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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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1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
分类号: D262.6
页数: 2
页码: 1346-134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特区)对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的廉洁自律规定,包括遵守案件审理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政府声誉和法律尊严、遵守“五要五不准”守则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办案质量,促进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关键词: 厦门市 物件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

内容

为了严格遵守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自觉维护人民政府的声誉、法律的尊严及物价检查队伍的形象,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厦门市(特区)对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在办理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要坚持立案调查、定案处理、执行、结案、备案的案件审理程序,并坚持复议制度,以防产生错案;二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要遵守“五要五不准”守则(即要依法监督检查,不准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合法权益;要亮证检查,不准接受被查单位请吃和馈赠;要集体民主审案,不准越权审、定案;要公正执法,不准为亲友谋私利;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准泄露价格机密),并将上述规定,列入对干部年终考核、评审重要内容之一。以此确保办案质量,而且有效促进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1997年10月下旬,由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局组成的(行政处罚法》检查组,在对本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执行情况进入深入检查后,给予很好评价。
  1985~1998年,全厦门市(特区)查处违纪案件及处罚金额统计,见表5-8-1、表5-8-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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