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事务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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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事务服务
分类号: F714.1
页数: 3
页码: 1250-12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还积极拓宽业务范围,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同时,该所还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他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管理 事务服务

内容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物价管理工作也开始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价格事务工作正是为适应这种转变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价格事务工作在物价部门“管理、调控、监督、服务”四大职能中承担着“服务”的职能。它是服务于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服务职能而建立的省价格事务所,重视对基层价格事务所的业务指导,经常开展业务研究,探讨新问题,提出对策,布置工作,规范业务行为,对全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一套管理制度。
  一、机构
  1991年8月17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成立初期挂靠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1992年7月,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升格为处级事业单位,独立核算。1997年10月8日,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为相当正处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1998年2月,为适应工作需要,内设综合部、评估部、业务部。
  1996年11月,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开展,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违规处罚办法等。1997年5月,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了搞好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下发《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实施机构、人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意见。1998年5月1日,《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第八条关于“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做出鉴证”的规定,于同年6月10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成立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委员会正、副主任兼任正、副组长。该《办法》对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的设置条件,价格鉴证人员的必备条件,机构和人员的认定程序、实施步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适应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管理要求,促进资产评估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98年7月31日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设立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同年8月3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资产评估资格。8月25日,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通过了工商注册登记。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省各地也陆续成立价格事务所。到1997年底止,全省有81个地、市、县、区成立价格事务所,占全省92个地、市、县、区的88.04%。
  二、咨询服务
  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以“面向市场,服务社会,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联系的桥梁”为宗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致力于业务开发。1992年初,制定下发《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章程》,价格事务所主要业务:审核、鉴证实行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的成本与价格;接受价柊争议的仲裁,参与调解价格纠纷,为经济案件提供价格鉴定;参与资产价格评估;各类企业、工程、工程转接的价格评估;开展市场行情及放开的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的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商品价格策略;对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参与协调与指导;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咨询活动;承办企业解散、合并、破产的资产清算工作;受聘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编辑、发行有关物价书刊资料等。1996年,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省价格事务所的业务职责主要为: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劳务进行价格评估;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行政区价格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顾问
  1991~1993年上半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主要业务是担任常年价格顾问。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签订常年价格顾问协议书,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这段时间,该项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80%~90%,为福建省价格事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全省各地价格事务所成立初期,也以担任企业常年价格顾问作为主要业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宽业务范围。
  (二)物品估价
  1993年6月,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家联合印发《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物品、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及《福建省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的核价办法(试行)》,明确各级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核价的专门机构。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价格事务所为赃物估价专门机构。此后,福建省各级价格事务所的工作逐步拓展到案件、经济纠纷的物品估价等业务上来。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积累一定的经验,取得较好的成绩,为政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可靠的估价结论报告,受到好评。1996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共出具涉案物品估价报告、价格证明等文件达50份,标的金额1280万元。199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价。《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机构,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进行估价。《办法》还对委托程序、估价程序、估价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转发该《办法》,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在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全省涉案物品评估业务取得重大进展,全省全年完成涉案物品评估业务近6000起,评估标的金额约2亿元,范围涉及房地产、机器设备、汽车、船舶、通讯工具、原材料、金银珠宝等各类物品。1998年,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共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13842件,总价值35691万元。其中,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68件,标的达6827万元。
  (三)资产评估
  1994年4月,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取得国有资产临时评估资格,正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1995年7月,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考核和评定,取得正式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此后,评估工作取得突破。1995年,共受理资产评估业务10起,评估价值达2300万元。特别是福建省化工建材总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价值达2000多万元,共分4期评估,后2期跨越到1996年。1996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承接资产评估项目15项,评估资产价值7000多万元。1997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各类资产、物品评估业务104件,总价值8000多万元;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完成资产评估业务1000多件,标的额2亿多元。1998年,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共完成资产评估业务计1642件,总金额达47443万元。其中,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资产评估业务44件,标的达13120万元。
  (四)项目可行性论证
  为了加快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步伐,建立新的调定价(费)运行机制,科学管价,依法治价,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自1994年11月起开拓调定价(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咨询业务。自1994年11月起至1995年底,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先后开展对福建湄洲湾电厂一期工程、福建龙岩恒发火电厂、福建永定(闽辉)火电厂上网电价的测算、论证业务,为外商和决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咨询论证报告,得到较高评价。特别是全国首家外商办电项目——投资总额达60多亿元人民币的福建湄洲湾电厂一期工程的咨询报告,得到国家计委有关业务司和外商的好评。1996年,省价格事务所从事的比较大的调定价(费)论证业务有厦门嵩屿火电厂电价咨询论证和三明东牙溪水库水价咨询论证。1997年,较大的业务有大田胜恒火电厂电价咨询论证。1998年,省价格事务所在以往进行商品价格调定价论证的基础上,开拓了收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长泰县和永泰县公路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延期收费进行咨询论证。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还开展对放开商品、新产品核定价格业务;临时性、政策性的价格咨询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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