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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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18
颗粒名称: 二、市场价
分类号: K295.7
页数: 2
页码: 185-18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化工、建材产品的价格管理和定价策略的变化。
关键词: 化工建材 市场计划 福建省

内容

20世纪50年代,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工、建材产品,实行市场价。60~70年代,化工、建材产品全部纳入计划分配,不实行市场价。
  1980年,根据国民经济逐步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在价格上体现企业间的竞争,试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以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订价为最高限价,可以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对计划外求援或协作的物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作价。对国家和省计划统一调拨的物资,执行省定供应价格(包括按照规定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供应价和零售价)。各级物资企业,原来搞议价者,一律停止。生产资料开始突破往常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物资供应作价原则,实行“双轨制”,即计划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物资价格体制。
  1984年,除计划内分配的工业生产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对计划外协作、调剂、串换和求援的物资,本着合法经营、费用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物资部门可“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也可“低进高出、高进低出”,在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定价。企业自销的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协作物资,允许以协作价对协作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两厢情愿,平价对协作价进行协作。
  1985年,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的出厂价采用新规定,即取消原定的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的幅度。物资部门计划外组织的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作价,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但须单独立账,年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超过部分上缴当地财政,企业不得分成。1986年,为适应国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计划外资源逐步扩大的新形势,省化工建材公司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的规定,对计划外化工、建材产品按照“随行就市、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年平均销售利润率暂控制在3%以内。
  1988年,鉴于当时工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厂不断地抬高计划外产品的出厂价格,市场出现物价迅猛上涨的局面,对计划外物资开始实行由国家和地方制定产品出厂价的最高限价。凡中央与本省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产品,执行最高限价;未纳入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计划外产品,仍按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作价。计划内、外物资串供和垫供,须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应做到当年归垫,特殊情况要报同级物委批准。
  1992年,除民用爆破器材和部分农用化工产品外,其他化工、建材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价,随行就市,由物资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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