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资再生利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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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2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物资再生利用
分类号: F124.5
页数: 14
页码: 198-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物资再生利用包括体制与管理、废金属回收、报废机电产品回收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物资 再生利用

内容

物资再生利用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废金属、废机电产品、废汽车、含金属的废渣、废液和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及造纸原料等。
  废钢铁是炼钢、铸造、中小农具和五金产品生产重要的原材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资。积极回收、合理利用废钢铁资源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废钢铁作为统配物资,国家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一直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废金属回收任务和再生资源的分配使用,国家以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其回收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国家向各省(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和上交计划,结合地方钢铁企业、轻工企业等行业对废金属的需求制定出福建省的计划经由省计委批准下达执行;各地(市)废金属回收部门再根据省计划参加全国或大区的废金属订货会,具体落实回收、上交任务;在价格管理方面统一实行严格的计划定价;在分配上遵循“回收、上交、调拨”3项计划,以上交为重点,先上交后利用,先国家后地方,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
  1975年,福建省金属回收公司成立。1979年,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相继成立。1988年,省地、市金属回收公司更名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全省物资系统再生利用公司建立以后,始终按照国家、省计划部门的政策规定和下达的计划任务,承担废钢铁的回收、上交、收购、调拨、供应、运输以及接收、处理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等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经过广大职工的努力,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健全和扩大了销售网点,疏通了废钢铁购销渠道,逐年增加了回收量和扩大了经营范围,壮大了企业实力,发挥了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为生产企业服务。
  1995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购进总额20879万元,销售总额24519万元。之后,随着省机构改革,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省、市、县属各物资企业之间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1995年后,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回收、经营情况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
  第一节 体制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福建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工业废金属资源甚少,废钢铁的收购以省内自收自用地区平衡为原则,供销社主要收购民间少量的废金属;废杂铜,作为战略物资则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供销社回收和上交。1954年,重工业部成立废金属回收管理局,主要任务是计划与组织全国废金属的收集与加工,供应冶金工业、金属加工业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需的废金属。同年,国家计委将废钢、废铁、刨屑、紫杂铜、黄杂铜5种列为国家统配物资,由国家金属回收局主管分配。
  1955年,省计委《关于废钢铁回收与供应的几项暂行规定》规定:在全省范围所有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机关、学校、团体、合作社等所存之废钢铁,除工业系统外,一律由供销社统一回收与供应,不得自行向市场销售与收购。所需废钢铁的供应,由省计委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分配。1957年,根据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废钢铁、杂铜、废铅锡回收、收购管理与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所存之废钢铁、杂铜、废铅锡一律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并应广泛组织小商贩深入各地进行收购;收购价格应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由省供销社制定收购价格;废钢铁、杂铜、废铅锡等全省收购计划由省供销社编制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平衡计划,确定全省全年收购、上缴和省内供应数报请省人委及国务院核定。
  196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决定全国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第一、二、三、四机械工业部及冶金、煤炭、水利电力、铁道、农业机械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等10个部门在福建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废旧金属,由金属回收管理局华东办事处统一组织调拨或收购;中央10部以外及福建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废旧金属,由省计委委托省物资厅实行计划管理,省供销社组织回收、调拨。
  1965年,省计委、省物资厅、省重工厅、省手工业局、省供销社《关于废钢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省内废钢铁的回收,由省物资厅负责管理;省供销社负责统一收购、调拨,并会同物资厅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凡中央各部和省属以及各地市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等回收和需要的废钢铁,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除各地供销社以及手工业直接从省外组织废次材供应生产的单位和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厂社以外,其他部门及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业务。废钢铁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1970年,国家计委确定国家只下达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废有色金属计划全部下放给地方,由省计委统一管理和分配,省供销社系统组织收购,各专区、市、县(市)按实际收购量留成。1970~1972年,福建省废钢铁回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清资办负责。1972年底,省物资局设立金属回收组(后为回收处),各地、市也相应指定由计委、工交组、节约办或物资局兼管这项工作,收购经营业务由各地商业(供销)部门负责。1973年,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印发《福建省废钢铁回收管理(试行)办法》通知,规定:各级废金属回收管理人员和商业部门,均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废钢铁回收管理制度,废钢铁的回收、使用、上交、调出、调进都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计划,按地区和隶属关系,做好统一平衡,并迅速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认真贯彻《废合金钢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逐步推行定点返回钢厂,合理利用,节约贵重金属。
  1974年,国家计委《关于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厂矿企业的废钢铁由物资部门回收、供应和调拨。1975年12月成立福建省金属回收公司,与回收处一起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受省计委委托,负责编制全省废金属回收和上交计划、平衡分配、管理、加工利用和接收、处理部队退役、报废装备等工作,不直接从事经营。1979年4月,全省9个地、市物资部门相继成立了金属回收分公司,负责地(市)县级废金属的回收、上交、调拨、运输和加工等经营管理,从而全省各级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开始以本地区厂矿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废钢铁的收购工作,并从1980年起负责省计委通知的部队移交给地方退役汽车和报废设备的交接和经营;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已核销的报废金属材料及制品等物资回收处理;由省物资部门金属回收公司系统负责组织接收更新旧汽车的回收经营;负责接收处理物资系统报废机电产品的回收经营等工作。
  1984年,省物资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省计委《关于上交废钢铁和国家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的精神,规定:凡到期没有按计划接受订货合同的,按一吨废钢铁一吨钢材的比例,相应扣减其钢材分配指标,凡不执行计划上交废钢铁的,由金属公司按金属回收公司的通知,扣减其拖欠上交废钢铁供应指标。对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交货的,于下一年按欠交量扣减其钢材分配指标。1985年,鉴于前一阶段福建省废钢铁经营管理出现了多头经营、资源流失严重、影响回收、上调计划完成差等纷乱状况,省政府先后下达关于加强废钢铁经营管理的两个文件(420号、494号文件),针对福建省废钢铁回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执行全国钢材分配与废钢铁供收相结合的“挂钩管理办法”,加强废钢铁管理工作,健全管理体制,废钢铁的回收经营仍由物资和供销两家按现行分工负责进行,确保完成废钢铁上交计划。
  1987年,国家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取消废钢铁回收指令性上交计划,国家不再上调废钢铁,钢厂所需的废钢铁,用钢材向部门和地方进行串换。开放废钢铁市场后,各级金属回收公司加强和扩大收购网点,疏通废钢铁回收渠道,废钢铁价格采取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灵活作价的办法.千方百计扩大废钢铁收购。同年,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通知,国家提倡对再生资源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实行“先利用、后回炉”,对再生资源事业实行优惠政策,减免税收,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利用回收的废金属加工生产的产品减免三年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奖金税,鼓励企业“以废养废”。
  1988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福建省金属回收公司更名为福建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扩大,除回收利用废金属、废机电产品、废汽车外,还包括回收利用金属的废渣、废液和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及造纸原料等。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和有关县的金属回收公司、站,相应更改名称和经营范围,加强物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经营管理。经过进一步转轨变型,扩大经营,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实现购、销、利同步大幅增长。
  1992年,省物资厅按照国务院、物资部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要求各级物资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配合当地计委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废金属的经营,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已有的规定〔按照省政府闽政(1985)综420号文的规定〕,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及报废设备)由物资部门的再生利用企业经营;民间零星的部分由商业(供销)部门企业经营;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的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生产性废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1994年,为了加强福建省物资再生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办公室的有关精神,成立福建省物资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199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使再生资源利用的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充分利用好废旧物资,为福建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公司。2000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福建省思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和扩大物资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1979~1995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后更名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853534吨,销售废钢铁835690吨。1980~1995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收购废旧有色金属10823吨,销售废旧有色金属10788.10吨。
  拆船.是将废钢船解体,利用其拆卸的钢板及零部件用以加工轧制钢材或回炉炼钢,是废钢铁的重要补充资源。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物资部门拆船加工公司,与省金属回收公司合署办公。省金属回收公司1979年成立以后(1979年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曾接收拆解大型废船3艘,共8000轻吨,从外省组织废船板4000吨改制钢材。厦门市金属回收公司还与漳浦拆船公司、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拆船业务,进口并拆解苏联废导弹舰一艘,获得废钢铁1000吨。省物资拆船加工公司成立后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拆船业务未能正常开展,但为福建省开发资源、增加钢材供应、支援工农业生产做出一定的贡献,如组织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争取组织的拆船板计16000吨,用于安排省农村建房及小商品生产,另由省金属回收公司组织3000吨加工改制材,安排给各地市金属回收分公司作为奖励材和市场调节供应,以促进废金属回收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 废金属回收
  一、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开始,福建废金属收购工作由省供销社系统负责组织回收、上交和调拨。1957年,国家经委关于废钢铁和杂铜的收购和供应办法,确定废钢铁为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分配的物资;杂铜为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的物资,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和委托的商贩,一律不准收购,不准进入自由市场,以省、市、区为单位,一律由当地供销社负责统一收购。1961年,省委煤铁指挥部办公室、省计委、物资厅联合通知,决定此后各地、各行业清理出来的废钢铁,要外调加工或供协作,均统一由省物资厅与省外联系办理。1962年,省计委、省供销社、省物资厅联合通知,杂铜的收购、分配、库存,国家计委规定,统一归中央掌握,实行中央与地方全额分成,所收杂铜75%上交国家,地方留成25% (留县20%,交省80%)。1970~1978年,全省收购废钢铁649500吨。
  1979年,全省物资部门成立省、地金属回收公司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广泛宣传收购废金属的重要意义,积极与产生废金属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固定的联系,有计划地组织突击回收与经常性回收、群众性回收与专业队伍回收相结合的办法回收废金属。同时,组成服务队,经常深入厂矿企事业单位,摸清资源,建立废金属回收档案,主动为厂矿企事业服务,精心组织收购,收购量逐年增加。1984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50513吨,比1979年增长1.29倍;收购废旧有色金属341.3吨,比1980年增长10.1%。由物资部门、供销社两家收购后,收购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
  1985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废钢铁收购管理,确保完成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结合贯彻国家计委、省计委上交废钢铁与钢材分配计划挂钩管理办法,省政府针对废钢铁回收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明确废钢铁收购经营分工,健全管理体制。省物资部门金属回收公司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力量深入到工矿企业单位,广泛宣传省政府文件精神,主动争取工商管理、公安、交通、铁路、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加强废钢铁的管理工作,加速废钢铁回收进度,完成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任务。同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42575吨、收购废旧有色金属147.6吨。
  1987年,废钢铁计划体制进行改革,国家取消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原来的废钢铁回收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用经济手段来代替行政命令的计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改变废钢铁回收工作的被动局面,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充分回收利用废钢铁资源。为逐步形成有指导、有组织的废钢铁市场,取消指令性计划后,省物资部门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对各部门组织的废钢铁串换、安排合理运输流向、发展加工网点及市场价格管理等方面加强了调研,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收到一定的效果。同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39069吨,收购废旧有色金属208.50吨。
  1988年,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进一步转轨变型,扩大经营,多方组织废金属资源。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为重点厂矿企业排忧解难,争取资源。如帮助福州市第二化工厂解决急需的生活资料,该厂交售一部分废钢铁;组织资源串换钢材。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福州市八一钢厂和宁德地区公司废钢铁与上海冶金局串换钢材,所得利润共同分成;开发外地资源。从舟山、马鞍山组织拆船板、中板边,当年,省公司收购废钢铁921吨、废旧有色金属16.5吨、拆船板和中板边6168.2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38143吨、废旧有色金属168.9吨。
  1989年,全省废金属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大批个体商贩和一些厂矿企事业单位纷纷涉足经营废金属,有的非法哄抬价格,转手倒卖,甚至偷盗铁路专用器材及破坏公用设施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废金属市场,理顺经营渠道,取缔非法和无证经营,扭转混乱局面。加强废金属资源管理,大力开发利用物资再生资源,本着供应什么,回收什么,供应到哪里,回收到哪里的原则,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配合有关物资部门专业公司,切实做好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充分发挥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为生产企业服务,使全省废金属收购量呈现上升势头。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43836吨、收购废旧有色金属323.3吨,分别比1987年增长12.20%、55.06%。
  1991年,废金属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坚持资源、市场两手抓,不断扩大经营,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资源,增加回收量。废钢铁回收由市内向市外、省外延伸,扩大回收范围,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拓宽了经营领域。当年,从市外9个市县和省外2个省共回收废钢铁2200吨,占回收量75%,从外省和部队组织收购的废有色金属225吨,比上年增加193.5吨。克服网点不足等困难,借鸡下蛋,开发社会资源。借助集体、个体网点,开展代收代购业务,把它纳入自己的渠道,已组织8个集体、个体收购点,回收废钢铁1000吨,占总回收量33%,另外与系统内5个单位联合、投资收购废钢铁690吨,从而扩大回收资源,增加了收购量。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85192吨、收购废有色金属1831.3吨,分别比1989年增长94.34%、4.66倍。
  1992年,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针对福建省废金属市场供需形势,采取措施和对策:提出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发挥物资部门回收企业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回收量,健全和增加网点,建立新的资源基地;开展多种经营和加工业务;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内部激励机制,向管理要效益,以此壮大企业实力,增加废金属的收购量。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97196吨、收购废有色金属2037.9吨,是历史最高水平的一年。分别比1990年增长91.31%、2.75倍。
  1995年,省物资厅成立物资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后,按照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物资再生资源的管理工作,着力搞好全省再生行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收购废钢铁32768吨、废有色金属459吨。
  二、加工
  福建收购的废钢铁可直接利用的较少,大量的废钢铁需要经过挑选整理,经切割、打包、压块后,送钢厂作炉料或为各行各业所利用。各级回收单位根据资源、使用、调拨情况,采取因陋就简、土洋结合的办法加工废钢铁。由初期手工操作挑选,逐步发展到半机械化、机械化进行加工,并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对收购的废钢铁进行分类、挑选,分等供应。按照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对能直接利用的废钢铁,供应当地农具厂生产小农具、小五金商品,不能直接利用的则回炉炼钢。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省供销社系统采用手工操作挑选整理加工废钢铁。70年代由收购部门建立加工点,组织加工初步实行半机械化,改变手工操作的落后状况,加工所收购的废钢铁,提高了加工效率和废钢铁的利用率。
  1973~1977年,由国家计委金属回收小组国拨废钢铁回收加工措施资金45万元,省物资局安排本省10个收购单位购置压块机、破碎机、打包机、油压机、皮带锤、汽车、设备等加工机械28台(件)。1979~1983年,国家物资局、省经委及省物资局共安排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废钢铁加工基建技措费276万元,用于建设简易仓库征地,购置12台压块机,27辆各种汽车以及吊装设备等,对连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回收上交计划提供了一些物质条件,进一步提高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加工厂废金属改制加工能力。
  1984年,国家物资局分配福建省物资金属回收部门计划外东风牌、解放牌货车共20辆,主要用于奖售每年超额完成上交国家废钢铁任务大、上交好的而又急需解决废钢铁运输的厂矿企业,或安排给县金属回收站使用。1987年,省公司为福州、漳州、泉州、建阳公司并向省经委申请贴息技改周转金15万元,解决了4台打包机。到1987年,国家和省历年投资390.88万元,大部分用于基建,只有117.94万元用于购置设备,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拥有打包机14台、剪切机3台、氧割设备24台、吊车6台、运输车41辆、堆场63275平方米、仓库面积2430平方米,回收加工能力6.5万吨废金属。废钢铁机械加工能力初具规模,也积累了一些废钢铁深加工的经验。
  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废钢铁以省内自收自用地区平衡为原则,所需废钢铁由省计委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分配,不得自行向市场销售,一律由省供销社系统统一供应销售。20世纪60年代,废钢铁作为国家统配物资,主要按国家和省计委调拨计划组织销售。
  1979年后,随着全省各级金属回收公司的建立,废金属销售量逐年增加。废钢铁是国家统配物资,销售办法按国家和省下达的上交(调拨)计划,分别与国家指定的有关钢厂(或冶金主管局)及其他使用单位签订供货(上交)合同,按合同组织分期供货。对计划外多余部分的废钢铁,再与钢厂签订用废钢铁串换钢材合同,满足钢厂对废钢铁的需求。1979~1984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219746吨,其中上交国家和省重点钢厂153239吨;售予轻工、农业50779吨。
  1985年,省金属回收公司召开系统经理会议,结合传达全国钢材与废钢铁供收结合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文件精神。通过广泛宣传,抓紧收购,多方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废钢铁回收上交任务的完成。同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43452吨,其中上交国家重点钢厂8327吨,完成上交计划的103.6%,销售废旧有色金属193.7吨。
  1987年,国家取消了废钢铁上交指令性计划,废钢铁滞销,出现了买方市场。为了解决废钢铁销路问题,发挥废钢铁流通主渠道作用,同时弥补福建省一部分钢材计划缺口,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及时转轨变型、转变观念,由计划管理型转为服务经营型,以适应改革的需要。省公司多次组织地市公司与上海冶金局和省内钢厂签订废钢铁订货合同13970吨,返回钢材合同5482吨,还签订了议价销售钢厂废钢铁合同1550吨。省公司首次同上海冶金局签订废钢铁串换钢材合同800吨,转给宁德公司串交,扶持贫困公司。同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35710吨,销售废旧有色金属268.9吨。
  1988年,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继续抓好行业管理,为行业发展做些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同上海冶金局签订废钢铁合同9100吨,串换钢材3900吨;同南平市钢厂签订废钢铁合同4900吨,串换钢材1890吨,合计共签订废钢铁合同14000吨,串换钢材5790吨。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40247吨,销售废旧有色金属254.7吨。
  199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精神。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继续执行治理整顿废旧金属市场和由省计委审核下达执行的对废旧金属销售实行投向计划的规定,建立稳定的收购废旧金属资源基地,充分发挥国营物资金属回收公司经营废旧金属主渠道作用。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51555吨,销售废旧有色金属547吨。
  1992年,省物资厅贯彻国务院、物资部关于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配合当地计委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已有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的分工范围经营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废金属,稳定废钢铁供需渠道,拓宽经营领域,发挥物资部门的群体优势,发挥规模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活动,通过优质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占领废金属市场,扩大废钢铁购销的覆盖面。同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100561吨,其中售于省内外重点钢厂79289吨,占销售总量的78.85%;售于轻工、农业16571吨,占销售总量的16.48%;售于其他单位4701吨,占销售总量的4.67%。销售废旧有色金属2027.7吨。废钢铁销售量、废有色金属销售量分别比1990年增长95.06%、2.71倍。
  1995年,全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系统销售废钢铁35136吨,其中售于省内外重点钢厂26325吨;售于轻工、农业7996吨;售于其他815吨。
  第三节 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一、军队退役报废装备、地方报废汽车回收
  1976年,省物资局根据国家计委金属回收小组《关于检查无法修复的部队退役汽车和报废工程机械回收处理情况的通知》,按照省计委关于退役汽车分配的通知规定,对于确实缺配件已无法修复的汽车;对于那些无法修复的退役汽车和不能再利用的零件,由各地物资部门负责无价回收、分配和处理。1980年,根据省计委通知,当年部队一批换装退役汽车移交地方使用,由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接收,并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和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经营。经与部队商定,原则上由部队负责将移交车辆送到各公司指定的接收点,各接收点按照符合审批手续的清单接收退役汽车和报废设备。
  1981年,省物资厅金属回收公司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能委、交通部、物资总局《关于印发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有关厅局的规定,负责组织回收处理,就近就地接收经营地方更新的载霉汽车。更新单位将旧车运交当地金属回收公司的指定接收点,更新单位按省金属回收公司统一开具的“接收更新旧汽车证明”,交车辆监理部门和石油供应部门作办理新车报牌和供油手续。更新单位移交旧车时,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身、车架等总成要基本保持完整,需要拆留的零部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拆留。对交通运输部门更新下来的旧车,要求其发动机、车架必须交给回收处,其他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可拆下留用。回收部门接收旧车后,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对拆解后可利用的零部件,价格应本着保本薄利多销的原则确定。
  1979~1995年,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共接收处理部队退役、地方报废汽车14576余辆,对于节约能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库存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省物资厅下发《关于接收处理物资系统报废机电产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接收处理批准报废的机电产品作出规定,物资系统金属回收公司是报废机电产品的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收购,接收点以各地市金属回收公司现有加工厂为主,适当租用或委托其他工厂、企业作为临时接收点。报废单位移交报废机电产品时,要随附移接清单,由接收单位查点接收后,开具回收处理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的依据。
  所有需要报废的机电产品,都要进行技术鉴定。由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对报废产品进行清理鉴定,说明报废理由;接收的报废机电产品经解体加工后,基本上均作炉料运交钢厂冶炼,对尚有使用价值,社会上又有需要的零部件、单机等,经挑选修复后,可供作民用的,由接收单位按质论价,销售价格一般掌握在不大于原值的50%,做到物尽其用。至1983年底,已如期完成接收任务,一年内,全省收购的报废机电产品原值13542万元,占全省批准报废数16296万元的83.1%,残值196万元,回收金属量15795吨,其中废钢铁15526吨,废有色金属269吨。省金属回收公司系统接收了全省物资系统1980年底以前的机电产品作报废处理的原值1377万元,共回收废钢铁1005吨,有色金属34吨,残值计24万元。还按照省经委等四单位通知精神,无偿调拨给学校报废机电产品原值1325万元,使报废物资得到充分利用。
  第四节 轮胎回收翻新
  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社会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长,对轮胎的需求与日俱增,而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料——橡胶的消费量也增长较快,供需矛盾较为突出。1978年,福建省物资局根据国家要求,部署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开展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工作,做好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翻新再利用,以节约物资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国家每年也向福建下达轮胎翻新生产计划。为了搞好轮胎翻新工作,1978~1980年,福建省共投人翻胎技措资金197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47万元,省安排50万元。新增翻胎设备119台、翻胎专用汽车9辆。
  1979年,福建省物资局召开全省轮胎供应和翻胎工作会议,布置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开展社会车辆和轮胎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全省翻胎生产企业档案。在全省推行轮胎的 “旧胎翻新、凭证供应”办法,开展“上门收旧、上门送新、上门征求对翻新胎的质量和使用情况意见”活动。
  为了提高翻胎质量,1980年,省化工建材公司会同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福建省翻胎工艺、质量检查小组”,对全省各翻胎生产厂先后开展4次翻胎质量大检查。
  1982年,全省翻胎里程试验小组成立,确定翻胎管理工作任务,坚持轮胎翻修方向,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工艺技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12个翻胎定点生产企业,开展翻胎里程试验。1982~1988年先后进行5次试验,全省翻胎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全国翻胎里扑试验数据,福建省参试单位邵武轮胎厂翻胎质量名列前茅。该厂在全省翻胎里程试验中,连续4期获第1名;1985、1987年两年在全国翻胎里程试验中,两期获得全国翻胎质量评比第1名。
  1990年,在全省翻胎定点生产企业中,有福州、邵武、顺昌、安溪、永春、三明6个企业获得减免产品税待遇。
  到1990年为止,全省翻胎生产合计为161.1万条,可节约橡胶6440吨、尼龙帘子布2737吨、炭黑3220吨、钢丝1610吨、石油28980吨。按照翻胎每万条可节约人民币79万元计算,合计可节约人民币1.27亿元。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生产资料市场形势转变,物资供应充裕,轮胎回收翻新业务逐步退出市场,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停止了这项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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