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润分配及纳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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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53
颗粒名称: 四、利润分配及纳税
分类号: F253.7
页数: 3
页码: 230-23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资系统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历史变革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金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两个方面。固定资金管理涉及固定资产的认定、调拨、报废和折旧等方面,而流动资金管理则关注于直接参与物资流转的资金使用。文章详细描述了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定和政策,以及这些规定对全省物资系统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键词: 物资系统 利润分配 纳税

内容

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不上缴利润和课税的通知》中规定: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是行政管理机构,一律按行政机关待遇,不分配上缴利润任务和课征税收(任何税收)。所收手续费有多余者,在年终除留必要开支部分外,应一律交归财政。
  1960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1960年各工业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将所经营的销售业务,先后移交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管理后,其当年的财政收入的解缴问题,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已实现的利润按原规定扣除利润留成后,及时上交国库;如发生亏损,由原隶属系统负责办理弥补。是年,省物资厅对利润留成规定:专(市)县物资局、省燃料局、省机电二局(包括归口管理的综合站)的利润留成提取以专(市)县物资局、二级站为单位按实际利润8.16%提取,其自留和上缴的比例是二级站自留1.66%,上缴所在地专(市)物资局0.5%作为解决各二级站间调剂之用,由专(市)局审批下拨,同时抄报其主管专业局,其余6%上缴省专业局统一缴交省厅。专(市)县物资局自留4.08%,上交省厅4.08%。各地利润留成使用范围:(1)本系统经营发展,商品的生产投资;(2)简单仓棚搭盖;(3)四项费用投资;(4)职工奖励金(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并在这个范围内按实开支);(5)其他经当地人委会同意开支的等等。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1186.09万元,利润留成96.7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8.16%。
  196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对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通知规定:个别地区原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不再提取;省、市、自治区各级物资机构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增加收人,节省开支,增加积累。盈余上缴国家,亏损报国家批准后,由国家弥补。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648.21万元,比1960年下降82.98%。
  1964~1979年,计划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属非盈利单位,只实行单一税制,上交税金只有营业税,物资企业按销售额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5%,同时采取“盈余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的办法。
  1980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下达《福建省物资局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对物资部门的企业收入(不包括燃料公司系统)留成80%的决定。省物资局根据福建省物资系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及各地物资企业的不同情况,除统一上缴财政20%外,留成80%的部分分别确定留成比例如下: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企业留成40%,省物资局集中40%;省机电设备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5%,省物资局集中25%;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0%,省物资局集中30%;福州市(包括县物资局、金属回收、’生产资料)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厦门市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龙溪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三明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甫田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建阳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晋江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龙岩地区企业留成80%,省物资局不集中;宁德地区企业留成90%,省物资局补贴10%;省属仓库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各专业省公司和地市物资局在省物资局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所属基层企业不同的经营条件,下达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或留成额。省物资局集中掌握的留成部分,作为调剂资金,二级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本地区留成资金额度内集中60%至80%,统筹安排调整使用。企业留成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应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励开支。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简易建筑费、设备购置费和所有的奖金不得再在费用中开支,技术改造措施费国家也不再拨款。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再分“三金”:
  (1)职工福利基金。除在管理费中按工资总额提取11%福利费外,在利润留成资金中亦按工资总额再提取4%;(2)职工奖励基金。在完成国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三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按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2.5%,完不成利润指标的减提2%,完不成其他两项指标的各减提1%。供应盈余(储运、服务企业按盈余总额)与1979年同口径相比,每超过5%者,增提1%,但增提部分最高不得超过4%,以企业计算,提取奖励基金数不得超过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6.5%。(3)发展生产基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减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余额,即为发展生产基金。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1793.57万元,比1979 年增长18.33%。
  198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省物资总公司在全省各级物资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一律以基层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税单位,就地缴纳税率为55%的所得税。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就地上交省金库,然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的全省物资企业留成水平,统一结算,集中办理退库给省物资总公司,再由总公司根据核定各二级主管部门的留成比例,以及二级主管部门核定基层企业单位的留成比例,层层下拨到基层企业,企业按规定建立“四金”,即除生产、福利、奖金三项外,增加企业“后备基金”一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全省物资部门实行“上交财政80%,企业留利20%”的办法)。同年起,国家新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规定按企业预算外专用资金收入额的12.5%计征,1984年改为按15%计征。1983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3496.70万元,比1980年增长94.96%;利润留成699.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20%。
  从1984年10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市)物资企业,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相继下放,改由地市物资公司统一领导,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和分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省级物资企业留利水平核定为:省金属公司7%,省机电公司8%,省化建公司7%,省回收公司20%,福州仓库20%,闽清仓库40%。县(市)物资企业留利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利改税的有关办法规定自行确定;地(市)专业分公司下放地(市)物资公司管理后,财务仍隶属省财政,其留利水平则按不同的销售额、利润率和职工人数差异,核定地市留利水平:福州、厦门、三明15%,龙溪、晋江16%,建阳18%,龙岩20%,宁德22%,总水平为16.15%。企业留利的“四金”分配比例,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当年省级物资系统,在留利水平20%情况下,全系统“四金”分配比例定为生产发展基金50%,后备基金1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0%。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4495.35万元,比1983年增长28.56%。
  1985~1990年,国家按现行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陆续开征税种涉及物资部门的上缴税金有13种: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预算调节基金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从1989年起省地两级物资企业调拨、批发金属、水泥、玻璃、汽车四类物资,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5%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从1989年7月1日起县级物资企业恢复按10%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后,省税务局对县级企业调拨、批发物资不分品种,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0%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1990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7112万元,比1984年增长58.21%。
  1992年,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办法》的通知,经与财税部门协商同意,各企业从1992年度起即按新核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上缴税利,实行“税利分流”的省属物资企业上缴33%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仍要上缴18%~21%不等的利润,还要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新税制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上缴水平较低的现状,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作为过渡措施;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采取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的模式;与物资企业经营有较大关系的品目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商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证券交易税和其他税种的调整等。实行新税制使物资企业税负加重,留利亦因税负增加而减少。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生产资料流通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资经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物资购销大幅下降,物资价格回落,费用增加,出现亏损。同年,全省物资系统亏损总额5070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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