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控手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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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调控手段
分类号: F714.1
页数: 14
页码: 1209-12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和控价目标责任制。价格补贴是国家采取的措施,对某些由于执行低于成本或价值的计划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而带来亏损或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价差补偿。在福建省,价格补贴包括粮食、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调控 调控手段

内容

一、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是国家采取价外补贴的形式,对某些由于执行低于成本或价值的计划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而带来亏损或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价差补偿。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解决既要促进生产,又要稳定物价的矛盾而采取的措施。价格补贴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实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3年,开始对絮棉实行价格补贴。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始于流通领域,以后逐步扩大到生产领域;补贴的品种最初限于消费资料,以后又扩大到生产资料。从品种上看,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可分为4类:一是用于改善和稳定人民生活的农副产品,主要有粮、棉、油、肉、禽、蛋、菜、土糖、甘蔗、茶叶、柑橘、粮食、酒、水牛皮、黄牛皮、丝绸等;二是用于日用工业品,主要是民用煤、食盐、硫磺、硫磺块、保险粉、小角钢小扁钢、自行车、电度表、明矶、搪瓷杂件、日杯、洗衣粉、砂锅、瓶胆、半导体收音机等;三是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用柴油、化肥、农用薄膜、农药、脱谷机等农机产品等;四是用于进出口商品,主要是荔枝罐头出口补贴等。
  粮食价格补贴在福建省的价格补贴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53~1987年,尽管粮食收购价格经过多次、大幅度的提高,而城镇的销售价格,仍长期保持基本不动,主要依靠巨额的价格补贴。1950~1960年,粮食销价是随购价相应调整,国家经营粮食有一定的购销差价。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籼米、籼谷都出现价格倒挂,倒挂部分由财政补贴。1963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城镇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78~1987年,粮食收购价几次较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粮食销价均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越来越大,粮食价格补贴的金额也日益增加。1985年开始,农村购销价格拉平。1988年6月,提高定量粮、油、食盐的购销价格,改暗补为明补。肉、禽、蛋、菜价格补贴也是福建省价格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5月,生猪派购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理顺猪肉购销价格,同时开放禽、蛋、菜价格。城镇居民按不同地区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2~4.5元。福建地产煤炭生产经营困难,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1964年,为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了煤炭售价,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灰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价格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1986年元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1990年11月1日起,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陆续调整,民用煤价格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实行暗补改明补。自1965年开始,商业实行价格补贴的品种逐渐增加,至1979年,有土糖、自行车、电度表、明矾、搪瓷杂件,口杯、洗衣粉、砂锅和瓶胆等16种,年补贴金额302.76万元。1980年,商业补贴金额为274.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配合我国从农村到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福建省的价格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价格补贴作为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为促进生产、稳定物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省年价格补贴金额长期徘徊在亿元以上,特别是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分别达7.5312亿元、7.9351亿元、7.7510亿元、7.0865亿元;1995年、1996年,分别达到9.6078亿元、10.1795亿元。粮、棉、油价格补贴一直占据全省价格补贴的大头,见表4-2-1。
  适度的价格补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促进生产,稳定物价,缓解价格变动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财政的一项沉重负担,影响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福建省1978~1997年价格补贴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见表4-2-2。其中,1979~1990年,这一比重始终在两位数之上,最高的年份(1983年)达45.9%。
  二、控价目标责任制
  1988年,出现全国市场物价全面轮番上涨。本省零售物价比上年上涨了26.5%。为了遏制住物价上涨势头,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危害,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用三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逐步降低通货膨胀率,使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逐步下降到10%以下。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福建省根据各阶段控价任务,采取不同形式控价目标责任制,并将各地、各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1989年9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六〇控价工程”贯彻实施方案的报告》。199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90年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施方案》,决定将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价格变动对市场影响较大的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简称“六〇控价工程”),其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55种商品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价格形式。属于当时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收费有:面粉、籼米、花生油、盐、酱油、白砂糖、鲜牛奶、味精、肥皂、背心、涤棉细布、混纺毛线、洗衣粉、铁锅、牙膏、小学生作业本、课本、彩电、银翘解毒片、青霉素针剂、水泥、蜂窝煤、液化气、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尿素、碳铵、过磷酸钙、化学农药、农用柴油0号、自来水、民用电、学杂费、公共汽车票。属于当时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有:木材、鲜菜、豆腐、活鸡、猪肉、活鸭、鸭蛋、猪板油、鲫鱼、草鱼、瓜果(包括苹果、梨、橘子、西瓜)、乌龙茶、以及卷烟、啤酒、的确良衬衫、卫生纸、电冰箱、缝纽机、自行车、洗衣机、电风扇、细瓷饭碗、黑白电视机、党参、砖、理发(水产品的监控品种,山区为鲫鱼、草鱼,沿海地区为带鱼、鳗鱼)。
  二是明确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即对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负责“六〇控价工程”的领导,协调工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4个系统的分工,进行物价的总体调控。这4个系统分工是:第一是生产系统。工业产品生产系统由省经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生产市场急需的产品,要求省轻工厅、二轻厅、冶金厅、机械厅、石化厅等各主管生产的业务厅、局,努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实行扶优限劣,指导生产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控制好出厂价格,增加有效供给;农副产品的生产系统由省农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省农业厅、水产厅等有关部门抓好“米袋子”,“菜篮子”的生产,确保市场肉禽蛋菜鱼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第二是流通系统。主要负责商品货源的组织和安排好市场,通过整顿流通领域,疏导流通渠道,建立起良好的流通秩序。流通系统由省经委牵头,国营粮食、商业、供销、水产、物资、医药、烟草、燃料等主管组织商品供销的厅、局、公司,要根据商品供求和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大力组织货源,降低流通费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第三是保障系统。由省计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落实生产要素的供应。要求省计委、经委、物委、农委、财政、银行、税务、电力、煤炭、交通、工商等省直各经济综合部门,对55种商品,在产、销、供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和保证措施,尽可能在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在信贷和财政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生产55种商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正常流动资金,定额原辅材料的贷款、投资,银行应优先予以安排;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电力、煤炭、油料以及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主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所采取的奖励和鼓励政策,要继续执行。第四是检测反馈系统。由省统计局、省物价委员会定期将每月零售物价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六〇控价工程”的执行情况,通报各地市及省直有关部门。
  三是确定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和省管的商品,并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一律要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擅自变动价格。列为指导性计划的部分,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实行专营、限价、限环节、限费率,控制幅度等办法。属于地、市、县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列入“六〇控价工程”的5项服务项目收费中,学杂费、民用电的收费变动要报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商品和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放开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实行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管理,以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四是确定主要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粮油定量以外的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议价粮,除销售利润率控制5%外,各地要核定进销差率控制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食油采用控制进销差率管理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肉、禽、蛋,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猪肉控制毛白差率43%,收购白肉购销差率不超过10%。鸭蛋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指导性或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对集市上销售的肉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鲜菜、水产品、瓜果,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菜由各地物价委员会规定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进行控制,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乙级卷烟地产品批零价格按省定浮动插标价(没有浮动插标价的按国家统一价格)上浮不超过20%,超过的要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省外调入的由省统一安排调拨的并有插标价的,在插标价基础上,上浮20%,自行组织的由地市烟草分公司制定价格。涤棉细布、背心、混纺毛线,59支以下涤棉细布、背心的地产品价格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作价办法,混纺毛线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价格允许工业企业上浮15%,商业企业上浮5%。缝纫机、洗衣机、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产销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凤凰、永久牌自行车、电冰箱实行差率管理。水泥、蜂窝煤、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实行计划内按国家定价执行,计划外水泥费率控制在7%,胶轮车、手扶拖拉机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机械厅制定统一价。蜂窝煤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为了确保“六〇控价工程”正常运行,还成立了“六〇控价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委员会。省计委、经委、农委、物委、统计、财政、银行、商业、粮食、供销、轻工、石化、物资、交通、煤炭、税务、工商等17个部门派员。1991年,物价趋于平稳,“六〇控价工程”暂停实施。
  1994~1996年,再次发生通货膨胀,又实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将年度控价目标逐级下达到各级政府,同时将主要食品的控价目标具体测算并分解下达到省直各有关部门,实行双向控价目标责任制。1997~1998年,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按统一幅度下达各地市,不再分解具体指标。不再硬性规定用行政干预办法调控物价,提倡各地应更多地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诸如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来调控价格。从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以后,本省价格控制目标执行情况是:1990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到-1.1%,比控价目标15%低16.1个百分点;1991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3.6%,比控价目标5.9%低2.3个百分点;1992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5%,比控价目标5.5%低0.5个百分点;1993年和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涨13.4%和22.7%,比控价目标8%、10%高出5.4个和12.7个百分点;1995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4.4%,比控价目标15%低0.6个百分点;1996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4.5%,比控价目标9%低4.5个百分点;1997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0.2%,比控价目标5.5%低5.7个百分点;1998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确定为3%。
  三、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福建省是全国较早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省份之一。1989年8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报告》,决定对轻工、化工、冶金和建材中的少数品种因政策性调价,而税收难于调节其合理利润以外的收入,提取一部分作为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先后对省农资公司系统经营的统配进口尿素包装物,福建水泥厂、龙岩地区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南平造纸厂生产的新闻纸,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敌百虫等产品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但由于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就自行停止了。针对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的特点,为切实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7日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22个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该《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①各级财政拨款;②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③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④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驻人员按每人每月征收10元;⑤全省22个城市的屠宰税收入;⑥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①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临时性价格补贴;②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③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贴;④其他与稳定副食品价格有关的费用;⑤重要副食品储备费用补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还规定,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等17家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及部分省定价格品种生产企业,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征收,作为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后,省物价委员会及各地市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全省22个城市先后建立了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199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等娱乐及服务行业,并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从原来的全省22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到1997年底,全省9地、市已全部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厦门市于1993年建立,先于全省),70%以上县(市)也建立了这项制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总额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7年度全省共计征收9244.52万元,基金总规模已跻身全国先进省行列。其中厦门、福州、泉州分别征收3000万元、2545万元、1595万元,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也名列前茅。较大规模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为平抑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做法,为全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树立了榜样。福州市于1997年下半年开始,借鉴厦门市的做法,改由物价部门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基金的征收规模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从原来的年征收几百万元上升到1997年的2500多万元。全省在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一些单项价格调节基金。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实行县级分类综合电价,建立了电价调节基金,规定电价调节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每度0.5分掌握,电价调节基金由县电力公司单独列帐,滚动使用,用于平抑因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及调整省网电价而引起的电价变动。电价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电力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1995年,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协调省内食盐经营部门间非正常因素的价格关系,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在提高食盐产销价格的同时,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盐业公司负责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由省盐业公司提出申请,报省轻工总公司审核,经省物价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使用。全省各地在建立单项价格调节基金方面也有过一些有益的探索。漳州市于1990年4月开始建立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对商品房价格的调节。从1990年4月至1997年3月,共征收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710多万元,至1997年3月停止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在深化价格改革,平抑市场价格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价格调控手段。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认识也曾有过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具体地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时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使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价格监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的管理逐步形成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而且政府管理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小,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大,就是政府管理的品种也根据改革的需要,大多逐级下放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1993年,本省又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3年、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分别达到113.8和123.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达到115.4和125.3。为了加强对市场物价的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1994年起,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始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粮食、油脂、肉禽、蛋、水产品、鲜菜、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家庭设备及用品等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50种实行价格监审。具体监审品种,见表4-2-3。
  省人民政府《通知》发出后,全省各级政府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监审品种范围、具体监审措施。各级物价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价格监审工作。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各级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执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的调整,调价前10日向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市场调节的项目,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价格时,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监审品种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还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引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油、肉等重要食品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作价原则,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销售价,供企业和经营单位定价时参考。各级政府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监审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价格监审工作落实到位。1994年11月,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切实做好价格监审工作,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价格监审工作,接受监审品种价格调整的备案,对调价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加强对监审品种市场零售价格的监测,分类制定并公布监审品种的指导性作价原则,作价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对生产、经营企业定价进行指导性管理;对大米、猪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5大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生产、经营)加强调控,实行差率管理,对食油暂实行指导性最高限价管理,定期制定并公布上述5大类商品各品种的指导性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和交易;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加强对企业执行监审规定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1996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品种目录。调整后的价格监审品种分两类,共11项14个具体品种。第一类为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第二类为下级物价部门需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调整监审品种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向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再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备案或申报,具体价格监审品种目录如下: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有非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猪肉、食用植物油、鲜牛奶、鸡蛋,具体执行范围及监审形式由地方物价部门自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品种有民用燃料(民用煤、煤气、液化气)、托儿费、医疗费,申报的品种有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房租。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了价格监审品种范围,开展调价备案、申报工作,加强对价格监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根据市场物价形势的变化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本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目录。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房租、托儿费、医疗费品种项目,退出省级监审目录,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正常管理,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房租和自来水为国家监审品种,仍予以保留,由原来的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5类品种原则上全部退出各级政府的价格监审目录,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监审品种重新审核,适当限定进入地方监审范围的品种,各地原则上不再增列新的品种或扩大执行申报的范围。各级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相应调整当地价格监审品种。
  五、价格法规调控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这段时期,福建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民国30年(1941年)12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评定物价应行注意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平价物品的范围,包括大米、杂粮、柴炭、蔬菜、猪肉、油、盐、棉花、布匹等生活必需品种类。平价,实际上是指政府对有关重要商品价格的评定与管理;②规定平价方法,主要包括(甲)评价、(乙)分配、(丙)执行、(丁)展拓这4大方面内容,分别对商品作价原则,平价物品供需状况及分配原则,不执行平价政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录,重要文献辑存)。民国32年4月,福建省政府发布布告,颁布本省依战时物资管制政策制定12项限价政策。其主要内容有:工厂、商店等及公私仓库储存物品均应向当地物资管制机关登记,领证销售,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即予没收;管制机关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对造谣惑众,扰乱物资管制或操纵市价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其他对检举揭发等事也作了相应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从以上法规性文件中可以看出,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破坏导致物资相对匮乏,中华民国政府在福建实行强制性管理,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这样。
  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又发动内战,一方面造成军费猛增,财政赤字扶摇直上;另一方面造成经济严重破坏,物资产品供应更加紧张。导致1947~1949年物价暴涨,福建省商品价格失控尤其严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价格体制也具有计划体制的特征:价格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中央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定价权,价格形式为单一的计划价格。这种计划价格体制排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物价,价格法制建设长期被忽视,也谈不上运用价格法制手段调控物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计划价格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转换,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所取代。为了使放开商品价格能有序运行,并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价格法规来规范价格行为,管理和调控商场物价,价格法制建设也因此而摆上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议事日程。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并在经过几年实施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发布施行。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禁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该《管理规定》共21条,对收费范围、依据、管理监督机关、审批手续、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比较符合当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需要,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本省第一次运用法规手段对收费进行管理。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6月3日正式公布施行。这一收费管理法规共4章29条,对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与审批权限,违法收费行为的界定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于加强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价格法律,它的制定实施,揭开了我国价格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价的新篇章。为了更好地贯彻《价格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1998年4月4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并决定于5月1日与《价格法》同时实施。这是本省价格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本省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该《条例》共27条,在内容上具有本省地方特色。它尽量避免与《价格法》重复,而着重就《价格法》未涉及而本省价格管理又十分需要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①规定新增定价项目也应该实行听证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听证会包括的几个基本内容;经听证后的调定价格、项目的审批程序;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听证办法等。②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方面,规定了调定价格的申请、审核、批复时限、公布形式等具体程序。③在中介机构从事价格活动方面,规定它们必须依法、公正地从事价格咨询论证、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价格活动;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鉴证。④在价格调节基金方面,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征收工作;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等。⑤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方面,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或变相侵犯依法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同时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粮食最低保护价以及各种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向制定价格部门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等,并针对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法律责任条款。⑥在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方面,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价格法》第13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时,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这一义务,在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适当的处罚措施。⑦在法律责任条款方面,在与《价格法》相衔接的前提下加以细化,便于操作。⑧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方面,在按照《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同时,强调价格监督既重视政府的作用,也重视消费者、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支持并保障这些监督,及时受理他们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规范本省市场上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5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6月23日以省政府令发布施行。这是本省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的一项重要的省政府规章,共26条。《办法》对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管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规范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完善本省价格法规体系等都有重要的作用(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价格法》颁布实施后,除《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之外,还依法制定一批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依法治价、依法行政,为运用价格法规手段调控物价注入新的内容,使本省各项价格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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