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性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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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行政性收费
分类号: F812.43
页数: 36
页码: 1089-11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行政性收费中证照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1965年开始,福建省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证照费进行规定和调整。这些文件包括了不同时期保留和取消的证照费项目,以及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查找到。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事业 行政性收费

内容

行政性收费包括证照费、管理费、登记费、资源费、审查评审费和其他行政性收费等六部分。
  一、证照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证照费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费,每张~2元。交通部门的车船执照费、驾驶员执照费,此两项只收工本费,由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牌照质量制定具体标准。建设部门的建筑执照费,每张执照收1~2元。公安部门的户籍规费,收每本0.05~0.2元的工本费。1987年12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向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收取工本费2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第一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35项,除取消2项外,调整收费标准23项。见表3-5-1、表3-5-2。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有10项,除取消3项外,调整标准的证照费有6项,见表3-5-3、表3-5-4。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9项;调整省文化厅许可证工本费,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证由5元调为3.5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证0.50元调整为0.40元;录像放映许可证每证3.5元调整为2.50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蚊香卫生许可证每证由50~100元,调整为每证1元,见表3-5-5。
  1989年8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调整签发产地证书收费。一般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10元调为20元。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及外商企业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的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20元调为30元。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水泥生产许可证,每本750元;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机动车新驾驶证标准为:各类驾驶证的证夹每份2元,各类驾驶证证卡每本2元。驾驶证遗失补发每本按20元收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遗失补发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许可证工本费10元(正、副本),另外一次收取登记费3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等级证书费不超过10元,每证书副本不超过5元。1990年1月,省交通厅从1990年起换发全省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省物委规定,用旧证换新证核收工本费1元,新发缴费凭证免收工本费,新发的免征凭证和免办凭证均核收工本费2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油毡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一企业2000元,包括管理费和检验费(系指一种产品的费用)。企业每多申请一种产品的许可证,另加检验费300元,管理费10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录音(像)节目带许可证》、《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电视摄像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卡拉OK音像播映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张1.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文化市场管理证书工本费有《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本4.50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本0.50元,《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每本0.60元等。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水路、公路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工本费》、《水路运输许可证》每本5元,《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每本5元,《船舶营业运输证》每本3元,《公路运输营运证》每本1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收费。申报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为:产品检验费,申报一个产品需交纳检验费350元;每加报一个产品加缴350元;管理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纳管理费550元;对于申报一种产品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个产品许可证编号,加缴登报费300元;审查人员差旅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审查人员差旅费6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收费,每本2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烟草专卖局代办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及准购证工本费,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每本1元,烟草专卖准购证每本0.5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验并核发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马尾港区收取出入证费,长期进出港区的车辆每辆每月收6元(含防火罩租金),每证使用6个月;临时进出港区的车辆,小型车每辆次0.5元,大型车每辆次1元;进港人员出入证每份2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登记注册证照费每套6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工本费每本由1.5元调为6元。出海船民证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为1元。出海渔船民变更卡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整为1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对营业执照过塑收取工料费每份5元。
  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产厅,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每本5元,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每本2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科委收取技术合同文本工本费,每份收人民币0.2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正本每本35元,副本每本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大号证每张0.60元,小号证每张0.3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药膳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收费3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收费6.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粮食供应证》简装本工本费由0.20元调高到0.45元,带塑料皮每本由0.40元提高到0.65元。各地在省定的标准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厅,《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收0.6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关于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产品检验费:普通平板玻璃600元、浮法玻璃700元、钢化玻璃760元、中空玻璃4500元、夹层玻璃800元;管理费600元,差旅费60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收费,规格480×220×2(mm)的铝质化学刻板线路牌,每面收取工本费38元;临时班次向当地主管部门租用线路牌,每面每月租金2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国营、集体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每本各2元。个体税务登记证每本1.5元,副本每本1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关于药品生产经营审查费及许可证工本费的问题的通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生产、经营审查验收时收取的开业审查费、五年一次审查费和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做出调整:“三证”工本费每本为6.5元。药品生产企业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审查费300元;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取审查费最高不超过8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关于《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套表册2.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及铝框工本费的通知规定,各地(市)印制,其工本费标准由地(市)卫生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提出具体标准报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备案。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福州市物委关于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60cm×30cm楼(幢)牌工本费每块40元,15cm×l0cm门牌每块4元,13cm×9cm门牌每块2.8元,10cm×6cm门牌每块1.4元,20cm×l0cm单元楼梯位牌每块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收费,福建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每本30元,延期使用每次收2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关部门单位自立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证照费项目共计32项,予以取消。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准收取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管理费600元,差旅费800元,登报费每个产品300元。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发出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和停止执行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123项,其中证照费39项。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套4.6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事局人事工作证表收费标准,干部退休证书每证0.40元,岗位培训证书每证1.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证20元(含各种表格证书、副本、微机处理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文化系统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5元(含副本及申请表)。对经营录像节目放映的加收《福建省文化系统录像节目放映登记簿》工本费,每本1.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医药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收费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14元,《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7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局收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含正、副本及认定表格等),每套收工本费6.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本着以收抵支原则,对涉外宾馆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新闻出版局收取《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每证核收工本费4元;《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收取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通知》,核定《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每套收费标准为3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同意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同意收取《汽车定编卡》工本费,每本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核定《贷款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8元。
  199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外汇管理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向出口单位收取核销单工本费,每套人民币1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对部分居民要求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本为5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核定宗教活动登记证每套工本费4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对登记发证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每证工本费15元。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批发许可证每证60元;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0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海关总署的海关施封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出入境证件共计9项,收费标准5~100元不等。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同意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调整为9元,副本工本费7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报告》,同意林业厅按每套20元标准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关于出国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取手续费的函》,同意收取出国技术工人换发《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每册12元。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证照费有: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村户口簿表格工本费、农机监理证书表格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本省可继续执行的证照费项目有:居民身份证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等11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文化系统的文化系统年度检查合格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费,卫生系统的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费,公安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证费,交通系统的马尾港区进港人员出入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费、船舶营运运输证费,财政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费、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费,建委系统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省土地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费,省电力工业局的空调使用证书费。
  199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每本3.8元,加注英文版每本4.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为2.4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路稽征局收取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每张2.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省计委《关于我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报告》,同意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按每份3元一次性收取。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公告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委《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并继续收取投资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同意继续收取《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本费每套由10元调整为20元,登记费(含登报费)由30元调为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水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每套35元(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副本收费标准每套为5元,矿产品准运证费为每车次3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路稽征局《收取通行费月票、免征证塑封费》,每张2.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石化厅颁发的农药生产准产证及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农药生产准产证、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均116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000元,资料费150元),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收费标准不高于8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恢复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费项目每本定为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收取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每证3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标准计量局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改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后的注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项70元(含证书本、副本、申报表等)。
  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公安厅同意出海船民证进行塑封后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调为5元,临时出海船民证每本4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蚊香卫生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一次性收取5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11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公安系统向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含正、副本及发证费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营业性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面38元调整为4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劳动部组织对A、B、C、D、E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①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②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核定如下:①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可向用户每证收取4元;②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向用户每证收取5元;③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每证收取10元;④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经批准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以及附加信息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申请频率执照的单位,收取印制工本费每证3元。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乙类执照,应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上交印制工本费每证2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每本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加急制作居民身份工本费每证75元。同年11月,幾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关于申请调整开户许可证售价的函》,考虑新印制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改变样式,提高了质量,印制成本相应提高,同意调整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降低公路缴费票证塑封收费标准,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由每张2.5元降为每张2元。19%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原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11项,降低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4项,取消收费项目的证照费有4项。见表3-5-6、表3-5-7。
  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手册》工本费每本3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工作证》时,可向领证人员收工本费每证4元。国家测绘局发放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乙级、丙级和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国税局,同意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手写中文四联每本13.20元,手写中文七联每本20元,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13.70元,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20元,电脑中文四联每份1.80元,电脑中文七联每份2.6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制定工商部门发放的《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工本费5元,《出生医学证明》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人事厅岗位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由每证1.3元调整为3元。
  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标准,由每套30元调整为4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省国税局发票购买证工本费每本5元,纳税申报磁卡收费标准每卡1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一般地区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省定贫困乡居民户口簿每本4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阵到10元以下(含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证照费有:取水许可证收费,从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8元;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63项(第一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计划部门的投资项目许可证工本费,省工商部门执照过塑工本费,省交通部门的公路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
  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工本费有: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经营录音、录像带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工本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工本费,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工本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补办工本费。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自行车牌、车证工本费,自行车牌每面2.30元,自行车行驶证每本0.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治安管理合格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各类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电梯安全标牌费,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工本费,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工本费,工商企业定价许可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铝制反光门牌:160mm×13Omm×l.5mm门牌每面8元,直径500mm厚度1.5mm号牌每面95元,250mm×120mm×1.5mm楼梯位牌每面12元,100mm×60mm×1.5mm室号牌每面1.5元。铜质门牌由用户自愿选用,每面收费100元(规格380mm×280mm×l.5mm)。同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第四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矿产品准运证费,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及标准现行性确认费,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与尾港区出入证费,公路规费缴证标志牌工本费,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牌证照费,涉外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证照费收费标准,见表3-5-8。
  二、管理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管理费有:工商部门的商贩管理费,按营业额0.1%~0.3%收取,向集镇以上的合作店、组和个体商户收取,农村不收。交通部门的民间运输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0.5%~1%收取,农村社队农副业运输不收,自货自运不收。建设部门的建筑联社管理费,基扩建工程按直接费0.5%,点工工程按基本工资2%,建材社按营业额0.5%收取。手工业管理部门的手联社管理费,社组生产成品的按营业额0.5%、加工的按1%、个体按3%。
  198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全省统一收取放映管理费标准。凡经批准成立的放映单位,包括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办放映单位、农村集镇电影(剧)院,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放映队等均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放映管理费的标准:①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俱乐部:年放映长片2000场以上,年收管理费500元;年放映长片1500~1999场,年收管理费450元;年放映长片1000~1499场,年收管理费400元;年放映长片500~999场,年收管理费350元;年放映长片500场以下,年收管理费300元。②农村集镇电影(剧)院35毫米、16毫米每场(长片场)交纳放映管理费1.50元。③农村放映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0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④俱乐部(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⑤省核定的贫困乡其管理费按以上标准50%收取。1987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公安厅调整自行车管理收取手续费标准:自行车新车报牌、旧车年检换发牌、证,每辆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是:福、厦、漳、泉4市0.30元(郊区按0.60元收费);其他地区均0.60元。自行车过户、迁入、迁出和补牌、证,部分地区,每一个项目收取手续费标准为0.20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计16项,计取消5项,调整6项。见表3-5-9、表3-5-10。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30项,调整的管理费有3项,见表3-5-11、 表3-5-12。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16项,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录像放映管理费,每次按录像点营业额3%调为2%,取消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费的检尺费。见表3-5-13。
  1989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FJ303通行证》管理费每证5元,省建委的上级管理费按企业性质不同工程的人工费或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省煤炭调运办的进省煤炭管理费每吨0.15元。同年9月,本省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0.5元,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0.6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水产厅收取鳗鱼苗保活核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白仔鳗苗每尾0.03元,黑子鳗苗每尾0.04元,鳗种每尾0.05元。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在未建立省国营林场开发建设企业集团公司之前,继续收取国营林场运木车皮管理费,每车皮6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性电视摄影管理费由省广播电视厅按营业额的2%、按月向各经营点收取;录音带销售管理费,批发商店每月15元,零售商店每月5元,批零兼营商店每月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了实施办法。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项目有9项。同年11月,省建委、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批复》,规定“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计算经营管理费的,其上级行业管理费可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合计数的0.5%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省煤、焦炭管理费每吨由0.15元调低到0.12元。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其管理费由负责管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标准省里只定最高限额,即桌(台)球活动所管理费每台每月40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有奖游艺机每台每月30元,普通游艺机每台每月1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建委、省建行《关于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的1.5‰计取;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2%计取。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福建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出有关部门、单位自立的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管理费计31项。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铁路分局,同意福州铁路分局收取下属铁路劳动服务企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按营业额或收入总额的0.8%之内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建委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作出有关规定,其中收费标准是: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18‰计收,其他各地按0.8‰计收。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被取消或停止执行的管理费计28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通知各地市县物委、财政局,严格审批行政事业性单位设立的管理费,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规定了审定原则、审批权限、制定收费标准方法。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服务公司向省直各劳服企业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是,从省直各劳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收取15%。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对有特殊情况在福州死亡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家属按有关规定要求土葬的,收取土葬管理费。土葬外国人、外籍华人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000元人民币。土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500元人民币。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同意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向建设单位征收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公路建安工作量1‰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内河航道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征收管理的通知》,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度审验并向收费单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其余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学校、医院、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管理费。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商业厅,同意商业系统收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同年12月,本省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8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26种。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管理费收费标准,见表3-5-14。
  199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经营项目管理收取标准及办法的意见》,同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文化经营单位按营业额3%收取文化经营管理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政财厅核定省建委城市规划管理费标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用地面积计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概算总额计收。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0.12元调整为0.1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转报福州港对专用码头单位征收管理费的函》,同意福州港务局向其港界范围内的专用码头征收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承接为本单位生产所需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按其所发生费用总额的1%交纳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收入,按其营业额的2%交纳港口管理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2个项目,需要修改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1个项目,保留的管理费涉及5个主管部门的5个项目。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的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文化系统的文艺演出管理费、供销社系统的茶叶省级管理费、劳动系统的招收合同制工人管理费、经委系统的共用铁路管理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管理费、化学危险品管理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费、省人民银行的城市信用社管理费。
  1994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单位每月20元提高到5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口岸办《关于调整福州机场口岸出境收费的请示报告》,同意对汇率并轨后福州机场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即国际(地区)出境航班每张机票从原来收取外汇人民币10元调为收取人民币1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口岸办的口岸管理费的标准:①正常贸易进口货物由每吨收取0.2元调整按进口货物总值的0.5‰收取,正常贸易出口货物仍按其总值的0.5‰收取;②港务、船务单位由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调整为按0.8‰收取,境外航线的客运站和允许外轮靠泊的特定码头亦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8‰收取;③航行境外客船和特种船按船舶大小由每艘次收取300~500元调整为每艘次收取500~800元人民币;④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单位仍按其经营收入的1‰收取。1996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管理费项目计4项,降低收费标准的11项。见表3-5-15、表3-5-16。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接受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费收费标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属经营性的单位每座天线每年2000元,非经营性单位(含个人),每座天线每年500元;设置卫星电视接受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300元,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150元,个人专用每座天线每年120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每年按年收入总额的2%计收管理费。文件并对收费的范围作了规定。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音像管理费。录音制品批发、销售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批发每店每项(含批零兼营)每月20元,零售每店每项每月10元;录像制品销售、出租管理费,批发每店每项每月40元,出租和零售每店每项每月25元;录像放映和经营性电视摄像管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营业额的2%收取。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侨胞土葬管理费收费标准,外国人、外籍华人每具尸体为5000元;华侨、港、澳、台同胞每具尸体为300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即由原来的每吨收取0.15元调整为0.25元。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单位20元调整为每月每单位3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管理费有: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降低后收费的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地热资源使用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建筑工程管理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统建管理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绿化管理费、土地开发管理费、供电安装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施工企业招收临时工管理费。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运木车皮管理费、港口管理费。同年5月,省政府取消第三批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同年8月,省政府第四批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进省煤炭、焦炭调运管理费,省直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三、资源费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林业厅森林资源补偿费,杉松木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杂木按3%征收。1989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见表3-5-17、表3-5-18。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产厅调整定置作业资源费征收幅度,定置作业的收费标准下浮20%。1992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对武夷山风景区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审批。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环保局《关于要求开征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报告》,同意对本省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开征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的矿种有煤矿、铅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钨矿、金矿、石灰石等8种,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到1996年3月1日止。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三明市物委、财政局《关于要求开征金湖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的请示》,同意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并就收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试行一年。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南平地区物委、财政局,同意正式开征武夷山风景资源保护费。并就具体的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市温泉资源费与开采费收费标准,市服务公司所属和省、市机关、部队、乡镇、村公共澡堂温泉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0.20元,温泉水厂温泉资源费每吨0.30元,温泉科研、医疗、学校、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50元,工厂、招待所、旅社、宾馆等企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80元,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温泉资源费每吨0.15元。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煤矿每吨(以下同)1元、铅锌矿3元、铁矿0.5元、铜矿4元、锰矿4元、金矿4元、花岗石3元、高岭土0.3元、石英砂0.5元、石灰石0.2元,并对征收方法作了规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对外资企业暂不收费。同年7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开征水资源费,省定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类别、水源、用途等因素制定。各地、市在省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本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对已经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游观光、标本采集、机动车辆、木竹生产等6个项目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资源费有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本省执行1992年、1995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资源费收费标准。见表3-5-19。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利水电厅,核定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每立方米为0.02元;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地区每立方米为0.01元。
  四、登记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行的登记费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每两张征收0.3~0.5元。房管部门的房地产登记费,每本0.5~2.0元(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更正、换证及产权复收等)。
  1981年1月,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对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3年4月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场)、店为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国营和集体中型企业4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3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中50人以下的企业20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每份收费20元。设在本县(市)的分厂(场)、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等,由厂(场)、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的,每份收费5元;设在外县(市)的分厂(场)分店,由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厂(场)、店标准收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收费5元。变更登记: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一律收费5元,个体工商业户收费2元。企业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如有多余上交财政。1988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为每户20元,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收费20元,变更登记收费每户次10元。
  1993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登记费项目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土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建委)。需要修改的登记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省工商局)、婚姻登记费(省民政厅)。可继续执行的登记费项目:渔业船舶登记费(省水产厅)。1996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登记费项目有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临时性广告登记收费。同年8月,本省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文件,调整后的标准为: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事业单位登记收费。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有权机关批准确认的全民、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的,均交纳事业单位登记费;在对事业单位进行法人和非法人界定登记和发放证书进行设立登记时,向每个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10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在按规定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时,向参加年度审核或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5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等)。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国籍登记标准为: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船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手续费。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房屋买卖登记费、苘品房注册登记费等。1992~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登记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5-20。
  1998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登记费。同年5月,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车辆报停登记费、车辆复驶登记费。
  五、审查评审费
  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省公安厅驾驶员年度审验每人次2元,驾驶员逾期审验每人每月4元;取消1项,调整审查评审费计8项。见表3-5-21。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10项。调整的项目有:省标准计量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初审费由每种200元调为150元,样机实验初审费毎种100元调为80元。见表3-5-22。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系统以及文化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所属单位在省内生产制作供出版发行、销售的录像带,需由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的,生产制作单位每送审一盒录像带,一次性收取审看鉴定费10元;每送审录音带一盒,一次性收取审听鉴定费3元。199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公安厅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收费标准,见表3-5-23、表3-5-24。
  1993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二轻工业厅,同意对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适当收取费用。评审费,省内企业甲级800元、乙级700元、丙级600元、丁级500元;省外企业按同等级别的收费标准增收25%。同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新闻出版署的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评审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省科协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费缓收2年。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同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审查颁发许可证和五年一次换证前的审查收费,每个单位审查费收费标准为3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贸易厅,同意省贸易厅在核发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中,将原收取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改为收取审查费,其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同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药品审批收费、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查评审费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按原标准降低20%计收;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等级评审费和证书费,按原标准降低30%计收。取消的项目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申请费1000元,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监督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年金按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1998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第四批向企业的收费21项,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注册审查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审查评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25。
  六、其他行政性收费
  除上述可归类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在本省执行的共计有9个项目,其中,国家项目7项,省定项目2项。
  (―)国家规定
  1.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早在1990年1月,按《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先对事故的处理制定收费标准:轻微事故每次收10~30元,一般事故30~100元,重大事故100~300元,特大事故500~100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治理“三乱”之后,统一制定了此项收费标准:①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②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的三倍收取;④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国家收费标准发布后,本省于1994年8月,由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取消轻微、一般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2.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一次签证每人次2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3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80元,一次、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10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2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收费标准为:一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80元,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每人次200元,一、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25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30元。同时,取消了一年以上签证的多次签证收费,增加了改变签证种类每人次30元,准予停留每人次30元。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放外国人签证费等制定标准权限,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6年11月,公安部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一次签证100元,二次签证200元,半年内多次签证30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600元,团体签证80元,团体签证分离100元,准予停留100元。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精神,规定外国人签证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
  3.林业部门林业保护建设费
  1994年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199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规定,毛竹每百根保护建设费收取5元。
  4.工商部门的企业年度检验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公司年度注册(原收费项目)每户30元。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更名为企业年度检验费,标准调为每户收取50元。
  5.外经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唛头代号费每个10元;1992年4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项目更名为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标准仍为每个10元。1997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外贸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6.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滞报金、进口商品退税手续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按到岸价格每日收取0.5‰,退关手续费每次50元。1992年6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发布收费标准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另新增查单费每次10元,验车费每车次30~60元,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5小时(含5小时)每车次20元,5小时以上每车次50元。
  7.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收取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医药局自行规定。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收回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审批权。
  (二)本省规定
  1.公安部门的往来港澳签证费
  1988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规定,一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0元,二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5元,多次往来港澳签证每证20元。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补充通知,《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收取5元。199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2.教育部门的自费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
  199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每次10元,加急审核费(3天内完成)每人次30元。1993年7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对此项收费下放由主管部门审定。1995年6月5日,由省教育委员会调整了此项收费标准,审核手续每人由10元调到15元,加急办理审核手续费(3天内完成)每人由30元调到45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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