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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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8
页码: 1222-1239
摘要: 本文介绍了国家监督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管理 监督检查

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国家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市场商品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国政府只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进行统计监察,或以政府布告形式进行管理,但没有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价格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是审价工作。随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全国统一的计划价格,发生乱涨价现象极少,只有少数企业对国家计划价格的调整没有及时执行或者没有适时更换标价牌、签,而造成错价。对此,国家采取审价办法进行纠正,并未建立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从事物价监督检查。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价格改革过程中,打破国家统一制定计划价格体系,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之后,渐有乱涨价违法行为发生。1984年,开始建立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和物价监督检查队伍,并形成一套物价监督检查制度和物价监督检查网络体系。物价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事业内部监督。
  第一节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对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一、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开展审价工作,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重点抽查或同行业之间的互查。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的价格管理制度有的停止执行,市场价格一度出现混乱。为了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价格纪律问题,自1959年开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开展审价工作。1959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审查。1960年9月,晋江专署部署一次全面审价,全区供销系统共审价121570笔,纠正差错5846笔。
  1963年,全省有56个县、市开展审价,范围包括百货、食品、日用杂货、饮食服务、生产资料、医药等15个行业共20多万笔商品价格。晋江、福安、南平专区和厦门市审价面较广,其余各市主要对商业系统或手工业产品进行审价。从行业看,国营商业系统普遍开展审价;供销社和手工业系统全省有近半数开展审价;卫生部门也在长乐等县进行试点审价。此外,南安、漳浦、建瓯、松溪、福清、泉州等20多个县市,还对工厂企业、饮食服务、短途运价和三类物资开展审价。各地党政领导对这次审价工作较为重视,有的地方专员、县长亲自抓,有的地区成立审价办公室。审价工作一般采取部门负责,自查为主。有的地方采取先集训物价干部,组织工作组到基层单位开展试点审价,继而全面铺开。审价的步骤一般是先重点后一般,先重要物资后次要商品,先生产资料后生活消费用品,并采取“一对、二核、三查、四审”的办法进行,即:对执行牌价;核工厂成本,核商业费用;查进货价,查运杂费,查作价差率;审查规格质量,审平价与议价,审明码标价,审调价执行时间。在这次审价中发现,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基层企业单位,较普遍存在着价格差错等问题:一是错算漏调价格,差错率一般在4%~5%;二是随意提价削价,如对畅销商品随意提价销售,对滞销商品故意削价销售;三是同一市场一物多价;四是不按规定执行牌价,不按规定时间调整价格等。各地对审价中发现的价格差错及时作了纠正。
  1964年,审价面更宽。全省约60%的单位开展审价。这次审价范围,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供销社系统审价工作进展快,至年终有564个基层社进行审价,占应审价单位的70%以上。196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审价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审价工作。对1965年的审价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物价纪律为主要内容,已经完成上述内容的地区可以转向以研究不合理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审价。对于审价的范围,强调从城市到农村所有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医疗卫生、饮食服务、短途运输、建筑造价等的收费标准,都要审查。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支援农业的中小农具和统配物资先行审价,对其他方面的审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提出搞好审价工作的5条标准:一是找出价格发生差错的原因,进行纠正;二是领导干部和职工受到教育,提高政策观念,加强物价纪律;三是上级规定的价格能够贯彻执行;四是各种商品价格一律做到明码实价;五是建立和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通过1959~1965年的几次审价,发现并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加强了物价纪律,健全了价格管理制度。
  二、物价检查
  全面、系统的物价检查活动始于1977年。1977年4月23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首次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同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统配物资的供应价格;消费品中的蔬菜、水产品、日杂、食杂和饮食业的销售价格,修理服务、医疗卫生收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轻、手工业品原料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与上述价格有直接影响的出厂、批发、调拨价格,短途运输价格等。检查的方法采取在各级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部门与生产部门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同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开展市场物价检查整顿的通知》,在全省商业系统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开始价格改革工作。其时,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价格管理变得更为复杂,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较为普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违纪违法事件屡有发生。为了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逐步推行了多种方式方法的物价检查。1979年,本省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为了制止各地各部门乘机乱提价、变相涨价等行为,本省在1980年元月和春节前后开展物价大检查。5月和12月,先后两次组织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计划规定的价格和议价商品价格。大检查由省政府部署,各部门组织实施,在企业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或重点抽查。通过几次物价大检查,乱提价、变相涨价和哄抬议价的现象有所收敛。
  1981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元旦前进一步检查整顿市场物价的通知》,要求从12月份起连续开展几次物价大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稳定。省政府还组织有省财办主任、有关厅局长、处长参加的9个检查组共30多人分赴9个地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先后组织检查组下基层,上下结合推动物价大检查的深入开展。经过各行业自查、互查及重点抽查,进一步纠正了檀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等行为。1982年2月,省政府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组织一支强有力的物价检查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活动,强调以后物价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以上(不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1984年,本省各地、市、县、区相继设立物价检查所,组建了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从此,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实现了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与群众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相结合,并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85年初,省物价检查所检查处理三明水泥厂将计划内产品水泥转计划外卖高价牟利42万元的大案,《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此案情,并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生产厂家不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将计划内产品转计划外卖高价的不法行为,发表评论员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4~5月,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认真按照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了一次物价大检查,重点查处倒卖汽车和家用电器等违反物价纪律案件。10月份以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此,直至1997年,全省每年的九十月份开始到翌年春节前,都组织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已连续开展13次“三大检查”。其做法是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普遍自查,后重点检查。每次检查一般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报,重点检查,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要求自查面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40%。历次“三大检查”开始之前,一般由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当地政府“三大检查”动员部署会上代表物价部门就物价大检查工作作动员讲话,强调开展物价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具体部署当年物价大检查的重点和有关事宜。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导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物价检查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条例》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价格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发动群众参加价格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年,本省各级物价检查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坚持经常性检查与节日突击检查相结合,专业队伍检查与群众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企业检查与行业性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处理相结合,深入开展了各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第一季度,重点抓粮食、饲料行业和石油系统的价格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开展了医疗行业的价格检查;三季度,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开展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重点抓了金属材料、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价格与收费检查;四季度,结合年度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了化肥、食糖价格以及电力、铁路部门的价格和收费。几个大的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全省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互查,物价检查所抓重点企业抽查,边检查、边处理、边收缴违法所得入库的方法进行,成效比较好,收到“检查一个商品,清理一条线;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大片”的效果。此后,每年的上半年至年度物价大检查之前都选择一些行业或项目作为价格检查的重点,开展行业性价格检查或专项价格检查。1988年,本省连续出现3次较大规模的抢购风,一些家电等高档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市场价格秩序较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及时组织力量,对在抢购风中哄抬物价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查处一批经营彩电、电冰箱、名牌自行车等紧俏高档消费品中的价格违法乱纪案件。
  1990年6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行业的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县以上电力部门的供电价格和与电价有关的各种收费。检查的内容: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制定的电力价格和收费;②不执行上级统一规定的分类电价的违法行为;③擅自提高电力价格和收费标准,扩大其收取范围;④不按规定兑现基数和电力建设债券供应平价电的违法行为;⑤其它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厅、省电力工业局联合部署,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自6月1日开始至6月20日止,由各供电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所;第二阶段为复查阶段,自6月21日开始至7月底,由物价检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复查,省电网的8个供电局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有关地市进行检查,各趸售县的电价检查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检查,闽东电网由宁德地区物价检查所组织检查;第三阶段为定案处理和整章建制阶段,要求8月底前基本结束。全面检查开始之前,省物价检查所采取了以会代训形式为各地培训电价检查的骨干,并组织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长和部分企业骨干参加的3个试点检查小组,分赴三明、永安、沙县等市县的省电网供电局、趸售县进行试点检查。试点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省物价检查所还先后派出8批20人次到各地市和部分县对电价检查进行督促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水利水电厅及电力等部门进行配合与协作,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有关政策界限,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有关部门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全省电价检查共查出非法所得9299.42万元,其中属地方政府越权加价、集资的6793.57万元。至年底,对电力企业处以经济制裁1930.6万元;对地方政府的越权定价行为,由省政府统一研究处理。1991~1993年,本省先后对铁路、邮电、土地管理、城建、林业、交警等系统开展了全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检查。这些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由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发文部署,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分级组织实施,先由企业进行自查,后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全省统一的政策界限进行处理。通过行业性价格检查,查处一大批乱涨价、乱收费的案件,整顿价格秩序,促进有关行业及部门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范化。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新形势下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对面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做好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7条意见,强调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实现检查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当年,省物价检查所与25家中央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价格监督服务固定联系点。1994年,针对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物价过度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等问题,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管理,其中包括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这一年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先后组织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大检查:第一次大检查是在3月份,省政府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展1994年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法,并把它作为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要求在6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与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①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或在原价格之另加增值税而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行为;②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行为。重点检查粮食、食用油、食盐、医药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乱涨价行为;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擅自提高电力、煤炭、钢材、石油、水泥等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在公路、铁路、水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时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监审办法,不实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政策的行为;不按规定填列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逃避物价检查的行为;经营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电价的行为;⑤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加价集资、征收各种地方附加费的行为;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予落实的行为。这次大检查规格高、声势大。物价大检查工作由省三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同时加强了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力量,明确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员由物价、财政、监察、公安、银行、税务、工商、审计、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商业、粮食、工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大检查期间,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27名干部组成5个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指导,省政府机关报《福建经济报》派出5名记者随组采访。第二次物价大检查是在9月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粮食、食用油、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主、副食品执行价格监审规定的情况;二是以农用柴油和化肥为主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三是邮电企业和兼有邮电业务的单位执行国家邮政、电信资费法规、政策的情况;四是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特别是教育、医疗、电力、铁路、保险的收费执行情况;五是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在前后两次历时9个多月的全省物价大检查期间,全省共抽调物价检查人员2673人次,组成624个检查组,检查了58049个单位,查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7775件,查出非法所得总金额4776万元,经济制裁2212万元。配合两次物价大检查,还先后组织开展了粮食、农用柴油、化肥以及邮电等专项或行业价格检查。1994年12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召开纪念物价检查机构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在榕各新闻单位参加,省政府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到会讲话。会上提出本省物价检查机构建立10周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效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全省设立地区(市)级物价检查机构9个,县级物价检查机构80个,在农村大集镇还设有76个物价检查站。全省建立178个职工物价监督站(组)和25个街道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在一些大中型企业内部还设立了企业内部价格管理监督组织。二是锻炼和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物价监督检查队伍。全省共有939名专职物价检查人员,1250名职工物价监督员,104名街道群众物价监督员,277名乡镇物价监督员。三是有效发挥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价格检查形式和方法,实行经常性检查、突击性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检查、物价大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强化。五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省担负价格行政复议任务的省、地(市)物价检查所,共依法受理和复议近200件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行业价格检查的通知》,在1994年对粮食销售价格进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国家专项储备粮、救灾粮以及地购地销粮、军粮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613人,其中物价检查系统378人,监察系统109人,粮食系统126人,组成134个检查组,分别对省、地、县所属572个粮食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转卖国家专项储备粮指标,收取指标差价款;二是将国家专项储备粮转议价销售;三是少量救灾粮被就地处理或中途转议价销售;四是擅自提高挂牌价格;五是有的粮食经销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至年底,全省共查处粮食价格违法案件46件,查处非法所得1117.47万元,实现经济制裁723.47万元。这次全省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对整顿粮食流通领域价格秩序,制止经营销售粮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2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首次开展口岸收费检查,在全省范围内对边防检查、海上安全监督、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制止和纠正一些乱收费行为,增强各口岸单位依法收费的观念。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提出24条意见,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一文件的下发,对加大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起到积极的作用。本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物价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对如何贯彻提出了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以及贯彻部署的意见,支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价格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能,规范价格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机构,特别是县级物价机构的稳定,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和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199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电价检查,检查的范围是1995年以来电价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4年度。此次电价检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检查处理工作一直延续到1997年下半年。查出的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电力企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省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地方附加费、电费保证金或电表保证金,违反规定多收或少奖力率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基本电费,少兑现或未兑现老价电、中价电基数电量、债券电量,超范围削减老价电基数电量多收电费,推迟或提前执行调价时间多收电费,错套电压等级多收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峰谷电费,超范围多收供电贴费、配电贴费,违反规定收取复电费、初勘费、更正费等;农村电价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这次电价检查,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越权随电价加价加费及电力企业擅自加价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了电力行业价格秩序。1997年,先后在全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农资价格、建设项目收费、铁路客货运价和延伸服务收费、城乡公用电话收费、农村电价等专项价格检查。
  1998年2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部队医院、铁路医院等)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及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检查时限为1996年9月15日至1998年8月31日,对重大案件可追溯到1995年度。检查的内容:各被查单位在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下发前后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情况;各级物价、医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整改政策情况。此次全省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并由4个部门组成药品价格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顺利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过渡和衔接,1998年4月1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出12条意见,其中包括:根据《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从1998年5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法律文书,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等的具体工作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复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在国家新的有关规定尚未下发之前,本省境内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等。7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共17条,对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运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则》的下发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原每年一度开展的全国性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1984~1998年,全省物价检查和省物价检查所处罚情况,见表4-3-1、表4-3-2。
  第二节 社会监督
  对市场物价采取依靠社会力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政策地进行经常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方式是:组织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城市街道和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广泛组织企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等竞赛活动。
  一、职工物价监督
  1985年6月15日,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颁发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后,本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在南平、三明、漳浦、诏安等市县,试点组织职工、工会干部和离退休职工组成的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参与政府行政执法,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探索职工群众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监督的新途径。这次试点,受到职工群众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986年6月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职工物价监督是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市场经济监督的一个环节。同年8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支持这项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队伍的作用,共同管好市场物价,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贯彻中央“两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的通知精神,本省于1987年3月20日成立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总工会副职领导兼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副职领导兼任,成员由省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消费者委员会、税务、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商业、粮食、供销、交通、省物价检查所、省总工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对外称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县、区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分站)开展活动,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省物价检查所各抽1人,另聘请离退休干部2~3人组成。地、市、县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分站(分站由一个或几个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总站配备少量专职干部,从工会和物价检查所现有人员中挑选,不另增加编制,同时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参加;分站工作人员一般由在职职工兼任。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集体福利部门)、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的行为,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搞好物价工作,向党和政府、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物价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本省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以来至1990年年底,已建立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73个,基层和产业职工物价监督分站244个,拥有职工物价监督员2439人,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纵横交织的职工物价监督网络。为了进一步健全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提高职工物价监督员的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于1989年4月25日、1990年4月9日、1994年10月20日和1998年4月30日,先后四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另外,1987~1998年,先后有厦门、诏安、莆田、漳浦等市县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延伸到乡、镇设立分站,并且分别被评为本省和全国先进单位,并获得锦旗或奖牌(匾)。
  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91年7月发出《关于整顿组织,开展“学先进,上台阶”活动的通知》,下发职工物价监督站达标条件和职工物价监督员任职条件,对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机构人员进行一次普遍整顿。经过一年半整顿调整,地、市、县级职工物价监督站从73个增加到74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从233个精简为224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从2439名精简为1712名,同时增加物价监测员609名,加强了市场物价采价工作。1993年后,因受职工物价监督活动经费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截至1998年底止,全省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为55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为151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为1185名。为了稳定职工物价监督队伍,采取以下4种措施:一是利用机会反复向职工物价监督员宣传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贯彻政府布置,强调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三是强调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具有面广、点多、线长的特点,是物价部门所不能取代的;四是积极拓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新领域,打消职工物价监督人员等待、观望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本省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建设情况,见表4-3-3。
  为了总结经验、推动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向前发展,本省于1991年8月9日,举行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成立5周年纪念会,同时举办5年工作成果展览。应邀出席纪念会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国家物价局驻闽特派员,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厅(局)领导以及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等100多人。
  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一是不断拓展职能,从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逐步拓展为物价、计量、质量、卫生“四体一位”市场综合监督检查;二是不断拓展工作范围,由建站时开展单一的经常性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活动,逐步拓展为开展市场物价监督监测、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反映市场情况;三是开展“货比三家,谁家便宜”活动。把同一商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同一时间不同商店的销售价格,通过报纸、电视、有线广播、专栏、简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布,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四是认真抓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开展明码标价“三个一”(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一个农贸市场、一个商店)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五是开展定期、定人、定点市场采价工作,按月汇总主要食品集市价格,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物价信息;六是不断拓宽监督检查覆盖面。由单一的城区物价监督检查,深入到乡镇、行业,购、销、调、存、加工生产、销售全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七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由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型,逐步转变为集物价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咨询、协调于一体的多功能型,开展“站帮厂”、“站帮店”和“三信一优无假冒”(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商品)活动。
  本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度上涨的指示精神,完成了肩负的任务。据统计,1987~1998年,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共组织市场检查742万多人次,处理价格、计量、质量、卫生违法违纪行为105万件,收缴罚没款683多万元,退还消费者金额86.3多万元,收缴不合格衡器3.5万多件,同时销毁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在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中,先后涌现并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95个,先进个人315名;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12名。建站13年来,本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情况。见表4-3-4。
  二、乡镇物价管理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生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价格形成由单一转变为多种形式,农村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价格管理薄弱,因此,加强乡镇物价管理,改进价格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为适应这种要求,诏安、福安、闽清、顺昌、上杭、莆田、漳浦等市、县先后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般每乡镇成立一个,由乡镇领导任站长(组长),人员由工商所、供销社、乡经委办等3~7人组成(顺昌县政府还专门审批编制,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基本任务是:①宣传国家物价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贯彻执行;②管理和检查本乡镇的物价工作;③深入调查研究,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行为,按照其所授权限及时处理;④向上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物价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市场信息,开展信息服务等。有些市、县物价部门还授予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定的价格监督处罚权。如诏安县乡镇监督站按照诏安县物价委员会授权,有权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非法收入1000元以下价格违法案件,可直接予以处理。1985~1989年,诏安县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织各类型检查227次,参加检查2824人次,查出各种违价问题424起,违价金额91320元。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9年在福安市召开全省价格监督工作会议,会上总结交流部分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经验和作法。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建立,本省物价工作在部分地方改变了乡镇没有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不管物价和物价问题没人管理的状况。
  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得不到妥善解决,1994年以后,工作基本停顿。
  三、街道群众监督
  为加强城市价格管理,自1982年起,本省厦门市、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仓山区、福清县)、南平市、三明市等先后成立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站。监督站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当地物价检查所指导;价格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从居民中选聘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不谋私利、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物价检查所审核并发给监督员价格检查证和检查标志。监督站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同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为维护城市价格基本稳定,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开展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有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组、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群众义务物价监督组、南平造纸厂物价监督站等。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活动也受到国家计委的肯定。1995年2月17日,国家计委表彰福清市龙田镇群众物价监督检查所为全国街道群众价格监督先进集体,还表彰2名先进个人。
  四、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广泛应用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中,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的要求。本省明码标价制度的推行,大致经历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明码标价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有商业企业,更主要是在基层商业零售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把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为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营商业以挂牌方式公布粮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这是明码标价的初期形式。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56年5月29日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物价工作领导和管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中,将明码标价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物价工作制度,要求基层供销社逐步地普遍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还应尽可能设置价格牌或价格标签,价格变动时及时予以更换。1957年11月,商业部在《工业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中规定:“为了便利消费者,并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各种类型的商业均应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964年5月28日,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企业经营的一切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收购价、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标价,从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商品,还要按照批发单位发货票上注明的商品货号、等级、规格和零售价格标价。对标价的方式,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农副产品收购采取张贴或挂牌的方式公布价格目录;工业品的出售,则实行商品标价签制度与标价商品同位陈列;鲜活产品和易损商品以及家具等可以采取挂牌方式;饮食服务业则可以采取张贴价目表的形式明码标价,出售残损商品也要明码标价。在1979年以前,明码标价主要在基层商业企业、供销社、国营工业企业的零售商店、照相、洗染、理发、洗澡、旅店、缝纫、修配等服务行业和饮食业等。
  1979~1993年为第二时期。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供销社原来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使明码标价制度成为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政府进行物价管理的重要手段。除了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外,逐步推广到粮食、医药、物资、外贸、经营性收费行业和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的范围一步步扩大。明码标价的形式,为了适应价格改革后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采用红、蓝、绿3色标价签,有些标价签还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1985年,国家物价局在《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标价签现场会纪要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3色标价签,即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3色统一标价签。1985年10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普遍把明码标价制度健全起来,并且列入该年度物价检查是否合格的验收内容之一。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规定,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此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之一。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方式、标价内容(包括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一些交易市场的标价),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88年7月4日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商品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经销的商品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为贯彻国家物价局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言人于1990年2月20日在福建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要求物价、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各司其职;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力量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本省明码标价普及率国营企业达90%,集体企业达80%,个体工商户达60%以上。
  1994~1998年为第三时期。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的价格机制,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家计委于1994年2月25日重新颁布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随之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新的明码标价规定有4大变化:第一,取消原规定中红、蓝、绿3种颜色的标价签管理形式。第二,在商品标价签填写内容上,取消原规定的货号、编号的内容,统一定为产地、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第三,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500元的罚款。第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费,其标明的价格,即为该种商品和收费的最高销售价,超出标价部分视为非法所得。1995年,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由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收费标价牌和收费窗口通行费价目表,同时公开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为配合《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贯彻实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规定,全省餐饮、娱乐行业从1996年6月1日起使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簿,要求公开主要菜肴、点心、酒水的品名、主料名称及重量、计价单位和价格;收取服务费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和公布。1997年12月,福建省物价检查所按省政府布署,对厦门一漳州一泉州高速公路通车,及时监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价格牌和价目表,公布各车型、各区段收费标准和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1998年3月26日《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建境内所有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监制公布铁路运输价格、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上海铁路局福州铁路分局监督举报电话。1998年8月至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对全国铁路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主要站(段)货物运输、客运经营站点、地方铁路客货运输营业站点、社会从事与铁路相关业务营业站点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规范明码标价管理,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准确率,福建省物价检查所于1995年2月20日至3月5日第一次组织全省明码标价检查、评比。经检查、评定,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物价检查所为1994年度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1997年又第二次组织明码标价检查评比,于1998年4月1日评出并表彰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晋江市、漳浦县、大田县、霞浦县、厦门市鼓浪屿区、莆田市城厢区、龙岩市新罗区等10个物价检查所为1997年度福建省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施行。《价格法》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双信”活动(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
  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是我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组织竞赛活动。自从国家物价局、国家计量局要求全国各地都要组织推广沈阳市首创的“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后,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21个物价计量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先行在粮油、糖烟酒等行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抓好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对参赛活动的认识,要求参赛单位制订切合实际的竞赛条件和评比标准。竞赛活动首先在福州、漳州、厦门等地市开展,在这些地市的县(区)市竞赛评选的基础上,1989年9月,由省政府在漳州召开的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对被评为福建省首届省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等12家企业进行表彰,省政府要求本省商贸企业进一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91年,全省参评的企业达5000多家,经过逐级推荐,严格考核,评选出福州市上海西餐厅等22家企业为福建省第二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为了减轻企业评选负担,1992年6月,省政府确定由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全省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即: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伪劣商品,并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把原来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商贸企业开展优质服务评选和省工商部门组织的“无假冒商品销售单位”评选并入了省物价和计量部门正在开展的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评选活动,使本省的双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进一步扩大。为做好这项工作,专门成立省“三信一优无假冒”领导小组,由省经济委员会副职领导任组长,省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省物价检查所内。领导小组就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要求、评审办法、评审达标细则等问题都作了规定,使本省“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评选工作走上有章可循的规范性轨道,从而调动企业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参赛的积极性。1993年9月,省级首届“三信一优无假冒”最佳和优秀单位评选时,本省有60家单位被评为省首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其中最佳28家,优秀32家);1995年11月,全省又有75家单位获得福建省第二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最佳单位34家,优秀单位41家)。由于几年来本省重视开展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本省的这项工作也得到国家的肯定和表彰。由国家计委、国家内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财贸工会、人民日报社和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组织物价、计量信得过评选和严格考核中,1990年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大楼在全国第二届双信评选考核中,获得了全国第二届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1992年,全国第三届双信评选考核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福州华联商厦和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在1994年全国第四届双信评选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福州华联商厦、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厦门华联商厦和福州工业品贸易中心荣获全国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经过几年的努力,本省这项工作有了发展。1996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做出“减少企业评级考核”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没有部署进行国家级的双信评选。因此,本省1996~1998年双信评选工作没有作出安排,但双信工作在本省各地市仍继续开展评选活动。
  六、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是指各级物价部门依靠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物价进行自觉、主动监督。各级政府物价检查所均设有群众投诉电话,并接待消费者当面举报和接受群众举报信。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后,据不完全统计,1984~1997年,全省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约3.24万起,接待当面举报约1.6万人次,接收举报信约2.7万封。
  七、舆论监督
  为了增强对市场物价监督的力度,扩大教育面,提高价格监督的透明度。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积极配合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站)等新闻单位,公开报导价格方针政策和各项收费标准,设立“货比三家”价格信息专栏,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价格政策、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有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舆论进行公开曝光,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扩大教育面。1993~1998年本省职工物价舆论监督情况,见表4-3-5。
  第三节 企事业内部监督
  企事业内部监督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对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自我监督。其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建立价格台账制,配有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定价、核价,执行政府调价,定期进行审价与核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同时,积极参加“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价格、计量、质量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伪劣商品”竞赛活动等。为了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逐步规范化,各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价格管理和监督机构,配合人员,建立价格管理的监督制度,赋予其价格监督的权力,遵照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自我监督。
  本省商业、供销、邮电、铁路、粮食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予的价格定价权和监督权限,建立符合本部门特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制度;设立物价处(物价科),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物价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部门在价格和收费的制定、调整方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办事,有无越权定价或擅自调整上级管理价格的行为;监督检查本部门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调价申报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以及价格保密制度等;监督检查下属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以价谋私等不法行为。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授予的一定定价权,及为加强自身内部监督的需要,均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物价人员,赋予其一定的监督价格的权力,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国有大型企业有设立物价处(科),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物价人员;中小型企业设立物价科(室),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均建立较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物价人员上岗前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培训。企事业单位价格的内部监督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本企业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企业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办事,有无擅自变动上级管理价格的行为;监督检查本企业有无变相涨价、哄抬物价、杀价倾销、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监督检查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提供申报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等;监督检查本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决策行为是否规范;协助价格监督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有关材料。随着价格改革不断深化,绝大部分商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自立定价权日益扩大之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逐步加强,一些大企业集团和公司,为了有效地运用价格竞争手段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均制定本企业价格监督机制。主要做法是:建立物价管理组织和领导分工责任制;建立建全价格台账制度,实行定期自查和互查;坚持按质论价原则,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违规处罚制度,违者必究;设置消费者意见箱和意见簿,接受消费者监督,积极参加“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使企业自我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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