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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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交通收费
分类号: F832.6
页数: 2
页码: 1186-118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政府对旅游车辆和涉外餐饮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其中,198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本省旅游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旅游车辆的收费标准,并要求各旅游单位执行统一价格,对外宾收外汇券,对内宾收人民币。1989年和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分别制定了旅游价格标准和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收费 交通收费

内容

为解决盲目竞相压价争客的现象,福建省政府于1985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省旅游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本省各开放城市的出租车辆及开往香港、深圳、广州的旅游车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旅游单位执行统一价格,对外宾收外汇券,对内宾收人民币。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发1989年省内段旅游价格标准的同时,制定国旅系统超公里费、游江湖费,见表3-6-9。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达1991年度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规定莆田市一文甲码头(往返76公里)汽车超公里运价为:10人以上级每人次汽车超公里运价24元,同时核定“海峡女神”号游船文甲至湄洲岛码头的收费标准为:25人以下旅行团返往250元,每增加1人增收8元,往返一程在夜间(18:00-6:00)运渡的增收15%夜航费,双程夜间运渡的增收30%夜航费,两团同包一艇的按实际运价的70%收取,包艇环岛旅游的每小时收费600元。
  外国旅客乘坐国内航线的飞机票价执行与内宾不同的“公布票价”。1986年,在调整公布票价的同时,规定对组团的外国旅客,民航给旅游部门九折优惠,并对旅游部门给予外汇保值;直至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境外旅客在境内购买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机票,执行与境内旅客同一票价;但在境外购买国内航班机票,则仍按公布票价执行。外国旅客乘坐国内火车、轮船的票价,一般采取与内宾不同的“二号票价”。以上规定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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