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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价格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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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1
颗粒名称:
第四篇 价格管理
分类号:
F714.1
页数:
67
页码:
1196-12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的价格管理情况,包括价格管理体制、价格调控、监督检查、科研与服务以及机构与队伍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价格管理
内容
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价格管理形式和价格管理体系两部分。价格管理形式反映了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手段表现的形式。民国29年(1940年),本省对9类日用必需品实行平价管理形式。民国32年,本省对日用品实行限价议价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1957年以前,本省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1961~1965年,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1978年12月至1982年7月,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1982年7月至1987年9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监督下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88年9月~1998年4月,主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1998年5月起,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管理体系,主要反映了在价格管理上不同时期上下级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同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关系。民国1~37年(1912~1948年),本省市场物价由民国福建省政府直接管理。1949年8月至195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首先责成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市场物价,随后以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和物价。1955年,由省商业厅掌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内市场物价,各专业省公司在商业厅授权下。各专业分(市)公司、支公司在省公司授权下负责有关的价格管理工作。1959~1962年,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厅(局)按分工管理价格。1962~1998年,本省价格由省、地、县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厅(局)按照分工权限进行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形式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实施《平价实施方案》,对米、杂粮、柴炭、蔬菜、猪肉、油、盐、棉花、棉布匹等9类日用必需品实行平价管理形式。民国32年,成立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对日用品实行限价议价管理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1957年以前,本省主要实行国家牌价和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1957年起,物价管理强调集中、统一,管理更严,绝大多数商品在同一市场均执行统一牌价,实行牌价管理形式。60年代初,本省为了克服“大跃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财政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的调整目标,回笼货币,平抑市价,安定人民生活,在对主要商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1961年2月开始,先后对糖果、糕点、冰糖、蜜枣、盘菜、名酒、香烟、针纺织品、自行车、手表等商品实行高价管理形式,高价商品平均比平价高出3.4倍。1963年开始,高价商品价格逐步下降,至1965年,高价商品基本退出高价,恢复平价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工业小商品议价和集市价格管理形式,实行完全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本省实行以计划价格管理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价格管理形式,分别实行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加价、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6种管理形式。统一定价、浮动价和加价都属于计划价格管理范畴;工商协商定价、企业自定价和农副产品的议价,是有指导的自由价格管理形式。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营比重、经营方针、定价原则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在行情信息、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指导。集市贸易价格是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自由价格管理形式,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是采取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同时按照政府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价格管理遵循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原则,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不同,本省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监督下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仍以国家定价为主。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后,本省价格管理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本省价格管理遵循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原则,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91%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及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越来越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越来越大。若干年份,本省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所占比重变化情况,见表4-1-1。
第二节 价格管理体系
民国1~37年(1912~1948年),福建省市场物价由民国地方政府直接管理。
1949年8月至195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首先责成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市场物价,随后以省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和物价。配合对私改造工作的进行,1955年2月,福建省商业厅颁发《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其中规定,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指示的全国物价总水平负责:掌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内市场物价。根据商业部确定的批零差价管理原则,制定本省各种商品统一执行的批零差率、批发起点和主要商品在本省除商业部、省财委掌握以外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根据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及省财委掌握的商品、市场,制定本省内其他主要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省商业厅得视需要将中国专业总公司管理的商品、市场适当委托各专业省市公司代为管理)和制定有关对本省人民生活、生产影响较大的商品在本省主要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根据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及省财委管理的统购、统销、商品、市场价格,制定本省内其他主要市场的统购、统销价格。属于商业部和各中国专业总公司管理的商品,但不管理到省内市场者,由商业厅管理与制定省内各主要市场的牌价,非主要市场由商业厅授权各专业省公司管理。凡属商业厅管理的批发销售牌价的商品,均同时管理该商品的零售牌价。根据商业部制定的各种差价管理原则,制定本省的各种差价幅度和实施办法。领导和管理城市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协同省供销合作社领导和管理农村市场合作社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草拟商业部和省财委管理商品、市场价格调整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专业省公司在商业厅授权下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商业部、中国各专业总公司、省财委、商业厅、专区财委管理以外的商品和市场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参照中国各专业总公司所下达的主要产地市场商品质量差率,具体制定本省专业公司所管理市场、商品的质量差率。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具体制定所管理商品的零售价格。凡属专业省公司管理的批发销售牌价的商品,亦同时管理该商品的零售价格。起草省商业厅管理市场、商品调整价格的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专业分(市)公司、支公司在省公司授权下负责:根据省公司所下达之省内市场商品的质量差率,具体制定除省公司已确定外之其他商品的质量差率。制定和调整除省以上管理(包括专区财委管理的)以外的其他次要商品的收购和批发销售牌价。根据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具体制定除商业部、总公司、省财委、商业厅、省公司管理以外之其他商品零售价格。起草省公司管理市场、商品调整价格(包括收购价格方案)的方案并提供有关资料。1956年7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成立物价领导小组,并在省计划委员会内增设物价局为办事机构。1957年8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1962年8月,成立了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都设有物价综合机构,工商、农林、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以至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分别设立相应的物价机构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行使各自系统物价管理职权。
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各项差价、比价原则和各种主要产品的价格水平及其差率,审批带有全省性的价格调整方案,统一组织全省性的物价调查研究工作,提供有关本省主要产品价格的调整意见。在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粮食、油脂、油料等在主要产销市场的统购价格和统销价格;主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中药材等在重点产区的收购、销售、调拨价格和主要销售市场的销售价格;水产品(鲜、干、腌制品及藻类)在重点产区的收购、销售价格或幅度;木材、毛竹全省山价水平、劳动力报酬幅度和主要产区的山价;柴、炭在主要产区的收购价格水平,以及这些商品在主要产区的调拨作价或费率和主要销售市场的销售价格;省外调进的主要农副产品及副食品大中、中小城市间的综合差率,批零差率,省内调拨价格,主要销售市场及调拨站所在地的销售价格。以上这些价格分别由中央、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制定管理。在工业产品价格管理方面,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并由省统一平衡供产销计划的地方工业产品,其商业进销差率,省内地区差率和产地市场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主要市场销售价格由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上述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及交通运价、电力价格由省计委管理;省外调进的主要工业品(包括食品、医药),除中央管理的品种、市场外,大中、中小城市间的综合差率、批零差率,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主要销售市场及批发站所在地的销售价格,由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农药、农械、新式农具、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全省统一零售价,除中央统一规定的品种市场外,分别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制定和管理。省管的商品品种、价格,系标准规格品,其他规格等级的价格,由各地根据省定的统一分级标准、价格水平、等级差率,按照“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价格。专(市)县管理中央及省级管理以外的产品或市场价格,饮食服务性行业(包括修补、缝纫、理发等)价格收费标准,由当地商业部门根据省定幅度标准进行制定和管理。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农产品65种、工业品62种;商业厅管理370种,粮食厅管理48种,卫生厅管理97种,林业厅管理5种。
1963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发《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和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规定:省物价委员会在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物价的统一管理与综合平衡工作。全省物价水平和各类商品比价的安排,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各类商品销售价格和运输价格的合理调整,各种商品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调拨供应价格的原则的确定,都由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央和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方针政策、价格水平,会同各厅、局、社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下达。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主管厅、局、社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下列价格: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和统一分配的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的调拨价格和供应价格,一、二类农产品和主要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消费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全省公路、沿海、内河航线的汽车、轮船的客货运价和沿海木帆船运价,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各项定额(原辅材料定额、劳动定额、费用定额)、工资水平和利润标准,由省手工业管理局管理制定;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由主管厅、局、社管理制定;高价商品价格,由省商业厅根据中央规定的原则管理制定。专署物价委员会在专署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地区贯彻中央和省的物价方针政策,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负责管理不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商品、市场价格,做好衔接本地区各县、市之间的价格,调查研究本地区物价中的重要问题,总结交流物价工作的经验。县、市物价委员会在县、市人民委员会和上级物价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管理下列各项价格:省、专管理以外的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地产、地销的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集市贸易和供销社自营业务的商品价格,根据省规定的政策进行管理;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根据省定幅度标准进行掌握和管理;内河木帆船、畜力兽车运输和搬运价格,市辖县的各种价格,一律由市一级集中管理。中央和省统一管理的价格,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1963年8月印发的“统一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中工业品出厂、销售价格部分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管理8大类、107种;商业厅管理9大类、194种;省供销社管理5大类;卫生厅管理27种;轻工厅管理31种;建设厅管理3种。1965年11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联合制定《关于家禽、蛋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意见》,规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六市活鸭、鸭蛋的购销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掌握;闽侯、连江、长乐、福清、浦城、莆田、惠安、龙海、漳浦、福安、福鼎、霞浦、龙岩等13县城禽、蛋购销价格和福、厦、漳、泉、南平、三明6市的活鸡、鸡蛋购销价格,由省商业厅管理;专区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可在本区范围各县(省管地区除外)自行分工;县城以下农村集镇和省专不管理的县城的禽蛋价格由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自行分工管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被下放或调离,物价工作中断多年。到1973年,开始重建物价工作,归省计委财贸组管理。
1975年3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对1963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发的《关于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进行修订,并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其中规定:责成省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物价的综合平衡,.制定本省物价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市场物价调查,总结交流物价工作经验,检查贯彻物价政策和产品(商品)价格执行情况。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局,具体管理下述产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和部管物资的价格;省统一安排生产和统一分配的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供应价格;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核定、平衡的农产品购销价格水平、由省具体安排的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中央管理以外的主要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全省公路、沿海、内河客、货运价和短途运价水平;文化、教育、图书杂志、医疗卫生事业、服务行业收费标准和饮食业毛利率水平;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各项定额(原辅材料、劳动、费用定额)、工资水平和利润标准。其余均按归口分管权限,由省有关主管局负责管理。地(市)、县革命委员会负责管理未列入部管和省统一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1975年3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的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中,省以上管理的农产品有9类、337种,工业品有49类、837种,交通搬运有3类、10种,非商品收费有6类、8种。1979年12月,恢复成立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也相继成立。
1982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省物价部门的职权是:对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对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物价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时,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同级业务主管之间、地区之间、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价格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职权是:对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在本系统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平衡协调同类商品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属于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的,负责提出制订计划的建议和定价、调价方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商品的各种差价和调拨价、供应价;负责指导本系统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负责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1983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商业厅、供销联社、粮食厅、水产厅、轻工厅、医药管理局、外贸总公司、林业厅等部门,对本省1975年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并印发《福建省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修订后,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品种从273种减为125种,其中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有48种,省主管部门管理的77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有148种。1983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并颁布《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目录》,其中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有6大类,国务院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有8大类。1983年1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涉外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共有7大类,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有3大类。1983年1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修订颁布《工业品价格管理试行目录》,省以上管理的产品(商品)共34大类、554种。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制定的商品价格;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本地区的价格争议;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1992年9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原《价格与收费分工管理目录》进行修订,并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修订后的管理目录中,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共6大类、113种。其中,农林产品7种,轻工产品28种,重工产品24种,交通运输8种,房地产6种,公用事业及经营性收费40种。
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8年4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本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公布;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督、公安、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当地主要市场商品价格信息,指导经营和消费。
第二章 价格调控
价格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主要包括调控手段和物价统计两大部分。物价统计是价格调控的科学依据,主要是通过编制各类物价指数,利用物价指数进行物价形势分析,为价格调控提供决策数据。民国14年(1925年)起,本省就比较系统地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经过民国14~38年、1950~1952年、1953~1957年、1958~1965年、1966~1976年、1976年10月至1998年等6个时期的发展,形成物价基本统计和物价业务统计两部分。物价基本统计部分主要侧重于物价指数编制和发布,物价业务统计部分主要包括各类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统计、各类价格水平统计、价格管理形式所占比重统计、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统计、物价违纪案件检查处理情况统计、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等。调控手段是指实施价格调控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1949~1998年,本省所采取的价格调控手段主要有:价格补贴、控价目标责任制、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审、价格法规等5种。本省价格补贴始于1953年,补贴领域从流通领域逐步向生产领域扩展;补贴范围从最初限于消费资料,以后又扩大到生产资料;补贴金额从小到大,仅1996年全省价格补贴总金额达101795万元。适度的价格补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促进生产,稳定物价,缓解价格变动对各方面的影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1988年本省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本省从1989年起采取不同形式的控价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控价的责任,对控制物价过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指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种辅助性经济手段。本省于1989年8月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由于各部门意见不一致,该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就自行停止。1994年9月,又建立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至1998年,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与此同时,还分别于1992年、1995年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和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等单项价格调节基金。针对1993年起本省出现的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4年起,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4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决定对粮食、油脂、肉禽、蛋、水产品、鲜菜、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家庭设备及用品等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50种实行价格监审。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也制定下发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8月和1998年7月,先后两次根据形势变化和国家要求,对本省价格监审品种目录进行调整。经过1998年调整,本省除了保留福州市、厦门市房租和自来水两项为国家监审品种外,其余品种都退出省级价格监审目录,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正常管理。
严格的价格法规调控,是始于1982年。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福建省制定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地方性价格法规。1996年5月,福建省又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全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4月,本省也颁布《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5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以上这些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为运用价格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物价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一节 物价统计
物价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中起步比较早的一种统计。自有商业核算,就有价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沿用民国时期并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采用几何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采用固定数量加权的总值法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后又学习推广苏联的办法,采用报告期销售额为权数编制物价指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初步总结了经验,采用既不同于苏联,又和欧美区别的方法编制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的综合比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以及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的编制,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把以报告期实际销售数量为权数(即综合公式)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到物价统计工作中去。用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用变动权数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零售物价指数,以及把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结合起来等办法,形成了计算各种物价指数的方法。
一、民国14~38年
清朝末年,本省主要市场就已经开始银钱比价的计算。中华民国政府从民国14年(1925年)起,就比较系统编制批发物价指数。福州、永安、尤溪、浦城在民国14~21年(1925~1932年),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以上月和上年同期为基期的分月批发物价指数;福州、福安、建瓯、永安、莆田、永春、尤溪、龙岩、长汀等9县市,在民国19年11月至民国21年12月,用加权总值公式编制了以民国19年10月为基期的分月公务员生活费指数(这一指数实际上是零售物价指数);浦城、南平、泰宁、沙县、宁化、长汀、安溪、永定等8县,用加权几何平均法编制了以民国15年全年平均为基期的乡村物价指数。该指数又分为农民所得物价指数,农民所付物价指数,农民购买力物价指数。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华民国政府主计部统计局除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还编制以民国26年(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在全国25个调查样本中包括福州市。
二、1950~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本省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没有统一的方法制度。商业、劳动、银行、统计部门都各自搜集商品价格编制物价指数,并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当时,在全省范围使用的物价指数是省商业厅编制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长汀、南平、建瓯、永安、福安(赛岐)9市、县逐月逐旬的单个商品批发物价指数。该指数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计算。
1950~1952年,我国先后召开3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并于1952年9月召开华东地区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都把建立与加强商情物价统计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议题。要求国营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必须重视商情物价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搜集有关物价资料;研究主要商品的差价和比价,编制物价指数;研究和改进计算方法,提高物价统计工作的政策观念,开展物价统计分析。根据会议精神,本省修订福建省商情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确定南平、福州、厦门、泉州从1953年1月起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漳州、建瓯、永安、长汀从1953年1月起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批发物价指数;同年第2季度用综合法试编批发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总指数按商品用途分为粮食、副食品、烟酒茶、花纱布、丝织毛呢、百货、文教用品、燃料、建筑材料、工业品材、新药、畜产皮毛12大类。各大类下分为41类,共计商品145个品种,另外还按生产性质将批发物价总指数分为农产品和工业品两大类。农产品下分畜产品、山干鲜货、经济作物、手工业品,工业品下分重工、轻工两类,分别计算单项商品、各小类、中类、大类的批发物价指数。当时尚未采用年平均价格编制年度指数,年度指数是12个月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按国家规定,本省也计算包括粮、布、油、盐、煤5种商品(粮食分米、面计算,实际上是6种商品)的工资分值和工资分值指数。这种工资分值指数,实际上是一种和职工工资直接挂钩的最简单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三、1953~1957年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物价统计工作在全国统一领导下逐步走上正轨,初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物价指数体系,并逐步将反映全省物价总水平的各种物价指数,集中到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编制,作为统计局财贸统计的专项主要工作。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除继续编制批发物价指数外,开始着手准备编制全省零售物价指数。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统计局、商业厅联合颁发《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试编方案》,开始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法试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延平(今南平市)、福安、建阳、龙岩、永安等9个市、县零售物价指数,具体编制工作仍以商业部门为主。1955年,福建省供销社、商业厅、统计局正式联合下发《零售物价指数编制方案》,在原9个市、县的基础上增加晋江石狮镇、福安赛岐镇、永定凤城镇为调查点。
1954年,为了满足国家研究工资政策及职工生活水平增长情况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在1954年4月间草拟《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馈修改,于同年7月颁发《职工生活费用指数暂行编制方案》。《方案》规定,除北京、天津等12个大城市从1954年7月起逐月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外,其余各省按需要与可能抽选1~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按照全国统一方法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并要求由各地统计局将这项工作承担起来。1954年底,国家统计局在原有12大城市基础上,增加25个城市(含福州市)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福州市成为国家编制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调查点之一。1955年2月,福建省统计局拟定《关于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指数的意见》,确定以福州市统计处为主,在市财委或计委领导下,组织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抽调干部20人组成工作组,担负起调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搜集各经济类型企业和机关团体的职工人数及工资等历史资料算出比重,选定典型户,布置进行1954年一次性职工家计调查,从而初步确定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此后,一方面继续扶持典垫户,建立1955年职工家计登记工作,以取得更准确的生活费用资料,作为修订调查商品项目和权数之用;另一方面由商业厅负责提供历史物价资料,开始了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1953~1955年,福建省除了用综合公式试编零售物价指数以及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福州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外,在部分专业公司用综合公式试编了商品批发物价指数。由于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计算汇总工作量相当庞大,指数迟迟不能编出,而且在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用综合公式和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十分接近。因之,此后即不再机械推广用综合公式编制物价指数的方法,而是结合具体情况把综合公式的原则,灵活运用到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中去。同时采取了及时调整权数,将月报、季报、年报加以区别对待的办法,使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所计算的物价指数,尽量符合用综合公式计算物价指数的一般原则。
1955年12月,国家产业商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布置了《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查研究方案》,以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为主在各有关单位参加下,自1956年1~6月,在全国100多个大中城市和180多个农村初级市场进行此项调查。本省福州市参加了这项工作。调查搜集工农业商品价格的时间,包括抗日战争以前的7年(1930~1936年)和解放后的6年(1950~1955年),并计算抗战前7年和解放后5年的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还计算与1930年、抗战前7年平均、1950年和1952年为基期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及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1956年,本省建立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并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补编了1950年以来历年零售物价指数。1956年3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种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商业部门正式移交国家统计部门。从1957年开始,各种物价指数一律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部门都不再编制综合性物价指数。1957年,开始计算工农业商品的单项商品比价和综合比价指数,即用综合公式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从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中扣除农产品部分,计算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省还根据限价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资料,加工整理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以及主要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指数。至此,除了尚未编制进口和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外,基本上形成了商品流转环节的物价指数体系。
四、1958~1965年
1956年12月制定的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一直执行到1959年,没有大的变动。1960年,根据全国物价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本省对主要工农业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编制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将批发物价指数的分类归纳为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原料3大组,以及计算中央及省管理价格的农产品与工业品购销差价、地区差价。由于国家统计局这一要求太细,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执行一段时间后即停止。1958年“大跃进”时期,出现重生产、轻生活的倾向,统计工作上也是重视生产进度统计,对人民生活统计不重视。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到各市县,物价统计干部减少,物价统计工作受到削弱。因此,在“二五”和“三五”计划期间,虽然进行一些改进物价统计工作的实验,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961年12月,修改制定了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停止试编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批发物价指数改为每年计算一次(实际上停编了)。农村零售物价指数改由农村集镇编制(或由县用一套价格两套权数编制指数)。1963年7月,决定取消这个规定,仍以县的零售物价指数代表农村零售物价水平。1962年,鉴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商品支出部分,长期略低于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再继续分别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已无实际意义,故将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合并编制。即用城市零售物价指数和城市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1964年和1965年,全省共有6个城市21个县编制城乡零售物价指数。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城乡人民生活困难,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又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特别是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需要了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人民生活的影响,故在196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中,规定分别按牌价、高价、市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1963年,增加按议价计算零售物价指数。因此,对于编制物价指数权数的规定:全省及城乡商品零售额根据全省购买力统计年报资料计算,其中,高价商品零售额由商业厅提供,国营业务零售额由省供销社匡算取得,城市的文化生活服务支出参照职工家计调查中非商品性支出比重计算,全省平价、高价、市价分城、乡零售额,按城乡居民购买力中城市占47%,乡村占53%的比例计算。全省和城乡总指数即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的计算方法1962年均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1963年,全省和城、乡总指数用综合公式加权平均法计算,平价、高价、市价指数用简单算数平均法计算。1963年,统计制度规定,除零售牌价指数按月编制之外,从1963年第3季度开始按季编制高价、议价和市价的总指数。1964年,福建省分别按中央和省两个口径编制以1957年、1958年以及上年为基期的零售物价指数,平价、高价、议价、市价分类指数表,各地区城市农村分类指数表。196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本省编制零售物价指数最全面、最完整的一年。
1962年和1963年,按本省物价统计报告制度规定,零售商品平价指数增加书报杂志类,并从课本、图书、图片、报纸、杂志中分别选择代表规格品。其结果,由于前后可比的代表规格品不好选择,因此1964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从零售平价指数的分类中取消了书报杂志类。1965年,本着统计工作革命化的精神,本省对物价统计报告制度作了较大的精简,填报范围由27个地、市、县减少到16个地、市、县;取消高、议、市价指数,只编报平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一律改为季、年报。在第二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还进行一些改革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指数计算方法的试验。有些试验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总结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可以作为此后工作的借鉴。
五、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被取消,统计资料大量毁失。1966~197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基本上中断,1973年,开始恢复向国家上报物价统计年报工作。197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财贸物价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初步恢复物价基本统计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编制物价指数。当时编制的指数有:零售物价指数年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报,重点市县零售物价指数,服务价格指数,重点县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以及单项商品比价等。但由于基层统计队伍薄弱,工作虽开始恢复,但渠道、环节呆滞,物价统计基层资料质量欠佳,物价指数编制方法简单粗糙。当时工作虽未步入正轨,但仍为稳定市场、检查物价政策,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
六、1976年10月至1998年
为了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需要,197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1978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经过初步整顿,统计机构得到充实,统一集中的统计工作得到加强,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有了改善,统计资料分析研究也有所发展。物价统计工作,也随之得到进一步恢复。1983年,物价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物价业务统计指标,开展物价业务统计调查工作。至此,本省的物价统计有两个系统分头进行,即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物价基本统计工作,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
(―)物价基本统计
1979年,召开全国财贸统计工作会议。1981年,又召开部分重点城市物价情况汇报会等会议。在这些重要的会议上,均提出加强与改革物价统计,更好地为本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先后提出,为了适应继续稳定市场,进行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要求,物价统计工作,要科学地搜集、整理物价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反映市场物价动态,并要逐步建立统一、完整、科学的物价统计指标体系和物价指数体系。198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城市抽样调查队。本省随即成立省城市抽样调查队,在全省主要城市配备了专职物价调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直接的物价调查工作;掌握全省市场物价变动的第一手信息,逐步用直接调查的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1984年,《城市物价调查方案》正式制定,调整了调查的规格品种,修订采价和平均价格测算的方法;改革与完善物价指数的编制原则与方法;缩短一些物价指数编制的周期,所编物价指数的内容,以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物价指数为主体。在原有物价指数的基础上,增编了包括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城市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指数和城乡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包括牌价、市价与议价的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计算包括商品质量变化因素的市场零售物价总指数等等。将牌议两套指数合并为国营商业价格指数,汇编了城乡全体居民生活费用总指数,县级除了编制农村零售价格指数外,还编制农民生活费价格指数。
198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深化,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实施,原有的价格指数体系显得不够完整,某些编制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1988年,城市抽样调查队改组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转变工作职能,增加物价统计调查任务。自此,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价格指数的编制任务逐步集中于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进行,并致力于价格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与完善的研制工作。
到1995年,本省编制的价格指数有: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根据全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本省价格指数体系将包括:国民经济综合价格指数、国民经济主要部门投入产出指数、流通领域价格指数、消费领域价格指数、成本指数、比价指数和差价率指数等7个组成部分。每一组成部分中,均包括若干具体价格指数,是一项多类型、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国家统计局还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实施。实施中,既要做好原有价格指数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也要做好急需建立的新价格指数的研究与试编工作。
(二)物价业务统计
1983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全国物价业务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本省物价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确定物价系统物价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即各类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统计,主要商品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县城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水平统计,主要城市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统计。确定了调查点,调查时间,上报方式,对主要指标作了系统解释。1987年开始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产品)占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以及生产资料销售额比重的调查统计。1994年,建立9地市主要食品价格监测旬报、日报统计。90年代中期后,增加了物价违纪事件检查处理情况月报统计,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统计,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业产品成本调查统计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在抓好物价业务统计数据调查、搜集、汇总工作外,还重视物价统计分析工作。1991年,建立全省月度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要求9个地市每个月对当地的物价及经济形势提出系统报告,形势报告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省物价委员会每个月、每季、每年末都在充分了解全面分析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向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全省物价形势分析报告。为了确保全省月度物价形势报告制度执行,省物价委员会还定期考核各地市物价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并予以通报,促进工作开展。1995年,参与中共福建省委重点课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研究》。同年,与省社科院联合开展《福建物价非开放系统行为预测与控制》课题研究,对物价与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内在联系作了探索。1998年末,物价业务统计、分析制度未作调整。
第二节 调控手段
一、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是国家采取价外补贴的形式,对某些由于执行低于成本或价值的计划价格,进行不等价交换而带来亏损或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价差补偿。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解决既要促进生产,又要稳定物价的矛盾而采取的措施。价格补贴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实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3年,开始对絮棉实行价格补贴。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始于流通领域,以后逐步扩大到生产领域;补贴的品种最初限于消费资料,以后又扩大到生产资料。从品种上看,福建省的价格补贴可分为4类:一是用于改善和稳定人民生活的农副产品,主要有粮、棉、油、肉、禽、蛋、菜、土糖、甘蔗、茶叶、柑橘、粮食、酒、水牛皮、黄牛皮、丝绸等;二是用于日用工业品,主要是民用煤、食盐、硫磺、硫磺块、保险粉、小角钢小扁钢、自行车、电度表、明矶、搪瓷杂件、日杯、洗衣粉、砂锅、瓶胆、半导体收音机等;三是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用柴油、化肥、农用薄膜、农药、脱谷机等农机产品等;四是用于进出口商品,主要是荔枝罐头出口补贴等。
粮食价格补贴在福建省的价格补贴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53~1987年,尽管粮食收购价格经过多次、大幅度的提高,而城镇的销售价格,仍长期保持基本不动,主要依靠巨额的价格补贴。1950~1960年,粮食销价是随购价相应调整,国家经营粮食有一定的购销差价。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籼米、籼谷都出现价格倒挂,倒挂部分由财政补贴。1963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拉平。1965年,城镇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78~1987年,粮食收购价几次较大幅度提高,而城镇粮食销价均保持不动,购销价格倒挂越来越大,粮食价格补贴的金额也日益增加。1985年开始,农村购销价格拉平。1988年6月,提高定量粮、油、食盐的购销价格,改暗补为明补。肉、禽、蛋、菜价格补贴也是福建省价格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5月,生猪派购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理顺猪肉购销价格,同时开放禽、蛋、菜价格。城镇居民按不同地区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2~4.5元。福建地产煤炭生产经营困难,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1964年,为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了煤炭售价,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灰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价格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1986年元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1990年11月1日起,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陆续调整,民用煤价格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实行暗补改明补。自1965年开始,商业实行价格补贴的品种逐渐增加,至1979年,有土糖、自行车、电度表、明矾、搪瓷杂件,口杯、洗衣粉、砂锅和瓶胆等16种,年补贴金额302.76万元。1980年,商业补贴金额为274.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配合我国从农村到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福建省的价格改革迈出重要步伐,价格补贴作为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为促进生产、稳定物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省年价格补贴金额长期徘徊在亿元以上,特别是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分别达7.5312亿元、7.9351亿元、7.7510亿元、7.0865亿元;1995年、1996年,分别达到9.6078亿元、10.1795亿元。粮、棉、油价格补贴一直占据全省价格补贴的大头,见表4-2-1。
适度的价格补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促进生产,稳定物价,缓解价格变动等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财政的一项沉重负担,影响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福建省1978~1997年价格补贴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见表4-2-2。其中,1979~1990年,这一比重始终在两位数之上,最高的年份(1983年)达45.9%。
二、控价目标责任制
1988年,出现全国市场物价全面轮番上涨。本省零售物价比上年上涨了26.5%。为了遏制住物价上涨势头,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危害,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用三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逐步降低通货膨胀率,使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逐步下降到10%以下。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福建省根据各阶段控价任务,采取不同形式控价目标责任制,并将各地、各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1989年9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六〇控价工程”贯彻实施方案的报告》。199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90年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施方案》,决定将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价格变动对市场影响较大的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简称“六〇控价工程”),其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55种商品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价格形式。属于当时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收费有:面粉、籼米、花生油、盐、酱油、白砂糖、鲜牛奶、味精、肥皂、背心、涤棉细布、混纺毛线、洗衣粉、铁锅、牙膏、小学生作业本、课本、彩电、银翘解毒片、青霉素针剂、水泥、蜂窝煤、液化气、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尿素、碳铵、过磷酸钙、化学农药、农用柴油0号、自来水、民用电、学杂费、公共汽车票。属于当时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有:木材、鲜菜、豆腐、活鸡、猪肉、活鸭、鸭蛋、猪板油、鲫鱼、草鱼、瓜果(包括苹果、梨、橘子、西瓜)、乌龙茶、以及卷烟、啤酒、的确良衬衫、卫生纸、电冰箱、缝纽机、自行车、洗衣机、电风扇、细瓷饭碗、黑白电视机、党参、砖、理发(水产品的监控品种,山区为鲫鱼、草鱼,沿海地区为带鱼、鳗鱼)。
二是明确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即对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负责“六〇控价工程”的领导,协调工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4个系统的分工,进行物价的总体调控。这4个系统分工是:第一是生产系统。工业产品生产系统由省经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生产市场急需的产品,要求省轻工厅、二轻厅、冶金厅、机械厅、石化厅等各主管生产的业务厅、局,努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实行扶优限劣,指导生产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控制好出厂价格,增加有效供给;农副产品的生产系统由省农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组织省农业厅、水产厅等有关部门抓好“米袋子”,“菜篮子”的生产,确保市场肉禽蛋菜鱼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第二是流通系统。主要负责商品货源的组织和安排好市场,通过整顿流通领域,疏导流通渠道,建立起良好的流通秩序。流通系统由省经委牵头,国营粮食、商业、供销、水产、物资、医药、烟草、燃料等主管组织商品供销的厅、局、公司,要根据商品供求和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大力组织货源,降低流通费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第三是保障系统。由省计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落实生产要素的供应。要求省计委、经委、物委、农委、财政、银行、税务、电力、煤炭、交通、工商等省直各经济综合部门,对55种商品,在产、销、供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和保证措施,尽可能在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在信贷和财政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生产55种商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正常流动资金,定额原辅材料的贷款、投资,银行应优先予以安排;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电力、煤炭、油料以及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主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所采取的奖励和鼓励政策,要继续执行。第四是检测反馈系统。由省统计局、省物价委员会定期将每月零售物价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六〇控价工程”的执行情况,通报各地市及省直有关部门。
三是确定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和省管的商品,并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一律要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擅自变动价格。列为指导性计划的部分,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实行专营、限价、限环节、限费率,控制幅度等办法。属于地、市、县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列入“六〇控价工程”的5项服务项目收费中,学杂费、民用电的收费变动要报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商品和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放开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实行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管理,以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四是确定主要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粮油定量以外的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议价粮,除销售利润率控制5%外,各地要核定进销差率控制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食油采用控制进销差率管理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肉、禽、蛋,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猪肉控制毛白差率43%,收购白肉购销差率不超过10%。鸭蛋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指导性或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对集市上销售的肉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鲜菜、水产品、瓜果,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菜由各地物价委员会规定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进行控制,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乙级卷烟地产品批零价格按省定浮动插标价(没有浮动插标价的按国家统一价格)上浮不超过20%,超过的要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省外调入的由省统一安排调拨的并有插标价的,在插标价基础上,上浮20%,自行组织的由地市烟草分公司制定价格。涤棉细布、背心、混纺毛线,59支以下涤棉细布、背心的地产品价格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作价办法,混纺毛线按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的价格允许工业企业上浮15%,商业企业上浮5%。缝纫机、洗衣机、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自行车产销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凤凰、永久牌自行车、电冰箱实行差率管理。水泥、蜂窝煤、胶轮车手扶拖拉机实行计划内按国家定价执行,计划外水泥费率控制在7%,胶轮车、手扶拖拉机由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机械厅制定统一价。蜂窝煤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为了确保“六〇控价工程”正常运行,还成立了“六〇控价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委员会。省计委、经委、农委、物委、统计、财政、银行、商业、粮食、供销、轻工、石化、物资、交通、煤炭、税务、工商等17个部门派员。1991年,物价趋于平稳,“六〇控价工程”暂停实施。
1994~1996年,再次发生通货膨胀,又实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控价目标责任制,将年度控价目标逐级下达到各级政府,同时将主要食品的控价目标具体测算并分解下达到省直各有关部门,实行双向控价目标责任制。1997~1998年,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按统一幅度下达各地市,不再分解具体指标。不再硬性规定用行政干预办法调控物价,提倡各地应更多地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诸如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来调控价格。从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以后,本省价格控制目标执行情况是:1990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到-1.1%,比控价目标15%低16.1个百分点;1991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3.6%,比控价目标5.9%低2.3个百分点;1992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5%,比控价目标5.5%低0.5个百分点;1993年和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涨13.4%和22.7%,比控价目标8%、10%高出5.4个和12.7个百分点;1995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4.4%,比控价目标15%低0.6个百分点;1996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4.5%,比控价目标9%低4.5个百分点;1997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下降0.2%,比控价目标5.5%低5.7个百分点;1998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控制目标确定为3%。
三、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福建省是全国较早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省份之一。1989年8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报告》,决定对轻工、化工、冶金和建材中的少数品种因政策性调价,而税收难于调节其合理利润以外的收入,提取一部分作为省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先后对省农资公司系统经营的统配进口尿素包装物,福建水泥厂、龙岩地区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南平造纸厂生产的新闻纸,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生产的敌百虫等产品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但由于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就自行停止了。针对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的特点,为切实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7日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22个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该《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①各级财政拨款;②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③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④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驻人员按每人每月征收10元;⑤全省22个城市的屠宰税收入;⑥对实行省定价格的少数品种按年调价总金额的1%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①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临时性价格补贴;②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③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贴;④其他与稳定副食品价格有关的费用;⑤重要副食品储备费用补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还规定,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等17家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及部分省定价格品种生产企业,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征收,作为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后,省物价委员会及各地市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全省22个城市先后建立了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199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等娱乐及服务行业,并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从原来的全省22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到1997年底,全省9地、市已全部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厦门市于1993年建立,先于全省),70%以上县(市)也建立了这项制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总额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1997年度全省共计征收9244.52万元,基金总规模已跻身全国先进省行列。其中厦门、福州、泉州分别征收3000万元、2545万元、1595万元,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也名列前茅。较大规模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为平抑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做法,为全省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树立了榜样。福州市于1997年下半年开始,借鉴厦门市的做法,改由物价部门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基金的征收规模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从原来的年征收几百万元上升到1997年的2500多万元。全省在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一些单项价格调节基金。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结合实行县级分类综合电价,建立了电价调节基金,规定电价调节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每度0.5分掌握,电价调节基金由县电力公司单独列帐,滚动使用,用于平抑因用电结构发生变化及调整省网电价而引起的电价变动。电价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电力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1995年,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协调省内食盐经营部门间非正常因素的价格关系,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在提高食盐产销价格的同时,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盐业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盐业公司负责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由省盐业公司提出申请,报省轻工总公司审核,经省物价委员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使用。全省各地在建立单项价格调节基金方面也有过一些有益的探索。漳州市于1990年4月开始建立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对商品房价格的调节。从1990年4月至1997年3月,共征收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710多万元,至1997年3月停止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在深化价格改革,平抑市场价格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价格调控手段。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认识也曾有过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具体地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时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使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价格监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的管理逐步形成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而且政府管理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小,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越来越大,就是政府管理的品种也根据改革的需要,大多逐级下放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1993年,本省又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第二轮通货膨胀。1993年、1994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分别达到113.8和123.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达到115.4和125.3。为了加强对市场物价的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1994年起,本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始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审,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1994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粮食、油脂、肉禽、蛋、水产品、鲜菜、调味品、奶及奶制品、家庭设备及用品等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50种实行价格监审。具体监审品种,见表4-2-3。
省人民政府《通知》发出后,全省各级政府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监审品种范围、具体监审措施。各级物价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价格监审工作。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各级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执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的调整,调价前10日向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对监审品种中属于市场调节的项目,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价格时,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监审品种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还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引导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油、肉等重要食品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作价原则,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销售价,供企业和经营单位定价时参考。各级政府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监审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价格监审工作落实到位。1994年11月,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切实做好价格监审工作,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对全省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开展价格监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价格监审工作,接受监审品种价格调整的备案,对调价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加强对监审品种市场零售价格的监测,分类制定并公布监审品种的指导性作价原则,作价差率,加工费率,利润率,对生产、经营企业定价进行指导性管理;对大米、猪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5大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生产、经营)加强调控,实行差率管理,对食油暂实行指导性最高限价管理,定期制定并公布上述5大类商品各品种的指导性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和交易;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加强对企业执行监审规定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1996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品种目录。调整后的价格监审品种分两类,共11项14个具体品种。第一类为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第二类为下级物价部门需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调整监审品种价格时,由当地物价部门向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再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备案或申报,具体价格监审品种目录如下: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有非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猪肉、食用植物油、鲜牛奶、鸡蛋,具体执行范围及监审形式由地方物价部门自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品种有民用燃料(民用煤、煤气、液化气)、托儿费、医疗费,申报的品种有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房租。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了价格监审品种范围,开展调价备案、申报工作,加强对价格监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98年7月,根据市场物价形势的变化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本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目录。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自来水、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房租、托儿费、医疗费品种项目,退出省级监审目录,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正常管理,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房租和自来水为国家监审品种,仍予以保留,由原来的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1996年,省级价格监审目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5类品种原则上全部退出各级政府的价格监审目录,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监审品种重新审核,适当限定进入地方监审范围的品种,各地原则上不再增列新的品种或扩大执行申报的范围。各级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相应调整当地价格监审品种。
五、价格法规调控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建立到抗日战争爆发前这段时期,福建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民国30年(1941年)12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评定物价应行注意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平价物品的范围,包括大米、杂粮、柴炭、蔬菜、猪肉、油、盐、棉花、布匹等生活必需品种类。平价,实际上是指政府对有关重要商品价格的评定与管理;②规定平价方法,主要包括(甲)评价、(乙)分配、(丙)执行、(丁)展拓这4大方面内容,分别对商品作价原则,平价物品供需状况及分配原则,不执行平价政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录,重要文献辑存)。民国32年4月,福建省政府发布布告,颁布本省依战时物资管制政策制定12项限价政策。其主要内容有:工厂、商店等及公私仓库储存物品均应向当地物资管制机关登记,领证销售,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即予没收;管制机关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对造谣惑众,扰乱物资管制或操纵市价者,依法重办,情节重大者处死刑;其他对检举揭发等事也作了相应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从以上法规性文件中可以看出,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破坏导致物资相对匮乏,中华民国政府在福建实行强制性管理,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这样。
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又发动内战,一方面造成军费猛增,财政赤字扶摇直上;另一方面造成经济严重破坏,物资产品供应更加紧张。导致1947~1949年物价暴涨,福建省商品价格失控尤其严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价格体制也具有计划体制的特征:价格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中央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定价权,价格形式为单一的计划价格。这种计划价格体制排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管理物价,价格法制建设长期被忽视,也谈不上运用价格法制手段调控物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计划价格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转换,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所取代。为了使放开商品价格能有序运行,并发挥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价格法规来规范价格行为,管理和调控商场物价,价格法制建设也因此而摆上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议事日程。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并在经过几年实施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发布施行。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禁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该《管理规定》共21条,对收费范围、依据、管理监督机关、审批手续、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比较符合当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需要,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本省第一次运用法规手段对收费进行管理。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6月3日正式公布施行。这一收费管理法规共4章29条,对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与审批权限,违法收费行为的界定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于加强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价格法律,它的制定实施,揭开了我国价格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价的新篇章。为了更好地贯彻《价格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1998年4月4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并决定于5月1日与《价格法》同时实施。这是本省价格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本省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该《条例》共27条,在内容上具有本省地方特色。它尽量避免与《价格法》重复,而着重就《价格法》未涉及而本省价格管理又十分需要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①规定新增定价项目也应该实行听证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听证会包括的几个基本内容;经听证后的调定价格、项目的审批程序;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听证办法等。②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方面,规定了调定价格的申请、审核、批复时限、公布形式等具体程序。③在中介机构从事价格活动方面,规定它们必须依法、公正地从事价格咨询论证、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价格活动;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鉴证。④在价格调节基金方面,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征收工作;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等。⑤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方面,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或变相侵犯依法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同时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粮食最低保护价以及各种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向制定价格部门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等,并针对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法律责任条款。⑥在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方面,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价格法》第13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时,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这一义务,在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适当的处罚措施。⑦在法律责任条款方面,在与《价格法》相衔接的前提下加以细化,便于操作。⑧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方面,在按照《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同时,强调价格监督既重视政府的作用,也重视消费者、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支持并保障这些监督,及时受理他们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规范本省市场上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5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6月23日以省政府令发布施行。这是本省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的一项重要的省政府规章,共26条。《办法》对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管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对规范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完善本省价格法规体系等都有重要的作用(详见附录,重要文件辑存)。《价格法》颁布实施后,除《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之外,还依法制定一批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依法治价、依法行政,为运用价格法规手段调控物价注入新的内容,使本省各项价格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是国家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市场商品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国政府只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进行统计监察,或以政府布告形式进行管理,但没有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价格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是审价工作。随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全国统一的计划价格,发生乱涨价现象极少,只有少数企业对国家计划价格的调整没有及时执行或者没有适时更换标价牌、签,而造成错价。对此,国家采取审价办法进行纠正,并未建立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从事物价监督检查。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价格改革过程中,打破国家统一制定计划价格体系,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之后,渐有乱涨价违法行为发生。1984年,开始建立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和物价监督检查队伍,并形成一套物价监督检查制度和物价监督检查网络体系。物价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事业内部监督。
第一节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对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价格检查,以及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
一、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段时期内,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开展审价工作,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重点抽查或同行业之间的互查。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的价格管理制度有的停止执行,市场价格一度出现混乱。为了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价格纪律问题,自1959年开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开展审价工作。1959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审查。1960年9月,晋江专署部署一次全面审价,全区供销系统共审价121570笔,纠正差错5846笔。
1963年,全省有56个县、市开展审价,范围包括百货、食品、日用杂货、饮食服务、生产资料、医药等15个行业共20多万笔商品价格。晋江、福安、南平专区和厦门市审价面较广,其余各市主要对商业系统或手工业产品进行审价。从行业看,国营商业系统普遍开展审价;供销社和手工业系统全省有近半数开展审价;卫生部门也在长乐等县进行试点审价。此外,南安、漳浦、建瓯、松溪、福清、泉州等20多个县市,还对工厂企业、饮食服务、短途运价和三类物资开展审价。各地党政领导对这次审价工作较为重视,有的地方专员、县长亲自抓,有的地区成立审价办公室。审价工作一般采取部门负责,自查为主。有的地方采取先集训物价干部,组织工作组到基层单位开展试点审价,继而全面铺开。审价的步骤一般是先重点后一般,先重要物资后次要商品,先生产资料后生活消费用品,并采取“一对、二核、三查、四审”的办法进行,即:对执行牌价;核工厂成本,核商业费用;查进货价,查运杂费,查作价差率;审查规格质量,审平价与议价,审明码标价,审调价执行时间。在这次审价中发现,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基层企业单位,较普遍存在着价格差错等问题:一是错算漏调价格,差错率一般在4%~5%;二是随意提价削价,如对畅销商品随意提价销售,对滞销商品故意削价销售;三是同一市场一物多价;四是不按规定执行牌价,不按规定时间调整价格等。各地对审价中发现的价格差错及时作了纠正。
1964年,审价面更宽。全省约60%的单位开展审价。这次审价范围,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供销社系统审价工作进展快,至年终有564个基层社进行审价,占应审价单位的70%以上。196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审价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审价工作。对1965年的审价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物价纪律为主要内容,已经完成上述内容的地区可以转向以研究不合理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审价。对于审价的范围,强调从城市到农村所有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医疗卫生、饮食服务、短途运输、建筑造价等的收费标准,都要审查。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支援农业的中小农具和统配物资先行审价,对其他方面的审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提出搞好审价工作的5条标准:一是找出价格发生差错的原因,进行纠正;二是领导干部和职工受到教育,提高政策观念,加强物价纪律;三是上级规定的价格能够贯彻执行;四是各种商品价格一律做到明码实价;五是建立和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通过1959~1965年的几次审价,发现并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加强了物价纪律,健全了价格管理制度。
二、物价检查
全面、系统的物价检查活动始于1977年。1977年4月23日,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首次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同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统配物资的供应价格;消费品中的蔬菜、水产品、日杂、食杂和饮食业的销售价格,修理服务、医疗卫生收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轻、手工业品原料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与上述价格有直接影响的出厂、批发、调拨价格,短途运输价格等。检查的方法采取在各级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部门与生产部门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同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发出《关于开展市场物价检查整顿的通知》,在全省商业系统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开始价格改革工作。其时,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价格管理变得更为复杂,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较为普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违纪违法事件屡有发生。为了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逐步推行了多种方式方法的物价检查。1979年,本省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为了制止各地各部门乘机乱提价、变相涨价等行为,本省在1980年元月和春节前后开展物价大检查。5月和12月,先后两次组织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计划规定的价格和议价商品价格。大检查由省政府部署,各部门组织实施,在企业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或重点抽查。通过几次物价大检查,乱提价、变相涨价和哄抬议价的现象有所收敛。
1981年10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元旦前进一步检查整顿市场物价的通知》,要求从12月份起连续开展几次物价大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物价稳定。省政府还组织有省财办主任、有关厅局长、处长参加的9个检查组共30多人分赴9个地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先后组织检查组下基层,上下结合推动物价大检查的深入开展。经过各行业自查、互查及重点抽查,进一步纠正了檀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等行为。1982年2月,省政府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组织一支强有力的物价检查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物价检查监督活动,强调以后物价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以上(不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1984年,本省各地、市、县、区相继设立物价检查所,组建了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从此,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实现了专业物价检查队伍与群众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相结合,并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85年初,省物价检查所检查处理三明水泥厂将计划内产品水泥转计划外卖高价牟利42万元的大案,《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此案情,并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生产厂家不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将计划内产品转计划外卖高价的不法行为,发表评论员文章,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4~5月,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认真按照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了一次物价大检查,重点查处倒卖汽车和家用电器等违反物价纪律案件。10月份以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此,直至1997年,全省每年的九十月份开始到翌年春节前,都组织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已连续开展13次“三大检查”。其做法是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普遍自查,后重点检查。每次检查一般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报,重点检查,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要求自查面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40%。历次“三大检查”开始之前,一般由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当地政府“三大检查”动员部署会上代表物价部门就物价大检查工作作动员讲话,强调开展物价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具体部署当年物价大检查的重点和有关事宜。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导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物价检查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条例》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价格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发动群众参加价格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年,本省各级物价检查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坚持经常性检查与节日突击检查相结合,专业队伍检查与群众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企业检查与行业性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处理相结合,深入开展了各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第一季度,重点抓粮食、饲料行业和石油系统的价格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开展了医疗行业的价格检查;三季度,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开展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重点抓了金属材料、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价格与收费检查;四季度,结合年度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了化肥、食糖价格以及电力、铁路部门的价格和收费。几个大的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全省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互查,物价检查所抓重点企业抽查,边检查、边处理、边收缴违法所得入库的方法进行,成效比较好,收到“检查一个商品,清理一条线;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大片”的效果。此后,每年的上半年至年度物价大检查之前都选择一些行业或项目作为价格检查的重点,开展行业性价格检查或专项价格检查。1988年,本省连续出现3次较大规模的抢购风,一些家电等高档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市场价格秩序较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及时组织力量,对在抢购风中哄抬物价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查处一批经营彩电、电冰箱、名牌自行车等紧俏高档消费品中的价格违法乱纪案件。
1990年6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行业的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县以上电力部门的供电价格和与电价有关的各种收费。检查的内容: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制定的电力价格和收费;②不执行上级统一规定的分类电价的违法行为;③擅自提高电力价格和收费标准,扩大其收取范围;④不按规定兑现基数和电力建设债券供应平价电的违法行为;⑤其它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厅、省电力工业局联合部署,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自6月1日开始至6月20日止,由各供电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所;第二阶段为复查阶段,自6月21日开始至7月底,由物价检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复查,省电网的8个供电局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有关地市进行检查,各趸售县的电价检查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检查,闽东电网由宁德地区物价检查所组织检查;第三阶段为定案处理和整章建制阶段,要求8月底前基本结束。全面检查开始之前,省物价检查所采取了以会代训形式为各地培训电价检查的骨干,并组织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长和部分企业骨干参加的3个试点检查小组,分赴三明、永安、沙县等市县的省电网供电局、趸售县进行试点检查。试点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省物价检查所还先后派出8批20人次到各地市和部分县对电价检查进行督促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这次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水利水电厅及电力等部门进行配合与协作,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有关政策界限,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有关部门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全省电价检查共查出非法所得9299.42万元,其中属地方政府越权加价、集资的6793.57万元。至年底,对电力企业处以经济制裁1930.6万元;对地方政府的越权定价行为,由省政府统一研究处理。1991~1993年,本省先后对铁路、邮电、土地管理、城建、林业、交警等系统开展了全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检查。这些行业性价格检查,都是由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发文部署,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分级组织实施,先由企业进行自查,后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全省统一的政策界限进行处理。通过行业性价格检查,查处一大批乱涨价、乱收费的案件,整顿价格秩序,促进有关行业及部门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范化。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新形势下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对面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做好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7条意见,强调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实现检查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当年,省物价检查所与25家中央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价格监督服务固定联系点。1994年,针对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物价过度上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等问题,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管理,其中包括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这一年本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先后组织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大检查:第一次大检查是在3月份,省政府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展1994年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法,并把它作为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要求在6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与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①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或在原价格之另加增值税而提高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行为;②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行为。重点检查粮食、食用油、食盐、医药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乱涨价行为;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擅自提高电力、煤炭、钢材、石油、水泥等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在公路、铁路、水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时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监审办法,不实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政策的行为;不按规定填列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逃避物价检查的行为;经营中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电价的行为;⑤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加价集资、征收各种地方附加费的行为;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予落实的行为。这次大检查规格高、声势大。物价大检查工作由省三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同时加强了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力量,明确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员由物价、财政、监察、公安、银行、税务、工商、审计、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商业、粮食、工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大检查期间,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27名干部组成5个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指导,省政府机关报《福建经济报》派出5名记者随组采访。第二次物价大检查是在9月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粮食、食用油、肉、蛋品、水产品、蔬菜等主、副食品执行价格监审规定的情况;二是以农用柴油和化肥为主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三是邮电企业和兼有邮电业务的单位执行国家邮政、电信资费法规、政策的情况;四是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特别是教育、医疗、电力、铁路、保险的收费执行情况;五是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在前后两次历时9个多月的全省物价大检查期间,全省共抽调物价检查人员2673人次,组成624个检查组,检查了58049个单位,查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7775件,查出非法所得总金额4776万元,经济制裁2212万元。配合两次物价大检查,还先后组织开展了粮食、农用柴油、化肥以及邮电等专项或行业价格检查。1994年12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召开纪念物价检查机构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在榕各新闻单位参加,省政府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到会讲话。会上提出本省物价检查机构建立10周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效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全省设立地区(市)级物价检查机构9个,县级物价检查机构80个,在农村大集镇还设有76个物价检查站。全省建立178个职工物价监督站(组)和25个街道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在一些大中型企业内部还设立了企业内部价格管理监督组织。二是锻炼和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物价监督检查队伍。全省共有939名专职物价检查人员,1250名职工物价监督员,104名街道群众物价监督员,277名乡镇物价监督员。三是有效发挥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价格检查形式和方法,实行经常性检查、突击性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检查、物价大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强化。五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省担负价格行政复议任务的省、地(市)物价检查所,共依法受理和复议近200件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行业价格检查的通知》,在1994年对粮食销售价格进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国家专项储备粮、救灾粮以及地购地销粮、军粮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613人,其中物价检查系统378人,监察系统109人,粮食系统126人,组成134个检查组,分别对省、地、县所属572个粮食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转卖国家专项储备粮指标,收取指标差价款;二是将国家专项储备粮转议价销售;三是少量救灾粮被就地处理或中途转议价销售;四是擅自提高挂牌价格;五是有的粮食经销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至年底,全省共查处粮食价格违法案件46件,查处非法所得1117.47万元,实现经济制裁723.47万元。这次全省粮食行业价格检查,对整顿粮食流通领域价格秩序,制止经营销售粮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2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首次开展口岸收费检查,在全省范围内对边防检查、海上安全监督、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制止和纠正一些乱收费行为,增强各口岸单位依法收费的观念。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提出24条意见,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一文件的下发,对加大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起到积极的作用。本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物价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对如何贯彻提出了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以及贯彻部署的意见,支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价格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能,规范价格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机构,特别是县级物价机构的稳定,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和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199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一委二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电价检查,检查的范围是1995年以来电价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4年度。此次电价检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检查处理工作一直延续到1997年下半年。查出的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集资;电力企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省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地方附加费、电费保证金或电表保证金,违反规定多收或少奖力率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基本电费,少兑现或未兑现老价电、中价电基数电量、债券电量,超范围削减老价电基数电量多收电费,推迟或提前执行调价时间多收电费,错套电压等级多收电费,违反规定多收峰谷电费,超范围多收供电贴费、配电贴费,违反规定收取复电费、初勘费、更正费等;农村电价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过这次电价检查,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越权随电价加价加费及电力企业擅自加价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了电力行业价格秩序。1997年,先后在全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农资价格、建设项目收费、铁路客货运价和延伸服务收费、城乡公用电话收费、农村电价等专项价格检查。
1998年2月17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部队医院、铁路医院等)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及有定价权限的主管部门。检查时限为1996年9月15日至1998年8月31日,对重大案件可追溯到1995年度。检查的内容:各被查单位在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下发前后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情况;各级物价、医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整改政策情况。此次全省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贸易厅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并由4个部门组成药品价格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顺利实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过渡和衔接,1998年4月1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出12条意见,其中包括:根据《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从1998年5月1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法律文书,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复议,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等的具体工作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复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在国家新的有关规定尚未下发之前,本省境内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等。7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共17条,对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运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则》的下发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原每年一度开展的全国性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1984~1998年,全省物价检查和省物价检查所处罚情况,见表4-3-1、表4-3-2。
第二节 社会监督
对市场物价采取依靠社会力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政策地进行经常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方式是:组织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城市街道和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广泛组织企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等竞赛活动。
一、职工物价监督
1985年6月15日,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颁发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后,本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在南平、三明、漳浦、诏安等市县,试点组织职工、工会干部和离退休职工组成的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参与政府行政执法,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探索职工群众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监督的新途径。这次试点,受到职工群众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986年6月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职工物价监督是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经济事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市场经济监督的一个环节。同年8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支持这项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队伍的作用,共同管好市场物价,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贯彻中央“两办”和省委、省政府“两办”的通知精神,本省于1987年3月20日成立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总工会副职领导兼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委员会副职领导兼任,成员由省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消费者委员会、税务、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商业、粮食、供销、交通、省物价检查所、省总工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对外称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县、区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分站)开展活动,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省物价检查所各抽1人,另聘请离退休干部2~3人组成。地、市、县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分站(分站由一个或几个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总站配备少量专职干部,从工会和物价检查所现有人员中挑选,不另增加编制,同时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参加;分站工作人员一般由在职职工兼任。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集体福利部门)、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的行为,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搞好物价工作,向党和政府、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物价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本省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以来至1990年年底,已建立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73个,基层和产业职工物价监督分站244个,拥有职工物价监督员2439人,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纵横交织的职工物价监督网络。为了进一步健全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提高职工物价监督员的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于1989年4月25日、1990年4月9日、1994年10月20日和1998年4月30日,先后四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另外,1987~1998年,先后有厦门、诏安、莆田、漳浦等市县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延伸到乡、镇设立分站,并且分别被评为本省和全国先进单位,并获得锦旗或奖牌(匾)。
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91年7月发出《关于整顿组织,开展“学先进,上台阶”活动的通知》,下发职工物价监督站达标条件和职工物价监督员任职条件,对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机构人员进行一次普遍整顿。经过一年半整顿调整,地、市、县级职工物价监督站从73个增加到74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从233个精简为224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从2439名精简为1712名,同时增加物价监测员609名,加强了市场物价采价工作。1993年后,因受职工物价监督活动经费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截至1998年底止,全省县以上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为55个,行业、企事业分站为151个,职工物价监督员为1185名。为了稳定职工物价监督队伍,采取以下4种措施:一是利用机会反复向职工物价监督员宣传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省总工会、省物价委员会贯彻政府布置,强调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三是强调职工物价监督队伍具有面广、点多、线长的特点,是物价部门所不能取代的;四是积极拓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新领域,打消职工物价监督人员等待、观望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本省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建设情况,见表4-3-3。
为了总结经验、推动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向前发展,本省于1991年8月9日,举行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成立5周年纪念会,同时举办5年工作成果展览。应邀出席纪念会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国家物价局驻闽特派员,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省物价委员会和省有关厅(局)领导以及省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等100多人。
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一是不断拓展职能,从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逐步拓展为物价、计量、质量、卫生“四体一位”市场综合监督检查;二是不断拓展工作范围,由建站时开展单一的经常性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活动,逐步拓展为开展市场物价监督监测、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反映市场情况;三是开展“货比三家,谁家便宜”活动。把同一商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同一时间不同商店的销售价格,通过报纸、电视、有线广播、专栏、简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布,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四是认真抓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开展明码标价“三个一”(明码标价示范一条街、一个农贸市场、一个商店)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五是开展定期、定人、定点市场采价工作,按月汇总主要食品集市价格,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物价信息;六是不断拓宽监督检查覆盖面。由单一的城区物价监督检查,深入到乡镇、行业,购、销、调、存、加工生产、销售全过程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七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由单一的物价监督检查型,逐步转变为集物价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咨询、协调于一体的多功能型,开展“站帮厂”、“站帮店”和“三信一优无假冒”(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商品)活动。
本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度上涨的指示精神,完成了肩负的任务。据统计,1987~1998年,全省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站共组织市场检查742万多人次,处理价格、计量、质量、卫生违法违纪行为105万件,收缴罚没款683多万元,退还消费者金额86.3多万元,收缴不合格衡器3.5万多件,同时销毁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在本省职工物价监督工作中,先后涌现并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95个,先进个人315名;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12名。建站13年来,本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情况。见表4-3-4。
二、乡镇物价管理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发生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价格形成由单一转变为多种形式,农村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价格管理薄弱,因此,加强乡镇物价管理,改进价格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为适应这种要求,诏安、福安、闽清、顺昌、上杭、莆田、漳浦等市、县先后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般每乡镇成立一个,由乡镇领导任站长(组长),人员由工商所、供销社、乡经委办等3~7人组成(顺昌县政府还专门审批编制,成立乡镇物价监督站)。乡镇物价监督站(组)基本任务是:①宣传国家物价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贯彻执行;②管理和检查本乡镇的物价工作;③深入调查研究,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行为,按照其所授权限及时处理;④向上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物价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市场信息,开展信息服务等。有些市、县物价部门还授予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一定的价格监督处罚权。如诏安县乡镇监督站按照诏安县物价委员会授权,有权对违反物价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非法收入1000元以下价格违法案件,可直接予以处理。1985~1989年,诏安县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织各类型检查227次,参加检查2824人次,查出各种违价问题424起,违价金额91320元。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9年在福安市召开全省价格监督工作会议,会上总结交流部分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经验和作法。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的建立,本省物价工作在部分地方改变了乡镇没有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不管物价和物价问题没人管理的状况。
由于乡镇物价监督站(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得不到妥善解决,1994年以后,工作基本停顿。
三、街道群众监督
为加强城市价格管理,自1982年起,本省厦门市、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仓山区、福清县)、南平市、三明市等先后成立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站。监督站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当地物价检查所指导;价格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从居民中选聘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不谋私利、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物价检查所审核并发给监督员价格检查证和检查标志。监督站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同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为维护城市价格基本稳定,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开展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有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义务物价监督组、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群众义务物价监督组、南平造纸厂物价监督站等。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活动也受到国家计委的肯定。1995年2月17日,国家计委表彰福清市龙田镇群众物价监督检查所为全国街道群众价格监督先进集体,还表彰2名先进个人。
四、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广泛应用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中,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的要求。本省明码标价制度的推行,大致经历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1978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明码标价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有商业企业,更主要是在基层商业零售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把明码标价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为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营商业以挂牌方式公布粮食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这是明码标价的初期形式。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56年5月29日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物价工作领导和管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中,将明码标价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物价工作制度,要求基层供销社逐步地普遍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还应尽可能设置价格牌或价格标签,价格变动时及时予以更换。1957年11月,商业部在《工业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中规定:“为了便利消费者,并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各种类型的商业均应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964年5月28日,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企业经营的一切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收购价、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标价,从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商品,还要按照批发单位发货票上注明的商品货号、等级、规格和零售价格标价。对标价的方式,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农副产品收购采取张贴或挂牌的方式公布价格目录;工业品的出售,则实行商品标价签制度与标价商品同位陈列;鲜活产品和易损商品以及家具等可以采取挂牌方式;饮食服务业则可以采取张贴价目表的形式明码标价,出售残损商品也要明码标价。在1979年以前,明码标价主要在基层商业企业、供销社、国营工业企业的零售商店、照相、洗染、理发、洗澡、旅店、缝纫、修配等服务行业和饮食业等。
1979~1993年为第二时期。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供销社原来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使明码标价制度成为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政府进行物价管理的重要手段。除了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外,逐步推广到粮食、医药、物资、外贸、经营性收费行业和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的范围一步步扩大。明码标价的形式,为了适应价格改革后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采用红、蓝、绿3色标价签,有些标价签还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1985年,国家物价局在《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标价签现场会纪要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3色标价签,即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3色统一标价签。1985年10月,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普遍把明码标价制度健全起来,并且列入该年度物价检查是否合格的验收内容之一。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规定,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此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之一。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对明码标价制度的范围、方式、标价内容(包括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一些交易市场的标价),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适应不同时期价格管理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于1988年7月4日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商品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经销的商品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为贯彻国家物价局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言人于1990年2月20日在福建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要求物价、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各司其职;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力量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本省明码标价普及率国营企业达90%,集体企业达80%,个体工商户达60%以上。
1994~1998年为第三时期。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的价格机制,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家计委于1994年2月25日重新颁布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随之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新的明码标价规定有4大变化:第一,取消原规定中红、蓝、绿3种颜色的标价签管理形式。第二,在商品标价签填写内容上,取消原规定的货号、编号的内容,统一定为产地、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第三,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500元的罚款。第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费,其标明的价格,即为该种商品和收费的最高销售价,超出标价部分视为非法所得。1995年,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由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收费标价牌和收费窗口通行费价目表,同时公开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为配合《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贯彻实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规定,全省餐饮、娱乐行业从1996年6月1日起使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簿,要求公开主要菜肴、点心、酒水的品名、主料名称及重量、计价单位和价格;收取服务费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和公布。1997年12月,福建省物价检查所按省政府布署,对厦门一漳州一泉州高速公路通车,及时监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价格牌和价目表,公布各车型、各区段收费标准和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1998年3月26日《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要求,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建境内所有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监制公布铁路运输价格、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上海铁路局福州铁路分局监督举报电话。1998年8月至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对全国铁路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主要站(段)货物运输、客运经营站点、地方铁路客货运输营业站点、社会从事与铁路相关业务营业站点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规范明码标价管理,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准确率,福建省物价检查所于1995年2月20日至3月5日第一次组织全省明码标价检查、评比。经检查、评定,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物价检查所为1994年度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1997年又第二次组织明码标价检查评比,于1998年4月1日评出并表彰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晋江市、漳浦县、大田县、霞浦县、厦门市鼓浪屿区、莆田市城厢区、龙岩市新罗区等10个物价检查所为1997年度福建省推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施行。《价格法》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双信”活动(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
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是我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组织竞赛活动。自从国家物价局、国家计量局要求全国各地都要组织推广沈阳市首创的“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后,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21个物价计量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先行在粮油、糖烟酒等行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抓好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对参赛活动的认识,要求参赛单位制订切合实际的竞赛条件和评比标准。竞赛活动首先在福州、漳州、厦门等地市开展,在这些地市的县(区)市竞赛评选的基础上,1989年9月,由省政府在漳州召开的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对被评为福建省首届省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等12家企业进行表彰,省政府要求本省商贸企业进一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91年,全省参评的企业达5000多家,经过逐级推荐,严格考核,评选出福州市上海西餐厅等22家企业为福建省第二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为了减轻企业评选负担,1992年6月,省政府确定由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全省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即: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伪劣商品,并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把原来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商贸企业开展优质服务评选和省工商部门组织的“无假冒商品销售单位”评选并入了省物价和计量部门正在开展的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评选活动,使本省的双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进一步扩大。为做好这项工作,专门成立省“三信一优无假冒”领导小组,由省经济委员会副职领导任组长,省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省物价检查所内。领导小组就开展“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要求、评审办法、评审达标细则等问题都作了规定,使本省“三信一优无假冒”竞赛评选工作走上有章可循的规范性轨道,从而调动企业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参赛的积极性。1993年9月,省级首届“三信一优无假冒”最佳和优秀单位评选时,本省有60家单位被评为省首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其中最佳28家,优秀32家);1995年11月,全省又有75家单位获得福建省第二届执行质量、计量、物价政策法规最佳或优秀单位(最佳单位34家,优秀单位41家)。由于几年来本省重视开展质量、计量、物价信得过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本省的这项工作也得到国家的肯定和表彰。由国家计委、国家内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财贸工会、人民日报社和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组织物价、计量信得过评选和严格考核中,1990年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大楼在全国第二届双信评选考核中,获得了全国第二届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1992年,全国第三届双信评选考核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福州华联商厦和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全国第三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在1994年全国第四届双信评选中,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厦门友谊商场、福州华联商厦、漳州市农机公司荣获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最佳单位,厦门华联商厦和福州工业品贸易中心荣获全国第四届执行国家物价计量政策法规优秀单位。经过几年的努力,本省这项工作有了发展。1996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做出“减少企业评级考核”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没有部署进行国家级的双信评选。因此,本省1996~1998年双信评选工作没有作出安排,但双信工作在本省各地市仍继续开展评选活动。
六、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是指各级物价部门依靠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物价进行自觉、主动监督。各级政府物价检查所均设有群众投诉电话,并接待消费者当面举报和接受群众举报信。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后,据不完全统计,1984~1997年,全省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约3.24万起,接待当面举报约1.6万人次,接收举报信约2.7万封。
七、舆论监督
为了增强对市场物价监督的力度,扩大教育面,提高价格监督的透明度。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积极配合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站)等新闻单位,公开报导价格方针政策和各项收费标准,设立“货比三家”价格信息专栏,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价格政策、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有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舆论进行公开曝光,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扩大教育面。1993~1998年本省职工物价舆论监督情况,见表4-3-5。
第三节 企事业内部监督
企事业内部监督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对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自我监督。其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建立价格台账制,配有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定价、核价,执行政府调价,定期进行审价与核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同时,积极参加“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价格、计量、质量信得过、优质服务、无假冒伪劣商品”竞赛活动等。为了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逐步规范化,各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价格管理和监督机构,配合人员,建立价格管理的监督制度,赋予其价格监督的权力,遵照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自我监督。
本省商业、供销、邮电、铁路、粮食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予的价格定价权和监督权限,建立符合本部门特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制度;设立物价处(物价科),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物价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部门在价格和收费的制定、调整方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办事,有无越权定价或擅自调整上级管理价格的行为;监督检查本部门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调价申报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以及价格保密制度等;监督检查下属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以价谋私等不法行为。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授予的一定定价权,及为加强自身内部监督的需要,均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物价人员,赋予其一定的监督价格的权力,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国有大型企业有设立物价处(科),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物价人员;中小型企业设立物价科(室),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均建立较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物价人员上岗前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培训。企事业单位价格的内部监督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本企业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企业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办事,有无擅自变动上级管理价格的行为;监督检查本企业有无变相涨价、哄抬物价、杀价倾销、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监督检查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提供申报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等;监督检查本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决策行为是否规范;协助价格监督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有关材料。随着价格改革不断深化,绝大部分商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自立定价权日益扩大之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逐步加强,一些大企业集团和公司,为了有效地运用价格竞争手段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均制定本企业价格监督机制。主要做法是:建立物价管理组织和领导分工责任制;建立建全价格台账制度,实行定期自查和互查;坚持按质论价原则,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违规处罚制度,违者必究;设置消费者意见箱和意见簿,接受消费者监督,积极参加“三信一优无假冒”活动,使企业自我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章 科研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福建省因山地和丘陵地区居多,交通闭塞,商品主要依靠水运和肩挑集散,所以流通量很小。又因国内、国际战火不断,商品市场被分割,故难以发挥价格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曾仿照苏联的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中,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计划管理,一切产品(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统一价格”;在商品分配上,实行凭票、证,定量、定点供应。因此,无法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商品供求的功能。对于价格理论的学术研究和价格信息、咨询服务,也就失去它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有计划、分步骤改革僵化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首先选择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因此,对于价格理论、价格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日益被各级政府和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界所重视,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与实践,价格杠杆调节商品供求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优化经济结构的功能,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均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福建省的价格理论研究、价格信息、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也获得发展,取得重要成效。
第一节 政策研究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第50号文件,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要求两省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放权等试验方面,要先行一步,探索经验。价格改革,因无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资借鉴,又因为价格变动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故福建省在实施价格改革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指导思想,采取“调放结合,稳步前进”的方针。为了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努力提高决策水平,减少失误,就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民主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集思广益,提出可行性对策和改革思路,以便制定价格改革具体方案,付诸实施。1983年,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物价委员会成立价格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为本部门制定价格改革方案、研究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调控与管理提供具体的调查研究资料,配合有关职能处室提出实施方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有时,也承担省政府提出有关价格问题某些课题研究,协同有关处室对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委员会提出有关物价问题的咨询及提案作出具体回复与反馈。
一、研究价格改革政策
为了做好副食品价格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1983年底,由价格研究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副食品价格调查组。为了提高时效,共分为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禽蛋4个调查组,经过数月的调查研究,分别写出专题调查报告。1984年4月,专门召开福建省副食品价格理论研讨会,进行研讨和论证,对副食品价格改革,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在有64个单位、93位专家和行家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省价格研究所会同农产品价格管理处,根据调查资料和研讨会论证意见,拟定出副食品价格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1986年初,对本省粮食价格进行调查,提出10条对策,引起省长胡平的重视,并印发专员市长会议讨论。同年,针对居民日用副食品和三类小商品价格均已放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价格和企业协议价并存的“双轨制”价格,因而出现乱涨价现象的新情况,为了提高企业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防止哄抬物价,经价格研究所深入市场调查后,提出实行“行业协议价”的建议,并选择在漳州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取得良好成效。1988年,省价格研究所与省价格学会共同承担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确定的“闽南三角地区价格改革战略”研究课题,形成科研报告,得到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同年,还参与本机关研究制定1988年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1989年第二季度,省价格研究所会同省价格学会组织“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调查研究,形成决策性文件,印发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讨论、修订。之后,报经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1991年,省价格研究所参与本机关研究制定“八五”计划的价格改革规划研究课题,制定改革草案。1992年,省价格研究所参与福建省房地产价格专题调查研究,为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作好准备工作。1992年7月,价格研究所撤销之后,价格科研任务由省价格学会承担。
二、研究价格调控政策
1997年初,省物价委员会提出开展全省物价工作10大重点课题调研的任务,由省物价委员会分管领导分头负责,各业务处室会同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努力,形成涉及粮价改革、减轻国有企业收费负担、中小学收费、稳定服务价格水平、农村电价管理、医疗机构价格补偿机制、房地产价格管理、完善物价预警系统、毗邻省价格和物价队伍自身建设等专题调查报告,并汇编成册,为本省各级物价部门决策提供参考资料。1998年,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确定的“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三者之间的关系”两个中心课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具体专项课题涉及加强农村物价管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本省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物价系统信息产业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物业收费管理和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政府行为等。通过调查研究,也均形成专题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搞好物价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二节 学会活动
为了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加快福建省价格改革的进程,急需在理论上明确价格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上进行科学预测和周密测算,组织民主讨论和专家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实施;避免引起强烈震荡,确保价格改革只准成功,不能失败,为此,需要组织各有关经济专家和从事经济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学者共同参与。1985年6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筹建福建省价格学会,指定人员负责筹备,拟定《福建省价格学会章程(草案)》,本着高质、精干原则遴选价格学会理事会人选。1985年11月12日,召开首届福建省价格学会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价格学会章程》;按会章规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讨论并通过了省价格学会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研究确定会刊名称为《福建价格研究》;聘请2位物价工作老领导人担任学会顾问;省价格学会挂靠单位为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为了有利于开展价格理论学术研究工作,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省价格学会与省价格研究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另外增加人员编制),两个牌子”,经费统筹,分工合作,专家与群众结合,共同搞好价格理论研究工作。
一、价格科研
1985~1988年,省价格学会按照价格科研规划和价格理论研究年度计划所列研究课题,采取“各有侧重,自选为主,条块结合,保证重点”的原则,分为8大项目,32个专题,联合攻关。在此期间,先后组织10次价格理论研讨会,其中6次是由地市价格学会组织的区域性专题价格理论研讨;其余是由省价格学会组织召开全省性的副食品价格改革理论研讨会、粮食与经济作物比价关系理论研讨会、工农业商品价格放开后如何引导与管理理论研讨会,经济特区价格理论研讨会。由于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形成一批可操作性强的价格理论科研成果,并为政府决策部门所采纳。如副食品价格改革理论研讨会提出的对策和粮食价格改革的建议,均被省政府纳入改革计划。
1989~1991年,省价格学会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价格改革需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价格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价格改革如何与金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配套问题等。这一时期,先后召开11次价格理论研讨会和座谈会,并完成重大课题5项。
1992年,因省价格研究所撤销,省价格学会秘书处人员调走,价格理论研究工作基本停顿。经省价格学会常务理事会多次协调,取得了省物价委员会领导的支持。1993年初,充实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恢复价格理论研究工作。之后,相继召开9次价格理论研讨会,重点研究房地产价格改革;改善宏观经济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对放开价格的商品调控与管理;物价工作如何为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如何协调好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物价总水平的关系等。
二、学术交流
(一)专题研讨
为了提高会员价格理论学术研究水平,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知名度,本学会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理论研讨会。1986年3月,省价格学会召开农副产品价格理论研讨会。同年秋,组织经济特区价格体系和管理机制专题调研,并完成《经济特区价格概论》专著,被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列入“七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成果。1988年初,本学会参与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组织工资与物价问题专题调研,并完成调查报告。1989年,参与本机关研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通货膨胀,实施“六〇控价工程”。1990年4月,召开十年价格改革回顾与展望及生产资料“双轨”制理论研讨会。1990年11月,召开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构想(物价篇)研讨会。1991年7月,在武夷山市召开运用价格杠杆搞活大中型企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理论研讨会。1992年10月,组织完成《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调研报告》,该调查报告被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列入“八五”科研课题规划。1993年,组织会员就恢复我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的合法地位(简称“复关”)后,对本省价格变动影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完成专题调查报告。1994年8月,会同行政事业收费处在沙县召开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界限问题理论研讨会。1995年2月,在福州召开放开商品价格调控与管理理论研讨会。1995年12月,由本学会牵头,联合省计划、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经济学会,共同举办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理论研讨会。1996年11月,在福州召开农产品价格改革理论研讨会。同年底,会同省物价检查所在马尾开发区召开物价监督检查理论研讨会。同年,厦门特区价格学会召开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理论研讨会,宁德地区价格学会召开液化气价格研讨会。1997年11月,在龙岩市召开全省物价工作如何为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理论研讨会和物价形势分析会。1998年12月,在闽清县召开全省关于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物价总水平的关系理论研讨会。通过以上专题学术交流,取得丰硕成果。
(二)省际学术交流
在中国价格学会秘书处的倡议和指导下,开展省、市之间价格学会横向学术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科研水平的目的。1987年第三季度,在上海市举办首届华东地区价格理论研讨会,本学会选派7名会员随带7篇论文参加研讨。1988年5月,选派4名会员,选送5篇论文参加在江西举办的华东地区第二届价格理论研讨会。1989年5月,会同中国价格学会在邵武市首次承办全国物价管理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1991年8月,选派4名会员,随带7篇论文,出席在山东省威海市举行的华东地区第三届价格理论研讨会。1992年8月,选派4名会员随带6篇论文,参加在安徽省举办的第四届华东六省一市价格理论研讨交流会。1993年10月,受中国价格学会的邀请,派副会长1人参加在甘肃兰州市召开的“复关”对我国市场价格的影响与对策理论研讨会,所带论文列为大会重点发言。1994年5月,中国价格学会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烟草价格改革理论研讨会,本学会应邀出席,组织3篇论文参加交流。
(三)学术考察
1987年5月,为了研究如何建立厦门经济特区某些自由港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省价格学会组织有厦门、漳州、泉州三地市价格学会领导人参加的赴香港考察团,调查研究香港自由港价格管理体制;另派一名副秘书长会同厦门特区价格学会的人员到广东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进行比较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1989年4月,由会长带队,组团赴泰国考察其对农副产品的价格管理机制。1989年10月,派副会长1人参加中国价格学会赴联邦德国调查研究其如何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经验。同年,派一名副会长随省政府组团赴南斯拉夫,考察其价格改革的经验、教训。1997年秋季,本会组团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考察并交流如何办好价格学会的经验。通过以上考察和调研活动,形成一批专题调研报告或专著,显著提高价格理论科研水平,并为本省价格改革和抑制通货膨胀,提供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有益的建议。
1986~1998年福建省价格学会的价格科研重大成果目录,见表4-4-1。
三、出版会刊
为了及时反映福建省价格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学会成立之后,便筹组会刊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和发行会刊工作。在试刊基础上,从1986年1月起,《福建价格研究》转为双月刊,每期5~6万字。至年底,共收到稿件180多篇,选刊的52篇。稿源除本省会员外,还收到来自北京、江西、广东、湖南等省市的价格理论工作者来稿。会刊除发行本省外,还与全国20个省、市,38个经济学会和大专院校的经济科研所建立交换渠道。至1987年底,会刊交换已扩大到29个省、市,56个经济理论研究会、所,交换资料达83种。1992年11月,经省价格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将会刊名称更改为《福建物价》。1993年,因学会秘书处和会刊编辑人员调离,《福建物价》暂时停刊。1994年,《福建物价》复刊,由双月刊改为季刊。1997年,开始恢复为双月刊。截至1998年底,省价格学会会刊累计出版69期,共刊登论文1513篇,合计956.6万字。同时,会刊编辑部根据价格改革进程和价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及时为会员提供内部参考资料,不定期编辑《福建价格学会动态》计56期;另编印《物价资料》10多期,供本会会员研究价格改革时参考。本会会刊出版后,被省图书馆和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图书馆、室收藏;一些西方国家研究中国经济的机构,也通过有关渠道收集、收藏。
四、评优、评先
为了调动全体会员积极参加价格理论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价格理论研究多出成果,学会还有计划地评选优秀论文,并参与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定期评选先进活动。
(―)评选优秀论文
福建省价格学会于1987年制定《福建省首届价格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细则》,规定了评奖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及规则。1987年第四季度,组织首届价格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共评选出《价格体系改革与宏观经济管理》等9篇优秀论文。1990年8月,福建省价格学会组织全省第二届优秀价格科研论文评选表彰活动,共评选出《农副商品中央批发市场的建立与价格调控》等7篇优秀论文。1994年8月,福建省价格学会组织全省“行政性收费政策界限”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选出10篇优秀论文。1995年2月,福建省价格学会组织全省放开商品价格调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选出《关于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的探讨》等6篇优秀论文,并受到福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得到中国价格学会的肯定。1995年12月,福建省价格学会组织全省“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价格科研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共评选出10篇优秀论文。1996年11月,省价格学会组织“农产品价格理论研讨会”,并评选出优秀论文10篇。以上所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均发给奖金和获奖证书。
(二)参加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评先活动
1987年和1991年,省价格学会两次被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评为先进学会,并授予先进单位奖牌;本学会计3次有5人次被省社科联评为“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证书。
福建省价格学会历任正副会长名单见表4-4-2。
第三节 信息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物价管理逐渐从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价格信息工作在物价部门“管理、调控、监督、服务”四大职能中承担着“服务”的职能。价格信息工作是服务于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适应价格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1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设立价格信息处,内设《福建价格信息》编辑部和价格信息咨询服务部。1988年5月,经省编委批准,省物价委员会撤销价格信息处,成立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它是专门从事价格信息服务的专业性信息咨询机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不断拓宽服务领域。1991年11月,建立省价格事务所,专事价格评估、咨询服务工作。1998年10月,《市场瞭望》杂志社列为独立事业单位,承担宣传经济(物价)政策,报导市场动态。
经过10多年的实践,本省价格信息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完善。从1988年以来,有30个市县成立直接挂靠省价格信息中心的延伸服务机构,全省逐步建立起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价格信息服务队伍,价格信息服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较大发展。本省自成立价格信息服务机构以来,紧紧围绕物价工作中心任务,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使价格信息工作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稳步发展,朝着信息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方向迈进。1996年5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的通知》精神,省价格信息中心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信息工作的职责,强化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服务的功能,较好地发挥“耳目”和“参谋”的作用。
一、信息网络
省价格信息中心根据不同用户对价格信息的不同需求,多年来不断开辟信息渠道,开发价格信息资源,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用途的价格信息网络,确保信息来源渠道畅通。①信息交流网络:从1984年起,通过参加省际间价格信息联网,与全国28个省市建立相互交流价格信息的横向协作网络,并与广东、广西、江西、江苏、湖南、上海等省市建立较密切的信息交流网络;在省内,作为省信息协会、省未来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通过经济信息月谈会等形式,密切与省直综合部门、经营部门、生产主管部门、金融单位、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本省的经济、金融、外贸、市场、物资等动态信息,沟通了经济与价格信息的交流渠道。②信息服务网络:1985年11月,为了发挥本省资源和产品优势,沟通本省与兄弟省市及港澳的贸易联系,省价格信息中心与广东等20个省市物价局信息处(公司)及广东信达公司、香港粤海经济信息中心信息部联合创办《内地与港澳贸易价格信息网》,随后,又相继与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国内11个边境省份物价信息部门紧密合作,联办《全国价格与供求信息网络》和《全国边境贸易价格信息网》,通过发展信息联络户,广泛吸收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参加,共同开发和利用价格、供求信息资源,为振兴福建经济服务。③价格统计监测网络:1993年,结合中国价格电讯网福建枢纽站的建设,省价格信息中心建立了依托9地市物价部门的电话(传真)报价网,通过在各地市开展“货比三家”活动,对主要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进行监测。为了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的需要,从1996年5月起,省价格信息中心开始主动介入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在广东、浙江、江西与本省周边地区建立了《毗邻省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监测网》;同年7月,省价格信息中心开始全面承担面向市场的价格统计监测职能,建立起了联系广东、浙江、江西3省11市(县),覆盖本省9地市及4个周边县市的价格监测网络。1998年7月,市场价格监测的点和面又扩大至包括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成交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等共300多种商品和收费项目。这对本省的宏观调控和价格决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信息刊物
省价格信息中心编发的《福建价格信息》[后更名为《市场瞭望》]、《行情与供求》、《物价政策快报》[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价格信息内参》、《价格信息工作动态》等刊物,是本省传递价格信息、宣传物价政策、反映市场动态、沟通产销联系、引导市场消费的重要服务媒体。①《福建价格信息》:1984年12月,由省物价委员会主办并开始试刊。1985年2月,经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福建价格信息》作为内部刊物正式出版,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调定价最新信息;主要商品的市场动态和市场预测分析;物价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典型案例剖析;进出口价格信息;港澳台、国际市场行情和供求趋势;商品贸易机会等。1985年9月,《福建价格信息》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公开出版发行。该刊作为本省主要的综合性价格信息刊物,省价格信息中心不断改进其内在质量和外观装帧,《福建价格信息》由创办之初的16开8版无封面逐步发展到套色封面、彩印封面,内页也增加到20版。1993年1月,《福建价格信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更名为《市场与价格导向》,并获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刊号。1995年10月,更名为《市场瞭望》,采用国际流行的大16开版。经过10多年努力,《市场瞭望》已成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经济类月刊。②《行情与供求》:该刊创办于1988年,是在《国际市场每周行情》和《国内市场每周行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主要刊登国内外的最新市场动态、价格行情和商品供求信息。该刊以“简练、实用、周期短、信息量大”为主要特点,受到许多商界朋友的好评。后因服务策略调整,于1997年12月底停刊。③《物价政策快报》:从1996年1月开始编发,系半月刊,主要登载国家和本省各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法规和调定价文件,是本省工商企业、收费单位了解物价政策的窗口。此刊较好地满足了订户的需要,次年发行量就突破1万份。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1998年1月起与国家并轨,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月刊。这是国家计委指定的定期公布物价政策法规的新闻媒体,开辟有“中央部委文件”和“地方文件”两个主要栏目。④《价格信息资料》:从1998年3月开始编发。此刊定期汇集国内外市场动态、宏观综合经济信息、新产品新技术信息、地市物价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订户的配套资料,以满足工商企业界对价格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⑤《价格信息工作动态》:1986年,为了指导、推动全省各地开展价格信息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研究信息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省价格信息中心开始编印此刊,发送范围为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和广大信息通讯员,使他们更好地把握本省价格信息工作重点,起到上下沟通、横向联系的媒介作用。⑥《价格信息内参》:1987年创刊,重点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主要刊载重大的价格调定方案出台后的市场动态和各方面的反映,各地市场突发动态和存在的价格问题,毗邻省与我省有关的商品价格行情,省外物价管理的典型经验等。⑦《福建及毗邻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通报》:从1996年6月起开始编印,以文字分析和价格表的形式,每旬一期向国家计委和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定期通报本省及毗邻省周边地区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的变化,分析原因、预测走势,供领导进行价格决策参考。为有利于衔接毗邻地区市场商品价格水平,此刊发至各信息监测点。⑧福建价格信息咨询网专项资料:为了满足部分网员单位的专项信息需求,省价格信息中心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等不同形式,分别于1994年1月、1997年3月、1998年3月、1998年10月创办《福建价格信息》(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价格行情)、《福建价格信息》(电器市场)、《福建价格信息》(汽贸、汽配市场)、《福建价格信息》(医药市场)专项资料,受到用户欢迎。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1985~1997年刊物、联络户等详细统计资料,见表4-4-3。
1998年,《福建价格信息》(《市场与价格导向》、《市场瞭望》)刊物发行数达20000份,《物价政策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刊物发行数达18218份。
三、咨询服务
省价格信息中心自创立之初,就不断拓展和延伸价格信息咨询服务领域,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工商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行情咨询、定价咨询,还为工商企业牵线搭桥,提供贸易机会。①信息发布会:1988年7月,省价格信息中心举办较大规模的福建省首届价格信息发布会,融大会发布信息与分行业对口贸易洽谈于一体,既发布宏观政策信息和趋势分析信息,又发布微观供求信息,参加发布会的摊位达557家企业,共650余人。不少企业在会上就达成交易,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领导和与会代表的肯定。②信息茶馆:1990年,省价格信息中心开始在福州台江农贸市场信息茶馆内举办定期“信息沙龙日”活动,这一活动在全国物价系统尚属首创。信息茶馆采取接纳固定客户与临时委托相结合的办法,吸收客户100多家,举办10次活动,省内外各地80多家企业的100多种产品在信息茶馆中进行展示和推介订货活动。信息茶馆不仅为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及时传递了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市场行情,也为工商企业的购销活动提供了方便、固定的场所。③街头咨询活动:1993年以来,省价格信息中心直接牵头主办或协办了5次街头价格咨询活动,主要在福州市区的繁华地段摆开咨询台,由省、市、区物价部门联合为过往群众提供物价政策、价格行情、市场分析、商品供求等方面的咨询,既宣传价格法规,又拓展价格信息业务,收到较好的效果。④新闻媒体合作的价格信息咨询:从1993年开始,省价格信息中心加大与新闻媒体合作的力度,与省电视台、省有线电视台、省电台、福建经济广播电台、《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港台信息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举办物价热线节目或合办经济信息栏目,接受群众有关物价热点问题的咨询,这对宣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引导工商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均起到积极作用,社会反响较好。
四、社会化服务
面对日趋激烈的信息服务业市场竞争,实施价格信息化与价格信息服务社会化日益紧迫地摆上物价部门的议事日程。价格信息化工作更好地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依据;价格信息服务社会化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使之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1998年9月,成立省物价委员会价格信息产业化(包括价格信息化与价格信息服务社会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价格信息中心。①微机网络基础建设:1997年下半年,省价格信息中心开始筹划福建省物价部门办公自动化管理和价格信息开发系统建设方案。1998年3月,开始组织实施网络工程建设,将办公自动化系统与价格信息社会化服务作为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该系统首期工程投资150万元,采用WIN-DOWSNT服务器、构成INTRANET网络,MSSQLSERVER关系数据库,LOTUSNOTES非关系型数据库,按“应用层、应用平台层、网络平台层”3个层次开发建设。②软件开发与网络互联:1998年9月,福建省物价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完成开发工作,并进入试运行阶段。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的局域网建设与数据库建设已初具规模,并开始试运行,省、地、县级市及重点县(区)物价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并完成与国家计委价格信息中心和部分兄弟省市的远程通讯。全省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价部门已配备微机。③价格信息采集体系:1997年以来,本省价格信息工作主要建立4个层次的价格信息采集体系。一是以国家计委新的价格统计监测报告制度为主体的监测体系;二是以闽、粤、浙、赣四省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监测为基础建立的全省主要商品及收费价格的监测体系;三是以国家和本省农副产品专项调查为主体的监测体系;四是以我省地市物价部门为主建立的为当地政府服务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④信息上网信息源开发:全省物价系统开通“169”公众台,将物价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行业的价格信息在该台发布。同时,“169”台也接受全省范围内的物价咨询和价格问题投拆。随后,继续强化信息源开发,逐步实现与大企业、大商场、大批发市场的微机联网,以充足的信息源为在“163”上开辟价格信息平台、办好社会服务窗口创造条件。⑤价格信息产业化的目标:本省价格信息产业化的总体目标是:发挥物价管理部门的优势,开发价格信息资源和相关的经济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建立起网络完善、加工科学、传递快速、信息权威、效益良好、社会公认的福建价格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进而实现价格信息产业化。
具体目标是:①建成与物价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为机关日常办公提供全程服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②形成汇集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并具有经济综合分析能力的网络中心,一方面为价格决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生产和生活信息服务;③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数据网络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使价格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传递、发布、查询自动化。
第四节 事务服务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物价管理工作也开始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价格事务工作正是为适应这种转变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价格事务工作在物价部门“管理、调控、监督、服务”四大职能中承担着“服务”的职能。它是服务于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服务职能而建立的省价格事务所,重视对基层价格事务所的业务指导,经常开展业务研究,探讨新问题,提出对策,布置工作,规范业务行为,对全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一套管理制度。
一、机构
1991年8月17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成立初期挂靠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1992年7月,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升格为处级事业单位,独立核算。1997年10月8日,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为相当正处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1998年2月,为适应工作需要,内设综合部、评估部、业务部。
1996年11月,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开展,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违规处罚办法等。1997年5月,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了搞好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下发《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实施机构、人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意见。1998年5月1日,《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第八条关于“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做出鉴证”的规定,于同年6月10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成立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委员会正、副主任兼任正、副组长。该《办法》对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的设置条件,价格鉴证人员的必备条件,机构和人员的认定程序、实施步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适应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管理要求,促进资产评估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98年7月31日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设立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同年8月3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资产评估资格。8月25日,福建闽佳资产评估事务所通过了工商注册登记。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省各地也陆续成立价格事务所。到1997年底止,全省有81个地、市、县、区成立价格事务所,占全省92个地、市、县、区的88.04%。
二、咨询服务
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以“面向市场,服务社会,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联系的桥梁”为宗旨,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致力于业务开发。1992年初,制定下发《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章程》,价格事务所主要业务:审核、鉴证实行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的成本与价格;接受价柊争议的仲裁,参与调解价格纠纷,为经济案件提供价格鉴定;参与资产价格评估;各类企业、工程、工程转接的价格评估;开展市场行情及放开的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的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商品价格策略;对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参与协调与指导;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咨询活动;承办企业解散、合并、破产的资产清算工作;受聘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编辑、发行有关物价书刊资料等。1996年,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省价格事务所的业务职责主要为: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劳务进行价格评估;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行政区价格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顾问
1991~1993年上半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主要业务是担任常年价格顾问。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签订常年价格顾问协议书,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这段时间,该项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80%~90%,为福建省价格事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全省各地价格事务所成立初期,也以担任企业常年价格顾问作为主要业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宽业务范围。
(二)物品估价
1993年6月,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家联合印发《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物品、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及《福建省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的核价办法(试行)》,明确各级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核价的专门机构。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价格事务所为赃物估价专门机构。此后,福建省各级价格事务所的工作逐步拓展到案件、经济纠纷的物品估价等业务上来。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积累一定的经验,取得较好的成绩,为政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可靠的估价结论报告,受到好评。1996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共出具涉案物品估价报告、价格证明等文件达50份,标的金额1280万元。199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价。《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机构,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进行估价。《办法》还对委托程序、估价程序、估价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转发该《办法》,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在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全省涉案物品评估业务取得重大进展,全省全年完成涉案物品评估业务近6000起,评估标的金额约2亿元,范围涉及房地产、机器设备、汽车、船舶、通讯工具、原材料、金银珠宝等各类物品。1998年,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共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13842件,总价值35691万元。其中,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68件,标的达6827万元。
(三)资产评估
1994年4月,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取得国有资产临时评估资格,正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1995年7月,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考核和评定,取得正式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此后,评估工作取得突破。1995年,共受理资产评估业务10起,评估价值达2300万元。特别是福建省化工建材总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价值达2000多万元,共分4期评估,后2期跨越到1996年。1996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承接资产评估项目15项,评估资产价值7000多万元。1997年,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各类资产、物品评估业务104件,总价值8000多万元;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完成资产评估业务1000多件,标的额2亿多元。1998年,全省各级价格事务所共完成资产评估业务计1642件,总金额达47443万元。其中,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完成资产评估业务44件,标的达13120万元。
(四)项目可行性论证
为了加快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步伐,建立新的调定价(费)运行机制,科学管价,依法治价,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自1994年11月起开拓调定价(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咨询业务。自1994年11月起至1995年底,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先后开展对福建湄洲湾电厂一期工程、福建龙岩恒发火电厂、福建永定(闽辉)火电厂上网电价的测算、论证业务,为外商和决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咨询论证报告,得到较高评价。特别是全国首家外商办电项目——投资总额达60多亿元人民币的福建湄洲湾电厂一期工程的咨询报告,得到国家计委有关业务司和外商的好评。1996年,省价格事务所从事的比较大的调定价(费)论证业务有厦门嵩屿火电厂电价咨询论证和三明东牙溪水库水价咨询论证。1997年,较大的业务有大田胜恒火电厂电价咨询论证。1998年,省价格事务所在以往进行商品价格调定价论证的基础上,开拓了收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长泰县和永泰县公路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延期收费进行咨询论证。福建省价格事务所还开展对放开商品、新产品核定价格业务;临时性、政策性的价格咨询等。
第五章 机构与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市场物价由省贸易总公司及其各级贸易公司管理,随后以省商业厅为主,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分别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市场物价。
1956年7月,省人民政府成立物价领导小组,并在省计划委员会内增设物价局作为办事机构。1957年8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1958年和1961年,两次变动机构和名称。1962年,恢复省物价委员会,各地、市、县也都设立物价综合机构,工商、农林、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以至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分别设立相应的物价机构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行使各自系统的物价管理职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物价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省物价管理归“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1972年,设立省计委财贸物价组,在地、市、县各级革命委员会设立物价工作机构,地、市一般2~3人,县1~2人专职物价干部。1979年,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5年分署,归省政府直接领导。此后,各地(市)县相继单独设置物价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为适应各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物价机构和队伍逐步充实扩大,在各级物价部门逐步增设物价监督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物价研究、信息、培训、价格事务等事业单位。截至1998年8月,全省有省、地(市)、县(区)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87个,物价检查所94个,全省物价系统干部职工人数达1560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编制经过多次变动,至1998年,设有7个行政处室,两个直属行政单位和5个所属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编制58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直属行政单位编制45名,事业单位编制66名。全委实有人员140名。
第一节 机构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召开平抑物价会议,确定《平价实施方案》,指定各县区应设平价委员会,县长为主任委员,分设平价、分配、执行、展拓四股。同年11月,福建省开始物价管制工作,在各县(市、区)普设平价委员会。民国30年11月19日,省政府委员会第255次会议修正通过《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组织章程》(共17条),《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办事细则》(共15条)。民国32年3月30日,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的前身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成立。4月3日,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章程》。7月1日,福建省依照中央编制将原设立的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实行改组,成立物价管制委员会。任务为管制及调整限价物品的价格以及办理运价、租价、工资的管制事项。7月,省物价管制委员会指定福州、闽侯等32县设物价管制处,其余县区管制事宜由各县区政府建设科办理。省政府通令全省,因省、县物价管制机构已成立,各行政机关、地方团体不得擅自处理违反物管案件及执行经济检查,以统一物价管理权限。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共15条),《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同时废止。7月20日,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修正通过《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办事细则草案》(共6章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单独设置物价管理机构,物价工作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中央贸易部(1952年移交商业部)统一领导和实施。福建省物价工作由省贸易公司,后由商业厅、计委负责管理,省计委主管生产调拨、出厂价等,商业厅负责市场价格。1956年,成立省计委物价局,由计委、财委、粮食厅、银行抽调人员组成,下设3个科:市场科、工业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为了加强和统一领导市场物价工作,国务院在1957年8月发出《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同年8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作为一级局独立对外开展工作(为议事机构)。1958年6月,撤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归并商业厅,在福建省商业厅内设物价局,受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省物价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编制在商业厅内,下设3个科:综合科、工业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各专(市)县一律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管理与物价管理工作,配备2~3名专职干部,专、市、县商业局及各级批发站设物价科(股)。人民公社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市场物价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1961年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归属省财贸办,设物价处。为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物价委员会的决定,1962年7月,成立省物价委员会,下设物价处,与省计委合署办公,即为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财贸办的物价处也并入该处。1963年5月,省计划委员会的物价处改设为财经物价处。截至1962年9月上旬,全省各地已有10个专市,22个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但机构设置很不一致,有的设在计委,有的设在财办,有的计委、财办两家分管,有的单独设在专署、县人委,有的还设在商业局或工商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物价机构纷纷被撤销、合并,福建省物价工作由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负责。1972年8月,恢复省计委财贸物价组。1976年改称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处。1979年初,又改称为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二级局。)1979年12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研究,同意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内设综合处、工业品处、农副产品处,与计委合署办公。1983年9月,内设机构增加为:综合处、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农产品价格管理处、市场物价检查处、涉外价格管理处。1984年,组建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为了加强物价工作,使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开始,省物价委员会不再与省计委合署办公,归省政府直接领导。
1986年4月,为了适应第三产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内增设非商品收费管理处。同年10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为了适应价格体系改革和物价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198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内部职能机构作相应的调整。工业品价格处分设为重工业品价格处和轻工业品价格处,涉外价格处和非商品收费管理处调整为涉外价格与非商品收费处。为了加强价格信息工作,1988年5月,撤销委内设的信息处,成立福建省价格信息中心。1989年1月,撤销重工业品价格处和轻工业品价格处,成立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和价格综合处。1986年4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福建省职工物价监督总站,部分地、市、县建立相应组织。至1989年,全省48个市、县建立职工物价监督站。1990年2月起,本省部分县、市建立乡(镇)物价管理站试点。
1991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3月,涉外价格及非商品收费管理处改名为涉外价格处。8月,为了适应物价工作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的发展趋势,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设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挂靠省价格信息中心。9月,成立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履行政策法规处的职能。11月,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外增挂政策法规处牌子,将工业品价格管理处改名为重工业品价格处,农产品价格管理处改名为消费品价格处,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改名为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1992年4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对外增挂房地产价格处的牌子。11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对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销4个行政处级机构:政策法规处(行政复议办公室)、重工业品价格处、消费品价格处、涉外价格处。撤销2个直属事业处级机构:省价格研究所、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保留和新设立7个行政业务处级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保留和新设立5个直属事业处级机构:省物价检查所、省价格事务所、省价格信息中心、省市场价格监测中心、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另外,还增设省价格学会秘书处。1993年6月,省市场价格监测中心挂靠省价格信息中心。1995年5月,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价格综合调控处(价格法规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人事教育处。直属行政单位:福建省物价检查所、福建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省物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本省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和研究提出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及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②研究拟定控制全省物价总水平的目标,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并提出综合调控物价的对策;对居民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服务收费实施监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③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保持各种宏观经济指标的互相衔接;负责各地区和省内外市场之间价格衔接工作;参与研究和管理生产要素价格,促进本省资源的合理配置、资金的合理融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④组织实施中央及省的价格改革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垄断性商品、资源稀缺性商品和具有全程全网性质的价格与收费,以及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开展重要的工农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行情调查工作,为合理核定价格和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参与指导监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参与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和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管理。⑥协同省财政厅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核批。⑦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本省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与收费明码标价;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站和其他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⑧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和培训企业价格管理人员,指导行业制定协议价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⑨组织开展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建立全省价格信息网络;指导和管理价格中介组织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和价格事务服务。(10)组织开展价格理论与政策和研究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管理人员培训工作。(11)指导、监督同级政府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搞好物价工作。(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全省物价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物价系统干部队伍素质,1996年4月,恢复成立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不再与人教处合署。1996年8月,成立中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机关委员会(机关党委),仍与人事教育处合署。1997年10月,省价格事务所经过近6年的运作,经省编委批复正式成立。1998年7月,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规定,省编委批复成立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在省物价委员会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增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为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市场经济信息优势,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在原省价格信息中心《市场瞭望》编辑部的基础上,着手筹建《市场瞭望》杂志社,并于1998年8月,经省编委批复正式成立。至此,省物价委员会经省编委批复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有5个,即: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研究所、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省价格事务所、《市场瞭望》杂志社。
第二节 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物价队伍经过不断充实、调整和对干部的培训教育,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人员结构
福建省物价干部队伍自1956年7月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增设物价局开始逐步形成。当时,配有12人,承担全省物价管理工作。随后,全省在商业厅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配备了物价人员。到1957年,两个系统的物价人员分别达到1200多人和930人。1958年后,随着物价机构的变动,物价人员逐渐减少。至1962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处和省财贸办公室物价处有13名物价干部负责全省物价工作。当年7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恢复,省编制委员会于1963年5月第一次核定全省各级物价委员会人员编制,省级20名,专级各3名,一类县各4名,二、三类县各3名,四类县各2名。至1964年9月,全省已配有物价人员148人(应配222人),省物价委员会有1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人员被削减。1979年12月,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行政编制从10名增加至25名,实有物价干部14人,市、县分别有5人和11人。1980年,福建省省、地、县物价机构总编制272名,其中省级20名,地级66名,县级181名。实有总人数154人,其中,省级18人,地级30人,县级106人。1982年、1983年和1986年,随着物价机构的充实、完善,省物价委员会行政编制增至50名。
1983年,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文分配福建省物价系统新增事业编制700人,省物价委员会留用40名,其余分到地(市)、县物价部门。随着物价机构编制数的增加,人员得到相应补充。1984年,为及时配备中央下达的700名编制人员,从社会上招收一批高考落榜应届毕业生,还陆续接收部分复退转业军人以及从其它单位调入人员。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有干部职工6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30人)。1985年,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计划委员会分设,各地、县物价机构相继单设,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后,全省物价队伍初具规模。1986年,全省物价系统有行政编制人员297人,其中省物价委员会34人,9个地(市)物价委员会63人,78个县(市、区)物价委员会200人。有19个县(市、区)未配备或仅配1人,有40个县未配备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有21个县(市、区)合并在计委,连兼职的领导还未配上。同年10月,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成立,增加事业编制5名,实配4名干部负责培训工作。当时,全省物价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一半以上。1987年11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文分配福建省增加物价检查人员行政编制210名,省级留用35名。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编制陆续增加为: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0名,干部、职工人数增加到99人,其中,厅级3人,处级16人,科级17人;男(73人)女(26人)之比为2.8:1;30岁以下人员49人,占总人数的49.5%。全省拥有2166名职工物价监督员和近200名群众物价监测员队伍。1990年底,全省物价系统共有人员1347名,其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577名;物价检查人员770名。全省物价人员中,厅级4人,处级38人,科级227人;男(1079人)女(268人)之比为4:1;30岁以下人员621人,占总人数的46.1%,与1986年相比略有下降。
1991年2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增加行政编制5名。至此,省物价委员会共有机关编制63名(其中,委机关行政编制55名,国务院驻闽物价特派员及助理行政编制3名,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下属事业单位编制80名。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总人数也逐步增加到133人。全省物价队伍也逐步扩大。1991年底,全省物价系统实有人员1418人,其中物价检查人员724人。在全省物价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52%,50岁以上的占16%。到1995年机构改革前,全省物价系统人员增至1427人,其中业务干部1094人(未含厦门),厅级2人,处级44人,科级286人;男(1089人)女(329人)之比为3.31:1;35岁以下人员597人;从事计划物价工作21年以上的有41人;物价检查人员863人,其中,处级4人、科级57人,男(615人)女(248人)之比为2.48:1,35岁以下人员601人,从事物价工作10年以上的有407人。
1995年5月,机构改革后,省物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核定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省物价检查所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增设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省编制委员会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名。至此,省物价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共有干部、职工127人。全省物价系统人员共计1385人,其中物价检查人员736人。1997年9月,为了加强基层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充实物价检查队伍力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计委联文发出通知,增加基层物价监督检查所行政编制,其中分配福建省134名。1998年3月,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发文对134名新增编制作了具体分配,各地物价检查所编制分配数为:省物价检查所10名,福州市20名,厦门市9名,漳州市15名,泉州市17名,莆田市11名,三明市15名,南平市13名,龙岩市11名,宁德地区13名。1998年8月,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增设直属事业单位《市场瞭望》杂志社,增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正副处级各1名。截至1998年10月,全省物价队伍总人数达1588名。其中,物价检查人员822名;省物价委员会人员141名。见表4-5-1。
二、干部教育
物价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了尽快适应价格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新形势,福建省各级物价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物价干部队伍建设。
(一)短期培训
1.基础知识培训
1962年,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后,为了培训物价干部,急需物价基本知识教材。1962年2月,福安专署商业局和专区供销社物价训练班联合编印《物价讲义》初稿。1963年8月,省商业厅物价处编印《物价讲义》。196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计划干校联合编印物价讲义《农产品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调查》;同时,和省计委联合编印全套6本《物价讲义》;10月,省物价委员会将上述教材连同中央商业部物价教材编写小组编写的《商业物价》教材发至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水产公司等13个厅、局、公司,供物价干部在职业余学习。196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在省计划干校举办有80名物价干部参加的为期两个半月的训练班,主要学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统计计算方法等。1984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新增大批干部,主要从事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提高新增人员的业务水平,1984年2月至198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委托省商业学校开办4期物价干部培训班,每期3个半月至4个半月不等,共培训新调入、录用的物价干部370名;主要学习政治经济学、价格学、经济珠算、财会基础知识、物价业务基础知识等。1984年9月和11月,分别委托晋江地区财贸干校、建阳地区商校举办物价干部培训班,每班60人。1987年6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举办为期28天的物价干部培训班,有各县(市、区)物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地(市)物价部门综合科长、副科长参加,主要学习物价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让基层物价领导干部了解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系和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
2.岗位培训
1991年,为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人员岗位职务培训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的精神,福建省物委编制了“八五”期间福建省物价干部岗位培训计划。按照计划,1991年10月,举办第一期全省县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正、副主任(局长)转任(岗位)职务(专业课)培训班,对1988年以后担任(含转任、提职)县级物价部门领导和地、市物价部门业务科领导进行22天的培训。1992年、1994年和1997年相继举办3期培训班。1993年5月至11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本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科级及科以下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必修课程培训考试,学习《行政管理学概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应用文写作》和《法学基础与行政法》5门课程。每周集中3天时间,由省人事干校教员负责授课,统一命题进行考试。1995年6月,为促进福建省价格事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实现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省物价委员会举办两批估价业务培训班,全省从事价格事务工作的108名干部接受了7天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为:评估基本方法、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的撰写、物品估价实例等。1997年5月5日至15日,举办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物价局)主任(局长)转任(任职)培训班,包括4名副处级领导在内的55名干部参加培训,学习价格基础知、经济基础理论、物价专业主要业务与法律法规等内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对从事物价检查、价格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要求,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与省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联合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1997年8月至9月,在福州连续举办6期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资格考核辅导班,按照《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资格考核教材》,重点讲授价格基础理论、价格监督基本知识和价格行政法实务等,共培训688人。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8月,分别在南平、龙岩、漳州、福州等地,分片对全省从事价格事务的干部进行评估资格培训与考试,共举办7期,每期4~5天不等,受训人员共530多人。主要学习价格评估基本理论与方法、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务、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学基本理论等,经考试合格者获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岗位证书。1998年2月,在龙岩市举办全省农本调查干部业务培训班,32人参加培训,学习农本调查业务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3.法律知识培训
1985年6月和1989年5月,为提高物价监督管理队伍素质,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所长分别进行为期5天和25天的培训。第一次培训以案例分析为主,第二次培训较为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并设置模拟法庭、以实际案例进行模拟诉讼和分析审理。1990年,举办《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全省地、市、县物价委员会主任和物价检查所所长共计170人参加。1992年6月,为配合做好全国及物价系统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省物价委员会举办有40名地、市物价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的普法骨干培训班,主要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以及法律基本知识,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行政法制工作和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等问题进行探讨。199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三五”普法工作会议及《行政处罚法》培训班,各地、市、县物价部门分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检查所所长和职工物价监督站站长90人,以及省物价委员会处级干部参加了会议和培训。为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3月,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培训班,各地、市、县(区)物价委员会(物价局)领导、9地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综合科长、省物价委员会科级以上干部共100多人参加。
4.专项知识培训
1990年5月,福建省第一次组织开展了全省电力行业价格检查。由于电价种类繁多,为使物价检查人员准确掌握政策界限,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举办为期5天的培训班,各地(市)和部分重点县的物价检查所所长及业务骨干30多人接受培训。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全省邮电行业价格检查和铁路运输行业价格检查专项培训班’共培训有关人员85名。1991年7月,举办为期8天、有63名地、县物价系统价格信息员参加的全省价格信息员培训班。1993年1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由省物价委员会与福州市房地产学校联合举办为期15天的福建省物价系统首期房地产价格评估培训班,全省物价系统及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干部86名参加培训。199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党工委、省人事厅等9个单位职合发出的《关于在青年干部中开展外国语学习培训的通知》精神,从6月至11月底举办本机关英语中级、初级两个辅导班,每周安排两个下午和两个晚上上课。199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在厦门召开第一次全省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八五”期间全省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工作,提出“九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培训任务。在此基础上,制定《福建省物价系统“九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点》。199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组织本委机关及所属单位50岁以下干部进行了微机普及培训。1998年5~8月,省物价委员会组织本委干部共84人分3期(每期20天)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B类培训和考试,均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书》。1998年6月9~12日,在福州举办“全省物价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培训班”,共有36人参训。
5.国际合作培训
1995~1997年,先后选派多名厅、处级领导赴德国、美国等国家地区,就价格政策、管理、信息等进行专题调研;赴法国考察公务员制度、录用、考核专题研修。1998年3月,经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省委组织部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组团赴澳大利亚举办价格宏观调控培训班,培训班由省物价委员会及基层物价部门、省直部分厅、局有关人员共16人组成,赴澳学习培训21天。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澳大利亚社会总水平的测定方法及统计指标体系;价格总水平宏观调控的制度和办法;全国社会价格管理的主要形式及其构成;国家如何加强对市场调价的引导和调整;国家采取什么措施发挥价格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价格法律体系的建设、构成及其主要内容等。
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教育和培训,全省物价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都得到提高,高学历、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断增加。1990年底,全省物价人员共1347人,其文化结构为:大专学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6.3%,本科学历的占8%,研究生1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5%,初级的占36.7%;此后,人员的知识水平迅速提高。到1995年8月,全省(除厦门)物价系统1094名业务干部中,具有大专学历的506人,占总人数的46.25%;本科学历的98人,占8.96%;研究生2名,占0.18%。截至1998年10月,全省物价人员文化结构为:大专人员占43.45%,本科以上人员占10.14%。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为:高级占0.13%,中级占7.68%。
(二)学历教育
1.进修
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物价干部进修班,福建省首批选送2名物价干部进修学习。1982~1984年,选送三批物价干部到中国人民大学物价干部进修班学习。1985年以后,按照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从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陆续选送物价干部到中国人民大学价格学专科班、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物价干部专修班和合肥物价学校脱产进行大专和中专学历进修。1988年4~6月,委托省商业专科学校对全省申报物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物价干部进行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文化补习。
2.函授
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省物价委员会克服教育设施和师资缺乏的困难,按照中国物价自学函授学院提出的“必办、必成、必胜”的方针,在省教育委员会、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等部门的支持下,确定由厦门大学、杭州商学院主考,创办福建省物价自学函授分院。经过4年努力,全省通过价格学专业自学考试,共毕业3批学员326人;加上厦门大学与厦门市物价局联合办学,并经全国自学抽考的毕业生64人,合计390人;其中,物价系统的占60.12%,系统外的专、兼职物价员占27.91%(即从事物价工作的毕业生达81.02%)。取得价格学专业证书的305人,本系统的占56.07%,系统外的专、兼职物价员占21.97%;累计毕业、结业达695人。另获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共1793科(次),按统一口径综合计算,毕业、结业率为91.8%。省物价自学函授分院较好地完成国家物价局、中国物价函授学院下达的函授教育工作的考核指标,1987年被国家物价局评为教育“先进集体”,1990年在全国物价函授总结表彰会上被授予“全国物价函授先进省分院”称号。同年11月,又被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授予“全省自学考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本省物价函授的学员大多数为1984年、1985年新招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通过4年自学函授教育,广大学员顺利完成学业,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据1986年12月统计,全省物价系统在职干部1297人,开办函授学习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3.32%,物价专业人才不足0.6%。三批自学考生390人专科毕业后,物价系统干部专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上升为43%,按专业证书以上统计则为52%。部分地、市物价部门专业人才成倍增长。不少学员成为各级物价管理、物价检查部门的业务骨干;部分学员还能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省、地价格学术讨论会;据不完全统计,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有103篇。
(三)政治教育
根据物价系统工作的特点,各级物价部门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学习活动。除坚持每周正常学习外,每年还选送干部到各级党校或培训基地轮训,学习政治理论和相关知识。1990年3月,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派送一名副主任到中央党校进行4个月的学习。同年9月起,每年有计划选派青年干部分别到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和福建行政学院培训。另外,还派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知识培训。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物价干部队伍,增强物价系统的凝聚力,省物价委员会还组织全系统开展评选先进活动。
1.评选先进
为激励广大物价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积极工作,198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作出《关于开展评选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试行)》,从1988年起,每年一度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评选表彰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1988年,首次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授予全省物价工作“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至1990年,共表彰90个“先进集体”和207名“先进工作者”。1991年起,评选表彰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与省人事厅联合进行,改为两年一次。此后至1996年底,省物价委员会与省人事厅3次联合授予79个单位、150名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在1995~1996年度“先进工作者”中,对表现尤为突出的10位同志,首次授予“十佳工作者”称号。在1997~1998年度的评选表彰活动中,正式把评选“十佳工作者”列为一项重要内容。1998年11月,各地推荐评选出1997~1998年度22个“先进集体”、29名“先进工作者”和“十佳工作者”。
2.精神文明建设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在物价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997年1月,在全省物价工作暨“双先”表彰会上提出,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以“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宗旨,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社会“形象工程”系列活动。省物价委员会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9个地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或“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县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相应建立领导和组织机构。通过“抓机关、带基层、保系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整个物价系统的凝聚力。至1998年底止,主要开展物价系统“当公仆、评先进、创十佳”、“文明用语、服务忌语”等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和推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调定价听证制度;省物价委员会实施《关于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工程实施意见》、《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工程百分制考核标准》、《关于把全省物价检查系统建设成为文明窗口的意见》等配套文件,并采取地市互相观察、交叉检查、百分制综合评分,现场会等形式,进行“一年初评,两年总结”活动。全省物价系统社会形象得到人民群众赞誉和好评,也得到各级政府、党委的肯定和好评。另外,还举办全省物价系统文艺、文体、书法等竞赛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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