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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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家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1
页数: 5
页码: 1337-134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特区)的年度物价大检查。在价格改革加快、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和价格法制建设滞后的背景下,物价大检查旨在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检查方法包括自查、重点抽查和常规监督检查,组织形式多样。检查内容涉及工业品价格、副食品价格、非商品收费项目等,重点抓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客户反映强烈的经营性单位收费情况。
关键词: 厦门市 国家监督检查 物件监督检查

内容

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用行政手段对市场物价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它是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其检查方法和组织形式多样化。如对重要的物价监督检查,由各级政府邀请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和工会派人参加,并从各有关经济监督和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划、物价、财政、审计、银行、工商管理、税务、统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大检查。平时,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主进行常规监督检查。
  一、年度物价大检查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价格改革步伐加快,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和逐步放开价格的商品日益增多,而市场物价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存有政策、法规方面的漏洞,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致使哄抬价格、乱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改革有序进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务院决定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厦门市(特区)具体组织实施。1982年6月,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53人组成的物价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头深入商店、收购站、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是市场物价存在不稳定因素,有总体上升趋势;二是工业品价格管理秩序混乱。有擅自提价、扩大议价范围、好坏商品搭配销售、索取佣金、从零售环节进货、转手倒卖等问题;三是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高,成为群众生活费用增加的原因。大检查后,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提出改进意见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984年9月,由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开展物价大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平价和凭票供应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粮食复制品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及酱油、豆类复制品等价格,有否擅自提价或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现象;二是对紧俏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检查,看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三是对主要非商品收费项目检查。如市内三轮车、出租汽车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等,是否有随意提价或乱收费用;四是检查煤砖、煤球的质量和价格。检查方式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政府和市直主管局统一领导,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组织同行业之间互查。物价检查所配合工商管理局和各主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进行重点抽查。1986年10月,组织物价大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查的基础上,由政府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随意涨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1987年9月,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对象是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当年发生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1986年以前;检查范围主要是钻“双轨制”价格政策的空子,牟取非法收入。1988年12月,开展物价大检查,主要以行政性公司和各种贸易公司,及工商企业、交通、邮电、铁路、公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包括:一是越权定价,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是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三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作价原则,任意扩大进销差率和经营利润率,或采取价外加收费用等乱涨价行为;四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或加收费用的;五是不明码标价的;六是非法倒卖,牟取暴利。1989年9月,开展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各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检查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为全面开展单位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第二阶段为对重点行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小于30%;第三阶段为验收阶段。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各地、各部门越权定价和擅自收取费用的;二是企业和单位不执行提价申报和报备制度的;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的;四是擅自扩大经营率和搭车涨价的;五是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高价出售或就地倒买倒卖的;六是不实行明码标价,从中牟取差价暴利的。
  1990年,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4个阶段。检查重点是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影响较大的电力、煤炭、棉花等价格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种乱收费。1992年10月,开展的物价大检查,是在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职能大转变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此次物价大检查分为两个阶段:10月2~15日,各单位自查;10月16日~12月底,为复查和处理整改阶段。厦门市(特区)抽调93人(其中人大代表和机关人员4人),组成23个物价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选择以收费为重点,同时,又注意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进行检查。一是重点抓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二是对客户、用户反映突出,问题较多的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收费整顿;四是严肃查处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检查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纪者的不法行为,在厦门电视台和《厦门日报》上进行曝光,有力地打击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识别真伪水平和抵制能力。1993年8月,开展物价大检查,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不法行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此次大检查的重点:一是越权违纪擅自提价行为;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四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情况;五是继续抓好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和消费品价格的检查。这次物价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8月25日至9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第二阶段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自查面要达到100%,整个大检查至年底基本结束。为了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加强物价宏观调控,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从1994年3月下旬至6月底,厦门市(特区)在全特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对重大检查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于有效地利用报纸、广播电台进行宣传,物价大检查得以顺利进行。此次大检查共发出自查表723份,收回自查表689份。重点抽查114户,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3件,违价总金额101.19万元,其中收缴财政32.1万元,退还消费者30万元。通过物价大检查,4月、5月的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得到有效遏制,并较前有所回落。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从10月初开始到年底前结束。这次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检查的重点包括:厦门市(特区)规定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项目执行价格监审的情况;厦门市(特区)规定的20种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执行情况;中小学收费和医疗收费的执行情况等。当国务院发布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见报后,厦门市(特区)的物价检查的自查工作迅速展开。到11月上旬为止,全特区共有19543个应自查单位已经全部自查完毕。在随后进行的重点检查中,共派出检查小组204个,参检人员共546人,对4506个单位完成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户占应自查户比例为23.4%,查出违纪金额3235万元。1995年的物价大检查从10月1日起至1996年1月底止。这次检查范围,包括在厦门市(特区)范围内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检查重点与1994年相似。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部门共动员138人,组成28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为调动各区、县物价检查所工作积极性,提高物价检查工作效率,采取与各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办案及委托检查、办案的方式,取得良好实际效果。在大检查中,全市发出自查表1802份,收回1802份,自查率100%;自查违价户12户,违价金额51.85万元。至1996年1月31日,全市完成重点检查733户,查出违价金额753.47万元,应处理违价案件72件,没收非法所得215.09万元,退还用户和消费者79.09万元,罚款0.78万元,已入库金额215.87万元,经济制裁总金额294.96万元。
  1996年12月,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教育和经营性收费。厦门市(特区)共组织28个物价检查组,抽调142人参加检查。为了加强领导,特成立以物价局长为组长的特区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截至12月18日止,先后对33所中学、40所小学、2所幼儿园,8个区级行政机关,11个宾馆,2个港口等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进行检查。同时,还对农贸市场价格和价格投诉案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已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向学生收取赞助费;二是超标准向学生收取中考费、体检费;三是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电脑上机费;四是多收代办费不退还学生;五是扩大范围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六是不按规定收取电话费;七是港口不按规定收取港务装卸费。这次大检查共查处违法金额1062.77万元。1997年,厦门特区物价检查的重点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及药品价格;为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精神,厦门市物价局、监察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的财政、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扩大范围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巧立名目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涉及金额共216.9万多元,退还农民134万多元。在农村电价大检查中,发现非法收取电费1293.8万多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建设项目检查中,共查出违价金额302.8万多元,其中,自立项目收费56.2万元,均依法进行处理。在药品价格检查中,共查出违价金额500多万元,也均依法严肃处罚。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每年一次全国性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市场物价检查转入常规检查监督。
  二、重大节日物价检查
  为了保持市场物价水平相对稳定,搞活节日市场商品供应,丰富群众节日生活,制止不法分子乘过节之机任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厦门市(特区)每年在我国传统的重要节日,组织力量开展节日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3年国庆节前后,组织一次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各商店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是副食品牌价、议价和加工制品价格情况;三是粮食、旅社、三轮车价格情况及计量工具情况等。同时,对集美、杏林的市场物价也组织一次检查。在特区建设范围扩大后,物价基本稳定,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意提高商品价格或变相涨价。为了保证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厦门市(特区)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在国庆节前组织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市(特区)范围内于国庆节之前组织一场市场物价大检查。1984年春节前,厦门市物价委员会于元月初即发出开展春节市场物价检查的通知,并配合有关局、区进行全面部署,共抽调327人组建检查队伍,自元月26日至31日,对全厦门市(特区)各个蔬菜市场和供应节日商品的商店,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节日定量供应的蔬菜、鱼、肉、家禽、蛋品、豆制品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及议价经营的副食品价格;服务行业的各种收费;节日供应的烟、酒、糕点等价格和质量,紧俏商品一律要摆上柜台,要明码标价;对计量工具准确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农贸集市交易价格检查。1990年春节,根据当时市场物价情况,物价检查的重点是对人民生活比较密切的“菜篮子”价格、“米袋子”价格、民用煤和交通运价等。具体抓“三查”: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查是否有擅自乱提价;三查是否有提等提级变相涨价。通过检查,制止了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此后,每年在国庆、元旦和春节期间均例行节日物价大检查。1995年12月20日至1996年3月8日,根据当时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为了确保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稳定,厦门市(特区)组织大规模的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实行最高限价的主要副食品和水产品价格,石油、液化气价格,汽车客运票价,娱乐场所的各种收费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市(特区)共出动1000余人次,检查了粮食、副食品商店、农贸市场、存车点、小公共汽车等800余户(点),累计处罚违价金额4万余元。
  三、专项物价检查
  199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自1991年以来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94年,开展对粮、油市场价格,化肥行业价格,食用盐价格及《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实施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995年,对化肥、粮食价格、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大中专院校教育收费、餐饮业、娱乐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分别进行专项检查。1996年,对《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大中专院校教育收费、粮食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价格执法,对滥用“批发价”、“出厂价”,港口收费、旅游景点门票、服务娱乐业收费等明码标价,中小学收费,国有粮店粮油质量、价格等进行专项检查。1997年,厦门市(特区)组织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价格问题,如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教育、农用电价等收费进行专项检查。1998年上半年,对劳动系统收费、医院收费、药品价格、中介机构收费、物业企业收费、农村电价及中小学收费等进行专项检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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