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价格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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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2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价格管理机构
分类号: F726.1
页数: 3
页码: 1348-135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物价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包括成立物价委员会、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等。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特区价格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国家定价重要商品的价格制定,协同市财政局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指导和管理价格中介组织,指导、监督同级政府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搞好物价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其他事项。
关键词: 厦门市 经济特区 价格管理机构

内容

物价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厦门市(特区)于1980年成立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列为市政府管理工作的议事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副市长兼物价委员会主任,一名计委副主任兼物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各有关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兼任,下设一个物价科,挂靠计委,作为负责日常物价工作常设职能办事机构。
  1983年,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和各区、县物价委员会增设物价检查所,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一下达,分配厦门市(特区)47人,另增加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编制9人,共新增事业编制人员56人。1984年,各级物价检查所正式挂牌开展物价监督检查工作。1986年,厦门市将物价委员会改为常设职能机构,与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下设物价办公室和物价检查所。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成立厦门市物价局,从市计委内分出单独为政府成员单位,下设两个处室即办公室和业务处。1992年,经厦门市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置厦门市价格事务所隶属于厦门市物价局,人员编制核定为10人,实行自收自支。1993年,厦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厦门市价格监测中心编制为6人;另增设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和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人员编制由物价局内部调整。厦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厦门市(特区)及经济开发区的物价管理综合平衡工作,控制厦门市(特区)物价总水平;研究制定、调整所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经会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请厦门市(特区)批准下达;负责指导、监督本市(特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负责协调、处理本市(特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县、区之间有关价格的争议;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本市(特区)范围内的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协同市(特区)总工会共同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对集贸市场商品价格及零散摊点零售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厦门市(特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1996年,按全国机构改革计划,厦门市物价局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分设两室、四处,即办公室、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价格综合调控处、收费管理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直属单位有: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中心。厦门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领导人员配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室领导6名;直属单位:市物价检查所编制2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市价格监测中心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特区价格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控制全特区物价总水平的目标;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负责管理国家定价重要商品的价格制定;协同市财政局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协同市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工作;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指导和管理价格中介组织;指导、监督同级政府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搞好物价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其他事项。具体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变化和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见表5-10-1、表5-1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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