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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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1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价格
分类号: K295.7
页数: 7
页码: 180-18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物资价格管理的发展历程和改革措施,包括不同时期的价格制定原则、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等。
关键词: 化工建材 价格情况 福建省

内容

一、计划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始终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
  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试行中央轻工业部《关于临时供货试行办法》,规定临时供货产品以中央各部分配物资为限。临时供货产品之价格按照国家调拨价格,加上运杂费(按实际搬运费用计算)、保险费(按两个月期限计算)及在调拨价基础上加4%的管理费用 (包括仓储费用、银行利息、自然损耗等)。
  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由商业部定价。国务院确定物价总水平,商业部掌握全国工业品价格总水平,掌握主要市场上主要工业品标准品的批发及零售价格,其余市场上的主要工业品和次要工业品以及主要市场上次要工业品的批发及零售价格,均由地方商业行政部门根据中央规定的价格制度原则和各种差价原则制定。一级站同二级站之间的地区差价,除运杂费外,加综合差率3%~5%。地区差价综合费率的计算办法,按销地的批发牌价倒算,即采取“1一综合差率” 的公式。
  从1958年开始,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的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按照国家调拨价供应。国营和地方国营厂矿全部实行国家调拨价。没有定息的公私合营厂矿、个体手工业户和自负盈亏的供销生产合作社、生产小组所需的统配和部管物资,一律按市场牌价供应。
  20世纪60年代,物资价格管理始终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对物价不合理部分采取分批、分期地、慎重地进行调整”的方针。
  1960年,物资供应机构作价是坚持“保本经营,不加利润”的原则,产品的供应价格=收购价格(或中央统一规定的出厂价)+实际运杂费+银行利息+手续费(办理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及进口物资收取的手续费,省级单位按货款最高收0.7%,最低收0.3%,专、市、县级收1%)。
  1961年,统一全省调拨物资供应价,取消一品多价,采取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办法。货源单一的物资,按进货价加费用作为供应价;进货价格不同的采取附加办法,将货物分类求出附加率,每种产品出售时,按附加率求出附加额,再加国家调拨价(基价)即为供应价。
  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全省统一供应价=国家调拨价×(1+附加率)
  规定附加率为:水泥、玻璃100%,石膏170%,石棉、石棉水泥瓦40%,卫生陶瓷及其他20%,氯化钾150%,漂白粉60%,其他化工产品30%。
  从1962年4月起,取消省定价,实行中央统一供应价,基本上克服了层层加费的不合理现象。统一供应价由基价、定额运杂费、银行贷款利息和管理费4项组成。不论物资来源,凡中央统一定价产品目录中有列出的产品,一律执行中央统一价格;中央价格目录中未列入的产品,则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基价,进口物资按外贸部门到岸价为基价。由专、市到县的定额运杂费,报由专、市物价委员会核定。
  中央统一供应价=(基价+定额运杂费)× (1+1.8%利息+1%管理费)
  1963年,物资部门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户收取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没有纳税和上缴利润的任务。同年,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维修所需的物资,凡属于专项供应(如抗旱、救灾等)的物资,一律按统一供应价供应;凡是供应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工业、手工业、国营零售商店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等,一律按批发价供应,同时规定在批发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为零售价。
  从1964年10月起,取消对统配物资的批发环节,化工建材产品对外供应只保留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物资内部调拨实行管理费分成的办法。
  建材、轻工、化工产品零售价格=供应价×(1+供零差率)规定供零差率为:建筑材料中胶合板15%,除水泥、胶合板、玻璃外的建材8%,轻工产品15%,化工产品中碱类20%,酸类15%,碱类、酸类以外产品8%。
  1965年,省物资厅规定,物资系统内部调拨倒扣率,化工产品为:省对专(市)、专(市)与+(市)之间为1.6%;省、专(市)对县,县与县之间为1.2%。建材、轻工产品为:省对专(市)、专(市)与专(市)之间为2.4%;省、专(市)对县,县与县之间为1.8%。其计算公式为:倒扣金额=调出地统一供应价(或供应价)×倒扣率1966年,全省划分为6个类区,修订水泥统一供应价,即水泥按不同类区在各类区内实行统一供应价。物资统一供应价由出厂价、进货运杂费、经营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5项合成,后3项统称为“综合费用”。
  是年,其他产品的统一供应价=出厂价×(1 +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
  综合费率为:建筑材料4.5%、化工产品3.5%。
  零售价=统一供应价×(1+供零差率)。
  供零差率为:建筑材料中的胶合板、玻璃、水泥15%,其他8%;轻工产品15%;化工产品中的酸、碱类15%,其他8%。
  1967年,根据全国物资系统第5次财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了统一供应价的产品范围。部分化工、建材产品实行全省分地区统一供应价,改变了过去代办性质的进价加费用的作价办法。物资系统的供应价组成内容是出厂价加合理的流转费用。所谓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即由进货运杂费(包括途耗)、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经营管理费和银行贷款利息4项合成。是年,全省化工产品实行6个类区的统一供应价。
  统一供应价=出厂价+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出厂价+综合费用(费率为3.5%)+进货运杂费。物资流转费用中的进货运杂费分省内、省外生产部分以及物资类别、品名核定定额。
  1976年4月,重申水泥出厂、供应价格,并分为4个类区进行调整,确定水泥分类区统一供应价见表6—9。
  1976年8月后,第4类地区水泥供应价改为每吨82元,同时其他标号水泥每一编号每吨差价改为4.3元。
  1977年,化工产品已实行统一供应价的有102种,建筑材料有31种。
  1978年,为贯彻“一地一价”的原则,将全省供应平板玻璃55种不同价格,修订为划分6个类区的统一供应价。
  统一供应价=出厂价× (1+3%途耗率+4.5%综合费率)+定额运杂费全省平板玻璃统一供应价格见表6—10。
  各类区平板玻璃进货费用定额:
  第1类区:2.60元;第2类区:3.10元;第3类区:3.60元;
  第4类区:4.60元;第5类区:5.10元;第6类区:5.60元。
  1979年,实行全国统一供应价的化工产品只有烟胶1种;实行全省统一供应价的有:轮胎、三角带、运输带、传动带、胶管5种,建材产品有金刚石、金属笔、石棉制品(不含石棉水泥瓦)3种;实行全省分类区供应价的化工产品有硫酸等30种,建材产品3种;自行作价的87种。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其中三酸两碱(即硫酸、硝酸、盐酸、烧碱、纯碱)、胶合板、水泥、玻璃的供零差率为15%,其他化工、建材产品为8%。
  1980年,实行向下浮动价。省物价委员会规定轮胎价格向下浮动10%幅度,其他长线产品也实行向下浮动或削价处理。对于计划外求援或协作的化工、建材产品,则根据资源比重、运杂费加综合费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拟定保本供应价。保本价=进货原价×(1+综合费率)+实际进货运杂费,其中化工产品综合费率为3.5%,建材产品为4.5%。
  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批准物资企业作价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并规定销售利润率在3%以下均为合理盈利。
  1983年,国家物资总局进一步指出合理计费的原则是:进货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来确定,其中同一产品不同进货地点的进运杂费应加权平均计算;管理费应以合理经营的中等水平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根据各地区不同条件、合理的库存定额和周转天数以及自有资金所占的比重确定。
  供应价=(出厂价+进货运杂费)×(1+管理费率+贷款利息率+利润率)1983年,各类物资相继取消分类区供应价与省统一供应价,改为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城范围内实行一个供应价,即一地一价。县以下经营网点,在县城供应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城乡差价。
  是年,平板玻璃实行“一地一价”。其计算公式为:省公司和各地(市)分公司(包括所在地的县、市物资局,下同)的供应价=出厂价×(l +3%运输途耗率十4.5%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定额。各县(不包括地区所在地的县,下同)物资局的供应价=分公司供应价+县物资局进货费用定额。
  是年,纯碱实行“一地一价”。地(市)供应价=出厂价×(1+3.5%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各县物资局的供应价=地(市)供应价+县局进货费用定额。各县进货定额,由地(市)物资局提出定额建议数,报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物资总公司备案。
  1984年,水泥实行“一地一价”。地(市)供应价=出厂价×(1+4.5%综合费率+2%途耗)+运杂费定额;各县供应价=地(市)供应价+运杂费定额。
  1985年,省统配水泥供应价作了调整:供应价包括出厂价(南平、龙岩、三明水泥厂的货源比重加权平均价)加综合费率7%,加核定的进货运杂费。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仓储费、途耗、利息、利润率。
  1986年6月,2毫米普通平板玻璃开始实行浮动价格,企业可在国家统一定价基础上上浮20%。9月,化工产品实行“一地一价”。
  是年,建材产品也相继实行“一地一价”,规定其综合费率标准为:水泥7%,进口水泥9%,玻璃7.5%(含损耗率3%),其他建材产品4.5%。门市供应的化工、建材产品的供零差率为:酸碱类15%,其他化工类8%,建材类15%。
  1988年,对15种计划外化工、建材产品综合费率进行限制(15种产品为:天然胶、纯碱、烧碱、电石、硝酸、硝酸铵、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树脂、炸药、雷管、水泥、平板玻璃),供应作价执行计划内同品种费率。供应价=进货价×(1+综合费率)+实际运杂费+应纳税金。个别物资按规定作价后,如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可上报同级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临时销售价格。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化工、建材产品,一律执行最高限价。
  二、市场价
  20世纪50年代,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工、建材产品,实行市场价。60~70年代,化工、建材产品全部纳入计划分配,不实行市场价。
  1980年,根据国民经济逐步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在价格上体现企业间的竞争,试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以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订价为最高限价,可以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对计划外求援或协作的物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作价。对国家和省计划统一调拨的物资,执行省定供应价格(包括按照规定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供应价和零售价)。各级物资企业,原来搞议价者,一律停止。生产资料开始突破往常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物资供应作价原则,实行“双轨制”,即计划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物资价格体制。
  1984年,除计划内分配的工业生产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对计划外协作、调剂、串换和求援的物资,本着合法经营、费用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物资部门可“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也可“低进高出、高进低出”,在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定价。企业自销的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协作物资,允许以协作价对协作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两厢情愿,平价对协作价进行协作。
  1985年,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的出厂价采用新规定,即取消原定的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的幅度。物资部门计划外组织的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作价,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但须单独立账,年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超过部分上缴当地财政,企业不得分成。1986年,为适应国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计划外资源逐步扩大的新形势,省化工建材公司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的规定,对计划外化工、建材产品按照“随行就市、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年平均销售利润率暂控制在3%以内。
  1988年,鉴于当时工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厂不断地抬高计划外产品的出厂价格,市场出现物价迅猛上涨的局面,对计划外物资开始实行由国家和地方制定产品出厂价的最高限价。凡中央与本省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产品,执行最高限价;未纳入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计划外产品,仍按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作价。计划内、外物资串供和垫供,须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应做到当年归垫,特殊情况要报同级物委批准。
  1992年,除民用爆破器材和部分农用化工产品外,其他化工、建材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价,随行就市,由物资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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