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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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监督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1230-123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国家监督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对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关键词: 福建省 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内容

对市场物价采取依靠社会力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政策地进行经常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方式是:组织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城市街道和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广泛组织企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等竞赛活动。
  一、职工物价监督
  1985年6月15日,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颁发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后,本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在南平、三明、漳浦、诏安等市县,试点组织职工、工会干部和离退休职工组成的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参与政府行政执法,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探索职工群众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监督的新途径。这次试点,受到职工群众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986年6月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职工物价监督是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市场经济监督的一个环节。同年8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支持这项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队伍的作用,共同管好市场物价,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贯彻中央“两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的通知精神,本省于1987年3月20日成立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总工会副职领导兼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副职领导兼任,成员由省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消费者委员会、税务、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商业、粮食、供销、交通、省物价检查所、省总工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对外称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县、区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分站)开展活动,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省物价检查所各抽1人,另聘请离退休干部2~3人组成。地、市、县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分站(分站由一个或几个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总站配备少量专职干部,从工会和物价检查所现有人员中挑选,不另增加编制,同时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参加;分站工作人员一般由在职职工兼任。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集体福利部门)、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的行为,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搞好物价工作,向党和政府、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物价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本省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以来至1990年年底,已建立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73个,基层和产业职工物价监督分站244个,拥有职工物价监督员2439人,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纵横交织的职工物价监督网络。为了进一步健全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提高职工物价监督员的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于1989年4月25日、1990年4月9日、1994年10月20日和1998年4月30日,先后四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另外,1987~1998年,先后有厦门、诏安、莆田、漳浦等市县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延伸到乡、镇设立分站,并且分别被评为本省和全国先进单位,并获得锦旗或奖牌(匾)。
  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91年7月发出《关于整顿组织,开展“学先进,上台阶”活动的通知》,下发职工物价监督站达标条件和职工物价监督员任职条件,对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机构人员进行一次普遍整顿。经过一年半整顿调整,地、市、县级职工物价监督站从73个增加到74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从233个精简为224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从2439名精简为1712名,同时增加物价监测员609名,加强了市场物价采价工作。1993年后,因受职工物价监督活动经费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截至1998年底止,全省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为55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为151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为1185名。为了稳定职工物价监督队伍,采取以下4种措施:一是利用机会反复向职工物价监督员宣传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贯彻政府布置,强调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三是强调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具有面广、点多、线长的特点,是物价部门所不能取代的;四是积极拓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新领域,打消职工物价监督人员等待、观望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本省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建设情况,见表4-3-3。
  为了总结经验、推动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向前发展,本省于1991年8月9日,举行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成立5周年纪念会,同时举办5年工作成果展览。应邀出席纪念会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国家物价局驻闽特派员,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厅(局)领导以及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等100多人。
  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一是不断拓展职能,从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逐步拓展为物价、计量、质量、卫生“四体一位”市场综合监督检查;二是不断拓展工作范围,由建站时开展单一的经常性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活动,逐步拓展为开展市场物价监督监测、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反映市场情况;三是开展“货比三家,谁家便宜”活动。把同一商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同一时间不同商店的销售价格,通过报纸、电视、有线广播、专栏、简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布,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四是认真抓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开展明码标价“三个一”(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一个农贸市场、一个商店)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五是开展定期、定人、定点市场采价工作,按月汇总主要食品集市价格,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物价信息;六是不断拓宽监督检查覆盖面。由单一的城区物价监督检查,深入到乡镇、行业,购、销、调、存、加工生产、销售全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七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由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型,逐步转变为集物价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咨询、协调于一体的多功能型,开展“站帮厂”、“站帮店”和“三信一优无假冒”(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商品)活动。
  本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度上涨的指示精神,完成了肩负的任务。据统计,1987~1998年,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共组织市场检查742万多人次,处理价格、计量、质量、卫生违法违纪行为105万件,收缴罚没款683多万元,退还消费者金额86.3多万元,收缴不合格衡器3.5万多件,同时销毁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在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中,先后涌现并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95个,先进个人315名;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12名。建站13年来,本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情况。见表4-3-4。
  二、乡镇物价管理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生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价格形成由单一转变为多种形式,农村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价格管理薄弱,因此,加强乡镇物价管理,改进价格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为适应这种要求,诏安、福安、闽清、顺昌、上杭、莆田、漳浦等市、县先后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般每乡镇成立一个,由乡镇领导任站长(组长),人员由工商所、供销社、乡经委办等3~7人组成(顺昌县政府还专门审批编制,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基本任务是:①宣传国家物价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贯彻执行;②管理和检查本乡镇的物价工作;③深入调查研究,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行为,按照其所授权限及时处理;④向上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物价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市场信息,开展信息服务等。有些市、县物价部门还授予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定的价格监督处罚权。如诏安县乡镇监督站按照诏安县物价委员会授权,有权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非法收入1000元以下价格违法案件,可直接予以处理。1985~1989年,诏安县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织各类型检查227次,参加检查2824人次,查出各种违价问题424起,违价金额91320元。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9年在福安市召开全省价格监督工作会议,会上总结交流部分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经验和作法。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建立,本省物价工作在部分地方改变了乡镇没有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不管物价和物价问题没人管理的状况。
  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得不到妥善解决,1994年以后,工作基本停顿。
  三、街道群众监督
  为加强城市价格管理,自1982年起,本省厦门市、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仓山区、福清县)、南平市、三明市等先后成立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站。监督站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当地物价检查所指导;价格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从居民中选聘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不谋私利、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物价检查所审核并发给监督员价格检查证和检查标志。监督站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同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为维护城市价格基本稳定,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开展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有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组、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群众义务物价监督组、南平造纸厂物价监督站等。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活动也受到国家计委的肯定。1995年2月17日,国家计委表彰福清市龙田镇群众物价监督检查所为全国街道群众价格监督先进集体,还表彰2名先进个人。
  四、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广泛应用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中,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的要求。本省明码标价制度的推行,大致经历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明码标价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有商业企业,更主要是在基层商业零售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把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为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营商业以挂牌方式公布粮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这是明码标价的初期形式。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56年5月29日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物价工作领导和管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中,将明码标价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物价工作制度,要求基层供销社逐步地普遍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还应尽可能设置价格牌或价格标签,价格变动时及时予以更换。1957年11月,商业部在《工业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中规定:“为了便利消费者,并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各种类型的商业均应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964年5月28日,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企业经营的一切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收购价、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标价,从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商品,还要按照批发单位发货票上注明的商品货号、等级、规格和零售价格标价。对标价的方式,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农副产品收购采取张贴或挂牌的方式公布价格目录;工业品的出售,则实行商品标价签制度与标价商品同位陈列;鲜活产品和易损商品以及家具等可以采取挂牌方式;饮食服务业则可以采取张贴价目表的形式明码标价,出售残损商品也要明码标价。在1979年以前,明码标价主要在基层商业企业、供销社、国营工业企业的零售商店、照相、洗染、理发、洗澡、旅店、缝纫、修配等服务行业和饮食业等。
  1979~1993年为第二时期。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供销社原来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使明码标价制度成为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政府进行物价管理的重要手段。除了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外,逐步推广到粮食、医药、物资、外贸、经营性收费行业和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的范围一步步扩大。明码标价的形式,为了适应价格改革后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采用红、蓝、绿3色标价签,有些标价签还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1985年,国家物价局在《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标价签现场会纪要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3色标价签,即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3色统一标价签。1985年10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普遍把明码标价制度健全起来,并且列入该年度物价检查是否合格的验收内容之一。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规定,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此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之一。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方式、标价内容(包括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一些交易市场的标价),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88年7月4日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商品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经销的商品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为贯彻国家物价局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言人于1990年2月20日在福建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要求物价、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各司其职;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力量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本省明码标价普及率国营企业达90%,集体企业达80%,个体工商户达60%以上。
  1994~1998年为第三时期。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的价格机制,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家计委于1994年2月25日重新颁布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随之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新的明码标价规定有4大变化:第一,取消原规定中红、蓝、绿3种颜色的标价签管理形式。第二,在商品标价签填写内容上,取消原规定的货号、编号的内容,统一定为产地、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第三,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500元的罚款。第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费,其标明的价格,即为该种商品和收费的最高销售价,超出标价部分视为非法所得。1995年,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由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收费标价牌和收费窗口通行费价目表,同时公开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为配合《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贯彻实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规定,全省餐饮、娱乐行业从1996年6月1日起使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簿,要求公开主要菜肴、点心、酒水的品名、主料名称及重量、计价单位和价格;收取服务费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和公布。1997年12月,福建省物价检查所按省政府布署,对厦门一漳州一泉州高速公路通车,及时监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价格牌和价目表,公布各车型、各区段收费标准和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1998年3月26日《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建境内所有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监制公布铁路运输价格、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上海铁路局福州铁路分局监督举报电话。1998年8月至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对全国铁路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主要站(段)货物运输、客运经营站点、地方铁路客货运输营业站点、社会从事与铁路相关业务营业站点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规范明码标价管理,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准确率,福建省物价检查所于1995年2月20日至3月5日第一次组织全省明码标价检查、评比。经检查、评定,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物价检查所为1994年度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1997年又第二次组织明码标价检查评比,于1998年4月1日评出并表彰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晋江市、漳浦县、大田县、霞浦县、厦门市鼓浪屿区、莆田市城厢区、龙岩市新罗区等10个物价检查所为1997年度福建省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施行。《价格法》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双信”活动(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
  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是我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组织竞赛活动。自从国家物价局、国家计量局要求全国各地都要组织推广沈阳市首创的“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后,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21个物价计量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先行在粮油、糖烟酒等行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抓好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对参赛活动的认识,要求参赛单位制订切合实际的竞赛条件和评比标准。竞赛活动首先在福州、漳州、厦门等地市开展,在这些地市的县(区)市竞赛评选的基础上,1989年9月,由省政府在漳州召开的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对被评为福建省首届省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等12家企业进行表彰,省政府要求本省商贸企业进一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91年,全省参评的企业达5000多家,经过逐级推荐,严格考核,评选出福州市上海西餐厅等22家企业为福建省第二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为了减轻企业评选负担,1992年6月,省政府确定由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全省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即: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伪劣商品,并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把原来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商贸企业开展优质服务评选和省工商部门组织的“无假冒商品销售单位”评选并入了省物价和计量部门正在开展的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评选活动,使本省的双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进一步扩大。为做好这项工作,专门成立省“三信一优无假冒”领导小组,由省经济委员会副职领导任组长,省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省物价检查所内。领导小组就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要求、评审办法、评审达标细则等问题都作了规定,使本省“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评选工作走上有章可循的规范性轨道,从而调动企业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参赛的积极性。1993年9月,省级首届“三信一优无假冒”最佳和优秀单位评选时,本省有60家单位被评为省首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其中最佳28家,优秀32家);1995年11月,全省又有75家单位获得福建省第二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最佳单位34家,优秀单位41家)。由于几年来本省重视开展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本省的这项工作也得到国家的肯定和表彰。由国家计委、国家内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财贸工会、人民日报社和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组织物价、计量信得过评选和严格考核中,1990年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大楼在全国第二届双信评选考核中,获得了全国第二届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1992年,全国第三届双信评选考核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福州华联商厦和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在1994年全国第四届双信评选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福州华联商厦、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厦门华联商厦和福州工业品贸易中心荣获全国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经过几年的努力,本省这项工作有了发展。1996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做出“减少企业评级考核”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没有部署进行国家级的双信评选。因此,本省1996~1998年双信评选工作没有作出安排,但双信工作在本省各地市仍继续开展评选活动。
  六、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是指各级物价部门依靠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物价进行自觉、主动监督。各级政府物价检查所均设有群众投诉电话,并接待消费者当面举报和接受群众举报信。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后,据不完全统计,1984~1997年,全省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约3.24万起,接待当面举报约1.6万人次,接收举报信约2.7万封。
  七、舆论监督
  为了增强对市场物价监督的力度,扩大教育面,提高价格监督的透明度。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积极配合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站)等新闻单位,公开报导价格方针政策和各项收费标准,设立“货比三家”价格信息专栏,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价格政策、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有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舆论进行公开曝光,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扩大教育面。1993~1998年本省职工物价舆论监督情况,见表4-3-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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