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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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1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分类号: F812.43
页数: 13
页码: 1325-133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市(特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合理的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规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关键词: 厦门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济特区

内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不合理的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未经中央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规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1988年9月以前,部分地区性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审批权可由县(市)政府提出方案,经行政专署和市政府物价部门审查,报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后,由专、市政府批准执行。经清理整顿,从1989年起,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统一收归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政府两级。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前,行政性收费只限于少数行政管理如城市公益事业和海关部门,主要以事业性收费为主,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收费秩序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乱收费现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管理权限下放,产业结构进行大调整,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行政权力和经济管理权限逐步分解,下放权力逐日增多,新的管理型、服务型、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应运而生。但法制建设滞后,特别是财政分配体制改为“分灶吃饭,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新体制后,各级政府都想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速度。为了筹集资金,一些部门设法巧立名目向社会、向企业、向农民收取各种管理费,因此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现象,收费项目繁多。同时,由于对这部分预算外资金缺乏规范性管理与监督,故发生乱收滥支现象,引起广大群众不满,企业和农民不堪重负,要求各级政府尽快治理乱收费。1982年和1984年,连续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此基础上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1987年9月4日,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讨论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这属在全国较早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地方法规管理范畴。厦门市(特区)也于1995年颁布《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6~1998年,厦门市(特区)对乱收费进行两次清理整顿,并在报纸上公布已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利于社会监督。
  第一节 行政性收费
  厦门市(特区)行政性收费的种类,大体上可分为:证照费(除工商、税务、公安的营业、车船牌照另有规定外)、市场管理费、环境卫生管理费、卫生检疫费、社会治安费、安全生产管理费、技术设备检测费、法律仲裁费、专项业务管理费、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城市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基金等10多种。1980~1992年,厦门市(特区)执行国务院和省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厦门市(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于1993年对厦门市(特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其后报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收费项目,见表5-7-1。
  第二节 事业性收费
  厦门市(特区)事业性收费,除了医疗、文化、教育等专业性事业收费外,其他从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中分解出来转为事业性的收费项目,均不以盈利为目的。多数实行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给予定额补贴或差额补贴。大约可分为:信息咨询服务,水、陆交通监察服务,技术专利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业测验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各种专业短期培训班收费等7大类。厦门市(特区)经过清理整顿保留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表5-7-2。
  第三节 收费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以便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厦门市(特区)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收费公告制度等,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自1998年5月1日起,厦门市(特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由银行代收的办法。这项改革,走在全国各省、市的前列。
  一、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厦门市(特区)要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收费点,必须亮证收费;要明文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无证不得收费,更不准越权或超标准收费,并便于社会监督。
  1992年,厦门市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证照费、培训费等单项收费的定费原则和方法;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收费许可证是收费资格的认定证明和收费凭证,无证不准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无证收费的有权拒绝。
  二、收费票据管理
  厦门市于1991年8月制定并发布《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①属于专业性强、财务实行垂直管理的收费项目,使用全省统一印刷的行业收费专用票据,由使用单位向省业务部门领取并核销。②凡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使用厦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经厦门市财政局注册并套印的《定额收费专用票据》。③凡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可不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使用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厦门市财政局审定注册后,统一编号印制的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领用。④凡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可不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限在半年以内的临时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⑤暂未纳入物价、财政部门管理的部门内部收费项目,使用厦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向厦门市财政局申报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经审查后方可领取。
  三、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
  厦门市(特区)于1992年9月由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发布《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年审工作审查内容:①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②收费许可证申领及亮证情况;③收费执行情况;④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⑤收费账目管理情况;⑥收费上缴后留用支出情况;⑦收费单位管理与服务的情况。
  1993年,厦门市物价局对900多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审,收费总额达到2.6亿元,年支出2亿多元,结余近6000多万元,从而基本摸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及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管理提供基本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宏观经济环境的要求,把力量相对集中于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经过清理,全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242项,其中,中央制定的188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92项,厦门市制定的1962项。收费部门计53个,其中,行政性收费部门27个,事业性收费部门26个,全特区共设立收费单位986个。本着边清理、边整顿的原则,陆续向社会公布了372项停止收费的项目,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2亿元。至1998年6月底,厦门市(特区)共向省有关部门报送130个由厦门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先后分15批清理,除批准保留外,其余均停止收费。
  四、收费公告制度
  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区所有行政性收费单位推行收费公布制度,并对社会影响面大的收费单位试行收费公告制度。公告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范围,作为社会各界监督单位检查收费执行情况的依据。
  五、银行代收费
  1998年,厦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厦门市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于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31条,对此项改革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银行与各收费单位的代理关系、财政对各收费单位的监督、银行代理收费的具体手续和程序及职责均作了具体规范。以达到加强对预算外收费资金管理,实现收费依据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手续完备,杜绝乱收费、乱开支,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项改革措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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