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涉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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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60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涉外收费
分类号: F832.6
页数: 12
页码: 1178-118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涉外服务收费的发展历程,包括旅游服务收费、教育服务收费、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等方面。文章重点阐述了各个时期涉外服务收费的特点、标准以及与国家政策的互动。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本文揭示了涉外服务收费与经济发展、政策调整以及社会需求之间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涉外收费

内容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也是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来闽探亲、就医、旅游、访问、参加会议或从事贸易、文艺、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日益增多。涉外服务收费主要指为上述人员提供饮食、住宿、交通、游览、就医等方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宋、元时期,福建泉州等地就出现了专门接待外国人的旅店“番坊”。民国25年(1936年),厦门成立专门为回国探亲的华侨代办交通票、代订床位的中南旅运社。
  福建与全国一样,60年代初期,旅游是接待型的。如1961年中华华侨事务委员会规定的招待公费,邀请回国观光的华侨生活费开支标准为:伙食费每人天不超过2.5元,福州市的招待费仅为每人每天1.2元。60年代以后,逐步过渡到经营型。因受海峡两岸对峙形势、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福建的涉外旅游业发展缓慢。有规模的经营渉外旅游服务始于70年代中、后期。在此之前,主要是执行国家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一节 旅游服务收费
  一、涉外旅游服务收费
  自1961年起,国家对自费回国探亲的华侨和外国自费旅行者,采取收综合服务费的办法,即根据既定路线、天数,计算含吃、住、行、游及手续费在内的总费用,由主办社承包,在启程前办理手续并收清费用的旅游收费办法。根据旅游团人数和接待水平要求不同,综合服务费还可以细分为特、甲、乙若干等级。196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等级综合服务费标准为:特等(6~10人)每人每天24元,甲等(10~18人)每人每天12元、乙等(18人以上)每人每天12元。1974年,经外交部批准,本着减少亏损、鼓励团体旅行、限制个人旅行、优惠低收入旅行者的原则,对自费旅行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即将综合服务费划分为“完全自费”和“优惠收费”两种。“完全自费”10人以上团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40元,个人团定为每人每天90元;“优惠收费”综合服务费定为每人每天20元。1980年,因受供外膳食原料大幅度提价的影响,加上各地接待外宾服务条件的改善,对外国自费旅行者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即10人以上团调为每人每天65元,个人旅行团调为每人每天130元,并执行淡季优惠政策,同时核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旅游探亲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为:15人以上团每人每天36元。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各地旅游业都有新的发展,但有不平衡,服务条件差别较大,加上受市场物价上涨的影响,1983年,国家旅游总局进一步调整了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其中,对外国自费旅行者10人以上团调后收费标准分五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87元;二类桂林、西安,每人每天84元;三类上海等,每人每天80元;四类福州等,每人每天78元;五类其他城市,每人每天75元。华侨等四种人15人以上团调后标准分三个类区:一类北京,每人每天47元;二类上海、福州等地,每人每天44元;三类其他地区,每人每天43元。同时,核定西藏地区10人以上团的综合服务费为每人每天210元。
  为适应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经国家物价局同意,自1985年起,对团体自费旅行者试行浮动价格,即淡季减价30%,旺季加价6%~8%。为规范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5年发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国际旅游价格制定的原则是:参考国际市场旅游价格,按质论价,合理收费,国际旅游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旅行社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中属于中旅社、青旅社、国旅社对外国旅行者收费的,由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收费的报国务院侨办、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共同审定;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旅游局、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审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规定》还明确了涉外房费、餐费综合毛利率、旅游汽车、旅游参观点的价格管理权限。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1986年度接待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1、表3-6-2。
  为减少汇率变动给旅行社带来的损失,经国务院批准自1987年起,涉外旅游对外售价(收费)实行外汇保值措施,即报价时按当时的固定汇率与外国客户签订保值条款(当时固定汇率为1美元兑换3.7元人民币,100日元兑换2.298元人民币)。此后,国家旅游、物价部门每年都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和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核定公布对外旅游售价(收费)标准。
  为适应外国人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来华从事登山、山间旅游、自行车等体育旅游的需要,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于1987年核定山间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即一类地区(指西藏、新疆及首次开放的山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224元,二类地区(指一类区以外的地区)10人以上团每人每天199元。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为鼓励台胞回乡探亲旅游,1987年哲物价委员会会同畨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待台胞的优惠办法,即各涉外饭店接待台胞时必须按外宾的标准打七五折收费,但不得高于入住时对港澳同胞的收费标准。为保证本省旅游外汇收入,保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的接待质量,1988年9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旅游局联合核定1988年11月至1989年3月福建省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华人综合服务费标准,见表3-6-3。
  1989年4月,省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区、社别(国旅、中旅)等级制定1989年度福建省内段旅游综合服务费标准,房费实行单列,同时规定淡、旺季的浮动幅度。同年7月,为减少因天安门事件给旅游业带来的损失,国际旅游对外售价下浮10%~20%。1991年,国家在下达1991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涉外旅游综合服务费进行了改革,为减少价格类区,实行价格类区并轨。在专项附加费、房费、餐费等方面取消按服务对象定价,将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同年,国家旅游局印发了《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为适应台湾同胞及东南亚国家教徒来本省莆田妈祖朝圣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经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福建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见表3-6-4。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旅游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搞活大中型企业,制止乱削价,自1992年起,我国对国际旅游价格进行较大的改革:综合服务费解体,各项旅游基础服务价格单列,适连放宽对外售价,国家制定的旅游服务价格标准仅作组团社对外报价时参考,但对餐费、车费、杂费、导游费规定了最低限价,外汇保值制度和淡旺季浮动制度保留,同时,要求加强对旅游价格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6-5。
  旅游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加强旅游价格市场的管理。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旅游局,下发《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规定国际旅游社的国际旅游对外报价,由旅游社参照国家协调下发的价格指导意见确定,严禁低价招徕和竞销。
  二、游览景点收费
  1986年以前,本省各旅游参观点的门票收费标准均由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并实行内外宾同价。198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重要风景区或文化价值高的旅游参观点,可以实行甲、乙两种门票,甲种门票由所在地物价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超过2元的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须经国家物价局审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适用外宾的武夷山云窝景点甲种门票为毎人次1元。至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取消武夷山云窝甲种门票,将武夷山景区5个景点合并,统一实行一种门票价格5元,对外宾收取兑换券。此后,省物价委员会对本省主要风景区武夷山、清源山核定门票时,规定甲种门票应加倍收费,并提供特殊的优质服务。如1991年核定武夷山景区门票为8元,甲种门票为16元;1993年核定清源山的甲种门票为10元;对到福州西湖公园观看熊猫表演的门票规定为:内宾每人次5元,外宾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每人次20元。为体现政府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和留学生的特殊照顾,从1992年起,上述人员购买参观点门票时,一律执行与内宾同一标准,并免收外汇兑换券。1994年9月起,取消甲、乙种门票,执行内外宾同等待遇,同质同价,自愿选购。
  为适应不同层次旅客的需要,福建省于1978年开发乘坐竹筏游览武夷山风光的旅游项目,每位乘客交1.2元(外宾交人民币兑换券,下同),可乘竹筏游览武夷风光。1991年前,企业多次调高竹筏票价,但内外宾保持同价。1992年起,武夷山竹筏票价改由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定价,当年核定的票价为内宾12元,外宾24元。1993年,武夷山开征资源保护费后,竹筏票价增加8元,即外宾乘坐竹筏每人次32元。1994年起,竹筏票价改接张(每张可乘旅客6人)计费,每张33美元。1997年,提为每张300元,内外宾同价。
  第二节 住宿收费
  福建自宋元时期起就有涉外饭店,但直至80年代中期以后,旅游饭店业才有大的发展。在1984年之前,本省涉外饭店房费主要是执行1981年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及折扣率,如福州市涉外房费为每日每间36元,其中,旅行社按综合服务费组团的外宾及零散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房费定为每日每间32元,组团旅游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胞等四种人员及国家付费的外宾房费定为每日每间24元。台湾同胞与内宾同价,对外国留学生则按经济等安排住宿,房费为每人每间12元。1984年,国家将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的饭店房费下放给各省自行管理。同年,分三个类区调整涉外饭店房费标准,如福州等二类区房费由原每日每间36元调为45元,折扣率不变。具体由各省级物价部门.自行华握。据此,省物价委员会按照本省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旅游资源按质论价的原则,核定省管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石狮、武夷山等6地的涉外饭店甲级房房费标准,.见表;3-6-6。
  198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房、餐费,物价部门不再定价,下放由饭店按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同年,国家对国营涉外饭店标准间房费进行调整,本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客房收费标准及旺季允许浮动幅度仍维持1984年水平的决定。同时规定,对涉外饭店接待国内会议和公出人员的房费不实行上浮,下浮不限;对国外客人一律收人民币兑换券,国内客人收人民币;优待客人的折扣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解决汇价调整的影响,198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泉州、漳州、石狮、武夷山等地涉外饭店的甲级房费标准调高了20%,厦门特区涉外饭店房费放由厦门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并报省兔案,房费浮动幅度调整为上下各20%。同时规定,中外合营饭店的房费,应按略高于同等水平的国营饭店的水平自行安排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调整涉外房费标准,结合本省上半年已调价的实际情况,规定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同旅游局在10%幅度内调整。省物价委员会于10月份调整了福州的闽江饭店、华侨大厦、侨联大厦、西湖宾馆后区、华福宾馆、华林宾馆的房费,调后标准分别为每日每间62元、52元、52元、62元、58元、50元。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决定,自1987年起,涉外房费国家不作统一规定。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制定饭店价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分管权限,即福州、泉州、三明、武夷山、东山等地甲级房房费由脊统一安排,其他各档次客房及省管以外的其他地区房费由有关地市物价委员会同旅游局研定并报省备案;二是调整浮动幅度,经营企业可根据客源及季节情况,在30%幅度内上下浮动;三是下放房费优待权限,除台湾同胞按七五折收费外,其余接待对象的房费折扣率由企业自行掌握;四是采取外汇保值制度。
  为防止竞相降价,统一对外,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物价局决定,自1991年起对涉外饭店接待海外旅游者的客房租价实行最低限价:一星级饭店最低房价为每ET每间12美元,二星级每日每间25美元,三星级每日每间35美元,四星级每日每间50美元,五星级每日每间60美元。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涉外饭店房费管理办法》,规定房费的报批手续,调整房费的管理权限,即福州市的涉外饭店及泉州、漳州市区、武夷山等地的涉外饭店甲级房由省物价委员会直接管理,其余的由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并被省物价委员会备案;房费的下浮及折扣幅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掌握,但折扣后的房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为促进涉外饭店提高服务质量,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其中,客房服务费按涉外定点饭店房费的7%收取,星级饭店按实际房费的10%收取;餐饮服务费,四星级及以上的按菜金的15%收取,三星级的按12%收取,一、二星级的按10%收取,定点的按7%收取;洗衣服服务费一律按10%收取;代办电话服务费按有关邮电资费规定执行。各饭店具体服务费标准,除福州市的直接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均委托所在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备案。为适应国家外汇体制改革,贯彻《涉外价格和收费、计价管理暂行规定》,省物价委员会要求全省各涉外饭店自1994年9月10日起一律按人民币标价,并执行内外宾同质同价,各级物价部门审批房费时也仅按人民币标价。
  第三节 饮食收费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好涉外饮食服务收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于1979年下发《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应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般菜肴倒扣毛利率应掌握在50%~55%,特级饭菜倒扣毛利率可掌握在55%~75%,有些名菜、名点毛利率可放宽到70%~80%,最高可达90%;外宾要求在客房用:赛的(非生病的原因),可在餐厅价格基础上加价30%;宾馆、餐厅零售酒水等饮料可以高出市场零售价的30%~50%;饭店的附设出售的饮料冷饮室,可高于市价的50%~100%;外宾到一般饭店同群众一样就餐时,应同国内顾客一样计价收费,另辟单间的毛利率可掌喔在50%~55%,对外宾和华侨也实行同质同价;对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毛利率可掌握在50%~75%。同年9月规定,特殊项目可以增加收费,如西餐费综合服务包价每人每天16元,各地可灵活掌握。同年10月,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击》精神,规定:副食品价格调高后,对不实行包价的外宾,餐费的毛利率应在规定之内从低掌握;对实行综合服务包价的旅游者,旅游部门执行现有餐费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宾每人每天补贴餐费2元。1985年,国家规定,将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餐费,下放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不受原毛利率的控制。
  1989年4月,根据国家对旅游价格的调整意见,哲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省内段涉外餐饮服务收费及中国旅行社系统餐费标准,见表3-6-7、表3-6-8。
  1991年起,餐费从综合服务费中单列出来,对采取综合服务的客人,早餐标准不分地区,统一按每人10元安排,与饭店房费一起收取,午、晚餐费采用标准餐费加餐差的办法。各旅行社最低订餐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餐费标准,即10人以上级的午、晚较费(下同)一类地区每人每日46元,二类区每人每日41元,特类区每人每日62元;由国内旅行社代订餐的,每人每餐可收取1.5元的手续餐(早餐不收)并计入订餐标准,若外宾要用风味餐的,可收取风味餐差,包括当顿餐费每人次45元(含酒水)。同年,因汇率调整,餐费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本省对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餐费核定为10人以上级早餐10元,午、晚餐40元,代订手续费每人每日3元。此后,涉外餐费放由经营部门自行确定,报物价、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交通收费
  为解决盲目竞相压价争客的现象,福建省政府于1985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省旅游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本省各开放城市的出租车辆及开往香港、深圳、广州的旅游车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旅游单位执行统一价格,对外宾收外汇券,对内宾收人民币。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发1989年省内段旅游价格标准的同时,制定国旅系统超公里费、游江湖费,见表3-6-9。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旅游局下达1991年度省内段宗教朝圣专项旅游收费标准,规定莆田市一文甲码头(往返76公里)汽车超公里运价为:10人以上级每人次汽车超公里运价24元,同时核定“海峡女神”号游船文甲至湄洲岛码头的收费标准为:25人以下旅行团返往250元,每增加1人增收8元,往返一程在夜间(18:00-6:00)运渡的增收15%夜航费,双程夜间运渡的增收30%夜航费,两团同包一艇的按实际运价的70%收取,包艇环岛旅游的每小时收费600元。
  外国旅客乘坐国内航线的飞机票价执行与内宾不同的“公布票价”。1986年,在调整公布票价的同时,规定对组团的外国旅客,民航给旅游部门九折优惠,并对旅游部门给予外汇保值;直至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境外旅客在境内购买中国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机票,执行与境内旅客同一票价;但在境外购买国内航班机票,则仍按公布票价执行。外国旅客乘坐国内火车、轮船的票价,一般采取与内宾不同的“二号票价”。以上规定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第五节 涉外综合收费
  一、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
  最早是1962年国家卫生部和外贸部制定的对外轮海员的医疗收费标准。1965年,经国务院文教办同意,卫生部按“略高于内宾”的原则制定外宾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了一些收费原则,但没有订出具体的医疗收费项目。至1975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外交部按“不亏损或少亏损”的原则调整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标准(调幅在3~5倍),同时统一了收费制度,即凡持用外国护照的人员,原则上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医疗费由个人或接待单位直接交付给医疗机构,经济有困难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可减半收费。
  根据国家卫生部、外交部、物价局《关于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福建省物价、外事、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了本省的实施意见,具体见本第三章有关内容。.
  二、涉外婚姻登记费
  198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但各地标准不一。1990年2月,货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调后标准为: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40元,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手续费每人40元。该标准在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时确定的涉外婚姻登记费中得到认同。
  三、公路养路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后,外籍及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越来越多。1991年,国家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上述车辆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并按外币或外汇券计收。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
  四、教育收费
  随着本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教育事业的发展,来闽留学及海外函授的外籍学生日益增多,特别是厦门大学和福建中医院校接收来闽留学生和对外开放进修教育尤为集中。1997年8月,福建贫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批复厦门大学1997年招生收费标准,制定来华留学生及海外函授生收费标准,详见本志事业性收费表3-3-9。同年8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洋见本志事业性收费表3-3-10;同时规定,承办院校可对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及部分欠发达国家的学员进行适当减免。
  五、其他涉外收费
  改革开放初期,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多,收费标准一般按国内收费标准二倍收取。如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汁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增多。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商执行国民待遇。从1996年开始,对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参照对内相同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计量检定费从1997年6月1日起,对内对外实行同一标准。福建是改革开放试验区,又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一水相隔。90年代后,来闽投资的外商企业逐年增加,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越来越多。由于收费法规不完善,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出现混乱,外商企业反映强烈。为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1996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本省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18项收费项目,降低51项收费标准,平均降幅约20%,对国家批准的82项收费项0,维持原定标准。为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1998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两年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暂住人口管理费;同时规定,省政府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属国家定的标准,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同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又作出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停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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