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统支、按“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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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59
颗粒名称: 一、统筹统支、按“条”分配
分类号: F259.22
页数: 2
页码: 60-61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7年福建省物资管理方面的改革和变化。文章通过详细描述和数据记录了物资管理体制的演变和改革,以及福建省在物资分配计划、申请范围、编制周期、调整计划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物资管理 管理体制 福建省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保证经济恢复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从1952年开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福建省的物资分配计划,是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委)依据中央规定的物资管理目录及省内各申请单位的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对物资的需要情况,进行编制。1952年,省财委编制了全省17种物资(生铁、碳素钢、碳素钢材、杂铜、电解铜、钨、锑、锡、铜材、木材、煤、机制纸、纸浆、麻袋、生橡胶、机器等)的需要计划,报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东财委)审批分配。1953年11月,省财委拟定了《福建省1954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分配实施细则》(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该实施细则规定,本省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范围是:(1)省及福州、厦门两市(经华东财委审定之省辖市)直接领导的地方国营企业生产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等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2)省级机关、团体、党派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3)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基本建设与省供销合作总社直接领导的合作社营工业所需国家统一分配物资。(4)公私合营企业合并到华东财委规定计划分配范围并经省财委审查批准者,其生产及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5)生产合作社制造农具及渔民制造鱼钩等生产上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市场确无供应,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经省财委审查批准,可列入申请。该实施细则还规定,物资分配计划原则上一年编制一次,各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调整计划。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变更,造成计划难以执行的,应报请省财委审批,不得调度或购销统配、部管物资。各单位使用剩余的统配物资,只能内部调剂,未经批准,不能随便向市场出售。
  195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发出《关于1955年物资供应计划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福建省统配物资的申请系统为省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业厅、粮食厅、财政厅、公安厅、建筑工程局、省文委、省府办公厅、省人民银行、省合作总社、省总工会、福州市计委、厦门市计委、厦门高集海堤指挥部等17个部门。
  1953~1957年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福建由于原有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且濒临沿海,面对金(门)台(湾),属对敌斗争最前线,大规模经济建设尚未起步,生产资料消费水平相当低下,国家分配福建的统配物资数量极其有限。1953~1957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有231种,中央各部管理分配的物资目录有301种。而福建省申请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仅为27种,分别为:原煤、汽油、生铁、碳素钢、锻压钢材、轧钢材、钢管、钢材再制品、铸铁管、废钢铁、冶金焦炭、铜、铅、锌、铝、杂铜、电线、电缆、木材、水泥、硫酸、硝酸、烧碱、纯碱、甘油炸药、硝铵炸药、天然橡胶。“一五”时期,国家对统配、部管物资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统支”,即统一分配、统一销售的办法。根据国家要求,福建在这一期间对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供应,实行由省主管部门按“条”(本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属系统)归口申请;省财委(后为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计划,按“条”分配;物资供应实行产需见面,由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到基层申请单位。“非计划申请单位”需要的物资从商业部门购进。这种物资分配供应体制执行到1957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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