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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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分类号: X756
页数: 3
页码: 206-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军队退役报废装备和地方报废汽车回收方面的政策和操作。1976年,省物资局开始负责无法修复的部队退役汽车和报废工程机械的回收处理。1980年,根据省计委通知,退役汽车和报废设备由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接收。1981年,省物资厅金属回收公司负责组织回收处理地方更新的载重汽车,更新单位需将旧车运交指定接收点,接收单位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或挑选修复后销售。1982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省物资厅下发关于接收处理物资系统报废机电产品的通知,物资系统金属回收公司是报废机电产品的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收购和加工。
关键词: 废金属 退役装备 报废汽车

内容

一、军队退役报废装备、地方报废汽车回收
  1976年,省物资局根据国家计委金属回收小组《关于检查无法修复的部队退役汽车和报废工程机械回收处理情况的通知》,按照省计委关于退役汽车分配的通知规定,对于确实缺配件已无法修复的汽车;对于那些无法修复的退役汽车和不能再利用的零件,由各地物资部门负责无价回收、分配和处理。1980年,根据省计委通知,当年部队一批换装退役汽车移交地方使用,由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接收,并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和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经营。经与部队商定,原则上由部队负责将移交车辆送到各公司指定的接收点,各接收点按照符合审批手续的清单接收退役汽车和报废设备。
  1981年,省物资厅金属回收公司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能委、交通部、物资总局《关于印发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有关厅局的规定,负责组织回收处理,就近就地接收经营地方更新的载霉汽车。更新单位将旧车运交当地金属回收公司的指定接收点,更新单位按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开具的“接收更新旧汽车证明”,交车辆监理部门和石油供应部门作办理新车报牌和供油手续。更新单位移交旧车时,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身、车架等总成要基本保持完整,需要拆留的零部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拆留。对交通运输部门更新下来的旧车,要求其发动机、车架必须交给回收处,其他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可拆下留用。回收部门接收旧车后,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对拆解后可利用的零部件,价格应本着保本薄利多销的原则确定。
  1979~1995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共接收处理部队退役、地方报废汽车14576余辆,对于节约能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库存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省物资厅下发《关于接收处理物资系统报废机电产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接收处理批准报废的机电产品作出规定,物资系统金属回收公司是报废机电产品的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收购,接收点以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现有加工厂为主,适当租用或委托其他工厂、企业作为临时接收点。报废单位移交报废机电产品时,要随附移接清单,由接收单位查点接收后,开具回收处理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的依据。
  所有需要报废的机电产品,都要进行技术鉴定。由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对报废产品进行清理鉴定,说明报废理由;接收的报废机电产品经解体加工后,基本上均作炉料运交钢厂冶炼,对尚有使用价值,社会上又有需要的零部件、单机等,经挑选修复后,可供作民用的,由接收单位按质论价,销售价格一般掌握在不大于原值的50%,做到物尽其用。至1983年底,已如期完成接收任务,一年内,全省收购的报废机电产品原值13542万元,占全省批准报废数16296万元的83.1%,残值196万元,回收金属量15795吨,其中废钢铁15526吨,废有色金属269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接收了全省物资系统1980年底以前的机电产品作报废处理的原值1377万元,共回收废钢铁1005吨,有色金属34吨,残值计24万元。还按照省经委等四单位通知精神,无偿调拨给学校报废机电产品原值1325万元,使报废物资得到充分利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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