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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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事业性收费
分类号: F812.43
页数: 38
页码: 1125-11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事业性收费中的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不同时期制定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和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查找到。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事业 事业性收费

内容

事业性收费包括咨询服务收费、律师及公证服务收费、检验检测收费、检疫检验收费、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气象服务收费和环境收费、公路养路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等10个部分。
  一、检验检测收费
  1986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着收取工本费的原则,在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省物价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制定《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办法》和《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98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福建省粮油、粮油制品、饲料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计152个检测收费标准项目。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12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厅制定《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统一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计11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其中,公安系统的检验费项目4个标准项,粮食系统(粮油储运公司)检验费项目76个标准项,农业系统的种子检验收费项目11个标准项,机械系统农机检验收费项目8个标准项,轻工系统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交通系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广播电视系统检验收费项目6个标准项,建材系统检验收费项目17个标准项等。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调整了7个标准项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2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并制订了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漆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制订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经委、省财政厅制订用能设备测试与监测收费标准67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项目80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木工机床检测收费项目16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制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收费项目5个标准项。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茶叶质量检验收费项目9个标准项,核定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核定煤矿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调整建筑、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6个标准项,调整法医勘验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9个标准项,制订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鉴检收费项目13项。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CATV系统专用场强仪检定收费标准,调整27个标准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制订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收费项目62个标准项。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和补充建材检验收费项目43个标准项,制订宝玉石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18个标准项,调整卫生检疫局体检、检验收费项目69个标准项。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项目标准79个标准项,调整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和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调整农机检验费项目标准5个标准项,修订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7个标准项,核定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标准,核订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标准8个标准项。
  1988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财政部下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省收费项目标准55个标准项。1990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发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本省新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等收费项目标准10个标准项。1992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精神,本省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项目标准75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收费是指国家赋予职责并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检验检测机构专业经费不足和购置仪器设备不足而收取的费用,并制订了检验检测收费的原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公式:检验检测费=(材料费+能源费+仪器设备折旧费)×(1+5%)。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的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辆特殊检验收费项目、标准:不论车型,每辆机动车收取检验费1500元,复检不得再收费。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检测收费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木工机床、刀具产品检测收费标准16个标准项。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了《福建省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共115个标准项。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汽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灯光检测、侧滑试验、轴重测量、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7个大项目。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测滑试验、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5个大项目。复检按不合格项目(大项)收费。第一次复检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复检不得收费。各检测站不得细分项目进行重复收费。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检测线资金投入和车辆数、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汽车检测收费在省定标准20%幅度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摩托车检测、汽车和摩托车复检收费一律按省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26。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①按定期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含质量仲裁分析的),每批次二至三件全检,收取190元。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见表3-5-27。市场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费。②委托检验按照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1.委托检测收费
  ①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不出具检验数据和鉴定证书,但需出据简单证明的,每件收费10元。②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出具检验数据及鉴定证书,每件收费25元。需附彩色照片加收彩照费15元。③委托批量全检,进行测试定名,加挂标签每件收费10元。
  2.定期检验收费
  根据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的定期检验计划对企业(商店)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应对检验的产(商)品负责,要出具检验报告,同品种每批次收费4003.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不得收费
  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以及该文件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收费按国内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并按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的规定同时取消。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具体规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②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自愿委托。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③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上销售的金银品质量进行逐件检测,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1998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统一规定。①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规定。②
  二、检疫检验收费
  1984年,省物委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3个。1985年,根据财政部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6个。1986年,省农业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88年,根据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精神,调整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3个。同年,省林业厅、省物价委员会重新修订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个。1989年,本省制订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1990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本省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4个。同年,本省调整了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92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200个。同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其中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2个,进口食品检验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3年,本省统一了部分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1994年,按照国家计委等联合通知,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3个。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48个。1995年,本省制订进出境动植物品消毒熏蒸收费项目10个。1998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①统一规定检疫收费项目为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②统一核定检疫收费标准为大家畜(指牛、马、驴、骡、驼)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5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7元;中家畜,猪动物检疫收费按每头货值500元以下的收取2元,货值501~1200元的收取4元,货值在1201元以上的收取6元;猪的动物产品检疫,每头次收取5元。羊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2元;羊的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3元。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均为每头次3元。③各种车辆消毒费统一规定每辆次收取5~10元(药品费另计)。④其他各种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咨询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统计信息资询服务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项目标准4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开展咨询等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8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统计局信息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税务咨询事务所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5个;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及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标准10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向社会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工作中,其收费范围仅限于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应积极开展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修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31个,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房地产第一咨询部收费项目标准5个;制订公安系统对城镇居民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3个;制定省经济研究中心收取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制订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正式核定省价格事务所第一咨询部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5个,正式核定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重新核定省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2个,调整了省档案局利用档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个,制订省经贸委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6年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向委托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代理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向会员单位收取手续费,按代理手续费的20%收取;自营部分按成交额的3‰收取。5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福建省职业介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5-28。
  1988年,本省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9个,见表3-5-30。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律师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5-32、表3-5-33。
  199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部分有偿服务收费试行期已满,正式核定省医药信息中心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标准项。7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重新核定本省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22个。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并降低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①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本着志愿的原则对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的招标提供服务。招标成功的,按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②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分段收费。其中,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0%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范围内收取具体的服务费。
  四、律师、公证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律师费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0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制订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项目标准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8个,见表3-5-29。
  五、专利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专利代理机构收费项目标准25个。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6个,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项目标准46个。1994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的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5个。见表3-5-34。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代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7个,见表3-5-35。
  六、人事代理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人事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事委托代理综合业务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0元。1992年,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人事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11个,见表3-5-36。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开展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服务时,试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6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毕业生就业登记费每人次20元;毕业生就业推荐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300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需委托代办各种手续完成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100元;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毕业生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500元。
  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①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费,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每人次300元(只向一方收取);代办调动,就业审批手续,每人次100元。②人事代理服务费,单位委托代理系列服务。内容包括:人事政策咨询、指导;代理招聘引进人才;代办人事调动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接转行政关系,计算连续工龄,保留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起点资格审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毕业生转正,调整档案工资及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推荐安排辞(招)聘工作人员;指导聘人与企业签订合同;集体户口管理、协调人才争议等。收费标准按委托代理人数,每人每月50元;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月10元;待业人员(毕业生)档案保管,6个月以内每人次60元,7个月以上每人次120元。③单纯存档人员出国政审费,每次120元。④协调调出、调入争议受理费收费:个人申请每人5元,单位申请每人10元。如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每人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每人70元、中级人才每人120元、高级人才每人160元。⑤人才交流会入场费,每人1~5元。⑥人才招聘广告审核,每次50元。⑦《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工本费,每本60元。⑧人才中介机构公告费,每次300元。
  1998年,以上各项服务收费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未作新的调整。
  七、气象服务收费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制订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见表3-5-37。1988年,省政府批准公布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1984年制订的气象服务费项目标准。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范围与原则。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决定改革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气象专业服务费由国家气象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1994年,省气象局制订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38、表3-5-39、表3-5一40、表3-5-41、表3-5-42、表3-5-43、表3-5-44。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此后“气象专业服务费”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审批收费标准者,按乱收费查处。
  八、环境保护收费
  1987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发《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8年,本省执行省政府批准公布本省环保系统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收费4P个标准项,见表3-5-46。1988年,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颁发《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9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甲苯等污染物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见表3-5-47,表3-5-48。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煤炭生态环境保护费收费标准每吨0.5元。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的29个超标污水费征收标准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49,表3-5-50。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订了超标污水、超标环境噪声、超标废气、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41个。见表3-5-51,表3-5-52,表3-5-53,表3-5-54。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订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项目标准4个。见表3-5-55。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苯、甲苯、二甲苯三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56。同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福州市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吨0.02元调为0.04元。
  2.对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污单位,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苯使用量计算;对无组织排放量超标的制鞋工业企业,暂按高档运动鞋每双0.40元,一般时装鞋每双0.20元收费。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炭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转发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①本省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列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等6市。凡在上述6市区域范围内使用煤、重油、原油为燃料、原料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实际监测的排放量或按耗煤(油)的量和煤(油)的含硫量确定;③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须于每月(季)前10日内向负责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上月(季)二氧化硫排放量或使用煤、重油、原油的数量和含硫量,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按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予以处罚。
  九、公路养路费
  民国24年(1935年),对商营货车收取的通行费。其费额是:载重2吨以下货车,每辆按月征收60元;载重在2.5至3吨的,月征100元。民国26年,改为征收养路费,每辆每月20元,另按营业总收入,按月征收8%至10%的专营费。民国29年1月起,养路费费率定为: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客车座公里0.16元,小客车车公里0.08元。后因通货膨胀,费率不断调整,甚至1月之中调整2~3次。1941~1949年7月,共调整48次,其中,1949年4月份便连续调整4次。征收货币也由法币而金圆券,由金圆券而银圆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福建货车每吨公里征收养路费银元0.06元;客车每座公里征收0.00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养路费征收费率是随着国家建设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的。1949~1951年,调整费率12次,最高为1950年每吨公里0.14元,经多次调整,降为每吨公里0.03元。费率计算起初以大米折价计征,大型汽车养路费最低每月大米60公斤,最高每月大米200公斤。1952年,华东区统一规定,分为按月按次两种计征。按月:客车每吨54元(当时未核定座位公里),货车每吨42元;按次:实车每吨公里0.03元,空车减半征收。1953年,养路费以核定客货在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货车及拖斗车核定吨位,客车核定座位,各按每年每月实际行车公里与养路费率相乘积计算。1960年,财政部、交通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养路费率仍以核定客车、货车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折半征收。1962年,养路费率按全省公路运输统一客货平均运价9%计算,货车每吨位公里2.25分,客车每座位公里0.26分。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货车每吨位每月从45元至112.50元,客车每座位每月从5.20元至13元。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省人委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属于养护性质的,如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其收费仅限于维修公路、河道所需经费,不再以此作为积累手段。1978年,本省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1980年3月,省政府根据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的汽车,各地、市、县、公社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汽车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3%计征。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9%计征。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按月每吨从24元调至117元。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交通部门本着“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具体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省交通监理所及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养路费征收费率与1980年相同。1985年,省政府发出《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费额每月每吨位115元,按日计费的,每日每吨位8元;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如无同类型可比,按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算。政府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新闻、体育、广播等自用汽车养路费额减半计征。军车不征养路费,由交通部拨给本省军车补助费。
  林业公路养路费,初由公路部门征收,拨交林业部门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由林业部门自征自用,形成征收与使用多头负责现象,不符合国家由交通部门统一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以后几经双方协商,经由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自1978年7月1日起,林业部门所有车辆,向交通监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监理部门按每月实际收入数的80%拨给省林业养路总站使用。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重新审定、批准了该收费标准。
  1985年,根据交通部通知精神,省交通厅发出《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自1985年7月1日起由公路部门负责办理的通告》,自1985年7月1日起,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监理所移交省公路局负责办理。同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如下:①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一般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0%~12%计征,最高不要超过15%;②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联户、个人的车辆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或大、小型)每月每吨位90~105元计征。对农民个人和联户的机动车辆,仍按交通部、财政部1984年通知办理。1990年,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费额报告的通知》(具体标准见表)。1991年,本省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重新审定了公路养路费收费项目。同年,国家物价局于客货两用车和双排座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客货两用车是一种客货可单独或同时使用的多功能用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养路费,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标准的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1994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调整幅度分两年到位,其中1994年按调增额到位50%,1995年按调增额再到位50%。调整时间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57。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六轮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对采用或仿制130型汽车底盘生产的六轮农用运输车,属汽车改装产品,应按汽车改装产品更名,并比照BJ130、NJ130载货汽车计征养路费。1998年各类机动车养路征收标准未作新的调整。
  十、其他事业性收费
  其他事业性收费包括:技术合同仲裁费、科技成果评审费、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劳动伤残鉴定费(劳动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建设委员会);航道养护费、海事调解费、港务费、船舶电台代管费(省交通厅);经济合同仲裁鉴证费、商检注册代理服务费(省工商);土地纠纷调解费、建设单位委托征地拆迁服务费、勘察绘图费(省土地局);条形码服务费、计量器检定费、质量、计量仲裁检定费(技术监督);测绘仪器设备检测费、测绘产品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测绘收费(测绘);利用档案收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使用收费(省档案馆);无线电设备检测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海事仲裁费、提供不可抗拒力证书费(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测费(经济委员会);技术资格考试费、录用干部考试报考费、职称外语统考报考费、经济员资格考试费(人事考试中心);征占林地补偿费、绿化费、森林纠纷调处业务费、受益林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省林业厅);计划生育手术费、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费(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医检验费(人民检察);鉴定费(人民法院);有线电视收视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有线电视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省广播电视厅);护照鉴证代办费(外事办);演出联络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省文化厅);统计职业评定考务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统计);成套、零星设备服务费、代销设备服务费、非标准设备挂号管理费(成套局);防火罩收费(铁路);各种经济技术协作服务费(协作办);代办计划外水泥运输费、水泥监督检验费(建材);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港建设基金、进出口鳗鲡苗种检验费(水产);水文服务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会计员、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收费(财政)等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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