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996~1998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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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1996~1998年
分类号: F293.347
页数: 3
页码: 1193-119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996年起,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定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管理规定,如福州市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住户应按时缴纳。厦门市也颁布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

内容

从1996年开始,物业管理开始从沿海向内地发展,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1996年2月份,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暂行办法》对公共、公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高档物业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个别特约专项服务收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本省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与其《暂行办法》管理思路基本相近。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本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1997年起,本省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重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前,应将有关管理服务情况及收取的标准上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均属违价行为,物价检查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查处。各有关地市政府则根据国家和省物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于1997年1年1日起开始实施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从立法上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997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是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同时规定,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物价局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此外,还对特约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公共水电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该《办法》于1998年2月1日起在厦门市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随着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批制度,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定价,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至1998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共审批近5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别,特别是沿海和内地的差异较大。具体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7-3、表3-7-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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