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旅游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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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旅游服务收费
分类号: F592.6
页数: 4
页码: 1179-118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事业性收费中的涉外旅游服务收费。包括不同时期制定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和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查找到。
关键词: 福建省 涉外收费 旅游服务

内容

一、涉外旅游服务收费
  自1961年起,国家对自费回国探亲的华侨和外国自费旅行者,采取收综合服务费的办法,即根据既定路线、天数,计算含吃、住、行、游及手续费在内的总费用,由主办社承包,在启程前办理手续并收清费用的旅游收费办法。根据旅游团人数和接待水平要求不同,综合服务费还可以细分为特、甲、乙若干等级。196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等级综合服务费标准为:特等(6~10人)每人每天24元,甲等(10~18人)每人每天12元、乙等(18人以上)每人每天12元。1974年,经外交部批准,本着减少亏损、鼓励团体旅行、限制个人旅行、优惠低收入旅行者的原则,对自费旅行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即将综合服务费划分为“完全自费”和“优惠收费”两种。“完全自费”10人以上团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40元,个人团定为每人每天90元;“优惠收费”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20元。1980年,因受供外膳食原料大幅度提价的影响,加上各地接待外宾服务条件的改善,对外国自费旅行者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即10人以上团调为每人每天65元,个人旅行团调为每人每天130元,并执行淡季优惠政策,同时核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旅游探亲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为:15人以上团每人每天36元。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各地旅游业都有新的发展,但有不平衡,服务条件差别较大,加上受市场物价上涨的影响,1983年,国家旅游总局进一步调整了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其中,对外国自费旅行者10人以上团调后收费标准分五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87元;二类桂林、西安,每人每天84元;三类上海等,每人每天80元;四类福州等,每人每天78元;五类其他城市,每人每天75元。华侨等四种人15人以上团调后标准分三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47元;二类上海、福州等地,每人每天44元;三类其他地区,每人每天43元。同时,核定西藏地区10人以上团的综合服务费为每人每天210元。
  为适应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经国家物价局同意,自1985年起,对团体自费旅行者试行浮动价格,即淡季减价30%,旺季加价6%~8%。为规范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5年发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国际旅游价格制定的原则是:参考国际市场旅游价格,按质论价,合理收费,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旅行社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中属于中旅社、青旅社、国旅社对外国旅行者收费的,由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收费的报国务院侨办、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共同审定;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旅游局、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审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规定》还明确了涉外房费、餐费综合毛利率、旅游汽车、旅游参观点的价格管理权限。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1986年度接待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1、表3-6-2。
  为减少汇率变动给旅行社带来的损失,经国务院批准自1987年起,涉外旅游对外售价(收费)实行外汇保值措施,即报价时按当时的固定汇率与外国客户签订保值条款(当时固定汇率为1美元兑换3.7元人民币,100日元兑换2.298元人民币)。此后,国家旅游、物价部门每年都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和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核定公布对外旅游售价(收费)标准。
  为适应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来华从事登山、山间旅游、自行车等体育旅游的需要,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7年核定山间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即一类地区(指西藏、新疆及首次开放的山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224元,二类地区(指一类区以外的地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199元。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为鼓励台胞回乡探亲旅游,1987年哲物价委员会会同畨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待台胞的优惠办法,即各涉外饭店接待台胞时必须按外宾的标准打七五折收费,但不得高于入住时对港澳同胞的收费标准。为保证本省旅游外汇收入,保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的接待质量,1988年9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旅游局联合核定1988年11月至1989年3月福建省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华人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3。
  1989年4月,省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区、社别(国旅、中旅)等级制定1989年度福建省内段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房费实行单列,同时规定淡、旺季的浮动幅度。同年7月,为减少因天安门事件给旅游业带来的损失,国际旅游对外售价下浮10%~20%。1991年,国家在下达1991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为减少价格类区,实行价格类区并轨。在专项附加费、房费、餐费等方面取消按服务对象定价,将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同年,国家旅游局印发了《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为适应台湾同胞及东南亚国家教徒来本省莆田妈祖朝圣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经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福建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见表3-6-4。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旅游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搞活大中型企业,制止乱削价,自1992年起,我国对国际旅游价格进行较大的改革:综合服务费解体,各项旅游基础服务价格单列,适连放宽对外售价,国家制定的旅游服务价格标准仅作组团社对外报价时参考,但对餐费、车费、杂费、导游费规定了最低限价,外汇保值制度和淡旺季浮动制度保留,同时,要求加强对旅游价格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6-5。
  旅游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加强旅游价格市场的管理。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旅游局,下发《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规定国际旅游社的国际旅游对外报价,由旅游社参照国家协调下发的价格指导意见确定,严禁低价招徕和竞销。
  二、游览景点收费
  1986年以前,本省各旅游参观点的门票收费标准均由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并实行内外宾同价。198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重要风景区或文化价值高的旅游参观点,可以实行甲、乙两种门票,甲种门票由所在地物价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超过2元的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须经国家物价局审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适用外宾的武夷山云窝景点甲种门票为毎人次1元。至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取消武夷山云窝甲种门票,将武夷山景区5个景点合并,统一实行一种门票价格5元,对外宾收取兑换券。此后,省物价委员会对本省主要风景区武夷山、清源山核定门票时,规定甲种门票应加倍收费,并提供特殊的优质服务。如1991年核定武夷山景区门票为8元,甲种门票为16元;1993年核定清源山的甲种门票为10元;对到福州西湖公园观看熊猫表演的门票规定为:内宾每人次5元,外宾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每人次20元。为体现政府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和留学生的特殊照顾,从1992年起,上述人员购买参观点门票时,一律执行与内宾同一标准,并免收外汇兑换券。1994年9月起,取消甲、乙种门票,执行内外宾同等待遇,同质同价,自愿选购。
  为适应不同层次旅客的需要,福建省于1978年开发乘坐竹筏游览武夷山风光的旅游项目,每位乘客交1.2元(外宾交人民币兑换券,下同),可乘竹筏游览武夷风光。1991年前,企业多次调高竹筏票价,但内外宾保持同价。1992年起,武夷山竹筏票价改由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定价,当年核定的票价为内宾12元,外宾24元。1993年,武夷山开征资源保护费后,竹筏票价增加8元,即外宾乘坐竹筏每人次32元。1994年起,竹筏票价改接张(每张可乘旅客6人)计费,每张33美元。1997年,提为每张300元,内外宾同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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