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资流通计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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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5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资流通计划
分类号: F259.22
页数: 48
页码: 38-85
摘要: 本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物资流通领域的计划、资源、分配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关键词: 物资 流通 计划 福建省

内容

物资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再生产实现良性循环的物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福建省对物资(工业品生产资料)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物资流通计划成为国民经济计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对物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福建省逐步缩小了重要物资计划分配数量和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建立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按商品经济规律,搞活物资流通,福建省物资流通管理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从少渠道、多环节、封闭式的计划分配调拨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物资流通市场新体制。
  第一节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实行“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保障供给”的方针,以保证国防建设、发展生产、恢复经济所必需的重要物资能够得到及时供应。1950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8种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管理,在大区之间平衡调度。由于福建省工业基础薄弱,物资消费水平相当低微,因此全省物资计划编制工作始于1952年12月,由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中央规定的物资目录和省内各申请单位提报的、已计划批准的生产和基建项目所需物资,编制福建省1953年《生产用物资分配计划》,上报中央,申请物资分配量,但未下达全年物资分配计划。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社会生产和建设需要的物资品种、数量增多,对少数物资实行集中分配管理的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国家逐步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计划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各种物资在国民经济计划中重要程度和产销条件,扩大计划管理范围,把计划管理的物资,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中央主f部分配的物资(简称部管物资)和地方管理物资三大类,实行分级管理。统配物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编制平衡分配计划,报国家政务院批准下达。统配物资的种类:1953年为112种,1954年为121种,1955年为162种,1956年为342种,1957年为231种。部管物资是国民经济中比统配物资较为次要,产品面向全国的物资,属于专业性强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管理分配,编制分配计划,经主管部批准下达,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部管物资的种类:1953年为115种,1954年为140种,1955年为139种,1956年为151种,1957年为301种。除统配、部管物资(简称一、二类物资)外,其余大量的属三类物资,纳入地方平衡分配,亦称作省管物资。1953年,福建省物资计划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1954年后更名为福建省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编制物资的申请计划,下达分配计划和组织供应。1953年11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省财委)拟定《福建省1954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分配实施细则》(草案)。当时,对省内需要统配、部管物资的单位,分为计划申请单位和非计划申请单位。计划申请单位:省内地方单位必须根据省批准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与基建投资额进行确定;中央属单位按照中央下达投资项目(投资额)和生产指标进行确定。实施细则对未列入计划申请单位的地方国营、合作经营、公私合营、手工业、私营企业及政府事业单位、城乡人民生活所需要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均由市场商业部门供应。计划申请单位所需物资纳入计划渠道申请,由国家统一分配。1954年,省财委下达全省计划分配物资有:钢材1300吨、水泥2200吨、木材2.21万立方米、煤炭13300吨、生铁40吨、硫酸2.5吨、烧碱220吨、纯碱3吨。1954年11月,福建省物资供应局成立,与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简称省计委)物资分配计划处合署办公,参与了省计委关于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供应计划的编制工作。1956年,随着全省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市场销售部分逐步缩小,大部分非计划申请单位需要的物资逐步纳入计划轨道。全省计划申请单位有较大的增加。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供应的品种、数量也有较大的扩大。1957年,省计委下达全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1.26万吨、木材62.9万立方米、水泥5.25万吨,与1954年相比,钢材增长8.7倍、木材增长28.8倍、水泥增长22.8倍。
  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国民经济呈现出高速度发展的“大跃进”势头。中央对全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管理权限下放,一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相应下放地方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管理的物资(统配和部管物资)的品种大幅度减少(从532种缩减到132种),物资计划的分配供应办法,由原来实行“统筹统支”(即由国家统一平衡分配,统一供应)改为按照“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按企业隶属关系,“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分配管理办法)。由于当时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面推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管理体制,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因此,这个办法实行较短时间,从1959年第三季度开始,物资分配管理体制,又改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管理办法。福建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物资分配管理办法。1959年省计委下达全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4.79万吨、木材141.8万立方米、水泥8.75万吨。1960年7月成立福建省物资供应厅(后改为省物资厅)。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计委根据庐山会议精神和“大权独揽,小权放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物资计划管理实行在中央统一计划下的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制度,实行“归口安排,统一计划,分户记账,分头订货”的办法,并改地方调剂为大区调剂,改变主管部门分别管理的办法。计划物资分配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但国家将计划分配物资的管理权限相对集中在中央和大区中央局,凡是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衡调剂的主要物资,仍由中央统一平衡分配和统一调度,并由大区中央局调剂。同年国家统一分配和部管物资的产品增加到500种(统配86种、部管414种),其中:原材料、燃料部分294种,机电产品部分206种。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跃进”的发展形势和贯彻执行中央对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调度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指示精神,1961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规定》。规定对福建省工业生产资料由物资部门统一收购、组织供应、物资仓库统一管理。对省定计划收购、供应和管理的物资,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销售、供应与相互接受。福建省逐步实行由物资部门管理物资和负责组织供应。同年省计委下达全省主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8.2万吨、水泥19万吨、木材120万立方米。由于连续3年“大跃进”,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当年,全省主要物资社会消费量出现下降,钢材消费量只达4.55万吨,为计划的55.5%;水泥消费量7.54万吨,为计划的39.7%;木材消费量79.94万立方米,为计划的65.78%。1963年,物资流通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表现在:一是物资管理分散,体制上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分散管理,主要物资库存量偏大,国家很少能够统一掌握,集中调度,造成一方面物资大量积压,另一方面物资供应紧缺。二是各级物资部门大多是只管统配和部管物资,而生产需要的比重很大、品种繁多的三类物资没有管起来,需用单位找不上门路,出现采购员“满天飞”。三是物资供应只有一种计划分配渠道,没有市场供应,只有列入国家计划的生产、建设任务单位,才能得到供应,而实际经济活动不可能将一切产品都纳入国家计划。针对当时出现的问题,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物资厅《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工作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对生产资料(包括三类物资),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按照“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原则,物资分配供应实行“计划分配,内部调拨为主,市场供应为辅”的办法。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列入国家计划任务所需的生产资料,按省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计划,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未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生产维修的,小额零星材料、设备部件和集体单位所需的生产资料,由物资部门经营网点、门市零星供应。在物资分配管理上,由省计委主管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统配、部管物资的管理和供应,由省物资厅负责。为了积极开展三类物资管理工作,物资厅设立三类物资管理处,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管理目录,纳入各级计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工经营。对工矿企业所需三类物资由物资部门与商业部门协调组织供应;对专用物资和中间产品,由主管生产部门经营,并供应其他系统部门的需要。五金、交电三类物资,由商业部门经营;生产、建设上所需必要的农副土特产三类物资和废品,由供销社经营供应;计划供应的三类物资、化工产品的三类物资,由物资部门经营供应。
  196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将主管的原材料和机电设备的分配计划工作,全部移交国家物资管理部。从1965年1月开始,有关统配物资的计划、分配和调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部负责管理。福建省统配物资分配计划调拨工作仍由省计委负责管理。是年,全国统一分配物资目录达607种,其中原材料、燃料类365种,机电产品类242种。当年,省计委下达全省计划分配物资:钢材3.68万吨,木材54.6万立方米,水泥14.5万吨,生铁1.6万吨,有色金属1606吨(铜、铝、铅、锌),硫酸1.85万吨,烧碱5402吨,纯碱4010吨,橡胶1100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物资计划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冲击,省物资部门业务处于瘫痪状态。
  1967年初,省物资厅实行军管,派驻军代表。
  1968年,省计委机构撤销,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设有物资小组(2~3人),负责全省物资分配业务工作的日常物资调整、调度工作。
  1968年10月,省物资厅被撤销,并入省基建局,成立物资公司。
  1970年2月,物资公司归省革委会指挥部计划组领导,是年9月,物资公司按产品分工,切成七大块,分别并入冶金、机械、化工、基建、交通、商业、水电等厅(局),实行产、供、销“一条鞭”管理办法。这段时间物资计划管理工作分散和多变:1966~1967年全省物资分配计划由省计委下达;1968年,省革委会成立,省计委机构被撤销,福建省当年未下达物资分配计划,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根据物资产品用途和需要统一分配安排;1969~1971年.,福建省主要物资分配计划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下达。
  1971年,全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12.88万吨、水泥29.88万吨、木材67.67万立方米、硫酸6万吨、烧碱1.8万吨。
  1972年4月,恢复省物资机构,成立福建省革委会物资局,把原物资厅切出去的七大块(主管厅局)人员和业务范围收回省物资局管理,下设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等专业公司。是年8月,国家计委物资局(1970年6月起原国家物资管理部划入国家计委物资局,至1975年11月)召开全国物资工作座谈会,提出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理意见,把主要物资的分配、调度权,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根据全国物资会议精神,福建对本省物资分配管理权限进行了分工,由省计委主管全国统配物资和部分比较重要的部管物资(如焦炭、生铁、拖拉机、内燃机等)共61种;物资年度计划的汇总、申请、编制工作,由省物资局负责,报省计委审核下达。
  1973年,福建省对统配、部管物资的分配实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省物资局负责编制全省统配物资的申请,平衡分配计划,报省计委审核上报和下达。是年,全省下达物资分配计划:钢材17.84万吨、水泥44万吨、木材89.7万立方米、有色金属8054吨、硫酸5.8万吨、烧碱2.15万吨、纯碱9000吨。物资供应由省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组织供应,个别品种由有关厅(局)供销公司组织供应。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物资流通管理工作面临着被“四人帮”破坏,造成“散、乱、费”的状态,急需得到治理、整顿和加强。为了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总局调整和增加了统配、部管物资品种目录,由53种增加到320种。
  1978年8月,省计委收回统配物资计划管理权,负责福建省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和物资宏观调控;省物资局陆续恢复物资供应机构(各级公司)。是年,全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22万吨、水泥55万吨、木材123.3万立方米、铜2183吨、铝6690吨、硫酸2.1万吨、烧碱2.83万吨。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较快,物资分配量一方面出现紧缺现象,另一方面产生库存大量超储。为弥补物资供应缺口,解决生产急需,福建省开展清仓查库工作,坚决果断处理利用超储库存物资,把物资库存降下来。当年,全省实际消费量:钢材27.97万吨,比上年增长29.16%;水泥61.2万吨,增长23.6%;木材124.2万立方米,增长3.93%;铜2487吨,增长4.1%;铝4856吨,增长0.78%;硫酸8.5万吨,增长51.7%;烧碱3.55万吨,增长18.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央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打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老框框,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物资计划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79年起,国家对统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逐步减少,扩大企业自销品种和数量,对供过于求产品,实行敞开订货和供应;允许企业自销产品的价格,按国家定价上浮一定比例自销,直至允许企业按随行就市自行定价销售等。市场购销物资逐步增加,在国家统配的物资分配逐步减少情况下,福建省在物资计划分配安排上实行“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安排”的原则,优先保证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和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技改项目的物资需要,照顾安排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以及贫困地区、沿海突出部、商品粮基地县的生产建设,逐步取消一般生产、建设的用材安排分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按计划导向,实行“定向定量不定价”(按实际成本价)安排分配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供应,有的则在市场采购供应。1984年,福建省计委统一分配物资有:煤炭、焦炭、重油、钢材、生铁、铜、铝、锌、废钢铁、木材、水泥、硫酸、烧碱、纯碱、橡胶、各种汽车、工业锅炉等18种。同年,全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37.23万吨、水泥83.66万吨、生铁6.9万吨、有色金属(铜铝铅锌)12030吨、硫酸2.8万吨、烧碱3.9万吨、纯碱2.52万吨、橡胶8500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69.2%、52.1%、11.5%、27.2%、33.3%、1.69倍、7.38%、48.6%。而这一年全省实际消费钢材55.68万吨、水泥135.15万吨、生铁34.12万吨、有色金属21630吨、硫酸103279吨、烧碱50712吨、纯碱33816吨、橡胶8733吨。计划分配物资占全省实际消费比重分别降为:钢材66.9%、水泥61.9%、生铁20.2%、有色金属55.6%、硫酸27.11%、烧碱68.77%、纯碱74.52%、橡胶97.33%,市场调节在物资流通中已占相当比重。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加快了步伐。福建省从1986年起,在物资分配安排上,调整和改革一些不合理的分配基数和体制,对一般性建设以1985年物资分配量为基数,调减20%用于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新增的生产任务和建设项目所需物资,从议价和市场渠道资源安排解决。在深化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至1988年,全省物资部门已设立专业性的物资经营网点达506个,其中物资贸易中心17个、钢材市场8个。全省经营重点生产资料的各类公司达1300多家(其中经营钢材340多家)。物资流通市场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新格局。从此,福建物资部门工作重点转移到以市场为主体扩大销售上来,各级物资企业强化服务观念,改进经营服务方式,保供促销。1990年,福建省计委计划物资平衡分配,实行“打破基础,按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重点,区别对待,分级负责”的原则。是年,全省计划分配物资:钢材27.32万吨、水泥104.48万吨、生铁4.89万吨、硫酸3万吨、烧碱28030吨、纯碱16780吨。分别比1985年计划安排:钢材下降28.4%、水泥增加30.7%、生铁下降33%、硫酸持平、烧碱下降31%、纯碱下降39.7%。1992年,福建省物资分配计划进一步减少,市场调节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年计划分配物资:钢材23.02万吨、水泥84.57万吨、生铁3.96万吨、铜1521吨、硫酸2.5万吨、烧碱28240吨、纯碱1.83万吨。是年,福建省计划内分配物资占社会消费比重进一步下降为:钢材占28.5%、烧碱占39.1%、纯碱占40.0%。全省物资部门经营以市场调节为主,1992年物资部门总纯销售额中,市场调节比重达到96.9%,各级物资企业基本实现了从计划调拨型向市场经营服务型转变。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推进机构改革部署以后,1993年,省计委结束(停止)全省物资计划的安排下达。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4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撤销福建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从此福建省物资流通步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格局。
  第二节 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手工作坊是工业生产的主要方式,工农业生产和建设所需物资资源十分贫乏。福建省工农业生产建设的主要物资资源(统配、部管物资)除了木材(因福建是南方主要林区之一)外,绝大部分物资靠国家分配供应。随着经济发展,物资管理体制几经变化、调整和改革,特别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福建工农业生产和建设所需物资资源,从单一的国家计划分配逐步形成了国家分配、省内生产资源和市场调节采购的多渠道物资资源。
  一、1953~1962年(“一五”和“二五”计划时期)
  这一时期,福建省物资资源主要靠国家分配。1953年,国家建立物资计划管理分配体制,对主要物资分配和供应实行“统筹统支”的国家统一平衡分配、统一供应的办法。凡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部管物资),无论是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生产的,还是国外进口和国内收购产品(指从集体所有制经济收购的产品及从公私合营企业生产产品中由国家统一供料加工订货的产品),均纳入国家统一计划,调节权统归中央,任何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无权在国家计划外处理调度上述产品。
  “一五”时期,福建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申请上报,由国家调拨分配供应。1957年,国家分配福建的主要计划物资:钢材1.26万吨、木材62.9万立方米、水泥5.25万吨。到“一五”计划时期末,福建省实际执行结果,主要物资消费量,五年合计钢材2.31万吨、生铁1.33万吨、水泥6.11万吨、木材115.21万立方米、有色金属113吨、硫酸81吨、烧碱2669吨、纯碱1407吨、橡胶304吨。
  “一五”时期,福建省5年累计生产原木671.9万立方米、水泥11.49万吨,均纳入国家统一平衡分配计划。
  “二五”计划时期,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之后,全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物资管理体制方面,国家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开始给地方(省、市、自治区)一定的物资调拨分配权限。1958年3月23日,在中央成都工作会议上确定,地方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条件下,有权对中央下放企业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的超额生产部分按比例提成,有权对中央分配给企业的物资调剂其多余部分,地方企业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其超产部分全部归地方调配。在国家物资管理工作上,对绝大部分物资实行计划调拨制度。物资的分配供应体制,由原来的“统筹统支”改为“以地方平衡为主的调人调出”的办法。由于当时工业基础很薄弱,地方(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面推行以地区平衡的物资管理体制,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尤其是福建原工业基础薄弱,地处海防前线。到1962年,全省年计划生产主要物资资源产品,钢材仅1700吨、水泥6.05万吨、硫酸3500吨、烧碱5100吨、木材176.62万立方米(主要是林区,产量较大),物资资源十分匮乏。与此同时,1958年“大跃进”开始,各行业生产建设的发展,对物资需求量增长较快。以省为主,难求平衡。由于地方物资紧缺,各省反映强烈。“二五”计划期间,国家对物资管理体制几度调整,后期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前的“统筹统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供应的办法。“二五”时期,福建绝大部分物资资源仍靠国家计划分配(包括进口)解决。据统计,1961年,福建省所需主要物资,由国家计划分配,从省外调入本省的统配部管物资,有金属材料类28种、轻化建材类117种、机电设备产品83种;1962年调入福建的金属材料类28种、轻化建材类104种、机电设备产品35种。从具体物资数量来看,“二五”计划时期,福建由国家计划分配,从省外调人本省的主要物资资源,钢材222575吨(不包括进口解决32018吨)、水泥16.78万吨(不包括进口高标号水泥3000吨)、烧碱3744吨、纯碱13661吨、橡胶5943吨(不包括进口40吨)、硫酸4630吨。“二五”计划期间,福建省主要物资实际消费量:钢材25.55万吨、水泥49.13万吨、生铁42.52万吨、铜1431吨、铝751吨、铅898吨、锌268吨、硫酸11551吨、烧碱22431吨、纯碱12616吨、橡胶5707吨。物资资源绝大部分是由国家计划分配,从省外调入。这一时期,本省物资资源消费总量比“一五”时期有较大增长:钢材增长10倍,水泥增长7倍,生铁增长31倍,有色金属(铜、铝、铅、锌4种)增长28.6倍,硫酸增长141.6倍,烧碱增长7.4倍,纯碱增长7.9倍,橡胶增长17.8倍。“二五”时期,国家从福建省调出主要物资资源有木材、新闻纸片、电动机、生铁、烧碱等二十余种,调出木材798.2万立方米、烧碱3270吨。
  二、1963~1978年
  “二五”计划时期,由于受“大跃进”和“左”的错误思想的冲击.加上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指导下,福建工业重点发展化工、机械、钢材等。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调整措施,本省工业生产建设得到较好恢复和发展。在“二五”时期,本省兴建的一批厂矿,如三明钢铁厂、二明化工厂、三明重型机械厂、福州第一化工厂、福州第二化工厂、厦门综合玻璃厂、三明水泥厂、永安水泥厂、福州硫酸厂、南平电线厂、南平电机厂、潘洛铁矿等三十多个骨干原材料工业企业,有的恢复建设,有的部分建成投产。经过贯彻“调整、充实、巩固、提高”八字方针,福建省工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初步扭转了本省缺乏原材料工业的局面。1963年,福建省内企业能生产统配、部管物资资源已达67种(主要有煤、原木、水泥、硫酸、烧碱、聚氯乙烯、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在金属、轻化工、建材、机电各类物资资源中,由国家分配从省外调人本省的物资品种,从1961年的228种下降至173种;福建调出省外物资由20种增加到36种。1963年,福建省主要物资调出省外的有木材139.24万立方米、烧碱2423吨、电动机637台/7243千瓦、柴油机2195台、新闻纸22127吨。同年,在福建省计划物资分配安排中,开始有了省内生产资源参与安排。1963年本省物资分配计划,钢材3.09万吨(其中国家分配2.6万吨、省生产资源0.49万吨),水泥6.54万吨(国家分配1.12万吨、省资源5.42万吨),生铁1.48万吨(均是省资源),硫酸6340吨(国家分配31吨浓硫酸外,其余是省资源),烧碱4360吨(省资源、国家分配503吨固碱),纯碱3825吨(国家分配),橡胶941吨(国家分配)。随着经济发展,福建所需统配、部管物资量逐年增大,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也随着国家计划资源的增长,逐年增加对福建分配的数量。1971年国家分配福建的主要物资资源:钢材7.54万吨、水泥14.88万吨,分别比1963年增长3.95倍、2.3倍。1975年国家分配福建的钢材9.84万吨、水泥18万吨,又比1971年分别增长30.5%和21%。经过“三五”和“四五”计划时期的经济建设,福建原材料工业也有较快发展,省内企业生产的主要物资资源逐步增加,在省计划分配安排物资资源中,省内生产资源占有一定数量和比重,1971年省计划安排省内生产资源:钢材5.34万吨,到1975年增加到9.16万吨;水泥由15万吨,到1975年增加为27万吨。省内资源占省计划分配资源(包括国家分配和省内资源)的比重,由1971年,钢材占41.5%,水泥占50.2%,至1975年钢材上升到48.2%,水泥升至60%。其他主要轻化工原料物资如硫酸、烧碱,基本做到自给,在部分品种上调剂,说明福建物资资源自给程度有了改善和提高。1975年12月1日经全省金属材料普查,全省钢材库存总量达18.5万吨,库存资源相当于福建一年的消费量。
  1976年以后,福建省国民经济发展和全国各地一样,逐步走上正常轨道,工农业生产和建设取得较快发展,省内物资供需一度出现紧缺现象,省革委会针对省内库存大量超储,开展清查仓库工作,果断地处理和利用库存超储积压物资。1978年省计划下达物资分配计划,钢材22万吨、水泥55万吨、硫酸2.1万吨。当年计划执行结果,全省实际消费钢材27.97万吨、水泥61.2万吨,通过省内企业生产和清仓利库,基本上弥补了物资资源供应缺口,做到资源和需要的平衡,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
  三、1979~1992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央对福建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福建省经济建设进入了历史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大力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本省工农业生产建设取得协调、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福建物资需求量逐年扩大,物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物资资源紧缺。随着全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展开,物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资料(物资产品)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使物资流通体制产生突破性进展。国家在物资管理体制改革上,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上交国家统一分配的,改革为超产部分允许留给企业自销,并逐步缩小统配、部管物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数量和品种,扩大企业自销数量和品种;对供过于求的产品实行敞开订货和供应。在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改革上,国家允许企业自销产品价格按国家定价上浮一定比例销售,逐步过渡到生产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定价。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充分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既保证了国家计划的实现,又增加了社会物资资源,缓解了物资供需矛盾。从此,在物资资源分配管理体制上,突破了单一的计划分配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国家(省)计划分配资源、生产企业自销和市场调节(采购)等多渠道的物资资源。
  1980年,是实行“五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福建省贯彻执行中央50号文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第一年。为起好步,争取福建省经济建设有更快更好的发展,物资部门是“后勤部”也是“先行官”,必须保障本省生产建设的物资供应,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针对福建物资资源短缺的现状,本省物资部门在计划部门支持下,发挥“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优势,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积极开辟资源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外汇,进口紧缺资源,支持生产企业增产,收购产品资源,组织地方资源(木材)协作串换,利用库存加工改制、补偿贸易等办法,大力组织福建省短线紧缺资源,供应省内经济建设的需要。在物资分配上,实行逐步缩小指令性分配计划范围和数量,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计划内物资资源,主要用于保重点和优先安排项目,分配给一般性其他生产建设方面留下一定缺口,通过市场调节来补充计划分配数不足。1980年省计划安排物资分配资源:钢材32.72万吨,其中国家分配16.76万吨,省内资源15.96万吨;水泥72.87万吨,其中国家分配27.63万吨,省内资源45.24万吨。同年,福建省物资部门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共组织了钢材计划外资源8.17万吨,其中进口2.43万吨,水泥9.08万吨,平板玻璃10.2万重量箱,各类机电产品2300多万元。使用外汇1253.9万美元。市场调节的计划外资源,一部分弥补了计划内安排不足(进口钢材1.08万吨,纳入计划内分配),绝大部分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供应给计划分配不足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城乡市场的需要。搞活了物资流通,又保障了物资供需平衡。当年,全省物资实际消费量,钢材37.33万吨、水泥84.91万吨,分别超过计划安排14.1%和16.1%,年末省内钢材库存资源达30.89万吨,比上年末的26.42万吨增加了4.47万吨。
  1981~1985年,随着经济发展,福建经济总量不断增长,物资供需矛盾口益突出。有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擅自动用、任意截留和自行销售统配物资,造成计划内资源完不成,制约计划分配物资资源安排和增长。国家分配给福建省钢材资源,1981年为16.19万吨,1985年为17.16万吨,五年增加1万吨,每年递增1.5%;水泥1981年分配27.63万吨,1985年为27.2万吨,五年基本持平。198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1983)123号《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切实贯彻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省计委1982年只管钢材、水泥、木材3种统配物资,从1984年起,将统配、部管物资中的煤炭、焦炭、重油、钢材、生铁、铜、铝、铅、锌、废钢铁、木材、水泥、硫酸、烧碱、纯碱、橡胶、汽车、工业锅炉和平板玻璃(部管物资)等19种产品,收归省计委统一管理和分配。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和优先安排项目所需物资资源供应,本省主管物资部门(计委、物资厅)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弥补统配水泥资源的缺口,选调交通方便、产品质量较好的县办小水泥厂的水泥纳入计划分配;对省计划下达地方小轧钢厂留用比例,由原来的20%调减为10%;地方小铁厂留用比例由原来的40%调减为15%,并压缩地方补贴和市场用的钢材分配量,对非重点项目基建用钢材万元定额由原来的1.2吨调减为1吨。同时,福建各级物资部门,积极开拓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内、国外),大力组织市场调节的计划外资源。1981~1985年累计组织市场调节资源(计划外资源)钢材48.16万吨,其中进口31.91万吨;烧碱5454吨;纯碱4951吨;橡胶10204吨,其中进口10177吨;轮胎10.8万套;水泥74.03万吨;平板玻璃53.93万重量箱;汽车3701辆。累计使用外汇15920.5万美元。这些资源一部分弥补计划资源分配不足。1981~1985年通过市场调节(计划外)资源,纳入计划内分配钢材17.47万吨(其中1981年2.19万吨,1982年2.53万吨,1983年3.75万吨,1984年4万吨,1985年5万吨);水泥.40.6吨(1981年8.7万吨,1982年15.9万吨,1983年1万吨,1984年11万吨,1985年5万吨)。一部分计划外资源补助地方和省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以及由物资部门零售供应市场,有力地保障了本省生产建设和城乡市场所需物资的供应,促进了福建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地发展。到1985年末,福建省物资资源自给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省计划分配资源中,钢材38.14万吨,其中国家分配资源17.16万吨,省内资源20.98万吨;水泥79.91万吨,其中国家分配资源27.2万吨,省内资源52.71万吨。省内资源占计划分配资源比重,钢材由1980年的48.8%上升到55%,水泥由1980年的62.1%上升到66%。1985年全省实际消费钢材65.02万吨、水泥190.3?万吨。计划分配资源占实际消费量比重:钢材由1980年的87.7%降为58.7%,水泥由1980年的86.2%降为42%,这说明福建省市场调节的计划外资源在物资供应量上已占相当比重。国家(省)计划内资源供应量相应缩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从1986年起,国家对福建省的统配物资计划安排资源的数量和比例越来越小。1986年国家分配福建省钢材资源17.28万吨,1987年14.06万吨,1988年11.70万吨,1989年10.58万吨,1990年10.17万吨,1991年7.35万吨,1992年8.13万吨,占福建省计划分配资源的比例,由1986年的47.9%降至1992年的35.3%。1986年国家分配水泥资源28.3万吨,到1992年降为15.65万吨,占福建省计划分配资源的比例由1986年的37.4%,降至1992年的18.5%。全省计划内资源安排也相应缩小。为满足福建省经济建设和城乡市场的需要,全省各级物资部门加大力度积极开拓和组织市场调节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发展和建立横向联合,集股投资发展工物联合,建立资源基地。为鼓励物资部门和职工从省外组织紧缺短线资源,198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市场调节资源实现销售额中提取3%。,摊人成本,作为开发资金及对组织市场调节有贡献单位和职工的必要补贴和奖励。经全省各级物资部门和职工的努力,1986~1992年,从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组织的市场调节(计划外)主要物资资源逐年上升。1986年组织钢材13.9万吨、烧碱1024吨、纯碱1373吨、橡胶1505吨、轮胎5.4万套、水泥24.31万吨、平板玻璃15.05万重量箱、汽车1405辆。1992年上升到:钢材73.44万吨、烧碱11993吨、纯碱12043吨、橡胶14359吨、轮胎13.80万套、水泥100.64万吨、平板玻璃53.38万重量箱、汽车10390辆(1980~1992年组织的市场调节主要物资资源详见表2—6)。1986~1992年累计使用外汇20328.8万美元,有力地保证了福建省经济建设发展所需物资资源。1992年末全省物资资源中,计划资源(国家分配和省内安排)占全省消费量比例:钢材占28.6%,水泥、有色金属、烧碱、纯碱、橡胶约占20%左右。福建的物资资源绝大部分靠市场调节。从1993年起福建省计划部门停止编制物资分配计划。
  第三节 分配
  福建物资分配供应,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国民经济发展各时期的具体方针、原则,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宗旨,开展物资分配供应工作,为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五”时期(1953~1957年)。国家建设方针是集中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对主要物资实行国家集中分配,物资分配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中央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分配,,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分配。福建工业基础薄弱,趋于空白,根据中央对地方要求,结合本省自然条件与地处国防前线、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重点进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设方面,中央安排了古田溪水电站、鹰厦铁路;地方项目主要有漳州电厂、仙游糖厂、南平纸厂、福州纸厂和福州自来水厂等项目。由于福建经济建设刚起步,国家对福建的物资分配量极其有限。1953年,国家分配福建全省主要物资:钢材1400吨、木材10.50万立方米、水泥7500吨、生铁700吨、烧碱132吨、煤炭1万吨。至1957年,国家分配福建省钢材9300吨、木材57.23万立方米、水泥26500吨。这一时期,物资分配原则是遵照国家经委指示,首先照顾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部门最低限度的需要和国家计划产品的需要,适当照顾生产维修需要,基建方面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需要进行分配。“一五”时期累计国家分配福建钢材2.31万吨、木材106.82万立方米、水泥6.11万吨。用于基本建设的钢材、木材占70%以上,水泥占90%以上。用于生产维修的钢材、木材占30%,水泥占10%左右。
  “二五”时期(1958~1962年)。1958年贯彻中央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和一整套“两条腿”走路的建设方针,国民经济发展呈现“大跃进”势头,物资需求量增长幅度较大。福建根据中央提出的“在优先发展重工业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投资3.11亿元,比上年(0.77亿元)增长3.4倍,安排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达39个,主要有三明钢铁厂、福州第二化工厂(二化)、三明化工机械厂、厦门纺织厂、永安水泥厂、南平纸厂、厦门电厂、漳州电厂、莆田糖厂等,统配物资需求量大幅度增长。当年,物资计划分配钢材3.46万吨、木材111.2万立方米、水泥7.6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174.6%、76.8%和44.8%。1959年在“大跃进”影响下,工业生产和基建投资继续过快增长,物资分配指标继续加大。当年物资计划分配钢材4.79万吨、木材141.8万立方米、水泥8.75万吨,分别比上年钢材增加1.33万吨,木材增加30万立方米,水泥增加1.15万吨。物资供应仍出现紧张局面。为解决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物资分配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供应钢铁、机械两个“元帅”和电力、交通两个“先行”,以及一批骨干建设项目的需要,主要有三明钢铁厂、福州八一钢厂、三明焦化厂、三明热电厂、永安电厂、三明化工厂、福州二化、永安水泥厂、福州抗菌素厂、厦门自来水厂、福州自来水厂、三明自来水厂等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城乡市场、生产维修需要的物资,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这一年全省实际消费钢材5.91万吨、木材123.92万立方米、水泥12.87万吨,比上年消费钢材增加68.9%,木材增加7.3%,水泥增加59.5%。1960年继续贯彻“以钢为纲,全面跃进”和“工业为农业服务”的方针,物资分配为确保钢、粮生产计划的实现,计划物资部门采取压缩库存、进口协作等措施,全年物资计划分配量为钢材9.38万吨、木材92.95万立方米、水泥16.55万吨。与上年计划分配比较,钢材增长96%,水泥增长89%,木材下降34.4%,其中分配生产用钢材4.53万吨(包括维修0.52万吨,市场0.42万吨,基本建设用材4.71万吨)。由于连续3年“大跃进”,国民经济指标过高,加之其他因素,当年,福建农业产值比上年下降18.4%,粮食供应紧张,工业生产没完成计划,经济效益下降,基建方面在“大跃进”中,一些项目仓促上马,又仓促下马。当年全省物资消费量为:钢材7.89万吨,为计划安排的84.12%;水泥14.91万吨,为计划安排的90.1%;木材144.28万立方米,为计划安排的155%。1961~1962年国民经济发展出现困难局面,福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物资分配供应上,把农业和支农相关工业生产放在首位,确保最急需重点工程建成投产项目的需要。全省主要物资消费量出现连续下降。1961年,全省社会消费钢材4.55万吨,为计划分配的55.48%,比上年消费量下降51.5%;木材79.94万立方米,为计划分配的65.78%,下降44.6%;水泥7.54万吨,为计划分配的39.68%,下降50.1%。1962年全省消费钢材3.7万吨、木材56.07万立方米、水泥5.74万吨,与上年社会消费量比较,钢材下降18.7%、木材下降29.9%、水泥下降23.9%。
  1963~1965年,国民经济经过3年调整,福建经济建设步人正常发展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状况得到改变并基本上协调起来。这一时期,物资分配供应,优先安排农业、轻工生产,国家计划产品的生产和重点建设的物资需要,同时确保备战、援外、“小三线”和支农相关建设的水利、冶金、化工(化肥和农药)、机械等项目的需要。这3年,主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9.94万吨、木材169.65万立方米、水泥27.64万吨。全省实际消费量为:钢材15.47万吨、木材236.66万立方米、水泥33.28万吨,分别为计划分配的155.6%、139.5%和120.4%。
  “三五”时期(1966~1970年),中国正处在“文化大革命”中。根据“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思想和中央提出“以农业为基础”的指导方针,物资分配供应原则:首先安排小三线、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工业生产的需要,全力支援农业,优先保证支农产品的用料,同时适当增加轻工市场商品生产的需要。这一时期全省主要物资计划分配(五年)钢材38.96万吨、木材325万立方米、水泥112.65万吨,比“二五”计划时期钢材增长34.1%、水泥增长93.1%、木材下降35%。各年实施过程中,全省物资消费量大部分物资没有达到计划分配量指标:1967年计划分配钢材8.2万吨、木材60万立方米、水泥23万吨,实际消费钢材6.45万吨,为计划的78.7%;木材42.13万立方米,为计划的70.2%;水泥6.65万吨,为计划的28.9%。1968年全省实际消费钢材5.02万吨、木材31.11万立方米、水泥4.99万吨,与上年实际消费量比较,钢材下降22.2%、木材下降26.2%、水泥下降25%。
  1969年主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8万吨、木材60万立方米、水泥23.65万吨。执行结果,全省实际消费钢材6.85万吨、木材54.81万立方米、水泥7.83万吨,分别为计划的85.6%、9L1%和33.1%。1970年物资计划分配钢材10.5万吨、木材85万立方米、水泥26万吨,当年实际消费钢材6.27万吨、木材63.83万立方米、水泥11.25万吨,均未达到计划分配量。
  “四五”时期(1971~1975年)。中国仍处在“文化大革命”中,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狠抓战备,促进国民经济的新跃进”的方针指引下,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步伐,全省各条战线对物资的需要量相应增加,这5年计划分配钢材81.5万吨、木材402.43万立方米、水泥193.4万吨,分别比“三五”计划时期,钢材增长1.1倍、木材增长23.8%、水泥增长71.7%。这一时期,统配物资分配原则,按照农、轻、重为序,优先保证农业和支农产品生产,优先安排轻工市场的需要,重点安排煤炭、电力、交通、冶金行业的需要;适当增加生产维修用材。1971年、1972年钢材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用材4020吨和4000吨;轻工市场13600吨和9650吨;机械制造68660吨、42000吨;基本建设26260吨和28800吨。1973年钢材分配农业和支农业产品用材增加到30420吨。1974年钢材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用材达33600吨。1975年是“四五”计划时期最后一年,福建工农业生产出现较好形势,各方面对物资需要相应增加,供需矛盾突出。物资分配在坚持“农轻重”为序的方针下,适当调减军工、民用机械安排量,基建物资分配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相应减少一般项目的物资分配量。当年全省计划分配钢材19万吨,其中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用材36000吨,比上年增加2400吨;轻工市场14820吨,比上年增加260吨;生产维修33500吨,增加2000吨;机械制造48800吨,减少2900吨;基本建设32000吨,减少10824吨。
  “五五”计划时期(1976~1980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国民经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福建工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福建物资分配计划,坚持贯彻执行农、轻、重的方针,把农业和支农产品的物资需要放在首位,统筹兼顾,安排好轻工市场,原材料、能源、工业生产建设的物资需要。这5年,全省主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123.72万吨、木材527.4万立方米、水泥296.79万吨,分别比“四五”时期增长51.8%、31.1%和53.5%,其中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用钢材26.01万吨,比“四五”时期增长140.7%;分配农业用水泥76.5万吨,比“四五”时期增长62.04%,均高于钢材、水泥'分配计划的平均增长水平。
  “六五”计划时期(1981~1985年)。国民经济继续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福建从省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使国民经济内部比例关系更为协调地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得到改善。这一时期,物资分配供应,重点安排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农业、轻纺工业、能源、交通、建筑材料和技术改造,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需要。1981年省计划针对遗留的人民欠账较多,物资分配重点是狠抓市场供应,人民生活和文教卫生、能源、交通等薄弱环节的需要,较大幅度地调减基本建设的安排。这一年,物资计划分配:钢材安排,轻工民用市场4.65万吨,比上年增加1.5万吨;农村建房3000吨,增加200吨;基本建设7.6万吨,减少1.2万吨。水泥安排民用市场34000吨,比上年增加10000吨;农村建房25000吨,增加1500吨;基本建设290000吨,减少30000吨(1981年农村建房用材,物资部门实际组织供应钢材26000吨、水泥82000吨、平板玻璃33000重量箱)。在“六五”期间,对农业用材增列沼气池建设,“二管五改”,农房构件等项目的安排。同时专项安排商品粮基地建设、乡镇企业、老少边穷地区的生产建设的需要物资。1985年省计划专项分配安排乡镇企业钢材5000吨、水泥1100吨、平板玻璃1.12万重量箱、汽车858辆;专项分配安排老少边穷地区钢材2240吨、水泥5600吨、平板玻璃2.46万重量箱;专项安排民用市场钢材7000吨、水泥25000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落后面貌,提出“三年脱贫,五年摘帽,八年贡献”的要求,自1985年起,福建对罗源、政和、建宁、上杭、长汀、连城、寿宁、柘荣、屏南、安溪、平和、福鼎、福安、周宁、武平、诏安、平潭17个贫困县,每年专项安排计划分配物资,钢材2900吨~3000吨,水泥12000吨~15000吨(其中1985年、1986年分别安排钢材1850吨、1900吨,水泥5600吨、7000吨)。“六五”计划时期,全省计划分配钢材179.9万吨、木材530.55万立方米、水泥394.34万吨,分别比“四五”时期分配安排增长1.21倍、31.8%和1.04倍,其中钢材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用材23.33万吨,增长1.16倍;轻工民用市场26.8万吨,增长3.14倍。分配农业用水泥57.58万吨,增长22%;民用市场水泥13.80万吨,增长46.2%。
  “七五”至“八五”计划时期前2年(1986~1992年)。随着物资计划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指令性计划物资品种、数量逐渐减少,物资计划分配的数量也逐年下降。这一时期统配物资分配原则贯彻“三保证、两照顾、一调整”的原则,即保证有上调任务的指令性计划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证重点基本建设和保证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照顾文教卫生事业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生产建设的需要;调整不合理分配基数。对一般生产建设项目不再进一步安排,而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区别对待,择优照顾。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如三明钢铁厂65孔焦炉工程、马尾新港区、福州煤码头、漳平火电厂、水口水电站、顺昌水泥厂、厦门东渡港二期工程、福建广播电视中心、福建炼油厂、福州华能电厂、三明化工厂电石扩建工程、福州煤气工程等和省66家重点骨干生产企业所需统配物资,都给予保证。全省各级物资部门,以“六优先”(优先订货,优先满足品种、规格,优先调拨,优先调度,优先发运)的多种灵活供应办法,基本上做到按质、按量、及时、均衡、配套供应。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的需要。“七五”时期,全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150.74万吨、水泥444.53万吨,与“六五”计划时期相比,钢材下降16.3%,水泥增长14.2%,其中,钢材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17.97万吨、轻工市场22.5万吨,比“六五”时期分别下降23%和15.1%;水泥分配农业46.2万吨,民用市场12.7万吨,分别下降19.8%和8%。“七五”时期,为了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步伐,1988年中央将厦门市国家分配物资体制改为单列计划,改由中央直接分配安排。福建省仍在“地区分配安排”项钢材中切出一块,增加分配安排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1988~1990年本省分配安排厦门经济特区钢材28732吨(其中1988年9898吨,1989年9304吨,1990年9530吨)。1992年,全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23.04万吨、水泥84.57万吨,分别比1990年下降15.7%、19.1%,其中钢材分配农业和农业机械3.16万吨,轻工市场2.6万吨,分别下降9.7%、22%;水泥分配农业11.5万吨,民用市场1.8万吨,分别为持平和下降30.8%。1991年、1992年省物资计划分配钢材中,切块安排厦门经济特区建设钢材9530吨、9000吨。补助17个贫困县,每年分配安排钢材3000吨、水泥15000吨。
  第四节 资管理体制
  物资管理体制派生于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主要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管理,重要物资由国家掌握,实行按计划分配和供应。其中,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物资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做法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集中多一点还是下放多一点、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问题。总的趋势是按计划分配、供应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在逐步减少,市场调节部分在逐步扩大。特别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以后,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90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物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轨迹进行改革。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长时期内,物资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做出规定,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根据各种物资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产销条件,将工业品生产资料分为三大类,即: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简称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分配);中央工业主管部门分配的物资(简称部管物资,由国务院各部平衡分配)和地方管理的物资(简称地管物资或三类物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衡分配)。各类物资管理的具体分工目录,由中央公布实施。
  福建的物资管理体制,与全国情况大体上是相类似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1)统筹统支、按“条”分配(1952~1957年);(2)权限下放、“条”“块”结合(1958~1961年);(3)集中管理、统一供应(1962~1966年);(4)产销合一、供销一体(“文化大革命”期间);(5)整顿恢复、加强管理(1973~1978年);(6)深化改革、搞活供应(1979~1993年);(7)市场调节、自由购销(1994~2000年)等几个阶段。
  一、统筹统支、按“条”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保证经济恢复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从1952年开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福建省的物资分配计划,是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委)依据中央规定的物资管理目录及省内各申请单位的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对物资的需要情况,进行编制。1952年,省财委编制了全省17种物资(生铁、碳素钢、碳素钢材、杂铜、电解铜、钨、锑、锡、铜材、木材、煤、机制纸、纸浆、麻袋、生橡胶、机器等)的需要计划,报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东财委)审批分配。1953年11月,省财委拟定了《福建省1954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分配实施细则》(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该实施细则规定,本省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范围是:(1)省及福州、厦门两市(经华东财委审定之省辖市)直接领导的地方国营企业生产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等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2)省级机关、团体、党派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3)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基本建设与省供销合作总社直接领导的合作社营工业所需国家统一分配物资。(4)公私合营企业合并到华东财委规定计划分配范围并经省财委审查批准者,其生产及基本建设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5)生产合作社制造农具及渔民制造鱼钩等生产上所需之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市场确无供应,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经省财委审查批准,可列入申请。该实施细则还规定,物资分配计划原则上一年编制一次,各单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调整计划。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变更,造成计划难以执行的,应报请省财委审批,不得调度或购销统配、部管物资。各单位使用剩余的统配物资,只能内部调剂,未经批准,不能随便向市场出售。
  195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发出《关于1955年物资供应计划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福建省统配物资的申请系统为省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业厅、粮食厅、财政厅、公安厅、建筑工程局、省文委、省府办公厅、省人民银行、省合作总社、省总工会、福州市计委、厦门市计委、厦门高集海堤指挥部等17个部门。
  1953~1957年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福建由于原有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且濒临沿海,面对金(门)台(湾),属对敌斗争最前线,大规模经济建设尚未起步,生产资料消费水平相当低下,国家分配福建的统配物资数量极其有限。1953~1957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目录有231种,中央各部管理分配的物资目录有301种。而福建省申请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仅为27种,分别为:原煤、汽油、生铁、碳素钢、锻压钢材、轧钢材、钢管、钢材再制品、铸铁管、废钢铁、冶金焦炭、铜、铅、锌、铝、杂铜、电线、电缆、木材、水泥、硫酸、硝酸、烧碱、纯碱、甘油炸药、硝铵炸药、天然橡胶。“一五”时期,国家对统配、部管物资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统支”,即统一分配、统一销售的办法。根据国家要求,福建在这一期间对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供应,实行由省主管部门按“条”(本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属系统)归口申请;省财委(后为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计划,按“条”分配;物资供应实行产需见面,由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到基层申请单位。“非计划申请单位”需要的物资从商业部门购进。这种物资分配供应体制执行到1957年。
  二、权限下放、“条”“块”结合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改进物资分配制度,实行了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中央权限下放,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相应下放地方。物资的分配供应办法由原来实行统筹统支改为实行以地区平衡为主的调出、调入制度。规定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生产、基本建设所需的物资,都向所在省的计划机关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供应。
  由于当时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面推行地区平衡的物资管理体制,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全面安排和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因此,这个办法实行到1959年第一季度就停止了。从第二季度开始,物资管理体制又改为实行“按行业归口,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即实行“按条申请,厅局订货,分别下达,省里调剂”的办法。由于地方物资紧缺,从第三季度开始,根据中央“武昌会议”精神,决定加强生产资料的管理,物资体制又改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管理办法。
  1960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加强物资供应工作和建立物资管理机构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提出物资供应工作必须从生产出发,为各厂矿的生产服务,起组织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工作,迅速建立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和物资供应网,在物资管理工作上,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和管理生产资料的收购、供应和调度工作。福建省为贯彻执行中央这一精神,当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原省物资供应局升级,成立福建省物资厅,负责领导全省物资管理工作,同时在省物资厅属下,成立金属材料局、轻工化工局、建筑材料局、机电设备一局、机电设备二局、燃料局6个专业机构,负责统一经营各自范围的统配、部管物资的收购、供应、销售等业务。这一年的物资分配体制仍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按行业、用途分项核算,中央部归口审核,由分配物资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综合平衡后,统一向省、市、自治区下达分行业、分用途的分配指标。在保证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地方可以进行调剂。
  1961年,物资分配取消“归口安排”的办法,实行以“块”为主,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和组织订货。当年4月,国家计委根据庐山会议上中央提出的“大权独揽,小权放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物资管理恢复“归口安排、统一计划、分户记账、分头订货”的做法,并改“地方调剂”为“大调剂”。虽然物资分配实行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管理,但对重要物资的管理权限仍相对集中在中央和大区中央局。凡是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衡调度的主要物资,仍由中央统一平衡分配和统一指挥调度,并由大区中央局负责调剂。
  三、集中管理、统一供应
  1962~1966年,物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1962年3~10月,国家主席刘少奇先后多次听取物资工作情况的汇报,作了许多重要指示,他提出许多生产资料可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并亲自主持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改革。他在同中央办公厅石家庄调查组成员的谈话中指出,管理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物资部门也是个商业部门,要基本上照商业部的办法管理。他还多次强调指出物资管理已经到了必须集中统一的时候了,不掌握物资,计划经济就没有保证;物资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识货工程师、技术员、理货员和仓库保管员,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5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在物资工作上贯彻执行集中统一方针,实行全面管理的初步方案》时再次指出,在物资工作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向,必须明确肯定。初步方案提出国家物资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改变当时各个部门分别管理产品销售的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系统在集中统一的领导下,分级负责,统一组织物资供应工作;改变只管统配、部管物资的办法,实行全面管理各类物资的办法,不仅要管好一、二类物资,而且要管好三类物资等等。这一年,国家对物资的平衡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做法是:除第一机械工业部系统在一些主要原材料安排上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系统订货,农业机械工业部系统仍保留归口安排,分户记账办法外,其他行业实行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和供应。也就是部属企业需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分配到主管部,由部供应。各省、市管理的企业需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分配到省、市,由省、市统一组织供应,不再实行归口安排,分户记账的办法。
  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物资厅《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工作的报告》,同意省计委、物资厅提出的对生产资料(包括三类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物资分配供应实行计划分配、内部调拨为主,市场供应为辅的办法。物资分配和管理工作的分工是:国家计委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由省计委主管分配;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的物资(部管物资)由省物资厅和有关厅、局主管分配,进一步理顺了物资申请、分配、供应关系。
  为方便企业,有利于生产建设,国家规定,从1964年开始,冶金工业部和水产、供销、农业、粮食、教育、卫生及广播等25个部、委在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关系转到省内,实行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1964年4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此后调用建设单位库存物资必须按价付款,改变以往无偿调拨建设单位库存物资的做法。
  1965年,国家计委决定将各项材料和机电设备分配计划和相应机构,全部移交给国家物资部,从1月开始,有关统配物资方面的计划、分配和调拨工作,直接由国家物资部管理。这一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达592种,其中统配物资370种,部管物资222种。
  1966年,继续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省计委将分配管理权限放给各主管厅局,省计委只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平衡和生产建设起重要作用的统配、部管物资的年度计划平衡审查工作。上述物资的年度分配计划由省物资厅编制,由省计委平衡审查上报省人委批准下达;临时分配和日常调度工作由省物资厅办理,其余物资由省物资厅和各有关厅局负责分配。
  四、产销合一、供销一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都卷人运动,只有很少一些人留着“抓革命,促生产”,维持日常工作。
  1967年初,省物资厅实行军事管制,当年的物资分配工作是由省计委负责安排。改革基本建设“三材”的物资分配渠道,除水利、农牧业等企事业单位基建“三材”按原渠道分配外,其他各行业基建用“三材”指标切块分配给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由省建委统一平衡安排,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1968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革委会)成立,省计委机构撤销。当年,省未下达物资分配计划,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根据用途统一安排。
  1969年,正式宣布撤销省物资厅。福建省物资分配供应改为产、供、销“一条鞭”,即由省各生产主管部门分管物资。除国家统配的主要原材料和机械产品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平衡分配外,其供应业务及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供应均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原由物资部门管理和供应的物资,分别并入冶金、机械、化工、轻工、水电、交通、商业、基建等主管部门实行产、供、销“一条鞭”管理。这种办法一直实行到1972年。由于各方面矛盾较多,各需要物资的单位特别是各个地区反映强烈,从1973年起,不得不改变这种各自为政的物资管理体制。
  五、整顿恢复、加强管理
  1972年8月,国家计委召开自“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物资工作座谈会,提出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12月,省计委提出了经全省物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物资工作座谈会纪要草稿〉的意见》,经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批准自197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意见指出了福建省物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物资管理体制混乱,综合平衡做得不够,供应渠道有些阻塞,物资分散调度不灵,生产建设所需物资不能及时衔接保障。为了改进物资管理体制和物资分配办法,该意见提出:(1)必须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加强物资的集中管理。(2)根据省委决定,省成立物资局,负责全省主要物资的计划编制、申请、分配、管理、调度工作。在省物资局下,成立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建材等几个公司,负责国家分配、省内自产、协作等主要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省公司对省分配地区供应的物资,可以进行调度、平衡。地(市)、县也要加强、健全物资机构,地区公司的业务,实行双重领导,既是地区物资部门的业务经营单位,又是省公司在地区的物资供应机构,严格执行省分配计划,做好物资供应工作,既管供,又管用。(3)必须加强物资的统一管理,物资分配实行条块结合的办法,省下达的生产、基建计划所需的物资,原则上采取分别下达,指标到厂(基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或指挥部),就地组织供货。(4)厉行节约,开源节流,必须重点抓好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消耗定额的管理;狠抓“修、配、改、代”,综合利用;大力加强废金属回收工作;因地制宜,组织物资调剂。从此,福建省物资供应工作逐步扭转了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
  1975年,中央提出整顿经济工作,福建省的物资管理工作也在整顿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继续执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条块结合的分配管理办法。主要物资分配计划是贯彻“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适当调减地方军工、民用机械生产所需物资分配量。基本建设物资安排,一方面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另一方面根据投资计划,相应减少一般项目物资分配量。
  1976年,物资分配供应体制基本不变,另在全省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选择三明钢铁厂、永安矿区、大田上京煤矿、华安水电站、厦门电化厂等12个项目,列为省直供单位,重点保证物资的分配和供应;重点基建项目所需的部管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也改为由省直接供应。
  1978年,中央发出6号文件,提出改进经济管理体制,指出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近几年国民经济中无政府主义状态相当严重,很大一部分经济活动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的,也没有严格执行。要加快速度,必须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加强统一计划。物资管理体制,要同企业管理体制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相适应,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配物资。由中央部门负责物资供应的企业和安排的基建项目,所需的物资,指标下达给中央部门;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和安排的基建项目,物资指标下达给省、市、自治区。生产计划由中央部门制定,产品由全国调拨的地方企业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物资,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以负责供应。物资供应由物资部门逐步实行统一设库管理,按国家计划规定的指标,尽量就地就近解决。大宗物资,实行定点供应和直达供应。小批物资,组织供应网点,凭证供货。工矿企业不得自销和变相自销产品。要扩大国家统一分配的产品范围。各工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机构,逐步实行以部和国家物资总局双重领导,以国家物资总局为主,至此,全省物资管理工作也和全国一样,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整顿恢复,加强管理,走上了正常的轨道。
  六、深化改革、搞活供应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决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79年7月,全国物资局长会议对国家物资总局提出的有关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加强物资管理等10个办法(草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议决定,坚定地有步骤地改革物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解放思想,打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因而不能在市场流通的框框,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总结经验,逐步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物资管理的路子来:(1)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原则。对生产资料采取3种流通方式,第一种是计划分配,第二种是物资企业经销,第三种是生产企业自销。(2)适当扩大地方的物资管理权限。结合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方案,物资实行“按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资源和用项,分级包干”办法。(3)明确部门之间的分工,健全物资经营机构。对生产资料的销售和供应业务,一般地说,通用物资应由物资、商业部门销售;专用物资由有关生产部门、使用部门销售。通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分配指标由主管生产建设部门负责安排,实物由物资部门设库,尽量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并逐步实现按经济区域组织供应。(4)采取多种灵活方法,把物资工作做活。如:①按分配指标,发给供应票,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具体品种、规格的限制,随时到供应网点提货。②在分配指标总量以内,由用户根据需要的品种、规格订货。③在分配指标总量以内,按生产建设进度核实供应。④不下分配指标,按需核实供应。⑤不要分配指标,敞开供应。⑥集中下料、统一加工,供应成品、半成品。⑦开展零割零锯,分斤破两,收旧利废,租赁服务。⑧设置展销场所,组织推销积压物资和企业自销物资。
  1979年9月,福建省召开了全省物资局长会议,认真贯彻全国物资局长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从思想上打破4个框框、从供应上采取14种办法,把物资流通搞活,即:打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框框,“统配部管物资只能层层申请和计划分配”的框框,“物资供应价格不能浮动”的框框和“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物资”的框框。在物资供应上实行:(1)预借预垫,提前供应;(2)品种不限,对路供应;(3)保证重点,优先供应;(4)签订合同,及时供应;(5)鼓励先进,择优供应;(6)产需挂钩,直达供应;(7)不下指标,核实供应;(8)广找资源,增加供应;(9)市场展销,敞开供应;(10)保本收费,议价供应;(11)增设网点,就近供应;(12)分斤破两,拆零供应;(13)“四代一调剂”,灵活供应;(14)搞好租赁,扩大供应。1980年5月,国家计委副主任兼国家物资总局局长李开信来福建视察工作时,对福建搞活物资供应的14种办法予以充分肯定。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办法仍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即: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提报申请计划;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地、市物资局审核汇总提报申请计划。物资分配指标亦按此系统逐级下达。
  1982年1月,省计委决定除了钢材、木材、水泥以外,其余属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全部交省物资厅管理。
  1985年12月,省物资总公司(省物资厅改称后的全省物资管理机构)提出进一步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体制,其要点是:(1)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相应地扩大指导性计划流通范围和市场调节。对超基数分配部分将按市价(或议价)供应。在国家对主要生产资料实行两种价格的情况下,省计划分配资源将保证重点安排下列使用方向:①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限价产品;②重点基本建设、技改项目;③重大科研专项用料;④社会需要的小商品微利企业以及计划安排的其他用项。对生产重要产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等价交换的办法。集体企业把生产的重要产品按规定价格卖给国家,国家以相应数量的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集体企业,支持集体企业发展商品生产。(2)属于省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物资,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分企业、分品种的订货资源,由省主管物资分配部门编制下达产需衔接计划,委托各级物资企业进行订货、组织供应和调度调剂;属于企业生产自销的重要紧缺物资,由省计划部门或物资部门编制指导性计划,实行合同订购、议购和选购,弥补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缺口,特别紧缺的物资,由物资部门加价收购,实行专营。(3)改革条块分割的办法,依托中心城市就地就近组织物资供应。省计划分配物资,除专用性较强的少数品种外,采取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物资分配部门统一下达,不再分配给各主管部门。未下放的省属企业的计划分配物资,采取划转指标,实行就地就近供应。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采取戴帽下达计划分配物资指标。(4)基本建设物资改变层层切块分配的办法,把物资直接分配给建设项目。物资供应要为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和招标、承包创造条件。本着先保(计划)后包(配套承包)的办法,将物资按合同供应到施工承包单位。
  1987年,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要求,对物资计划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把主要物资分为4种情况加以管理:一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由1984年的256种缩减为72种,主要是少数短缺的原材料和燃料;二是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共93种,主要是重要的机电产品;三是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共209种,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四是自由购销物资,共149种,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和机电产品。
  1988年6月,有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参加的全国物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上,颁布了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和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提出了物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工作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积极促进短线物资的生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依托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贯彻全国物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于6月28日由省长王兆国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7月15日至18日,召开全省物资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全国会议精神,讨论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会议赞同方案中提出的两个16字方针,一个是“解放思想,统一步调,强化措施,快步到位”,另一个是“取消基数,引导投向,逐步放开,政策补贴”。关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会议强调,改革物资计划体制、供应体制、价格体系,调整物资购销机构,强化物资厅职能等,不是“统”,而是办市场,就是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建立起有组织有领导的生产资料市场,发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把物资流通搞活,总的方向是“放”而不是收。虽然在物资分配上改多条条为单条条,但在物资供应上仍然要多渠道,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争取多渠道调入各种物资。多渠道并不是多环节,而是要大大精简中间环节,凡能组织产需直接见面,有条件实行定点和直达供应的物资,不准入为地增加中转环节;需要中转的,物资进省后,原则上要求做到“一传到位”,如有二传、三传,增加环节者,就要按一传费率累进收费加以限制。对于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会议决定,根据省政府所制定的“放、调、补、管”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不同品种制定3年具体方案,先易后难,逐步放开。对省内生产、供求基本平衡、两种差价不大的物资尽量放开,一步到位;关系国计民生、供不应求、价差较大的物资,采取调放结合,逐年压缩指令性计划分配,扩大市场调节,压下来的计划资源,投入市场,平转议的价差由物资部门上交省里;极少数特别紧缺物资、两种价差悬殊的,为防止从中倒卖、层层盘剥、哄抬市价,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独家经营,专卖专营。价格放开后的价差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用于重点生产建设的政策性补贴,用于紧缺的原材料开发,用于物资部门培育生产资料市场,用于调剂余缺、平抑市场等4个方面。
  1988年9月,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批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主要措施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整顿公司,惩治“官倒”;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11月,国家物资部部长柳随年在各省、市物资厅局长与各省金属公司经理座谈会上提出:(1)严肃指令性计划,要求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2)搞好对4种钢材的专营工作;(3)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物资部门要做好对经营钢材的资格审查;(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一些紧缺物资实行最高限价;(5)有些中等城市还没有设立钢材市场的,要尽快设立。
  1989年2月,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下达《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就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改革和完善生产资料价格体系、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合理调整物资供销机构、加强物资厅的管理职能6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改革措施。在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原国家统配和新调整为指令性管理的重要物资的分配和投向,由省计委和物资厅负责,各物资供应机构分工执行。对原有部管物资,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要求和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应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对基础生产资料和紧缺的物资适当集中,管严一点;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资少管,逐步放开。具体分为4种方式管理:(1)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45种(其中原材料42种,机电产品3种);(2)实行合同定购的93种(均为机电产品);(3)实行产需衔接的209种(其中原材料103种,机电产品106种);(4)自由购销物资149种(其中原材料50种,机电产品99种)。原省计委和物资厅管理的27种统配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后改革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朝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范围和比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
  这次物资体制的重大改革,除了关于各厅局供销机构的移交工作由于各方面认识不一致而没有执行外,其他各项改革任务都得到落实。到1990年,主要物资的计划分配占社会消费的比重,钢材由1979年的90.32%降到46%;水泥由90.79%降到86.83%;生铁由30.07%降到9.01%;铜由67.98%降到15.7%;铝由96.7%降到55.14%;烧碱由93.88%降到39.05%;纯碱由95.47%降到47.82%。省统配物资计划分配从打破基数、优化配置等方面人手,确保了重点建设的需要。1979~1990年,全省共完成永安火电厂二、三期工程,福建省输变电工程,南平水泥厂,福建水泥厂,南平造纸厂,厦门感光厂等重点建设项目75项。物资的保障供应,使重点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投产和竣工。同时,还保证支农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促进福建省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入市场机制,使生产企业、用户单位在主要统配物资供求方面逐步认识市场、适应市场、接受市场,为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奠定基础。
  1990年2月,省物资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我省重点生产建设物资实行倾斜供应的意见》,提出物资供应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合理配置计划内外资源。对农业生产、农机维修、农膜、农药生产、兴修水利等所需物资,应优先安排。积极支持消耗低、效益高的人民生活必需品、轻纺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的需要。优先供应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等重点生产建设和重点科研的需要,特别要优先供应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需要。要为“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排忧解难,扶持其发展。对省政府确定的本省66家国营大中型重点企业及当年13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倾斜供应的办法:(1)实行计划单列,按计划确保供应;(2)物资部门自行组织与掌握的计划外资源优先销售给这些重点单位;(3)企业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和钢材市场自销的重要资源,要引导他们流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生产建设需要;(4)供应这些重点单位的计划内外物资,各级物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单独立账,指标跟踪,专项统计,定期上报供应保证率;(5)组织供应这些重点单位的物资,应尽量采取直达供应到户,减少中转环节,减轻用户负担,由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的,应尽量就地就近.保质保量供应。
  七、市场调节、自由购销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南巡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抓好:(1)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2)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3)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4)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做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决定。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按照上述指导方针,国家在物资计划分配比例逐年降低的情况下,于1994年除个别品种外基本上全部放开,绝大多数物资通过市场调节,进行自由购销。与此相适应,福建省物资厅也于1994年11月成建制地改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全省物资流通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
  第五节 物资统计
  物资统计,是物资流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统计运用统计报表数据、分析等手段,反映物资流通运行状况和问题,具有信息咨询、监督检查和辅助决策的作用。物资统计根据统计范围及任务不同,可分两个部分:一是反映社会物资流通运行状况;二是仅反映物资部门(系统)的物资流通运行状况。
  福建省物资统计工作,1960年前,主要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管理。1960年7月福建省物资厅成立,在厅办公室设立物资统计科(组),随着物资流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在省、专(市)以上物资部门,陆续建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1960年10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由省统计局将全省(全社会)物资统计工作移交省物资厅负责管理,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省统计局3名物资统计干部移交省物资厅。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物资统计工作受到冲击,物资机构一度被撤销,1970年至1972年4月,省一级物资流通机构实行产、供、销“一条鞭”管理,物资统计工作,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厅、局)负责管理,全省物资统计工作较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国民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物资供需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物资统计工作受到重视和关注。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80年省物资厅制定了全省物资系统购、销、存统计报表制度。全社会物资统计工作于1981年底正式移交省统计局负责管理,从1982年2月起,物资部门不再承担全社会物资(原材料)统计工作。全省物资系统的物资统计工作,从此逐步走向正常,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直至2000年,全省各级物资部门(公司)及其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省物资厅(物资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做出一定成绩。
  一、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自1960年10月底,福建省物资厅承担了全省物资统计工作,须综合、汇总全省各行业的物资统计工作任务,但是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省物资厅在办公室设立统计科(组),配有4名物资统计干部。各专区、市、县统计机构(网络)很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至1962年底,全省6个专区、3个市物资统计人员只有18人,其中专职12人、兼职6人,平均每个专区(市)只有两人。全省63个县,只有两个县配有专职物资统计人员,55个县是兼职人员,而6个县处在无人负责状态。在63个县级物资统计机构中,由县物资局负责的34个,县计委负责的28个,县统计局负责的1个。随着物资管理工作的加强,1961年省物资厅成立计划统计处,加强物资统计工作的管理和领导,物资系统的省各专业公司、分公司和各专区(市)物资部门陆续建立计统科,县级物资部门也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至1963年底,全省物资系统计划统计人员279人,从事统计工作的133人,其中省厅及省专业公司9人,各分公司、二级站、仓库37人,各专区(市)物资部门17人,县级物资部门65人。另外,省各主管部门11人,基本上建立了全省物资统计网络。
  中共十二大以后,物资部门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中形成了主渠道。运用统计手段(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定期地、连续地观察和了解生产资料流通动态情况,指导和改进物资经营工作,已成为各级领导重要方法之一,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势在必行。1981年9月省物资厅转发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物资部门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物资部门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人员,对省、地(市)县物资企业和部门的统计人员配备提出要求:按照3—2—1编制配备统计人员。在各级物资部门领导重视下,物资统计队伍得到了充实。至1984年,全省物资系统的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共达189名,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0.2%。地、市物资局、省属各专业公司都配备了专职统计干部,各县物资局也有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物资统计工作。为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物资部门(企业)重视在职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1981~1983年,省物资厅举办了3期专(市)县物资统计干部培训班(每期人员50~60人),共165人次脱产学习。除正规培训外,还采取“长会短训”,交流经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并选调一批年富力强的人员,从事物资统计工作。至1985年底,全省物资系统统计人员145人,其中专职统计人员86人,占59.3%;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69人,占47.5%。统计人员年龄,25岁以下占27.5%,25~35岁的占31.2%,35~45岁的占18%,平均年龄为33岁,统计队伍年轻化有了明显提高,全省物资系统基本形成一支稳定的、知识化、专业化的物资统计队伍,兢兢业业地服务于福建省各级物资部门(企业)统计工作岗位上。至1991年末,全省9个地(市)物资局中有6个地(市)局配了两名专职统计人员,8个省专业公司中有3个公司配了两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中省化建公司配备3名统计人员、两名计算机人员。全省物资系统共有180多名统计人员,其中,统计师和助理统计师65人,大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占90%以上。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化,1994年11月福建省物资厅和地市物资部门,先后成建制地转为经济实体的物资(集团)总公司,物资统计人员仍担负着全省物资部门(公司)的物资统计综合上报任务。2001年省物资(集团)公司由于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全省物资统计综合汇总工作移交省经贸委负责管理。
  二、统计报表制度
  1960年10月,省物资厅从省统计局移接全省物资统计工作后,物资统计有日报、旬报、月报的进度统计和年报制度。由省物资厅布置各专(市)属物资专业公司、二级站、直属仓库和主要企业单位填报,主要指标有“到货”、“收购”、“发运”(供应)、“库存”等,按日统计的物资品种有钢材、生铁、煤炭、水泥;按旬、月报统计的有60种主要物资及33种主要机电和主要轻化工产品,当年的统计年报有18个表种。
  1961年,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的部署,结合福建省地方要求,制定了一套全省统一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见表2—9),会同省统计局联合颁发。贯彻集中统一原则,中央各主管部对省有关部门布置统计制度和要求,省各部门应执行省统一颁发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在此基础上,尽量满足中央主管部的需要。如果确实需要另行制定补充报表和指标,必须报经省统计局和省物资厅审批办理。采取“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下达、分别上报”的办法。省各主管厅、局及各地区(专区、市)根据省统一制订的报表制度,布置所属企业单位。专区、市物资局(统计局)负责布置和汇总辖区内(块块)的全部单位(企业)的报表(包括省、专区、市、县属各行业企业单位和人民公社、手工业),报省物资厅;省主管厅、局根据中央主管部和省的要求,汇总本系统所属全部企业单位(条条到底)报表,报送中央主管部和省物资厅。省厅根据“块块”、“条条”上报的两方面统计资料,综合上报全省物资统计资料。
  1981年,全省物资统计工作正式移交省统计局负责管理。从1982年起,福建省物资部门不再承担本省各行业的物资统计工作。福建省物资厅负责管理物资系统的物资统计工作。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布置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统一制定了全省物资系统购、销、存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82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省物资厅对《物资系统购、销、存统计报表制度》又作了修订(见表2—10),规定从1983年起执行,从而健全了全省物资系统定期报表制度。从1996年起福建省物资部门(公司)执行国家内贸部统计报表制度(见表2—11),但物资行业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指标内容基本上未作大的调整。
  三、统计数据和信息应用
  为充分发挥统计手段作用,做好统计信息工作,省物资厅利用统计报表数据,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服务。1984年省物资总公司(省厅)为摸清全省物资供应网点情况,对全省物资供应网点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工作。经调查,至1984年底全省物资系统物资供应网点共达441个,其中系统内265个,系统外176个;农村网点172个。1988年8月,国家计委、物资部、统计局联合布置钢材普查,福建省由省计委、经委、统计局、物资厅联合组建普查办公室(设在省物资厅),对全省2089个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建设和物资供销单位的1987年、1988年1~9月两个时期钢材消费量和1987年初、1987年年末、1988年9月3个时点的库存量,计129个钢材品种进行一次性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表式,省物资厅按时完成任务,上报中央。这次普查基本摸清,全省1987年地方全民单位钢材消费量40.78万吨,年初钢材库存量35.33万吨,年末库存量34.62万吨;1988年9月末钢材库存量为29.92万吨,比1987年末减少了4.7万吨,同期(1988年1~9月)钢材消费量30.77万吨。普查情况表明,福建省钢材消费增长、库存在下降。
  为系统了解和掌握全省物资供应工作的动态和规律,各级物资部门十分重视统计资料积累和整理,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服务。根据各时期统计数据,省物资厅整理和编印各年度统计年鉴资料,有《1958~1962年的福建省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物资部分)》(铅印本),着重反映这一期间福建省物资组织供应的来龙去脉;编印了“主要物资统计平衡表”,“省内生产、供货、调出和省外调入量”,“物资消费量”、“库存量”等项资料。从1980年至1994年,省物资厅计统处根据省属各专业公司、地(市)物资部门(公司)及省厅有关处室提供的统计资料,每年汇编印制各年度的《福建物资统计(年鉴)资料》(铅印本),较系统地、全面地反映了福建省物资系统的机构、人员、企业网点、经营及主要物资购、销、存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从1986年起,省物资厅(总公司)还利用统计定期月报资料建立统计信息反馈制度,把全省物资系统省、地(市)、市三级物资企业的购、销、存数量和金额、规模经营、价格变化情况,按月印发(反馈)全省各级物资部门(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并做到月度有文字说明,季度、半年报、年报有统计文字分析,编印成《福建统计资料》内部信息刊物,使各级物资部门(公司)和省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福建省物资流动动态状况,指导和改进物资流通工作的开展。1993年由福建省经济研究中心(企业评估中心)联合省计委、外经贸委、建委、物资厅、交通厅、商业厅、邮电局、烟草总公司等15个厅局(总公司),开展福建省第三产业企业规模评估活动,评出全省第三产业300大规模企业。“中心”根据省物资厅提报的1992年物资统计资料,评估福建省物资部门的企业(公司)规模,省物资系统有46家物资企业(公司)榜上有名,占全省第三产业300大的总量近1/6。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被评为当年度的全省第三产业企业规模第一,其余45家省地(市)县物资公司,均居前60位。由于福建省各级物资部门(公司)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较好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福建省物资厅物资统计部门1988年在全国物资系统被评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1989年荣获全国物资系统统计工作优秀单位,受到物资部表彰;1990~1991年均被评为全国物资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四、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
  中共十二大以后,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逐步放开,搞活物资流通,统计信息作用日益明显,同时物资统计信息工作面临任务不断加重,要求越来越高,客观形势要求,加快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尽快地把物资统计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提高物资工作管理水平已摆上各级物资部门领导的议事日程。1984年9月,省物资总公司(省厅)购置了美国 IBM公司PC—XT计算机一台及其相关设备,设立电子计算室,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3名(自动化本科1名、中专毕业生2名),首先着手研究开发了计算机应用处理统计报表数据、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1986年,省物资总公司(省厅)开始运用计算机进行了全省物资系统统计报表数据的综合汇总,突破了长期依靠手工操作、汇总全省物资统计报表数字的繁重手工劳动,向统计工作现代化迈出了可喜一步。在1987年下半年,省物资总公司上报国家物资局统计报表,实现了计算机远程通信,采用MODEM专业线路传输。通过应用计算机,加快统计数据处理,提高数据加工的深度和精度以及缩短报表上报时间等,取得明显效果。1987年,省物资总公司(省厅)要求全省9个地市物资局和省属金属、化建、机电3个公司和省属仓库配置计算机,加快开发应用;已经配置微机的单位要积极应用,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月报、季度和年报。至1988年,全省物资系统有20个单位(9个地市物资局,部分省、地专业公司和个别县物资局)共配备计算机34台。1988年底,省物资总公司(省厅)同厦门、泉州实现采用MODEM专业线路传输统计报表,省化建、机电公司、福州市、宁德地区物资局已做到使用计算机处理汇总统计报表数据,提高了统计工作时效性和统计报表质量。为了加快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省物资厅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把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汇总统计数据、整理统计分析表,列入统计工作竞赛评比标准之一(应用的得15分),对已配计算机但不应用的,不给分,促进了物资统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至1991年上半年,全省物资系统已配备了计算机50台。省物资厅已利用计算机完成全部物流报表的汇总和生成分析表,并同物资部进行联网传输统计数据。各地(市)物资局已实现采用计算机汇总物资流通报表的要求。基本普及了计算机应用,开展统计工作。1994年省物资厅与各地(市)物资局实现电脑MODEM网络化传输。省属专业总公司中机电和化建公司用软盘向省物资厅报送统计报表。
  五、统计管理
  1960年10月,福建省物资厅从省统计局接管全省物资统计工作后,省统计局不设物资统计机构。物资统计在省一级由省物资厅承担国家物资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的全部任务,在全国是唯一的一个省。省物资厅为加强物资统计工作的管理,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1961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物资总局布置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结合省地方要求,制定了一套全省统一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了省各有关部门、地(市)综合单位和企业单位,对省统一布置的报表制度的各表式、指标体系,填报目录、报送期别、综合范围等,不得任意修改、削减或废止;中央主管部对省有关厅(局)布置的统计报表制度和要求,各部门应在执行省统一颁发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满足中央主管部门需要,确实需要制定补充报表和指标,必须根据省统计局和物资厅规定的统计报表审批办法办理,以保证物资统计数字及时、准确和统一。
  同时,要求各地(市)统计局亦应加强对本地区的物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干部兼管物资统计工作,协调物资统计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手工业和各供销部门的物资统计报表进行督促检查,以确保全省物资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20世纪70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左”的思想干扰,全省物资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全省没有建立统一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为了适应物资流通迅速发展的形势,加强物资工作管理,1980年,省物资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物资系统购、销、存统计报表制度,全省各级物资部门贯彻执行。1981年,全省物资统计正式移交省统计局负责管理。此后,省物资厅统计工作只担负全省物资系统的物资统计任务。在各级物资部门领导重视下,统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福建省物资厅在物资统计管理上,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1)统计队伍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2)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3)建立、健全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把领导需要了解的统计项目,列入正常的报表制度,提供领导参阅;(4)加强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如在购、销凭证中增加统计联。设置统计台账、组织报表审编,减少统计数据差错;(5)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工作,提供给各级领导了解物资流通领域的动态信息资料;(6)开展统计竞赛评比活动,制定统计评比办法。按照数字准确、上报及时、统计报表齐全、整洁工整、分析简明的评比标准.逐项评分。推动物资统计的开展,在各级物资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物资统计竞赛评比工作从1983年开始持续进行到1995年,取得较好效果。评比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强了统计人员岗位责任感,物资统计工作和人员的面貌取得明显改观,报表报送时间及时,统计数字准确率提高,统计分析数量增加,分析质量有了提高,促进了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全省物资系统统计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充实和规范,逐步健全了全省物资系统省、地(市)、县物资部门和省属专业公司三级统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各司其职。省物资厅(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全省物资系统贯彻和执行国家物资总局 (部)和省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制定和布置全省物资部门、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综合和报送全省物资系统统计资料,审查和管理物资统计数字;负责对省属各专业公司及各地(市)县物资局物资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物资系统统计工作的经验交流、评比活动,定期总结,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核实统计资料。省属各专业公司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组织本专业公司系统(本公司和分公司)实施省厅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检查统计数字质量,综合本公司系统的统计数字,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会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和健全统计原始记录,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完成上级公司(部总公司)布置的专项统计任务;组织公司系统内经验交流及业务竞赛评比。地市物资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和督促本地 (市)辖区内物资系统,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和制定的制度;综合和上报本区物资系统的综合性物资统计资料;统一管理本地区物资系统的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数字;负责组织和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公司),县级物资局(公司)建立和健全统计业务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组织所属单位(公司)和各县物资局统计人员会审、汇编统计资料。1994年,省、地市物资部门先后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组建物资(集团)公司,省、地市物资部门行政职能被撤销,统计管理制度仍未作大调整,物资系统的物资管理工作已由过去上下级行政关系,转为物资行业管理的协调、配合、协作关系。在各级物资公司(企业)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发扬行业团队精神,互相协作,紧密配合,按制度规定,能较好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直至2000年省物资总公司按照国家内贸部布置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仍继续承担综合和上报全省物资系统各项物资统计任务。2001年,全省物资系统物资统计综合任务和管理移交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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