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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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5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物资管理体制
分类号: F259.22
页数: 9
页码: 60-68
摘要: 本节从福建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管理变迁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与分析,涵盖了从1952年到1973年的各个阶段。具体包括了物资管理体制的演变,如统配统支、权限下放、“条”“块”结合、集中管理、产销合一等各个阶段,以及对不同阶段福建省物资管理机构的调整与运行方式的详细描述。
关键词: 物资管理 管理体制 福建省

内容

物资管理体制派生于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主要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管理,重要物资由国家掌握,实行按计划分配和供应。其中,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物资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做法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集中多一点还是下放多一点、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问题。总的趋势是按计划分配、供应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在逐步减少,市场调节部分在逐步扩大。特别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以后,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90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物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改革。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长时期内,物资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做出规定,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根据各种物资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产销条件,将工业品生产资料分为三大类,即: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简称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分配);中央工业主管部门分配的物资(简称部管物资,由国务院各部平衡分配)和地方管理的物资(简称地管物资或三类物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衡分配)。各类物资管理的具体分工目录,由中央公布实施。
  福建的物资管理体制,与全国情况大体上是相类似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1)统筹统支、按“条”分配(1952~1957年);(2)权限下放、“条”“块”结合(1958~1961年);(3)集中管理、统一供应(1962~1966年);(4)产销合一、供销一体(“文化大革命”期间);(5)整顿恢复、加强管理(1973~1978年);(6)深化改革、搞活供应(1979~1993年);(7)市场调节、自由购销(1994~2000年)等几个阶段。
  一、统筹统支、按“条”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保证经济恢复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从1952年开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福建省的物资分配计划,是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委)依据中央规定的物资管理目录及省内各申请单位的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对物资的需要情况,进行编制。1952年,省财委编制了全省17种物资(生铁、碳素钢、碳素钢材、杂铜、电解铜、钨、锑、锡、铜材、木材、煤、机制纸、纸浆、麻袋、生橡胶、机器等)的需要计划,报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东财委)审批分配。1953年11月,省财委拟定了《福建省1954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分配实施细则》(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该实施细则规定,本省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范围是:(1)省及福州、厦门两市(经华东财委审定之省辖市)直接领导的地方国营企业生产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等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2)省级机关、团体、党派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3)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基本建设与省供销合作总社直接领导的合作社营工业所需国家统一分配物资。(4)公私合营企业合并到华东财委规定计划分配范围并经省财委审查批准者,其生产及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5)生产合作社制造农具及渔民制造鱼钩等生产上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市场确无供应,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经省财委审查批准,可列入申请。该实施细则还规定,物资分配计划原则上一年编制一次,各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调整计划。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变更,造成计划难以执行的,应报请省财委审批,不得调度或购销统配、部管物资。各单位使用剩余的统配物资,只能内部调剂,未经批准,不能随便向市场出售。
  195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发出《关于1955年物资供应计划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福建省统配物资的申请系统为省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业厅、粮食厅、财政厅、公安厅、建筑工程局、省文委、省府办公厅、省人民银行、省合作总社、省总工会、福州市计委、厦门市计委、厦门高集海堤指挥部等17个部门。
  1953~1957年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福建由于原有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且濒临沿海,面对金(门)台(湾),属对敌斗争最前线,大规模经济建设尚未起步,生产资料消费水平相当低下,国家分配福建的统配物资数量极其有限。1953~1957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有231种,中央各部管理分配的物资目录有301种。而福建省申请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仅为27种,分别为:原煤、汽油、生铁、碳素钢、锻压钢材、轧钢材、钢管、钢材再制品、铸铁管、废钢铁、冶金焦炭、铜、铅、锌、铝、杂铜、电线、电缆、木材、水泥、硫酸、硝酸、烧碱、纯碱、甘油炸药、硝铵炸药、天然橡胶。“一五”时期,国家对统配、部管物资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统支”,即统一分配、统一销售的办法。根据国家要求,福建在这一期间对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供应,实行由省主管部门按“条”(本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属系统)归口申请;省财委(后为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计划,按“条”分配;物资供应实行产需见面,由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到基层申请单位。“非计划申请单位”需要的物资从商业部门购进。这种物资分配供应体制执行到1957年。
  二、权限下放、“条”“块”结合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改进物资分配制度,实行了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中央权限下放,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相应下放地方。物资的分配供应办法由原来实行统筹统支改为实行以地区平衡为主的调出、调入制度。规定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生产、基本建设所需的物资,都向所在省的计划机关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由于当时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面推行地区平衡的物资管理体制,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全面安排和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因此,这个办法实行到1959年第一季度就停止了。从第二季度开始,物资管理体制又改为实行“按行业归口,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即实行“按条申请,厅局订货,分别下达,省里调剂”的办法。由于地方物资紧缺,从第三季度开始,根据中央“武昌会议”精神,决定加强生产资料的管理,物资体制又改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管理办法。
  1960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加强物资供应工作和建立物资管理机构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提出物资供应工作必须从生产出发,为各厂矿的生产服务,起组织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工作,迅速建立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和物资供应网,在物资管理工作上,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和管理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福建省为贯彻执行中央这一精神,当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原省物资供应局升级,成立福建省物资厅,负责领导全省物资管理工作,同时在省物资厅属下,成立金属材料局、轻工化工局、建筑材料局、机电设备一局、机电设备二局、燃料局6个专业机构,负责统一经营各自范围的统配、部管物资的收购、供应、销售等业务。这一年的物资分配体制仍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按行业、用途分项核算,中央部归口审核,由分配物资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综合平衡后,统一向省、市、自治区下达分行业、分用途的分配指标。在保证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进行调剂。
  1961年,物资分配取消“归口安排”的办法,实行以“块”为主,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和组织订货。当年4月,国家计委根据庐山会议上中央提出的“大权独揽,小权放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物资管理恢复“归口安排、统一计划、分户记账、分头订货”的做法,并改“地方调剂”为“大调剂”。虽然物资分配实行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管理,但对重要物资的管理权限仍相对集中在中央和大区中央局。凡是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衡调度的主要物资,仍由中央统一平衡分配和统一指挥调度,并由大区中央局负责调剂。
  三、集中管理、统一供应
  1962~1966年,物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1962年3~10月,国家主席刘少奇先后多次听取物资工作情况的汇报,作了许多重要指示,他提出许多生产资料可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并亲自主持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改革。他在同中央办公厅石家庄调查组成员的谈话中指出,管理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物资部门也是个商业部门,要基本上照商业部的办法管理。他还多次强调指出物资管理已经到了必须集中统一的时候了,不掌握物资,计划经济就没有保证;物资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识货工程师、技术员、理货员和仓库保管员,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5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在物资工作上贯彻执行集中统一方针,实行全面管理的初步方案》时再次指出,在物资工作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向,必须明确肯定。初步方案提出国家物资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改变当时各个部门分别管理产品销售的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系统在集中统一的领导下,分级负责,统一组织物资供应工作;改变只管统配、部管物资的办法,实行全面管理各类物资的办法,不仅要管好一、二类物资,而且要管好三类物资等等。这一年,国家对物资的平衡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做法是:除第一机械工业部系统在一些主要原材料安排上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系统订货,农业机械工业部系统仍保留归口安排,分户记账办法外,其他行业实行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和供应。也就是部属企业需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分配到主管部,由部供应。各省、市管理的企业需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分配到省、市,由省、市统一组织供应,不再实行归口安排,分户记账的办法。
  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物资厅《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工作的报告》,同意省计委、物资厅提出的对生产资料(包括三类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物资分配供应实行计划分配、内部调拨为主,市场供应为辅的办法。物资分配和管理工作的分工是:国家计委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由省计委主管分配;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的物资(部管物资)由省物资厅和有关厅、局主管分配,进一步理顺了物资申请、分配、供应关系。
  为方便企业,有利于生产建设,国家规定,从1964年开始,冶金工业部和水产、供销、农业、粮食、教育、卫生及广播等25个部、委在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关系转到省内,实行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1964年4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此后调用建设单位库存物资必须按价付款,改变以往无偿调拨建设单位库存物资的做法。
  1965年,国家计委决定将各项材料和机电设备分配计划和相应机构,全部移交给国家物资部,从1月开始,有关统配物资方面的计划、分配和调拨工作,直接由国家物资部管理。这一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达592种,其中统配物资370种,部管物资222种。
  1966年,继续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省计委将分配管理权限放给各主管厅局,省计委只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平衡和生产建设起重要作用的统配、部管物资的年度计划平衡审查工作。上述物资的年度分配计划由省物资厅编制,由省计委平衡审查上报省人委批准下达;临时分配和日常调度工作由省物资厅办理,其余物资由省物资厅和各有关厅局负责分配。
  四、产销合一、供销一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都卷人运动,只有很少一些人留着“抓革命,促生产”,维持日常工作。
  1967年初,省物资厅实行军事管制,当年的物资分配工作是由省计委负责安排。改革基本建设“三材”的物资分配渠道,除水利、农牧业等企事业单位基建“三材”按原渠道分配外,其他各行业基建用“三材”指标切块分配给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由省建委统一平衡安排,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1968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会)成立,省计委机构撤销。当年,省未下达物资分配计划,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根据用途统一安排。
  1969年,正式宣布撤销省物资厅。福建省物资分配供应改为产、供、销“一条鞭”,即由省各生产主管部门分管物资。除国家统配的主要原材料和机械产品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平衡分配外,其供应业务及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供应均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原由物资部门管理和供应的物资,分别并入冶金、机械、化工、轻工、水电、交通、商业、基建等主管部门实行产、供、销“一条鞭”管理。这种办法一直实行到1972年。由于各方面矛盾较多,各需要物资的单位特别是各个地区反映强烈,从1973年起,不得不改变这种各自为政的物资管理体制。
  五、整顿恢复、加强管理
  1972年8月,国家计委召开自“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物资工作座谈会,提出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12月,省计委提出了经全省物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物资工作座谈会纪要草稿〉的意见》,经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批准自197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意见指出了福建省物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物资管理体制混乱,综合平衡做得不够,供应渠道有些阻塞,物资分散调度不灵,生产建设所需物资不能及时衔接保障。为了改进物资管理体制和物资分配办法,该意见提出:(1)必须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加强物资的集中管理。(2)根据省委决定,省成立物资局,负责全省主要物资的计划编制、申请、分配、管理、调度工作。在省物资局下,成立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等几个公司,负责国家分配、省内自产、协作等主要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省公司对省分配地区供应的物资,可以进行调度、平衡。地(市)、县也要加强、健全物资机构,地区公司的业务,实行双重领导,既是地区物资部门的业务经营单位,又是省公司在地区的物资供应机构,严格执行省分配计划,做好物资供应工作,既管供,又管用。(3)必须加强物资的统一管理,物资分配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省下达的生产、基建计划所需的物资,原则上采取分别下达,指标到厂(基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或指挥部),就地组织供货。(4)厉行节约,开源节流,必须重点抓好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消耗定额的管理;狠抓“修、配、改、代”,综合利用;大力加强废金属回收工作;因地制宜,组织物资调剂。从此,福建省物资供应工作逐步扭转了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
  1975年,中央提出整顿经济工作,福建省的物资管理工作也在整顿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继续执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条块结合的分配管理办法。主要物资分配计划是贯彻“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适当调减地方军工、民用机械生产所需物资分配量。基本建设物资安排,一方面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另一方面根据投资计划,相应减少一般项目物资分配量。
  1976年,物资分配供应体制基本不变,另在全省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选择三明钢铁厂、永安矿区、大田上京煤矿、华安水电站、厦门电化厂等12个项目,列为省直供单位,重点保证物资的分配和供应;重点基建项目所需的部管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也改为由省直接供应。
  1978年,中央发出6号文件,提出改进经济管理体制,指出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近几年国民经济中无政府主义状态相当严重,很大一部分经济活动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的,也没有严格执行。要加快速度,必须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加强统一计划。物资管理体制,要同企业管理体制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相适应,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配物资。由中央部门负责物资供应的企业和安排的基建项目,所需的物资,指标下达给中央部门;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和安排的基建项目,物资指标下达给省、市、自治区。生产计划由中央部门制定,产品由全国调拨的地方企业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物资,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以负责供应。物资供应由物资部门逐步实行统一设库管理,按国家计划规定的指标,尽量就地就近解决。大宗物资,实行定点供应和直达供应。小批物资,组织供应网点,凭证供货。工矿企业不得自销和变相自销产品。要扩大国家统一分配的产品范围。各工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机构,逐步实行以部和国家物资总局双重领导,以国家物资总局为主,至此,全省物资管理工作也和全国一样,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整顿恢复,加强管理,走上了正常的轨道。
  六、深化改革、搞活供应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决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79年7月,全国物资局长会议对国家物资总局提出的有关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加强物资管理等10个办法(草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议决定,坚定地有步骤地改革物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解放思想,打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因而不能在市场流通的框框,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总结经验,逐步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物资管理的路子来:(1)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原则。对生产资料采取3种流通方式,第一种是计划分配,第二种是物资企业经销,第三种是生产企业自销。(2)适当扩大地方的物资管理权限。结合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方案,物资实行“按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资源和用项,分级包干”办法。(3)明确部门之间的分工,健全物资经营机构。对生产资料的销售和供应业务,一般地说,通用物资应由物资、商业部门销售;专用物资由有关生产部门、使用部门销售。通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分配指标由主管生产建设部门负责安排,实物由物资部门设库,尽量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并逐步实现按经济区域组织供应。(4)采取多种灵活方法,把物资工作做活。如:①按分配指标,发给供应票,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具体品种、规格的限制,随时到供应网点提货。②在分配指标总量以内,由用户根据需要的品种、规格订货。③在分配指标总量以内,按生产建设进度核实供应。④不下分配指标,按需核实供应。⑤不要分配指标,敞开供应。⑥集中下料、统一加工,供应成品、半成品。⑦开展零割零锯,分斤破两,收旧利废,租赁服务。⑧设置展销场所,组织推销积压物资和企业自销物资。
  1979年9月,福建省召开了全省物资局长会议,认真贯彻全国物资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从思想上打破4个框框、从供应上采取14种办法,把物资流通搞活,即:打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框框,“统配部管物资只能层层申请和计划分配”的框框,“物资供应价格不能浮动”的框框和“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物资”的框框。在物资供应上实行:(1)预借预垫,提前供应;(2)品种不限,对路供应;(3)保证重点,优先供应;(4)签订合同,及时供应;(5)鼓励先进,择优供应;(6)产需挂钩,直达供应;(7)不下指标,核实供应;(8)广找资源,增加供应;(9)市场展销,敞开供应;(10)保本收费,议价供应;(11)增设网点,就近供应;(12)分斤破两,拆零供应;(13)“四代一调剂”,灵活供应;(14)搞好租赁,扩大供应。1980年5月,国家计委副主任兼国家物资总局局长李开信来福建视察工作时,对福建搞活物资供应的14种办法予以充分肯定。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办法仍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即: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提报申请计划;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地、市物资局审核汇总提报申请计划。物资分配指标亦按此系统逐级下达。
  1982年1月,省计委决定除了钢材、木材、水泥以外,其余属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全部交省物资厅管理。
  1985年12月,省物资总公司(省物资厅改称后的全省物资管理机构)提出进一步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体制,其要点是:(1)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相应地扩大指导性计划流通范围和市场调节。对超基数分配部分将按市价(或议价)供应。在国家对主要生产资料实行两种价格的情况下,省计划分配资源将保证重点安排下列使用方向:①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限价产品;②重点基本建设、技改项目;③重大科研专项用料;④社会需要的小商品微利企业以及计划安排的其他用项。对生产重要产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等价交换的办法。集体企业把生产的重要产品按规定价格卖给国家,国家以相应数量的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集体企业,支持集体企业发展商品生产。(2)属于省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物资,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分企业、分品种的订货资源,由省主管物资分配部门编制下达产需衔接计划,委托各级物资企业进行订货、组织供应和调度调剂;属于企业生产自销的重要紧缺物资,由省计划部门或物资部门编制指导性计划,实行合同订购、议购和选购,弥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缺口,特别紧缺的物资,由物资部门加价收购,实行专营。(3)改革条块分割的办法,依托中心城市就地就近组织物资供应。省计划分配物资,除专用性较强的少数品种外,采取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物资分配部门统一下达,不再分配给各主管部门。未下放的省属企业的计划分配物资,采取划转指标,实行就地就近供应。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采取戴帽下达计划分配物资指标。(4)基本建设物资改变层层切块分配的办法,把物资直接分配给建设项目。物资供应要为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创造条件。本着先保(计划)后包(配套承包)的办法,将物资按合同供应到施工承包单位。
  1987年,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要求,对物资计划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把主要物资分为4种情况加以管理:一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由1984年的256种缩减为72种,主要是少数短缺的原材料和燃料;二是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共93种,主要是重要的机电产品;三是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共209种,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四是自由购销物资,共149种,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和机电产品。
  1988年6月,有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参加的全国物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上,颁布了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和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提出了物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工作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积极促进短线物资的生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依托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贯彻全国物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于6月28日由省长王兆国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7月15日至18日,召开全省物资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全国会议精神,讨论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会议赞同方案中提出的两个16字方针,一个是“解放思想,统一步调,强化措施,快步到位”,另一个是“取消基数,引导投向,逐步放开,政策补贴”。关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会议强调,改革物资计划体制、供应体制、价格体系,调整物资购销机构,强化物资厅职能等,不是“统”,而是办市场,就是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建立起有组织有领导的生产资料市场,发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把物资流通搞活,总的方向是“放”而不是收。虽然在物资分配上改多条条为单条条,但在物资供应上仍然要多渠道,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争取多渠道调入各种物资。多渠道并不是多环节,而是要大大精简中间环节,凡能组织产需直接见面,有条件实行定点和直达供应的物资,不准入为地增加中转环节;需要中转的,物资进省后,原则上要求做到“一传到位”,如有二传、三传,增加环节者,就要按一传费率累进收费加以限制。对于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会议决定,根据省政府所制定的“放、调、补、管”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不同品种制定3年具体方案,先易后难,逐步放开。对省内生产、供求基本平衡、两种差价不大的物资尽量放开,一步到位;关系国计民生、供不应求、价差较大的物资,采取调放结合,逐年压缩指令性计划分配,扩大市场调节,压下来的计划资源,投入市场,平转议的价差由物资部门上交省里;极少数特别紧缺物资、两种价差悬殊的,为防止从中倒卖、层层盘剥、哄抬市价,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独家经营,专卖专营。价格放开后的价差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用于重点生产建设的政策性补贴,用于紧缺的原材料开发,用于物资部门培育生产资料市场,用于调剂余缺、平抑市场等4个方面。
  1988年9月,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批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主要措施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整顿公司,惩治“官倒”;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11月,国家物资部部长柳随年在各省、市物资厅局长与各省金属公司经理座谈会上提出:(1)严肃指令性计划,要求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2)搞好对4种钢材的专营工作;(3)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物资部门要做好对经营钢材的资格审查;(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一些紧缺物资实行最高限价;(5)有些中等城市还没有设立钢材市场的,要尽快设立。
  1989年2月,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下达《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就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改革和完善生产资料价格体系、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合理调整物资供销机构、加强物资厅的管理职能6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改革措施。在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原国家统配和新调整为指令性管理的重要物资的分配和投向,由省计委和物资厅负责,各物资供应机构分工执行。对原有部管物资,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要求和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应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对基础生产资料和紧缺的物资适当集中,管严一点;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资少管,逐步放开。具体分为4种方式管理:(1)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45种(其中原材料42种,机电产品3种);(2)实行合同定购的93种(均为机电产品);(3)实行产需衔接的209种(其中原材料103种,机电产品106种);(4)自由购销物资149种(其中原材料50种,机电产品99种)。原省计委和物资厅管理的27种统配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后改革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朝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范围和比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
  这次物资体制的重大改革,除了关于各厅局供销机构的移交工作由于各方面认识不一致而没有执行外,其他各项改革任务都得到落实。到1990年,主要物资的计划分配占社会消费的比重,钢材由1979年的90.32%降到46%;水泥由90.79%降到86.83%;生铁由30.07%降到9.01%;铜由67.98%降到15.7%;铝由96.7%降到55.14%;烧碱由93.88%降到39.05%;纯碱由95.47%降到47.82%。省统配物资计划分配从打破基数、优化配置等方面人手,确保了重点建设的需要。1979~1990年,全省共完成永安火电厂二、三期工程,福建省输变电工程,南平水泥厂,福建水泥厂,南平造纸厂,厦门感光厂等重点建设项目75项。物资的保障供应,使重点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投产和竣工。同时,还保证支农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促进福建省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入市场机制,使生产企业、用户单位在主要统配物资供求方面逐步认识市场、适应市场、接受市场,为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奠定基础。
  1990年2月,省物资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我省重点生产建设物资实行倾斜供应的意见》,提出物资供应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合理配置计划内外资源。对农业生产、农机维修、农膜、农药生产、兴修水利等所需物资,应优先安排。积极支持消耗低、效益高的人民生活必需品、轻纺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的需要。优先供应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等重点生产建设和重点科研的需要,特别要优先供应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需要。要为“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排忧解难,扶持其发展。对省政府确定的本省66家国营大中型重点企业及当年13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倾斜供应的办法:(1)实行计划单列,按计划确保供应;(2)物资部门自行组织与掌握的计划外资源优先销售给这些重点单位;(3)企业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和钢材市场自销的重要资源,要引导他们流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生产建设需要;(4)供应这些重点单位的计划内外物资,各级物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单独立账,指标跟踪,专项统计,定期上报供应保证率;(5)组织供应这些重点单位的物资,应尽量采取直达供应到户,减少中转环节,减轻用户负担,由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的,应尽量就地就近.保质保量供应。
  七、市场调节、自由购销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南巡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抓好:(1)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2)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3)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4)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做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决定。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按照上述指导方针,国家在物资计划分配比例逐年降低的情况下,于1994年除个别品种外基本上全部放开,绝大多数物资通过市场调节,进行自由购销。与此相适应,福建省物资厅也于1994年11月成建制地改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全省物资流通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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