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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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4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53.7
页数: 17
页码: 220-2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物资供应管理体制自1954年开始建立,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最初为行政管理机构,后逐渐建立起物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物资管理工作逐渐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省物资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的管理体制,财务工作也随之进行调整。1984年,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方针,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物资供应 管理体制

内容

一、管理体制
  1954年,省物资供应局成立,为行政管理机构,财务隶属省财政,管理费(手续费)收入上缴,经费开支由财政拨补。
  1960年,省物资厅成立后,根据中央加强与建立物资管理机构的决定,福建省已从省到专(市)县建立起物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随之,省各厅(局)物资仓库及其全部人员、物资移交省物资厅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物资厅并就有关财务移接手续问题作出规定,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省专业局归口领导,统一核算的办法。
  1962年底,以会计决算为依据,各二级站按其经营的供销业务,划归各专业公司领导和管理。
  1963年,根据财政部、物资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精神,全省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省物资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的管理体制。财务工作也随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统一计划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费用开支、统一价格管理、统一核算盈亏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垂直管理,按条、按块分别核算的办法。省物资厅对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负责,省物资厅所属各级物资机构逐级对物资厅负责。省金属材料公司的财务关系划归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垂直领导,省公司按条核算到全省9个专(市)分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的财务关系划归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垂直领导,省公司按条核算到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晋江5个专(市)分公司。资金和盈亏由省金属材料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分别报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审批核拨;按条管理以外的各专业省公司对专(市)分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采取分级核算,统一管理办法,省物资清仓收购调剂公司核算到全省9个专(市)分公司,省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核算到福州、厦门2个专(市)分公司,其资金和盈亏由各专业省公司报省物资厅审汇统一报国家物资总局审批核拨;按块管理的由各专(市)物资局对县(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县(市)物资局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度调拨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问题直接报专(市)物资局汇总和审批;福州、邵武仓库的财务工作由省仓储公司垂直领导,资金调拨、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等直接报省仓储公司汇总和审批。同年,全省物资系统(除农业机械和木材专业公司系统外)共有95个县(市)以上独立的物资企业。
  1965年,按条管理以外的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对专(市)分公司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省公司核算到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晋江、龙溪6个专(市)分公司,其财务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盈亏缴拨计划,分公司应先经当地物资局审核后,上报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审查、汇总再报省物资厅批准后执行;省化工轻工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化工轻工公司垂直管理,省公司福州供应站、厦门分公司资金同时由省公司垂直管理,其资金由中国化工轻工公司核拨。
  1966年1月,化工轻工的晋江、龙溪、南平、三明4个专(市)分公司财务关系划归省化工轻工公司垂直领导,资金同时由省公司垂直管理;同年,中国建筑材料公司系统实行专业垂直管理,省建筑材料公司的财务计划、会计决算由中国建筑材料公司审批,资金由中国建筑材料公司核拨,其他各分公司(除龙岩、福安暂不垂直管理外)同时垂直管理,资金按专业垂直管理。
  1970年,省革委会决定撤销省物资厅机构,物资供销业务移各厅(局),财务管理权下放,各专区、市专业分公司、县(市)物资局等的财务随之下放给专区、市、县(市)管理。1972年,省恢复物资管理机构。省革委会物资局成立后,1973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关于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财务归省统一核算的联合通知》决定从1973年1月起,实行全省物资统一调拨,资金统一核算,仓库统一管理使用。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办法规定:各专业省公司、局直属仓库的财务、价格工作由省物资局直接管理;地(市)公司的财务、价格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计划、会计报告、资金等由省物资局委托地(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县(市)物资部门是县一级物资基层核算单位,其财务、价格工作一律由地区物资局负责管理,一切会计报告、资金、盈亏、基建、三项费用计划,一律由地区物资局审汇上报省物资局。全省物资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1984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改革方针,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改革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的隶属关系,由省专业公司垂直领导为主,改为由地、市物资公司(局)领导为主的体制,其财务隶属关系,由块块汇总上报省物资总公司,专业分公司划归地市物资公司(局)领导,仅调整物资企业系统内部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各县(包括地辖市)物资企业(包括三明市直属物资供应站),下放给县(市)政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资金、盈亏等也随之划归县(市)政府管理。是年,省物资储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企业,直接管理所属的福州、邵武、光泽、三明、闽清、厦门仓库,行使二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其省属仓库的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基建、费用等直接报省物资储运公司审批,汇总后报送省物资总公司。
  从1985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的通知规定,各地市物资企业也下放给地、市政府管理。即由地、市物资公司领导为主的体制,改为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以块为主,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体制,盈亏纳入地、市财政预算,从而完成了地、市、县级物资企业全部下放由当地政府管理,财政“分灶吃饭”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年,省级物资企业实行盈亏由省物资总公司统一结算,以省物资总公司为计税单位,由省税务局直接征收所得税、调节税。这种分级管理的体制,一直实行到省机构改革的1994年省物资厅改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2000年改制成立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止未变。
  二、计划管理
  1960年,省物资厅对财务计划编制、审批程序、报送时间作出规定:县(市)物资局送专(市)物资局审核汇总报省物资厅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二级站送主管专业局汇总报省物资厅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各专(市)物资局、省专业局季度财务计划报送时间规定为季度开始前五天报达省物资厅,各专(市)物资局、省各专业局以下报送时间由各局自行规定。
  1963年,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自下而上定期编报财务计划,其主要财务经济指标为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通费用水平、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工作规定为: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对所属各级物资机构编报的年、季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编,报送总局。再根据总局报经财政部核定下达的交款和亏损计划,审批所属单位执行,抄报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季度企业亏损补贴计划,由各物资厅(局)审批,不再报送总局。各县(市)物资局、各专业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直接报专(市)物资局、主管专业省公司汇总和审批,福州、邵武仓库报仓储省公司审批。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省机电设备公司系统的财务计划分别报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审批。
  1970年,财务管理下放后,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关系归地方管理,财务计划的编报、审批程序、报送时间也由地方规定和审批。1973年,省物资局、省财政局联合通知,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财务归省统一核算后,其财务计划编报程序,以块块为主,逐级审汇上报省物资局。省级各专业公司、局直属仓库的财务计划报省物资局审批下达;地(市)公司的财务计划由省物资局委托地(市)物资局审批下达,同时抄送省专业公司;县(市)物资局财务计划一律由地(市)物资局审汇上报,省物资局下达各县物资部门有关财务指标只下达总数,由地(市)物资局负责平衡分配、督促检查。
  1983年,为及时提供领导掌握全省物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果,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根据国家物资局和省财政厅要求,会计报表报送时间提前,规定如下:月快报各基层单位于月后5天内报送省公司和地(市)局,省公司和地(市)局于月后7天内报达省厅;季报基层单位季后10天内报出,汇总单位季后17天内报出。1986年,省物资总公司关于印发《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重新作了修订,报送时间规定:月报基层单位月后5天,汇总单位月后7天;季报基层单位季后12天,汇总单位季后17天;年报基层单位年后17天,汇总单位年后25天编制上报。
  1991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部、财政部《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提出贯彻的补充规定,要求会计报表月报提前报送,规定各地 (市)专业公司、县级物资企业应于月后4天内报达各地(市)物资局,各地(市)物资局于月后6天内,各省属专业公司于月后5天内报送省物资厅;季报地(市)县物资企业于季后10天内报出,各地市物资局于季后15天内报出;省属物资企业单位季后12天内报出;年报的报送时间比季报报送时间延迟2天。各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确定、审核、下达、监督、考核所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建立财务指标分级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实现利润净额、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百元销售全部流动资金占用率5项指标。
  2000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省财政厅和国家国内贸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物资系统的具体特点,对会计报表编报工作规定:各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每月编制报送《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省属各物资企业每月须编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和《国有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此外,每季度末还须上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快报》表。报表报送时间:地市各单位要求在次月10日前上报;省属企业要求在次月5日前上报《国有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次月8日前上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和《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快报》表。
  三、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固定资金是已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亦即房屋、仓库、装卸设备、搬运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
  1960年,省各厅(局)的转运站及仓库所有的房屋、设备、家具、运输工具等一切固定资产一律按账面价值造册无偿移交省物资厅。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固定资产净值)358万元。
  1963年,全省物资系统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即设备、工具、器具和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固定资产。
  1964年,省物资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有关精神,对福建省物资系统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的批准权限规定:
  1.固定资产的调拨。(1)属于物资系统外的调拨,应报经省物资厅批准。(2)属于物资系统内部之间调拨。属于专业公司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或专(市)区范围内不同县(市)物资局之间的调拨,应报经省专业公司或专(市)物资局批准;属于不同专业公司之间,专(市)物资局之间以及专业公司与专(市)物资局之间的调拨,应报经省物资厅批准。
  2.固定资产的报废权限,一律按财务关系层报省物资厅再转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批准。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固定资产净值)995万元,比1960年增长1.78倍。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新规定,省物资厅作出补充规定:凡国家拨款或自筹资金的基建工程和购置完工后,要根据竣工决算及时列入固定资产账,不得漏记少记,并按规定计算提取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清理、报废、变卖都必须上报,经批准后办好会计手续,及时人账;全面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载有关事项,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物卡、账账、账物相符;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年综合折旧率4.5%,按月或按季提取折旧,对已达到原定使用年限而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提取折旧。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6753万元,比1964年增长5.79倍。
  1986年,省物资厅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省属物资企业实际情况,补充规定:省属各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条件,仍按原规定不变,即(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固定资产年综合基本折旧率仍按4.5%计提,物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7788万元,比1983年增长15.33%。
  1988年,省物资厅根据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国营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到800元以上,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省物资厅转发物资部《关于提高国营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国营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包括800元)提高到2000元(包括2000元)。国营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原固定资产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当时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从1992年7月1日起在全省物资企业执行(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2000年)。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15603万元,比1986年增长1倍。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精神,企业固定资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是指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用于直接参加物资流转,通过购进和销售,按着货币一物资一货币的形式不断变更自己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它包括物资、货币、材料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结算资金和待摊费用等。
  福建省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拨入流动资金,是由各级财政拨给企业的资金,也称自有流动资金。这部分资金由企业按规定使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不能随意增减。二是借入流动资金,是由物资企业按信贷办法向银行借入的资金,是国家对企业保证资金需要和监督企业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的重要手段。三是从物资企业利润留成基金中增补流动资金。1980年,全省物资系统实行利润留成资金制度以后,企业从留利中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增补的流动资金。
  1960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规定精神,省物资厅对流动资金的管理作出规定:除专款储备物资外,其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由银行物资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的管理按中央和省委的规定,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流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四项费用(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不准用于未经批准的计划外进货。严格分清流动资金与基建资金,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界限。1961年,省财政厅核定省物资厅定额流动资金2000万元,由省物资厅核定给所属企业。1962年,省财政厅通知将前核定给各级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定额中20%由银行贷款部分,改为财政拨款,由各级银行负责划交物资部门作为物资部门的自有资金。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8861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2385万元,占总额的26.92%;银行借款6476万元,占总额的73.08%。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96天。
  1963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资金供应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1963年全国生产供应预拨会议向中央的汇报提纲》中决定,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部核定后,全部改为财政拨款,超过定额部分由国家银行予以无息贷款。后根据财政、银行的具体情况,各级物资部门正常经营业务和收购积压物资业务所需资金,由于财政上还有一定困难,故仍按原规定执行,即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解决。1964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12792万元,比1962年增长44.36%,其中自有流动资金7577万元,占总额的59.23%;银行借款5215万元,占总额的40.77%。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209天,比1962年慢了13天。
  1973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通知,全省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实行财务归省统一核算,并规定:各级物资部门所需正常周转物资的资金,应编报年度资金计划,按规定程序层报省物资局审核汇转省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物资部门流动资金供应办法,核定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比例,核拨自有资金,其余按季编送借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贷款。由于从1963年起自有资金没有拨足,比例少,向银行贷款增多。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25000万元,比1964年增长95.43%,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730万元,占总额的22.92%;银行借款19270万元,占总额的77.08%。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71天,比1964年加快38天。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省物资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规程》,规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流转,不能用于基建开支、职工借支和其他财政性的开支;建立健全库存物资的进、出库手续制度,坚持“以销定进”和“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悬账悬案,减少资金占压,加速资金周转;财会部门应加强监督,了解业务动态,促进物资流转计划的实现。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26482.3万元,比1973年增长5.92%,其中自有流动资金7529.66万元,占总额的28.43%,比1973年增长31.36%;银行借款18952.64万元,占总额的71.57%,比1973年下降1.67%。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78天,比1973年加快93天。
  1986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和省物资总公司《关于企业补充自有资金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物资企业实际,提出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5%至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各企业根据不同条件,统筹兼顾,在规定幅度之内,与工商银行协商确定适当补充自有资金。
  1990年,为了帮助省级物资供销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搞活经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级物资供销企业试行流动资金增补办法的通知》,规定:批准凡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余额10%、20%、30%以下的企业,每月可分别按年初国拨流动资金余额的5沁、4%、3%。提取增补国拨流动资金,提取的资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省物资厅通知各地(市)物资局,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参照该通知的规定办法,解决地(市)县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的增补问题。该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71361.33万元,比1983年增长1.69倍,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2627.50万元,占总额的17.7%,比1983年增长67.7%;银行借款58733.83万元,占总额的82.3%,比1983年增长2.1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53天,比1983年加快25天。
  1992年,根据物资部《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省物资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关于加强全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全省各级物资系统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筹措,采取措施克服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一是物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从企业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按照国家对计划内物资统一调价的规定进行调价,并把调价增值全部转入流动资金;经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或按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占用费增补流动资金。二是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银行,通过定额管理、内部结算、资金有偿占用、定额定息、超额加息、节约奖励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进行资金运用与回收的效益管理,财务部门认真把好“进货关、库存关、结算关”。四是拓展企业筹资渠道,物资企业应积极开展与金融企业双向合作,物资企业向金融企业参股以及金融企业向物资企业参股或投资;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筹资;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股票集资等办法筹措资金,争取增加银行贷款规模。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175790.90万元,比1990年增长1.46倍,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5918.7万元,比1990年增长26.06%;银行借款159872.2万元,比1990年增长1.72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31天,比1990年加快22天。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企业流动资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专用基金管理
  1.更新改造资金
  物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是更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组成,主要包括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两部分。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开支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20世纪60年代,更新改造资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或物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79年,省物资局《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垂直领导后有关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地市专业分公司和地市县物资局的更改资金,全数交由地市物资局集中掌握统一安排使用。1980年,试行利润留成后,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率仍按省物资局1974年文件规定,统一按4.5%提取,企业单位列入管理费开支;更新改造资金的留交,按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基层缴库单位自留30%,二级主管部门集中70%,原按块块集中地市物资局统一使用的办法停止执行。更新改造资金可以和利润留成基金统筹使用。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规定,对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收入、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也可作为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中相当于从职工宿舍提取的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量人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不得超支,企业要按年、季编制使用计划。
  1987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省物资厅决定:对省属物资企业包括各省属仓库,原集中掌握30%的折旧基金,从1987年起省物资厅一律不再集中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应按规定交纳能源资金。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规定不列入基建管理的,由企业自有资金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放权给企业自行处理;更新改造资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掌握使用。
  1993年后,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所有企业提取折旧基金均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2.大修理基金
  物资企业大修理基金是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和延长使用年限而开支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每年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提存率提取。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仓库、建筑物的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以及结合大修理对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等。
  1960年,省物资厅《关于当前物资财务会计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各专(市)县物资局、省各专业局和二级站的固定资产修理按规定报批在费用开支,一律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规定:凡未实行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要按年编制大修理计划,经批准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从费用中列支,如修理费用开支过大,可以分期摊销。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省物资厅经省财政厅同意,决定福建省各级物资企业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大修理基金按应提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年综合提取率2.5%分季计提,大修理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仓库、建筑物的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大修理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必须编报年度分季计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后,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仅限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中、小修理费用。基层企业需要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的审批权限,县物资局为500元,分公司、省属仓库2000元,省公司本级、地(市)物资局本级为3000元,超过上述范围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扩大企业处理自有资金权限,规定:大修理基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掌握使用。
  1993年后,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大修理基金结余额转作预提费用处理,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3.职工福利基金
  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在费用中列支。20世纪60年代,全省物资系统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的规定或物资管理部门有关开支办法执行。
  1979年,省物资局在《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垂直领导后有关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的比例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中职工福利费2.5%、医药卫生费5.5%、奖励基金3%。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可以合并提取,统一调剂使用,由企业自行掌握,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一切支出受群众监督。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执行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范围:职工医药费(实行劳保制度的单位包括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及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199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中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从原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从成本中提取。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精神,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4.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1960年,省物资厅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凡现金及实物责任事故每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实物自然灾害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县(市)物资局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销,二级站由所在地专(市)物资局批销;现金及实物责任事故每次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实物自然灾害每次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专(市)物资局由专(市)人民委员会批销,二级站经所在地专(市)物资局提出意见,报省专业局批销,超过专(市)物资局和省专业局权限者应报省物资厅批准。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规定:因自然灾害、经营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差错事故、贪污盗窃等财产短缺、残损、霉烂变质以及呆账、罚款、赔偿等无法挽回的损失,按其性质应分清责任事故损失和非责任事故损失。属于责任事故损失应按遭受损失的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属于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全部追回,并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凡固定资产、商品、材料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呆账损失,其审批权限: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省专业公司或专(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或省(市)物资厅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或省(市)物资厅审批,报总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1982年,国家物资总局规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各省、市、区物资厅(局)的审批权限可按照省、市、区原有规定执行。各省、市、区物资厅(局),对所属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自行规定。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其中规定扩大企业对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将审批的权限全部下放给企业。企业经理对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物资报废、削价和各种原因造成流动资产短缺、残损、霉变以及呆账等),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一次物资报废损失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一次削价销售损失在5000元以内;其他流动资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者,企业有权自行审批,超过上述权限者,仍应报省物资厅转省财政厅审批。
  1993年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规定:企业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流动资产)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作坏账损失;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处理的以及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5.积压物资降价损失处理
  1964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积压物资降价作出规定: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内,不论降价多少,由鉴定议价小组提出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5万元至20万元,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内的,由鉴定议价小组提出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上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或总公司批准;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或总公司批准;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上的,报总局批准。
  1982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积压物资降价损失规定:企业对积压物资必须作降价处理的,应组织三结合小组审查鉴定,以质定价。降价损失的处理和审批权限,钢材和机电产品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1983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报废降价处理的审批权限:机电产品每台(件)账面原价在5000元以下的,小件产品每批账面原价在5000元以内的,需要报废的,由独立核算库存单位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以及战备储存的物资和所有报废钢材,均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即县(市)物资局、地市生产资料和废金属回收分公司报地(市)物资局审批,机电、金属分公司(站)报省公司审批,省物资厅直属省各专业公司和仓库报省厅审批。机电产品降价幅度不超过40%,钢材不超过30%的,由库存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上述幅度降价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1991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削价处理的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汽车、机电、化工产品和建材产品等,但必须是积压时间较长、销售不畅的冷背呆滞物资。有关财务、货款及利息处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削价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年6月,省物资厅根据物资部分配福建省削价处理的物资原值控制额,下达给省辖市物资局及省各专业公司一次性削价处理物资损失分配指标共4000万元。
  1992年,省物资厅转发物资部《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建立物资削价准备金制度。为了避免由于市场物价的变化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经批准可从销售收入中(或从其他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物资削价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物资企业降价损失。
  四、利润分配及纳税
  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不上缴利润和课税的通知》中规定: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是行政管理机构,一律按行政机关待遇,不分配上缴利润任务和课征税收(任何税收)。所收手续费有多余者,在年终除留必要开支部分外,应一律交归财政。
  1960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1960年各工业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将所经营的销售业务,先后移交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管理后,其当年的财政收入的解缴问题,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已实现的利润按原规定扣除利润留成后,及时上交国库;如发生亏损,由原隶属系统负责办理弥补。是年,省物资厅对利润留成规定:专(市)县物资局、省燃料局、省机电二局(包括归口管理的综合站)的利润留成提取以专(市)县物资局、二级站为单位按实际利润8.16%提取,其自留和上缴的比例是二级站自留1.66%,上缴所在地专(市)物资局0.5%作为解决各二级站间调剂之用,由专(市)局审批下拨,同时抄报其主管专业局,其余6%上缴省专业局统一缴交省厅。专(市)县物资局自留4.08%,上交省厅4.08%。各地利润留成使用范围:(1)本系统经营发展,商品的生产投资;(2)简单仓棚搭盖;(3)四项费用投资;(4)职工奖励金(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并在这个范围内按实开支);(5)其他经当地人委会同意开支的等等。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1186.09万元,利润留成96.7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8.16%。
  196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对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通知规定:个别地区原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不再提取;省、市、自治区各级物资机构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增加收人,节省开支,增加积累。盈余上缴国家,亏损报国家批准后,由国家弥补。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648.21万元,比1960年下降82.98%。
  1964~1979年,计划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属非盈利单位,只实行单一税制,上交税金只有营业税,物资企业按销售额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5%,同时采取“盈余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的办法。
  1980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下达《福建省物资局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对物资部门的企业收入(不包括燃料公司系统)留成80%的决定。省物资局根据福建省物资系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及各地物资企业的不同情况,除统一上缴财政20%外,留成80%的部分分别确定留成比例如下: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企业留成40%,省物资局集中40%;省机电设备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5%,省物资局集中25%;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0%,省物资局集中30%;福州市(包括县物资局、金属回收、’生产资料)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厦门市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龙溪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三明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甫田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建阳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晋江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龙岩地区企业留成80%,省物资局不集中;宁德地区企业留成90%,省物资局补贴10%;省属仓库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各专业省公司和地市物资局在省物资局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所属基层企业不同的经营条件,下达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或留成额。省物资局集中掌握的留成部分,作为调剂资金,二级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本地区留成资金额度内集中60%至80%,统筹安排调整使用。企业留成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应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励开支。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简易建筑费、设备购置费和所有的奖金不得再在费用中开支,技术改造措施费国家也不再拨款。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再分“三金”:
  (1)职工福利基金。除在管理费中按工资总额提取11%福利费外,在利润留成资金中亦按工资总额再提取4%;(2)职工奖励基金。在完成国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三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按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2.5%,完不成利润指标的减提2%,完不成其他两项指标的各减提1%。供应盈余(储运、服务企业按盈余总额)与1979年同口径相比,每超过5%者,增提1%,但增提部分最高不得超过4%,以企业计算,提取奖励基金数不得超过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6.5%。(3)发展生产基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减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余额,即为发展生产基金。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1793.57万元,比1979 年增长18.33%。
  198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省物资总公司在全省各级物资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一律以基层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税单位,就地缴纳税率为55%的所得税。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就地上交省金库,然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的全省物资企业留成水平,统一结算,集中办理退库给省物资总公司,再由总公司根据核定各二级主管部门的留成比例,以及二级主管部门核定基层企业单位的留成比例,层层下拨到基层企业,企业按规定建立“四金”,即除生产、福利、奖金三项外,增加企业“后备基金”一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全省物资部门实行“上交财政80%,企业留利20%”的办法)。同年起,国家新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规定按企业预算外专用资金收入额的12.5%计征,1984年改为按15%计征。1983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3496.70万元,比1980年增长94.96%;利润留成699.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20%。
  从1984年10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市)物资企业,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相继下放,改由地市物资公司统一领导,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和分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省级物资企业留利水平核定为:省金属公司7%,省机电公司8%,省化建公司7%,省回收公司20%,福州仓库20%,闽清仓库40%。县(市)物资企业留利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利改税的有关办法规定自行确定;地(市)专业分公司下放地(市)物资公司管理后,财务仍隶属省财政,其留利水平则按不同的销售额、利润率和职工人数差异,核定地市留利水平:福州、厦门、三明15%,龙溪、晋江16%,建阳18%,龙岩20%,宁德22%,总水平为16.15%。企业留利的“四金”分配比例,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当年省级物资系统,在留利水平20%情况下,全系统“四金”分配比例定为生产发展基金50%,后备基金1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0%。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4495.35万元,比1983年增长28.56%。
  1985~1990年,国家按现行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陆续开征税种涉及物资部门的上缴税金有13种: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预算调节基金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从1989年起省地两级物资企业调拨、批发金属、水泥、玻璃、汽车四类物资,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5%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从1989年7月1日起县级物资企业恢复按10%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后,省税务局对县级企业调拨、批发物资不分品种,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0%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1990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7112万元,比1984年增长58.21%。
  1992年,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办法》的通知,经与财税部门协商同意,各企业从1992年度起即按新核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上缴税利,实行“税利分流”的省属物资企业上缴33%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仍要上缴18%~21%不等的利润,还要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新税制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上缴水平较低的现状,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作为过渡措施;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采取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的模式;与物资企业经营有较大关系的品目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商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证券交易税和其他税种的调整等。实行新税制使物资企业税负加重,留利亦因税负增加而减少。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生产资料流通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资经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物资购销大幅下降,物资价格回落,费用增加,出现亏损。同年,全省物资系统亏损总额5070万元。
  五、会计制度
  1954年,省物资供应局成立伊始,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物资中转调拨供应工作,物资调拨均按代购处理,不作购销核算,仅收代办手续费,因此,会计报表比较简单,只有平衡表和收支计算表,只反映管理费提成收入和管理费支出数,差额即为盈余,没有完整的年、季度会计决算报表。
  1960年7月,福建省物资厅成立后,由省计委制定《福建省供销机构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草案)》,1961年,省物资厅《关于颁发物资系统基本业务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修订意见的通知》颁发执行。对《财务管理、会计科目、会计报告、会计簿籍、物资进出仓的程序》等重新作了修订。
  1963年,根据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全省物资企业开始执行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第一部会计制度——《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
  1965年以前,全省物资系统普遍采用借贷记账法。1965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部有关规定精神,全省物资企业推行增减记账法,使会计核算方法更通俗易懂,简化了繁琐的核算手续,便于企业党政领导加强对财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也有利于加快培养新的会计干部。1967年,国家物资管理部对1962年制订的物资系统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修订,经财政部同意,制定了《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印发执行。
  1970年,省物资厅被撤销,业务移交各厅(局),财务管理权下放,人员变动大,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也不一致。1972年,恢复省物资机构,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全省物资系统相继恢复物资企业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1983年,省物资厅贯彻《国家物资局〈物资企业会计制度〉修改补充规定》,提出几点具体补充规定,重申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规定,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物资局结合物资企业的特点,共同制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是年,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试行规程》,提出物资企业会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做到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资金财产增减变化、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提供确实可靠的会计资料,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1986年,省物资总公司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的《物资企业会计报表评比办法》,重新修订《福建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印发执行。对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制定了基本要求、计分标准、考评范围及评奖办法等,为提高福建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的编报质量和及时性,适应财会工作和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作用。之后几年,评比办法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不间断地坚持每年对全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质量进行评审,评出会计报表优胜单位。
  1989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福建省物资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物资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和评分办法》,对物资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财会核算、管理、执行制度、会计工作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从1989年起大体用3年的时间基本上实现达标要求。通过考核,至1991年6月,全省物资企业已有41个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其中会计工作升三级的有2个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使物资企业的财会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1991年,省物资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家物资部、财政部〈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重新修订新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以及指标计算口径与方法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以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
  1992年,根据物资部、财政部统一修订的新会计制度规定,国营物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在二三年内改用借贷记账法。由于借贷记账法适应性较强,符合经济业务发展,改革开放及国际通用的需要,省物资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下发《关于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的通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全省国营物资企业由增减记账法改为统一执行借贷记账法。
  1993年,国家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全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要遵循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对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编号(便于实行会计电算化)、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企业成本核算由原实行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将企业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非制造费用作为期间费处理,计人当期损益,简化了企业成本核算;改革了会计平衡公式和会计报表体系,由原实行的“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的会计平衡,改为“资产等于负债加权益”,同时将我国的企业会计体系确定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更有利于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制度一直实行到2000年未变。
  1996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和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活动,要求各单位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列入议事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自行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企业单位的整顿活动可与《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定》活动结合进行。1999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在2000年底前省属物资企事业单位准备分三批全部达到基础工作规范化,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
  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从1963年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后,省物资厅重视抓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省物资厅1983年制定《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试行规程》后一直到2000年,更规范地坚持季度、年度全省性的会计报表互审汇编工作,加强对全省物资系统财务、经营情况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研究对策,对提供领导决策服务和指导物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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