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分类号: F714.1
页数: 8
页码: 1196-1203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表现的形式。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体制

内容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表现的形式。民国29年(1940年),本省对9类日用必需品实行平价管理形式。民国32年,本省对日用品实行限价议价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1957年以前,本省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1961~1965年,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1978年12月至1982年7月,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1982年7月至1987年9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监督下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88年9月~1998年4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98年5月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管理体系,主要反映了在价格管理上不同时期上下级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同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关系。民国1~37年(1912~1948年),本省市场物价由民国福建省政府直接管理。1949年8月至195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首先责成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市场物价,随后以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和物价。1955年,由省商业厅掌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内市场物价,各专业省公司在商业厅授权下。各专业分(市)公司、支公司在省公司授权下负责有关的价格管理工作。1959~1962年,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厅(局)按分工管理价格。1962~1998年,本省价格由省、地、县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厅(局)按照分工权限进行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形式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实施《平价实施方案》,对米、杂粮、柴炭、蔬菜、猪肉、油、盐、棉花、棉布匹等9类日用必需品实行平价管理形式。民国32年,成立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对日用品实行限价议价管理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1957年以前,本省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1957年起,物价管理强调集中、统一,管理更严,绝大多数商品在同一市场均执行统一牌价,实行牌价管理形式。60年代初,本省为了克服“大跃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财政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的调整目标,回笼货币,平抑市价,安定人民生活,在对主要商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1961年2月开始,先后对糖果、糕点、冰糖、蜜枣、盘菜、名酒、香烟、针纺织品、自行车、手表等商品实行高价管理形式,高价商品平均比平价高出3.4倍。1963年开始,高价商品价格逐步下降,至1965年,高价商品基本退出高价,恢复平价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工业小商品议价和集市价格管理形式,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本省实行以计划价格管理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价格管理形式,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统一定价、浮动价和加价都属于计划价格管理范畴;工商协商定价、企业自定价和农副产品的议价,是有指导的自由价格管理形式。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营比重、经营方针、定价原则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在行情信息、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指导。集市贸易价格是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自由价格管理形式,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是采取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同时按照政府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价格管理遵循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原则,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不同,本省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监督下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仍以国家定价为主。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后,本省价格管理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本省价格管理遵循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原则,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91%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及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越来越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越来越大。若干年份,本省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所占比重变化情况,见表4-1-1。
  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系
  民国1~37年(1912~1948年),福建省市场物价由民国地方政府直接管理。
  1949年8月至195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首先责成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市场物价,随后以省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和物价。配合对私改造工作的进行,1955年2月,福建省商业厅颁发《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其中规定,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指示的全国物价总水平负责:掌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内市场物价。根据商业部确定的批零差价管理原则,制定本省各种商品统一执行的批零差率、批发起点和主要商品在本省除商业部、省财委掌握以外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根据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及省财委掌握的商品、市场,制定本省内其他主要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省商业厅得视需要将中国专业总公司管理的商品、市场适当委托各专业省市公司代为管理)和制定有关对本省人民生活、生产影响较大的商品在本省主要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根据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及省财委管理的统购、统销、商品、市场价格,制定本省内其他主要市场的统购、统销价格。属于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管理的商品,但不管理到省内市场者,由商业厅管理与制定省内各主要市场的牌价,非主要市场由商业厅授权各专业省公司管理。凡属商业厅管理的批发销售牌价的商品,均同时管理该商品的零售牌价。根据商业部制定的各种差价管理原则,制定本省的各种差价幅度和实施办法。领导和管理城市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协同省供销合作社领导和管理农村市场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草拟商业部和省财委管理商品、市场价格调整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专业省公司在商业厅授权下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商业部、中国各专业总公司、省财委、商业厅、专区财委管理以外的商品和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参照中国各专业总公司所下达的主要产地市场商品质量差率,具体制定本省专业公司所管理市场、商品的质量差率。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具体制定所管理商品的零售价格。凡属专业省公司管理的批发销售牌价的商品,亦同时管理该商品的零售价格。起草省商业厅管理市场、商品调整价格的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专业分(市)公司、支公司在省公司授权下负责:根据省公司所下达之省内市场商品的质量差率,具体制定除省公司已确定外之其他商品的质量差率。制定和调整除省以上管理(包括专区财委管理的)以外的其他次要商品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根据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具体制定除商业部、总公司、省财委、商业厅、省公司管理以外之其他商品零售价格。起草省公司管理市场、商品调整价格(包括收购价格方案)的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1956年7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物价领导小组,并在省计划委员会内增设物价局为办事机构。1957年8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1962年8月,成立了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都设有物价综合机构,工商、农林、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以至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分别设立相应的物价机构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行使各自系统物价管理职权。
  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各项差价、比价原则和各种主要产品的价格水平及其差率,审批带有全省性的价格调整方案,统一组织全省性的物价调查研究工作,提供有关本省主要产品价格的调整意见。在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粮食、油脂、油料等在主要产销市场的统购价格和统销价格;主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中药材等在重点产区的收购、销售、调拨价格和主要销售市场的销售价格;水产品(鲜、干、腌制品及藻类)在重点产区的收购、销售价格或幅度;木材、毛竹全省山价水平、劳动力报酬幅度和主要产区的山价;柴、炭在主要产区的收购价格水平,以及这些商品在主要产区的调拨作价或费率和主要销售市场的销售价格;省外调进的主要农副产品及副食品大中、中小城市间的综合差率,批零差率,省内调拨价格,主要销售市场及调拨站所在地的销售价格。以上这些价格分别由中央、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制定管理。在工业产品价格管理方面,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并由省统一平衡供产销计划的地方工业产品,其商业进销差率,省内地区差率和产地市场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主要市场销售价格由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上述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及交通运价、电力价格由省计委管理;省外调进的主要工业品(包括食品、医药),除中央管理的品种、市场外,大中、中小城市间的综合差率、批零差率,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主要销售市场及批发站所在地的销售价格,由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农药、农械、新式农具、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全省统一零售价,除中央统一规定的品种市场外,分别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省管的商品品种、价格,系标准规格品,其他规格等级的价格,由各地根据省定的统一分级标准、价格水平、等级差率,按照“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价格。专(市)县管理中央及省级管理以外的产品或市场价格,饮食服务性行业(包括修补、缝纫、理发等)价格收费标准,由当地商业部门根据省定幅度标准进行制定和管理。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农产品65种、工业品62种;商业厅管理370种,粮食厅管理48种,卫生厅管理97种,林业厅管理5种。
  1963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发《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和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规定:省物价委员会在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物价的统一管理与综合平衡工作。全省物价水平和各类商品比价的安排,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各类商品销售价格和运输价格的合理调整,各种商品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调拨供应价格的原则的确定,都由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和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方针政策、价格水平,会同各厅、局、社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下达。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社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下列价格: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和统一分配的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的调拨价格和供应价格,一、二类农产品和主要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消费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全省公路、沿海、内河航线的汽车、轮船的客货运价和沿海木帆船运价,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各项定额(原辅材料定额、劳动定额、费用定额)、工资水平和利润标准,由省手工业管理局管理制定;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由主管厅、局、社管理制定;高价商品价格,由省商业厅根据中央规定的原则管理制定。专署物价委员会在专署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地区贯彻中央和省的物价方针政策,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不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商品、市场价格,做好衔接本地区各县、市之间的价格,调查研究本地区物价中的重要问题,总结交流物价工作的经验。县、市物价委员会在县、市人民委员会和上级物价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管理下列各项价格:省、专管理以外的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地产、地销的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集市贸易和供销社自营业务的商品价格,根据省规定的政策进行管理;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根据省定幅度标准进行掌握和管理;内河木帆船、畜力兽车运输和搬运价格,市辖县的各种价格,一律由市一级集中管理。中央和省统一管理的价格,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1963年8月印发的“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中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部分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管理8大类、107种;商业厅管理9大类、194种;省供销社管理5大类;卫生厅管理27种;轻工厅管理31种;建设厅管理3种。1965年11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联合制定《关于家禽、蛋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意见》,规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六市活鸭、鸭蛋的购销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掌握;闽侯、连江、长乐、福清、浦城、莆田、惠安、龙海、漳浦、福安、福鼎、霞浦、龙岩等13县城禽、蛋购销价格和福、厦、漳、泉、南平、三明6市的活鸡、鸡蛋购销价格,由省商业厅管理;专区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可在本区范围各县(省管地区除外)自行分工;县城以下农村集镇和省专不管理的县城的禽蛋价格由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自行分工管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被下放或调离,物价工作中断多年。到1973年,开始重建物价工作,归省计委财贸组管理。
  1975年3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对1963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发的《关于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进行修订,并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其中规定:责成省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物价的综合平衡,.制定本省物价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市场物价调查,总结交流物价工作经验,检查贯彻物价政策和产品(商品)价格执行情况。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局,具体管理下述产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和部管物资的价格;省统一安排生产和统一分配的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供应价格;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核定、平衡的农产品购销价格水平、由省具体安排的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中央管理以外的主要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全省公路、沿海、内河客、货运价和短途运价水平;文化、教育、图书杂志、医疗卫生事业、服务行业收费标准和饮食业毛利率水平;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各项定额(原辅材料、劳动、费用定额)、工资水平和利润标准。其余均按归口分管权限,由省有关主管局负责管理。地(市)、县革命委员会负责管理未列入部管和省统一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1975年3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的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中,省以上管理的农产品有9类、337种,工业品有49类、837种,交通搬运有3类、10种,非商品收费有6类、8种。1979年12月,恢复成立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也相继成立。
  1982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省物价部门的职权是:对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对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物价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时,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同级业务主管之间、地区之间、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价格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职权是:对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在本系统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平衡协调同类商品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属于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的,负责提出制订计划的建议和定价、调价方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商品的各种差价和调拨价、供应价;负责指导本系统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负责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1983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商业厅、供销联社、粮食厅、水产厅、轻工厅、医药管理局、外贸总公司、林业厅等部门,对本省1975年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并印发《福建省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修订后,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品种从273种减为125种,其中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有48种,省主管部门管理的77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有148种。1983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并颁布《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目录》,其中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有6大类,国务院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有8大类。1983年1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涉外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共有7大类,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有3大类。1983年1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修订颁布《工业品价格管理试行目录》,省以上管理的产品(商品)共34大类、554种。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制定的商品价格;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本地区的价格争议;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1992年9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原《价格与收费分工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并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修订后的管理目录中,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共6大类、113种。其中,农林产品7种,轻工产品28种,重工产品24种,交通运输8种,房地产6种,公用事业及经营性收费40种。
  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8年4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本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公布;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督、公安、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当地主要市场商品价格信息,指导经营和消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