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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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价格
分类号: F259.22
页数: 5
页码: 151-155
摘要: 本节主要涵盖了福建省机电产品计划价(供应价)的发展历史,包括20世纪50年代至1990年代各个阶段的计划价(供应价)制度变化以及相关费率、作价公式的调整情况。同时,还描述了机电产品市场价的发展过程,包括价格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市场价实行的时间节点。
关键词: 机电产品 价格情况 福建省

内容

一、计划价(亦称供应价或调拨价)
  机电产品计划价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供应价。20世纪50年代,福建省机电产品计划价是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厂价进行结算。
  1961年,福建机电产品实行全省统一供应价。其作价公式:全省统一供应价=国家调拨价× (1+15%附加率)。
  1963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先后印发《关于物资部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物资部门机电产品进货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产品供应价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向用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作价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没有纳税和上缴利润任务)的保本经营。机电产品供应价的计算公式:
  供应价=进货价(出厂价)+物资流转费用
  =进货价+进货费用(运杂费)+综合费用(即管理费,仓储费+银行利息)或供应价=进货价×(l +物资流转费率)
  =进货价×(l +进货费率+综合费率)
  从1963年6月1日起,福建省物资供应厅决定实行机电产品统一供应价的收费标准:管理费率为1.8%;运杂费率实行分类收取率办法:机械类(包括配套机械),电焊条、仪器仪表、电讯产品为5.2%;工具、轴承类为3.2%;研磨工具及矽碳棒、汽车、拖拉机、特殊灯泡为8.2%。物资部门之间调拨,省对专(市)、专(市)对专(市)之间倒扣1.4%;省、专(市)调县倒扣1%。物资部门系统内调拨价的作价公式为:系统内调拨价=进货价×(1+进货费率+综合费率一倒扣率)。门市零售价的作价公式为:零售价==进货价(供应价)×(1+零售差价率)。其中,零售差价率电工类15%,其他机电二、三类产品为10%。
  1967年,省物资厅决定,对全省各级机电公司的机电产品统一供应价收费率(标准)作了调整,分为4种类型地区县(市)的收取。同时,规定了各类机电产品省内、外物资系统内部调拨倒扣率。
  1973年,调拨给省外物资系统内部的倒扣率,由1.8%改为1.2%,并取消调拨给省直厅、局供销部门的机电产品倒扣办法。
  1978年9月,福建省物资局对机电产品的收费标准(物资流转费率)作了调整:一、二类机电产品收费标准由原来的6.6%和5.8%统一调高到7%;轴承、工矿配件、三类机电产品统一提高到10%。统一供应价作价公式为:统一供应价=出厂价×(1+物资流转费率)。零售价=统一供应价×(l +10%)。系统内调拨价=统一供应价×(1—倒扣率),其中倒扣率:省外1.2%,省内、地(市)、县3%。
  1979年,物资部门之间的产品调拨价“倒扣率”为“减收费率”,省机电公司对各地(市)的减收费率分别为:福州1%,厦门2%,建阳、三明、莆田4%,尤溪、龙岩、晋江5.5%,宁德7%;地(市)之间一律减收3%。作价公式:系统内调拨价=统一供应价×减收费率。各地(市)对县(市)局的产品调拨,凡按出厂价开单的,亦比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后,省、地(市)两级进销差价比过去有了减少。
  1980年,国家物资总局在南京召开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提出物资部门的收费原则,由原来的“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批准物资企业作价(收费)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并规定物资企业的盈利应主要从改善经营管理、扩大销售、节约物资流转费用中取得,规定销售利润在3%以下为合理盈利。同年,机电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市场价格的机电产品逐步增多。
  1983年以后,福建省物资部门征得省物委同意,对计划内物资的统一供应价进行了改革,相继取消分类区供应价与省统一供应价,实行一地一价。1984年,取消系统内按不同地区减收费率,改为系统内调拨〔包括省、地(市)、县三级之间〕一律减收费率为2%。
  机电产品一地一价、作价公式为:供应价=出厂价×(1+综合费率+运杂费率)。
  1985年,福建省机电公司系统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实行计划调拨价,省物委确认全省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的合理利润率为1.5%~2.5%。
  1986年,为更好地支持贫困县,福建省物资局决定,省机电公司对11个贫困县(注:福建省初期定11个,后增加到17个贫困县)采取减少中转环节,计划内产品增加0.5%倒扣优惠政策。
  1993年,只有少量机电产品实行计划分配,计划价格已和市场价格并轨,省机电公司系统计划价停止执行。
  二、市场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福建机电产品实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
  50~70年代,除计划分配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实行计划价(供应价)外,其他三类产品由地方定价,有部分产品实行市场价。
  1980年,根据国家一机部《关于颁发机械产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若干机械产品试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以部统一定价为最高限价,可以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可下浮动价格产品有(产品暂行目录):机床、空压机、高中压阀门、量刃具、磨具、液压件、气动件、千斤顶、电动葫芦、仪器仪表及元件、汽车配件、电焊机、绝缘材料、低压电器元件、机床电器、硅元件等产品。由物资部门组织及供应的计划外资源产品,按保本价,即按实际进货原价及进货运杂费加收综合费率计算,其中机电三类产品和其他机电的综合费率分别为6%、4%。从1984年3月6日起,机电产品收费率一律提高0.5%。
  1984年6月,根据福建省物委、省计委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计划外物资允许有3%的销售利润率。此后,计划外物资作价在综合费率中加上3%的利润率,实行保本微利价。
  1985年2月,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规定: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取消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竞争。1985年3月,福建省物委取消原对计划外物资价格不超过3%的销售利润率的规定。省机电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先后建立了价格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业务、物价等人员组成。价格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随行就市,在低于市场价格下,自行确定机电产品市场价格。当年,省物委制定作价原则,并相应下放审批权,规定两级综合差率和两级综合差率分成。地、市、县进货运杂费率由地、市、县物委核定。县物资局对外供应作价办法,在地市供应价格基础上再加合理综合差率,由县物委核定。
  1989年,福建省物委对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及计价原则进一步明确.规定:(1)各经营单位经营计划外重要的生产资料,凡中央和省有规定最高限价的都要严格执行;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品种,经营企业可按顺加作价办法,即实际进货价×(1+省定综合费率)+合理运杂费+应纳税金。(2)个别计划外重要的生产资料,按上述作价公式作价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防止转手倒卖,经同级物委批准,可核定临时销售价格。(3)未纳入省物委管理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各经营单位可略低于市场价;对省管之外供需矛盾突出的计划生产资料,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目录和经营费率,并报省备案。
  从1993年起,福建省机电产品流通市场全部实行市场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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