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饮食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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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饮食收费
分类号: F832.6
页数: 3
页码: 1184-118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涉外餐饮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包括不同时期制定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和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查找到。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收费 饮食收费

内容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好涉外饮食服务收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于1979年下发《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应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般菜肴倒扣毛利率应掌握在50%~55%,特级饭菜倒扣毛利率可掌握在55%~75%,有些名菜、名点毛利率可放宽到70%~80%,最高可达90%;外宾要求在客房用:赛的(非生病的原因),可在餐厅价格基础上加价30%;宾馆、餐厅零售酒水等饮料可以高出市场零售价的30%~50%;饭店的附设出售的饮料冷饮室,可高于市价的50%~100%;外宾到一般饭店同群众一样就餐时,应同国内顾客一样计价收费,另辟单间的毛利率可掌喔在50%~55%,对外宾和华侨也实行同质同价;对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毛利率可掌握在50%~75%。同年9月规定,特殊项目可以增加收费,如西餐费综合服务包价每人每天16元,各地可灵活掌握。同年10月,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击》精神,规定:副食品价格调高后,对不实行包价的外宾,餐费的毛利率应在规定之内从低掌握;对实行综合服务包价的旅游者,旅游部门执行现有餐费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宾每人每天补贴餐费2元。1985年,国家规定,将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餐费,下放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不受原毛利率的控制。
  1989年4月,根据国家对旅游价格的调整意见,哲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省内段涉外餐饮服务收费及中国旅行社系统餐费标准,见表3-6-7、表3-6-8。
  1991年起,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对采取综合服务的客人,早餐标准不分地区,统一按每人10元安排,与饭店房费一起收取,午、晚餐费采用标准餐费加餐差的办法。各旅行社最低订餐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餐费标准,即10人以上级的午、晚较费(下同)一类地区每人每日46元,二类区每人每日41元,特类区每人每日62元;由国内旅行社代订餐的,每人每餐可收取1.5元的手续餐(早餐不收)并计入订餐标准,若外宾要用风味餐的,可收取风味餐差,包括当顿餐费每人次45元(含酒水)。同年,因汇率调整,餐费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本省对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餐费核定为10人以上级早餐10元,午、晚餐40元,代订手续费每人每日3元。此后,涉外餐费放由经营部门自行确定,报物价、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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