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企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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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48
颗粒名称: 第十章 企业管理
分类号: F252
页数: 66
页码: 219-2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物资流通的发展历程和管理变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到成立后,福建省物资流通逐渐实现了计划调拨的制度,并建立了生产资料供销企业。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省物资系统主要着眼于保证国家分配物资供应计划的完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资管理机构被撤销,但随后在1972年恢复后,开始加强对物资企业的管理。1980年代初,福建物资企业发展较快,并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全省物资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并开始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从1988年开始,全省物资系统开展企业管理升级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并开始评选、表彰和奖励先进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扩大物资购销。
关键词: 福建省 物资流通 企业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省物资流通实行自由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1950年10月.福建省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物资平衡处,开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实行计划调拨的制度。1954年11月,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负责统一办理国家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地方分配物资的供应和监督。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全省商业实行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1960年,福建省物资厅成立后,为加强物资供应工作,开始逐步建立生产资料供销企业,省厅设立了6个专业业务局,各专、市物资局设立31个专业二级站,至1963年,全省共有95个县(市)以上独立的物资企业,人员增至2634个。省、专区(市)、县物资局分别建立财务处、科或股,加强对财务和物价的管理。开始逐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物资供销企业财务制度和物资价格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196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物资系统的业务机构不进行工商企业登记的通知》,规定物资系统的各级业务机构的基本任务是:执行中央对物资管理工作“集中统
  一、全面管理”的方针,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按国家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物资的调拨供应,起到保证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物资部门不盈利,也无上缴利润的任务,是统一管理国家生产资料的物资管理机构。因此,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省物资系统在企业管理上主要着眼于保证国家分配物资供应计划的完成,保证把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订到、拿到、保管好、供应好。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资管理机构被撤销,专(市)、专业分公司和县(市)物资局下放专(市)、县(市)管理,财务管理权也下放,已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未能继续执行,放松了对物资企业的管理。
  1972年恢复物资管理机构后,1973年开始,实行全省物资、资金、仓库统一管理使用,各级物资部门开始加强对物资企业的管理,省物资厅对财务会计、物价工作重新加强管理,并建立和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978年后,随着物资流通逐步搞活,生产资料价格逐步放开,物资流通开始向多渠道、少环节、高效益方向发展,对物资企业管理体制、供应办法、生产资料价格、经营管理、财务和物价管理等进行了改革。1980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物资企业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物资企业随之开始试行经营责任制,普遍建立经理负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0年代初,福建物资企业发展较快,这一时期,按其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大体可分为五类:(1)以生产资料购销为主的经营企业。此类企业按经营品种划分,有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化工建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等,也有一些综合性的物资供销公司。(2)为客户提供购、销、托运、加工和租赁等服务性的企业。主要有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租赁公司等。(3)以运输和储存物资业务为主的储运企业。包括专业的物资储运公司和各物资供销公司下属的储运单位。(4)加工企业。在物资流通过程中,按生产建设单位所需的品种规格进行加工改制后供应的企业。如拆船公司、废钢铁加工厂等。(5)其他物资企业。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的基建物资供应公司、物资开发公司等。1980年,全省物资系统有国营企业126个、职工9123人,分别比1963年增长32.63%、2.46倍;固定资金4759万元、流动资金18989.57万元、利润总额1793.57万元。
  1983~1986年,全省物资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列入整顿规划的120个物资企业分期分批整顿及验收全部完成。经过3年的企业整顿,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素质得到提高,企业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有了增长。随着物资购销业务的不断增长,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建设和机械运输设施等也有较大的发展。部分物资企业开始应用目标管理法、全面质量管理法、盈亏分析、市场调查预测和运用电脑等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进行经营管理。1983年,省物资总公司成立经营管理钟,随后各地市物资局也相应成立管理科,进一步加强对物资企业的管理。1986年,全省物资系统有国营企业130个,比1980年增加4个;职工8439人,比1980年减少684人;固定资金7801.50万元、流动资金35092万元、利润总额7559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63.93%、84.80%、3.21倍。
  从1988年开始,全省物资系统开展企业管理升级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以及通过自60年代开始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先进等活动,激励和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扩大物资购销,做到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提高了物资流通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1992年,全省物资系统有国营企业147个、职工10864人,分别比1986年增长13.1%、28.74%;固定资金15603万元、流动资金175790.90万元、利润总额11261.20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长1倍、4倍、48.98%。
  从1993年开始,国家取消物资分配计划,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物资流通全面进人市场。1994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撤销福建省物资厅,改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国有物资企业所从事的物资流通业成为一般性的市场竞争性行业,物资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内部经营机制,转变经营思想、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主动适应市场经济。2000年,省政府实施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公平竞争、自主经营的要求,将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改组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经营省属国有物资企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大改革力度,从实际出发,对省属物资企业所有制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行股权多元化。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努力扩大购销,减亏增效,求生存、谋发展。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4年,省物资供应局成立,为行政管理机构,财务隶属省财政,管理费(手续费)收入上缴,经费开支由财政拨补。
  1960年,省物资厅成立后,根据中央加强与建立物资管理机构的决定,福建省已从省到专(市)县建立起物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随之,省各厅(局)物资仓库及其全部人员、物资移交省物资厅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物资厅并就有关财务移接手续问题作出规定,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省专业局归口领导,统一核算的办法。
  1962年底,以会计决算为依据,各二级站按其经营的供销业务,划归各专业公司领导和管理。
  1963年,根据财政部、物资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精神,全省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省物资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的管理体制。财务工作也随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统一计划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费用开支、统一价格管理、统一核算盈亏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垂直管理,按条、按块分别核算的办法。省物资厅对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负责,省物资厅所属各级物资机构逐级对物资厅负责。省金属材料公司的财务关系划归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垂直领导,省公司按条核算到全省9个专(市)分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的财务关系划归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垂直领导,省公司按条核算到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晋江5个专(市)分公司。资金和盈亏由省金属材料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分别报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审批核拨;按条管理以外的各专业省公司对专(市)分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采取分级核算,统一管理办法,省物资清仓收购调剂公司核算到全省9个专(市)分公司,省化工轻工、建筑材料公司核算到福州、厦门2个专(市)分公司,其资金和盈亏由各专业省公司报省物资厅审汇统一报国家物资总局审批核拨;按块管理的由各专(市)物资局对县(市)物资局的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县(市)物资局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资金调度调拨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问题直接报专(市)物资局汇总和审批;福州、邵武仓库的财务工作由省仓储公司垂直领导,资金调拨、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等直接报省仓储公司汇总和审批。同年,全省物资系统(除农业机械和木材专业公司系统外)共有95个县(市)以上独立的物资企业。
  1965年,按条管理以外的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对专(市)分公司财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省公司核算到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晋江、龙溪6个专(市)分公司,其财务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盈亏缴拨计划,分公司应先经当地物资局审核后,上报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审查、汇总再报省物资厅批准后执行;省化工轻工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化工轻工公司垂直管理,省公司福州供应站、厦门分公司资金同时由省公司垂直管理,其资金由中国化工轻工公司核拨。
  1966年1月,化工轻工的晋江、龙溪、南平、三明4个专(市)分公司财务关系划归省化工轻工公司垂直领导,资金同时由省公司垂直管理;同年,中国建筑材料公司系统实行专业垂直管理,省建筑材料公司的财务计划、会计决算由中国建筑材料公司审批,资金由中国建筑材料公司核拨,其他各分公司(除龙岩、福安暂不垂直管理外)同时垂直管理,资金按专业垂直管理。
  1970年,省革委会决定撤销省物资厅机构,物资供销业务移各厅(局),财务管理权下放,各专区、市专业分公司、县(市)物资局等的财务随之下放给专区、市、县(市)管理。1972年,省恢复物资管理机构。省革委会物资局成立后,1973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关于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财务归省统一核算的联合通知》决定从1973年1月起,实行全省物资统一调拨,资金统一核算,仓库统一管理使用。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办法规定:各专业省公司、局直属仓库的财务、价格工作由省物资局直接管理;地(市)公司的财务、价格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计划、会计报告、资金等由省物资局委托地(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县(市)物资部门是县一级物资基层核算单位,其财务、价格工作一律由地区物资局负责管理,一切会计报告、资金、盈亏、基建、三项费用计划,一律由地区物资局审汇上报省物资局。全省物资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1984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改革方针,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改革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的隶属关系,由省专业公司垂直领导为主,改为由地、市物资公司(局)领导为主的体制,其财务隶属关系,由块块汇总上报省物资总公司,专业分公司划归地市物资公司(局)领导,仅调整物资企业系统内部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各县(包括地辖市)物资企业(包括三明市直属物资供应站),下放给县(市)政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资金、盈亏等也随之划归县(市)政府管理。是年,省物资储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企业,直接管理所属的福州、邵武、光泽、三明、闽清、厦门仓库,行使二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其省属仓库的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基建、费用等直接报省物资储运公司审批,汇总后报送省物资总公司。
  从1985年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的通知规定,各地市物资企业也下放给地、市政府管理。即由地、市物资公司领导为主的体制,改为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以块为主,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体制,盈亏纳入地、市财政预算,从而完成了地、市、县级物资企业全部下放由当地政府管理,财政“分灶吃饭”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年,省级物资企业实行盈亏由省物资总公司统一结算,以省物资总公司为计税单位,由省税务局直接征收所得税、调节税。这种分级管理的体制,一直实行到省机构改革的1994年省物资厅改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2000年改制成立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止未变。
  二、计划管理
  1960年,省物资厅对财务计划编制、审批程序、报送时间作出规定:县(市)物资局送专(市)物资局审核汇总报省物资厅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二级站送主管专业局汇总报省物资厅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各专(市)物资局、省专业局季度财务计划报送时间规定为季度开始前五天报达省物资厅,各专(市)物资局、省各专业局以下报送时间由各局自行规定。
  1963年,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自下而上定期编报财务计划,其主要财务经济指标为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通费用水平、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工作规定为: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对所属各级物资机构编报的年、季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编,报送总局。再根据总局报经财政部核定下达的交款和亏损计划,审批所属单位执行,抄报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季度企业亏损补贴计划,由各物资厅(局)审批,不再报送总局。各县(市)物资局、各专业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直接报专(市)物资局、主管专业省公司汇总和审批,福州、邵武仓库报仓储省公司审批。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省机电设备公司系统的财务计划分别报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审批。
  1970年,财务管理下放后,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关系归地方管理,财务计划的编报、审批程序、报送时间也由地方规定和审批。1973年,省物资局、省财政局联合通知,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财务归省统一核算后,其财务计划编报程序,以块块为主,逐级审汇上报省物资局。省级各专业公司、局直属仓库的财务计划报省物资局审批下达;地(市)公司的财务计划由省物资局委托地(市)物资局审批下达,同时抄送省专业公司;县(市)物资局财务计划一律由地(市)物资局审汇上报,省物资局下达各县物资部门有关财务指标只下达总数,由地(市)物资局负责平衡分配、督促检查。
  1983年,为及时提供领导掌握全省物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果,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根据国家物资局和省财政厅要求,会计报表报送时间提前,规定如下:月快报各基层单位于月后5天内报送省公司和地(市)局,省公司和地(市)局于月后7天内报达省厅;季报基层单位季后10天内报出,汇总单位季后17天内报出。1986年,省物资总公司关于印发《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重新作了修订,报送时间规定:月报基层单位月后5天,汇总单位月后7天;季报基层单位季后12天,汇总单位季后17天;年报基层单位年后17天,汇总单位年后25天编制上报。
  1991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部、财政部《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物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提出贯彻的补充规定,要求会计报表月报提前报送,规定各地 (市)专业公司、县级物资企业应于月后4天内报达各地(市)物资局,各地(市)物资局于月后6天内,各省属专业公司于月后5天内报送省物资厅;季报地(市)县物资企业于季后10天内报出,各地市物资局于季后15天内报出;省属物资企业单位季后12天内报出;年报的报送时间比季报报送时间延迟2天。各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确定、审核、下达、监督、考核所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建立财务指标分级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实现利润净额、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百元销售全部流动资金占用率5项指标。
  2000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省财政厅和国家国内贸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物资系统的具体特点,对会计报表编报工作规定:各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每月编制报送《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省属各物资企业每月须编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和《国有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此外,每季度末还须上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快报》表。报表报送时间:地市各单位要求在次月10日前上报;省属企业要求在次月5日前上报《国有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表,次月8日前上报《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表和《国有物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户快报》表。
  三、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固定资金是已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亦即房屋、仓库、装卸设备、搬运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
  1960年,省各厅(局)的转运站及仓库所有的房屋、设备、家具、运输工具等一切固定资产一律按账面价值造册无偿移交省物资厅。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固定资产净值)358万元。
  1963年,全省物资系统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即设备、工具、器具和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固定资产。
  1964年,省物资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有关精神,对福建省物资系统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的批准权限规定:
  1.固定资产的调拨。(1)属于物资系统外的调拨,应报经省物资厅批准。(2)属于物资系统内部之间调拨。属于专业公司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或专(市)区范围内不同县(市)物资局之间的调拨,应报经省专业公司或专(市)物资局批准;属于不同专业公司之间,专(市)物资局之间以及专业公司与专(市)物资局之间的调拨,应报经省物资厅批准。
  2.固定资产的报废权限,一律按财务关系层报省物资厅再转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批准。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固定资产净值)995万元,比1960年增长1.78倍。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新规定,省物资厅作出补充规定:凡国家拨款或自筹资金的基建工程和购置完工后,要根据竣工决算及时列入固定资产账,不得漏记少记,并按规定计算提取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清理、报废、变卖都必须上报,经批准后办好会计手续,及时人账;全面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载有关事项,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物卡、账账、账物相符;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年综合折旧率4.5%,按月或按季提取折旧,对已达到原定使用年限而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提取折旧。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6753万元,比1964年增长5.79倍。
  1986年,省物资厅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省属物资企业实际情况,补充规定:省属各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条件,仍按原规定不变,即(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固定资产年综合基本折旧率仍按4.5%计提,物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7788万元,比1983年增长15.33%。
  1988年,省物资厅根据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国营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到800元以上,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省物资厅转发物资部《关于提高国营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国营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包括800元)提高到2000元(包括2000元)。国营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原固定资产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当时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从1992年7月1日起在全省物资企业执行(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2000年)。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资金15603万元,比1986年增长1倍。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精神,企业固定资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是指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用于直接参加物资流转,通过购进和销售,按着货币一物资一货币的形式不断变更自己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它包括物资、货币、材料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结算资金和待摊费用等。
  福建省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拨入流动资金,是由各级财政拨给企业的资金,也称自有流动资金。这部分资金由企业按规定使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不能随意增减。二是借入流动资金,是由物资企业按信贷办法向银行借入的资金,是国家对企业保证资金需要和监督企业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的重要手段。三是从物资企业利润留成基金中增补流动资金。1980年,全省物资系统实行利润留成资金制度以后,企业从留利中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增补的流动资金。
  1960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规定精神,省物资厅对流动资金的管理作出规定:除专款储备物资外,其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主要由银行物资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的管理按中央和省委的规定,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流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四项费用(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不准用于未经批准的计划外进货。严格分清流动资金与基建资金,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界限。1961年,省财政厅核定省物资厅定额流动资金2000万元,由省物资厅核定给所属企业。1962年,省财政厅通知将前核定给各级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定额中20%由银行贷款部分,改为财政拨款,由各级银行负责划交物资部门作为物资部门的自有资金。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8861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2385万元,占总额的26.92%;银行借款6476万元,占总额的73.08%。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96天。
  1963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系统资金供应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1963年全国生产供应预拨会议向中央的汇报提纲》中决定,物资部门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部核定后,全部改为财政拨款,超过定额部分由国家银行予以无息贷款。后根据财政、银行的具体情况,各级物资部门正常经营业务和收购积压物资业务所需资金,由于财政上还有一定困难,故仍按原规定执行,即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解决。1964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12792万元,比1962年增长44.36%,其中自有流动资金7577万元,占总额的59.23%;银行借款5215万元,占总额的40.77%。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209天,比1962年慢了13天。
  1973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通知,全省地市以上物资专业公司与县物资部门实行财务归省统一核算,并规定:各级物资部门所需正常周转物资的资金,应编报年度资金计划,按规定程序层报省物资局审核汇转省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物资部门流动资金供应办法,核定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比例,核拨自有资金,其余按季编送借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贷款。由于从1963年起自有资金没有拨足,比例少,向银行贷款增多。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25000万元,比1964年增长95.43%,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730万元,占总额的22.92%;银行借款19270万元,占总额的77.08%。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71天,比1964年加快38天。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省物资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规程》,规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流转,不能用于基建开支、职工借支和其他财政性的开支;建立健全库存物资的进、出库手续制度,坚持“以销定进”和“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悬账悬案,减少资金占压,加速资金周转;财会部门应加强监督,了解业务动态,促进物资流转计划的实现。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26482.3万元,比1973年增长5.92%,其中自有流动资金7529.66万元,占总额的28.43%,比1973年增长31.36%;银行借款18952.64万元,占总额的71.57%,比1973年下降1.67%。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78天,比1973年加快93天。
  1986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和省物资总公司《关于企业补充自有资金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物资企业实际,提出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5%至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各企业根据不同条件,统筹兼顾,在规定幅度之内,与工商银行协商确定适当补充自有资金。
  1990年,为了帮助省级物资供销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搞活经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级物资供销企业试行流动资金增补办法的通知》,规定:批准凡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余额10%、20%、30%以下的企业,每月可分别按年初国拨流动资金余额的5沁、4%、3%。提取增补国拨流动资金,提取的资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省物资厅通知各地(市)物资局,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参照该通知的规定办法,解决地(市)县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的增补问题。该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71361.33万元,比1983年增长1.69倍,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2627.50万元,占总额的17.7%,比1983年增长67.7%;银行借款58733.83万元,占总额的82.3%,比1983年增长2.1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53天,比1983年加快25天。
  1992年,根据物资部《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省物资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关于加强全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全省各级物资系统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筹措,采取措施克服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一是物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从企业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按照国家对计划内物资统一调价的规定进行调价,并把调价增值全部转入流动资金;经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或按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占用费增补流动资金。二是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银行,通过定额管理、内部结算、资金有偿占用、定额定息、超额加息、节约奖励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进行资金运用与回收的效益管理,财务部门认真把好“进货关、库存关、结算关”。四是拓展企业筹资渠道,物资企业应积极开展与金融企业双向合作,物资企业向金融企业参股以及金融企业向物资企业参股或投资;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筹资;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股票集资等办法筹措资金,争取增加银行贷款规模。同年,全省物资系统流动资金总额175790.90万元,比1990年增长1.46倍,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5918.7万元,比1990年增长26.06%;银行借款159872.2万元,比1990年增长1.72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31天,比1990年加快22天。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企业流动资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专用基金管理
  1.更新改造资金
  物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是更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组成,主要包括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两部分。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开支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20世纪60年代,更新改造资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或物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79年,省物资局《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垂直领导后有关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地市专业分公司和地市县物资局的更改资金,全数交由地市物资局集中掌握统一安排使用。1980年,试行利润留成后,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率仍按省物资局1974年文件规定,统一按4.5%提取,企业单位列入管理费开支;更新改造资金的留交,按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基层缴库单位自留30%,二级主管部门集中70%,原按块块集中地市物资局统一使用的办法停止执行。更新改造资金可以和利润留成基金统筹使用。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规定,对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收入、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也可作为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中相当于从职工宿舍提取的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量人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不得超支,企业要按年、季编制使用计划。
  1987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省物资厅决定:对省属物资企业包括各省属仓库,原集中掌握30%的折旧基金,从1987年起省物资厅一律不再集中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应按规定交纳能源资金。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规定不列入基建管理的,由企业自有资金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放权给企业自行处理;更新改造资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掌握使用。
  1993年后,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所有企业提取折旧基金均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
  2.大修理基金
  物资企业大修理基金是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和延长使用年限而开支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每年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提存率提取。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仓库、建筑物的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以及结合大修理对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等。
  1960年,省物资厅《关于当前物资财务会计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各专(市)县物资局、省各专业局和二级站的固定资产修理按规定报批在费用开支,一律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规定:凡未实行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要按年编制大修理计划,经批准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直接从费用中列支,如修理费用开支过大,可以分期摊销。
  1983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省物资厅经省财政厅同意,决定福建省各级物资企业从当年1月1日起,实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制度。大修理基金按应提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年综合提取率2.5%分季计提,大修理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仓库、建筑物的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大修理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必须编报年度分季计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后,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仅限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中、小修理费用。基层企业需要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的审批权限,县物资局为500元,分公司、省属仓库2000元,省公司本级、地(市)物资局本级为3000元,超过上述范围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扩大企业处理自有资金权限,规定:大修理基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掌握使用。
  1993年后,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大修理基金结余额转作预提费用处理,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3.职工福利基金
  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在费用中列支。20世纪60年代,全省物资系统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的规定或物资管理部门有关开支办法执行。
  1979年,省物资局在《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垂直领导后有关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的比例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中职工福利费2.5%、医药卫生费5.5%、奖励基金3%。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可以合并提取,统一调剂使用,由企业自行掌握,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一切支出受群众监督。
  1982年,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执行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范围:职工医药费(实行劳保制度的单位包括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及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199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中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从原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从成本中提取。
  1993年后,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精神,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4.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1960年,省物资厅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凡现金及实物责任事故每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实物自然灾害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县(市)物资局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销,二级站由所在地专(市)物资局批销;现金及实物责任事故每次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实物自然灾害每次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专(市)物资局由专(市)人民委员会批销,二级站经所在地专(市)物资局提出意见,报省专业局批销,超过专(市)物资局和省专业局权限者应报省物资厅批准。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规定:因自然灾害、经营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差错事故、贪污盗窃等财产短缺、残损、霉烂变质以及呆账、罚款、赔偿等无法挽回的损失,按其性质应分清责任事故损失和非责任事故损失。属于责任事故损失应按遭受损失的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属于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全部追回,并应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凡固定资产、商品、材料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呆账损失,其审批权限: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省专业公司或专(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或省(市)物资厅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或省(市)物资厅审批,报总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1982年,国家物资总局规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各省、市、区物资厅(局)的审批权限可按照省、市、区原有规定执行。各省、市、区物资厅(局),对所属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自行规定。1988年,省物资厅进一步下放财权,其中规定扩大企业对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将审批的权限全部下放给企业。企业经理对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物资报废、削价和各种原因造成流动资产短缺、残损、霉变以及呆账等),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一次物资报废损失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一次削价销售损失在5000元以内;其他流动资产损失在5000元以内者,企业有权自行审批,超过上述权限者,仍应报省物资厅转省财政厅审批。
  1993年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规定:企业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流动资产)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作坏账损失;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处理的以及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5.积压物资降价损失处理
  1964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积压物资降价作出规定: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内,不论降价多少,由鉴定议价小组提出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5万元至20万元,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内的,由鉴定议价小组提出意见,本单位领导批准;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上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或总公司批准;凡每批(次)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或总公司批准;平均降价幅度在30%以上的,报总局批准。
  1982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积压物资降价损失规定:企业对积压物资必须作降价处理的,应组织三结合小组审查鉴定,以质定价。降价损失的处理和审批权限,钢材和机电产品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1983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报废降价处理的审批权限:机电产品每台(件)账面原价在5000元以下的,小件产品每批账面原价在5000元以内的,需要报废的,由独立核算库存单位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以及战备储存的物资和所有报废钢材,均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即县(市)物资局、地市生产资料和废金属回收分公司报地(市)物资局审批,机电、金属分公司(站)报省公司审批,省物资厅直属省各专业公司和仓库报省厅审批。机电产品降价幅度不超过40%,钢材不超过30%的,由库存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上述幅度降价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1991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削价处理的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汽车、机电、化工产品和建材产品等,但必须是积压时间较长、销售不畅的冷背呆滞物资。有关财务、货款及利息处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削价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年6月,省物资厅根据物资部分配福建省削价处理的物资原值控制额,下达给省辖市物资局及省各专业公司一次性削价处理物资损失分配指标共4000万元。
  1992年,省物资厅转发物资部《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建立物资削价准备金制度。为了避免由于市场物价的变化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经批准可从销售收入中(或从其他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物资削价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物资企业降价损失。
  四、利润分配及纳税
  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不上缴利润和课税的通知》中规定:计划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是行政管理机构,一律按行政机关待遇,不分配上缴利润任务和课征税收(任何税收)。所收手续费有多余者,在年终除留必要开支部分外,应一律交归财政。
  1960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1960年各工业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将所经营的销售业务,先后移交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管理后,其当年的财政收入的解缴问题,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已实现的利润按原规定扣除利润留成后,及时上交国库;如发生亏损,由原隶属系统负责办理弥补。是年,省物资厅对利润留成规定:专(市)县物资局、省燃料局、省机电二局(包括归口管理的综合站)的利润留成提取以专(市)县物资局、二级站为单位按实际利润8.16%提取,其自留和上缴的比例是二级站自留1.66%,上缴所在地专(市)物资局0.5%作为解决各二级站间调剂之用,由专(市)局审批下拨,同时抄报其主管专业局,其余6%上缴省专业局统一缴交省厅。专(市)县物资局自留4.08%,上交省厅4.08%。各地利润留成使用范围:(1)本系统经营发展,商品的生产投资;(2)简单仓棚搭盖;(3)四项费用投资;(4)职工奖励金(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并在这个范围内按实开支);(5)其他经当地人委会同意开支的等等。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1186.09万元,利润留成96.7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8.16%。
  196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对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通知规定:个别地区原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不再提取;省、市、自治区各级物资机构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增加收人,节省开支,增加积累。盈余上缴国家,亏损报国家批准后,由国家弥补。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实现利润648.21万元,比1960年下降82.98%。
  1964~1979年,计划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属非盈利单位,只实行单一税制,上交税金只有营业税,物资企业按销售额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税5%,同时采取“盈余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的办法。
  1980年,省财政局、省物资局联合下达《福建省物资局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对物资部门的企业收入(不包括燃料公司系统)留成80%的决定。省物资局根据福建省物资系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及各地物资企业的不同情况,除统一上缴财政20%外,留成80%的部分分别确定留成比例如下: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企业留成40%,省物资局集中40%;省机电设备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5%,省物资局集中25%;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企业留成50%,省物资局集中30%;福州市(包括县物资局、金属回收、’生产资料)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厦门市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龙溪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三明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甫田地区企业留成60%,省物资局集中20%;建阳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晋江地区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龙岩地区企业留成80%,省物资局不集中;宁德地区企业留成90%,省物资局补贴10%;省属仓库企业留成70%,省物资局集中10%。各专业省公司和地市物资局在省物资局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所属基层企业不同的经营条件,下达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或留成额。省物资局集中掌握的留成部分,作为调剂资金,二级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本地区留成资金额度内集中60%至80%,统筹安排调整使用。企业留成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应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励开支。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简易建筑费、设备购置费和所有的奖金不得再在费用中开支,技术改造措施费国家也不再拨款。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再分“三金”:
  (1)职工福利基金。除在管理费中按工资总额提取11%福利费外,在利润留成资金中亦按工资总额再提取4%;(2)职工奖励基金。在完成国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三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按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2.5%,完不成利润指标的减提2%,完不成其他两项指标的各减提1%。供应盈余(储运、服务企业按盈余总额)与1979年同口径相比,每超过5%者,增提1%,但增提部分最高不得超过4%,以企业计算,提取奖励基金数不得超过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6.5%。(3)发展生产基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减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余额,即为发展生产基金。同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1793.57万元,比1979 年增长18.33%。
  198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省物资总公司在全省各级物资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一律以基层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税单位,就地缴纳税率为55%的所得税。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就地上交省金库,然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的全省物资企业留成水平,统一结算,集中办理退库给省物资总公司,再由总公司根据核定各二级主管部门的留成比例,以及二级主管部门核定基层企业单位的留成比例,层层下拨到基层企业,企业按规定建立“四金”,即除生产、福利、奖金三项外,增加企业“后备基金”一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全省物资部门实行“上交财政80%,企业留利20%”的办法)。同年起,国家新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规定按企业预算外专用资金收入额的12.5%计征,1984年改为按15%计征。1983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3496.70万元,比1980年增长94.96%;利润留成699.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20%。
  从1984年10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市)物资企业,地市金属、机电、化建分公司相继下放,改由地市物资公司统一领导,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和分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省级物资企业留利水平核定为:省金属公司7%,省机电公司8%,省化建公司7%,省回收公司20%,福州仓库20%,闽清仓库40%。县(市)物资企业留利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利改税的有关办法规定自行确定;地(市)专业分公司下放地(市)物资公司管理后,财务仍隶属省财政,其留利水平则按不同的销售额、利润率和职工人数差异,核定地市留利水平:福州、厦门、三明15%,龙溪、晋江16%,建阳18%,龙岩20%,宁德22%,总水平为16.15%。企业留利的“四金”分配比例,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当年省级物资系统,在留利水平20%情况下,全系统“四金”分配比例定为生产发展基金50%,后备基金1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0%。是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4495.35万元,比1983年增长28.56%。
  1985~1990年,国家按现行工商税纳税对象划分陆续开征税种涉及物资部门的上缴税金有13种: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预算调节基金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从1989年起省地两级物资企业调拨、批发金属、水泥、玻璃、汽车四类物资,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5%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从1989年7月1日起县级物资企业恢复按10%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后,省税务局对县级企业调拨、批发物资不分品种,按月计算,凡进销差价中运杂费所占比重超过10%以上的部分,在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实行减免,按扣减后的余额征税。1990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7112万元,比1984年增长58.21%。
  1992年,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办法》的通知,经与财税部门协商同意,各企业从1992年度起即按新核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上缴税利,实行“税利分流”的省属物资企业上缴33%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仍要上缴18%~21%不等的利润,还要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新税制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上缴水平较低的现状,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作为过渡措施;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采取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的模式;与物资企业经营有较大关系的品目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商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证券交易税和其他税种的调整等。实行新税制使物资企业税负加重,留利亦因税负增加而减少。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生产资料流通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资经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物资购销大幅下降,物资价格回落,费用增加,出现亏损。同年,全省物资系统亏损总额5070万元。
  五、会计制度
  1954年,省物资供应局成立伊始,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物资中转调拨供应工作,物资调拨均按代购处理,不作购销核算,仅收代办手续费,因此,会计报表比较简单,只有平衡表和收支计算表,只反映管理费提成收入和管理费支出数,差额即为盈余,没有完整的年、季度会计决算报表。
  1960年7月,福建省物资厅成立后,由省计委制定《福建省供销机构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草案)》,1961年,省物资厅《关于颁发物资系统基本业务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修订意见的通知》颁发执行。对《财务管理、会计科目、会计报告、会计簿籍、物资进出仓的程序》等重新作了修订。
  1963年,根据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全省物资企业开始执行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第一部会计制度——《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
  1965年以前,全省物资系统普遍采用借贷记账法。1965年,根据国家物资管理部有关规定精神,全省物资企业推行增减记账法,使会计核算方法更通俗易懂,简化了繁琐的核算手续,便于企业党政领导加强对财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也有利于加快培养新的会计干部。1967年,国家物资管理部对1962年制订的物资系统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修订,经财政部同意,制定了《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印发执行。
  1970年,省物资厅被撤销,业务移交各厅(局),财务管理权下放,人员变动大,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也不一致。1972年,恢复省物资机构,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全省物资系统相继恢复物资企业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1983年,省物资厅贯彻《国家物资局〈物资企业会计制度〉修改补充规定》,提出几点具体补充规定,重申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规定,同时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物资局结合物资企业的特点,共同制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是年,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试行规程》,提出物资企业会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做到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资金财产增减变化、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提供确实可靠的会计资料,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1986年,省物资总公司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的《物资企业会计报表评比办法》,重新修订《福建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评比办法》,印发执行。对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制定了基本要求、计分标准、考评范围及评奖办法等,为提高福建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的编报质量和及时性,适应财会工作和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作用。之后几年,评比办法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不间断地坚持每年对全省物资部门会计报表质量进行评审,评出会计报表优胜单位。
  1989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福建省物资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省物资厅制定《福建省物资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和评分办法》,对物资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财会核算、管理、执行制度、会计工作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从1989年起大体用3年的时间基本上实现达标要求。通过考核,至1991年6月,全省物资企业已有41个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其中会计工作升三级的有2个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使物资企业的财会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1991年,省物资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家物资部、财政部〈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重新修订新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以及指标计算口径与方法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以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
  1992年,根据物资部、财政部统一修订的新会计制度规定,国营物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在二三年内改用借贷记账法。由于借贷记账法适应性较强,符合经济业务发展,改革开放及国际通用的需要,省物资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下发《关于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的通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全省国营物资企业由增减记账法改为统一执行借贷记账法。
  1993年,国家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全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都要遵循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对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编号(便于实行会计电算化)、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企业成本核算由原实行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将企业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非制造费用作为期间费处理,计人当期损益,简化了企业成本核算;改革了会计平衡公式和会计报表体系,由原实行的“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的会计平衡,改为“资产等于负债加权益”,同时将我国的企业会计体系确定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更有利于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制度一直实行到2000年未变。
  1996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和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活动,要求各单位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列入议事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自行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企业单位的整顿活动可与《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定》活动结合进行。1999年,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在2000年底前省属物资企事业单位准备分三批全部达到基础工作规范化,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
  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从1963年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后,省物资厅重视抓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省物资厅1983年制定《福建省物资企业会计工作试行规程》后一直到2000年,更规范地坚持季度、年度全省性的会计报表互审汇编工作,加强对全省物资系统财务、经营情况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研究对策,对提供领导决策服务和指导物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二节 物价管理
  一、物资作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平衡分配,在物资供应上始终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生产资料价格和各类物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1955年底以前,统配物资供应价有两种:一种是经物资部门调拨的物资,执行的是调拨价(即计划供应价);一种是经商业部门供应的物资,执行的是市场供应价(即市场牌价)。经物资部门调拨的物资价格标准:(1)国家调拨的物资按国家定价;(2)省内生产的物资按本省定价;(3)国外进口的物资按进口价;(4)外省协作的物资按外省定价。
  1960年,省物资厅以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供应的作价,系按收支平衡原则办理,物资调拨供应价是按国家出厂价格加进货运杂费加银行借款利息加手续费等因素组成。
  1963年3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统一收取管理费,克服了层层加费的不合理现象。
  1965年,根据物资管理部《关于物资部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省物资厅结合物资系统具体情况,制定《物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全省物资系统的物价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检查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参与有关地方工业产品的定价工作。
  1980年,根据国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省物委、省物资厅对计划外物资价格作出规定:由物资部门组织及供应的计划外资源(包括加工改制、调剂协作等),执行保本价,即按实际进货原价及进货运杂费加收综合费计算,综合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1年,根据国务院对国家物资总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批复,批准物资部门的作价实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并规定销售利润率允许在3%以内。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省物资厅对经营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作出规定:计划内物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供应价格。计划外物资参与市场调节的,可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以平抑市价。由于工业生产资料计划外产品的价格放开,取消了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价,也取消原对计划外物资不超过3%销售利润率的规定,一律按“随行就市,略低市价”的原则定价,从而形成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价格并存的“双轨制”。
  1988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1989年,省物委也作出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对于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品种,经营企业可按顺加作价办法,对未纳入省物委管理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按略低于市场价作价。
  1990~1992年,计划内物资价格和计划外物资价格“双轨制”价差缩小,生产资料价格陆续并轨。1991年,省物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县以下单位实行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的通知》;1992年以后,国家和省开始对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价格并轨。
  二、价格体系
  (―)计划价
  计划价即经物资部门调拨的计划内物资价格,又称统供应价。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凡中央各部分配的物资,临时供货产品之价格,由省物资供应局办理供应与组织调剂的分配物资,按照国家统一调拨价格,加运杂费、保险费及在调拨价基础上加4%的管理费作为供应价。
  1961年,省物资厅统一全省调拨物资供应价,取消一品多价,采取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办法。对货源单一的物资调拨,按进货价加费用作为供应价;对进货价格不同的采取附加办法,即将物资分类求出附加率,每种产品出售时,按附加率求出附加额,再加基价(国家调拨价),即为供应价。各厅物资部门如发生价差时,其差益上交省财政,差损由省财政拨补。
  从1962年4月起,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取消地方产品省定临时价,省计委制定了统配物资统一供应价作价办法。除焦炭外,凡由中央统一定价的轻工、化工、机械、冶金、建材等产品,一律执行中央统一定价(包括国家计委定价和中央各部定价),取消省定临时价。统配物资统一供应价=(基价+定额运杂费)×(1+利息1.8% +管理费1%)。
  1963年3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定《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各项收费标准统一规定:金属材料2.5%(按出厂价格计算,下同),机电产品1.8%,木材 (包括竹、胶合板)3%,建筑材料3%,轻工产品3%,化工产品2%。
  1964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发出《关于统配物资价格的暂行规定联合通知》,统一了作价办法,规定金属、建材、轻工、化工、机电(除二、三类产品外)等产品,对外供应只保留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物资部门内部调拨实行管理费分成办法。
  1966年,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省物资厅关于整顿物资部门供应物资作价办法,采取全省统一综合平衡,将各项费用,诸如进货运杂费(包括运输途耗)、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银行贷款利息、经营管理费等合并为一项物资综合费(即物资流转费),物资综合管理费标准:冶金产品4.5%,建材产品4.5%,机电产品三类6%,其他机电产品4%,化工、火工、轻工产品3.5%,统一规定定额或具体价格。按照合理流向和实际运输情况划分几类地区,实行分类区统一供应价。
  1973年,为统一收费标准,改变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层层加收管理费的不合理现象,国家计委物资局制定关于《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收费的暂行规定》,重申:(1)物资供销企业中转物资对用货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仍按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的执行,不论经过几次中转环节,均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2)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及实行产销统一管理的工业局所属物资供销企业在各省、市、自治区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物资收取1/3管理费(金属材料0.8%,机电产品0.6%,木材1%,建筑材料1%,轻工产品1%,化工产品0.7%);实行综合费用和供应价的,倒扣2/3管理费。本规定仅限于同一专业的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相互调拨本专业系统的产品和国外进口物资。
  1980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发出《关于物资供应价格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物资部门调给农村网点经销的物资(包括民用市场水泥、玻璃、钢材、二类机电产品等),一律按县市物资局的物资供应价结算。农村网点经销的物资,对外供应价格,应按县(市)城关物资供应价,加合理的差价(包括正常的进货运杂费和经营管理费、税金等)计算。具体差价定额(率),报当地物委(计委)核定后执行。
  1983~1984年,经省物委同意,省物资厅相继取消各类物资分类区供应价和省统一供应价,改为按物资合理流向,实行一地一价,即一个县城范围内实行一个供应价。县以下经营网点,在县城供应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城乡差价。
  1984年后,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铁路运价作调整后,经省物委同意,按照“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对计划内金属材料等现行统一供应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90年,由于铁路运价、短途运输、装卸费及接车费、养路费、保险费、油料费等价格提高,经省物委同意,适当调整计划内水泥、汽车等定额运杂费。
  1992年,省物委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内物资综合费率的通知》,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调整、部分收费标准提高等因素,使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流转费用有所提高,同意对计划内化工、水泥、汽车等产品综合费率作适当调整。是年开始,全省物资企业经营的生产资料中,只有少数计划分配的品种仍实行计划价。
  (二)市场价
  市场价即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外物资的销售价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物资部门为了弥补计划分配不足,以及计划外临时急需,需要自行组织外出采购、调剂或加工协作等物资,销售物资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对外供应的价格,不得高进高出,低进低出,即仍按计划价供应,亏损自理。
  1980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关于物资供应价格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由物资部门组织及供应的计划外物资,执行保本价,即按实际进货原价加进货运杂费加综合费计算,按保本的原则作价。
  1984年,省物委、省计委发出《关于下达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经营部门计划外调剂购进的生产资料,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即实际进货价加规定的费用和合理的运杂费、利润定价,企业必须单独设置账目,单独核算,凡销售利润率超过3%,超过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收缴财政,企业不得分成。
  1985年,省物资总公司贯彻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对经营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补充规定:工业生产资料计划外产品的价格放开后,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外物资参与市场调节的,可按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以平抑市价。
  1986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成立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协调小组,由计委、物委牵头,经委、工商管理、物资、冶金、建材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控制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及协调处理市场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有弹性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指导价格。
  1992年后,除国家计划分配的少数重要生产资料外,其余物资均随行就市,实行市场价,由物资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
  (三)零售价
  零售价即计划外零星供应和门市零售的物资价格。其适用对象主要为供应自负盈亏的手工业生产社(组)、个体手工业户和城乡居民(包括华侨零星修缮),执行零售价格。
  1964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发出《关于统配物资价格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零售价除另有规定者外,其余按供应价加差价率计算,即零售价=供应价×(l+供零差率)。全省物资系统统一规定供零差率:金属材料的管、板、有色金属15%,其他冶金产品10%;建筑材料的胶合板15%,除水泥、胶合板、玻璃外的建材产品8%;轻工产品(不包括商业部门经营的市场部分)15%;化工产品中的碱类20%,酸类15%,其他化工产品8%;机电产品(除二、三类产品外)8%。
  1966年,省物资厅经征得省物委同意,各类物资供零差率调整为:冶金产品10%;建材产品:胶合板、玻璃、水泥15%,其他8%;轻工产品15%;化工产品:酸、碱类15%,其他8%;机电二、三类产品:电工类15%,其他10%。
  1982年,省物资厅重申物资收费标准,规定:零售价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供零差率,其供零差率是:冶金产品10%;胶合板、玻璃、水泥15%,其他建材8%;化工产品:酸碱类15%,其他化工8%;机电10%。
  1992年,除少数品种外,各种物资零售价均随行就市,实行市场价。
  (四)“四代一调剂”服务收费标准
  “四代一调剂”即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和调剂余缺。主要是委托物资部门和经过物资部门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进行“四代一调剂”服务业务。在此项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定《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各单位委托物资部门代购、代销物资,在完成委托任务后,可按物资原价收取不超过1%的服务费;经过物资部门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货单位收取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0.5%。
  1982年,省物资厅重申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四代一调剂”服务收费标准:代购、代销收费2%;代加工以进货处理,按销价计算收费0.5%,按加工费计算收费3%;代托运按运杂费总值计算收费5%。
  1983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发出《关于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物资企业经营“四代一调剂”业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代购业务,按照代购物资总值收费2%;代销业务,按照代销物资价款收费1%~2%;代加工业务按加工费计算收费3%,采取进销货方式处理的,按加工成品结算价的0.5%收费;代办托运业务,按运杂费的5%计算收费。必须由物资企业代委托单位垫付货款的,可按实际垫付资金额及天数,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向委托单位加收利息。
  1987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发出《关于修订生产资料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生资服务公司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收费标准:代购业务,按代购物资总值计算,由收费2%扩大为4%;代销业务,按代销物资总值计算,由收费1%~2%扩大为3%;代加工业务,按加工费的5%收取服务费。采取进销货方式处理的按产品销价0.5%收费;代办托运业务的,按运杂费的5%收取服务费;代调剂业务,按调剂物资总值1%收取服务费。代垫付货款的,可按规定加收银行利息,需要由两家生资服务公司相互委托完成的代办业务,向用户只能收取一次上述规定的服务费。此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92年后,生产资料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第三节 审计
  一、机构人员
  1989年3月,根据省政府通知,省物资厅设置审计处,负责省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指导全省物资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同年,福州、厦门两市物资局相继成立审计机构。
  1990年11月,经省编委批复同意在省直15个部门(含省物资厅)设置审计机构,其机构名称统一定为审计室(处级机构)。各部门的审计室为省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省审计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同年12月,省物资厅撤销原审计处,成立省物资厅审计室。
  1990~1991年,泉州、漳州、三明三市物资局先后成立审计室,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和汽车贸易公司4个单位配备了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到1991年末,全省物资系统已在省、地(市)物资局成立6个内部审计机构。未成立机构的大部分省专业公司都配备了专、兼职审计人员,其他地市物资局、地市物资专业公司和部分县物资局也配备了专、兼职审计人员。
  1994年省级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省物资厅改为经济实体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原省厅审计室又改为审计处。
  为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1987~1991年,省物资厅和地(市)物资局先后派出部分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物资部审计局与北京物资学院联合举办的审计培训班学习,系统学习审计学原理、物资审计、物资财务会计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审计制度、规章。泉州市物资局在市审计局的协助下,举办审计人员培训班,请审计局派人讲课,还通过派出去参加省审计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以及以审代训和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对外系统单位的审计活动等形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内部审计制度
  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省物资厅先后转发和印发一系列有关审计工作文件。1989年3月,转发国家物资部部长柳随年签发的第一号令《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印发《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物资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种类》、《物资系统供销、储运企业审计要点、事业单位审计种类》、《物资系统经济效益审计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1994年12月,转发省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通知。省物资厅结合实际,于1989年4月制定关于报送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制度,1990年10月制定物资系统承包经营终结审计工作计划和办法。1997年5月,省物资厅提出关于开展省属物资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和规定。部分地市物资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地区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使全省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内部审计
  从1989年开始,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各级物资部门贯彻“边组建、边工作”的精神,开展了内部审计监督。
  1989~1990年,根据省厅部署,对两个直属企业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帮助企业发现问题,遵守财经法纪,查出违规和核减金额12万余元,查出千元以上贪污案件1件,被司法机关处理1人。
  1991年,全省物资系统重点开展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省厅对直属5个承包省属企业(另有直属三个企业直接由省审计局审计)进行了第一轮(1988~1990年)承包经营终结审计;泉州市物资局审计室对市直属3个承包企业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漳州市物资局审计室对市直属两个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对市直属3个公司开展经理离任审计等。省地市共审计13个企业,查出违纪违规金额6.59万元,促进增收节支金额17.76万元。重点检查企业第一轮承包期内的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盈亏的真实性等,为企业承包奖兑现提供了依据。审计结果表明,企业承包期内的经营状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销售、税利、职工个人收入都逐年增加。
  1992~1993年,福建省物资厅审计室对3个直属企业的资产、负债、联营投资、被欠款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开展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地市物资局审计室也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了财务收支等定期的常规审计工作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审计工作收到一定的效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1994~1995年,省物资厅对涉及资产流失或联营企业货款被骗等问题的3个企业开展以清产核资、清理账务等为重点的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调查,查出失职被骗金额8000多万元。
  1997~1998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对4个直属企业开展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往来款项等的专项审计调查。对离任的企业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运行、经营状况、经营决策、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领导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供资料。
  2000年,省级机关进行第二轮机构改革,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职能交由财务处负责。
  福建省物资系统审计机构成立以来,除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外,还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财税等部门各年度对物资部门的全行业审计、定期常规审计和重点确定的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以及各种财税等方面的检查,收集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存在问题,提供物资部门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节 储运管理
  物资储运管理,是指物资从生产到再生产在流通过程中国有物资储运企业和专业物资供销企业仓库以物资的储存、保管、运输为中心所展开的一系列业务管理活动,它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具体包括:仓库技术作业流程管理、库区规划管理、物资的接运、验收入库、堆码藏垫、维护保养、出库发运及装卸搬运作业管理等。福建省物资系统储运管理工作历经了从制度的建立、健全到管理上水平的逐步发展过程。
  一、储运体制
  福建省物资储运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物资部门(物资储运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一种是由各物资专业公司自行管理。而储运管理体制又是随着物资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的。1954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成立后,设立储运科负责物资储存运输工作,并在福州设局属仓库。1956年9月,设南平转运站。1957年,省计委物资供应局成立,次年,开始建立局属邵武仓库,办理煤、铁、钢材、设备等物资储运。1959年,撤销南平转运站,其业务并入邵武仓库,同时,在福州建立仓库。
  1960年7月,成立福建省物资供应厅(后为省物资厅),内设储运处,加强全省物资储运管理;各地市也相继建立相应的物资储运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同年11月,根据福建省人委通知精神,全省物资储运实行统一仓库、统一管理。省各主管厅 (局)所属仓库除省轻工厅纺织、造纸等八大行业专用品件、省邮电局专用设备和配件及省交通厅汽车配件等专用仓库外,全部仓库及其人员、设备、物资均移交省物资厅统一管理,在省物资厅统一领导下进行仓库安排划分,调整物资储存布局。实行仓库统一管理后,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1)避免了物资同城倒库,节省人力和运力;(2)便于按物资分类专库专用,改善物资保管保养条件,提高了储运质量;(3)便于统一调剂使用仓储设施,提高仓管和起重运输设备利用率;(4)有利于加速物资周转,减少流通费用;(5)便于统一建章立制,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使物资储运管理的混乱状况得到缓解。但由于强调集中统一过多,加之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套措施未能跟上,也出现了工作不协调,甚至给货主和用户带来不便等现象。1961年6月,省物资厅将原接收的各厅(局)仓库退还省各厅(局),只保留福州、邵武两个直属仓库。
  1962年,按照福建省委精简机构的要求,为减少管理层次,省物资厅将储运处机构进行合并后成立储运公司,对省物资厅直属仓库和各级仓库管理机构实行业务领导。1963年,各级物资专业公司陆续成立,并设储运科(股、组),地市物资局的仓储设施连同库存物资分别移交给各专业公司,储运工作由其对口的省级专业公司储运部门垂直领导。同年3月,成立厦门地区物资仓库,集中统一管理厦门市物资各分公司仓库,业务上受省物资厅储运处领导。这一时期,物资储运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管理本地区物资仓库的基本建设工作和运输工作;制定有关地区仓库管理的必要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划本地区仓库的合理布局;督促指导清仓工作;掌握中转仓库的库存物资情况;总结推广仓库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等。1965年7月,省物资厅仓库公司更名为福建省物资储运公司,福州、邵武两个直属物资仓库划归该公司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福建省物资厅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初,物资储运业务工作由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68~1970年,省地市物资主管部门先后被撤销,省级各专业公司储运工作分别划归省冶金、水电、交通、商业、化工等部门管理;地市物资储运业务分别归人各级革委会生产组(物资组)或各专业公司合并组成的物资公司、物资供应站负责管理。1972年4月以后,省物资机构和各专业公司相继恢复,福建省革委会物资局设立仓储处,按照“三统一”的管理体制,从1973年1月起,实行全省物资仓库统一管理使用,福州市则成立物资仓库公司,厦门市设市物资局仓库,分别对本地区的物资专业公司仓库、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79年,根据福建省革委会通知,省物资厅将金属、机电、化建3个专业公司管理权限上收,各地市物资储运设施和储运业务回归各专业分公司自行管理,由对口省各专业公司垂直领导。省物资厅设储运处(对外称储运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研究全省物资仓库布局和发展规律,搜集、分析社会储运信息,开展全省仓储管理评比竞赛,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等工作。各地市物资局则在省物资厅储运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各县物资部门和专业分公司仓储工作的协调,落实、督促、检查储运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对各县物资局储运设施购置进行审核、审批、上报。
  1983年,物资机构进行改革,物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市。储运管理职能随之从省专业公司移交给各地市物资主管部门,但为适应专业化管理需要,业务仍以企业为主。1984年7月,省物资厅储运处正式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企业,成立福建省物资储运公司,直接管理福州、光泽、三明、邵武、闽清、厦门6个直属仓库,主要承担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等物资的储存、保管、装卸、发运和从事库房出租等业务;同时行使二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对全省物资系统的储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职责重点放在规划、服务、协调、指导和经营方面。1986年,福建省物资储运公司对内改为仓管处,以加强综合行政职能,对外作为事业性公司,以管理和服务为主,主要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库”活动,对全省物资储运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与指导。1992年1月,经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物资厅直属福州仓库、邵武仓库、厦门仓库分别更名为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公司、福建省物资邵武储运公司和福建省物资厦门储运公司,以利于承担物资系统和社会物资的储存保管及运输任务,解决政企不分问题。
  1994年以后,由于福建省物资厅实行转制,成为福建省政府直属企业,原行政管理职能逐步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物资储运工作基本上由各企业自行管理。但省直属仓库仍受省物资总公司业务领导。1994~1996年,省物资直属仓库在从事储运业务的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向物资贸易领域拓展,有的贸易业务规模甚至超过了储运业务,为此,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决定将直属福州、邵武、厦门3个仓库(物资储运公司),分别更名为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福建省物资邵武储运贸易总公司、福建省物资厦门储运贸易总公司,同时撤销省物资总公司储运处,实现储运业务完全由企业自行管理。
  二、仓库、设备
  (一)仓库
  20世纪50年代初,福建省物资部门没有什么固定资产,中央分配给福建省的物资数量和品种也很少,进省的多数物资采取在江西上饶、鹰潭等地就站分运直拨。1955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在福州市中藤路藤山2号租用了一幢民宅作仓库,叫石井巷仓库。1959年,经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省计委物资供应局联合省冶金厅、机械厅、水电厅、轻工厅、建设厅、交通厅、化工局、设备成套公司等主管厅局和单位,在福州东站征地兴建综合性仓库,由省计委物资供应局统一管理,在各厅局之间相互调剂使用。福州仓库建设工程于1959年10月上旬开工,次年首批8座仓库建成交付使用。至1962年,共建仓库16座,库房使用面积共16300平方米,其中分给物资部门的有6200平方米。
  1960年10月,福建省物资供应厅初建成邵武仓库。该库没有正式库房,仅有简易竹棚仓库十余座,大部分物资仍堆放在露天草地。同一时期,全省各地物资部门的仓储设施大多利用一些闲置的厂房和场地作为临时仓库或堆场,新建的仓库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极为分散简陋。
  进入60年代,物资供销流通网络逐步形成,物资储运业务也得到相应发展。各级物资部门加强仓储设施建设,陆续兴建或接收了一批物资仓库。1960年底,为贯彻国务院对物资进行统一计划供应调拨的指示,省物资供应厅依据省人委会决定,相继接收了省各主管厅局的物资仓库货场,实行统一使用和管理,在福州中洲、邵武、来舟、洋口、顺昌、南坑等地设立了直属物资仓库。1961年,根据全省工业布局情况,合理安排物资流向,作为定点供应,福建省物资厅确定福州、邵武和郭坑(漳州)3个点作为全省主要物资集散地,在这3个地方重点建仓1.6万平方米,并安排全省物资各二级站建仓9300平方米,建堆场4.3万平方米,总投资324.2万元。至1962年底,全省物资系统已拥有仓库库房面积4.6万平方米。1963年,物资管理权限上收,成立省属各专业公司,对储运实行对口垂直管理,各级物资部门仓库的建设由省物资厅统一规划,平衡安排,仓库建设规模因此而扩大,仓库布局也逐步按专业化仓储模式进行了合理调整。同年,省物资厅直属福州仓库和邵武仓库基本建成,共计有库房、简易料棚2.4万平方米。至1965年,两库已有正规库房29座,3.02万平方米,围墙仓库4987平方米,成为福建省中型物资中转仓库。福州仓库主要存储国家统配部管物资;邵武仓库主要存放省外调进本省的各类物资,并作为福建省重要的钢材中转仓库,担负着全省约70%的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需要的钢材中转任务。从1963年至1965年间,全省物资系统共投资760多万元兴建各类仓库和其他基础设施,但所兴建的均是低矮库房,且机械化程度较低。
  60年代末至70年代,出于战备考虑,物资仓库布局主要根据平战结合和适应鹰厦、外福二线铁路到货需要,仓库建设执行“分散、靠山、隐蔽”原则,新建仓库绝大多数布点于三线山区。1967年4月,省物资厅在闽清县梅埔建闽清仓库,该库占地面积1.53万平方米,有库房8551.91平方米,堆场4113平方米。随后又在光泽县兴建光泽仓库,建成库房1.38万平方米,堆场6300平方米,两库均为省物资厅直属战备库,同时也分别作为福州仓库和邵武仓库的后备库。
  1972年,鉴于当时省内外物资都集中在福州、邵武囤集中转,造成两库因吞吐能力无法承受而大量积压,以及省内外物资进货到邵武、福州仓库再分发到闽南等地而造成物资倒流的状况,福建省革委会批准省物资局在三明新建直属三明仓库。自1973年起,共投资240多万元,历时5年分期逐步建设,建库房2.2万平方米,库容储存量达3万多吨。三明仓库是70年代福建省物资系统机械化程度最高的物资仓库,也是全系统唯一能够装卸重型设备的仓库。该库建成投产后,主要承担三明、龙岩、龙溪、厦门等地的物资中转和三明地区工业产品的囤存疏运任务,从而减轻了福州、邵武仓库的储运压力,对解决省内外物资集散、减少物资倒流和迂回运输发挥了很大作用。同一时期,由于各级物资部门恢复建制,物资系统收归条条管理,储运工作得到加强,在省直物资企业建成一批物资仓库的同时,各地市县物资部门也大力扩建、新建仓库,仅龙溪地区物资系统自1971~1980年间,就扩建、新建仓库2.87万平方米,新增仓库面积为该地区1965年仓库总面积的3倍,也是该地区物资机构建立以后,新增仓容面积最大的一个时期。整个70年代,全省物资系统新建成的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仓库约4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性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物资社会需求量增长迅速,尤其是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吞吐量猛增。为解决库容不足问题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全省物资系统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仓库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9~1981年,全省物资系统投放基建资金3407.43万元,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用于仓储设施建设。1981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库总面积达94.4万平方米,拥有库房38.6万平方米,简易料棚1.5万平方米,露天货场51.6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7条,总长3575米。仓库的总资产占到全系统财产的80% ~90%。
  80年代,随着沿海城市的开放,福建省交通运输重点开始由陆运转为水运,特别是海上运输发展更为迅速,不仅国外进口物资由海运人境,大量的国内物资亦经海上运输。据统计,1981~1985年,每年经厦门港口和福州马尾港到货物资就达8.5万~17万吨。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福建省物资系统的仓库设置一直是按铁路运输布局及战备需要布点,在福建省几千公里的海岸线上却没有一个港口仓库,这与改革开放后福建省对外贸易及海运事业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致使每年数万吨海运到货物资和须经海上外运的物资(如废钢铁),无法及时卸港暂存中转,严重影响了业务开展。为改变此状况,福建省物资厅从1981年10月开始着手在沿海港口筹建仓库,同时根据物资合理流向,实施沿海与内地相结合,抓沿海促内地的策略,对省属物资仓库布局进行全面调整。1983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资厅自筹资金800万元(其中贷款300万元),在距厦门东渡港约3公里的高殿大队寨上村南侧,征用海滩地44350平方米,建厦门仓库。该项工程分3期进行,首期工程自1983年正式开工,到1986年10月完工,建成库房1.32万平方米,货场2万平方米,其中一座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三层楼仓库面积达1.17万平方米,库区建有2388平方米的接待站及生活配套设施,主要承担中转、储存省金属、机电、化建、回收等公司经海上运输的进出口物资,并承接省内外其他单位的储运业务。厦门仓库建成后,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省物资系统进口物资均由上海港上岸,再经内地仓库中转供应闽南地区的历史,实现了物资直接进口供应,使闽南地区物资供应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同期,厦门金属材料分公司也在寨上村征地30780平方米,投资255万元兴建大型金属材料堆场。1986年,省物资厅化工建材公司在福州马尾经济开发区港口集装箱码头附近征地1.33万平方米,投资288万元建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仓库,到1989年建成仓库2046平方米,露天货场3200平方米。
  在大力兴建沿海港口仓库的同时,省物资厅从1986年开始,先后将布点不合理、效益较差的几个山区仓库进行有偿转让,其让售款经省财政厅批准,作为财政专项拨款分别用于厦门、马尾仓库建设和其他仓库技术改造。1986年4月,闽清仓库以240万元让售给省水口电站工程建设公司作为电站施工材料仓库;1987年5月,三明仓库作价625万元让售给三明齿轮厂。1988年,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厦门市物资总公司建成全省物资系统第一个保税仓库,占地面积826平方米,为搞活“三资”企业的物资供应进行了有益尝试。1991年3月,经省财政厅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光泽仓库所有生产性设施作价200万元,让售给光泽县人民政府作粮食储备库,除协议转让的固定资产外,其他仓库财产均调拨给厦门、马尾和福州仓库使用,支援沿海物资仓库建设。至1991年底,省物资厅直属仓库只保留了福州、邵武、厦门3个仓库,但运输流向和仓储布局更趋合理。与此同时,全省物资系统购销量持续增长,物资吞吐量大幅上升,各地市物资部门不断投资仓库建设,促使原本单一、分散的仓库发展成综合、集中、规范、功能比较齐全的仓库群体网络。1992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库总占地面积达174万平方米,比1981年增长85%,其中有各类库房近700座,库房面积42.1万平方米,简易料棚4.8万平方米,分别比1981年增加了5万平方米和3.3万平方米。
  为贯彻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散装水泥的意见,1992年,由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建水泥厂和省物资厅福州仓库3家合资1472万元,在福州市建成一座库容7500吨、年中转量20万吨的散装水泥中转库。该库建在福州仓库库区东南角,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
  1993年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定厦门仓库仓储用地面积为50171.947平方米。1994年10月,经福建省物资厅和厦门海关批准,厦门仓库划出库区1.9146万平方米,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用以专门存放供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暂时存放后再复出口的货物,以及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货物,从事经营保税仓储业务。保税仓库共有库房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1.81万平方米。
  90年代中后期,由于储运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全省物资仓库建设不再有统一的规划和计划投资,主要由各物资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自行决定对仓储设施的建设投入,因而新建扩建仓库较少,全省物资企业仓库规模没有更大的突破。1997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划拨土地1753.317平方米给厦门仓库作堆场用地,使该仓库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增至51925.26平方米。2000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福州、邵武、厦门仓库,合计占地面积26.3万平方米,库房面积5.46万平方米,简易料棚6125平方米,露天货场6.92万平方米,拥有铁路专用线3条,总长1830米。
  (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时,福建省物资储运设备十分简陋,物资装卸作业主要依靠人力搬运。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物资调运业务迅速增长,由于物资部门起重运输工具匮乏,无法实现物资的及时装运,造成经常性的压站压库现象。当时,物资系统仓库流传着 “四多”:物资压站压库多、露天保管多、损坏差错多、不安心仓库工作的人员多。据统计,1960年,全省物资系统最大的两个综合性物资仓库福州仓库和邵武仓库,总共仅有十余部轻轨平板车和少量汽车。由于物资部门自身的储运工具和运载动力有限,因而绝大多数物资的购销运输是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承担,只有少量分运、零星的物资由本系统载重车来完成。
  1961年底,为解决短途运输工具问题,省物资厅组织了10部载重量1吨的矮轮板车,分配给福州、邵武仓库和福州、厦门、三明、南平、龙溪、泉州、龙岩地区的金属站使用。同年,省物资厅向省政府申请拨款114万元,购置运输起重等设备,随后相继配置给系统内各物资站:库。其中有油罐汽车6辆,吊车9部、地磅10台、台秤18台。另购置载重汽车15辆,由省物资厅组成车队统一调度使用。至1965年,全省主要物资仓库和二级站的储运条件得到了逐步改善。福州仓库此时已拥有汽车、三轮卡车、汽车吊、铲车、15吨坦克吊等各类生产性车辆11部。但由于仓库库房均系低矮多柱的木结构,以致汽车吊、铲车等一些机械设备很难在库内作业,因此,库内基本上还是依靠体力劳动。60年代末,为克服购置设备资金不足,物资储运部门纷纷通过开展技术革新来提高储运机械化能力。一些仓库特地派人到上海学习简易设备制作技术,回来后建立起小车间,土法上马自制少先吊、堆垛机、锯床和“土电梯”等,在生产应用中发挥了很好效果。
  70年代初,社会运力不足,无法跟上物资流通业务的发展。国家计委物资局和福建省计划委员会为此每年都分配给物资系统一部分运输设备。各级物资部门也致力于添置运输工具和装卸设备,有的还成立了车队。1975年,经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批准,福州仓库建成一座内有两台各10吨行车,面积5280平方米的双跨式大型行车仓库。僉库投产后,可供火车、汽车同时进行货物装卸、验收、垛码等机械作业,结束了库区钢材等作业人抬肩扛的历史,钢材机械化作业率达到90%以上。1977年,随着一批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仓库相继建成,储运装卸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三明仓库建成投产后,其1号库房能直接进火车,并配有15吨预应力鱼腹式吊车等起重设备,可从火车上直接卸货人库,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型设备到货,只能靠蚂蚁啃骨头式的人力装卸以及卸货后无法入库的状况。1978年,福州仓库铁路专用线20吨龙门吊机安装投产;次年,邵武仓库动工建修600米长铁路专用线。同时,各地市物资局和省专业公司相继成立运输车队,从事物资运输及系统内送货服务,如1979年福州市物资局成立汽车队,共有14辆汽车,年运货量达7万多吨。据统计,从1979年到1981年的3年间,全省物资系统共添置和更新了起重设备15台,各种运输车辆181辆。运输装卸能力的相应提高,促进了物资吞吐量和收发运速度的提升。1973~1983年,省物资厅直属5个仓库的物资吞吐量年平均达到约30万吨,比1960年全省物资系统的物资吞吐量翻了一番。
  80年代,全省物资系统购销业务持续扩大,对储运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物资仓储生产性主要设备不断更新,运输设备逐步配套。1981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共有载重汽车405辆,载重量1810吨;起重设备66台,起重量396吨;铲车18台,起重量61.7吨。其中载重车数量及载重量都创福建省物资系统成立以来的历史最高。及至1986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共拥有载重汽车252辆,载重量1315吨;起重设备78台,比1981年增加12台,起重量490吨,比1981年增加100吨;铲车22台,起重量80吨,比1981年增加4台、20个吨位。此外\省属福州、邵武、光泽、三明仓库和漳州市化工建材公司各拥有一条铁路专用线,总长度2765米,大大减轻了物资装卸劳动强度,仓储设施及储运设备基本适应了物资中转和储存的需要。当年,全省物资吞吐量达408万吨,比1981年增加143万吨,增幅达54%。
  为加快储运技术革新与改造,从1985年起,省属仓库陆续制订了“七五”期间技改规划,并分年实施。1986年福州仓库技改投资63万元,在扩建钢材货场等基础设施同时,配置了全省物资系统第一台电子秤,并新安装一台20吨龙门吊和一台10吨龙门吊机;邵武仓库投资46万元,修建铁路专用线站台并安装起重20吨C型龙门吊一部。1987年,省计委下达当年全省技改建设计划,将福州仓库列入非工交技改项目,批准由省物资厅自筹资金452万元,分两年对仓库基础设施及主要设备进行改造。同年,全省物资系统以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为突破口,促进物流科技进步。各储运企业积极推广电子技术,逐步配置现代化设备,推进仓储设备更新、节约代用和库容管理。至1988年,省属仓库已全部用上了电子秤和地磅,并开始应用计算机管理,全省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公司仓库也相继用上了汽车衡或电子秤。
  90年代,随着储运业务的拓展,储运企业不断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来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各种机械设备在验收、装卸、搬运等作业环节中得到广泛应用,笨重物资已全部实现机械化作业。1992年经省物资厅批准并拨款150万元,在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新建一条720米长的铁路专用线,它对接卸散装水泥,加快在福州地区推广散装水泥步伐和扩大公司物资吞吐能力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同年,全省物资储运企业,共有载重汽车192辆,载重量969.5吨,各种起重设备79台(辆),起重量为532吨,铲车34台,起重量136吨,当年实现吞吐量646万吨。1993年,泉州市化工建材总公司成立中联运输服务公司,购置一艘4200吨级的“建达”号货轮,开辟海运服务新领域。1994年为满足生产需要,提高装卸能力,更好地为特区建设服务,厦门仓库自筹资金250万元,建设安装一台20/5吨双主梁吊钩门式起重机,起重覆盖面积7728平方米。到90年代中期,由于市场进一步放开,运输业竞争加剧,多数物资部门的自有汽车运输经营出现亏损,全省除少数企业外,大部分载重汽车都被变卖,物资运输基本上由社会专业运输部门承担。
  2000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仓库共有载重车8辆,载重量74吨,移动式和固定式起重设备29台,起重量166吨,各仓库均配备了电脑、电子计量化等现代化生产和管理设备,储运装备比较齐全,储运机械化程度达到了80%左右。
  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仓储设备及技术手段落后,物资存放地点分散,加之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福建省物资系统储运管理存在“三乱”(进仓乱、排列乱、出仓乱)和“六不清”(数量、规格、质量、账物、存放地点、物资价值不清)现象,物资储运过程差错率、损失率都很高。1955年,为改进仓库管理,福建省物资供应局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对仓库管理工作作了初步规定。但直至50年代末,物资储运各环节仍缺乏较为健全的联系制度。
  60年代,随着全省物资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物资储运管理水平也得到提高。1960年底,福建省物资厅颁布《福建省物资系统仓库暂行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从仓库职责范围、物资储存管理、收料、发料、盘点及奖惩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仓库主管 (主任)、仓管员、提货员和搬运工人等不同岗位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仓库管理以做到“八好”:“学习劳动好、搬运好、收料好、保护好、发料好、安全好、账卡登记好、五防(防特、防盗、防空、防火、防水)好”为目标。此后又根据国家物资局颁发的《保管员职责与任务》、《提运人员职责与任务》和《物资技术保管规程》等,结合本省物资储运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物资仓库管理条例》、《物资保管制度》、《保管员守则》、《货场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储运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物资保管逐步规范,物资在储运流转过程的损失和浪费大大减少。
  物资部门仓库所储物资范围广、品种多、数量大、价值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特殊物资,性能复杂,极具危险性,倘若保管不当,容易造成燃烧、爆炸、腐蚀或毒害等严重事故。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成为储运仓库正常作业的重要保障。1962年,为加强安全管理,省物资储运仓库严格执行国家经委、化工部、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全国化工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品储存暂行办法》等6个文件,开始实施危险品的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管理,对氧化剂、易燃品、剧毒品设专储仓库;爆炸性物品则在郊外建库,单独储存,并且对特殊性物资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以确保安全。
  1964年,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学习沈阳铁西二库管理经验,大搞“库区规范化、存放系列化、保养经常化”。省物资厅在福州仓库召开仓储管理“三化”现场经验交流会,尔后在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全面推广,迅速改变了仓储管理面貌。物资仓库普遍推行了物资存放“五五化”(物资堆码件数每行、每层、每垛、每架都成五或五的倍数,以便过目成数,即五五堆垛、五五排行、五五成串),“架子化”(指小型工具、量具、刀具、仪表、漆包线等实行货架存放),“四号定位”(指物资存放定库房,货场号,定货区号,定层次号,定货位号)保管方法。同时,组织仓库人员苦练保管基本功,开展“六有数”(进出手续有数、堆垛方法有数、保养措施有数、计算标准有数、存放库位有数、物资质量有数),“七熟悉”(物资品种、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保养知识、存放位置熟悉)竞赛,使仓库存放的物资基本上做到分区定位,分类集中;小堆成方,整数成包;垛型整齐,堆码有序;分层累计,过目成数;标记鲜明,存取灵活;收发清楚,消灭差错。由于科学、合理地堆放和保管物资,全省物资系统的库房利用率普遍提高,仓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省物资储运管理陷人混乱,储运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以致常发生账账、账卡、账货不符及有票提不到货、有货开不出单等现象,差错事故比较严重。1973年初,省革委会财政局、物资局联合发文作出统一仓库管理使用的决定,物资储运工作有所改善。1973年至1976年,物资储运管理以“快收、快发、保管好、费用低、不出错、保安全、清仓库、讲节约”为主要内容,着重加强了物资验收发货环节的作业管理。邵武仓库在验收工作中,福州仓库在铁路专用线装卸车上,率先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各储运仓库相继建立起汽车、吊车、铲车等定人定车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原来物资收发货慢、时间长、大批量货物压场压库等突出问题得到很大改观,进库物资一般能在1~7天内验收完毕,物资差错率也明显减少。
  1977年7月,全省物资系统开展学大庆、创建“大庆式”企业活动,省物资局仓管处借鉴大庆储运管理经验,制定了《仓库管理暂行规则》和《仓库管理标准要求》,提出物资储运仓库管理要达到“三快”(快发货、快收货、快退单),“五清”(物资名称相符、规格不混、数量准确、质量不变、资料齐全),“四对口”(账、卡、实、单价对口)标准;物资存放保管保养做到“四无”: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十不”:不潮、不锈、不腐、不漏、不霉、不变、不坏、不损、不爆、不蒸。同时在储运队伍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大比武”,使仓管人员达到“五懂”(懂物资名称规格和性能用途、懂设备配附件、懂保养常识、懂业务流程、懂库房设备使用),“三会”(会识货、会写算、会换算),“四过硬”(收货、发货、保管、保养工作过得硬),涌现了一批被誉为“活账本”、“活尺子”、“活秤杆”、能“闭灯发货”无差错的业务能手。
  1978年,为加强物资装卸运输和仓储质量管理,全省物资储运部门陆续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机构,深入开展“质量月”活动,并且规定了货损货差率、业务赔偿费率、账卡物相符率、设备完好率、验收天数、发运天数等指标进行考核。是年,省革委会物资局制定《仓库评比定级考核标准》,作为强化仓库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广大仓管员自觉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的一项内容。仓库评比定级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仓库基础建设情况、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岗位练兵情况、物资保养保管情况、安全设施和库容库貌情况,以及业务熟练和服务质量情况等。同年,随着仓库保管条件的变化,全省物资储运仓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全面加强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管理,重点突出仓库防火、防盗、防爆、防雷、防洪工作,做到储运生产与安全并重。
  1579年,全省物资储运管理强调“三快一好”,即验收快、入库快、发运快和保管维护好,同时推行“七项劳动指标”考核制度。“七项劳动指标”为:吞吐量、物资保管质量、验收时间、发运时间、全员劳动生产率、设备完好率、盈余总额。其中以物资验收时间、发运时间、保管质量及盈余总额为主要考核内容。是年,福建省铁路运输十分紧张,为解决物资运输问题,及时保证用户需要,物资储运部门坚持直达供货、直接分运原则,大力推行合同运输和联合运输,做到凡需通过市区搬运和长途运输接运的物资,储运部门与当地铁路、公路、水运、搬运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委托送货和代办中转,以加快长短途物资疏运。并且组织劳力,不分昼夜、休假日,突击发运,保证物资随到随卸、随装随运。
  80年代,福建省物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给物资储运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这一时期,物资储运管理工作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储运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尤其是通过开展创“一类库”(文明库)活动,全省物资储运工作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80年,物资储运贯彻“快进、快出、多储存、保管好、费用省”的十三字方针,狠抓储运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储运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在卸、收、装、运各个环节都订立了明确的质量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实现了由过去只抓物资保管质量,转向推行包括储运全过程各环节的全面质量管理。各储运仓库组织物资维护保养队伍,对存放露天货场的金属材料进行除锈、喷油或上盖下垫,并对库区进行全面规划,整修道路,整顿货场,改善库容库貌。同年2月,省物资厅采纳龙溪地区物资系统开展“一类库”评选活动做法,制定并颁布了《一类库标准暂行规定》及百分制评比标准,对全省物资系统仓库实行以评选“一类库”为主要内容的仓库定级评比活动,借以促进仓库管理。“一类库”评比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为:(1)坚持原则、解放思想(15分);(2)快收、快发,数准质好(25分);(3)保管良好、账物相符(25分);(4)增产节约、安全生产(20分);(5)熟悉业务,热情服务(15分)。同时还规定了参评仓库的资格条件,即物资在仓储过程的差错率要达到以下标准:金属材料差错率在1%。以下;工量具轴承差错率在3‰以下;板状、粉状、液态化建产品差错率在2‰以下;其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差错率在1‰以下;火工产品、剧毒品不允许有差错。评比工作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一类库”评比活动的创立,对80年代福建省物资储运管理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1980年以前,物资储运仓库只承担本系统物资的保管任务,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数量逐渐减少,储运仓库计划内货源也不断减少,不少仓库出现了业务“吃不饱”,库场、机械设备闲置等情况。有鉴于此,1980年10月,省储运公司制定了《关于扩大储运业务暂行办法》,允许物资储运企业承接系统外储运业务,以利广开门路。各储运仓库改变以往重储不重运的旧观念和“守库看货”的旧管理模式,开始尝试向社会开放,利用富余储运能力,承接各大工厂、物资供销企业的计划外物资人库,承担社会各行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以及铁路、车站、港口分流物资的储运任务,还开展代客装卸、修配加工、送货上门、代保管代发运和库场出租等业务,不但提高了设备、库容利用率,而且增加了收入。当年,省物资厅直属5个仓库全部实现盈余,其中全年系统外业务收入占到仓库总收入的6%。
  1981年,全省物资储运工作以实现优质服务,赢取客户信誉为重点,各储运仓库创立许多新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如一些自提物资比较多的仓库,相继建立服务组(队),给提货单位创造运输装卸便利;有的则开展开单、送货、服务“三上门”,省属闽清仓库采取来一单,走一单的零担、快件邮寄方式发运货物,尽量按需方的要求加快发货速度;福州仓库配合省机电设备公司实行机电产品开仓选购;福州市金属分公司储运部门推出分斤破两、零锯零割业务,钢材最小一笔仅卖了1公斤,中板最小割到12公分。同时,储运部门加强经济核算,各仓库相继制定了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建立起班组、库房、车间核算制度,实行“指标到组、分组核算、计分评奖”,并且普遍推行了运输车辆单车核算(定盈余金额、定安全行车里程、定油耗、定节胎和费用开支),订立节约有奖、超耗有赔的考核办法,调动驾驶员和车管人员积极性,促使驾驶员树立以“管好车、用好车、开好车”为荣的思想,做到多拉快跑勤出车,既比高产,又比低耗;机修人员则随叫随修,实现“小修不过夜,二保不过天,三保不过十(十天)”,确保车辆完好率。物资储运系统上下呈现了出车勤、空驶少、耗油低、费用省、盈利多的良好势头。至1982年,全省物资系统已有56个单位的179辆运输车实行了单车核算制,累计盈利86万元,占车辆营运收入21.75%。其中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有20辆车实现年单车盈利在万元以上,并且创造了单车月行车里程1.007万公里,最低百公里耗油仅30公升及吨公里费用仅0.122元的可喜成绩。
  1982年,省储运公司对《一类库标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正式颁布《一类库标准》。新修订的一类库标准增加了库容库貌、劳动效率、执行制度等条款,共10条,每条按10分计分,规定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储运仓库为一类库,60~80分的为二类库,60分以下的为三类库。据此,当年进行了评比,在宁德、晋江、龙岩、龙溪、莆田5个地区的物资系统和省机电公司系统中,共评出一类库80个,占全省总库数的12%。是年,各储运仓库按照国务院关于对企业开展整顿的统一部署,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省属福州仓库订立的各种岗位责任制有100条之多;建阳机电公司仓库创立了把好物资收、验、发三关的“三对”、“三查”、“四及时”、“二勤一清”制度,物资进出仓差错率降到0.16%。;龙溪地区物资储运部门则制定有“二查”、“三清”、“四对”,“五个一样”等物资出仓制度。这些新制度先后在全省物资仓库系统得到推广,并收到良好效果。
  1983年,全省物资储运管理以全面发展高标准库房为重点,要求各储运仓库做到:管物爱物,严守岗位,合理堆垛,库容整洁,分区分类,标志明显,动态盘点,账物相符,确保安全,改善服务,讲求效益。当年共建成“一类库”158个,占全省总库数的23.7%。其中福州机电公司仪器仪表库、霞浦水泥库、安溪水泥库和厦门化建公司三稀库等库房,成为全面发展标准较高的库房。
  1985年,为增强储运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省物资总公司改革省属仓库收费办法,实行对新老货主两种标准收费,即对过去计划内老货主仍执行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其中保管费沿用60年代初按“收支平衡”原则制定的标准,按月计算;进出仓费则比原标准提高40%,实行定额包干。而对大量新货主的收费标准则实行随行就市,由双方协商议定,逐渐成为储运仓库的重要利润来源。同年5月,为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方针,物资系统仓库“一类库”评比活动改为创建“文明库”活动。“文明库”共设九条标准,评分细则为:(1)遵纪守法10分;(2)优质服务13分;(3)业务技术10分;(4)快收快发15分;(5)保管保养11分;(6)账卡物相符13分;(7)安全方面15分;(8)文明礼貌6分;(9)库内卫生7分。依照新颁布的“文明库”标准,当年共评出全省物资系统“文明库”11个。1986年,又有179个仓库被评为“文明库”,其中17座仓库评为省级“文明库”。
  1986~1987年,为扩大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物资储运仓库致力于加强基础管理和仓库领导制度改革。根据储运行业等级标准,各储运仓库认真制定、执行等级规划及实施步骤,建立健全了各种台账、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各项定额、计量检验、统计信息等制度。同时进行仓库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管理。仓库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具体目标包括物资吞吐量、经济效益、储运质量、服务开发、技术进步、职工培训、生活福利等内容,并实行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使责任具体化、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奖惩合理化。
  1987年7月,省物资厅改进“文明库”评比方法,实行“背靠背”分片包干评选。具体做法是分级评比:地(市)级“文明库”由各地(市)专业公司、县仓库自评,经地(市)物资局复查、评定、授奖;省级“文明库”从成绩突出、质量优、效益高、管理上有创新的地(市)级“文明库”中遴选,由省储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分组交叉评审。“文明库”标准及评分细则相应改为:(1)综合方面10分;(2)业务技术20分;(3)优质服务10分;(4)收发物资按程序办事10分;(5)保管保养13分;(6)增产节约8分;(7)储运账表等基础工作14分;(8)安全管理15分。当年共评出省级“文明库”24座。
  1988年4月,省物资厅颁发《物资储运行业道德规范》,加强储运行业自律,要求储运人员忠于职守、竭诚服务、管物爱物和公正廉洁。1989年7月又制定《储运业务四公开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储运仓库的廉政建设。为便于接受客户监督,从是年9月1日起,实行全省仓库人员统一佩章上岗服务。各储运仓库认真实施上述两个规范,结合企业实际,订立了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和服务守则,并在库区设立意见簿、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合理收费、秤平尺足、文明装卸、精心保管,“以优取信”。同年,省级“文明库”改为两年一评,并对“文明库”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SP,在巩固发展“文明库”评比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库区”和评选文明仓管员活动。“文明库区”的评选条件为:仓库群中必须有70%的自然库达到省级“文明库”标准,另外30%的自然库要评为地(市)级文明库,同时,在库区内各自然库要全面实现无差错。1993年12月,对全省物资储运仓库进行评比,评出1991~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文明库区7座,分别是: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溪口库区、龙岩地区机电设备公司红炭山库区、三明市金属材料公司火车站库区、三明市化工建材公司白沙库区、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火车站库区、建宁县物资局河东库区、厦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寨上库区。同时还评出了31个省级“文明库”。19.94年,因省物资厅转制,“文明库”评比活动随即停止。
  90年代中期至2000年,福建省物资储运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了开拓创新。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储运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物资储运企业及时转变观念,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逐步形成了以仓储为主、主业延伸和开发经营并举的储运经营模式。省属物资储运企业发挥仓储设施、吊装设备和地理优势,采取浮动费率、适当让利、延长储期等灵活优惠措施,面向社会全方位吸储,承储物资由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等传统生产资料扩展到日用百货、粮食、词料、五金交电、煤炭、石材、化肥、纸浆、卷烟、工艺品、装饰材料等各类物品,库房、场地利用率、出租率保持了较高水平。此外,还开展专用线共用,为铁路部门分流物资,承办普通零担、笨重货物零担及整车收发货等业务,成为铁路的“第二货场”;实行送货上门,发展配送。2000年,福建省物资厦门储运贸易总公司、邵武储运贸易公司相继组建厦门世纪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邵武思源储运服务有限公司,大力从事物流配送业务和提供劳务服务。与之相适应,这一时期,物资储运企业进一步加强储运管理。储运管理工作以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合理化为目标,突出了对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至2000年,省属物资储运企业已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如人库、对账、验收、保管、发货制度,货场存放规划,使用度量衡规则,机械化操作规则和服务规则等,并且不同程度地运用目标管理、量本利分析、可行性分析、电子计量化以及电脑进行管理,储运管理科技含量逐渐提升。
  附:福建省物资系统文明库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物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本职;管物爱物;团结友爱,互相合作;改革创新,艰苦奋斗。
  二、搞好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物资品名、型号、规格、保管和维护知识;了解物资性能用途;能合理安排货位;会使用仓储设备、消防器材;不断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三、提高服务质量,讲究职业道德,为用户排忧解难,提供多种服务,树立好库风。
  四、收发物资必须按程序办事,要严肃、准确、及时做好物资验收(时间不超过三天,配合业务需要可进行预验收)。物资出库‘‘先进先出”,及时、准确、完好、齐备地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物资分区分类储存、堆垛盖垫合理,标志完整鲜明,通道流畅,五距(墙、垛、柱、梁、灯距)合格,库区洁净美观,经常检查和精心保养物资,杜绝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失。
  六、做好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提高库容和仓储设备的利用率;提倡一次性作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就”(就厂、就站港、就车船、就库)直拨;逐步推行消耗与费用的定额管理。
  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健全仓储基础工作。大力推行动态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减少差错。年差错率不超过收发总笔数的千分之一,年累计差错金额不超二百元,火工库要求无差错。
  八、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精神,认真做好以防火为中心的“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条例,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福建省物资厅1987年6月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工资
  1960年7月,省物资厅成立后,内设人事处,负责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事宜。1963年4月至1968年4月,由于人、财、物实行全省统一垂直管理体制,从县、专(市)到省的物资部门干部、职工纳入中央编制,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条条上报,由国家物资部(总局)审批下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5月先后撤消了省、地、县物资机构,大批人员下放或进“五七干校”。1972年4月,物资机构相继得到恢复,省物资局内设政治处,负责干部、职工调配、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1973年至1984年,全省物资系统职工编制仍由中央直接掌握,劳动工资基金由县、地区物资部门汇总上报省物资厅(局、总公司),省物资厅上报国家物资部审批下达,再由省物资厅下达各地区执行。其余时期,即由物资部门报当地政府(编制委员会)审批。1983年8月,省物资厅政治处改为人事处,2000年12月,人事处与机关党委会合署办公,改称政工处。
  一、职工队伍
  1960年11月,省物资厅机关和6个直属二级局以及9个专区(市)先后成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物资局。是年,全省物资系统职工人数共有1540人。1963年,各专区(市)物资的专业公司、综合公司、供应站和61个县级物资机构也先后成立,形成省、地、县三级独立完整的统一管理的物资机构。是年,全省物资部门有7个省属专业公司、24个分公司、9个专(市)级物资局、61个县(市)物资局、3个省属物资仓库、3个农机公司和1个轻化供应站等108个单位,职工2233人。其中:干部1944人(省级485人、专(市)级976人,县(市)级483人),工勤人员290人。在干部中科、股以上干部352人,一般干部1592人;从工资级别看,12~13级的6人、14~17级的103人、18~29级的1907人。工人217人。
  1965年,省物资系统有204个机构,职工6009人,其中:物资行政机关11个、1251人,物资供销企业143个、4573人,工业企业50个、1185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职工队伍基本保持原有水平不变。1969年后,机构先后合并、撤销,除留少数人员外,大部分人员下放到农村或充实到基层单位。
  1972年4月以后.,原有撤并的物资机构逐步恢复,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除陆续调回下放人员外,增加了不少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以及1976~1982年间实行的干部、职工离退一补一,顶替补员等。1982年末,职工人数达746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5230人,集体所有制2236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物资职工队伍扩大,与此同时,企业用工制度也趋于灵活。1983年,企业用工除了原有固定工、临时工(含季节性和临时合同工)外,对新招收的职工试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用工量,固定职工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排,临时工由企业提出用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业直接在社会上招聘。到1992年末,全省物资系统共有职工10864人,其中固定工9221人。
  1997年3月,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下达《关于省属物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
  2000年,省属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共有职工1491人,其中物资供销企业职工1067人,事业单位职工424人;固定职工682人,合同制职工298人,干部511人。
  二、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职工工资分配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由解放军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和随军南下的服务团安排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招收的职工和临时雇用的勤杂人员实行薪金制。随着形势变化,工资制度也相应进行变革。50年来,变革情况如下:
  (―)供给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标准:
  1.个人生活部分:分大灶、中灶、小灶。
  大灶:菜金每人每日供给计算: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市斤、下同)、燃料原煤1.25斤或木柴2斤。
  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875斤或木柴3斤。
  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2.食粮:每人每日1.5斤。
  3.服装费每人每年规定:单衣一套、手帕1条、衬衣1件、棉衣2/3件、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2双、草帽1顶、大衣1/3件、蚊帐1/5顶。
  4.津贴费:分普通津贴、技术津贴和特别津贴3种。其中每人每月普通津贴标准为:猪肉1斤、肥皂1/3条、牙刷1/6支、牙粉2/3包、纸烟5包、理发2斤(按大米折价计算)、毛巾1/6条。
  除以上各种待遇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等。
  (二)工资分制
  1952年7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工资分制(并称“薪金制”、“包干制”),对职工进行考评定分。为了保障职工生活水平稳定,根据当时情况,统一实行工资分计算办法,规定不同等级的“工资分”数额、“工资分值”按每工分值含量为:粮0.80斤、布0.20市尺、油0.05斤、煤2.0斤、盐0.02斤5种零售价计算的价值,每一职工按其所得的 “工资分”乘当时人民银行在报纸上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给人民币。1952年至1955年每工分值在0.2557元上下。
  (三)职务等级工资制
  1960年,本省物资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商业部1956年7月颁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售货员、保管员和练习生等六套工资标准,对物资企业职工工资进行改革和调整。其中二级站、公司领导工作人员及职员工资标准共20个等级,是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的十一级至三十级,企业工资标准的最高一级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十一级,最低二十级相当于国家机关三十级。售货员、保管员的工资标准,按城市大小和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分为5~7级。其中,大中城市售货员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县及县市以下实行7级工作制。提升职务的干部,工资级别在新任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可以调整到新任职务工资级别的最低一级,最多可以升三级。
  (四)简化工资等级
  196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精神,省物资系统进行一次以简化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工资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工作。这次调整工资,凡是在物资系统编制内的各类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工人、警卫、勤杂及在编内的下放基层参加各种工作队及参加短期在职学习的职工,工资由本单位发的符合升级条件的,均可升级。升级面达40%。省物资部门还根据工人和干部的现有工资状况,有所区别对待。工人一般按40%升级。18级和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行政、技术、业务干部)升级面和工人一样40%;17级到14级干部按25%;13级至11级升级面最大不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般不再升级。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不到一级差的,按新增加的工资和本单位职工每升一级平均增加的工资拆算升级面。在职工定级问题上,物资部门干部在未统一工资制度前,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凡从省内外各地调入人员,原为技术人员实行工种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可保留不动,升级时亦按原标准升级。原为各种企业、事业工资标准现仍保留原工资未动者,有中央规定标准者,可以定级。无定级标准者,可按本人德、才、资历条件,酌予定级,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如定级后,保留部分抵销不了的,仍予保留。这次执行工资标准的有行政机关级、教育人员级、卫生人员级、技术人员级、公安人员级以及商业级、轻工级、重工级等15种。调整工资从1963年8月起执行。当时,全省物资系统固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610元。此后,在1966~1970年的“文化大革命”前期,均未进行过调整工资。
  (五)70年代的三次工资调整
  1973年,按照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规定,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这次调整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范围内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
  在这次调资工作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5元。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再次对省物资系统内部分干部、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职工。除上述二类人员外,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员的40%。升级条件优先考虑贡献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符合调整的职工,按现行工资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至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7元。调整升级工资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979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的精神,全省物资系统给40%的职工调升了工资。调整人数以1979年底在册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采取自我总结,职工提名评议,组织考核评定的办法,给1977年和1978年未调整工资的物资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
  (六)1983年调整工资
  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以及福建省闽政(1984)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物资企业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范围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同时规定,对中年知识分子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增加工资的,仍可列入再升一级调资范围,但增资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1982年10月1日调到物资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可列入调整范围;在1981年、1982年已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调到这次调整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列入调资范围。长期病休人员(除公伤、残外)原则上不升级;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也不调整工资。
  (七)1985年调整工资
  198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企业之间因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水平也可以不同,允许具有相同学历、资历的人,随所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和本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出现差别。企业工资的改革,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悉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合理差别。据此,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100号文规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办法,并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物资企业一般按36~108元套改。经济效益较好,资金利税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工资可按37~111元套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按35~105元套改。企业经济条件许可,套改后职工升级可升一个整级,即正级升上一个正级,反之也可升半级,即正级升上一个副级。如福州市规定在物资企业中,从事收废利旧的企业和运输业的职工执行七类地区第一种工资标准,起点月工资为39元;从事物资供销企业职工执行七类地区第二种工资标准,起点月工资为36元。增资部分按每人每月7.5元计入成本,余下的由企业自费套改。省属物资专业公司职工工资改革,按照“梳齐、套改、升级”和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相结合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先靠后升的办法,执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加地区差别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这次套改、调整工资从7月份开始执行。
  (八)1988~1990年“工效挂钩”调资
  1988~1990年,物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即实行“单挂”办法),为“工效挂钩”职工固定升级和3%的奖励晋级。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一年一定实现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除国家安排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所需增加工资额外,一律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根据核定数,按月提取工资额,年终结算;利润超出部分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即新增工资。工效挂钩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工资总额按比例向下浮动。辅助考核指标(含服务质量、执行价格、费用水平、经营品种、资金周转率及劳动优化组合等)全部没有完成的,扣减新增工资额30%。其中,费用水平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扣减新增工资额10%;其他几项未完成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额5%。在3年工效挂钩期间,物资系统根据兑现办法规定,每年均安排部分职工晋升工资。
  1990年,省属物资企业除执行“工效挂钩”升级外,还根据国务院《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增加国营企业部分职工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行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在吸收和总结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改革与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1)实行职别工资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2)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内容包括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以及定期调整工资标准。(3)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即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改革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级工资制,但可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1996、1998年正常晋升工资
  1996年,省人事厅下达《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工改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在两年内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除给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均予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同时在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及其相应级别的干部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98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物资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工作。这次晋升级别工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其主要是:(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数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第六节 企业整顿与升级
  一、企业整顿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对所有国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这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此,福建省物资总公司根据国家物资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于1983年7月6日向全省物资部门和物资企业发出《关于加强领导,认真搞好物资企业整顿的通知》,对本省物资企业整顿工作做出具体布置。该通知提出物资企业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改善服务质量为重点,端正经营思想,持社会主义方向,整顿和建设好领导班子,整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达到供应好、周转快、费用省、消耗低,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该通知还要求全省各级物资企业都要分期分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顿:
  (1)整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规定物资购进、销售、资金周转、费用水平、盈利等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内部科室、班组、个人有明确的岗位责任、经济责任和工作标准,企业内部有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企业经营方向端正,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
  (2)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按照《全国职工守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建立起良好的工作秩序,在职工中树立遵守职业道德和讲文明、守纪律的风气。
  (3)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营,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调整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严格按照定额和岗位责任进行考核,确定编制人员,按合理比例调整一、二线人员。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职工的培训工作,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和长远规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并取得良好效果。
  (4)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机构健全,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好。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建立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全面经济核算体系,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5)整顿和建设企业领导班子,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在革命化前提下,配备有一定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导班子。解决党政分工问题,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983年8月,福建省物资总公司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抓好全省物资企业的全面整顿工作,从物资行业特点出发,通过抓规划、抓进度、抓典型经验交流,研究政策,制定标准和抓检查验收等进行指导和监督。之后,全省各地、市、县物资局也先后成立物资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分期、分批开展企业整顿工作。
  1983年10月,福建省物资总公司先选择福州金属分公司、三明金属分公司、省化工建材公司、省属福州仓库、南靖县物资局等不同类型的5个单位,进行企业全面整顿工作的试点,继之在全省各个地、市均选择1~2个单位进行试点。到1984年4月,获得了20多个试点单位的典型经验,并及时召开全省物资系统企业整顿经验交流会,进行交流,推动全面整顿工作。与此同时省物资总公司还依托省物资干部学校举办两期企业整顿研究班,有各地、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和一些县物资局负责企业整顿的领导和整改专业工作人员120余人参加,为各单位组成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培训骨干,形成了全省物资系统企业整顿的专业队伍。
  1984年5月,国家物资局颁布企业整顿验收的5条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游德馨副省长提出企业整顿验收的4个重点,即:“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制、基础工作、经济效益”。据此,省物资总公司分别制定《福建省地、市以上物资企业整顿验收考核细则》(80条)和 《福建省县级物资企业整顿验收考核细则》(40条),作为全省物资企业整顿验收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1984年12月,在全省123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中,除省储运公司、省属厦门仓库、厦门市物资局招待所3个单位不列入整顿规划外,列入整顿规划的120个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物资企业的领导班子经过调整,在年龄和文化结构上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进了一步,班子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这120个物资企业,调整后的领导班子人数共302人,平均年龄为48.1岁,比调整前的54.4岁降低6.3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从97人上升到188人,占班子人数的比例从32.1%上升到62.4%。其中地、市以上物资企业52个单位,调整后的领导班子153人,平均年龄为47.1岁,比调整前的54.4岁降低7.3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从10人上升到38人,中专毕业的从17人上升到33人,大中专文化程度占班子人数的比例从17.3%上升到46.4%。地、市以上物资企业领导班子调整情况见表10—5。
  1985年,福建全省各级物资企业整顿工作全面展开。根据省物资总公司制定的物资企业整顿验收考核细则的规定,对完成整顿、申请验收的企业,逐一进行了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物资总公司颁发福建省物资企业整顿合格证。至当年年底为止,在列入整顿规划的120个单位中,验收合格的112个单位,占规划整顿数的93%。
  整顿验收合格的物资企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普遍加强。原来基础较好的,如原有的大庆式企业、先进单位等,在整顿中都认真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发扬成绩,填补不足,更上一层楼;大多数处于一般水平的,通过整顿,普遍加强了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当时叫做企业“小立法”,为以法治企打下了良好基础;少数原来基础较差、管理比较混乱、问题较多的,整顿后多有较明显的改观,并逐步走上正常的轨道。所有经过整顿的物资企业,都结合“松绑”、放权,初步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和专业经济责任制,在解决“吃大锅饭”问题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主要是在奖金分配上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病,实行不同形式、不同结构的计分定奖,拉开档次,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调动了广大职工开拓进取、争做贡献的积极性。经过整顿,绝大多数物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都得到加强,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济核算、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方面比过去明显地进步了。整顿后,物资企业财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气象:(1)注意收集核算依据,在原始记录、数据积累、票据保管、台账表报等方面工作,比以前大为健全。(2)运用经济信息,参与企业决策,能够从托收票据、账本记录、结算分析中,发现价格、货情、门市脱销、仓库积压、购、销、存业务不正常等情报,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并提出解决办法,在避免企业失误与损失方面做了贡献。(3)加强资金及信贷管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速资金回笼;向银行勤贷勤还,减少利息开支;严格费用把关,为企业增收节支。在整顿中,各级物资企业普遍加强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培训工作。坚持了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意及时解决整顿和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思想问题。在整顿中,各级物资企业普遍抓紧职工的文化、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到1985年底,全省物资系统青壮年职工初中文化补课普测合格率为68%,有6个地、市达70%,有5个单位达100%;全省物资系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21期,培训788人,轮训率达46%;有一大批在职干部和职工参加物资经济管理、统计、中文、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的电大、业大、夜大学习。在物资队伍中,求知上进蔚然成风。经过整顿,物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增长。整顿前的1982年与整顿后的1985年相比,全省物资企业的购进总额由10.61亿元增至17.30亿元,增长63.06%;销售总额由11.44亿元增至18.66亿元,增长63.12%;实现利润总额由4333万元增至7745万元,增长78.79%。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得到扭转,个别亏损企业开始扭亏为盈。1985年,在全省物资系统中,实现销售、利润、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 “两位数”、“三同步”的企业有63个,占系统企业数的51%。
  1986年,在全省物资系统中有省金属回收公司、省物资总公司闽清仓库、省物资总公司三明仓库、平潭县物资局、安溪县物资局、同安县物资局、三明市物资综合供应站等单位,未能在1985年通过企业整顿验收,需要进行补课。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补课后,这些企业的整顿工作才取得验收合格证。
  二、企业升级
  1986年,在企业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之后,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部署全国有步骤地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企业升级活动。1987年,福建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发布《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升级活动的意见》,1988年,福建省物资厅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向全省物资部门和物资企业公布了《福建省物资企业管理升级试行办法》,在全省物资系紙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企业升级活动。
  物资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物资供应服务质量,增加有效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突出重点,注重素质,逐级晋升,不搞终身制。物资企业上等级档次分为..国家一级企业、国家二级企业、省先进级企业和省基础级企业(也称地市先进级企业)四档。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物资企业标准由国家物资局制定,省先进级物资企业和省基础级物资企业标准由省物资厅制定。
  1988年7月,省物资厅企业管理升级领导小组成立,其任务是加强对物资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工作的领导,做好企业升级的协调、指导、监督、评审等工作。之后,各地、市物资局也都先后建立了工作班子,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企业升级,首先必须具备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服务质量和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达不到者,不能升级。
  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按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物资企业提出不同要求: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供销企业考核指标为: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费用水平(不含进货费用)、全部流动资金利税率(省属企业为资金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金属回收企业考核指标为:费用水平、资金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考核指标为:费用水平、人均利税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县级综合性物资供销企业考核指标为: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费用水平、全部流动资金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物资储运企业考核指标为:货损货差率、账物相符率、储运吨成本、资金利税率、人均利税额、人均收入或人均吞吐量。
  福建省物资企业管理升级标准见表10—6。
  物资企业升级,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完成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经理(厂长)在经营管理和决策指挥中的中心地位得到确立,企业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建立了以经理(厂长)为中心的,对市场反应灵敏准确及时、调度灵活高效的指挥系统,经营决策无重大失误,党委、职工代表大会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保证、民主管理的作用。
  (2)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执行国家指定的有关物资供应、价格收费、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损害国家、用户利益的行为。没有发生随意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事件,没有发生人为增加物资中转次数、层层收费的事件,对用户要求直达到货的物资,应尽量采取直达供应。
  (3)改进服务工作。为用户采购、销售、使用物资提供优质服务和方便,推行各种有益于用户、有益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供应方法和服务项目,企业内部建立起供应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服务工作各个环节都制定有具体、明确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实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供应服务工作受到当地政府和用户的广泛好评。
  (4)实行了承包经营或其他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内部经济责任制度比较完善,企业人事劳动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经济核算制度及组织机构等配套进行了改革,各部门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职工劳动报酬基本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5)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①建立起生产企业和用户档案,能广泛搜集物资的供应信息、价格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相关的生产建设信息,及时分析,指导经营。②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的管理,统计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③制定了各种工作标准、服务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健全了各种劳动消耗定额、资金占用定额、品种库存定额、物资消耗定额、费用支出定额,定额水平先进合理,达到部颁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④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计量检测做到准确、齐备、高效。⑤开展职工业务技术培训。职工业务技术有显著提高,达到国家有关要求。⑥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6)参照《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结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运用若干项现代化管理方法。大中型企业采取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信息处理、进销存管理、经济活动分析。
  (7)文明经商,安全生产,店容库貌整齐、卫生、美观,没有发生违反国家财政、税收、物价、市场管理等政策的事件,物资、资金、设备无重大损失,职工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在职工中深入开展“四有”教育和法制教育,建立一套比较完善、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广大职工树立起为国家、为企业、为用户多做贡献的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当年企业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犯罪事件。
  、后来,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转发了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有: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较小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致死1人以上(含1人),或累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原则上不能升级。物资企业属于这个规定范围,在升级中对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于上等级的企业,福建省还定出若干鼓励政策:(1)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和经营广告上使用企业等级标志。(2)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的经理(厂长),在任职期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为“省优秀企业家”、“省劳动模范”。(3)省级先进企业的职工工资可上浮半级,连续保持称号两年的可转为固定。(4)对省级先进企业,在能源、原材料供应,技改项目安排,贷款,外汇留成等方面给予照顾。(5)省级先进企业,给予奖励一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
  1988年10月,根据省物资厅制定的《福建省物资企业管理升级试行标准》和《福建省级先进企业管理工作升级考核细则》,开始申报、考核、审定1987年度省级先进企业。同年12月,报经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设在省经济委员会)批准确认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漳州市机电设备公司、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南靖县物资局4个单位为1987年度“省级先进企业”。
  1989年12月,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厦门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漳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泉州市机电设备公司、泉州市金属材料公司、南平地区金属材料公司、南平地区机电设备公司、龙岩地区机电设备公司8个单位为1988年度“省级先进企业”。
  1990年12月,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宁德地区化轻建材公司、泰宁县物资局3个单位为1989年度“省级先进企业”。至此,全省物资企业共有15个单位被授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并都获得由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先进企业”的证书和牌匾。
  1991年12月,经过省物资厅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核、推荐,由国家物资部组织联合考评组考核审定并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正式批准,确认福建省漳州市化工建材公司为1990年度“国家二级企业”。国家二级企业证书由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颁发。
  为了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不论哪一级的先进企业,都不搞终身制”的规定,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颁发了《福建省级先进企业复查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省物资厅曾组织力量,分别对本省物资系统已晋升的15个省级先进企业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复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各项指标仍然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的标准,给予保留“省级先进企业”的称号;少数企业有部分指标下落,责令限期整改,后来也能全部达标,准予保留称号。
  1992年,由于企业升级工作牵涉企业精力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忙于应付各种检查,有的流于形式,国家决定停止进行企业升级工作。
  第七节 承包经营责任制
  福建省物资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从1980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后,1983年7月省物资总公司为了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关于推行和完善我省物资企业经营责任制的通知》,提出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广泛推行经济责任制和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的。
  1987年6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省物资厅结合物资行业的特点,提出在全省物资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各级物资部门把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物资企业活力和后劲这 —基本点出发,根据物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分期分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年,全省(除厦门市外)已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物资企业达108个,占企业总数的87.10%,其中省级8个,占省级物资企业数的57.14%;地市级37个,占地市级物资企业数的84.09%;县(市)级63个,占县(市)级物资企业数的90%。
  全省物资系统承包对象有3种情况:(1)由财政部门和物资主管厅局作为发包方,物资企业作为承包方的有省级物资企业与福州市、南平市级物资企业。(2)地市物资局向财政部门承包,物资企业再向物资主管局承包的有宁德地区、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市级物资企业。(3)物资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承包的有三明市级物资企业,各县级物资企业均由县物资局向财政部门承包。
  物资企业承包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欠收自补。合理确定企业上缴利润基数,有的按前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也有的按上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实现的利润基数内按二步利改税确定的比例,包干上交,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也有少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2)上缴利润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分成、欠收自补。一般以上年实现利润为基数,承包期内按递增比例包干上交,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成,企业得大头或全部留给企业。
  物资企业承包的其他考核指标主要有:物资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除定确保上交财政基数外,承包合同还规定了其他综合考核指标,如考核完成国家指令性物资供应计划,组织计划外资源数量和供应本地区的比例、资产增值、安全生产和人才培养等。这种承包办法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物资企业承包期限,多数企业承包3年。
  全省物资企业承包经营情况不尽相同,也比较复杂,仅以省物资厅直属企业承包经营为例简要说明。1988年5月、9月期间,省物资厅、省财政厅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承包方省金属材料公司、省机电设备公司、省化工建材公司、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公司、省(福州)物资储运公司(后更名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省(邵武)物资储运公司(后更名为省物资邵武储运贸易公司)7个企业签订第一轮(1988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包形式均实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承包期3年。承包指标是包实现利润基数和上交财政利润基数。对超承包利润基数部分,各公司实行“四六”分成,即上交财政40%,企业留60%。留利部分的使用,承包基数内正常留利部分,省金属材料、省机电设备、省汽车贸易、省化工建材、省生产资料服务5个公司按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比例划分“四金”。超基数留利部分,先留风险基金20%,然后按5:3:2比例划分生产发展基金(其中60%用于资源开发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期满再将风险基金结余数按5:3:2比例转入“三金”;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公司承包基数内正常留利部分,按8:2比例划为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超基数留利部分,先留风险基金20%,然后按6:3:1比例划分生产发展基金 (其中80%用于资源开发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承包期满再将风险基金结余数按6:3:1比例转入“三金”;福州、邵武两个储运企业,承包基数内的正常留利部分,按核定的比例划分“四金”,超基数留利部分按5:2.5:2.5比例划分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承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作为企业经营者的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资产管理使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有权确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承包合同还规定对企业职工和承包经营者实行奖惩办法。规定企业凡超额完成利润承包基数,省财政厅和省物资厅给予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单项奖励,6个专业省公司超额完成利润承包基数10%~20%者由省财政厅和省物资厅各奖给平均标准工资半个月;超额20%以上至30%者,各奖给平均标准工资一个月;超额30%以上者各奖给平均标准工资一个半月;两个储运企业超额5%~10%者奖给平均标准工资半个月,超额10%以上的奖给平均标准工资一个月,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奖金,可以分别比职工高出一至三倍。企业未完成承包利润基数的,职工奖金的发放不得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免税额,承包经营者将扣发奖金,即按职工50%的奖金发给;扣发基本工资,即基数利润下降1%,扣发标准工资0.5%,全年扣发工资总额最高不超过30%。法定代表人按全额奖罚,其余领导人按80%奖罚。1990年,第一轮承包结束,取得了显著的经营效益。省物资厅8个直属企业(从1989年开始省机电设备公司划分为省机电设备、省汽车贸易两个公司)3年实现利润额共8283.97万元,比承包合同利润基数4992.70万元增长65.92%;上缴税利总额5173.47万元,比承包合同上交财政利润基数3210.015万元增长61.17%;企业留利额3840.74万元。省物资厅和省财政厅按合同,及时兑现各公司的利润留利额和企业职工、企业经营者的奖励。1991年5月和9月,省物资厅、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和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实行特殊政策外)先后与省金属材料、省机电设备、省汽车贸易、省生产资料服务、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省(福州)物资储运、省(邵武)物资储运、省(厦门)物资储运9个企业签订第二轮(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形式均改为“取消基数、比例承包”,即当年实现利润按承包合同确定的不同比例上缴。从1992年度起,省直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办法,原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改按新核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上缴税利。1993年第二轮承包结束,9个企业3年共实现利润额7479.19万元,上缴财政利润额3674.53万元,企业留利额3804.66万元。
  1988~1993年,全省物资系统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效果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益有显著的提高。承包前,1987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6272万元,第一轮承包后第三年,1990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达7112万元,比1987年增长13.39%;自有流动资金12627.5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1577万元,分别比1987年的8411万元、8779万元增长50.13%和31.87%,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从省级8个物资企业第一轮承包(1988~1990年)完成情况看,效果是十分明显的。首先,促进了物资购销的开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3年平均数与承包前的1987年实现数相比,购进增长22.80%,销售增长29%,利润增长17.30%;购销利三项主要指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其次,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正确处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承包企业3年上缴国家的税金、费用、基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总计8291万元,年均2764万元,比1987年增长88%;实现利润中,3年平均比例为上缴财政53.6%,企业留成46.4% (如果扣减“两金”,则只留36.7%),提取奖金和福利基金合计为12.56%。第三,在为财政做贡献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留利,增强了企业的后劲和实力。承包期承包企业年均留利达1275万元,比1987年增长48.4%;补充流动资金累计达317万元。第二轮承包后第三年,1993年全省物资系统利润总额达10577万元,比1990年(第一轮承包结束)增长48.72%。8个省级物资企业(与第一轮承包企业数同口径)1993年利润总额2439万元,比1990年增长18.29%。二是推动了政企分离。物资部门长期以来承担管理和经营的双重职能,政企不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和进一步下放权力的原则,这样有利于企业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三是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按照“配套、完善、深化、发展”的方针,物资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优化劳动组合、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试行股份制等配套改革等措施,为深化企业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招标、招聘,对经营者进行考核,招标者作了施政演说和答辩,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经营目标;完成目标的措施和打算;优化内部经营机制的方案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办法。四是增强了企业后劲。在承包中多数财政部门体现了“放水养鱼”培养财源的做法,给物资企业安排了改善流通设施的基建和技改还贷、资源开发基金、低息贷款、业务活动费和超基数奖励等,对培育物资部门开发资源,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五是促进了“双增双节”运动的深入开展。承包中,企业在资产增值、增收节支等方面能进行自我约束,承包制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包死了上缴国家的那一头,也就放活了企业的这一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促使企业加强了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科核算等办法,层层建立责任制,注重经济效益,努力增收节支。同时,也打破了职工“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使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与经济效益合理挂钩,企业增加的盈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
  1992年,在第二轮承包中,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决定》和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省物资厅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制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深化物资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最大限度地下放管理权限,落实物资企业应有的生产经营计划权、投资权、物资采购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经营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联营合并权和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权,真正使企业建立起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能和运行机制,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经营者。在保证完成承包经营任务和企业增加积累的前提下,为国家多做贡献,使职工实际收入有所提高,从而增强全省物资企业的活力和实力。
  第八节 学赶先进
  福建物资部门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20世纪60年代主要开展以“五好企业”和“五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20世纪70年代主要开展“学大庆”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后,比较规范地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先进企业(集体)、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先创优”活动。在“比、学、赶、帮”活动中,有3个物资企业被评上省“五好企业”,其中1个单位被评为“五好企业标兵”;有4位职工被分别评上省“工业交通社会主义建设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五好职工标兵”。在“学大庆”活动中,有17个物资企业被命名为“大庆式企业”,7个单位(集体)被分别评为“全国物资战线学大庆先进单位(集体)”和“省工业学大庆先进单位”;两个单位被评为“全国物资工作先进企业”,1个单位为“建国30周年省通令嘉奖的先进企业”;8位职工被分别评为“全国物资系统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物资战线学大庆先进个人”。在“评先创优”活动中,有13个物资企业被分别命名为“全国物资部门文明单位”、“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单位”、“全国内贸系统先进企业”和“省文明单位”;31位职工被分别命名为“全国物资部门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个人”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位为“建国30周年省通令嘉奖的劳动模范”。与此同时,在物资系统内,由省物资主管部门授予的全省物资部门先进企业、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物资企业有486个(次),先进个人有800人(次)。通过开展学赶先进活动,对于调动全省物资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扩大购销,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起了很大作用。
  一、比、学、赶、帮活动
  1963~1964年,由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部署,在全省各行各业开展评选表彰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活动。当时福建省物资部门归属于省工业交通系统。浦城县物资局被评为“福建省工业交通战线先进单位”;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的高依庭、长乐县物资局的卢世祯和三明金属材料公司的刘蛲被评为“福建省工业交通社会主义建设先进生产(工作)者”。
  1965年,在全省工业交通系统开展以“五好企业”和“五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活动。“五好企业”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好、领导班子好、完成计划好、经济效益好、服务质量好;“五好职工”指职工的思想政治好、完成任务好、服务态度好、团结协作好、厉行节约好。当年,福建省物资系统被评上省“五好企业标兵”的有省轻化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评上省“五好企业”的有政和县物资局、闽侯县物资局;评上省“五好职工标兵”的有福安专区物资综合分公司的黄秀榕。1966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召开“工交群英会”,对“五好企业”和“五好职工”进行表彰、授奖。当时,物资系统的政和县物资局局长吴昌金和省轻化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言,介绍了县物资局如何千方百计做好物资供应、支援农业生产和物资部门如何组织“生产服务队”,开展上门服务,当好生产部门的“后勤部”的先进经验。会后,省物资厅发动了在全省物资系统开展“学政和”、“学轻化供应站”的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帮后进的群众运动。提出物资人要发扬“五千五万”(即“千方百计”、“千山万水”、“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大力组织资源,做好物资供应,为了“千家万户”)的精神,搞好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一时,在全省物资系统掀起了组织“生产服务队”,走出门店,下乡下厂,上门为用户服务的热潮,得到用户的普遍赞扬。
  二、学大庆
  学大庆,指学习大庆油田大会战精神。毛泽东主席在1964年向全国发出了“工业学大庆”的号召,后因“文化大革命”,此项活动并未在全国展开。1975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召开福建省工业学大庆经验交流大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部门、各地区参照下述条件,选出1000名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代表参加大会。具体条件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看书学习,积极培养工人理论队伍,批林批孔搞得好的。(2)高举“鞍钢宪法”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3)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业学大庆”群众运动开展好的。(4)领导班子能够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团结、战斗搞得好的。(5)坚决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完成任务好的。省物资部门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被撤销,70年代初刚刚恢复省物资局建制,所以没有来得及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这次大会。
  1977年2月,国家物资总局召开全国物资部门学大庆座谈会。为传达贯彻这个会议的精神,省物资局于3月19日召开物资部门在福州地区的局、公司、仓库、供应站全体职工,省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及所属在福州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分管物资工作的领导共1100多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学大庆的动员;同时,同步结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福建省第2次工业学大庆会议,省物资局又于3月24日至4月4日在福州召开有各地、市、县物资局和省、地(市)各专业公司与省属各仓库负责人等132人参加的全省物资部门学大庆座谈会,进行学大庆的部署。同年4月,省物资局成立福建省物资部门学大庆办公室,并通知全省各级物资部门都要设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将运动开展情况和新人新事新气象向省汇报,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同年12月,省物资局将国家物资总局颁发的《1977年工业学大庆、普及大庆式企业6条标准的具体要求》转发到全省各地物资部门。这6条标准是:(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2)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老中青相结合的领导核心。
  (3)有一支能在三大革命运动中打硬仗,具有“三老四严”革命作风的职工队伍。(4)坚持“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原则,有一套依靠群众、符合生产发展要求的科学的管理制度。(5)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方面不断有新的成果,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6)坚持“五七”道路,工人以工为主,兼搞别样,在有条件的地方搞好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在搞好生产的同时,安排好职工生活。根据这6条标准的具体要求,省物资局组织全省物资系统开展学大庆运动的大总结、大检查、大评比,发动群众开展评思想、比贡献、树标兵活动。经过检查、评比和验收,并报经中共福建省委学大庆办公室审定,确认顺昌县物资局、长泰县物资局、福鼎县物资局、南靖县物资局和龙海县物资局5个单位为省物资系统1977年建成的大庆式企业。同时,被1977年全国物资战线学大庆会议评为先进单位的有:省物资局邵武仓库、龙溪地区金属材料公司、建瓯县物资局、永定县物资局;评为先进集体的有: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化工组;评为先进个人的有:南靖县物资局仓管员陈赐三、龙岩县物资局的邓美新。
  1979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授予1978年度大庆式企业、红旗单位和劳动模范的决定》,其中授予省物资系统的福州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政和县物资局、尤溪县物资局、长汀县物资局、泉州市物资局、永泰县物资局、建瓯县物资局7个单位为1978年建成的大庆式企业;授予福州市物资仓储公司仓管科副科长林逸同为省劳动模范。同年,在国家物资总局召开的全国物资工作会议上,福建省物资系统的福州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顺昌县物资局被评为“全国物资工作先进企业”,省机电设备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林逸同和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被评为“全国物资系统劳动模范”,顺昌县物资局的卢秀英被评为“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79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建国30周年表彰一批全省先进企业和全省劳动模范的决定》,在通令嘉奖的全省先进企业名单中,有物资系统的顺昌县物资局;全省劳动模范名单中,有省机电设备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林逸同。
  1980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授予省金属材料公司福州分公司、省化工建材公司龙溪分公司、连江县物资局、闽清县物资局、漳浦县物资局5个物资企业为1979年建成的大庆式企业。同时授予顺昌县物资局的卢秀英为省劳动模范。同年9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南平地区化工建材公司和永泰县物资局为省“工业学大庆”先进单位,同时授予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为省劳动模范。
  至此,全省物资系统共有17个单位被命名为大庆式企业;5个单位被评定为全国物资战线学大庆先进单位(集体);2个单位被评为全国物资工作先进企业;2个单位被评为省“工业学大庆”先进单位;有8个人次分别被授予全国物资系统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物资战线学大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学大庆活动,对促进物资工作的革命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均收到较好效果。但学大庆不能代替学先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不再强调此事,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开展学大庆活动。
  三、评先创优
  198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发挥先进入物作用,推动学赶先进活动的报告》的精神,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经过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按块块进行评比审定,并由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0月命名的劳动模范名单中,物资系统有:省机电设备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林逸同、省机电设备公司龙溪分公司的唐元斌、福州市燃料供应站的郑淑英、泉州市物资局的李玉苑、福鼎县物资局的邹荣华、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6人。
  1982年12月,省物资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学赶先进活动的通知》,提出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参考条件:(1)经营方向端正,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好;(2)面向群众,服务质量好;(3)健全组织,劳动纪律好;(4)胸怀全局,三者兼顾好;(5)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要求全省物资部门扎扎实实地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1983年5月,在全省物资工作会议上,对由基层逐级评选推荐,经省物资厅党组批准为省物资系统1982年度的先进集体12个,先进班组9个,先进个人21名,进行表彰。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省物资厅提出的《关于开展学赶先进活动的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意见》,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过去在评先活动中存在某些用“左”的眼光看待和衡量一切事物的错误观点,提出在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努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新形势下,要重视知识分子的作用。在评选先进的过程中,不论是什么岗位,不论是新老职工,也不论是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热爱党,热爱祖国,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勤奋工作,为“四化”做出贡献的,就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他们,表彰他们。使那些过去被看作“走白专道路”,实际上是学有心得、积极工作的行家里手,充分发挥建设排头兵的作用;使那些过去被贬为“只拉车、不看路”而实际上是埋头苦干的同志,也能站到先进的行列;使那些过去曾因家庭出身、社会关系、错划“右派”等原因,被排除在先进行列之外的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为“四化”做出贡献的同志也能跨进先进行列,得到社会的尊敬。从此,福建物资系统评先创优活动,伴随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物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3年,泉州市鲤城区物资总公司的李玉苑被国家物资局评定为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4年10月,省物资总公司(1983年9月起省物资厅改称为省物资总公司)发出《关于部署1984年评选先进工作的通知》,公布新的评先条件:评选先进企业和先进班组的条件按国家物资局颁发的“六好企业”(即三者兼顾好、供应服务好、经济效益好、劳动纪律好、文明经营(生产)好、政治工作好)标准执行;评选先进个人的条件按省物资总公司颁发的“五好职工”(即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服务质量好、业务技术好、团结互助、遵守纪律好)标准执行。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省物资总公司同意对成绩显著的物资系统企业领导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凡被评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者,给该企业的经理、书记每人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如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企业,其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级。个别成绩特别显著的企业领导人,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也可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虽未评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但在全面完成年度物资供应计划任务,优质服务,并在企业整顿验收合格基础上,1983年实现利润8万~100万元,1984年比增20%以上;1983年实现利润100万~300万元,1984年比增15%以上;198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以上,1984年比增10%以上者,即作为增长“两位数”,同时,物资销售总额、上缴税利(所得税、调节税)与实现利润的增长,做到“三同步”者,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奖给其经理、书记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如连续三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其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级。仓储亏损企业,由于加强了经营管理,实现扭亏为盈的,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其主任、书记的工资各向上浮动一级;扭亏幅度在30%以上的,给予其主任、书记一次性奖金100元。
  1984年,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被国家物资局授予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福州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高志坚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林文鸿和建阳地区物资局的车平顺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称号。
  1985年5月,省物资总公司进行政策兑现,给被评定为1984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和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企业共69个单位的领导(经理、书记),扭亏幅度30%以上的1个省属仓库的领导,各发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给22个先进集体的负责人和51名先进工作者个人各发奖金1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1985年没有开展评先活动(当时定为两年一次),但对当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物资企业的领导,仍然按照上述政策给予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986年5月,省物资厅(1986年5月起省物资总公司又恢复为省物资厅)发出《关于在全省物资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和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的通知》,把先进企业和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统称为“文明单位”,评选条件是:(1)领导班子符合干部“四化”要求;(2)任务完成好;(3)管理工作全面加强;(4)文明经商,优质服务;(5)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具体。先进工作(生产)者的评选条件是:(1)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在工作和劳动中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任务出色,有突出贡献;(3)勇于克服困难,全心全意地为用户服务;(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文化、技术、业务考核中成绩优异;(5)关心同志,团结协作;(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国家财产。
  1987年4月,省物资厅通报表彰根据层层评选推荐到省的全省物资部门1986年度文明单位42个,其中企业单位20个,科、股、站、库、门市部等集体单位22个,先进个人79人,并都按照前定的奖励政策予以兑现。这一年评先选优的范围除了物资系统内部的各单位以外,还包括省各主管厅局的供销部门,有省机械工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港航管理局、省电力建设公司等单位的供销部门和个人,其分别获得“全省物资部门文明单位”和 “全省物资部门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7年,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漳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和福鼎县物资局被国家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部门文明单位,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侯清纹被授予全国物资部门劳动模范 (此人后因涉嫌经济问题于1989年被撤销荣誉称号)。
  1987年10月,省物资厅确认连续3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8个物资企业,将其领导(经理、书记)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晋升一级工资。
  1988年,漳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的唐元斌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建阳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钟立贵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
  1989年7月,省物资厅通报表彰1988年度全省物资部门文明单位22个,先进集体17个,先进工作(生产)者83名。这一年国家物资部专项开展物资再生行业的评先活动,厦门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个单位被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单位,郑祥泰、曾文忠、李明祺3人被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个人。
  1990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驻闽部队《关于开展军民共学雷锋活动的意见》,省物资厅把物资系统两年一度的评先活动,改称为“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创优评先”活动,提出以开展“优秀岗位、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等效益”的创“四优”活动,要使雷锋精神在物资部门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和干部职工中闪光。经过层层评选推荐,省物资厅于1991年6月作出决定,授予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等17个企业(单位)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企业(单位)”;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水泥科等19个企业的二级单位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集体”;朱一鸣等88人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工作者”。
  1990年五一节前夕,省政府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福州市燃料供应站的高志坚、林淑珍,漳浦县物资局的黄亚辉,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王建设,漳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林木根和云霄县物资局的孙启明5人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欧阳元璋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
  1991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省物资厅根据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把“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和两年一度的评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布置。1992年4月,省物资厅作出决定,通报表彰省金属材料公司等7个单位为“1991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总公司等5个单位为“1991年度全省县区物资企业先进单位”;欧阳元璋等11人为“1991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省金属材料公司为“省属物资企业首家销售过3亿元单位”,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为“地市属物资企业首家销售过2亿元单位”。另外,还表彰了1991年度全省物资企业“优质服务”、“扩销工作”、“执行计划”、“计划外供应”、“资金周转”、“费用水平”、“实现利税”、“人均销售”等单项的“十佳单位”各10个单位。
  1992年,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再次被国家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单位。
  199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按块块评选的1991~1992年度文明城市(县城)、先进城市(县城)、文明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其中物资系统的莆田市城厢区物资公司、松溪县物资局两个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松溪县物资局局长李跃光被命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同年,省人民政府授予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欧阳元璋为省劳动模范称号,省总工会授予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盛明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
  1993年8月,省物资厅作出关于表彰1992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年销售过亿元企业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福州市物资局等28个单位为1992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等20个单位为销售过亿元企业,'盛金水等199人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2月,省物资厅作出关于表彰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年销售过亿元企业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漳州市物资局等50个单位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等34个单位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年销售过亿元企业,欧光华等208人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国家物资部并入国内贸易部,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年,由国内贸易部授予泉州物资集团公司的潘水源和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的李征元为全国内贸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化工建材公司的盛明为省劳动模范称号。
  1995年,由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松溪县物资局为1994~1995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997年,由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政和九洲物资有限公司为1996~1997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997年8月,国内贸易部为落实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物资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物资流通部门继承传统,开拓创新,探索物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坚持抓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围绕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无私奉献”这一核心内容,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为此,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会同省人事厅联合向全省物资流通部门作了转布置,于1998年3月联合发出《关于表彰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对经过层层评选,经省人事厅批准,授予福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等17个企业为“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擎建等66人为“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7年,国内贸易部授予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为全国内贸系统先进企业称号。
  2000年,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州市燃料总公司的郑永生为省劳动模范称号。
  福建省物资系统学赶先进活动,是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有物资行政管理机构、并在物资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的。2000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改组成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纯粹的企业性质,省、市、县属各物资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组织领导全省物资系统开展学赶先进活动的任务就从此结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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