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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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90
颗粒名称: 一、计划价
分类号: F259.22
页数: 3
页码: 121-12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金属材料公司在不同时期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金属材料供应的情况。文章详细介绍了直达供应、凭票供应、库存调拨供应、承包配套供应、网点销售和上门服务等供应方式的特点和实施情况,展现了公司在物资流通领域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就。
关键词: 金属物资 计划价格 福建省

内容

金属材料计划价是指国家计划分配的金属材料供应价格,亦即供应价。20世纪50年代,福建计划分配的金属材料执行国家和省订的供应价,由供需双方直达供货,直接结算,物资部门均不加收任何费用。1961年,省物资厅统一全省调拨物资供应价,钢材全省统一供应价=国家调拨价×((1+35%附加率)。1962年,省取消地方产品省订临时价,省计委制定统配物资统一供应价作价办法,凡由中央统一定价产品,执行中央统一定价,统配物资统一供应价=(基价+定额运杂费)×(1+1.8%利息+1%管理费)。省直各厅(局)及省直各厅(局)与专(市)、专(市)对县物资部门之间调拨原材料,一律按统一供应价分别倒扣2.8%、1%。
  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物资部门金属材料进货价格执行国家的出厂价格,供应价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费。金属材料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为2.5%(按出厂价格计算)。1964年,省统一了统配物资价格作价办法,金属等产品(除二、三类产品外)对外供应只保留供应价和零售价两种。物资部门内部调拨实行管理费分成办法,即省对专(市)和专(市)与专(市)之间调拨倒扣2%,省、专(市)调县倒扣1.5%。金属材料零售价在供应价基础上加合理的供零差率,钢铁管、钢铁板、有色金属供零差率15%,其余冶金产品10%。计算公式为:零售价=供应价×(1+供零差率)。1965年,进口金属材料价格按国务院、国家物委有关规定执行,即与国内产品同品种、同质量、同规格的,按照国内产品价格执行,与国内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则按进口公司的价格计算。
  1966年,省物资厅《关于物资供应价格几个问题的规定》,将仓储费、经营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3项费用(简称综合费用)进行调整,统一规定冶金产品为4.5%。是年,省物委、省物资厅《关于修订冶金产品统一供应价办法》规定:统一供应价格的组成内容是出厂价加物资流转费用定额,按照合理流向和实际运输情况划分5个类区,制定进货运杂费定额,实行分类区统一供应价。统一供应价计算公式是:统一供应价=出厂价(或平均出厂价)+物资流转费定额。同时规定,实行统一供应价后,物资部门应尽量组织货源就地供应,交货地点是物资部门仓库。从1967年1月1日起,物资系统内部调拨冶金产品采取送货制,具体规定:省专市对专(市)所在地的县(市)物资局,市内运杂费由调出单位负担,每吨倒扣综合费17元。采用送货制办法,即调出单位负责将货运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的车站、码头交货,卸车(船)及短途搬运费由调人单位负担,调出单位对调入单位倒扣物资流转费定额20元(其中综合费17元)。如送货有困难,调出单位对调入单位倒扣的物资流转费定额(吨),按现行的地区分类规定,第2类地区倒扣28元,第3类地区倒扣38元,第4类地区倒扣48元,第5类地区倒扣53元(其中综合费17元)。
  1984年,省物委、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改革金属材料供应价格的通知》决定对当时作价办法进行改革,由金属材料全省统一供应价的作价办法,改为按物资合理流向,实行一地一价,即一个县城一个供应价。供应价格的组成:省、地(市)两级金属材料公司对外供应价,由出厂价(或进货价)加综合差率4.5%(包括管理费率1%、仓储率1%、利息率1%、利润率1.5%)和进货运杂费定额(按交货地点分别核定)。供应价=出厂价(或进货价)×(1+综合费率4.5%)+进货运杂费定额。属于民用市场指标供应城乡居民个人需用的金属材料,一律执行零售价,即在各地供应价基础上加10%的供零差率作为零售价。物资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省金属材料公司对系统内调拨,按出厂价(或进货价)减少2.5%的综合差率(省公司留2%);对省外物资系统内部调拨,仍按国家物资局规定执行。以上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1985年,省金属材料公司销售的主要品种每吨计划价为:线材(直径6.5毫米,下同)721元;小型圆钢(直径20毫米,下同)635元;中板(厚度8毫米,下同)583元;薄板(厚度1.2毫米,下同)790元;铸造生铁510元;电解铜6050元;铝4000元。
  1987年,省物委、省物资厅根据福建省物资系统经营的金属材料改革实行一地一价以来,随着经济改革逐步深入,以及国家铁路运价、水运运价调整运杂费的变动,决定对计划内金属材料作价办法及收费标准进行修改补充。规定:省地两级金属材料公司对外供应价仍实行出厂价加综合费率4.5%和定额运杂费制定供应价;县、局、公司对外供应可在地市调拨价(进货价)基础上加县物委核定的综合差率,综合差率最高不得超过3%,“进货价”根据国家物资局1985年通知的,一级站、储备局调进物资加收的管理费、进货费可作为购进原价,即进货价。各级经营单位,凡不进仓减收0.5%仓储费,进货费定额由经营单位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原则上进货运杂费定额一年一定,有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系统内调拨,省对地(市)金属材料公司减收2.5%综合差率;对各县物资局减收1%的综合差率。由生产厂直拨使用单位的金属材料,由公司垫付资金结算,减收0.5%的综合差率。以上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省金属材料公司销售的主要品种每吨计划价为:线材1027元、小型圆钢910元、中板1669元、薄板935元、铸造生铁870元、电解铜9700元、铝5830元。
  1990年,省金属材料公司经营的金属材料由于受铁路、水运运价等调整和二到站比重增加等影响,原定的(1989年)定额运杂费水平偏低,省物委《关于调整计划内金属材料运杂费的通知》同意对金属材料运杂费作适当调整。省内的铝锭、铸铁管、生铁原则上实行直供,少数零星供应的按实际运杂费结算。省外生铁仍按省物委1989年规定:进福州仓库的每吨180元,在马尾港直拨分运的每吨143元结算。1991年,根据省物委、省物资厅规定,省金属材料公司实行均价供应后,省、地级物资企业对系统外供应计划内金属材料时按新规定的综合差率执行,即:黑色金属加5.5%的综合差率,有色金属加5%的综合差率。对计划内金属材料系统内部调拨收费按新规定执行。黑色金属省公司收取综合费率2.7%;有色金属省公司收取综合费率2.3%。1992年,省物委批复同意,省金属材料公司经营计划内金属材料不再实行均价,改按实际进货价加规定的综合费率和进货费用作价。1992年,省金属材料公司销售的主要品种每吨计划价为:线材1699元、小型圆钢1609元、中板2780元、薄板3400元、铸造生铁879元、电解铜16900元、铝10500元。
  从1993年开始,国家放开钢铁产品价格,取消国家统一调拨价,只有少数国家规定的钢材、有色金属个别品种计划分配的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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