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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物价统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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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物价统计
分类号:
F714.1
页数:
6
页码:
1204-120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介绍了中国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的物价统计工作的发展和变化。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物价统计工作逐渐起步,主要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开始统一,并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调控
物价统计
内容
物价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中起步比较早的一种统计。自有商业核算,就有价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沿用民国时期并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采用固定数量加权的总值法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后又学习推广苏联的办法,采用报告期销售额为权数编制物价指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初步总结了经验,采用既不同于苏联,又和欧美区别的方法编制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的综合比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以及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的编制,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把以报告期实际销售数量为权数(即综合公式)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到物价统计工作中去。用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用变动权数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零售物价指数,以及把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结合起来等办法,形成了计算各种物价指数的方法。
一、民国14~38年
清朝末年,本省主要市场就已经开始银钱比价的计算。中华民国政府从民国14年(1925年)起,就比较系统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福州、永安、尤溪、浦城在民国14~21年(1925~1932年),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以上月和上年同期为基期的分月批发物价指数;福州、福安、建瓯、永安、莆田、永春、尤溪、龙岩、长汀等9县市,在民国19年11月至民国21年12月,用加权总值公式编制了以民国19年10月为基期的分月公务员生活费指数(这一指数实际上是零售物价指数);浦城、南平、泰宁、沙县、宁化、长汀、安溪、永定等8县,用加权几何平均法编制了以民国15年全年平均为基期的乡村物价指数。该指数又分为农民所得物价指数,农民所付物价指数,农民购买力物价指数。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华民国政府主计部统计局除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还编制以民国26年(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在全国25个调查样本中包括福州市。
二、1950~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本省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没有统一的方法制度。商业、劳动、银行、统计部门都各自搜集商品价格编制物价指数,并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当时,在全省范围使用的物价指数是省商业厅编制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长汀、南平、建瓯、永安、福安(赛岐)9市、县逐月逐旬的单个商品批发物价指数。该指数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计算。
1950~1952年,我国先后召开3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并于1952年9月召开华东地区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都把建立与加强商情物价统计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议题。要求国营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必须重视商情物价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搜集有关物价资料;研究主要商品的差价和比价,编制物价指数;研究和改进计算方法,提高物价统计工作的政策观念,开展物价统计分析。根据会议精神,本省修订福建省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确定南平、福州、厦门、泉州从1953年1月起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漳州、建瓯、永安、长汀从1953年1月起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批发物价指数;同年第2季度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总指数按商品用途分为粮食、副食品、烟酒茶、花纱布、丝织毛呢、百货、文教用品、燃料、建筑材料、工业品材、新药、畜产皮毛12大类。各大类下分为41类,共计商品145个品种,另外还按生产性质将批发物价总指数分为农产品和工业品两大类。农产品下分畜产品、山干鲜货、经济作物、手工业品,工业品下分重工、轻工两类,分别计算单项商品、各小类、中类、大类的批发物价指数。当时尚未采用年平均价格编制年度指数,年度指数是12个月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按国家规定,本省也计算包括粮、布、油、盐、煤5种商品(粮食分米、面计算,实际上是6种商品)的工资分值和工资分值指数。这种工资分值指数,实际上是一种和职工工资直接挂钩的最简单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三、1953~1957年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物价统计工作在全国统一领导下逐步走上正轨,初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物价指数体系,并逐步将反映全省物价总水平的各种物价指数,集中到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编制,作为统计局财贸统计的专项主要工作。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除继续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开始着手准备编制全省零售物价指数。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统计局、商业厅联合颁发《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试编方案》,开始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法试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延平(今南平市)、福安、建阳、龙岩、永安等9个市、县零售物价指数,具体编制工作仍以商业部门为主。1955年,福建省供销社、商业厅、统计局正式联合下发《零售物价指数编制方案》,在原9个市、县的基础上增加晋江石狮镇、福安赛岐镇、永定凤城镇为调查点。
1954年,为了满足国家研究工资政策及职工生活水平增长情况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在1954年4月间草拟《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馈修改,于同年7月颁发《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方案》规定,除北京、天津等12个大城市从1954年7月起逐月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外,其余各省按需要与可能抽选1~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按照全国统一方法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并要求由各地统计局将这项工作承担起来。1954年底,国家统计局在原有12大城市基础上,增加25个城市(含福州市)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福州市成为国家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调查点之一。1955年2月,福建省统计局拟定《关于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意见》,确定以福州市统计处为主,在市财委或计委领导下,组织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抽调干部20人组成工作组,担负起调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搜集各经济类型企业和机关团体的职工人数及工资等历史资料算出比重,选定典型户,布置进行1954年一次性职工家计调查,从而初步确定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此后,一方面继续扶持典垫户,建立1955年职工家计登记工作,以取得更准确的生活费用资料,作为修订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之用;另一方面由商业厅负责提供历史物价资料,开始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1953~1955年,福建省除了用综合公式试编零售物价指数以及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外,在部分专业公司用综合公式试编了商品批发物价指数。由于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计算汇总工作量相当庞大,指数迟迟不能编出,而且在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用综合公式和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十分接近。因之,此后即不再机械推广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的方法,而是结合具体情况把综合公式的原则,灵活运用到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中去。同时采取了及时调整权数,将月报、季报、年报加以区别对待的办法,使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尽量符合用综合公式计算物价指数的一般原则。
1955年12月,国家产业商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布置了《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查研究方案》,以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为主在各有关单位参加下,自1956年1~6月,在全国100多个大中城市和180多个农村初级市场进行此项调查。本省福州市参加了这项工作。调查搜集工农业商品价格的时间,包括抗日战争以前的7年(1930~1936年)和解放后的6年(1950~1955年),并计算抗战前7年和解放后5年的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还计算与1930年、抗战前7年平均、1950年和1952年为基期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及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1956年,本省建立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并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补编了1950年以来历年零售物价指数。1956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商业部门正式移交国家统计部门。从1957年开始,各种物价指数一律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部门都不再编制综合性物价指数。1957年,开始计算工农业商品的单项商品比价和综合比价指数,即用综合公式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从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中扣除农产品部分,计算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还根据限价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资料,加工整理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以及主要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指数。至此,除了尚未编制进口和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外,基本上形成了商品流转环节的物价指数体系。
四、1958~1965年
1956年12月制定的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一直执行到1959年,没有大的变动。1960年,根据全国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本省对主要工农业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编制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将批发物价指数的分类归纳为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原料3大组,以及计算中央及省管理价格的农产品与工业品购销差价、地区差价。由于国家统计局这一要求太细,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执行一段时间后即停止。1958年“大跃进”时期,出现重生产、轻生活的倾向,统计工作上也是重视生产进度统计,对人民生活统计不重视。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到各市县,物价统计干部减少,物价统计工作受到削弱。因此,在“二五”和“三五”计划期间,虽然进行一些改进物价统计工作的实验,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961年12月,修改制定了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停止试编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批发物价指数改为每年计算一次(实际上停编了)。农村零售物价指数改由农村集镇编制(或由县用一套价格两套权数编制指数)。1963年7月,决定取消这个规定,仍以县的零售物价指数代表农村零售物价水平。1962年,鉴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支出部分,长期略低于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再继续分别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已无实际意义,故将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合并编制。即用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城市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1964年和1965年,全省共有6个城市21个县编制城乡零售物价指数。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城乡人民生活困难,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又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特别是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需要了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人民生活的影响,故在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中,规定分别按牌价、高价、市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1963年,增加按议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因此,对于编制物价指数权数的规定:全省及城乡商品零售额根据全省购买力统计年报资料计算,其中,高价商品零售额由商业厅提供,国营业务零售额由省供销社匡算取得,城市的文化生活服务支出参照职工家计调查中非商品性支出比重计算,全省平价、高价、市价分城、乡零售额,按城乡居民购买力中城市占47%,乡村占53%的比例计算。全省和城乡总指数即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的计算方法1962年均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1963年,全省和城、乡总指数用综合公式加权平均法计算,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用简单算数平均法计算。1963年,统计制度规定,除零售牌价指数按月编制之外,从1963年第3季度开始按季编制高价、议价和市价的总指数。1964年,福建省分别按中央和省两个口径编制以1957年、1958年以及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平价、高价、议价、市价分类指数表,各地区城市农村分类指数表。196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本省编制零售物价指数最全面、最完整的一年。
1962年和1963年,按本省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零售商品平价指数增加书报杂志类,并从课本、图书、图片、报纸、杂志中分别选择代表规格品。其结果,由于前后可比的代表规格品不好选择,因此1964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从零售平价指数的分类中取消了书报杂志类。1965年,本着统计工作革命化的精神,本省对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作了较大的精简,填报范围由27个地、市、县减少到16个地、市、县;取消高、议、市价指数,只编报平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一律改为季、年报。在第二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还进行一些改革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指数计算方法的试验。有些试验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总结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作为此后工作的借鉴。
五、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被取消,统计资料大量毁失。1966~197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基本上中断,1973年,开始恢复向国家上报物价统计年报工作。197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财贸物价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初步恢复物价基本统计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编制物价指数。当时编制的指数有:零售物价指数年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报,重点市县零售物价指数,服务价格指数,重点县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以及单项商品比价等。但由于基层统计队伍薄弱,工作虽开始恢复,但渠道、环节呆滞,物价统计基层资料质量欠佳,物价指数编制方法简单粗糙。当时工作虽未步入正轨,但仍为稳定市场、检查物价政策,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
六、1976年10月至1998年
为了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197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1978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经过初步整顿,统计机构得到充实,统一集中的统计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有了改善,统计资料分析研究也有所发展。物价统计工作,也随之得到进一步恢复。1983年,物价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物价业务统计指标,开展物价业务统计调查工作。至此,本省的物价统计有两个系统分头进行,即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物价基本统计工作,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
(―)物价基本统计
1979年,召开全国财贸统计工作会议。1981年,又召开部分重点城市物价情况汇报会等会议。在这些重要的会议上,均提出加强与改革物价统计,更好地为本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先后提出,为了适应继续稳定市场,进行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要求,物价统计工作,要科学地搜集、整理物价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反映市场物价动态,并要逐步建立统一、完整、科学的物价统计指标体系和物价指数体系。198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城市抽样调查队。本省随即成立省城市抽样调查队,在全省主要城市配备了专职物价调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直接的物价调查工作;掌握全省市场物价变动的第一手信息,逐步用直接调查的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1984年,《城市物价调查方案》正式制定,调整了调查的规格品种,修订采价和平均价格测算的方法;改革与完善物价指数的编制原则与方法;缩短一些物价指数编制的周期,所编物价指数的内容,以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物价指数为主体。在原有物价指数的基础上,增编了包括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城市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指数和城乡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包括牌价、市价与议价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计算包括商品质量变化因素的市场零售物价总指数等等。将牌议两套指数合并为国营商业价格指数,汇编了城乡全体居民生活费用总指数,县级除了编制农村零售价格指数外,还编制农民生活费价格指数。
198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深化,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实施,原有的价格指数体系显得不够完整,某些编制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1988年,城市抽样调查队改组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转变工作职能,增加物价统计调查任务。自此,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价格指数的编制任务逐步集中于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并致力于价格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与完善的研制工作。
到1995年,本省编制的价格指数有: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根据全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本省价格指数体系将包括:国民经济综合价格指数、国民经济主要部门投入产出指数、流通领域价格指数、消费领域价格指数、成本指数、比价指数和差价率指数等7个组成部分。每一组成部分中,均包括若干具体价格指数,是一项多类型、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国家统计局还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实施。实施中,既要做好原有价格指数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也要做好急需建立的新价格指数的研究与试编工作。
(二)物价业务统计
1983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全国物价业务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本省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确定物价系统物价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即各类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统计,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县城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城市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统计。确定了调查点,调查时间,上报方式,对主要指标作了系统解释。1987年开始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产品)占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以及生产资料销售额比重的调查统计。1994年,建立9地市主要食品价格监测旬报、日报统计。90年代中期后,增加了物价违纪事件检查处理情况月报统计,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统计,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业产品成本调查统计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在抓好物价业务统计数据调查、搜集、汇总工作外,还重视物价统计分析工作。1991年,建立全省月度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要求9个地市每个月对当地的物价及经济形势提出系统报告,形势报告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省物价委员会每个月、每季、每年末都在充分了解全面分析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向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全省物价形势分析报告。为了确保全省月度物价形势报告制度执行,省物价委员会还定期考核各地市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并予以通报,促进工作开展。1995年,参与中共福建省委重点课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研究》。同年,与省社科院联合开展《福建物价非开放系统行为预测与控制》课题研究,对物价与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内在联系作了探索。1998年末,物价业务统计、分析制度未作调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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