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价格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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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价格调控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0
页码: 1203-12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价格调控的概念、手段以及物价统计的历史和现状。价格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包括调控手段和物价统计两大部分。物价统计是价格调控的科学依据,通过编制各类物价指数来监测物价形势并为价格调控提供决策数据。本文重点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采取的物价统计和价格调控手段,包括价格补贴、控价目标责任制、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审和价格法规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管理 价格调控

内容

价格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主要包括调控手段和物价统计两大部分。物价统计是价格调控的科学依据,主要是通过编制各类物价指数,利用物价指数进行物价形势分析,为价格调控提供决策数据。民国14年(1925年)起,本省就比较系统地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经过民国14~38年、1950~1952年、1953~1957年、1958~1965年、1966~1976年、1976年10月至1998年等6个时期的发展,形成物价基本统计和物价业务统计两部分。物价基本统计部分主要侧重于物价指数编制和发布,物价业务统计部分主要包括各类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统计、各类价格水平统计、价格管理形式所占比重统计、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统计、物价违纪案件检查处理情况统计、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等。调控手段是指实施价格调控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1949~1998年,本省所采取的价格调控手段主要有:价格补贴、控价目标责任制、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审、价格法规等5种。本省价格补贴始于1953年,补贴领域从流通领域逐步向生产领域扩展;补贴范围从最初限于消费资料,以后又扩大到生产资料;补贴金额从小到大,仅1996年全省价格补贴总金额达101795万元。适度的价格补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促进生产,稳定物价,缓解价格变动对各方面的影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1988年本省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本省从1989年起采取不同形式的控价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控价的责任,对控制物价过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指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种辅助性经济手段。本省于1989年8月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由于各部门意见不一致,该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就自行停止。1994年9月,又建立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至1998年,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与此同时,还分别于1992年、1995年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和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等单项价格调节基金。针对1993年起本省出现的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4年起,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4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决定对粮食、油脂、肉禽、蛋、水产品、鲜菜、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家庭设备及用品等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50种实行价格监审。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也制定下发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8月和1998年7月,先后两次根据形势变化和国家要求,对本省价格监审品种目录进行调整。经过1998年调整,本省除了保留福州市、厦门市房租和自来水两项为国家监审品种外,其余品种都退出省级价格监审目录,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正常管理。
  严格的价格法规调控,是始于1982年。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福建省制定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地方性价格法规。1996年5月,福建省又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全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4月,本省也颁布《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5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以上这些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为运用价格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物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一节 物价统计
  物价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中起步比较早的一种统计。自有商业核算,就有价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沿用民国时期并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采用固定数量加权的总值法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后又学习推广苏联的办法,采用报告期销售额为权数编制物价指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初步总结了经验,采用既不同于苏联,又和欧美区别的方法编制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的综合比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以及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的编制,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把以报告期实际销售数量为权数(即综合公式)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到物价统计工作中去。用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用变动权数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零售物价指数,以及把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结合起来等办法,形成了计算各种物价指数的方法。
  一、民国14~38年
  清朝末年,本省主要市场就已经开始银钱比价的计算。中华民国政府从民国14年(1925年)起,就比较系统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福州、永安、尤溪、浦城在民国14~21年(1925~1932年),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以上月和上年同期为基期的分月批发物价指数;福州、福安、建瓯、永安、莆田、永春、尤溪、龙岩、长汀等9县市,在民国19年11月至民国21年12月,用加权总值公式编制了以民国19年10月为基期的分月公务员生活费指数(这一指数实际上是零售物价指数);浦城、南平、泰宁、沙县、宁化、长汀、安溪、永定等8县,用加权几何平均法编制了以民国15年全年平均为基期的乡村物价指数。该指数又分为农民所得物价指数,农民所付物价指数,农民购买力物价指数。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华民国政府主计部统计局除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还编制以民国26年(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在全国25个调查样本中包括福州市。
  二、1950~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本省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没有统一的方法制度。商业、劳动、银行、统计部门都各自搜集商品价格编制物价指数,并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当时,在全省范围使用的物价指数是省商业厅编制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长汀、南平、建瓯、永安、福安(赛岐)9市、县逐月逐旬的单个商品批发物价指数。该指数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计算。
  1950~1952年,我国先后召开3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并于1952年9月召开华东地区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都把建立与加强商情物价统计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议题。要求国营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必须重视商情物价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搜集有关物价资料;研究主要商品的差价和比价,编制物价指数;研究和改进计算方法,提高物价统计工作的政策观念,开展物价统计分析。根据会议精神,本省修订福建省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确定南平、福州、厦门、泉州从1953年1月起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漳州、建瓯、永安、长汀从1953年1月起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批发物价指数;同年第2季度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总指数按商品用途分为粮食、副食品、烟酒茶、花纱布、丝织毛呢、百货、文教用品、燃料、建筑材料、工业品材、新药、畜产皮毛12大类。各大类下分为41类,共计商品145个品种,另外还按生产性质将批发物价总指数分为农产品和工业品两大类。农产品下分畜产品、山干鲜货、经济作物、手工业品,工业品下分重工、轻工两类,分别计算单项商品、各小类、中类、大类的批发物价指数。当时尚未采用年平均价格编制年度指数,年度指数是12个月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按国家规定,本省也计算包括粮、布、油、盐、煤5种商品(粮食分米、面计算,实际上是6种商品)的工资分值和工资分值指数。这种工资分值指数,实际上是一种和职工工资直接挂钩的最简单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三、1953~1957年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物价统计工作在全国统一领导下逐步走上正轨,初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物价指数体系,并逐步将反映全省物价总水平的各种物价指数,集中到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编制,作为统计局财贸统计的专项主要工作。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除继续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开始着手准备编制全省零售物价指数。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统计局、商业厅联合颁发《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试编方案》,开始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法试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延平(今南平市)、福安、建阳、龙岩、永安等9个市、县零售物价指数,具体编制工作仍以商业部门为主。1955年,福建省供销社、商业厅、统计局正式联合下发《零售物价指数编制方案》,在原9个市、县的基础上增加晋江石狮镇、福安赛岐镇、永定凤城镇为调查点。
  1954年,为了满足国家研究工资政策及职工生活水平增长情况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在1954年4月间草拟《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馈修改,于同年7月颁发《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方案》规定,除北京、天津等12个大城市从1954年7月起逐月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外,其余各省按需要与可能抽选1~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按照全国统一方法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并要求由各地统计局将这项工作承担起来。1954年底,国家统计局在原有12大城市基础上,增加25个城市(含福州市)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福州市成为国家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调查点之一。1955年2月,福建省统计局拟定《关于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意见》,确定以福州市统计处为主,在市财委或计委领导下,组织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抽调干部20人组成工作组,担负起调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搜集各经济类型企业和机关团体的职工人数及工资等历史资料算出比重,选定典型户,布置进行1954年一次性职工家计调查,从而初步确定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此后,一方面继续扶持典垫户,建立1955年职工家计登记工作,以取得更准确的生活费用资料,作为修订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之用;另一方面由商业厅负责提供历史物价资料,开始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1953~1955年,福建省除了用综合公式试编零售物价指数以及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外,在部分专业公司用综合公式试编了商品批发物价指数。由于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计算汇总工作量相当庞大,指数迟迟不能编出,而且在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用综合公式和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十分接近。因之,此后即不再机械推广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的方法,而是结合具体情况把综合公式的原则,灵活运用到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中去。同时采取了及时调整权数,将月报、季报、年报加以区别对待的办法,使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尽量符合用综合公式计算物价指数的一般原则。
  1955年12月,国家产业商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布置了《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查研究方案》,以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为主在各有关单位参加下,自1956年1~6月,在全国100多个大中城市和180多个农村初级市场进行此项调查。本省福州市参加了这项工作。调查搜集工农业商品价格的时间,包括抗日战争以前的7年(1930~1936年)和解放后的6年(1950~1955年),并计算抗战前7年和解放后5年的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还计算与1930年、抗战前7年平均、1950年和1952年为基期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及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1956年,本省建立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并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补编了1950年以来历年零售物价指数。1956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商业部门正式移交国家统计部门。从1957年开始,各种物价指数一律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部门都不再编制综合性物价指数。1957年,开始计算工农业商品的单项商品比价和综合比价指数,即用综合公式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从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中扣除农产品部分,计算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还根据限价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资料,加工整理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以及主要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指数。至此,除了尚未编制进口和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外,基本上形成了商品流转环节的物价指数体系。
  四、1958~1965年
  1956年12月制定的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一直执行到1959年,没有大的变动。1960年,根据全国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本省对主要工农业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编制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将批发物价指数的分类归纳为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原料3大组,以及计算中央及省管理价格的农产品与工业品购销差价、地区差价。由于国家统计局这一要求太细,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执行一段时间后即停止。1958年“大跃进”时期,出现重生产、轻生活的倾向,统计工作上也是重视生产进度统计,对人民生活统计不重视。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到各市县,物价统计干部减少,物价统计工作受到削弱。因此,在“二五”和“三五”计划期间,虽然进行一些改进物价统计工作的实验,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961年12月,修改制定了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停止试编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批发物价指数改为每年计算一次(实际上停编了)。农村零售物价指数改由农村集镇编制(或由县用一套价格两套权数编制指数)。1963年7月,决定取消这个规定,仍以县的零售物价指数代表农村零售物价水平。1962年,鉴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支出部分,长期略低于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再继续分别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已无实际意义,故将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合并编制。即用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城市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1964年和1965年,全省共有6个城市21个县编制城乡零售物价指数。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城乡人民生活困难,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又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特别是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需要了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人民生活的影响,故在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中,规定分别按牌价、高价、市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1963年,增加按议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因此,对于编制物价指数权数的规定:全省及城乡商品零售额根据全省购买力统计年报资料计算,其中,高价商品零售额由商业厅提供,国营业务零售额由省供销社匡算取得,城市的文化生活服务支出参照职工家计调查中非商品性支出比重计算,全省平价、高价、市价分城、乡零售额,按城乡居民购买力中城市占47%,乡村占53%的比例计算。全省和城乡总指数即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的计算方法1962年均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1963年,全省和城、乡总指数用综合公式加权平均法计算,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用简单算数平均法计算。1963年,统计制度规定,除零售牌价指数按月编制之外,从1963年第3季度开始按季编制高价、议价和市价的总指数。1964年,福建省分别按中央和省两个口径编制以1957年、1958年以及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平价、高价、议价、市价分类指数表,各地区城市农村分类指数表。196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本省编制零售物价指数最全面、最完整的一年。
  1962年和1963年,按本省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零售商品平价指数增加书报杂志类,并从课本、图书、图片、报纸、杂志中分别选择代表规格品。其结果,由于前后可比的代表规格品不好选择,因此1964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从零售平价指数的分类中取消了书报杂志类。1965年,本着统计工作革命化的精神,本省对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作了较大的精简,填报范围由27个地、市、县减少到16个地、市、县;取消高、议、市价指数,只编报平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一律改为季、年报。在第二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还进行一些改革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指数计算方法的试验。有些试验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总结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作为此后工作的借鉴。
  五、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被取消,统计资料大量毁失。1966~197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基本上中断,1973年,开始恢复向国家上报物价统计年报工作。197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财贸物价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初步恢复物价基本统计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编制物价指数。当时编制的指数有:零售物价指数年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报,重点市县零售物价指数,服务价格指数,重点县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以及单项商品比价等。但由于基层统计队伍薄弱,工作虽开始恢复,但渠道、环节呆滞,物价统计基层资料质量欠佳,物价指数编制方法简单粗糙。当时工作虽未步入正轨,但仍为稳定市场、检查物价政策,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
  六、1976年10月至1998年
  为了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197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1978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经过初步整顿,统计机构得到充实,统一集中的统计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有了改善,统计资料分析研究也有所发展。物价统计工作,也随之得到进一步恢复。1983年,物价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物价业务统计指标,开展物价业务统计调查工作。至此,本省的物价统计有两个系统分头进行,即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物价基本统计工作,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
  (―)物价基本统计
  1979年,召开全国财贸统计工作会议。1981年,又召开部分重点城市物价情况汇报会等会议。在这些重要的会议上,均提出加强与改革物价统计,更好地为本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先后提出,为了适应继续稳定市场,进行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要求,物价统计工作,要科学地搜集、整理物价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反映市场物价动态,并要逐步建立统一、完整、科学的物价统计指标体系和物价指数体系。198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城市抽样调查队。本省随即成立省城市抽样调查队,在全省主要城市配备了专职物价调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直接的物价调查工作;掌握全省市场物价变动的第一手信息,逐步用直接调查的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1984年,《城市物价调查方案》正式制定,调整了调查的规格品种,修订采价和平均价格测算的方法;改革与完善物价指数的编制原则与方法;缩短一些物价指数编制的周期,所编物价指数的内容,以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物价指数为主体。在原有物价指数的基础上,增编了包括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城市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指数和城乡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包括牌价、市价与议价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计算包括商品质量变化因素的市场零售物价总指数等等。将牌议两套指数合并为国营商业价格指数,汇编了城乡全体居民生活费用总指数,县级除了编制农村零售价格指数外,还编制农民生活费价格指数。
  198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深化,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实施,原有的价格指数体系显得不够完整,某些编制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1988年,城市抽样调查队改组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转变工作职能,增加物价统计调查任务。自此,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价格指数的编制任务逐步集中于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并致力于价格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与完善的研制工作。
  到1995年,本省编制的价格指数有: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根据全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本省价格指数体系将包括:国民经济综合价格指数、国民经济主要部门投入产出指数、流通领域价格指数、消费领域价格指数、成本指数、比价指数和差价率指数等7个组成部分。每一组成部分中,均包括若干具体价格指数,是一项多类型、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国家统计局还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实施。实施中,既要做好原有价格指数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也要做好急需建立的新价格指数的研究与试编工作。
  (二)物价业务统计
  1983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全国物价业务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本省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确定物价系统物价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即各类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统计,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县城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城市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统计。确定了调查点,调查时间,上报方式,对主要指标作了系统解释。1987年开始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产品)占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以及生产资料销售额比重的调查统计。1994年,建立9地市主要食品价格监测旬报、日报统计。90年代中期后,增加了物价违纪事件检查处理情况月报统计,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统计,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业产品成本调查统计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在抓好物价业务统计数据调查、搜集、汇总工作外,还重视物价统计分析工作。1991年,建立全省月度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要求9个地市每个月对当地的物价及经济形势提出系统报告,形势报告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省物价委员会每个月、每季、每年末都在充分了解全面分析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向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全省物价形势分析报告。为了确保全省月度物价形势报告制度执行,省物价委员会还定期考核各地市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并予以通报,促进工作开展。1995年,参与中共福建省委重点课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研究》。同年,与省社科院联合开展《福建物价非开放系统行为预测与控制》课题研究,对物价与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内在联系作了探索。1998年末,物价业务统计、分析制度未作调整。
  第二节 调控手段
  一、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是国家采取价外补贴的形式,对某些由于执行低于成本或价值的计划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而带来亏损或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价差补偿。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解决既要促进生产,又要稳定物价的矛盾而采取的措施。价格补贴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实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3年,开始对絮棉实行价格补贴。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始于流通领域,以后逐步扩大到生产领域;补贴的品种最初限于消费资料,以后又扩大到生产资料。从品种上看,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可分为4类:一是用于改善和稳定人民生活的农副产品,主要有粮、棉、油、肉、禽、蛋、菜、土糖、甘蔗、茶叶、柑橘、粮食、酒、水牛皮、黄牛皮、丝绸等;二是用于日用工业品,主要是民用煤、食盐、硫磺、硫磺块、保险粉、小角钢小扁钢、自行车、电度表、明矶、搪瓷杂件、日杯、洗衣粉、砂锅、瓶胆、半导体收音机等;三是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用柴油、化肥、农用薄膜、农药、脱谷机等农机产品等;四是用于进出口商品,主要是荔枝罐头出口补贴等。
  粮食价格补贴在福建省的价格补贴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53~1987年,尽管粮食收购价格经过多次、大幅度的提高,而城镇的销售价格,仍长期保持基本不动,主要依靠巨额的价格补贴。1950~1960年,粮食销价是随购价相应调整,国家经营粮食有一定的购销差价。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籼米、籼谷都出现价格倒挂,倒挂部分由财政补贴。1963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城镇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78~1987年,粮食收购价几次较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粮食销价均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越来越大,粮食价格补贴的金额也日益增加。1985年开始,农村购销价格拉平。1988年6月,提高定量粮、油、食盐的购销价格,改暗补为明补。肉、禽、蛋、菜价格补贴也是福建省价格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5月,生猪派购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理顺猪肉购销价格,同时开放禽、蛋、菜价格。城镇居民按不同地区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2~4.5元。福建地产煤炭生产经营困难,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1964年,为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了煤炭售价,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灰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价格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1986年元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1990年11月1日起,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陆续调整,民用煤价格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实行暗补改明补。自1965年开始,商业实行价格补贴的品种逐渐增加,至1979年,有土糖、自行车、电度表、明矾、搪瓷杂件,口杯、洗衣粉、砂锅和瓶胆等16种,年补贴金额302.76万元。1980年,商业补贴金额为274.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配合我国从农村到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福建省的价格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价格补贴作为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为促进生产、稳定物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省年价格补贴金额长期徘徊在亿元以上,特别是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分别达7.5312亿元、7.9351亿元、7.7510亿元、7.0865亿元;1995年、1996年,分别达到9.6078亿元、10.1795亿元。粮、棉、油价格补贴一直占据全省价格补贴的大头,见表4-2-1。
  适度的价格补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促进生产,稳定物价,缓解价格变动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财政的一项沉重负担,影响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福建省1978~1997年价格补贴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见表4-2-2。其中,1979~1990年,这一比重始终在两位数之上,最高的年份(1983年)达45.9%。
  二、控价目标责任制
  1988年,出现全国市场物价全面轮番上涨。本省零售物价比上年上涨了26.5%。为了遏制住物价上涨势头,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危害,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用三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逐步降低通货膨胀率,使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逐步下降到10%以下。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福建省根据各阶段控价任务,采取不同形式控价目标责任制,并将各地、各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1989年9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六〇控价工程”贯彻实施方案的报告》。199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90年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施方案》,决定将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价格变动对市场影响较大的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简称“六〇控价工程”),其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55种商品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价格形式。属于当时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收费有:面粉、籼米、花生油、盐、酱油、白砂糖、鲜牛奶、味精、肥皂、背心、涤棉细布、混纺毛线、洗衣粉、铁锅、牙膏、小学生作业本、课本、彩电、银翘解毒片、青霉素针剂、水泥、蜂窝煤、液化气、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尿素、碳铵、过磷酸钙、化学农药、农用柴油0号、自来水、民用电、学杂费、公共汽车票。属于当时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有:木材、鲜菜、豆腐、活鸡、猪肉、活鸭、鸭蛋、猪板油、鲫鱼、草鱼、瓜果(包括苹果、梨、橘子、西瓜)、乌龙茶、以及卷烟、啤酒、的确良衬衫、卫生纸、电冰箱、缝纽机、自行车、洗衣机、电风扇、细瓷饭碗、黑白电视机、党参、砖、理发(水产品的监控品种,山区为鲫鱼、草鱼,沿海地区为带鱼、鳗鱼)。
  二是明确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即对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负责“六〇控价工程”的领导,协调工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4个系统的分工,进行物价的总体调控。这4个系统分工是:第一是生产系统。工业产品生产系统由省经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生产市场急需的产品,要求省轻工厅、二轻厅、冶金厅、机械厅、石化厅等各主管生产的业务厅、局,努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实行扶优限劣,指导生产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控制好出厂价格,增加有效供给;农副产品的生产系统由省农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省农业厅、水产厅等有关部门抓好“米袋子”,“菜篮子”的生产,确保市场肉禽蛋菜鱼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第二是流通系统。主要负责商品货源的组织和安排好市场,通过整顿流通领域,疏导流通渠道,建立起良好的流通秩序。流通系统由省经委牵头,国营粮食、商业、供销、水产、物资、医药、烟草、燃料等主管组织商品供销的厅、局、公司,要根据商品供求和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大力组织货源,降低流通费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第三是保障系统。由省计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落实生产要素的供应。要求省计委、经委、物委、农委、财政、银行、税务、电力、煤炭、交通、工商等省直各经济综合部门,对55种商品,在产、销、供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和保证措施,尽可能在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在信贷和财政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生产55种商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正常流动资金,定额原辅材料的贷款、投资,银行应优先予以安排;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电力、煤炭、油料以及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主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所采取的奖励和鼓励政策,要继续执行。第四是检测反馈系统。由省统计局、省物价委员会定期将每月零售物价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六〇控价工程”的执行情况,通报各地市及省直有关部门。
  三是确定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和省管的商品,并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一律要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擅自变动价格。列为指导性计划的部分,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实行专营、限价、限环节、限费率,控制幅度等办法。属于地、市、县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列入“六〇控价工程”的5项服务项目收费中,学杂费、民用电的收费变动要报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商品和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放开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实行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管理,以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四是确定主要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粮油定量以外的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议价粮,除销售利润率控制5%外,各地要核定进销差率控制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食油采用控制进销差率管理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肉、禽、蛋,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猪肉控制毛白差率43%,收购白肉购销差率不超过10%。鸭蛋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指导性或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对集市上销售的肉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鲜菜、水产品、瓜果,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菜由各地物价委员会规定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进行控制,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乙级卷烟地产品批零价格按省定浮动插标价(没有浮动插标价的按国家统一价格)上浮不超过20%,超过的要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省外调入的由省统一安排调拨的并有插标价的,在插标价基础上,上浮20%,自行组织的由地市烟草分公司制定价格。涤棉细布、背心、混纺毛线,59支以下涤棉细布、背心的地产品价格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作价办法,混纺毛线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价格允许工业企业上浮15%,商业企业上浮5%。缝纫机、洗衣机、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产销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凤凰、永久牌自行车、电冰箱实行差率管理。水泥、蜂窝煤、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实行计划内按国家定价执行,计划外水泥费率控制在7%,胶轮车、手扶拖拉机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机械厅制定统一价。蜂窝煤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为了确保“六〇控价工程”正常运行,还成立了“六〇控价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委员会。省计委、经委、农委、物委、统计、财政、银行、商业、粮食、供销、轻工、石化、物资、交通、煤炭、税务、工商等17个部门派员。1991年,物价趋于平稳,“六〇控价工程”暂停实施。
  1994~1996年,再次发生通货膨胀,又实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将年度控价目标逐级下达到各级政府,同时将主要食品的控价目标具体测算并分解下达到省直各有关部门,实行双向控价目标责任制。1997~1998年,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按统一幅度下达各地市,不再分解具体指标。不再硬性规定用行政干预办法调控物价,提倡各地应更多地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诸如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来调控价格。从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以后,本省价格控制目标执行情况是:1990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到-1.1%,比控价目标15%低16.1个百分点;1991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3.6%,比控价目标5.9%低2.3个百分点;1992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5%,比控价目标5.5%低0.5个百分点;1993年和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涨13.4%和22.7%,比控价目标8%、10%高出5.4个和12.7个百分点;1995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4.4%,比控价目标15%低0.6个百分点;1996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4.5%,比控价目标9%低4.5个百分点;1997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0.2%,比控价目标5.5%低5.7个百分点;1998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确定为3%。
  三、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福建省是全国较早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省份之一。1989年8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报告》,决定对轻工、化工、冶金和建材中的少数品种因政策性调价,而税收难于调节其合理利润以外的收入,提取一部分作为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先后对省农资公司系统经营的统配进口尿素包装物,福建水泥厂、龙岩地区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南平造纸厂生产的新闻纸,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敌百虫等产品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但由于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就自行停止了。针对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的特点,为切实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7日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22个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该《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①各级财政拨款;②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③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④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驻人员按每人每月征收10元;⑤全省22个城市的屠宰税收入;⑥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①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临时性价格补贴;②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③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贴;④其他与稳定副食品价格有关的费用;⑤重要副食品储备费用补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还规定,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等17家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及部分省定价格品种生产企业,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征收,作为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后,省物价委员会及各地市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全省22个城市先后建立了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199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等娱乐及服务行业,并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从原来的全省22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到1997年底,全省9地、市已全部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厦门市于1993年建立,先于全省),70%以上县(市)也建立了这项制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总额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7年度全省共计征收9244.52万元,基金总规模已跻身全国先进省行列。其中厦门、福州、泉州分别征收3000万元、2545万元、1595万元,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也名列前茅。较大规模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为平抑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做法,为全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树立了榜样。福州市于1997年下半年开始,借鉴厦门市的做法,改由物价部门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基金的征收规模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从原来的年征收几百万元上升到1997年的2500多万元。全省在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一些单项价格调节基金。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实行县级分类综合电价,建立了电价调节基金,规定电价调节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每度0.5分掌握,电价调节基金由县电力公司单独列帐,滚动使用,用于平抑因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及调整省网电价而引起的电价变动。电价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电力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1995年,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协调省内食盐经营部门间非正常因素的价格关系,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在提高食盐产销价格的同时,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盐业公司负责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由省盐业公司提出申请,报省轻工总公司审核,经省物价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使用。全省各地在建立单项价格调节基金方面也有过一些有益的探索。漳州市于1990年4月开始建立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对商品房价格的调节。从1990年4月至1997年3月,共征收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710多万元,至1997年3月停止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在深化价格改革,平抑市场价格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价格调控手段。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认识也曾有过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具体地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时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使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价格监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的管理逐步形成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而且政府管理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小,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大,就是政府管理的品种也根据改革的需要,大多逐级下放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1993年,本省又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3年、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分别达到113.8和123.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达到115.4和125.3。为了加强对市场物价的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1994年起,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始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粮食、油脂、肉禽、蛋、水产品、鲜菜、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家庭设备及用品等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50种实行价格监审。具体监审品种,见表4-2-3。
  省人民政府《通知》发出后,全省各级政府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监审品种范围、具体监审措施。各级物价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价格监审工作。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各级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执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的调整,调价前10日向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市场调节的项目,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价格时,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监审品种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还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引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油、肉等重要食品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作价原则,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销售价,供企业和经营单位定价时参考。各级政府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监审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价格监审工作落实到位。1994年11月,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切实做好价格监审工作,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价格监审工作,接受监审品种价格调整的备案,对调价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加强对监审品种市场零售价格的监测,分类制定并公布监审品种的指导性作价原则,作价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对生产、经营企业定价进行指导性管理;对大米、猪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5大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生产、经营)加强调控,实行差率管理,对食油暂实行指导性最高限价管理,定期制定并公布上述5大类商品各品种的指导性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和交易;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加强对企业执行监审规定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1996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品种目录。调整后的价格监审品种分两类,共11项14个具体品种。第一类为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第二类为下级物价部门需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调整监审品种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向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再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备案或申报,具体价格监审品种目录如下: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有非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猪肉、食用植物油、鲜牛奶、鸡蛋,具体执行范围及监审形式由地方物价部门自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品种有民用燃料(民用煤、煤气、液化气)、托儿费、医疗费,申报的品种有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房租。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了价格监审品种范围,开展调价备案、申报工作,加强对价格监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根据市场物价形势的变化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本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目录。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房租、托儿费、医疗费品种项目,退出省级监审目录,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正常管理,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房租和自来水为国家监审品种,仍予以保留,由原来的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5类品种原则上全部退出各级政府的价格监审目录,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监审品种重新审核,适当限定进入地方监审范围的品种,各地原则上不再增列新的品种或扩大执行申报的范围。各级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相应调整当地价格监审品种。
  五、价格法规调控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这段时期,福建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民国30年(1941年)12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评定物价应行注意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平价物品的范围,包括大米、杂粮、柴炭、蔬菜、猪肉、油、盐、棉花、布匹等生活必需品种类。平价,实际上是指政府对有关重要商品价格的评定与管理;②规定平价方法,主要包括(甲)评价、(乙)分配、(丙)执行、(丁)展拓这4大方面内容,分别对商品作价原则,平价物品供需状况及分配原则,不执行平价政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录,重要文献辑存)。民国32年4月,福建省政府发布布告,颁布本省依战时物资管制政策制定12项限价政策。其主要内容有:工厂、商店等及公私仓库储存物品均应向当地物资管制机关登记,领证销售,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即予没收;管制机关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对造谣惑众,扰乱物资管制或操纵市价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其他对检举揭发等事也作了相应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从以上法规性文件中可以看出,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破坏导致物资相对匮乏,中华民国政府在福建实行强制性管理,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这样。
  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又发动内战,一方面造成军费猛增,财政赤字扶摇直上;另一方面造成经济严重破坏,物资产品供应更加紧张。导致1947~1949年物价暴涨,福建省商品价格失控尤其严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价格体制也具有计划体制的特征:价格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中央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定价权,价格形式为单一的计划价格。这种计划价格体制排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物价,价格法制建设长期被忽视,也谈不上运用价格法制手段调控物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计划价格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转换,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所取代。为了使放开商品价格能有序运行,并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价格法规来规范价格行为,管理和调控商场物价,价格法制建设也因此而摆上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议事日程。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并在经过几年实施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发布施行。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禁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该《管理规定》共21条,对收费范围、依据、管理监督机关、审批手续、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比较符合当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需要,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本省第一次运用法规手段对收费进行管理。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6月3日正式公布施行。这一收费管理法规共4章29条,对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与审批权限,违法收费行为的界定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于加强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价格法律,它的制定实施,揭开了我国价格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价的新篇章。为了更好地贯彻《价格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1998年4月4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并决定于5月1日与《价格法》同时实施。这是本省价格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本省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该《条例》共27条,在内容上具有本省地方特色。它尽量避免与《价格法》重复,而着重就《价格法》未涉及而本省价格管理又十分需要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①规定新增定价项目也应该实行听证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听证会包括的几个基本内容;经听证后的调定价格、项目的审批程序;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听证办法等。②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方面,规定了调定价格的申请、审核、批复时限、公布形式等具体程序。③在中介机构从事价格活动方面,规定它们必须依法、公正地从事价格咨询论证、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价格活动;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鉴证。④在价格调节基金方面,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征收工作;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等。⑤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方面,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或变相侵犯依法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同时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粮食最低保护价以及各种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向制定价格部门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等,并针对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法律责任条款。⑥在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方面,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价格法》第13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时,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这一义务,在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适当的处罚措施。⑦在法律责任条款方面,在与《价格法》相衔接的前提下加以细化,便于操作。⑧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方面,在按照《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同时,强调价格监督既重视政府的作用,也重视消费者、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支持并保障这些监督,及时受理他们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规范本省市场上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5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6月23日以省政府令发布施行。这是本省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的一项重要的省政府规章,共26条。《办法》对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管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规范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完善本省价格法规体系等都有重要的作用(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价格法》颁布实施后,除《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之外,还依法制定一批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依法治价、依法行政,为运用价格法规手段调控物价注入新的内容,使本省各项价格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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