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监督
分类号: F726.1
页数: 3
页码: 1341-13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特区)对市场物价进行社会监督检查的两种组织形式:职工物价监督和群众监督。职工物价监督通过组织离退休职工对市场物价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厦门市 物件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内容

社会监督市场物价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具体体现。主要是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一些市场商品价格问题进行监督。这样,既有利于协调各经济组织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又有利于弥补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对广阔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力量的不足,更有利于发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厦门市(特区)现行的对市场物价进行社会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职工物价监督
  职工物价监督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表现。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组织离退休职工经常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这对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重大作用。
  1979年11月28日,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选择几个街道建立物价监督小组试点。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居民代表和居委会领导及有关公司派人联合组成。检查任务:一是检查度量衡工具是否准确;二是检查商品价格、等级、规格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变相涨价;三是检查商品标准和质量,有无偷工减料、掺杂掺假;四是卫生管理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厦门市(特区)立即贯彻执行,全面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自1987年开始,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加强对职工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除了组织日常对市场物价定点划片检查外,还联合参加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节日物价大检查。逐步建立健全物价检查工作制度和有关守则,提高职工群众义务物价检查队伍的素质。同时,依靠职工物价监督站,经常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农贸市场和主要商业街开展“一优三信”竞赛活动(即优质,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1992年,全市(特区)职工物价监督站加强对集市贸易市场中的禽、蛋、肉、蔬菜、水果、水产品等质量、计量、价格的检查,共查出6705件价格违纪行为,罚款6.58万元,退还消费者0.53万元,没收不合格衡器1356支,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1993年,各站共组织出动36392人次检查各类商品和经营性收费798178笔,查处违纪行为26909件,罚没款239870元,退还消费者15665.76元;向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建议75份,发挥工人阶级参政、议政的作用。1994年,职工物价监督站全年出动检查13916人次,处理价格违法行为35125起,收缴罚没款289578元,退还消费者21589元。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揭露较为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了职工物价监督的社会知名度。1995年,厦门市(特区)职工物价监督站已形成拥有物价监督员170名,设6个分站,12个组。全年共出动52890人次,查处违价行为36607件,罚没款390555元,退还消费者17807元,制裁总金额达408362元。形成一支市场物价监督的生力军,并为广大群众爱戴和支持。
  为了配合贯彻厦门市新颁布的《厦门市关于主要副食品差率管理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反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关于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厦门职工物价监督站于1996年上半年出动检查人员20837人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15382件,收缴罚没款16.28万元,退还消费者9559元;收集与反馈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和建议52项,反映群众意见12条。1997年,厦门职工物价监督站,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达37090人次,检查210634户(摊、点),计查出违价行为202546起,收缴罚没款34.5万余元。同时,积极配合特区物价局收缴副食品生产基金工作。
  二、群众监督
  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制定<福建省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厦门市(特区)结合特区情况,建立价格违纪案件告发奖励制度。1994年,经厦门市批转经贸委、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公布了特区物价检查所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广大消费者对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遇有违价行为可进行举报和投诉。当年,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所和职工物价监督站共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来信、来访4826件(次)。
  1995年,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发布《关于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所、站要指定专人负责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待工作;对投诉先受理、后按被投诉者所属的辖区、级别移送其查处原则,由其所辖所、站受理查处投诉举报。1996年,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做好价格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价格投诉“知音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二是聘请人员专门受理投诉电话和信函;三是在检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所长组织抽调人员负责投诉电话的查处。据统计,1~5月份共受理投诉案件28起。自《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发布一年,厦门市(特区)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共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违法行为152起,收缴罚没款31万元,退还消费者2.6万元。为打击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1997年,在互联网开通物价举报投诉站点后,标志着厦门市(特区)物价局以现代化手段介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进入新阶段。
  三、舆论监督
  在价格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价格管理权限变更较快,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发达,价格法规建设滞后等因素,特别是在许多重要商品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情况下,有些经营者钻价格改革的空隙,擅自哄抬价格或乱涨价,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当物价检查部门检查发现时,有的无理抵赖。对于这类重大违法案件,必须公开曝光,公布于众,以收惩一儆百之效。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新闻舆论予以公开揭露,引起全社会关注。同时,有关领导也会更加重视。例如,1995年配合《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某美容美发企业牟取暴利的案件,在《厦门商报》创刊号上头版刊发,创刊号经放大一百倍后,在创刊宣传活动中又成为其他新闻媒体的报导热点,产生较大的影响。1996年,某花园(公寓)管理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每户750元和250元),向住户收取“装饰保证金”和“装饰配合费”,两项合计收取46.65万元。经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所检查并依法处理,责令其将非法收款退还住户,并处以罚款5000元。该管理处只上缴罚金,不退非法收费款,经《厦门晚报》予以公开曝光,在舆论监督下,于10天内全部退还住户。在新的价格法规和市场价格管理政策颁布实施时,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作用。如在1996年,针对企业利用价格虚假广告,开展不正当竞争问题,厦门市(特区)物价局开展“规范价格术语”的检查和整顿,通过《厦门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国消费者报》、《长江日报》、《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福建物价》进行报导和转载。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在“消费者权益日”的特别节目中进行专题报导,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1997年,建立价格行政执行通报制度,起到公开监督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
相关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厦门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