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资作价原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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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56
颗粒名称: 一、物资作价原则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
页码: 236-237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平衡分配,在物资供应上始终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对全省物资系统财务状况的影响。其中包括统配物资供应价、统一收费标准、物价管理、计划内和计划外价格并轨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物资 作价 原则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平衡分配,在物资供应上始终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生产资料价格和各类物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1955年底以前,统配物资供应价有两种:一种是经物资部门调拨的物资,执行的是调拨价(即计划供应价);一种是经商业部门供应的物资,执行的是市场供应价(即市场牌价)。经物资部门调拨的物资价格标准:(1)国家调拨的物资按国家定价;(2)省内生产的物资按本省定价;(3)国外进口的物资按进口价;(4)外省协作的物资按外省定价。
  1960年,省物资厅以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供应的作价,系按收支平衡原则办理,物资调拨供应价是按国家出厂价格加进货运杂费加银行借款利息加手续费等因素组成。
  1963年3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统一收取管理费,克服了层层加费的不合理现象。
  1965年,根据物资管理部《关于物资部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省物资厅结合物资系统具体情况,制定《物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全省物资系统的物价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检查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参与有关地方工业产品的定价工作。
  1980年,根据国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省物委、省物资厅对计划外物资价格作出规定:由物资部门组织及供应的计划外资源(包括加工改制、调剂协作等),执行保本价,即按实际进货原价及进货运杂费加收综合费计算,综合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1年,根据国务院对国家物资总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批复,批准物资部门的作价实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并规定销售利润率允许在3%以内。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省物资厅对经营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作出规定:计划内物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供应价格。计划外物资参与市场调节的,可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以平抑市价。由于工业生产资料计划外产品的价格放开,取消了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价,也取消原对计划外物资不超过3%销售利润率的规定,一律按“随行就市,略低市价”的原则定价,从而形成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价格并存的“双轨制”。
  1988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1989年,省物委也作出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对于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品种,经营企业可按顺加作价办法,对未纳入省物委管理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按略低于市场价作价。
  1990~1992年,计划内物资价格和计划外物资价格“双轨制”价差缩小,生产资料价格陆续并轨。1991年,省物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县以下单位实行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通知》;1992年以后,国家和省开始对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价格并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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