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构与队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8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机构与队伍
分类号: F714.1
页数: 10
页码: 1253-12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建国初期,设立了各级物价管理机构,进行价格管理和调控。这些机构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经历了多次变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物价机构和队伍逐步扩大,增设了多个事业单位。截至1998年,全省有多个物价委员会和物价检查所,干部职工人数众多。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管理 机构队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市场物价由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随后以省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分别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市场物价。
  1956年7月,省人民政府成立物价领导小组,并在省计划委员会内增设物价局作为办事机构。1957年8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1958年和1961年,两次变动机构和名称。1962年,恢复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也都设立物价综合机构,工商、农林、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以至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分别设立相应的物价机构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行使各自系统的物价管理职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省物价管理归“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1972年,设立省计委财贸物价组,在地、市、县各级革命委员会设立物价工作机构,地、市一般2~3人,县1~2人专职物价干部。1979年,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5年分署,归省政府直接领导。此后,各地(市)县相继单独设置物价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为适应各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物价机构和队伍逐步充实扩大,在各级物价部门逐步增设物价监督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物价研究、信息、培训、价格事务等事业单位。截至1998年8月,全省有省、地(市)、县(区)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87个,物价检查所94个,全省物价系统干部职工人数达1560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编制经过多次变动,至1998年,设有7个行政处室,两个直属行政单位和5个所属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编制58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直属行政单位编制45名,事业单位编制66名。全委实有人员140名。
  第一节 机构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召开平抑物价会议,确定《平价实施方案》,指定各县区应设平价委员会,县长为主任委员,分设平价、分配、执行、展拓四股。同年11月,福建省开始物价管制工作,在各县(市、区)普设平价委员会。民国30年11月19日,省政府委员会第255次会议修正通过《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组织章程》(共17条),《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办事细则》(共15条)。民国32年3月30日,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的前身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成立。4月3日,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章程》。7月1日,福建省依照中央编制将原设立的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实行改组,成立物价管制委员会。任务为管制及调整限价物品的价格以及办理运价、租价、工资的管制事项。7月,省物价管制委员会指定福州、闽侯等32县设物价管制处,其余县区管制事宜由各县区政府建设科办理。省政府通令全省,因省、县物价管制机构已成立,各行政机关、地方团体不得擅自处理违反物管案件及执行经济检查,以统一物价管理权限。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共15条),《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同时废止。7月20日,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修正通过《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办事细则草案》(共6章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单独设置物价管理机构,物价工作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中央贸易部(1952年移交商业部)统一领导和实施。福建省物价工作由省贸易公司,后由商业厅、计委负责管理,省计委主管生产调拨、出厂价等,商业厅负责市场价格。1956年,成立省计委物价局,由计委、财委、粮食厅、银行抽调人员组成,下设3个科:市场科、工业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为了加强和统一领导市场物价工作,国务院在1957年8月发出《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同年8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作为一级局独立对外开展工作(为议事机构)。1958年6月,撤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归并商业厅,在福建省商业厅内设物价局,受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省物价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编制在商业厅内,下设3个科:综合科、工业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各专(市)县一律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管理与物价管理工作,配备2~3名专职干部,专、市、县商业局及各级批发站设物价科(股)。人民公社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市场物价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1961年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归属省财贸办,设物价处。为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物价委员会的决定,1962年7月,成立省物价委员会,下设物价处,与省计委合署办公,即为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财贸办的物价处也并入该处。1963年5月,省计划委员会的物价处改设为财经物价处。截至1962年9月上旬,全省各地已有10个专市,22个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但机构设置很不一致,有的设在计委,有的设在财办,有的计委、财办两家分管,有的单独设在专署、县人委,有的还设在商业局或工商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物价机构纷纷被撤销、合并,福建省物价工作由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负责。1972年8月,恢复省计委财贸物价组。1976年改称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处。1979年初,又改称为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二级局。)1979年12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研究,同意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内设综合处、工业品处、农副产品处,与计委合署办公。1983年9月,内设机构增加为:综合处、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农产品价格管理处、市场物价检查处、涉外价格管理处。1984年,组建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为了加强物价工作,使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开始,省物价委员会不再与省计委合署办公,归省政府直接领导。
  1986年4月,为了适应第三产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内增设非商品收费管理处。同年10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为了适应价格体系改革和物价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198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内部职能机构作相应的调整。工业品价格处分设为重工业品价格处和轻工业品价格处,涉外价格处和非商品收费管理处调整为涉外价格与非商品收费处。为了加强价格信息工作,1988年5月,撤销委内设的信息处,成立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1989年1月,撤销重工业品价格处和轻工业品价格处,成立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和价格综合处。1986年4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部分地、市、县建立相应组织。至1989年,全省48个市、县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1990年2月起,本省部分县、市建立乡(镇)物价管理站试点。
  1991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3月,涉外价格及非商品收费管理处改名为涉外价格处。8月,为了适应物价工作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的发展趋势,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设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挂靠省价格信息中心。9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履行政策法规处的职能。11月,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外增挂政策法规处牌子,将工业品价格管理处改名为重工业品价格处,农产品价格管理处改名为消费品价格处,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改名为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1992年4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对外增挂房地产价格处的牌子。11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对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销4个行政处级机构:政策法规处(行政复议办公室)、重工业品价格处、消费品价格处、涉外价格处。撤销2个直属事业处级机构:省价格研究所、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保留和新设立7个行政业务处级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保留和新设立5个直属事业处级机构:省物价检查所、省价格事务所、省价格信息中心、省市场价格监测中心、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另外,还增设省价格学会秘书处。1993年6月,省市场价格监测中心挂靠省价格信息中心。1995年5月,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价格综合调控处(价格法规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人事教育处。直属行政单位: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福建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省物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本省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和研究提出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及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②研究拟定控制全省物价总水平的目标,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并提出综合调控物价的对策;对居民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服务收费实施监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③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保持各种宏观经济指标的互相衔接;负责各地区和省内外市场之间价格衔接工作;参与研究和管理生产要素价格,促进本省资源的合理配置、资金的合理融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④组织实施中央及省的价格改革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垄断性商品、资源稀缺性商品和具有全程全网性质的价格与收费,以及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开展重要的工农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行情调查工作,为合理核定价格和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参与指导监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参与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和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管理。⑥协同省财政厅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核批。⑦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本省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与收费明码标价;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和其他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⑧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和培训企业价格管理人员,指导行业制定协议价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⑨组织开展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建立全省价格信息网络;指导和管理价格中介组织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和价格事务服务。(10)组织开展价格理论与政策和研究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管理人员培训工作。(11)指导、监督同级政府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搞好物价工作。(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全省物价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物价系统干部队伍素质,1996年4月,恢复成立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不再与人教处合署。1996年8月,成立中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机关委员会(机关党委),仍与人事教育处合署。1997年10月,省价格事务所经过近6年的运作,经省编委批复正式成立。1998年7月,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规定,省编委批复成立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在省物价委员会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增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为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市场经济信息优势,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在原省价格信息中心《市场瞭望》编辑部的基础上,着手筹建《市场瞭望》杂志社,并于1998年8月,经省编委批复正式成立。至此,省物价委员会经省编委批复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有5个,即: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研究所、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省价格事务所、《市场瞭望》杂志社。
  第二节 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物价队伍经过不断充实、调整和对干部的培训教育,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人员结构
  福建省物价干部队伍自1956年7月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增设物价局开始逐步形成。当时,配有12人,承担全省物价管理工作。随后,全省在商业厅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配备了物价人员。到1957年,两个系统的物价人员分别达到1200多人和930人。1958年后,随着物价机构的变动,物价人员逐渐减少。至1962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处和省财贸办公室物价处有13名物价干部负责全省物价工作。当年7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恢复,省编制委员会于1963年5月第一次核定全省各级物价委员会人员编制,省级20名,专级各3名,一类县各4名,二、三类县各3名,四类县各2名。至1964年9月,全省已配有物价人员148人(应配222人),省物价委员会有1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人员被削减。1979年12月,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行政编制从10名增加至25名,实有物价干部14人,市、县分别有5人和11人。1980年,福建省省、地、县物价机构总编制272名,其中省级20名,地级66名,县级181名。实有总人数154人,其中,省级18人,地级30人,县级106人。1982年、1983年和1986年,随着物价机构的充实、完善,省物价委员会行政编制增至50名。
  1983年,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文分配福建省物价系统新增事业编制700人,省物价委员会留用40名,其余分到地(市)、县物价部门。随着物价机构编制数的增加,人员得到相应补充。1984年,为及时配备中央下达的700名编制人员,从社会上招收一批高考落榜应届毕业生,还陆续接收部分复退转业军人以及从其它单位调入人员。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有干部职工6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30人)。1985年,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计划委员会分设,各地、县物价机构相继单设,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后,全省物价队伍初具规模。1986年,全省物价系统有行政编制人员297人,其中省物价委员会34人,9个地(市)物价委员会63人,78个县(市、区)物价委员会200人。有19个县(市、区)未配备或仅配1人,有40个县未配备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有21个县(市、区)合并在计委,连兼职的领导还未配上。同年10月,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成立,增加事业编制5名,实配4名干部负责培训工作。当时,全省物价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一半以上。1987年11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文分配福建省增加物价检查人员行政编制210名,省级留用35名。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编制陆续增加为: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0名,干部、职工人数增加到99人,其中,厅级3人,处级16人,科级17人;男(73人)女(26人)之比为2.8:1;30岁以下人员49人,占总人数的49.5%。全省拥有2166名职工物价监督员和近200名群众物价监测员队伍。1990年底,全省物价系统共有人员1347名,其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577名;物价检查人员770名。全省物价人员中,厅级4人,处级38人,科级227人;男(1079人)女(268人)之比为4:1;30岁以下人员621人,占总人数的46.1%,与1986年相比略有下降。
  1991年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增加行政编制5名。至此,省物价委员会共有机关编制63名(其中,委机关行政编制55名,国务院驻闽物价特派员及助理行政编制3名,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下属事业单位编制80名。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总人数也逐步增加到133人。全省物价队伍也逐步扩大。1991年底,全省物价系统实有人员1418人,其中物价检查人员724人。在全省物价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52%,50岁以上的占16%。到1995年机构改革前,全省物价系统人员增至1427人,其中业务干部1094人(未含厦门),厅级2人,处级44人,科级286人;男(1089人)女(329人)之比为3.31:1;35岁以下人员597人;从事计划物价工作21年以上的有41人;物价检查人员863人,其中,处级4人、科级57人,男(615人)女(248人)之比为2.48:1,35岁以下人员601人,从事物价工作10年以上的有407人。
  1995年5月,机构改革后,省物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核定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省物价检查所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增设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省编制委员会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名。至此,省物价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共有干部、职工127人。全省物价系统人员共计1385人,其中物价检查人员736人。1997年9月,为了加强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充实物价检查队伍力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计委联文发出通知,增加基层物价监督检查所行政编制,其中分配福建省134名。1998年3月,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发文对134名新增编制作了具体分配,各地物价检查所编制分配数为:省物价检查所10名,福州市20名,厦门市9名,漳州市15名,泉州市17名,莆田市11名,三明市15名,南平市13名,龙岩市11名,宁德地区13名。1998年8月,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增设直属事业单位《市场瞭望》杂志社,增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正副处级各1名。截至1998年10月,全省物价队伍总人数达1588名。其中,物价检查人员822名;省物价委员会人员141名。见表4-5-1。
  二、干部教育
  物价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了尽快适应价格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新形势,福建省各级物价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物价干部队伍建设。
  (一)短期培训
  1.基础知识培训
  1962年,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后,为了培训物价干部,急需物价基本知识教材。1962年2月,福安专署商业局和专区供销社物价训练班联合编印《物价讲义》初稿。1963年8月,省商业厅物价处编印《物价讲义》。196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计划干校联合编印物价讲义《农产品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调查》;同时,和省计委联合编印全套6本《物价讲义》;10月,省物价委员会将上述教材连同中央商业部物价教材编写小组编写的《商业物价》教材发至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水产公司等13个厅、局、公司,供物价干部在职业余学习。196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在省计划干校举办有80名物价干部参加的为期两个半月的训练班,主要学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统计计算方法等。1984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新增大批干部,主要从事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提高新增人员的业务水平,1984年2月至198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委托省商业学校开办4期物价干部培训班,每期3个半月至4个半月不等,共培训新调入、录用的物价干部370名;主要学习政治经济学、价格学、经济珠算、财会基础知识、物价业务基础知识等。1984年9月和11月,分别委托晋江地区财贸干校、建阳地区商校举办物价干部培训班,每班60人。1987年6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举办为期28天的物价干部培训班,有各县(市、区)物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地(市)物价部门综合科长、副科长参加,主要学习物价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让基层物价领导干部了解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和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
  2.岗位培训
  1991年,为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人员岗位职务培训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的精神,福建省物委编制了“八五”期间福建省物价干部岗位培训计划。按照计划,1991年10月,举办第一期全省县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正、副主任(局长)转任(岗位)职务(专业课)培训班,对1988年以后担任(含转任、提职)县级物价部门领导和地、市物价部门业务科领导进行22天的培训。1992年、1994年和1997年相继举办3期培训班。1993年5月至11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本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科级及科以下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必修课程培训考试,学习《行政管理学概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应用文写作》和《法学基础与行政法》5门课程。每周集中3天时间,由省人事干校教员负责授课,统一命题进行考试。1995年6月,为促进福建省价格事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实现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省物价委员会举办两批估价业务培训班,全省从事价格事务工作的108名干部接受了7天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为:评估基本方法、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的撰写、物品估价实例等。1997年5月5日至15日,举办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物价局)主任(局长)转任(任职)培训班,包括4名副处级领导在内的55名干部参加培训,学习价格基础知、经济基础理论、物价专业主要业务与法律法规等内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对从事物价检查、价格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要求,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与省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联合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1997年8月至9月,在福州连续举办6期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资格考核辅导班,按照《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资格考核教材》,重点讲授价格基础理论、价格监督基本知识和价格行政法实务等,共培训688人。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8月,分别在南平、龙岩、漳州、福州等地,分片对全省从事价格事务的干部进行评估资格培训与考试,共举办7期,每期4~5天不等,受训人员共530多人。主要学习价格评估基本理论与方法、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务、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学基本理论等,经考试合格者获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岗位证书。1998年2月,在龙岩市举办全省农本调查干部业务培训班,32人参加培训,学习农本调查业务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3.法律知识培训
  1985年6月和1989年5月,为提高物价监督管理队伍素质,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所长分别进行为期5天和25天的培训。第一次培训以案例分析为主,第二次培训较为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并设置模拟法庭、以实际案例进行模拟诉讼和分析审理。1990年,举办《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全省地、市、县物价委员会主任和物价检查所所长共计170人参加。1992年6月,为配合做好全国及物价系统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省物价委员会举办有40名地、市物价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的普法骨干培训班,主要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以及法律基本知识,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行政法制工作和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等问题进行探讨。199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三五”普法工作会议及《行政处罚法》培训班,各地、市、县物价部门分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检查所所长和职工物价监督站站长90人,以及省物价委员会处级干部参加了会议和培训。为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3月,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培训班,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物价局)领导、9地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综合科长、省物价委员会科级以上干部共100多人参加。
  4.专项知识培训
  1990年5月,福建省第一次组织开展了全省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由于电价种类繁多,为使物价检查人员准确掌握政策界限,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举办为期5天的培训班,各地(市)和部分重点县的物价检查所所长及业务骨干30多人接受培训。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全省邮电行业价格检查和铁路运输行业价格检查专项培训班’共培训有关人员85名。1991年7月,举办为期8天、有63名地、县物价系统价格信息员参加的全省价格信息员培训班。1993年1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由省物价委员会与福州市房地产学校联合举办为期15天的福建省物价系统首期房地产价格评估培训班,全省物价系统及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干部86名参加培训。199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党工委、省人事厅等9个单位职合发出的《关于在青年干部中开展外国语学习培训的通知》精神,从6月至11月底举办本机关英语中级、初级两个辅导班,每周安排两个下午和两个晚上上课。199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在厦门召开第一次全省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八五”期间全省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工作,提出“九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培训任务。在此基础上,制定《福建省物价系统“九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点》。199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组织本委机关及所属单位50岁以下干部进行了微机普及培训。1998年5~8月,省物价委员会组织本委干部共84人分3期(每期20天)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B类培训和考试,均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书》。1998年6月9~12日,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培训班”,共有36人参训。
  5.国际合作培训
  1995~1997年,先后选派多名厅、处级领导赴德国、美国等国家地区,就价格政策、管理、信息等进行专题调研;赴法国考察公务员制度、录用、考核专题研修。1998年3月,经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省委组织部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组团赴澳大利亚举办价格宏观调控培训班,培训班由省物价委员会及基层物价部门、省直部分厅、局有关人员共16人组成,赴澳学习培训21天。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澳大利亚社会总水平的测定方法及统计指标体系;价格总水平宏观调控的制度和办法;全国社会价格管理的主要形式及其构成;国家如何加强对市场调价的引导和调整;国家采取什么措施发挥价格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价格法律体系的建设、构成及其主要内容等。
  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教育和培训,全省物价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都得到提高,高学历、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断增加。1990年底,全省物价人员共1347人,其文化结构为:大专学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6.3%,本科学历的占8%,研究生1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5%,初级的占36.7%;此后,人员的知识水平迅速提高。到1995年8月,全省(除厦门)物价系统1094名业务干部中,具有大专学历的506人,占总人数的46.25%;本科学历的98人,占8.96%;研究生2名,占0.18%。截至1998年10月,全省物价人员文化结构为:大专人员占43.45%,本科以上人员占10.14%。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为:高级占0.13%,中级占7.68%。
  (二)学历教育
  1.进修
  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物价干部进修班,福建省首批选送2名物价干部进修学习。1982~1984年,选送三批物价干部到中国人民大学物价干部进修班学习。1985年以后,按照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从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陆续选送物价干部到中国人民大学价格学专科班、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物价干部专修班和合肥物价学校脱产进行大专和中专学历进修。1988年4~6月,委托省商业专科学校对全省申报物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物价干部进行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文化补习。
  2.函授
  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省物价委员会克服教育设施和师资缺乏的困难,按照中国物价自学函授学院提出的“必办、必成、必胜”的方针,在省教育委员会、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等部门的支持下,确定由厦门大学、杭州商学院主考,创办福建省物价自学函授分院。经过4年努力,全省通过价格学专业自学考试,共毕业3批学员326人;加上厦门大学与厦门市物价局联合办学,并经全国自学抽考的毕业生64人,合计390人;其中,物价系统的占60.12%,系统外的专、兼职物价员占27.91%(即从事物价工作的毕业生达81.02%)。取得价格学专业证书的305人,本系统的占56.07%,系统外的专、兼职物价员占21.97%;累计毕业、结业达695人。另获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共1793科(次),按统一口径综合计算,毕业、结业率为91.8%。省物价自学函授分院较好地完成国家物价局、中国物价函授学院下达的函授教育工作的考核指标,1987年被国家物价局评为教育“先进集体”,1990年在全国物价函授总结表彰会上被授予“全国物价函授先进省分院”称号。同年11月,又被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授予“全省自学考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本省物价函授的学员大多数为1984年、1985年新招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通过4年自学函授教育,广大学员顺利完成学业,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据1986年12月统计,全省物价系统在职干部1297人,开办函授学习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3.32%,物价专业人才不足0.6%。三批自学考生390人专科毕业后,物价系统干部专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上升为43%,按专业证书以上统计则为52%。部分地、市物价部门专业人才成倍增长。不少学员成为各级物价管理、物价检查部门的业务骨干;部分学员还能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省、地价格学术讨论会;据不完全统计,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有103篇。
  (三)政治教育
  根据物价系统工作的特点,各级物价部门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学习活动。除坚持每周正常学习外,每年还选送干部到各级党校或培训基地轮训,学习政治理论和相关知识。1990年3月,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派送一名副主任到中央党校进行4个月的学习。同年9月起,每年有计划选派青年干部分别到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和福建行政学院培训。另外,还派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知识培训。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物价干部队伍,增强物价系统的凝聚力,省物价委员会还组织全系统开展评选先进活动。
  1.评选先进
  为激励广大物价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积极工作,198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作出《关于开展评选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试行)》,从1988年起,每年一度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评选表彰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1988年,首次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授予全省物价工作“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至1990年,共表彰90个“先进集体”和207名“先进工作者”。1991年起,评选表彰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与省人事厅联合进行,改为两年一次。此后至1996年底,省物价委员会与省人事厅3次联合授予79个单位、150名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在1995~1996年度“先进工作者”中,对表现尤为突出的10位同志,首次授予“十佳工作者”称号。在1997~1998年度的评选表彰活动中,正式把评选“十佳工作者”列为一项重要内容。1998年11月,各地推荐评选出1997~1998年度22个“先进集体”、29名“先进工作者”和“十佳工作者”。
  2.精神文明建设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在物价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997年1月,在全省物价工作暨“双先”表彰会上提出,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以“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宗旨,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社会“形象工程”系列活动。省物价委员会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9个地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或“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县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相应建立领导和组织机构。通过“抓机关、带基层、保系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整个物价系统的凝聚力。至1998年底止,主要开展物价系统“当公仆、评先进、创十佳”、“文明用语、服务忌语”等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和推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调定价听证制度;省物价委员会实施《关于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工程实施意见》、《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工程百分制考核标准》、《关于把全省物价检查系统建设成为文明窗口的意见》等配套文件,并采取地市互相观察、交叉检查、百分制综合评分,现场会等形式,进行“一年初评,两年总结”活动。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得到人民群众赞誉和好评,也得到各级政府、党委的肯定和好评。另外,还举办全省物价系统文艺、文体、书法等竞赛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