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化工建材流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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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0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化工建材流通
分类号: K295.7
页数: 31
页码: 159-189
摘要: 本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化工建材流通领域的购进、销售、价格和储运等方面。
关键词: 物资经济 化工建材 福建省

内容

化工建材是指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两大类物资。1952年以前,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大部分是通过市场进行购销,供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国家对重要的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纳入计划管理,实行按计划分配并由国营企业负责销售供应。化工、建材产品品类繁多,列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主要品种又分为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地管物资三大类。随着经济体制和物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不同时期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化工、建材产品目录也相应地进行修改变动。
  1953~1959年,福建省物资部门还未组建独立的经营化工、建材产品的机构。早期主要是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物资平衡处,后由省计划委员会设物资供应局,负责管理省内生产、棊本建设需用统配、部管物资的计划、申请、平衡、分配工作。化工、建材产品的实物则由省各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供应;民用和生产零星需要,由商业部门负责组织供应。
  1960年7月,福建省物资厅在其属下设立了轻工化工局、建设材料局,以及在各专、市设立各局直属的二级站,负责统配、部管轻工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的调拨、供应等经营业务。1962年12月,按照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业务上垂直的物资管理机构和经营网络的要求,在省物资厅所属的轻工化工局、建筑材料局的基础上,成立中国化工轻工公司福建省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公司福建省公司,原设在各专、市的二级站改为省公司的分公司(福州市则为省公司直属的供应站)。福建省物资厅对所属的中国轻工化工公司福建省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公司福建省公司规定了17条工作任务:(1)根据省的生产、基建计划,负责参与编制有关轻工、化工、建材、纺织、火工、森工等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2)根据中央和省的分配计划,组织有关生产部门进行订货,并执行总公司的调拨任务;(3)根据物资分配计划,负责对各部门需用的轻、化、建等产品的供应工作;(4)根据省的工业生产计划,负责对省内按计划生产的主要统配、部管物资进行收购或统一进行调拨;(5)统一提出审查轻化工产品的进口,并负责管理分配和安排;(6)负责对有关生产、建设部门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物资的生产情况、使用情况,经常向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反映产品意见;(7)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生产企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调节供需双方的关系;(8)办理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的小额订货和小额供货工作;(9)办理本公司签订的调进物资及省内收购物资的财务结算工作;(10)负责搜集、研究并提供本公司经营管理物资的各项消耗定额资料;(11)负责本公司经营管理物资的省内业务经营网络的规划与建设工作;(12)组织召开省轻、化、建产品的调剂交流会;(13)协助审查轻、化、建产品的带料加工工作;(14)检查督促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物资的价格政策与执行情况;(15)负责所属分公司商品流转计划的编制与审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分配;(16)调查研究本省轻、化、建产品的生产、需要及库存情况,为全国平衡提供资料;(17)承办总公司及省物资厅交办的事宜。
  1965年,省物资部门的轻化、建材两个公司系统经营的轻化建材产品共153种,其中:化工87种、轻纺14种、火工5种、建材44种、森工3种。
  1966年,轻工产品划归各级轻工部门经营,此后,省轻化公司系统不再经营轻工产品。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省物资机构包括各专业公司被撤销。
  1969年,轻化、建材业务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综合业务组物资组设立化工组、建材组管理。
  1970年5月,化工业务移给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重工业局,后又移给燃料化工局;建材业务移给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基本建设局。
  1972年4月,恢复省物资管理机构,9月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化工公司、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建材公司。1974年,改称福建省物资局化工公司、福建省物资局建材公司。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两个公司恢复经营、管理的化工、建材物资130种,其中:化工产品77种、火工产品7种、纺织产品1种、建材产品45种。
  1976年经营、管理的物资为211种,1978年为253种。
  1979年7月,两个省公司统一改称为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并将各地、市的化工建材公司改称为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的地、市分公司。
  1980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经营、管理的物资品种达292种,其中:统配化工产品13种、部管化工产品119种、下放化工产品50种;统配建材产品2种、部管建材产品63种、下放建材产品45种。
  1984年经营权下放,把分公司划归各地、市管理,名称改为各该地区(市)的化工建材公司。经营、管理的物资品种不变。省公司对各地、市公司以及各县物资局(经营化工、建材物资方面)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物资分配、供应计划上的统筹安排关系;全省化工、建材物资资源的平衡和衔接全国化工、建材物资订货的统一组织关系。
  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深化了物资分配供应体制的改革,物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比重逐年下降,市场调节的比重逐步上升,由国有物资企业统一管理的物资品种也逐渐减少,但作为企业经营的品类则逐步扩大。
  1990年,由省物资部门管理的化工产品64种,其中:国家统配的17种,部管指令性计划分配的18种,组织产需衔接的29种,其余放开,自由购销。建材产品统配的仅水泥1种、部管的47种,其余自由购销。
  1993年,省计委确定取消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分配制度。自此,全省化工、建材物资全部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省化工建材公司成为纯粹的企业,改称为福建省化工建材总公司,与各地、市化工建材公司变成市场上的伙伴关系、竞争关系,各自独立进行业务经营,并且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
  第一节 购进
  福建省化工、建材物资购进的渠道有:国内购进和进口。国内购进包括计划购进和计划外购进;进口是指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化工、建材物资。20世纪60~70年代,主要是计划购进,计划外资源较少。80年代后,计划购进减少,计划外购进逐渐增长,地方进口物资大量增加。90年代中期以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需用的化工、建材物资全部通过市场自由采购。
  一、国内购进
  1953~1959年,福建省物资部门尚未建立化工、建材产品的供销机构。省内需用的化工、建材产品的主要来源:一部分是国家计划分配,由生产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组织购进;另一部分是中央有关部门调拨,由省商业部门组织购进。1954年福建省实际购进的化工、建材物资有:水泥6500吨,硫酸6吨,烧碱504吨,纯碱17吨,橡胶11吨。到1957年,购进量提高到:水泥49402吨(均为省内生产),硫酸50吨(均为省外调进),烧碱1248吨 (其中省内生产64吨、省外调进1184吨),纯碱1488吨(均为省外调进),橡胶200吨(均为国家分配调进)。
  1958年“大跃进”开始,物资需要量猛增,当年的购进量为:水泥168142吨(其中省内生产78091吨、省外调进90051吨),硫酸335吨(其中省内生产5吨、省外调进330吨),烧碱2243吨(其中省内生产145吨、省外调进1998吨).纯碱2686吨(均为省外调进),橡胶931吨(均为省外调进)。
  1959年购进量为:水泥131665吨(其中省内生产97562吨、省外调进34103吨),硫酸643吨(其中省内生产560吨、省外调进83吨),烧碱4147吨(其中省内生产2459吨、省外调进1688吨),纯碱3400吨(其中省内生产14吨、省外调进3386吨),橡胶1299吨(其中省外调进969吨、进口330吨)。
  1960年购进量为:水泥174674吨(其中省内生产148567吨、省外调进26107吨),硫酸5083吨(均为省内生产),烧碱8054吨(均为省内生产),纯碱3341吨(其中省内生产79吨、省外调进3262吨),橡胶1330吨(其中省外调进1290吨、进口40吨)。
  1961年购进量为:水泥97203吨(其中省内生产91266吨、省外调进5937吨),硫酸5012吨(均为省内生产),烧碱5765吨(均为省内生产),纯碱1853吨(其中省内生产129吨、省外调进1724吨),橡胶1517吨(均为省外调进)。
  1962年购进量为:水泥72178吨(其中省内生产60S17吨、省外调进1〗661吨),硫酸3488吨(其中省内生产3438吨、省外调进50吨),烧碱5178吨(其中省内生产5120吨、省外调进58吨),纯碱2667吨(其中省内生产64吨、省外调进2603吨),橡胶1236吨 (均为省外调进)。
  1963年的购进量为:水泥82627吨(其中省内生产71471吨、省外调进11156吨),硫酸6390吨(均为省内生产),烧碱7186吨(其中省内生产6683吨、省外调进503吨),纯碱4623吨(均为省外调进),聚氯乙烯树脂1410吨(均为省内生产),橡胶712吨(均为省外调进)。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原有的购销制度被取消,物资部门的机构被撤销,物资购销工作改为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即由各生产主管部门分散管理,需用物资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向各种物资的生产部门分别申购,申请分配渠道繁多,流通渠道不畅,各方面反映较多。
  1972年恢复省物资管理和经营机构后,1973年又恢复了对全省化工、建材物资流通的统一管理工作。
  1973~1980年,通过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购进的化工、建材产品总金额为8.03亿元,均为计划内购进,其中:1973年7727万元,1974年6610万元,1975年8279万元,1976年7907万元,1977年10125万元,1978年12566‘万元,1979年12477万元,1980年14627万元。1980年主要物资购进量为:硫酸53吨、烧碱1633吨、纯碱38447吨、橡胶4354吨、轮胎75070套、硝铵炸药1240吨、塑料原料及增塑剂7726吨、水泥371032吨、油毡143420卷、平板玻璃266630重量箱。
  1981年以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逐步减少,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物资逐渐扩大。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除了担负计划分配物资的购进和供应外,不断扩大计划外物资的购进,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满足省内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994年以后,省取消指令性计划分配,所有化工、建材产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购进的物资也全部是计划外购进。其后每年购进的金额为:1994年86863万元,1995年89774万元,1996年56286万元,1997年45361万元,1988年5935万元,1999年49929万元,2000年24772万元。
  二、地方进口
  20世纪80年代,由于省内生产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资需要量急剧增加,国家计划分配的数量无法满足需要。经省政府、省计委批准和安排,省化工建材公司积极开展化建产品的进口业务,用地方外汇从国外、境外购进天然橡胶、人造橡胶、塑料原料、增塑剂等84种化工和建材产品,供应省内生产企业,弥补国家计划分配的不足。1981~1990年共计使用地方外汇12951.77万美元,进口物资实际到货量13.45万吨。进口的化工、建材产品,主要来自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加拿大、巴西、法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西班牙、意大利、圣地亚哥、罗马尼亚、印度、匈牙利、波兰、苏联、卡塔尔、南非、沙特阿拉伯、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和台湾、香港、澳门等30多个国家与地区。
  20世纪90年代以后,化工、建材产品逐步放开经营,各类物资从卖方市场陆续变为买方市场,省政府不再专门安排地方外汇给物资部门经营进口业务。
  第二节 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福建省化工、建材物资主要由私商经营或自产自销。1953~1959年,供应渠道转为:(1)计划申请单位生产和基建用化工、建材产品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供应;(2)市场民用化工和建材产品由商业部门负责供应。
  从20世纪60年代起,全国物资部门建立健全了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和经营网络,全国物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根据福建省物资厅的规定,当时由省化工建材公司经营管理的物资,实行以下几种供应销售办法:
  从省外调进的产品采取以下3种办法:(1)凡按计划固定生产的重点企业,其所需原材料数量大、到达地点集中的,于全国订货时,将分配给该企业的物资指标直接订由该企业收货,并由供需双方径直办理货款结算。(2)凡专用物资或专用性比较强的物资,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于全国订货时,将分配给需用部门的物资指标交由主管单位自行订货、安排。(3)凡用途广、使用单位多及属于通用的物资和其他短线产品,由物资部门统一订货、供应,实行按省计委和物资厅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进行调拨供应或通过省物资部门设在各地的分公司、门市部零售供应。
  省内生产的产品采取以下两种办法:(1)凡生产比较稳定、数量大、不易中转保管的物资,通过产品分配计划,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由生产企业按分配计划或根据物资部门的调拨通知单直接将产品发交需货单位并结算货款。(2)凡列入省生产计划内的统配部管产品,除通过分配计划由供需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以外,其余均由省化工建材公司根据产品品种分别进行收购、组织销售或协助处理。
  以上办法实行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代之为产、供、销“一条龙”的供应办法,即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销售。物资部门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均被撤销。
  1972年9月,福建省物资局化工、建材公司机构恢复以后,从1973年开始,原来的供应办法得到恢复,经营业务得到不断的发展。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比重逐渐减少,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物资的比重逐步扩大,直到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
  一、销售数量
  1954年,省财委分配给计划申请单位的化工建材物资主要有:水泥2200吨、硫酸2.5吨、烧碱220吨、纯碱3吨。当年全省实际消费水泥6500吨、硫酸6吨、烧碱504吨、纯碱17吨、橡胶11吨。至1957年,全省主要化工、建材产品供应水平达到:水泥41531吨(其中供应省内消费26531吨、供应出口15000吨),硫酸45吨,烧碱1139吨,纯碱1289吨,橡胶226吨。
  1958年“大跃进”开始,主要物资供应量进一步增长。当年的供应量为:水泥170727吨、硫酸309吨、烧碱2400吨、纯碱2416吨、橡胶769吨。
  1959年供应量为:水泥128730吨、硫酸309吨、烧碱3767吨、纯碱3016吨、橡胶1409吨。
  1960年供应量为:水泥171595吨(其中供应省内消费171545吨、调出省外50吨),硫酸4383吨,烧碱7942吨(其中供应省内消费7607吨、调出省外335吨),纯碱3078吨,橡胶1159吨。
  1961年供应量为:水泥104879吨,硫酸5356吨,烧碱6297吨(其中供应省内消费4679吨、调出省外1618吨),纯碱2347吨,橡胶1362吨。
  1962年供应量为:水泥75312吨,硫酸3461吨,烧碱5296吨(其中供应省内消费3979吨、调出省外1317吨),纯碱2186吨,橡胶1006吨。
  1963年的供应量为:水泥74358吨,完成供应计划的100%;平板玻璃59837标箱,完成计划的96%;油毛毡32274卷,完成计划的91.6%;硫酸6127吨,完成计划的100.8%;烧碱7134吨,完成计划的104.6%;纯碱3996吨,完成计划的97.7%;橡胶785吨,完成计划的79.5%;纯苯929吨,完成计划的125.6%;聚氯乙烯1456吨,完成计划的127%;轮胎11721套,完成计划的104%。这一年物资供应工作执行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贯彻农、轻、重的方针,大力支援了农业和轻工市场的需要。支援农业和支援轻工市场的8种主要化工产品,比1962年均有较大的增长。硫酸増长83.4%,烧碱增长22.3%.纯碱增长24.5%,纯苯增长52.8%,聚氯乙烯增长323%,漂白粉增长110%,电石增长58.8%,增塑剂增长508%。在支援农业方面,首先保证了化肥、农药的生产,如生产过磷酸钙用的硫酸,全年计划安排4408吨,实际供应5752吨,超额30%;生产农药用的纯苯,计划安排780吨,实际供应929吨,超额20%。
  1964~1972年化工建材主要物资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见表6—6。
  1973年,随着省物资部门管理和经营机构的恢复,物资供应体制恢复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做法,物资经营管理制度也恢复正常。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的销售金额逐年上升。其中:1973~1981年,均为计划内销售,1982~1995年为计划内销售与计划外销售并举,而计划外销售则逐年扩大;1996年以后,全部为计划外销售。
  二、销售方法
  在物资部门经营机构存续期间,根据省物资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保证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的物资工作方针,搞好销售服务,千方百计方便用户。主要销售方法有:
  (一)直达供应
  为减少中转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各级化工建材公司对有接货储存能力又能达到当时国家规定的订货数量起点的化工建材产品用量大户,一律组织直达供货,由供需双方直接按分配计划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化建公司不收任何费用。由于化工产品具有腐蚀、剧毒、易挥发等特性,主要采取直达供应。1963年,全省化工产品直达供应82个品种,直达供应量占供应总量的65%。1964年,省外调进的化工建材物资,直达供应占71%,省内产品采取产需直接见面的占85%。1981~1986年,全省硫酸直达供应量占供应总量的92%~96%、烧碱占65%~94%、纯碱占28%~78%、橡胶占8%~47%。1990年,直达供应硫酸占94%、烧碱占80%、纯碱占24%。之后,对有接货储存能力的化工产品用户,仍继续实行直达供应。
  (二)网点销售
  化工建材产品的销售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求差异极大.很多产品不便于储存和保管。物资部门的销售网点供应了广大用户的小、少、难、急需求,解决了用户无仓储条件的困难。1980年,福建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的销售网点有32个,其中:公司12个,供应站2个,门市部12个,联营单位2个,委托经、代销点4个,劳动服务站1个。1980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供应民用水泥2.4万吨,平板玻璃2万标准箱,民用纯碱1000吨。在门市开展“五拆”(水泥拆包、油毡拆卷、轮胎拆套、液体化工拆零、固体化工拆袋)供应。“三带一管”采取“整批进货,就店零售”。1988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14个门市部的零售额为5835万元。
  (三)上门服务
  从1964年开始,各级化工建材公司普遍建立了生产服务队,开展下乡下厂,上门服务。首先,通过调查,建立服务对象——生产企业的供应档案,然后根据用户不同要求,开展“二送”(送单上门、送货上门)、“五代一调”(代解款、代办运输、代办准运证、代处理积压物资、代办咨询和调度调剂)业务,并组织工厂搞好节约代用工作。1965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的生产服务队采取“电话联系、预约开单,送单上门、结算上门,一次直拨、分批结算,租赁容器、送货上门,看样选购、分斤破两”等办法,搞好供应服务。全年服务供应326万元,占该站当年总供应量的39%,为企业调剂串换86次,处理积压物资125万元。这种备受用户欢迎的服务供应方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物资部门的机构被撤销而中断。20世纪70年代末期重新恢复。1979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重组物资服务队,由省公司1名副经理兼队长,抽调业务人员15名参加,并配备装卸工10名,制订服务队工作条例,做到“急生产之所急,想生产之所想,练业务基本功,为用户服好务”,一年中,服务队下厂295人次,送货上门148车、565吨。
  (四)“四就”直拨销售
  “四就”销售是将化工产品或建筑材料物资就站(车站),就港(港口码头),就车船(原车、原船),就厂(供货厂)直接供应给用户,不经过仓库中转的销售方法。这是减少流转环节、降低物资损耗、节省费用、减轻仓库压力的好办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省化工建材公司对省外调进物资,凡是用户愿意直接从车站、码头提货的,经事先计划组织,都采取就站、就码头直接分运,供应用户。1979年,该公司开始接运进口水泥,主要由福州马尾港和厦门港两个港口接货。1986年该公司又先后开辟了宁德三都澳、福鼎沙埕、泉州后渚3个新港口。1987年又开辟了莆田秀屿、东山西埔两个港口。凡载运进口水泥的轮船到达港口,该公司根据事先船期预报,积极联系用量较大的用户,做好计划组织安排,采取用驳船直接靠拢大轮接受卸货,将水泥就船直接调拨供应用户,节省了入、出库装卸运输费用。1989年全省化工建材物资吞吐量为152.84万吨,其中“四就”直拨58.17万吨,占38.71%。
  (五)配套承包供应
  1980年后,各地化工建材公司首先对生产规模小、产品不定型的社队企业采取以长带短,组织几种产品配套供应,做到按质按量,及时供应,价格合理,后又扩大到跨行业组织配套供应。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对塑料工业、日用玻璃工业所需化工产品全部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省化工建材公司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福建炼油厂等所需的建筑材料在实行配套承包供应中,采取派出供应小组,深入工地,送货上门供应水泥4.2万吨、平板玻璃3576重量箱、白水泥82吨、沥青420吨等物资,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六)平板玻璃开片供应
  1979年,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开始推行平板玻璃开片供应,大大提高了平板玻璃的综合利用率。用户购买整箱玻璃自己开片,出材率最多为75%,由化工建材公司(多数公司设有专门的玻璃开片供应门市部)开片供应,成材利用率可达90%以上,玻璃开片后的边角料,可进行综合利用,加工成眼镜片、验血片、幻灯片、嵌缝条、手电筒蒙及工艺品盒盖等。
  (七)石棉橡胶板套裁成型供应
  1965~1975年,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开展石棉橡胶板套裁成型供应,节约石棉橡胶板440吨。省化工建材公司福州供应站委托福州丝钉厂加工场开展成型供应,福州市700多家工矿企业提供成型模样,建立档案,按时供应。成型供应利用率达75%以上,边角料可回收生产石棉板。
  (八)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是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不用包装,直接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把水泥装运到使用单位。散装水泥可以节约水泥袋,节省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1990年,省化工建材公司与福建水泥厂、省物资厅福州仓库联营,成立福建省建福散装水泥联合公司,在福州建立了总库容为7500吨、年中转散装水泥为20万吨的散装水泥中转库。该库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总投资1472万元。1992年建成投产后,至2000年共中转供应150多万吨散装水泥。
  第三节 价格
  一、计划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始终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
  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试行中央轻工业部《关于临时供货试行办法》,规定临时供货产品以中央各部分配物资为限。临时供货产品之价格按照国家调拨价格,加上运杂费(按实际搬运费用计算)、保险费(按两个月期限计算)及在调拨价基础上加4%的管理费用 (包括仓储费用、银行利息、自然损耗等)。
  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工业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由商业部定价。国务院确定物价总水平,商业部掌握全国工业品价格总水平,掌握主要市场上主要工业品标准品的批发及零售价格,其余市场上的主要工业品和次要工业品以及主要市场上次要工业品的批发及零售价格,均由地方商业行政部门根据中央规定的价格制度原则和各种差价原则制定。一级站同二级站之间的地区差价,除运杂费外,加综合差率3%~5%。地区差价综合费率的计算办法,按销地的批发牌价倒算,即采取“1一综合差率” 的公式。
  从1958年开始,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的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按照国家调拨价供应。国营和地方国营厂矿全部实行国家调拨价。没有定息的公私合营厂矿、个体手工业户和自负盈亏的供销生产合作社、生产小组所需的统配和部管物资,一律按市场牌价供应。
  20世纪60年代,物资价格管理始终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对物价不合理部分采取分批、分期地、慎重地进行调整”的方针。
  1960年,物资供应机构作价是坚持“保本经营,不加利润”的原则,产品的供应价格=收购价格(或中央统一规定的出厂价)+实际运杂费+银行利息+手续费(办理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及进口物资收取的手续费,省级单位按货款最高收0.7%,最低收0.3%,专、市、县级收1%)。
  1961年,统一全省调拨物资供应价,取消一品多价,采取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办法。货源单一的物资,按进货价加费用作为供应价;进货价格不同的采取附加办法,将货物分类求出附加率,每种产品出售时,按附加率求出附加额,再加国家调拨价(基价)即为供应价。
  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全省统一供应价=国家调拨价×(1+附加率)
  规定附加率为:水泥、玻璃100%,石膏170%,石棉、石棉水泥瓦40%,卫生陶瓷及其他20%,氯化钾150%,漂白粉60%,其他化工产品30%。
  从1962年4月起,取消省定价,实行中央统一供应价,基本上克服了层层加费的不合理现象。统一供应价由基价、定额运杂费、银行贷款利息和管理费4项组成。不论物资来源,凡中央统一定价产品目录中有列出的产品,一律执行中央统一价格;中央价格目录中未列入的产品,则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基价,进口物资按外贸部门到岸价为基价。由专、市到县的定额运杂费,报由专、市物价委员会核定。
  中央统一供应价=(基价+定额运杂费)× (1+1.8%利息+1%管理费)
  1963年,物资部门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户收取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没有纳税和上缴利润的任务。同年,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维修所需的物资,凡属于专项供应(如抗旱、救灾等)的物资,一律按统一供应价供应;凡是供应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工业、手工业、国营零售商店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等,一律按批发价供应,同时规定在批发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为零售价。
  从1964年10月起,取消对统配物资的批发环节,化工建材产品对外供应只保留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物资内部调拨实行管理费分成的办法。
  建材、轻工、化工产品零售价格=供应价×(1+供零差率)规定供零差率为:建筑材料中胶合板15%,除水泥、胶合板、玻璃外的建材8%,轻工产品15%,化工产品中碱类20%,酸类15%,碱类、酸类以外产品8%。
  1965年,省物资厅规定,物资系统内部调拨倒扣率,化工产品为:省对专(市)、专(市)与+(市)之间为1.6%;省、专(市)对县,县与县之间为1.2%。建材、轻工产品为:省对专(市)、专(市)与专(市)之间为2.4%;省、专(市)对县,县与县之间为1.8%。其计算公式为:倒扣金额=调出地统一供应价(或供应价)×倒扣率1966年,全省划分为6个类区,修订水泥统一供应价,即水泥按不同类区在各类区内实行统一供应价。物资统一供应价由出厂价、进货运杂费、经营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5项合成,后3项统称为“综合费用”。
  是年,其他产品的统一供应价=出厂价×(1 +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
  综合费率为:建筑材料4.5%、化工产品3.5%。
  零售价=统一供应价×(1+供零差率)。
  供零差率为:建筑材料中的胶合板、玻璃、水泥15%,其他8%;轻工产品15%;化工产品中的酸、碱类15%,其他8%。
  1967年,根据全国物资系统第5次财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了统一供应价的产品范围。部分化工、建材产品实行全省分地区统一供应价,改变了过去代办性质的进价加费用的作价办法。物资系统的供应价组成内容是出厂价加合理的流转费用。所谓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即由进货运杂费(包括途耗)、仓储费(包括保管库耗)、经营管理费和银行贷款利息4项合成。是年,全省化工产品实行6个类区的统一供应价。
  统一供应价=出厂价+合理的物资流转费用=出厂价+综合费用(费率为3.5%)+进货运杂费。物资流转费用中的进货运杂费分省内、省外生产部分以及物资类别、品名核定定额。
  1976年4月,重申水泥出厂、供应价格,并分为4个类区进行调整,确定水泥分类区统一供应价见表6—9。
  1976年8月后,第4类地区水泥供应价改为每吨82元,同时其他标号水泥每一编号每吨差价改为4.3元。
  1977年,化工产品已实行统一供应价的有102种,建筑材料有31种。
  1978年,为贯彻“一地一价”的原则,将全省供应平板玻璃55种不同价格,修订为划分6个类区的统一供应价。
  统一供应价=出厂价× (1+3%途耗率+4.5%综合费率)+定额运杂费全省平板玻璃统一供应价格见表6—10。
  各类区平板玻璃进货费用定额:
  第1类区:2.60元;第2类区:3.10元;第3类区:3.60元;
  第4类区:4.60元;第5类区:5.10元;第6类区:5.60元。
  1979年,实行全国统一供应价的化工产品只有烟胶1种;实行全省统一供应价的有:轮胎、三角带、运输带、传动带、胶管5种,建材产品有金刚石、金属笔、石棉制品(不含石棉水泥瓦)3种;实行全省分类区供应价的化工产品有硫酸等30种,建材产品3种;自行作价的87种。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其中三酸两碱(即硫酸、硝酸、盐酸、烧碱、纯碱)、胶合板、水泥、玻璃的供零差率为15%,其他化工、建材产品为8%。
  1980年,实行向下浮动价。省物价委员会规定轮胎价格向下浮动10%幅度,其他长线产品也实行向下浮动或削价处理。对于计划外求援或协作的化工、建材产品,则根据资源比重、运杂费加综合费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拟定保本供应价。保本价=进货原价×(1+综合费率)+实际进货运杂费,其中化工产品综合费率为3.5%,建材产品为4.5%。
  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批准物资企业作价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并规定销售利润率在3%以下均为合理盈利。
  1983年,国家物资总局进一步指出合理计费的原则是:进货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来确定,其中同一产品不同进货地点的进运杂费应加权平均计算;管理费应以合理经营的中等水平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根据各地区不同条件、合理的库存定额和周转天数以及自有资金所占的比重确定。
  供应价=(出厂价+进货运杂费)×(1+管理费率+贷款利息率+利润率)1983年,各类物资相继取消分类区供应价与省统一供应价,改为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城范围内实行一个供应价,即一地一价。县以下经营网点,在县城供应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城乡差价。
  是年,平板玻璃实行“一地一价”。其计算公式为:省公司和各地(市)分公司(包括所在地的县、市物资局,下同)的供应价=出厂价×(l +3%运输途耗率十4.5%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定额。各县(不包括地区所在地的县,下同)物资局的供应价=分公司供应价+县物资局进货费用定额。
  是年,纯碱实行“一地一价”。地(市)供应价=出厂价×(1+3.5%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各县物资局的供应价=地(市)供应价+县局进货费用定额。各县进货定额,由地(市)物资局提出定额建议数,报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物资总公司备案。
  1984年,水泥实行“一地一价”。地(市)供应价=出厂价×(1+4.5%综合费率+2%途耗)+运杂费定额;各县供应价=地(市)供应价+运杂费定额。
  1985年,省统配水泥供应价作了调整:供应价包括出厂价(南平、龙岩、三明水泥厂的货源比重加权平均价)加综合费率7%,加核定的进货运杂费。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仓储费、途耗、利息、利润率。
  1986年6月,2毫米普通平板玻璃开始实行浮动价格,企业可在国家统一定价基础上上浮20%。9月,化工产品实行“一地一价”。
  是年,建材产品也相继实行“一地一价”,规定其综合费率标准为:水泥7%,进口水泥9%,玻璃7.5%(含损耗率3%),其他建材产品4.5%。门市供应的化工、建材产品的供零差率为:酸碱类15%,其他化工类8%,建材类15%。
  1988年,对15种计划外化工、建材产品综合费率进行限制(15种产品为:天然胶、纯碱、烧碱、电石、硝酸、硝酸铵、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树脂、炸药、雷管、水泥、平板玻璃),供应作价执行计划内同品种费率。供应价=进货价×(1+综合费率)+实际运杂费+应纳税金。个别物资按规定作价后,如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可上报同级物价委员会批准,执行临时销售价格。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化工、建材产品,一律执行最高限价。
  二、市场价
  20世纪50年代,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工、建材产品,实行市场价。60~70年代,化工、建材产品全部纳入计划分配,不实行市场价。
  1980年,根据国民经济逐步实行以计划调节为主、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在价格上体现企业间的竞争,试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以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订价为最高限价,可以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对计划外求援或协作的物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作价。对国家和省计划统一调拨的物资,执行省定供应价格(包括按照规定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供应价和零售价)。各级物资企业,原来搞议价者,一律停止。生产资料开始突破往常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物资供应作价原则,实行“双轨制”,即计划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物资价格体制。
  1984年,除计划内分配的工业生产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对计划外协作、调剂、串换和求援的物资,本着合法经营、费用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物资部门可“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也可“低进高出、高进低出”,在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定价。企业自销的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协作物资,允许以协作价对协作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两厢情愿,平价对协作价进行协作。
  1985年,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的出厂价采用新规定,即取消原定的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的20%的幅度。物资部门计划外组织的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作价,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但须单独立账,年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超过部分上缴当地财政,企业不得分成。1986年,为适应国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计划外资源逐步扩大的新形势,省化工建材公司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的规定,对计划外化工、建材产品按照“随行就市、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年平均销售利润率暂控制在3%以内。
  1988年,鉴于当时工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厂不断地抬高计划外产品的出厂价格,市场出现物价迅猛上涨的局面,对计划外物资开始实行由国家和地方制定产品出厂价的最高限价。凡中央与本省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产品,执行最高限价;未纳入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计划外产品,仍按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作价。计划内、外物资串供和垫供,须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应做到当年归垫,特殊情况要报同级物委批准。
  1992年,除民用爆破器材和部分农用化工产品外,其他化工、建材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价,随行就市,由物资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
  第四节 储运
  一、仓库
  1960年,物资供应工作在执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分配过程中,出现了物资调度不灵、管理分散、仓库层次过多、物资周转不快、费用开支增大等情况。同年11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60)省物梁字第5931号通知精神,实行统一仓库、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供应的办法,将省各工业主管厅局仓库移交给物资部门管理。但在移接过程中,由于各部门思想认识不一致,工作中发生了不协调现象,以致第二年又不得不进行退库处理。1962年底,省物资部门各专公司成立后,各公司没有设立储运管理机构和配备仓库设施,储运工作由省物资厅统一管理。化工、建材产品由省物资厅直属的福州仓库和邵武仓库负责保管、存放和调运。省化工建材公司把年度、半年度化工〔建材产品订货合同汇总表和订货合同副本,分送各到货仓库,代办储运业务。有关到货仓库根据订货合同所列的到货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到站、发站、发货单等内容,申报要车计划,准备库容,组织接货、储存,并按省公司调拨通知单安排发货。
  1982年4月,省化工建材公司接管本公司的储运管理工作,但省物资厅直属的福州仓库、邵武仓库、闽清仓库、三明仓库等仍继续负责省公司化工、建材产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为了解决省物资厅直属仓库库容不足的问题,省化工建材公司从1982年到1990年,投资324万元,新建、改建一批自有仓库,共占地28424平方米,建筑面积8272平方米,露天货场3200平方米。另外,采取租赁办法,租用并改造了一批仓库。
  (一)新建、改建仓库
  1.枕峰仓库
  1982年6月,省化工建材公司购买了原闽侯县祥谦公社枕峰大队造纸厂厂房,改建为化工产品中转仓库,占地面积39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91平方米。枕峰仓库不能适应化工经营业务需要,1986年11月经省物资厅批准撤销,仓库设施转卖给闽侯县水产公司。
  2.群英仓库
  群英仓库库址在福州市大根路32号(“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把大根路改名为群英路,故沿称群英仓库),原系省轻工厅礼堂。1970年3月,省革委会、福州军区房管办公室决定,移交省革命委员会燃料化工局福州供应站,作为化工建材产品门市供应仓库。省化工建材公司机构恢复后,接收了该仓库。1981年5月,把旧礼堂结构拆除,新建4层仓库,建筑面积1152平方米,投资12.9万元,1983年交付使用,作为化工、建材产品小额供应业务的储存仓库。
  3.马尾仓库
  1986年,省化工建材公司在马尾开发区集装箱码头附近,征地面积13334平方米,新建马尾仓库。1989年建成2层框架结构仓库1座,建筑面积2046平方米,水泥铺面露天货场3200平方米,车房、配电房等附属工程315平方米,总投资288.5万元。
  4.登云仓库
  登云仓库系化工产品专用危险品仓库,原属省物资厅福州仓库,1984年移交省化工建材公司管理。占地面积19870平方米,有库房9座,建筑面积1666平方米。
  (二)租赁仓库
  1.鹤林仓库
  鹤林仓库设在福州铁路东站左侧。1982年9月,省化工建材公司向福州市台江乡鹤林村租用该地作为货场,占地面积1259平方米,其中简易仓库162平方米。1984年,利用货场空地,简易搭盖仓库3座(其中车库1座),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投资3.6万元。1990年10月租期届满,停止使用,退还鹤林村。
  2.民政仓库
  1981年3月至1982年8月,省化工建材公司租用福州市民政局仓库,存放进口化工产品2万化,代办保管、发货。
  3.外贸仓库
  省外贸仓储公司直属仓库中,由省化工建材公司租用的有樟林、鼓山、马江、李厝山等仓库。
  樟林仓库设在福州市鼓山乡樟林村。1983年5月由省化工建材公司租用,存放进口烟胶、“三烯”(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二丁酯、尿素、纯碱、硼酸、顺丁胶、丁苯胶等化工产品,年储存量2000~3000吨。
  鼓山仓库设在福州市鼓山乡廨院村,主要存放进口“三烯”、橡胶等化工产品。
  4.九五部队甘蔗铁路专用线及仓库
  1988年6月省化工建材公司租用该处铁路专用线和危险品仓库916平方米、存放空桶的仓库600平方米。存放化工危险品物资有:甲苯、二甲苯、甲醇、冰醋酸、纯苯、丙酮、丁醇、辛醇等。委托该部队代理槽车收货和卸空回送。
  5.洋里仓库
  洋里仓库设在福州市鼓山乡洋里村,原系洋里木箱厂仓库。1987年7月,省化工建材公司开始租用。仓库面积1100平方米,存放2级、3级易燃、腐蚀性化工物资,主要存放产品有:二丁酯、发泡聚苯乙烯、烟胶、轮胎、纯碱、“三烯”、精萘、苯酚、甲醛等。同时,由省化工建材公司投资,在该处新建仓库4座,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租赁期20年。
  除省化工建材公司外,各地、市化工建材分公司自成立以后,随着业务的日益发展,都在不断地投资建设仓库、料棚和露天货场等仓储设备。到1995年底,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仓库占地面积已达278533平方米,建成库房面积65407平方米、简易料棚6657平方米、露天货场4542平方米,拥有铁路专用线2股、长800米,载重汽车36部、167吨位,移动式起重设备3台、4.5吨。
  二、储存管理
  1982年省化工建材公司筹建自有仓库以后,立即着手建立、健全仓库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仓储管理工作。在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内组织交流仓库管理的经验。经过不断学习、实践、总结,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省化工建材公司系统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
  (一)分区、分库储存制度
  化工、轻工产品、民用爆破器材及纺工物资,有酸性、碱性、中性、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特性,根据物资不同性质分区、分库隔离储存,不可混储、混运。爆炸物资单独存放在专门的危险品仓库,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同放一库,对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遇水燃烧和怕哂的物资不能在露天存放.怕冻的物资应在温库内存放。水泥设置单独库区,做到既方便用户提货,乂防止水泥粉尘污染其他库区。
  (二)入库验收制度
  物资人库时,根据合同、货票.检验品种、数量、规格、型号和质量.化工产品人库验收质量的方法,一般以感官检查为主,运用“看、听、嗅、摸、验”五字法。“看”,用眼查看物资有无潮解、风化、溶化、龟裂、变色、夹杂物品.包装有无破损、锈蚀。“听”,用听觉鉴别容器是否有破裂声,容器内物资是固体或液体。“嗅”,用嗅觉鉴别包装外表是否有异味发生,确定物资有无渗漏、发霉、发热等。“摸”,用手摸测物资有无结块、粘结、发热,包装有无损坏。“验”,运用仪器或试验进行测定,鉴别物资的性质。
  (三)保养制度
  建立“三查”、“三勤”制度。“三查”即每日上班查、中午查、下班查,查物资是否变质老化、变形,查锈蚀、破损、渗漏,查库房有无异味等。严格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联系、勤处理。每季组织一次大检查,防火、防暑、防冻、防汛、防台风、防霉烂、防虫蛀等。在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计,防止高温环境下有的化工产品自燃、自爆或挥发,建立检查记录制度,及时通风、散潮、降温和倒垛,防止损失和事故发生。
  (四)保管制度
  库存物资堆垛实行“五五化”,即以“五”为基数堆放物资,便于点数、便于发货、便于检查和提高单位面积的库存量。如袋装水泥,以脚子计算,每个脚子堆10包.两个脚子为1吨。对库存物资实行分类、分批、分档存放。对物资保管实行“五定”制度,即对库存物资定品种、定库位、定堆放高度、定保管员、定保管要求。对出入库物资及时记账、登卡,要求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五)安全制度
  对化工产品的装卸、搬运,做到安全操作。操作人员根据化工产品的危险情况,分别穿着相应的防护服,搬运化工产品应轻拿轻放。在库区严禁明火及吸烟,防止摩擦和冲击引起火灾,防止电器引起火灾,防止化学物品引起火灾,防止聚集的日光引起火灾等。配备安全设施和警卫人员,确保储存物资的安全。每逢重大节日,专门布置安全保卫,公司领导亲自带班,带领有关人员,巡回各仓库,检查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六)物资盘点制度
  保管员每日对收发动态物资盘点一次,每月盘点保管物资的1/3,每季全盘一次。年终组织由仓库、财务、业务、保卫等人员共同盘点检查,造出库存物资清册。通过盘点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三、调运工作
  福建省大部分化工、建材产品购自省外。20世纪50~70年代,进省铁路运力非常紧张,车皮实行计划分配。省化工建材公司在统一组织订货的过程中,要花很大精力做好车皮的申请和衔接工作,以保证所订的各种物资能够拿到、运到,供应省内生产建设需要。化工、建材产品的调运,根据不同的品类采取不同的调运方式。液体化工产品采用槽罐车调运,省内水泥采取龙车调运,进口物资使用海轮调运。
  从1979年起,省化工建材公司开始接运进口水泥,主要依靠福州马尾港和厦门港两个港口接货,由于2个港口接运能力限制,中转运输费用增加,而且会发生压港现象,影响进口水泥进省数量。1986年该公司先后开辟了宁德三都澳、福鼎沙埕、泉州后渚3个新港口,使运输流向更趋合理,合计接运进口水泥2.54万吨。1986年4月,大连远洋公司“嘉阴关”轮运载朝鲜水泥6300吨,第一艘抵达三都澳港。7月17日,浙江远洋公司“椒江”轮4航次、5航次运载朝鲜水泥6000吨及6050吨,先后到达三都澳港。1986年直达宁德进口水泥18350吨,不仅为宁德地区节约运输费用9万多元,而且解决福州、厦门两港水泥压港问题,增加福建口岸吞吐能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1987年,该公司又开辟莆田秀屿、东山西埔2个港口,使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宁德、莆田6个沿海地、市都具备进口水泥接运能力,增加进省水泥数量,供应生产建设需要,为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物资流通打下基础。
  福建需要的纯碱,主要由大连化工厂供应。1974年以前,依靠铁路运输,或由大连港船运至上海港,再由上海港中转铁路、水路进省。1974年以后,上海港务日益繁忙,无法承受大连纯碱中转任务。1974年10月,省化工建材公司积极联系省航运部门采取租船去大连自运纯碱的办法,由省公司与省轮船公司签订租船协议,利用福建出省轮船,由上海港或天津港放空去大连,再由大连装运纯碱直达泉州、厦门、福州马尾等港口,保证供应厦门新华玻璃厂等企业的生产需要。1975~1990年,全部采取租船办法,去大连自运纯碱,及时供应省内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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