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要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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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9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主要商品价格
分类号: F127.653
页数: 18
页码: 1267-1284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0~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农副产品价格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粮食和油料价格在计划经济时期进行了有计划地调整,而在市场经济时期则实行了按合同订购价格收购的政策。副食品(肉、禽、蛋、菜、水产品)价格也经历了逐步放开的历程,包括取消凭票定量供应政策,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实行粮菜、菜肥和饲料与肉、蛋、鸭挂钩政策等。为了保障市场均衡供应,国家还增发了副食品价格补贴金。
关键词: 厦门市 经济特区价格 主要商品价格

内容

第一节 农副产品价格
  一、粮食和油料价格
  1980~1984年,国家对粮食和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有计划地调整,粮食统购价提高20%,超计划收购部分,在提价基础上再加价50%收购,但粮食和食油统销价格不变。1985~1989年,国家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粮食、油料按合同订购价格收购。对稻谷、小麦、大豆均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即:三成按原来统购价,七成按原统购价加50%为定购价;而花生果则按“倒四六”比例价定购,即:四成按原来统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加50%为定购价。与粮农签定定购合同,并预付部分定金。同时,取消城镇居民的口粮、口油凭票供应政策,并提高粮、油零售价格,放开粮食、油料复制品价格,取消工业用粮、用油的价格补贴政策。1987年和1989年,相继提高粮、油定购价格。1988年,又提高粮、油销售价格。这一时期,粮食和油料价格涨幅较大,由此产生第一次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现象。1993年,国家实行粮食“保量放价”政策,全面放开市场粮油销价,取消合同定购政策,导致粮食和油料价格暴涨。1994~1996年,连续两次提高粮食购销价格,并规定上浮不限。1996年,规定粮食购销价格上浮限于10%,下浮实行最低保护价,致使粮食价格暴涨,并带动高通货膨胀。不久,出现市场粮油价格暴跌,再一次发生粮、油购销价格倒挂,国营粮食部门全面亏损,亏损金额猛增。1997~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未作调整,而销售价格有所下降。1998年,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保护农民利益,国务院决定按保护价放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零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厦门市场销价比1997年上升8%左右。见表5-2-1、表5-2-2。
  二、副食品(肉、禽、蛋、菜、水产品)价格
  1979年,国家提高粮食统购价格之后,饲料价格随之提高。因此,与粮食相比价的肉、禽、蛋、菜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国家补给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国家决定取消副食统销价格政策和凭票定量供应政策,逐步放开肉类、禽、鲜蛋、水产品和蔬菜零售价格。为了保障市场均衡供应,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建立了一批副食品生产基地,实行粮菜、菜肥和饲料与肉、蛋、鸭挂钩政策,国家又增发给每一个职工每人每月价格补贴金10元。1989年,因为市场商品价格涨幅较高,国家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准许在最高限价之内浮动,对菜农实行最低保护价。1996年,为逐步减缓通货膨胀,经厦门市(特区)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份起,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具体列入差率或差额管理的品种有:
  1.蔬菜类:油菜、菠菜、小白菜、空心菜、菜胆、芥菜青、包心白菜、包菜、花菜、四季豆、西红柿、土豆、白萝卜、冬瓜、黄瓜、瓠瓜、茭白笋、豆芽等18种;
  2.猪肉类:鲜肉分部位,背脊肉、瘦肉、腿肉、排骨;冻肉分部位,瘦肉、腿肉。
  3.水产类:带鱼、非洲鲫鱼。
  4.蛋类:鲜鸭蛋。
  进销差价或批零差价占购进价格的百分比公式为:
  差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 购进价格×100%或差价 基价×100%
  差率和制定价格原则:
  (1)蔬菜类。按批发市场成交中准价平均,每500克批发价0.5元以下的可加批零差100%作价;超过0.5元的,批零差额不超过0.5元;净菜按同类蔬菜最高零售价,再加30%以内浮动。
  (2)猪肉。鲜统肉单价计算:(以当日出肉率75%以上的中等活猪成交单价×重量+加工费)÷(重量×出肉率),换算毛白差率为38%,据活猪成交价×(1+38%)测算出鲜统肉单价;
  分部位零售价:以鲜统肉价为基础,背脊、瘦肉、腿肉、排骨分别乘以160%,145%,110%,145%部位差率;
  冻肉:按库存成本加3%,再加批零差率12%测算统肉零售价,冻瘦肉和腿肉以统肉零售基价,分别乘以145%,110%差率为冻肉部位零售价。
  (3)水产类。带鱼、非洲鲫鱼,以市场平均批发价为基础,加批零差率25%计算。
  (4)鲜蛋。批零差率为20%。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1980~1998年,厦门市(特区)肉、禽、蛋、菜历年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3、表5-2-4。
  厦门市(特区)的水产品是人民日常主要副食品之一。货源以海水捕捞为主,海淡水养殖为辅。其收购价格、批零差率和零售价格在1984年国家取消对水产品派购政策之前,均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如1980年批零差率为:经济鱼虾类为12%~15%,干品类为10%~15%,小杂鱼和贝类为15%~25%。自从1984年国家放开水产品价格后,基本上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国家对经济鱼类实行临时性指导价或规定批零差率,实行差率控制,严禁哄抬价格。1980~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水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5、表5-2-6。
  三、水果价格
  厦门市(特区)地产与市场销售水果,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主要以龙眼、香蕉、菠萝、苹果、桂圆干、鲜荔枝、柑桔、西瓜等。按照计划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将水果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派购,购销价格和批零差率均由省统一定价,只有等外品由地方自主定价。1980~1987年,鲜果批零差率为10%,其中,龙眼的收购价格在1981~1983年采取平价、议价相结合,按平、议价比例各50%计算收购价格。即:平价部分收购牌价不动,原规定的奖售与价格补贴标准均不变,议价是按在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0%为最高限价;在此幅度之内随行就市收购,并按平、议各半计算议购价格。1984年开始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1979~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水果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7、表5-2-8。
  第二节 轻工业品价格
  一、食糖、食盐、香烟、酒类、味精、罐头、药品价格
  (一)食糖价格
  食糖是居民生活中重要食品之一,其购销价格均实行国家统一计划价格。1988年以后,实行国家指导价,零售价格基本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980~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食糖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9、表5-2-10。
  (二)食盐价格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专营商品,其购销价格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1986年以前,食盐价格长期未作调整;1986年以后,随着市场供求情况变化逐步有计划地提高购销价格,小包装零售价另加塑料袋成本费用计价。1989~1996年厦门市(特区)食盐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11。
  (三)味精价格
  味精系调味商品,1983年以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1983年以后实行国家指导价。见表5-2-12。
  (四)香烟、酒类价格
  香烟和酒类属于国家专卖商品,长期以来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自1981年11月18日起,国家调整地方生产香烟和酒类价格,确定卷烟批零差率为甲、乙、丙级烟统一执行12%,丁、戊级烟扩大为15%;进销差率一律按4.5%倒扣。省管酒类散装批零差率为14%,瓶装为12%;进销差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黄酒为13.5%,半烧酒为12.5%,啤酒为10%。瓶装普通瓶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每瓶加0.3元,异型瓶每瓶加0.5元。1988年后,逐步放开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在政策导向上进行适度干预。1981~1998年厦门市(特区)的酒类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13、表5-2-14;1981~1998年厦门市(特区)香烟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15、5-2-16。
  (五)罐头价格
  罐头是厦门市(特区)地产出口轻工业品之一,远销东南亚各国,国内市场也比较畅销,其价格由省统一定价。1978~1983年,香菇肉酱罐头每听(185×100)零售价为0.43元,香菜心罐头每听(198×100)零售价为0.39元。自1985年起,罐头价格全面放开。据市场调查,香菇肉酱罐头,1990~1994年每听(185克)零售价格为4.10元,1996~1998年每听零售价格为4.20元。菜心罐头1989~1992年每听(182克)零售价格为2.30元,1993~1994年每听零售价格为2.40元,1995~1996年每听零售价格为3.20元,1997~1998年每听零售价格为2.70元。
  (六)药品价格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长期以来实行国家统一定价。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也逐步改革。1980年9月,国家改革中药价格管理体制,实行分品种、分级管理,产地与销地分别定价。1984年,4次调低西药价格,并部分放开小药品价格,实行工商协商定价,进销差率控制在16%~18%,批零差率控制在15%~20%幅度之内。据1986年国家医药局的通知规定,将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医药局管理代表规格品种共83种,下放省(市)管293种。国家对中药材价格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差率控制,议购议销”政策。国家只对4种药品进行国家指导价收购,对22种药品实行协调价收购,其余品种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只控制综合差率,产地为12%,销地为10%,批零差率规定为25%~35%;厦门市(特区)按本省决定放开药品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均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种差率也由企业自主制定。国家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的检查监督,以防哄抬价格。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下达《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220种中药和87种中成药实行差率控制,进销差率不超过22%,小成药不超过25%,批零差为16%,小品种可扩大到20%。自1994年1月1日起,修订中药价格管理办法。中药材收购价有厚朴、杜仲等22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制定,中药材批发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由220种减为40种,产地加价率不超过17%,二级站加价率不超过20%,销地加价率不超过14%,批零差率贵重药材为25%~35%,其余小品种不超过40%。1984~1996年厦门市(特区)药品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17。
  二、针纺织品价格
  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针纺织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并且按人口定量凭票供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85年国家取消按人口定量凭票供应政策。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穿着的消费要求趋向多样化、高档化,城乡人民对针纺织品的花色品种要求提高,而价格逐年降低,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83年1月20日,调整化纤和棉纺织品价格:①棉布:商业进销差率为8%,批零差率原色布为10%,漂白、色布为13%,花布、色织布为15%;涤纶混纺色织布工费利润率按65%计算;商业进销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4%;富棉色织布出厂价按棉色织布同品种同规格加2%差价后,每百米再加3元;②针织品:卫生衫裤价格下浮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针织内衣出厂价按商业进销差率9%,其他8%;批零差率为14%,针织内衣的间接色加价率以直接色为100,加价率见表5-2-18。
  床单、毛巾,商业进销差率为9.5%,批零差率为14%;
  木纱团,每粒下浮1分钱,商业进销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20%;
  化纤袜,商业进销差率锦纶弹力袜为10%,锦纶麻袜13%,批零差率均为14%;
  棉布,地区差率为4.2%;针织品,地区差率为3.5%~5%;
  涤纶混纺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价1.312元,降幅28.43%;化纤针织品平均降价19.6%,纯棉零售平均每米提价0.282元,提价幅度为17.29%;针织品平均提价14.3%。
  商业系统调拨价,产地站对销地二级站,涤纶混纺布和针织品倒扣6%,纯棉布倒扣4%;销地二级站对三级站,批发涤沦混纺布倒扣5%,纯棉布倒扣3.5%,针织涤品倒扣4.5%。
  自1986年9月1日起,整顿丝绸价格。针纺织品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的计算办法如下:
  批发价=出厂价÷〔1-进销差率(8%、10%、12%)〕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14%)〕
  调拨价=批发价×〔1-调拨扣率(4%)〕
  自1988年7月25日起,针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为:纯棉18支纱以下,不超过23%,19~28支浮幅为18%,30~59支浮幅为14%。
  涤棉不超过20%,原色布限22%;印染布纯棉为30%,涤棉为25%;色织布,纯棉为35%,涤棉为25%;针织汗背心为35%,棉毛衫为30%,床单为30%。另据1990年10月纺织部通知,自1990年10月25日起,整顿棉纺织品价格,对印染布实行国家指导价。自1991年9月10日起,对印染绸、色织绸也实行国家指导价。
  1988年,原材料价格,厂丝出厂价按1986年作价办法加3%,真丝可在15%以内上下浮动,人造丝出厂价加4%,棉纱出厂价加2%,合成纤维原料出厂价加4%,对涤纶长丝和涤纶有色丝按同规格白丝加20%,异形、网络、POY复丝按进价加4%;
  成本利润率按1986年规定由2%提高到3%;
  计价税率:坯绸按5%,印染绸、成品绸按2.5%计算。计价公式:出厂价=全部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质量花色差价:获金质奖加价15%,银质奖加价10%,省优、部优加价5%;进销差率由10%扩大到11%;地区差率为8%。
  1992~1998年,厦门市(特区)地产纺织品代表品种价格,见表5-2-19。
  三、鞋类价格
  鞋类价格长期以来均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反映社会需求和统计职工生活消费品支出的系数均以解放鞋为采价品种标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1986年底起,国家对解放鞋实行浮动价。1993~1996年厦门市(特区)鞋类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0。
  1994年以后,解放鞋实行国家指导价,以大人40号解放鞋为代表品,1994~1995年每双零售价格为8.30元;1996~1998年每双零售价格为11.30元。
  四、肥皂与洗衣粉价格
  肥皂和洗衣粉是居民日常生活重要用品,1984年以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1984年以后,随同三类小商品同时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1981~1984年厦门市(特区)肥皂、洗衣粉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1;1985~1998年厦门市(特区)洗衣皂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2。
  厦门市(特区)生产鹭江牌洗衣粉,自价格放开之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基本稳定。例如750克×20包,每件零售价格1994~1998年均为190.60元。
  五、灯泡价格
  灯泡价格长期以来实行全国统一定价。1988年,对普通灯泡和日光灯管实行国家制定中准价,上浮幅度限10%以内,下浮幅度不限。1982~1989年厦门市(特区)灯泡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3;1990~1998年厦门市(特区)灯泡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4。
  六、电池价格
  厦门特区的电池价格均执行省定价格。1986~1990年厦门市(特区)电池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5;1991~1998年厦门市(特区)电池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6。
  七、照相胶卷价格
  厦门市感光厂生产的照相胶卷均执行省定价格。自1987年底起,允许企业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1983~1987年厦门市(特区)照相胶卷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7。
  1988年照相胶卷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据市场调查,1994~1998年厦门市(特区)生产的黑白胶卷,12024锭每卷零售价为4.20元;彩色胶卷福达牌13536锭每卷零售价为9.60元。
  八、彩色电视机价格
  彩色电视机价格由省参照国内同类产品和相同功能,结合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情况,制定具体价格。1988年7月,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联合通知,允许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以后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见表5-2-28;1989~1998年厦门市(特区)彩色电视机价格变动情况,见表5-2-29。
  第三节 重工业品价格
  重工业品价格绝大多数属于国家统一定价。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长期实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逐步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分期分批调整重工业品价格,调整价格结构。采取适度提高原材料价格,调低部分加工产品价格,在价格形式上采取灵活措施,实行浮动价、临时价、加价等政策。自1984年6月起,改革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体制。凡列入省计划统一生产、分配、调拨的煤炭、冶金、机械、电力、建材、化工产品,均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定价格。在保证完成国家生产和供货计划之后,对于增产部分或企业按规定留成自销的产品,可按国家定价标准,在不超过20%幅度内上下浮动。1985年,实行部分产品价格“双轨制”,即:计划内生产和分配部分,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计划外生产和企业超计划生产部分产品,允许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准价,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可上下浮动20%。1990年10月起,国家取消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实行价格“并轨”,并规定最高限价。
  由于厦门市(特区)的重工业品价格均执行国务院和福建省政府统一定价,厦门市(特区)没有定价自主权。这类价格本志书有专门章节记述,故不重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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