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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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家监督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1222-12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国家监督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对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关键词: 福建省 监督检查 国家监督

内容

国家监督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对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一、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开展审价工作,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重点抽查或同行业之间的互查。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的价格管理制度有的停止执行,市场价格一度出现混乱。为了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价格纪律问题,自1959年开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开展审价工作。1959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审查。1960年9月,晋江专署部署一次全面审价,全区供销系统共审价121570笔,纠正差错5846笔。
  1963年,全省有56个县、市开展审价,范围包括百货、食品、日用杂货、饮食服务、生产资料、医药等15个行业共20多万笔商品价格。晋江、福安、南平专区和厦门市审价面较广,其余各市主要对商业系统或手工业产品进行审价。从行业看,国营商业系统普遍开展审价;供销社和手工业系统全省有近半数开展审价;卫生部门也在长乐等县进行试点审价。此外,南安、漳浦、建瓯、松溪、福清、泉州等20多个县市,还对工厂企业、饮食服务、短途运价和三类物资开展审价。各地党政领导对这次审价工作较为重视,有的地方专员、县长亲自抓,有的地区成立审价办公室。审价工作一般采取部门负责,自查为主。有的地方采取先集训物价干部,组织工作组到基层单位开展试点审价,继而全面铺开。审价的步骤一般是先重点后一般,先重要物资后次要商品,先生产资料后生活消费用品,并采取“一对、二核、三查、四审”的办法进行,即:对执行牌价;核工厂成本,核商业费用;查进货价,查运杂费,查作价差率;审查规格质量,审平价与议价,审明码标价,审调价执行时间。在这次审价中发现,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基层企业单位,较普遍存在着价格差错等问题:一是错算漏调价格,差错率一般在4%~5%;二是随意提价削价,如对畅销商品随意提价销售,对滞销商品故意削价销售;三是同一市场一物多价;四是不按规定执行牌价,不按规定时间调整价格等。各地对审价中发现的价格差错及时作了纠正。
  1964年,审价面更宽。全省约60%的单位开展审价。这次审价范围,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供销社系统审价工作进展快,至年终有564个基层社进行审价,占应审价单位的70%以上。196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审价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审价工作。对1965年的审价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物价纪律为主要内容,已经完成上述内容的地区可以转向以研究不合理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审价。对于审价的范围,强调从城市到农村所有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医疗卫生、饮食服务、短途运输、建筑造价等的收费标准,都要审查。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支援农业的中小农具和统配物资先行审价,对其他方面的审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提出搞好审价工作的5条标准:一是找出价格发生差错的原因,进行纠正;二是领导干部和职工受到教育,提高政策观念,加强物价纪律;三是上级规定的价格能够贯彻执行;四是各种商品价格一律做到明码实价;五是建立和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通过1959~1965年的几次审价,发现并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加强了物价纪律,健全了价格管理制度。
  二、物价检查
  全面、系统的物价检查活动始于1977年。1977年4月23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首次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同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统配物资的供应价格;消费品中的蔬菜、水产品、日杂、食杂和饮食业的销售价格,修理服务、医疗卫生收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轻、手工业品原料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与上述价格有直接影响的出厂、批发、调拨价格,短途运输价格等。检查的方法采取在各级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部门与生产部门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同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开展市场物价检查整顿的通知》,在全省商业系统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开始价格改革工作。其时,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价格管理变得更为复杂,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较为普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违纪违法事件屡有发生。为了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逐步推行了多种方式方法的物价检查。1979年,本省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为了制止各地各部门乘机乱提价、变相涨价等行为,本省在1980年元月和春节前后开展物价大检查。5月和12月,先后两次组织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计划规定的价格和议价商品价格。大检查由省政府部署,各部门组织实施,在企业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或重点抽查。通过几次物价大检查,乱提价、变相涨价和哄抬议价的现象有所收敛。
  1981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元旦前进一步检查整顿市场物价的通知》,要求从12月份起连续开展几次物价大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稳定。省政府还组织有省财办主任、有关厅局长、处长参加的9个检查组共30多人分赴9个地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先后组织检查组下基层,上下结合推动物价大检查的深入开展。经过各行业自查、互查及重点抽查,进一步纠正了檀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等行为。1982年2月,省政府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组织一支强有力的物价检查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活动,强调以后物价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以上(不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1984年,本省各地、市、县、区相继设立物价检查所,组建了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从此,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实现了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与群众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相结合,并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85年初,省物价检查所检查处理三明水泥厂将计划内产品水泥转计划外卖高价牟利42万元的大案,《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此案情,并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生产厂家不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将计划内产品转计划外卖高价的不法行为,发表评论员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4~5月,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认真按照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了一次物价大检查,重点查处倒卖汽车和家用电器等违反物价纪律案件。10月份以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此,直至1997年,全省每年的九十月份开始到翌年春节前,都组织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已连续开展13次“三大检查”。其做法是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普遍自查,后重点检查。每次检查一般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报,重点检查,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要求自查面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40%。历次“三大检查”开始之前,一般由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当地政府“三大检查”动员部署会上代表物价部门就物价大检查工作作动员讲话,强调开展物价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具体部署当年物价大检查的重点和有关事宜。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导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物价检查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条例》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价格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发动群众参加价格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年,本省各级物价检查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坚持经常性检查与节日突击检查相结合,专业队伍检查与群众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企业检查与行业性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处理相结合,深入开展了各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第一季度,重点抓粮食、饲料行业和石油系统的价格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开展了医疗行业的价格检查;三季度,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开展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重点抓了金属材料、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价格与收费检查;四季度,结合年度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了化肥、食糖价格以及电力、铁路部门的价格和收费。几个大的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全省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互查,物价检查所抓重点企业抽查,边检查、边处理、边收缴违法所得入库的方法进行,成效比较好,收到“检查一个商品,清理一条线;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大片”的效果。此后,每年的上半年至年度物价大检查之前都选择一些行业或项目作为价格检查的重点,开展行业性价格检查或专项价格检查。1988年,本省连续出现3次较大规模的抢购风,一些家电等高档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市场价格秩序较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及时组织力量,对在抢购风中哄抬物价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查处一批经营彩电、电冰箱、名牌自行车等紧俏高档消费品中的价格违法乱纪案件。
  1990年6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行业的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县以上电力部门的供电价格和与电价有关的各种收费。检查的内容: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制定的电力价格和收费;②不执行上级统一规定的分类电价的违法行为;③擅自提高电力价格和收费标准,扩大其收取范围;④不按规定兑现基数和电力建设债券供应平价电的违法行为;⑤其它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厅、省电力工业局联合部署,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自6月1日开始至6月20日止,由各供电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所;第二阶段为复查阶段,自6月21日开始至7月底,由物价检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复查,省电网的8个供电局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有关地市进行检查,各趸售县的电价检查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检查,闽东电网由宁德地区物价检查所组织检查;第三阶段为定案处理和整章建制阶段,要求8月底前基本结束。全面检查开始之前,省物价检查所采取了以会代训形式为各地培训电价检查的骨干,并组织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长和部分企业骨干参加的3个试点检查小组,分赴三明、永安、沙县等市县的省电网供电局、趸售县进行试点检查。试点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省物价检查所还先后派出8批20人次到各地市和部分县对电价检查进行督促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水利水电厅及电力等部门进行配合与协作,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有关政策界限,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有关部门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全省电价检查共查出非法所得9299.42万元,其中属地方政府越权加价、集资的6793.57万元。至年底,对电力企业处以经济制裁1930.6万元;对地方政府的越权定价行为,由省政府统一研究处理。1991~1993年,本省先后对铁路、邮电、土地管理、城建、林业、交警等系统开展了全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检查。这些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由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发文部署,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分级组织实施,先由企业进行自查,后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全省统一的政策界限进行处理。通过行业性价格检查,查处一大批乱涨价、乱收费的案件,整顿价格秩序,促进有关行业及部门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范化。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新形势下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对面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做好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7条意见,强调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实现检查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当年,省物价检查所与25家中央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价格监督服务固定联系点。1994年,针对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物价过度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等问题,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管理,其中包括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这一年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先后组织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大检查:第一次大检查是在3月份,省政府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展1994年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法,并把它作为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要求在6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与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①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或在原价格之另加增值税而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行为;②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行为。重点检查粮食、食用油、食盐、医药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乱涨价行为;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擅自提高电力、煤炭、钢材、石油、水泥等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在公路、铁路、水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时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监审办法,不实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政策的行为;不按规定填列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逃避物价检查的行为;经营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电价的行为;⑤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加价集资、征收各种地方附加费的行为;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予落实的行为。这次大检查规格高、声势大。物价大检查工作由省三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同时加强了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力量,明确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员由物价、财政、监察、公安、银行、税务、工商、审计、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商业、粮食、工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大检查期间,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27名干部组成5个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指导,省政府机关报《福建经济报》派出5名记者随组采访。第二次物价大检查是在9月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粮食、食用油、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主、副食品执行价格监审规定的情况;二是以农用柴油和化肥为主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三是邮电企业和兼有邮电业务的单位执行国家邮政、电信资费法规、政策的情况;四是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特别是教育、医疗、电力、铁路、保险的收费执行情况;五是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在前后两次历时9个多月的全省物价大检查期间,全省共抽调物价检查人员2673人次,组成624个检查组,检查了58049个单位,查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7775件,查出非法所得总金额4776万元,经济制裁2212万元。配合两次物价大检查,还先后组织开展了粮食、农用柴油、化肥以及邮电等专项或行业价格检查。1994年12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召开纪念物价检查机构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在榕各新闻单位参加,省政府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到会讲话。会上提出本省物价检查机构建立10周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效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全省设立地区(市)级物价检查机构9个,县级物价检查机构80个,在农村大集镇还设有76个物价检查站。全省建立178个职工物价监督站(组)和25个街道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在一些大中型企业内部还设立了企业内部价格管理监督组织。二是锻炼和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物价监督检查队伍。全省共有939名专职物价检查人员,1250名职工物价监督员,104名街道群众物价监督员,277名乡镇物价监督员。三是有效发挥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价格检查形式和方法,实行经常性检查、突击性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检查、物价大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强化。五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省担负价格行政复议任务的省、地(市)物价检查所,共依法受理和复议近200件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行业价格检查的通知》,在1994年对粮食销售价格进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国家专项储备粮、救灾粮以及地购地销粮、军粮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613人,其中物价检查系统378人,监察系统109人,粮食系统126人,组成134个检查组,分别对省、地、县所属572个粮食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转卖国家专项储备粮指标,收取指标差价款;二是将国家专项储备粮转议价销售;三是少量救灾粮被就地处理或中途转议价销售;四是擅自提高挂牌价格;五是有的粮食经销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至年底,全省共查处粮食价格违法案件46件,查处非法所得1117.47万元,实现经济制裁723.47万元。这次全省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对整顿粮食流通领域价格秩序,制止经营销售粮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2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首次开展口岸收费检查,在全省范围内对边防检查、海上安全监督、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制止和纠正一些乱收费行为,增强各口岸单位依法收费的观念。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提出24条意见,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一文件的下发,对加大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起到积极的作用。本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物价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对如何贯彻提出了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以及贯彻部署的意见,支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价格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能,规范价格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机构,特别是县级物价机构的稳定,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和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199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电价检查,检查的范围是1995年以来电价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4年度。此次电价检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检查处理工作一直延续到1997年下半年。查出的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电力企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省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地方附加费、电费保证金或电表保证金,违反规定多收或少奖力率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基本电费,少兑现或未兑现老价电、中价电基数电量、债券电量,超范围削减老价电基数电量多收电费,推迟或提前执行调价时间多收电费,错套电压等级多收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峰谷电费,超范围多收供电贴费、配电贴费,违反规定收取复电费、初勘费、更正费等;农村电价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这次电价检查,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越权随电价加价加费及电力企业擅自加价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了电力行业价格秩序。1997年,先后在全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农资价格、建设项目收费、铁路客货运价和延伸服务收费、城乡公用电话收费、农村电价等专项价格检查。
  1998年2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部队医院、铁路医院等)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及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检查时限为1996年9月15日至1998年8月31日,对重大案件可追溯到1995年度。检查的内容:各被查单位在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下发前后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情况;各级物价、医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整改政策情况。此次全省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并由4个部门组成药品价格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顺利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过渡和衔接,1998年4月1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出12条意见,其中包括:根据《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从1998年5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法律文书,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等的具体工作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复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在国家新的有关规定尚未下发之前,本省境内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等。7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共17条,对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运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则》的下发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原每年一度开展的全国性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1984~1998年,全省物价检查和省物价检查所处罚情况,见表4-3-1、表4-3-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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