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工业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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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重工业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1283-128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和之后,我国对重工业品价格的调整政策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情况。在此期间,逐步改革了经济管理体制,有计划、分步骤、分期分批调整重工业品价格,采取了适度提高原材料价格,调低部分加工产品价格等措施。
关键词: 厦门市 主要商品价格 重工业品价格

内容

重工业品价格绝大多数属于国家统一定价。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长期实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逐步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分期分批调整重工业品价格,调整价格结构。采取适度提高原材料价格,调低部分加工产品价格,在价格形式上采取灵活措施,实行浮动价、临时价、加价等政策。自1984年6月起,改革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体制。凡列入省计划统一生产、分配、调拨的煤炭、冶金、机械、电力、建材、化工产品,均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定价格。在保证完成国家生产和供货计划之后,对于增产部分或企业按规定留成自销的产品,可按国家定价标准,在不超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5年,实行部分产品价格“双轨制”,即:计划内生产和分配部分,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生产和企业超计划生产部分产品,允许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准价,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可上下浮动20%。1990年10月起,国家取消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实行价格“并轨”,并规定最高限价。
  由于厦门市(特区)的重工业品价格均执行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统一定价,厦门市(特区)没有定价自主权。这类价格本志书有专门章节记述,故不重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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