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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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15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物价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1
页数: 11
页码: 1337-134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物价监督检查是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市场物价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价格法规有效地贯彻执行。通过多年的实践,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的形式:一是国家监督检查;二是社会监督检查;三是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四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
关键词: 厦门市 经济特区 物价监督检查

内容

物价监督检查是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市场物价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价格法规有效地贯彻执行。通过多年的实践,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的形式:一是国家监督检查;二是社会监督检查;三是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四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
  第一节 国家监督检查
  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用行政手段对市场物价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它是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其检查方法和组织形式多样化。如对重要的物价监督检查,由各级政府邀请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和工会派人参加,并从各有关经济监督和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划、物价、财政、审计、银行、工商管理、税务、统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大检查。平时,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主进行常规监督检查。
  一、年度物价大检查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价格改革步伐加快,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和逐步放开价格的商品日益增多,而市场物价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存有政策、法规方面的漏洞,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致使哄抬价格、乱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改革有序进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务院决定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厦门市(特区)具体组织实施。1982年6月,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53人组成的物价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头深入商店、收购站、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是市场物价存在不稳定因素,有总体上升趋势;二是工业品价格管理秩序混乱。有擅自提价、扩大议价范围、好坏商品搭配销售、索取佣金、从零售环节进货、转手倒卖等问题;三是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高,成为群众生活费用增加的原因。大检查后,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提出改进意见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984年9月,由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开展物价大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平价和凭票供应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粮食复制品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及酱油、豆类复制品等价格,有否擅自提价或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现象;二是对紧俏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检查,看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三是对主要非商品收费项目检查。如市内三轮车、出租汽车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等,是否有随意提价或乱收费用;四是检查煤砖、煤球的质量和价格。检查方式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政府和市直主管局统一领导,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组织同行业之间互查。物价检查所配合工商管理局和各主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进行重点抽查。1986年10月,组织物价大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查的基础上,由政府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随意涨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1987年9月,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对象是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当年发生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1986年以前;检查范围主要是钻“双轨制”价格政策的空子,牟取非法收入。1988年12月,开展物价大检查,主要以行政性公司和各种贸易公司,及工商企业、交通、邮电、铁路、公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包括:一是越权定价,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是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三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作价原则,任意扩大进销差率和经营利润率,或采取价外加收费用等乱涨价行为;四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或加收费用的;五是不明码标价的;六是非法倒卖,牟取暴利。1989年9月,开展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各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检查分三步进行:第一阶段为全面开展单位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第二阶段为对重点行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小于30%;第三阶段为验收阶段。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各地、各部门越权定价和擅自收取费用的;二是企业和单位不执行提价申报和报备制度的;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的;四是擅自扩大经营率和搭车涨价的;五是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高价出售或就地倒买倒卖的;六是不实行明码标价,从中牟取差价暴利的。
  1990年,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4个阶段。检查重点是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影响较大的电力、煤炭、棉花等价格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种乱收费。1992年10月,开展的物价大检查,是在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职能大转变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此次物价大检查分为两个阶段:10月2~15日,各单位自查;10月16日~12月底,为复查和处理整改阶段。厦门市(特区)抽调93人(其中人大代表和机关人员4人),组成23个物价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选择以收费为重点,同时,又注意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进行检查。一是重点抓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二是对客户、用户反映突出,问题较多的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收费整顿;四是严肃查处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检查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纪者的不法行为,在厦门电视台和《厦门日报》上进行曝光,有力地打击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识别真伪水平和抵制能力。1993年8月,开展物价大检查,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不法行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此次大检查的重点:一是越权违纪擅自提价行为;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四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情况;五是继续抓好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和消费品价格的检查。这次物价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8月25日至9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第二阶段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自查面要达到100%,整个大检查至年底基本结束。为了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加强物价宏观调控,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从1994年3月下旬至6月底,厦门市(特区)在全特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对重大检查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于有效地利用报纸、广播电台进行宣传,物价大检查得以顺利进行。此次大检查共发出自查表723份,收回自查表689份。重点抽查114户,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3件,违价总金额101.19万元,其中收缴财政32.1万元,退还消费者30万元。通过物价大检查,4月、5月的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得到有效遏制,并较前有所回落。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从10月初开始到年底前结束。这次物价大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检查的重点包括:厦门市(特区)规定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项目执行价格监审的情况;厦门市(特区)规定的20种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执行情况;中小学收费和医疗收费的执行情况等。当国务院发布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见报后,厦门市(特区)的物价检查的自查工作迅速展开。到11月上旬为止,全特区共有19543个应自查单位已经全部自查完毕。在随后进行的重点检查中,共派出检查小组204个,参检人员共546人,对4506个单位完成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户占应自查户比例为23.4%,查出违纪金额3235万元。1995年的物价大检查从10月1日起至1996年1月底止。这次检查范围,包括在厦门市(特区)范围内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检查重点与1994年相似。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部门共动员138人,组成28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为调动各区、县物价检查所工作积极性,提高物价检查工作效率,采取与各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办案及委托检查、办案的方式,取得良好实际效果。在大检查中,全市发出自查表1802份,收回1802份,自查率100%;自查违价户12户,违价金额51.85万元。至1996年1月31日,全市完成重点检查733户,查出违价金额753.47万元,应处理违价案件72件,没收非法所得215.09万元,退还用户和消费者79.09万元,罚款0.78万元,已入库金额215.87万元,经济制裁总金额294.96万元。
  1996年12月,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教育和经营性收费。厦门市(特区)共组织28个物价检查组,抽调142人参加检查。为了加强领导,特成立以物价局长为组长的特区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截至12月18日止,先后对33所中学、40所小学、2所幼儿园,8个区级行政机关,11个宾馆,2个港口等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进行检查。同时,还对农贸市场价格和价格投诉案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已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向学生收取赞助费;二是超标准向学生收取中考费、体检费;三是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电脑上机费;四是多收代办费不退还学生;五是扩大范围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六是不按规定收取电话费;七是港口不按规定收取港务装卸费。这次大检查共查处违法金额1062.77万元。1997年,厦门特区物价检查的重点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及药品价格;为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精神,厦门市物价局、监察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的财政、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扩大范围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巧立名目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涉及金额共216.9万多元,退还农民134万多元。在农村电价大检查中,发现非法收取电费1293.8万多元,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建设项目检查中,共查出违价金额302.8万多元,其中,自立项目收费56.2万元,均依法进行处理。在药品价格检查中,共查出违价金额500多万元,也均依法严肃处罚。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每年一次全国性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市场物价检查转入常规检查监督。
  二、重大节日物价检查
  为了保持市场物价水平相对稳定,搞活节日市场商品供应,丰富群众节日生活,制止不法分子乘过节之机任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厦门市(特区)每年在我国传统的重要节日,组织力量开展节日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3年国庆节前后,组织一次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各商店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是副食品牌价、议价和加工制品价格情况;三是粮食、旅社、三轮车价格情况及计量工具情况等。同时,对集美、杏林的市场物价也组织一次检查。在特区建设范围扩大后,物价基本稳定,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意提高商品价格或变相涨价。为了保证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厦门市(特区)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在国庆节前组织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市(特区)范围内于国庆节之前组织一场市场物价大检查。1984年春节前,厦门市物价委员会于元月初即发出开展春节市场物价检查的通知,并配合有关局、区进行全面部署,共抽调327人组建检查队伍,自元月26日至31日,对全厦门市(特区)各个蔬菜市场和供应节日商品的商店,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节日定量供应的蔬菜、鱼、肉、家禽、蛋品、豆制品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及议价经营的副食品价格;服务行业的各种收费;节日供应的烟、酒、糕点等价格和质量,紧俏商品一律要摆上柜台,要明码标价;对计量工具准确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农贸集市交易价格检查。1990年春节,根据当时市场物价情况,物价检查的重点是对人民生活比较密切的“菜篮子”价格、“米袋子”价格、民用煤和交通运价等。具体抓“三查”: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查是否有擅自乱提价;三查是否有提等提级变相涨价。通过检查,制止了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此后,每年在国庆、元旦和春节期间均例行节日物价大检查。1995年12月20日至1996年3月8日,根据当时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为了确保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稳定,厦门市(特区)组织大规模的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实行最高限价的主要副食品和水产品价格,石油、液化气价格,汽车客运票价,娱乐场所的各种收费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市(特区)共出动1000余人次,检查了粮食、副食品商店、农贸市场、存车点、小公共汽车等800余户(点),累计处罚违价金额4万余元。
  三、专项物价检查
  199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自1991年以来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94年,开展对粮、油市场价格,化肥行业价格,食用盐价格及《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实施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995年,对化肥、粮食价格、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大中专院校教育收费、餐饮业、娱乐业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分别进行专项检查。1996年,对《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大中专院校教育收费、粮食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价格执法,对滥用“批发价”、“出厂价”,港口收费、旅游景点门票、服务娱乐业收费等明码标价,中小学收费,国有粮店粮油质量、价格等进行专项检查。1997年,厦门市(特区)组织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价格问题,如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教育、农用电价等收费进行专项检查。1998年上半年,对劳动系统收费、医院收费、药品价格、中介机构收费、物业企业收费、农村电价及中小学收费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节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市场物价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具体体现。主要是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一些市场商品价格问题进行监督。这样,既有利于协调各经济组织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又有利于弥补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对广阔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力量的不足,更有利于发挥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厦门市(特区)现行的对市场物价进行社会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职工物价监督
  职工物价监督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表现。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组织离退休职工经常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这对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重大作用。
  1979年11月28日,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选择几个街道建立物价监督小组试点。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居民代表和居委会领导及有关公司派人联合组成。检查任务:一是检查度量衡工具是否准确;二是检查商品价格、等级、规格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变相涨价;三是检查商品标准和质量,有无偷工减料、掺杂掺假;四是卫生管理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厦门市(特区)立即贯彻执行,全面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自1987年开始,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加强对职工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除了组织日常对市场物价定点划片检查外,还联合参加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节日物价大检查。逐步建立健全物价检查工作制度和有关守则,提高职工群众义务物价检查队伍的素质。同时,依靠职工物价监督站,经常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农贸市场和主要商业街开展“一优三信”竞赛活动(即优质,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1992年,全市(特区)职工物价监督站加强对集市贸易市场中的禽、蛋、肉、蔬菜、水果、水产品等质量、计量、价格的检查,共查出6705件价格违纪行为,罚款6.58万元,退还消费者0.53万元,没收不合格衡器1356支,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1993年,各站共组织出动36392人次检查各类商品和经营性收费798178笔,查处违纪行为26909件,罚没款239870元,退还消费者15665.76元;向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建议75份,发挥工人阶级参政、议政的作用。1994年,职工物价监督站全年出动检查13916人次,处理价格违法行为35125起,收缴罚没款289578元,退还消费者21589元。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揭露较为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了职工物价监督的社会知名度。1995年,厦门市(特区)职工物价监督站已形成拥有物价监督员170名,设6个分站,12个组。全年共出动52890人次,查处违价行为36607件,罚没款390555元,退还消费者17807元,制裁总金额达408362元。形成一支市场物价监督的生力军,并为广大群众爱戴和支持。
  为了配合贯彻厦门市新颁布的《厦门市关于主要副食品差率管理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反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关于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厦门职工物价监督站于1996年上半年出动检查人员20837人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15382件,收缴罚没款16.28万元,退还消费者9559元;收集与反馈各类市场价格信息和建议52项,反映群众意见12条。1997年,厦门职工物价监督站,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达37090人次,检查210634户(摊、点),计查出违价行为202546起,收缴罚没款34.5万余元。同时,积极配合特区物价局收缴副食品生产基金工作。
  二、群众监督
  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制定<福建省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厦门市(特区)结合特区情况,建立价格违纪案件告发奖励制度。1994年,经厦门市批转经贸委、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公布了特区物价检查所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广大消费者对实行差率管理的商品,遇有违价行为可进行举报和投诉。当年,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所和职工物价监督站共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来信、来访4826件(次)。
  1995年,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发布《关于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所、站要指定专人负责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待工作;对投诉先受理、后按被投诉者所属的辖区、级别移送其查处原则,由其所辖所、站受理查处投诉举报。1996年,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做好价格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价格投诉“知音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二是聘请人员专门受理投诉电话和信函;三是在检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所长组织抽调人员负责投诉电话的查处。据统计,1~5月份共受理投诉案件28起。自《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发布一年,厦门市(特区)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共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违法行为152起,收缴罚没款31万元,退还消费者2.6万元。为打击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1997年,在互联网开通物价举报投诉站点后,标志着厦门市(特区)物价局以现代化手段介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进入新阶段。
  三、舆论监督
  在价格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价格管理权限变更较快,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发达,价格法规建设滞后等因素,特别是在许多重要商品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情况下,有些经营者钻价格改革的空隙,擅自哄抬价格或乱涨价,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当物价检查部门检查发现时,有的无理抵赖。对于这类重大违法案件,必须公开曝光,公布于众,以收惩一儆百之效。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新闻舆论予以公开揭露,引起全社会关注。同时,有关领导也会更加重视。例如,1995年配合《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某美容美发企业牟取暴利的案件,在《厦门商报》创刊号上头版刊发,创刊号经放大一百倍后,在创刊宣传活动中又成为其他新闻媒体的报导热点,产生较大的影响。1996年,某花园(公寓)管理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每户750元和250元),向住户收取“装饰保证金”和“装饰配合费”,两项合计收取46.65万元。经厦门市(特区)物价检查所检查并依法处理,责令其将非法收款退还住户,并处以罚款5000元。该管理处只上缴罚金,不退非法收费款,经《厦门晚报》予以公开曝光,在舆论监督下,于10天内全部退还住户。在新的价格法规和市场价格管理政策颁布实施时,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作用。如在1996年,针对企业利用价格虚假广告,开展不正当竞争问题,厦门市(特区)物价局开展“规范价格术语”的检查和整顿,通过《厦门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国消费者报》、《长江日报》、《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福建物价》进行报导和转载。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在“消费者权益日”的特别节目中进行专题报导,均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1997年,建立价格行政执行通报制度,起到公开监督作用。
  第三节 企业事业内部监督
  一、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明码标价制度,是公平买卖、平等竞争、文明经商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价格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执行的一项法规。它是为消费者提供自由选购商品的重要导向,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监督的重要依据。1983年,厦门市(特区)物价部门对市场物价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集体商店和个体商贩未普遍执行明码标价的,通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明码标价情况有所好转。1984年春节期间,厦门市物价委员会再次对明码标价进行检查,要求所有国营、集体、个体商业经营的商品都要明码标价。
  1988年7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职工物价监督站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各服务行业实行明码标价。城乡农贸市场需征得工商或物价部门同意,挂牌标价。厦门市(特区)为将明码标价制度普及化,要求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努力转变职能,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与服务,帮助企业正确行使定价权,指导企业依法定价,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1994年5月21日,厦门市颁布《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凡是在特区范围内从事收购、销售商品和收取费用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厦门市(特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同安县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同安县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在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些检查单位存在着只教育、不罚款的现象。为了贯彻国家计委1994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厦门市物价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明码标价处罚问题进行量化,公布了具体标准。当年对于明码标价的全面检查共出动320人次,检查5702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665户,根据明码标价规定细则的处罚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处罚总金额为5.02万元。同时,厦门市物价检查所还对各县、区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同安县获得第一。通过评比,有效地促进了各县、区明码标价工作水平逐步提高。1995年2月,在厦门市(特区)范围内开展明码标价检查。3月和5月,又开展商品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和餐饮业、娱乐业的明码标价进行评比活动,有力促进明码标价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1996年3月5日,国家计委发布《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的普及、规范、宣传与检查工作的通知》,厦门市(特区)立即行动起来,配合《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贯彻实施,4月底至5月中旬,开展明码标价检查,并在各区、县树立一批以明码标价示范单位。此外,在7月和9月,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分别对旅游景点门票及服务娱乐收费、浴场的明码标价进行规范,使全厦门市(特区)的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完善。
  二、商品调价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分管权限规定,凡实行分级管理的商品,各司其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收费标准,均需逐级报批;属于各业务主管局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调价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地、市、县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商品,由企业物价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拟订具体调价方案,报送企业经理、厂长批准后执行。随着商品价格逐步放开,1993年以后对重要商品价格实行监审备察制度。
  三、订核价制度
  厦门市(特区)内的工业品出厂价、农产品收购价和销售价的核定,首先在核定该产(商)品成本及流通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其质量、规格标准,参照同类产(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提出定价方案,经过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价格登记制度
  各级生产和经营部门都要建立价格登记台帐,每次价格变动,都必须及时登记,并做好价格资料的积累工作。
  五、审价与检查制度
  审价,是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内部人员组织力量进行的。对需要调价的商品,企业人员负责人和物价员在调价时进行检查;对重新调价的商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一般商品价格执行情况,3个月或半年定期检查一次;节日前组织企业所有人员进行普查,如发现有误,及时纠正。
  六、评优竞赛活动
  为了提高企业和经营者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树立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新形象。从1984年开始,厦门市(特区)便选择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首先在粮油、糖烟酒、水产品、食品、蔬菜等五大行业组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的竞赛活动。竞赛主要内容和条件是:领导重视,正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计量法令,制度健全,买卖公平,秤准量足,经营作风、服务态度好,文明经商,主动接受顾客监督等。各参赛行业根据竞赛标准,定期自查、互查。1987年,除继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外,还推广“统一分色价格标签”管理制度。1990年,为把“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引向深入,把明码标价列为竞赛、检查评比的一个重要条件。1992年,在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的基础上,又将“行政、事业收费信得过”竞赛活动开展起来,从而把行业、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994年,厦门市(特区)共评选出121个先进单位参加全省“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活动。1995年,厦门市物价、工商管理、标准计量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评选出148个单位参加全省“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活动。同时,厦门市物价检查所,配合“三信”办公室组织开展“三信”优秀单位评选活动,从而把“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活动持久地逐步推广开来。
  第四节 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
  为了严格遵守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自觉维护人民政府的声誉、法律的尊严及物价检查队伍的形象,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厦门市(特区)对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在办理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要坚持立案调查、定案处理、执行、结案、备案的案件审理程序,并坚持复议制度,以防产生错案;二是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要遵守“五要五不准”守则(即要依法监督检查,不准损害国家、法人、公民合法权益;要亮证检查,不准接受被查单位请吃和馈赠;要集体民主审案,不准越权审、定案;要公正执法,不准为亲友谋私利;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准泄露价格机密),并将上述规定,列入对干部年终考核、评审重要内容之一。以此确保办案质量,而且有效促进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1997年10月下旬,由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局组成的(行政处罚法》检查组,在对本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执行情况进入深入检查后,给予很好评价。
  1985~1998年,全厦门市(特区)查处违纪案件及处罚金额统计,见表5-8-1、表5-8-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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