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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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6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工资
分类号: F760.3
页数: 6
页码: 256-26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资系统职工队伍和工资的发展历程。从1960年开始,福建省物资系统职工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工资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在各个时期,福建省物资系统职工队伍和工资都经历了不同的调整和变革,最终形成了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和工资制度。
关键词: 物资系统 职工队伍 工资

内容

1960年7月,省物资厅成立后,内设人事处,负责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事宜。1963年4月至1968年4月,由于人、财、物实行全省统一垂直管理体制,从县、专(市)到省的物资部门干部、职工纳入中央编制,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条条上报,由国家物资部(总局)审批下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5月先后撤消了省、地、县物资机构,大批人员下放或进“五七干校”。1972年4月,物资机构相继得到恢复,省物资局内设政治处,负责干部、职工调配、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1973年至1984年,全省物资系统职工编制仍由中央直接掌握,劳动工资基金由县、地区物资部门汇总上报省物资厅(局、总公司),省物资厅上报国家物资部审批下达,再由省物资厅下达各地区执行。其余时期,即由物资部门报当地政府(编制委员会)审批。1983年8月,省物资厅政治处改为人事处,2000年12月,人事处与机关党委会合署办公,改称政工处。
  一、职工队伍
  1960年11月,省物资厅机关和6个直属二级局以及9个专区(市)先后成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物资局。是年,全省物资系统职工人数共有1540人。1963年,各专区(市)物资的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应站和61个县级物资机构也先后成立,形成省、地、县三级独立完整的统一管理的物资机构。是年,全省物资部门有7个省属专业公司、24个分公司、9个专(市)级物资局、61个县(市)物资局、3个省属物资仓库、3个农机公司和1个轻化供应站等108个单位,职工2233人。其中:干部1944人(省级485人、专(市)级976人,县(市)级483人),工勤人员290人。在干部中科、股以上干部352人,一般干部1592人;从工资级别看,12~13级的6人、14~17级的103人、18~29级的1907人。工人217人。
  1965年,省物资系统有204个机构,职工6009人,其中:物资行政机关11个、1251人,物资供销企业143个、4573人,工业企业50个、1185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队伍基本保持原有水平不变。1969年后,机构先后合并、撤销,除留少数人员外,大部分人员下放到农村或充实到基层单位。
  1972年4月以后.,原有撤并的物资机构逐步恢复,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除陆续调回下放人员外,增加了不少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以及1976~1982年间实行的干部、职工离退一补一,顶替补员等。1982年末,职工人数达746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5230人,集体所有制2236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物资职工队伍扩大,与此同时,企业用工制度也趋于灵活。1983年,企业用工除了原有固定工、临时工(含季节性和临时合同工)外,对新招收的职工试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用工量,固定职工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排,临时工由企业提出用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业直接在社会上招聘。到1992年末,全省物资系统共有职工10864人,其中固定工9221人。
  1997年3月,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下达《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
  2000年,省属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共有职工1491人,其中物资供销企业职工1067人,事业单位职工424人;固定职工682人,合同制职工298人,干部511人。
  二、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职工工资分配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由解放军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和随军南下的服务团安排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招收的职工和临时雇用的勤杂人员实行薪金制。随着形势变化,工资制度也相应进行变革。50年来,变革情况如下:
  (―)供给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标准:
  1.个人生活部分:分大灶、中灶、小灶。
  大灶:菜金每人每日供给计算: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市斤、下同)、燃料原煤1.25斤或木柴2斤。
  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875斤或木柴3斤。
  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2.食粮:每人每日1.5斤。
  3.服装费每人每年规定:单衣一套、手帕1条、衬衣1件、棉衣2/3件、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2双、草帽1顶、大衣1/3件、蚊帐1/5顶。
  4.津贴费:分普通津贴、技术津贴和特别津贴3种。其中每人每月普通津贴标准为:猪肉1斤、肥皂1/3条、牙刷1/6支、牙粉2/3包、纸烟5包、理发2斤(按大米折价计算)、毛巾1/6条。
  除以上各种待遇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等。
  (二)工资分制
  1952年7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工资分制(并称“薪金制”、“包干制”),对职工进行考评定分。为了保障职工生活水平稳定,根据当时情况,统一实行工资分计算办法,规定不同等级的“工资分”数额、“工资分值”按每工分值含量为:粮0.80斤、布0.20市尺、油0.05斤、煤2.0斤、盐0.02斤5种零售价计算的价值,每一职工按其所得的 “工资分”乘当时人民银行在报纸上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给人民币。1952年至1955年每工分值在0.2557元上下。
  (三)职务等级工资制
  1960年,本省物资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商业部1956年7月颁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售货员、保管员和练习生等六套工资标准,对物资企业职工工资进行改革和调整。其中二级站、公司领导工作人员及职员工资标准共20个等级,是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的十一级至三十级,企业工资标准的最高一级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十一级,最低二十级相当于国家机关三十级。售货员、保管员的工资标准,按城市大小和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分为5~7级。其中,大中城市售货员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县及县市以下实行7级工作制。提升职务的干部,工资级别在新任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可以调整到新任职务工资级别的最低一级,最多可以升三级。
  (四)简化工资等级
  196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精神,省物资系统进行一次以简化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工资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工作。这次调整工资,凡是在物资系统编制内的各类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工人、警卫、勤杂及在编内的下放基层参加各种工作队及参加短期在职学习的职工,工资由本单位发的符合升级条件的,均可升级。升级面达40%。省物资部门还根据工人和干部的现有工资状况,有所区别对待。工人一般按40%升级。18级和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行政、技术、业务干部)升级面和工人一样40%;17级到14级干部按25%;13级至11级升级面最大不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般不再升级。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不到一级差的,按新增加的工资和本单位职工每升一级平均增加的工资拆算升级面。在职工定级问题上,物资部门干部在未统一工资制度前,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凡从省内外各地调入人员,原为技术人员实行工种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可保留不动,升级时亦按原标准升级。原为各种企业、事业工资标准现仍保留原工资未动者,有中央规定标准者,可以定级。无定级标准者,可按本人德、才、资历条件,酌予定级,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如定级后,保留部分抵销不了的,仍予保留。这次执行工资标准的有行政机关级、教育人员级、卫生人员级、技术人员级、公安人员级以及商业级、轻工级、重工级等15种。调整工资从1963年8月起执行。当时,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610元。此后,在1966~1970年的“文化大革命”前期,均未进行过调整工资。
  (五)70年代的三次工资调整
  1973年,按照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这次调整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范围内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
  在这次调资工作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5元。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再次对省物资系统内部分干部、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职工。除上述二类人员外,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员的40%。升级条件优先考虑贡献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符合调整的职工,按现行工资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至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7元。调整升级工资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979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的精神,全省物资系统给40%的职工调升了工资。调整人数以1979年底在册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采取自我总结,职工提名评议,组织考核评定的办法,给1977年和1978年未调整工资的物资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
  (六)1983年调整工资
  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以及福建省闽政(1984)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物资企业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范围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同时规定,对中年知识分子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增加工资的,仍可列入再升一级调资范围,但增资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1982年10月1日调到物资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可列入调整范围;在1981年、1982年已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调到这次调整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列入调资范围。长期病休人员(除公伤、残外)原则上不升级;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也不调整工资。
  (七)1985年调整工资
  198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允许具有相同学历、资历的人,随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出现差别。企业工资的改革,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悉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据此,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100号文规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办法,并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物资企业一般按36~108元套改。经济效益较好,资金利税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工资可按37~111元套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按35~105元套改。企业经济条件许可,套改后职工升级可升一个整级,即正级升上一个正级,反之也可升半级,即正级升上一个副级。如福州市规定在物资企业中,从事收废利旧的企业和运输业的职工执行七类地区第一种工资标准,起点月工资为39元;从事物资供销企业职工执行七类地区第二种工资标准,起点月工资为36元。增资部分按每人每月7.5元计入成本,余下的由企业自费套改。省属物资专业公司职工工资改革,按照“梳齐、套改、升级”和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相结合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先靠后升的办法,执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加地区差别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这次套改、调整工资从7月份开始执行。
  (八)1988~1990年“工效挂钩”调资
  1988~1990年,物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即实行“单挂”办法),为“工效挂钩”职工固定升级和3%的奖励晋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一年一定实现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除国家安排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所需增加工资额外,一律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根据核定数,按月提取工资额,年终结算;利润超出部分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即新增工资。工效挂钩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工资总额按比例向下浮动。辅助考核指标(含服务质量、执行价格、费用水平、经营品种、资金周转率及劳动优化组合等)全部没有完成的,扣减新增工资额30%。其中,费用水平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扣减新增工资额10%;其他几项未完成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额5%。在3年工效挂钩期间,物资系统根据兑现办法规定,每年均安排部分职工晋升工资。
  1990年,省属物资企业除执行“工效挂钩”升级外,还根据国务院《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增加国营企业部分职工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在吸收和总结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改革与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1)实行职别工资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2)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内容包括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以及定期调整工资标准。(3)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即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改革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级工资制,但可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1996、1998年正常晋升工资
  1996年,省人事厅下达《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工改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在两年内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除给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均予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同时在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及其相应级别的干部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98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物资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工作。这次晋升级别工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其主要是:(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数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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