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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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分类号: F812.43
页数: 91
页码: 1088-117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历程。从50年代开始,收费项目逐渐增加,包括企业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学杂费、医疗收费等。60年代初期,收费部门和项目有所增加,涵盖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1965年以前,虽然有少量带有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称尚未确立。1965~1987年,所有收费都统称为非商品收费,包括行政性、管理性、营业性、服务性等各种收费以及违章罚款。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容

50年代,国家只规定了企业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和婚姻证书费等少量的行政性收费和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医疗部门的医疗收费,邮电部门的邮电资费等事业性收费。60年代初期,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有所增加,主要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防疫、报社、出版、广播、气象、城建、园林、邮政、电讯、海关、商检等部门向社会收取管理性、业务性的费用。1965年以前,虽然有少量带有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但行政事业件收费的名称尚未确立。1965~1987年,所有的收费都统称为非商品收费,且非商品收费包括行政性、管理性、营业性、服务性等各种收费以及违章罚款。在行政車业经费的收支上实行统收统支,加上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因此,行政事业性质的收费项目较少。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向社会和群众收取费用的部门很少,且基本上都是经营性收费,当时主要的收费部门或行业有: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城市公交、自来水、民用电、公路养护、饮食、旅社、招待所、理发、洗澡、照相、修理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分灶吃饭,划分收支,核定某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和解决自收自支的问题,创收意识随之增强,且积极性逐步提高,于是行政事业收费单位不断增多,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标准也逐年提高。据统计,到1993年全省共有收费单位两万多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6个大项(18233个标准项),全省全年收费总收入24.47亿元,收费总支出22.56亿元。1995年底,全省共有收费单位20015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675项(约20000多个标准项)。其中,国家批准的有278项(行政性收费160项,事业性收费118项),省批准的有397项(行政性收费88项,事业性收费309项),全省全年收费总收入49.53亿元,收费总支出49.29亿元。
  第一节 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包括证照费、管理费、登记费、资源费、审查评审费和其他行政性收费等六部分。
  一、证照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证照费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费,每张~2元。交通部门的车船执照费、驾驶员执照费,此两项只收工本费,由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牌照质量制定具体标准。建设部门的建筑执照费,每张执照收1~2元。公安部门的户籍规费,收每本0.05~0.2元的工本费。1987年12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向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收取工本费2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第一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35项,除取消2项外,调整收费标准23项。见表3-5-1、表3-5-2。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有10项,除取消3项外,调整标准的证照费有6项,见表3-5-3、表3-5-4。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证照费9项;调整省文化厅许可证工本费,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证由5元调为3.5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证0.50元调整为0.40元;录像放映许可证每证3.5元调整为2.50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蚊香卫生许可证每证由50~100元,调整为每证1元,见表3-5-5。
  1989年8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调整签发产地证书收费。一般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10元调为20元。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及外商企业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的收费,由原来的每份证书20元调为30元。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水泥生产许可证,每本750元;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机动车新驾驶证标准为:各类驾驶证的证夹每份2元,各类驾驶证证卡每本2元。驾驶证遗失补发每本按20元收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遗失补发每本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许可证工本费10元(正、副本),另外一次收取登记费3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等级证书费不超过10元,每证书副本不超过5元。1990年1月,省交通厅从1990年起换发全省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省物委规定,用旧证换新证核收工本费1元,新发缴费凭证免收工本费,新发的免征凭证和免办凭证均核收工本费2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油毡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一企业2000元,包括管理费和检验费(系指一种产品的费用)。企业每多申请一种产品的许可证,另加检验费300元,管理费10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录音(像)节目带许可证》、《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电视摄像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卡拉OK音像播映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张1.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文化市场管理证书工本费有《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每本4.50元,《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每本0.50元,《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每本0.60元等。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水路、公路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工本费》、《水路运输许可证》每本5元,《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每本5元,《船舶营业运输证》每本3元,《公路运输营运证》每本1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收费。申报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为:产品检验费,申报一个产品需交纳检验费350元;每加报一个产品加缴350元;管理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纳管理费550元;对于申报一种产品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个产品许可证编号,加缴登报费300元;审查人员差旅费,每一申报企业需缴审查人员差旅费6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收费,每本2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烟草专卖局代办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及准购证工本费,烟草专卖许可证塑料皮每本1元,烟草专卖准购证每本0.5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验并核发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马尾港区收取出入证费,长期进出港区的车辆每辆每月收6元(含防火罩租金),每证使用6个月;临时进出港区的车辆,小型车每辆次0.5元,大型车每辆次1元;进港人员出入证每份2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登记注册证照费每套6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工本费每本由1.5元调为6元。出海船民证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为1元。出海渔船民变更卡工本费每张由0.1元调整为1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对营业执照过塑收取工料费每份5元。
  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产厅,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每本5元,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每本2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科委收取技术合同文本工本费,每份收人民币0.2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正本每本35元,副本每本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大号证每张0.60元,小号证每张0.3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药膳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收费3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收费6.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粮食供应证》简装本工本费由0.20元调高到0.45元,带塑料皮每本由0.40元提高到0.65元。各地在省定的标准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厅,《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收0.6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关于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产品检验费:普通平板玻璃600元、浮法玻璃700元、钢化玻璃760元、中空玻璃4500元、夹层玻璃800元;管理费600元,差旅费60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收费,规格480×220×2(mm)的铝质化学刻板线路牌,每面收取工本费38元;临时班次向当地主管部门租用线路牌,每面每月租金2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国营、集体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每本各2元。个体税务登记证每本1.5元,副本每本1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关于药品生产经营审查费及许可证工本费的问题的通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生产、经营审查验收时收取的开业审查费、五年一次审查费和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做出调整:“三证”工本费每本为6.5元。药品生产企业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审查费300元;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收取审查费最高不超过8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关于《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套表册2.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及铝框工本费的通知规定,各地(市)印制,其工本费标准由地(市)卫生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提出具体标准报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备案。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福州市物委关于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60cm×30cm楼(幢)牌工本费每块40元,15cm×l0cm门牌每块4元,13cm×9cm门牌每块2.8元,10cm×6cm门牌每块1.4元,20cm×l0cm单元楼梯位牌每块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收费,福建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每本30元,延期使用每次收2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关部门单位自立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证照费项目共计32项,予以取消。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准收取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管理费600元,差旅费800元,登报费每个产品300元。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发出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和停止执行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123项,其中证照费39项。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套4.60元。同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事局人事工作证表收费标准,干部退休证书每证0.40元,岗位培训证书每证1.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证20元(含各种表格证书、副本、微机处理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文化系统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份5元(含副本及申请表)。对经营录像节目放映的加收《福建省文化系统录像节目放映登记簿》工本费,每本1.50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医药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收费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14元,《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每证收取7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局收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含正、副本及认定表格等),每套收工本费6.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本着以收抵支原则,对涉外宾馆收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5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新闻出版局收取《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每证核收工本费4元;《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收取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通知》,核定《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每套收费标准为3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同意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1.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同意收取《汽车定编卡》工本费,每本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核定《贷款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18元。
  199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外汇管理局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向出口单位收取核销单工本费,每套人民币1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对部分居民要求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本为5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核定宗教活动登记证每套工本费4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标准计量局,对登记发证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每证工本费15元。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批发许可证每证60元;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0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海关总署的海关施封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出入境证件共计9项,收费标准5~100元不等。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同意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调整为9元,副本工本费7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报告》,同意林业厅按每套20元标准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劳动局《关于出国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取手续费的函》,同意收取出国技术工人换发《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每册12元。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证照费有: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村户口簿表格工本费、农机监理证书表格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本省可继续执行的证照费项目有:居民身份证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等11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文化系统的文化系统年度检查合格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费,卫生系统的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费,公安系统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证费,交通系统的马尾港区进港人员出入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费、船舶营运运输证费,财政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费、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费,建委系统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省土地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费,省电力工业局的空调使用证书费。
  199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每本3.8元,加注英文版每本4.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为2.4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路稽征局收取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每张2.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省计委《关于我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报告》,同意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按每份3元一次性收取。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公告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计委《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并继续收取投资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同意继续收取《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本费每套由10元调整为20元,登记费(含登报费)由30元调为4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水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每套35元(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副本收费标准每套为5元,矿产品准运证费为每车次3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路稽征局《收取通行费月票、免征证塑封费》,每张2.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石化厅颁发的农药生产准产证及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农药生产准产证、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均116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000元,资料费150元),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收费标准不高于8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恢复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费项目每本定为50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公安厅收取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每证3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标准计量局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改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后的注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项70元(含证书本、副本、申报表等)。
  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公安厅同意出海船民证进行塑封后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调为5元,临时出海船民证每本4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蚊香卫生许可证》收费标准,每证一次性收取5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11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同意公安系统向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含正、副本及发证费用)。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营业性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面38元调整为4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劳动部组织对A、B、C、D、E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①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②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核定如下:①接受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可向用户每证收取4元;②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向用户每证收取5元;③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每证收取10元;④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经批准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以及附加信息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申请频率执照的单位,收取印制工本费每证3元。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乙类执照,应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上交印制工本费每证2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每本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加急制作居民身份工本费每证75元。同年11月,幾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人民银行《关于申请调整开户许可证售价的函》,考虑新印制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改变样式,提高了质量,印制成本相应提高,同意调整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降低公路缴费票证塑封收费标准,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三证合一”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由每张2.5元降为每张2元。19%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原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11项,降低收费标准的证照费计4项,取消收费项目的证照费有4项。见表3-5-6、表3-5-7。
  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手册》工本费每本3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工作证》时,可向领证人员收工本费每证4元。国家测绘局发放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乙级、丙级和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时,可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国税局,同意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手写中文四联每本13.20元,手写中文七联每本20元,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13.70元,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20元,电脑中文四联每份1.80元,电脑中文七联每份2.6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制定工商部门发放的《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工本费5元,《出生医学证明》每证工本费4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人事厅岗位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由每证1.3元调整为3元。
  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标准,由每套30元调整为40元。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省国税局发票购买证工本费每本5元,纳税申报磁卡收费标准每卡1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一般地区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省定贫困乡居民户口簿每本4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阵到10元以下(含10元)。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证照费有:取水许可证收费,从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8元;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每套35元降低到10元。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63项(第一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有:省计划部门的投资项目许可证工本费,省工商部门执照过塑工本费,省交通部门的公路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
  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证照费工本费有: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经营录音、录像带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工本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工本费,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工本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补办工本费。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自行车牌、车证工本费,自行车牌每面2.30元,自行车行驶证每本0.30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第三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治安管理合格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娱乐场所演唱(奏)准演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各类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电梯安全标牌费,就业训练、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工本费,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工本费,工商企业定价许可证工本费。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门牌收费标准。铝制反光门牌:160mm×13Omm×l.5mm门牌每面8元,直径500mm厚度1.5mm号牌每面95元,250mm×120mm×1.5mm楼梯位牌每面12元,100mm×60mm×1.5mm室号牌每面1.5元。铜质门牌由用户自愿选用,每面收费100元(规格380mm×280mm×l.5mm)。同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第四批),其中取消的证照工本费有:矿产品准运证费,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及标准现行性确认费,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与尾港区出入证费,公路规费缴证标志牌工本费,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牌证照费,涉外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证照费收费标准,见表3-5-8。
  二、管理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收的管理费有:工商部门的商贩管理费,按营业额0.1%~0.3%收取,向集镇以上的合作店、组和个体商户收取,农村不收。交通部门的民间运输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0.5%~1%收取,农村社队农副业运输不收,自货自运不收。建设部门的建筑联社管理费,基扩建工程按直接费0.5%,点工工程按基本工资2%,建材社按营业额0.5%收取。手工业管理部门的手联社管理费,社组生产成品的按营业额0.5%、加工的按1%、个体按3%。
  198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全省统一收取放映管理费标准。凡经批准成立的放映单位,包括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办放映单位、农村集镇电影(剧)院,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放映队等均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放映管理费的标准:①专业电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俱乐部:年放映长片2000场以上,年收管理费500元;年放映长片1500~1999场,年收管理费450元;年放映长片1000~1499场,年收管理费400元;年放映长片500~999场,年收管理费350元;年放映长片500场以下,年收管理费300元。②农村集镇电影(剧)院35毫米、16毫米每场(长片场)交纳放映管理费1.50元。③农村放映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0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④俱乐部(队):35毫米每场1.20元,16毫米每场0.8元,8.75毫米每场0.50元。⑤省核定的贫困乡其管理费按以上标准50%收取。1987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公安厅调整自行车管理收取手续费标准:自行车新车报牌、旧车年检换发牌、证,每辆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是:福、厦、漳、泉4市0.30元(郊区按0.60元收费);其他地区均0.60元。自行车过户、迁入、迁出和补牌、证,部分地区,每一个项目收取手续费标准为0.20元。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计16项,计取消5项,调整6项。见表3-5-9、表3-5-10。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30项,调整的管理费有3项,见表3-5-11、 表3-5-12。
  1988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16项,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录像放映管理费,每次按录像点营业额3%调为2%,取消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费的检尺费。见表3-5-13。
  1989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公布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FJ303通行证》管理费每证5元,省建委的上级管理费按企业性质不同工程的人工费或直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省煤炭调运办的进省煤炭管理费每吨0.15元。同年9月,本省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0.5元,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0.6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水产厅收取鳗鱼苗保活核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白仔鳗苗每尾0.03元,黑子鳗苗每尾0.04元,鳗种每尾0.05元。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在未建立省国营林场开发建设企业集团公司之前,继续收取国营林场运木车皮管理费,每车皮6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经营性电视摄影管理费由省广播电视厅按营业额的2%、按月向各经营点收取;录音带销售管理费,批发商店每月15元,零售商店每月5元,批零兼营商店每月1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了实施办法。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林业厅《关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项目有9项。同年11月,省建委、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批复》,规定“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计算经营管理费的,其上级行业管理费可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合计数的0.5%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199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省煤、焦炭管理费每吨由0.15元调低到0.12元。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其管理费由负责管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标准省里只定最高限额,即桌(台)球活动所管理费每台每月40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有奖游艺机每台每月30元,普通游艺机每台每月15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建委、省建行《关于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的1.5‰计取;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2%计取。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福建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办法、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一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出有关部门、单位自立的或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属于不合理的管理费计31项。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铁路分局,同意福州铁路分局收取下属铁路劳动服务企业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按营业额或收入总额的0.8%之内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建委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作出有关规定,其中收费标准是: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18‰计收,其他各地按0.8‰计收。
  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被取消或停止执行的管理费计28项。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通知各地市县物委、财政局,严格审批行政事业性单位设立的管理费,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规定了审定原则、审批权限、制定收费标准方法。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劳动服务公司向省直各劳服企业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是,从省直各劳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收取15%。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对有特殊情况在福州死亡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其家属按有关规定要求土葬的,收取土葬管理费。土葬外国人、外籍华人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000元人民币。土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尸体每具一次性收取1500元人民币。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同意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向建设单位征收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公路建安工作量1‰收取;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内河航道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单项工程费用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收取。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征收管理的通知》,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度审验并向收费单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其余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的1%计征,学校、医院、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管理费。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商业厅,同意商业系统收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审批。同年12月,本省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8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26种。
  本省执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管理费收费标准,见表3-5-14。
  1993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经营项目管理收取标准及办法的意见》,同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文化经营单位按营业额3%收取文化经营管理费。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政财厅核定省建委城市规划管理费标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用地面积计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概算总额计收。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0.12元调整为0.15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转报福州港对专用码头单位征收管理费的函》,同意福州港务局向其港界范围内的专用码头征收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承接为本单位生产所需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按其所发生费用总额的1%交纳港口管理费。专用码头单位利用码头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收入,按其营业额的2%交纳港口管理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2个项目,需要修改的管理费涉及10个主管部门的11个项目,保留的管理费涉及5个主管部门的5个项目。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一号公告,取消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经省有权机关批准的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文化系统的文艺演出管理费、供销社系统的茶叶省级管理费、劳动系统的招收合同制工人管理费、经委系统的共用铁路管理费。同年10月,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发出第二号公告,取消了一批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部门的自立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省公安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管理费、化学危险品管理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费、省人民银行的城市信用社管理费。
  1994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单位每月20元提高到50元。同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口岸办《关于调整福州机场口岸出境收费的请示报告》,同意对汇率并轨后福州机场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即国际(地区)出境航班每张机票从原来收取外汇人民币10元调为收取人民币15元。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口岸办的口岸管理费的标准:①正常贸易进口货物由每吨收取0.2元调整按进口货物总值的0.5‰收取,正常贸易出口货物仍按其总值的0.5‰收取;②港务、船务单位由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调整为按0.8‰收取,境外航线的客运站和允许外轮靠泊的特定码头亦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8‰收取;③航行境外客船和特种船按船舶大小由每艘次收取300~500元调整为每艘次收取500~800元人民币;④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单位仍按其经营收入的1‰收取。1996年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管理费项目计4项,降低收费标准的11项。见表3-5-15、表3-5-16。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接受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费收费标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属经营性的单位每座天线每年2000元,非经营性单位(含个人),每座天线每年500元;设置卫星电视接受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300元,非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150元,个人专用每座天线每年120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每年按年收入总额的2%计收管理费。文件并对收费的范围作了规定。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省广播电视厅音像管理费。录音制品批发、销售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批发每店每项(含批零兼营)每月20元,零售每店每项每月10元;录像制品销售、出租管理费,批发每店每项每月40元,出租和零售每店每项每月25元;录像放映和经营性电视摄像管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营业额的2%收取。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侨胞土葬管理费收费标准,外国人、外籍华人每具尸体为5000元;华侨、港、澳、台同胞每具尸体为3000元。同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进省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即由原来的每吨收取0.15元调整为0.25元。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州市直机关公文交换站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单位20元调整为每月每单位35元。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管理费有: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降低后收费的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地热资源使用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建筑工程管理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统建管理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绿化管理费、土地开发管理费、供电安装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施工企业招收临时工管理费。1998年1月,省人民政府下文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运木车皮管理费、港口管理费。同年5月,省政府取消第三批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同年8月,省政府第四批取消向企业的21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管理费有:进省煤炭、焦炭调运管理费,省直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三、资源费
  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省林业厅森林资源补偿费,杉松木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杂木按3%征收。1989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见表3-5-17、表3-5-18。
  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产厅调整定置作业资源费征收幅度,定置作业的收费标准下浮20%。1992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对武夷山风景区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审批。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环保局《关于要求开征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报告》,同意对本省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开征生态环境保护费。征收的矿种有煤矿、铅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钨矿、金矿、石灰石等8种,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到1996年3月1日止。199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三明市物委、财政局《关于要求开征金湖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的请示》,同意适当收取资源保护费,并就收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试行一年。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南平地区物委、财政局,同意正式开征武夷山风景资源保护费。并就具体的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市温泉资源费与开采费收费标准,市服务公司所属和省、市机关、部队、乡镇、村公共澡堂温泉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0.20元,温泉水厂温泉资源费每吨0.30元,温泉科研、医疗、学校、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50元,工厂、招待所、旅社、宾馆等企业单位温泉资源费每吨0.80元,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温泉资源费每吨0.15元。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煤矿每吨(以下同)1元、铅锌矿3元、铁矿0.5元、铜矿4元、锰矿4元、金矿4元、花岗石3元、高岭土0.3元、石英砂0.5元、石灰石0.2元,并对征收方法作了规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对外资企业暂不收费。同年7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开征水资源费,省定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类别、水源、用途等因素制定。各地、市在省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本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对已经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游观光、标本采集、机动车辆、木竹生产等6个项目收费。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降低的资源费有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本省执行1992年、1995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全国性资源费收费标准。见表3-5-19。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水利水电厅,核定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管价格的自来水水源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每立方米为0.02元;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地区每立方米为0.01元。
  四、登记费
  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可执行的登记费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每两张征收0.3~0.5元。房管部门的房地产登记费,每本0.5~2.0元(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更正、换证及产权复收等)。
  1981年1月,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对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3年4月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场)、店为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收费: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国营和集体中型企业4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30元,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中50人以下的企业20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每份收费20元。设在本县(市)的分厂(场)、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等,由厂(场)、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的,每份收费5元;设在外县(市)的分厂(场)分店,由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厂(场)、店标准收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收费5元。变更登记: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一律收费5元,个体工商业户收费2元。企业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如有多余上交财政。1988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为每户20元,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收费20元,变更登记收费每户次10元。
  1993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本省取消的登记费项目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土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省建委)。需要修改的登记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省工商局)、婚姻登记费(省民政厅)。可继续执行的登记费项目:渔业船舶登记费(省水产厅)。1996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登记费项目有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临时性广告登记收费。同年8月,本省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文件,调整后的标准为: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事业单位登记收费。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经有权机关批准确认的全民、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的,均交纳事业单位登记费;在对事业单位进行法人和非法人界定登记和发放证书进行设立登记时,向每个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10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在按规定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时,向参加年度审核或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收费50元(含证照工本费、表格费等)。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国籍登记标准为: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船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手续费。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房屋买卖登记费、苘品房注册登记费等。1992~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登记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5-20。
  1998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16项收费项目(第二批),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登记费。同年5月,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登记费有:车辆报停登记费、车辆复驶登记费。
  五、审查评审费
  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省公安厅驾驶员年度审验每人次2元,驾驶员逾期审验每人每月4元;取消1项,调整审查评审费计8项。见表3-5-21。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10项。调整的项目有:省标准计量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初审费由每种200元调为150元,样机实验初审费毎种100元调为80元。见表3-5-22。
  1988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调整省广播电视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1990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系统以及文化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所属单位在省内生产制作供出版发行、销售的录像带,需由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的,生产制作单位每送审一盒录像带,一次性收取审看鉴定费10元;每送审录音带一盒,一次性收取审听鉴定费3元。199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省公安厅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收费标准,见表3-5-23、表3-5-24。
  1993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为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同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二轻工业厅,同意对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适当收取费用。评审费,省内企业甲级800元、乙级700元、丙级600元、丁级500元;省外企业按同等级别的收费标准增收25%。同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新闻出版署的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评审费。同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公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省科协的农民技术职称评审费缓收2年。199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卫生厅,同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审查颁发许可证和五年一次换证前的审查收费,每个单位审查费收费标准为300元。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省贸易厅,同意省贸易厅在核发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中,将原收取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改为收取审查费,其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同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其中保留的审查评审费有: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药品审批收费、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查评审费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按原标准降低20%计收;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等级评审费和证书费,按原标准降低30%计收。取消的项目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申请费1000元,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监督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年金按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同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向企业的63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1998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取消第四批向企业的收费21项,其中取消的审查评审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注册审查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审查评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25。
  六、其他行政性收费
  除上述可归类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在本省执行的共计有9个项目,其中,国家项目7项,省定项目2项。
  (―)国家规定
  1.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早在1990年1月,按《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先对事故的处理制定收费标准:轻微事故每次收10~30元,一般事故30~100元,重大事故100~300元,特大事故500~100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在治理“三乱”之后,统一制定了此项收费标准:①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②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的三倍收取;④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国家收费标准发布后,本省于1994年8月,由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取消轻微、一般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2.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一次签证每人次2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3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年内多次签证每人次80元,一次、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10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20元。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收费标准为:一次签证每人次50元,二次签证每人次80元,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每人次200元,一、二次签证延期每人次25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次30元。同时,取消了一年以上签证的多次签证收费,增加了改变签证种类每人次30元,准予停留每人次30元。1993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放外国人签证费等制定标准权限,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6年11月,公安部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一次签证100元,二次签证200元,半年内多次签证300元,一年内多次签证600元,团体签证80元,团体签证分离100元,准予停留100元。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精神,规定外国人签证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
  3.林业部门林业保护建设费
  1994年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1994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规定,毛竹每百根保护建设费收取5元。
  4.工商部门的企业年度检验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公司年度注册(原收费项目)每户30元。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更名为企业年度检验费,标准调为每户收取50元。
  5.外经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唛头代号费每个10元;1992年4月,国家物价局对此项收费项目更名为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标准仍为每个10元。1997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有外贸部门的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6.海关部门进口货物滞报金、进口商品退税手续费
  1987年12月,国家物价局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按到岸价格每日收取0.5‰,退关手续费每次50元。1992年6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发布收费标准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另新增查单费每次10元,验车费每车次30~60元,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5小时(含5小时)每车次20元,5小时以上每车次50元。
  7.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收取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医药局自行规定。1997年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收回医药部门的药品行政保护费审批权。
  (二)本省规定
  1.公安部门的往来港澳签证费
  1988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规定,一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0元,二次往来港澳签注每证15元,多次往来港澳签证每证20元。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补充通知,《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收取5元。199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2.教育部门的自费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
  1992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出国就读语言学校人员审核手续费每次10元,加急审核费(3天内完成)每人次30元。1993年7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对此项收费下放由主管部门审定。1995年6月5日,由省教育委员会调整了此项收费标准,审核手续每人由10元调到15元,加急办理审核手续费(3天内完成)每人由30元调到45元。
  第二节 事业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咨询服务收费、律师及公证服务收费、检验检测收费、检疫检验收费、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气象服务收费和环境收费、公路养路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等10个部分。
  一、检验检测收费
  1986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着收取工本费的原则,在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省物价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统一制定《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办法》和《福建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98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福建省粮油、粮油制品、饲料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计152个检测收费标准项目。同年4月,本省执行国家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12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厅制定《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统一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计110个检验收费标准项目。1988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其中,公安系统的检验费项目4个标准项,粮食系统(粮油储运公司)检验费项目76个标准项,农业系统的种子检验收费项目11个标准项,机械系统农机检验收费项目8个标准项,轻工系统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交通系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广播电视系统检验收费项目6个标准项,建材系统检验收费项目17个标准项等。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调整了7个标准项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2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了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并制订了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漆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制订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2个标准项。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经委、省财政厅制订用能设备测试与监测收费标准67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项目80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木工机床检测收费项目16个标准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制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制订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收费项目5个标准项。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茶叶质量检验收费项目9个标准项,核定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核定煤矿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3个标准项,调整建筑、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6个标准项,调整法医勘验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9个标准项,制订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鉴检收费项目13项。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CATV系统专用场强仪检定收费标准,调整27个标准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制订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收费项目32个标准项,制订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收费项目62个标准项。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和补充建材检验收费项目43个标准项,制订宝玉石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4个标准项,制订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18个标准项,调整卫生检疫局体检、检验收费项目69个标准项。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项目标准79个标准项,调整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和钢丝绳检验收费项目标准41个标准项,调整农机检验费项目标准5个标准项,修订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标准7个标准项,核定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标准,核订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标准8个标准项。
  1988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财政部下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省收费项目标准55个标准项。1990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物价局发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本省新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等收费项目标准10个标准项。1992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精神,本省制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项目标准75个标准项。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收费是指国家赋予职责并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检验检测机构专业经费不足和购置仪器设备不足而收取的费用,并制订了检验检测收费的原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公式:检验检测费=(材料费+能源费+仪器设备折旧费)×(1+5%)。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的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辆特殊检验收费项目、标准:不论车型,每辆机动车收取检验费1500元,复检不得再收费。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检测收费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木工机床、刀具产品检测收费标准16个标准项。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重新核定了《福建省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共115个标准项。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汽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灯光检测、侧滑试验、轴重测量、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7个大项目。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包括外检、测滑试验、制动试验、排气检测、噪声测定等5个大项目。复检按不合格项目(大项)收费。第一次复检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复检不得收费。各检测站不得细分项目进行重复收费。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检测线资金投入和车辆数、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汽车检测收费在省定标准20%幅度以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摩托车检测、汽车和摩托车复检收费一律按省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26。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①按定期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含质量仲裁分析的),每批次二至三件全检,收取190元。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见表3-5-27。市场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费。②委托检验按照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1.委托检测收费
  ①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不出具检验数据和鉴定证书,但需出据简单证明的,每件收费10元。②对一般客户送检的宝玉石进行测试定名,出具检验数据及鉴定证书,每件收费25元。需附彩色照片加收彩照费15元。③委托批量全检,进行测试定名,加挂标签每件收费10元。
  2.定期检验收费
  根据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的定期检验计划对企业(商店)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应对检验的产(商)品负责,要出具检验报告,同品种每批次收费4003.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不得收费
  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以及该文件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收费按国内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并按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的规定同时取消。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具体规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②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自愿委托。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③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上销售的金银品质量进行逐件检测,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1998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统一规定。①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规定。②
  二、检疫检验收费
  1984年,省物委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3个。1985年,根据财政部等通知精神,制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6个。1986年,省农业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88年,根据国家物价局等关于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精神,调整本省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3个。同年,省林业厅、省物价委员会重新修订森林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个。1989年,本省制订果树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收费标准。1990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等通知精神,本省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4个。同年,本省调整了畜禽检疫检验、消毒收费项目标准14个。1992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200个。同年,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其中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2个,进口食品检验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3年,本省统一了部分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1994年,按照国家计委等联合通知,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项目标准73个。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148个。1995年,本省制订进出境动植物品消毒熏蒸收费项目10个。1998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①统一规定检疫收费项目为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②统一核定检疫收费标准为大家畜(指牛、马、驴、骡、驼)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5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7元;中家畜,猪动物检疫收费按每头货值500元以下的收取2元,货值501~1200元的收取4元,货值在1201元以上的收取6元;猪的动物产品检疫,每头次收取5元。羊动物检疫收费每头次2元;羊的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每头次3元。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均为每头次3元。③各种车辆消毒费统一规定每辆次收取5~10元(药品费另计)。④其他各种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咨询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统计信息资询服务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项目标准4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开展咨询等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8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统计局信息服务中心、计算中心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1993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税务咨询事务所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5个;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及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标准10个。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向社会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工作中,其收费范围仅限于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应积极开展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修订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31个,制订省价格事务所房地产第一咨询部收费项目标准5个;制订公安系统对城镇居民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3个;制定省经济研究中心收取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制订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正式核定省价格事务所第一咨询部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5个,正式核定省粮油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重新核定省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发展评价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2个,调整了省档案局利用档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个,制订省经贸委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项目标准4个。1996年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向委托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代理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向会员单位收取手续费,按代理手续费的20%收取;自营部分按成交额的3‰收取。5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福建省职业介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5-28。
  1988年,本省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订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公证费收费项目计19个,见表3-5-30。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律师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司法厅调整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5-32、表3-5-33。
  1996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鉴于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开展部分有偿服务收费试行期已满,正式核定省医药信息中心有偿信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9个标准项。7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重新核定本省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22个。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并降低机电设备相关项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①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本着志愿的原则对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的招标提供服务。招标成功的,按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②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分段收费。其中,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0%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4%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范围内收取具体的服务费。
  四、律师、公证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律师费收费项目标准3个。1990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制订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项目标准8个。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等重新审查发布的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8个,见表3-5-29。
  五、专利服务收费
  1988年,省政府批准专利代理机构收费项目标准25个。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6个,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项目标准46个。1994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的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15个。见表3-5-34。同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代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27个,见表3-5-35。
  六、人事代理服务收费
  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人事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事委托代理综合业务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0元。1992年,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1992年,本省执行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人事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11个,见表3-5-36。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开展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服务时,试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6个。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毕业生就业登记费每人次20元;毕业生就业推荐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300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需委托代办各种手续完成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100元;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毕业生成功的,收取服务费每人次500元。
  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①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费,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每人次300元(只向一方收取);代办调动,就业审批手续,每人次100元。②人事代理服务费,单位委托代理系列服务。内容包括:人事政策咨询、指导;代理招聘引进人才;代办人事调动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接转行政关系,计算连续工龄,保留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起点资格审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毕业生转正,调整档案工资及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推荐安排辞(招)聘工作人员;指导聘人与企业签订合同;集体户口管理、协调人才争议等。收费标准按委托代理人数,每人每月50元;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月10元;待业人员(毕业生)档案保管,6个月以内每人次60元,7个月以上每人次120元。③单纯存档人员出国政审费,每次120元。④协调调出、调入争议受理费收费:个人申请每人5元,单位申请每人10元。如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每人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每人70元、中级人才每人120元、高级人才每人160元。⑤人才交流会入场费,每人1~5元。⑥人才招聘广告审核,每次50元。⑦《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工本费,每本60元。⑧人才中介机构公告费,每次300元。
  1998年,以上各项服务收费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未作新的调整。
  七、气象服务收费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制订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0个,见表3-5-37。1988年,省政府批准公布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1984年制订的气象服务费项目标准。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的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范围与原则。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决定改革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气象专业服务费由国家气象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1994年,省气象局制订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5-38、表3-5-39、表3-5一40、表3-5-41、表3-5-42、表3-5-43、表3-5-44。
  1997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此后“气象专业服务费”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审批收费标准者,按乱收费查处。
  八、环境保护收费
  1987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发《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8年,本省执行省政府批准公布本省环保系统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收费4P个标准项,见表3-5-46。1988年,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颁发《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9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甲苯等污染物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见表3-5-47,表3-5-48。1991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煤炭生态环境保护费收费标准每吨0.5元。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整的29个超标污水费征收标准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49,表3-5-50。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订了超标污水、超标环境噪声、超标废气、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41个。见表3-5-51,表3-5-52,表3-5-53,表3-5-54。
  1992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订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项目标准4个。见表3-5-55。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苯、甲苯、二甲苯三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3-5-56。同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福州市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吨0.02元调为0.04元。
  2.对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污单位,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苯使用量计算;对无组织排放量超标的制鞋工业企业,暂按高档运动鞋每双0.40元,一般时装鞋每双0.20元收费。
  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炭矿井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转发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①本省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列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等6市。凡在上述6市区域范围内使用煤、重油、原油为燃料、原料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实际监测的排放量或按耗煤(油)的量和煤(油)的含硫量确定;③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须于每月(季)前10日内向负责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上月(季)二氧化硫排放量或使用煤、重油、原油的数量和含硫量,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按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予以处罚。
  九、公路养路费
  民国24年(1935年),对商营货车收取的通行费。其费额是:载重2吨以下货车,每辆按月征收60元;载重在2.5至3吨的,月征100元。民国26年,改为征收养路费,每辆每月20元,另按营业总收入,按月征收8%至10%的专营费。民国29年1月起,养路费费率定为: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客车座公里0.16元,小客车车公里0.08元。后因通货膨胀,费率不断调整,甚至1月之中调整2~3次。1941~1949年7月,共调整48次,其中,1949年4月份便连续调整4次。征收货币也由法币而金圆券,由金圆券而银圆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福建货车每吨公里征收养路费银元0.06元;客车每座公里征收0.00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养路费征收费率是随着国家建设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的。1949~1951年,调整费率12次,最高为1950年每吨公里0.14元,经多次调整,降为每吨公里0.03元。费率计算起初以大米折价计征,大型汽车养路费最低每月大米60公斤,最高每月大米200公斤。1952年,华东区统一规定,分为按月按次两种计征。按月:客车每吨54元(当时未核定座位公里),货车每吨42元;按次:实车每吨公里0.03元,空车减半征收。1953年,养路费以核定客货在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货车及拖斗车核定吨位,客车核定座位,各按每年每月实际行车公里与养路费率相乘积计算。1960年,财政部、交通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养路费率仍以核定客车、货车平均运价7%计算费率,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折半征收。1962年,养路费率按全省公路运输统一客货平均运价9%计算,货车每吨位公里2.25分,客车每座位公里0.26分。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货车每吨位每月从45元至112.50元,客车每座位每月从5.20元至13元。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省人委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属于养护性质的,如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其收费仅限于维修公路、河道所需经费,不再以此作为积累手段。1978年,本省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1980年3月,省政府根据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的汽车,各地、市、县、公社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汽车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3%计征。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9%计征。其他系统的汽车,按行业类别征收,按月每吨从24元调至117元。1983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交通部门本着“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具体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省交通监理所及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养路费征收费率与1980年相同。1985年,省政府发出《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费额每月每吨位115元,按日计费的,每日每吨位8元;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如无同类型可比,按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算。政府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新闻、体育、广播等自用汽车养路费额减半计征。军车不征养路费,由交通部拨给本省军车补助费。
  林业公路养路费,初由公路部门征收,拨交林业部门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由林业部门自征自用,形成征收与使用多头负责现象,不符合国家由交通部门统一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以后几经双方协商,经由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自1978年7月1日起,林业部门所有车辆,向交通监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养路费,监理部门按每月实际收入数的80%拨给省林业养路总站使用。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重新审定、批准了该收费标准。
  1985年,根据交通部通知精神,省交通厅发出《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自1985年7月1日起由公路部门负责办理的通告》,自1985年7月1日起,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监理所移交省公路局负责办理。同年,本省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如下:①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一般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0%~12%计征,最高不要超过15%;②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联户、个人的车辆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或大、小型)每月每吨位90~105元计征。对农民个人和联户的机动车辆,仍按交通部、财政部1984年通知办理。1990年,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费额报告的通知》(具体标准见表)。1991年,本省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重新审定了公路养路费收费项目。同年,国家物价局于客货两用车和双排座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客货两用车是一种客货可单独或同时使用的多功能用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养路费,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标准的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1994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调整幅度分两年到位,其中1994年按调增额到位50%,1995年按调增额再到位50%。调整时间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5-57。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六轮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对采用或仿制130型汽车底盘生产的六轮农用运输车,属汽车改装产品,应按汽车改装产品更名,并比照BJ130、NJ130载货汽车计征养路费。1998年各类机动车养路征收标准未作新的调整。
  十、其他事业性收费
  其他事业性收费包括:技术合同仲裁费、科技成果评审费、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劳动伤残鉴定费(劳动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建设委员会);航道养护费、海事调解费、港务费、船舶电台代管费(省交通厅);经济合同仲裁鉴证费、商检注册代理服务费(省工商);土地纠纷调解费、建设单位委托征地拆迁服务费、勘察绘图费(省土地局);条形码服务费、计量器检定费、质量、计量仲裁检定费(技术监督);测绘仪器设备检测费、测绘产品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测绘收费(测绘);利用档案收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使用收费(省档案馆);无线电设备检测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海事仲裁费、提供不可抗拒力证书费(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测费(经济委员会);技术资格考试费、录用干部考试报考费、职称外语统考报考费、经济员资格考试费(人事考试中心);征占林地补偿费、绿化费、森林纠纷调处业务费、受益林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省林业厅);计划生育手术费、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费(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医检验费(人民检察);鉴定费(人民法院);有线电视收视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有线电视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省广播电视厅);护照鉴证代办费(外事办);演出联络服务费、文物鉴定费(省文化厅);统计职业评定考务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统计);成套、零星设备服务费、代销设备服务费、非标准设备挂号管理费(成套局);防火罩收费(铁路);各种经济技术协作服务费(协作办);代办计划外水泥运输费、水泥监督检验费(建材);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港建设基金、进出口鳗鲡苗种检验费(水产);水文服务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会计员、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收费(财政)等等。
  第三节 收费管理
  一、审批权限
  1965年前,由于仅有少量带有行政性的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定。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均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批,部分收费标准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如:市场摊位费、车船执照费、驾驶员执照费等。1965~1987年,所有的非商品收费(包括违章罚款)都作为市场物价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隶属于物价部门或计划部门内设的物价机构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分别会同财政、工商、政法、财办等有关部门管理。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把非商品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并要求按价格管理权限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其中港口费、邮电资费由国务院、国家物价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规定;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客房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收费标准;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服务业、修理业和非机动运具的运输业,收费标准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非商品收费的范围、收费原则、管理权限作了规定。管理的范围为:行政性、管理性、营业性、服务性、摊派性的各种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的原则是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地(市)、县4级分工管理,并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中准价和控制收费幅度、供需双方商定4种形式进行管理。管理权限为:向企业、单位收取的各种收费由省经委、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级物价综合部门管理的非商品收费,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种营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管理目录见表3-5-58,表3-5-59。
  同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还制定《福建省涉外非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对涉外非商品收费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作了规定。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1987年9月4日,省六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具体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奖励等,明确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查权,批准权属于省和地(市)人民政府;同时,还明确规定在进行行政事业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委员会统一核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收支应纳入财政管理。
  1990年9月16日,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从此,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省物价、财政部门共管的格局。1991年4月3日,省物价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试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行政性收费标准由伢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或委托地、市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由货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并规定,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无权设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涉及对农民的收费,应事先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原则,项目从严,标准从低。同时,还规定了审定收费的政策界限。1993年7月16日,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外国人签证费等21项收费放给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表3-5-60。
  根据1993年10月9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并明确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同时还要求,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1995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7号令《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其中规定,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应予以确认;收费标准,应经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颁发收费许可证。同时,还对违法批费和违法收费规定了处罚的办法。1995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并予1996年5月31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其中规定行政性、办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标准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0及其标准应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此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的定义,并将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公用事业性收费等均纳入价格管理范畴,由物价主管部门管理。1998年4月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法规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二、收费管理
  (一)许可证管理
  1987年12月1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通知》。同年12月20日,哲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发出《关于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申领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每本2元)。同时,对申领收费许可证的范围、手续、分工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10月9日,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审验核发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重新登记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以来至1991.年5月31日止,经有权机关认定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进行重新分级登记和分级审核。其中,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机构和省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批。地、市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由地、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核。同时,全省重新换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第二次发证)。1992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实行一点一证,每年审验一次,每4年更换一次,并设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的项目。
  1995年1月4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各收费单位必须到本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指定的物价部门颁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对无证收费的要按乱收费行为查处。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初,全省结合年度审验进行行政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第三次发证),全省共换发收费许可证20867份。199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废止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个部门下发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并规定,每年进行审验和3年换证。
  (二)票据管理
  1987年12月1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票据的通知》,其中规定,凡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审定或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对各类收费的票据式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91年3月25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印制、领用、核销、管理和处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96年12月2日,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1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1994年3月5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本省的公安、安全、检察院、司法厅、法院、工商、税务、审计、民政、土地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27个行政性收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1996年元月10日,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调整扩大为22个部门、53个行政性收费项目,并规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一律按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年度审验
  根据《福建省行政业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1993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各收费部门和单位199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第一次审验。随后,分别于1994~1998年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具体审验结果见表3-5-61。
  1994年12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范围、分工、内容、方法、时间及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审验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是否齐全,是否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二是办理新批、调整及取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更手续情况;三是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四是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五是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六是财务管理执行情况。同时,从1996年初,全省实行统一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报告书》,从而使收费年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档案管理
  1993年起,结合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都着手建立行政事收性收费管理档案。根据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实行一本收费许可证,建立一个栲案的办法。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收费单位简况表、许可证申请表、年度审验报告书、申请收费的报告(函)、收费审批文件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资料。建档制度严格要求,必须做到:分类科学、材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制度健全、专人管理。
  这些收费档案资料对加强收费管理和进行多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了重要依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统计报告
  1996年1月18日,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收费年审,按时完成行政事业件收费的统计工作,并随文印发国家计委印制的6个统计报表。同年5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十召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并于6月4日在龙岩市召开会议,要求完善行政事业性的统计报告制度。
  (七)违法行为移送处理
  1996年12月24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制度的通知》,决定在物价系统内部实行将年审和平时发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同级物价检查所处理制度,并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三联单)的形式,作为每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日常收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收费行为的办理、移送和处理结果反馈的凭据。
  (八)收费公布栏
  1997年6月5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栏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各行政啦业收费单位必须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规定公布栏的设置要求以及不设置公布栏的处理办法。1998年8月25日至8月31日,福建省物价委员组织9个地(市)物委收费科长对上述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比,评出了厦门市收费管理处和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收费管理科为“先进集体”。
  三、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1965年整顿收费
  为了减轻生产者和消费者负担,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决定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收费进行整顿,其中规定,凡省规定的收费都要重新进行审定。经审定,保留16项,其中工商部门4项;交通部门5项;建设部门3项;房管部门2项;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各1项。同时还规定,凡未列入保留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收费,并取消各地区、各单位自立名目进行摊派、募捐性质的、机构重迭、重复收费、自立机构增加收费的、以收费代替行政管理的各种收费。同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还发出《关于调整和取消在农村收费中一些不合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生猪等家禽出售只检疫不收费;仔猪交易只向买方收交易费1角,其他费用一律取消;活猪和白肉经营及调运检疫费每头1角,屠宰检疫费每头2角。
  (二)1982年整顿非商品收费
  1982年5月,针对本省非商品收费出现膨胀的趋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省财贸办公室、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通知》要求,对本省非商品收费,包括行政性、管理性、业务性、摊派性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并规定,凡未报经行署(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省各主管厅(局)批准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政府授权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也要进行重新审核,标准偏高的要降低下来,不合理的要予以整顿或取消,还提出整顿方案和修订管理办法。随后,于1983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布本省主要非商品收费标准。
  (三)1985~1989年治理整顿
  1985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要求对198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超越权限自行调整的收费标准及檀自增加的各种收费,包括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和摊派(包括集资、赞助)、罚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清理整顿收费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委员会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后,凡巧立名目、自立章法的不合理收费、摊派、罚款项目,自行纠正,并如实上报省清费办。1987年9月,《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颁布后,1987年10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依法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这次清理工作仍由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物价、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参加,并在省物价委员会内设清理收费办公室。清理整顿后,各收费单位统一填报了收费登记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清费办,并从1987年12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此项工作于1988年4月底结束,同年8月1日起,各收费单位一律亮证收费。全省共发证9800多份。、
  这次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持续到1989年7月,经清理整顿后,按部门归口分4批均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执行。据统计,共涉及收费部门、单位52个,收费项目1200多个标准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176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类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费,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管理,肇事车辆检验费,办理持枪手续费,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子女证明书,计划变更费,《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省粮食干校函授办管理费,省教委的报名表格费,创优必备条件审查费,非经营性临时接送客人车辆,农机教育基金,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行医证,无线电测试费,无线电管理执照、证书费,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费,木材检尺费。
  (2)调整的收费项目:律师费中的非诉讼案件,各类汽车、电车培训管理费,福马公路通行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进省物资运输手续费,非国家地质事业费勘探地质报告审批费(中外合资项目),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4年一次),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工本费,个体开业行医审批考核费,新药审批保密费,药品宣传审核费,出口药品审核证明费,药厂对外证明,卫生防疫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毒卫生许可证,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生产许可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许可证,粉尘作业卫生合格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经营录像节目带许可证,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开办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环境监测费,离婚登记(国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国内),铁路广场停车场收费,铁路货场管理人员挂牌管理费,进省煤炭管理费,进省焦炭管理费,农机务管理费,农用运输车、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农机鉴定站检验收费,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医年度复查费,计量认证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初审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初审费,雨情、水情预报费,水文资料费,代销设备服务费,国营林场运木车皮管理费,普惠制产地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普通高校专业考试报考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费,录像放映管理费,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演出许可证工本费,民间职业剧团演职员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蚊香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1990年治理“三乱”
  1990年11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治理“三乱”),决定对全国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各种摊派和各种检查站(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把治理“三乱”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结合起来。同时,成立以陈明义(副省长)为组长、施性谋(副省长)等8人为副组长以及12个部门领导组成的省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厅内),各地、市、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在治理“三乱”中,根据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分工负责,其中:清理乱收费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清理整顿各种集资工作由计委牵头;清理整顿罚款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清理整顿乱摊派工作由经委牵头;清理道路检查站(点)的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全国治理“三乱”后,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分别将各部门及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分期分批予以明确公布。1992年3月1~4日,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也分4批将各部门、各地区,经清理整顿和审核后,属于不合理的并列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在《福建日报》上公布,全省共取消收费项目346项。1992年底,将清理整顿后可在本省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编印成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1)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直属部门:代招费(指向学生收取的部分)、报告遗失补发手续费、非营业性临时接客车停车费、优质产品评选费、计划内磷矿分配管理费(催调)、计划内沥青分配管理费、煤炭分配管理费、学生补考费、各类婚姻登记的表格费;②南平地区:结婚登记补办手续费、驾驶员教习费、汽车报停费、机动车驾驶表彰基金、违章自行车搬运保管费、轻骑车管理费、土地挂牌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土地许可证表册费、常住人口资记表费、常住人口登记表封皮费、户籍证明书费、旅馆业从业人员证费、废旧业从业人员件表格费、公共复杂场所安全管理费、公共复杂场所提示牌费、小型机动车治安管理安全证费、关押人员管理费、保安服务费、治安调解费、夜间自行车代管费、电视机发证工本费、治安巡逻费、社会劳动力管理手续费;③厦门市:私房出租许可证工本费、私房出租管理费、车辆临时号牌管理费、外来废旧物资收购人员管理费、公用设施费、车辆准停证费、出租房子管理费、土地确权费、乡镇建设旧料管理费、沙石料管理费、建房审核费、砖瓦管珲费、房屋分析鉴证费、政府过拨房屋鉴证费、房证资料保管费、基建许可证表册费、水土保持审批手续费、开采审批报表工本费、开山炸石管理费、旅店业安全管理费、印章费、私房出租管理费、爆炸物品管理费、住宿证费、旅店床位管理费、出入境中请表费、留级生费、电教费、教学仪器折旧费、学生宿舍管理费;④莆田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表、汽车驾驶员复考学习费、汽车驾驶员学习班教习费、旅社排污费、征地劳务费、私人住宅建房审批手续费;⑤宁德地区:中小学校设备维修费、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建筑许可证费、宅基地工本费、民工入境手续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调节费、开山炸石管理费、危害安全勘察费、特殊行业管理费、车辆停靠管理费。
  (2)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福州市:三轮摩托车排污费、舞会培训班管理费、矿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粉尘浓度测定、高温测定、通风除尘系列效果评价测定、高温环境防暑设施效果评分、噪声强度测定、脉冲、噪声治理设施效果评价测定、高频电磁强度测定、接地电阻测定、高频电磁场治理效果评价、建筑材料产品管理费、车间电区锅炉环保费、综合整治排污费、社会办学管理费;②厦门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国家建设用地申请表、国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表、商品房登记费(卖方、买方)、私房修建建筑执照费、私房修建工本手续费、私房修建建筑设计费、临时建筑施工管理费、设计管理费、私房修建勘察制图费、私房修建占道牌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轮训费、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费、挖掘道路审批表、占用道路审批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工本费、小学入学报名费、初中入学报名费、小学校毕业证书费、初中毕业证书费、大中专复退军人技校、合同工定级审批表、工资追加表、工资转移表、工资减退表、合同工审批表、合同工录用花名册、合同工报名登记名册、工人退休申请表、解除合同通知单、汽车定编卡工本费、计划生育卡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费、回销粮证工本费、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个人建房定点放样费;
  ③莆田市:张贴广告管理费、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费、购用麻醉品印签卡片审批费表、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晚期癌症病人购用麻醉药专用卡、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镇乡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建设管理费(选址地形图、《建设许可证》、放样定桩、施工管理、其他费)、废耕费(水田、菜地、园地、旱地)、地籍档案资料工本费(使用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④漳州市:漳州市建委建筑许可证费、土地清查手续费、技术考核费(含证照)、业余设计管理费;⑤泉州市:社队煤窑管理费、专业培训结业证书工本费、公民出入境申请表、西乐队管理费、办往特区工作手续费、往深圳临时招用手续费、合同工本费手续费、物资外运手续费、外出经营证手续费、新办企业申请手续费卡、提取票额管理费、个体医生带徒管理费。
  (3)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莆田市:地籍档案资料工本费,开采石料、矿藏及用柴烧砖瓦、瓷器、制茶的单位水土保持费,房屋买卖规划费、粪便清运费;②南平地区:破路修复手续费、机动车进城费、公路桥梁交通事业管理费、初中生报名费、公路汽车货运路单、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三明市: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④龙岩地区:勘丈测量费、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证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证费、中标价格审查手续费、镇办电站、供电所工程管理费、初中招生报考费、外属入园借读费、农机作业合同组个人签证服务费、毛竹林价、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新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考核记录卡工本费、外籍驾驶员管理费、年度安全学习班培训班;⑤宁德地区:沙土手续费、建筑许可证、机砖管理费、食用菌种生产许可证(包括对菌种生产者技术设施、生产条件、技术可靠性指导审查)、香菇育林基金、土地补偿费、批准砍伐费、建筑许可证、渔业船舶牌费、临时围墙管理费、建筑许可证。
  (4)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漳州市:粮食准运证费、危险报警闪光器费、安全记录卡费、进口摩托车入户费、驾驶员流动证费、考核记录卡须知收费、驾驶员学习费、轻便摩托车检验管理费、安全教育管理费、违章复训教习费、学习条例教习费、年审教习费、年检照相费、摩托车合格证费、改建管理费、消防许可证工本费、渔船寄港费、特种行业管理费、车辆过道费、三角点停靠费、安全年检费、爆炸物品管理费、驾驶员安全教习工本费、送检证费、土地管理费手续费、建设用地表格工本费、土地使用调解费、临时土地使用费、征地教育附加费、山村资源管理费、办证手续费、食品卫生规范工本费、食品从业人员宣传费、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培训代办费、个体摊位卫生费、贩运证工本费、修理钟表合格证书工本费、户籍事项证明工本费、私房出租证明工本费、私房出租许可证工本费、特情费、汽车保安费、更改项目登记表工本费、出报法医验伤费、去台作业证明手续费、出境办证证明费、占道磨损费、建房手续费、测量补图费、挂牌费、接沟费、产权管理费、建设用地许可证工本费、建设用地申请表工本费、家教费、书刊提发货许可证工本费、书刊批发单工本费、办证表格费、生育申请表工本费、准生证工本费、建档资料费、安全考核工本费、肇办车辆保管费、过户手续费、铜陵双行道车辆管理费、学生水电费、保留学籍费、寄读生排球馆赞助费、学校绿化费、设备费、添置费、商品房排污费、房产登记调解费、木材费、工人调动表工本费、招工管理费、水土林木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费、个体行医年检费、中低产田改造费、接管费、结婚造林费;②福州市:个体医防疫保健费、社会医疗机构换证费、社会医疗机构考核发证费、外来行医管理费、体检表格工本费、办证申请表工本费、学生户籍证明费、车辆管理费、废品收购管理费、手扶拖拉机交通管理费、驾驶员违章复训费、驾驶员安全学习代办费、轻骑报牌证明费、船舶出口港保护费、骨灰寄存手续费、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表格费、结婚宣传教育调查管理费、报表管理费、结婚申请表格费、涉外结婚申请表工本费、离婚登记申请表工本费、育龄妇女登记卡工本费、塑料插页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酒类专卖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集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专利费许可证工本费、酒类专卖管理费、公证申请表工本费、服务卡工本费、培训管理费、税务登记卡工本费、施工执照工本费。
  (五)1992年减轻农民负担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1992年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1993年2月19日,省长贾庆林签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3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的意见》。3月31日,成立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省长童万亨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内),制定工作方案,其中规定,有关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有关集资、摊派、达标活动及在农村建立的各种基金等负担项目,由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经清理,省直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单位有44个。各种收费、集资、基金项目131个,全省开展达标活动项目9个,经清理,公布取消项目55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1项,集资、基金14项;暂缓执行的有2项5个标准,需要修改的项目29项,可继续执行的有45项。经过清理整顿,全省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2.19亿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超标准用地收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木帆船管理费、乡镇及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农机服务管理费、渔船管理费、渔港管理费、货物港务费、林政资源管理费、毛竹资源管理费、乡镇林业生产管理费、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费(受益农田部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房屋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内河航道养护费(从事农业生产部分)、更新造林费、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无线电管理费(频率占用费中农民集资办的电视)、麻类生产技术改进费、柑桔生产技术改进费、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向农民收取部分)、应用技术培训报名费、手扶拖拉机检验费、学员培训管理费(向个人收取部分)、农村户口簿表格工本费、农机监理证书表格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报名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安全费、山林纠纷调解受理费50亩以下(不含50亩)、山林纠纷调解受理费50~100亩(不含100亩)、蘑菇技术改进费(向农民收取部分)、农村剧团演出管理费、毛竹生产扶持费、鳗苗保活核实管理费、土地纠纷调解费(向农村个人收取部分)、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向渔民收取部分)。
  为了巩固减轻农民负担的清理成果,1993年8月30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还发出《关于使用全省规范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的通知》,要求向农民收款(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查处有据。1994年3月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除按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外,凡向农良收取的其他经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须经番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1993年专项治理乱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纪委第兰次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决定>的通知》精神,1993年9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专项洽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9月起,在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中,全省范围内要集中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治理的范围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是各级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社团收费也要进行认真清理,同时确定,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城建、劳动、人事、铁路、交通、邮电、保险、林业等12个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单位。为加强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福建省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协调小组(隶属省委反腐办领导),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厅内)。各地、市、县(区)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经清理,全省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29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有596项(18233个标准项),其中,国家立项并制定标准215项(14201个标准项);国家立项,省制定标准82项(1195个标准项);省立项目并制定标准284项(2822个标准项);省立项目,委托地(市)制定标准15项。经整顿和审核后,全省共公布取消收费项目4264个标准项,其中,省清费办于1993年10月18日至1996年1月10日分4批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有342个标准项,其中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73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文化系统年度检查合格证、录像带邮寄证明、彔像带觥寄封签、文化系统录像节目放映登记簿、文艺演出管理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茶叶省级管理费、招收合同制工人管理费、代办全省通用汽车油票手续费、《营业执照》复印费、福州地区煤炭运输服务费(白、烟煤)、出口药品审核证明费、个体开业行医许可证、有线广播线路维护费(城市单位、个人用户)、暂住和寄住簿证费、机动车驾驶贯准考证费、机动车驾驶员办理证照的各种表格、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含表格)、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汽车定编卡(含各种表格)、房屋所有权登记补契手续费、拆迁管理费(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和私人建房、拆建、扩建、改建)、委托房屋买卖登记服务费、社会委托服务费(代查、房屋档案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铁路货场作业人员挂牌管理费、公路运输营运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已收运管费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已收运管费的)、船舶营运运输证(已收运管费)、马尾港区进港人员出入证费、铁路专用线管理费、专利“两法”培训考试费。
  (2)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书本费、机动车驾驶培训复检费、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保险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安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管理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化学危险品管理费、消防安全许可证、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费;②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件受理费、调解手续费、年度办案费、加急打印费;③省司法厅:探监费;④省土地管理局:农村个人建房押金、建设用地许可证;⑤省卫生厅:院内会诊费、查房费、新入院病人消毒费、便盆尿壶费用、自制腹带费、急诊诊察费、一次性材料费、出国人员中专学历证明费;⑥甫老干局:省老年医院查房费;⑦省财政厅:职称考试中请表费、办珠算合格证手续费;⑧省审计局:自筹基建资金审计收费;⑨锴对台办:台胞出入境多次返往证照手续费;(10)省国防工办:第五工业学校实习材料费、第五工业学校补考费;(11)省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评估费、黄金定点钢牌制作费、城市信用社管理费;(12)省工商银行:个人汇票解付(提款)收费、兑换小大票收费、开户手续费、代运钞票收费、账户查询卡收费、送托收手续费、代办回单箱收费、换印鉴卡收费、贷款手续费、住房贷款手续费、个人抵押贷款手续费、资金拆借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逾班收款手续费、住房储蓄贷款收费、现金代收手续费、查账手续费、变码器培训费;(13)省农业银行:贷款调查咨询费、个人贷款咨询费、企业咨询占用费、拆借手续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费;(14)省建设银行:收集个体(无开户)贷款手续费、外省汇款收费、(15)省中国银行:为公、检、法执行公务提供中介咨询、异地汇票取现费、换大票手续费、委托贷款中介费、银行开户费、换印鉴卡费、汇款跟踪查询费、大额解款收费、长城信用卡加急打卡费;(16)省保险公司:理赔咨询费、赔案咨询费、勘查照相胶卷费、保险证费;(17)省邮电管理局:用邮注册服务费、营业窗口电话直拨手续费、电话资费查询费、信封监制服务费;(18)福州铁路分局:软席空调费、候车音乐茶座、录像厅收费、红帽子搬动费、行包中转劳务费、易腐包裹清扫费、鲜活包裹清扫费、货物过磅费、防湿篷布垫使用费、货位清扫费;有偿包装服务费、电报通知费、货物运输变更服务费、提供运输资料服务费、货物包装设计服务费、轻泡货物配装服务费、鲜活货物运输服务费、危险品运输服务费、货物巧装满载服务舍、限制口运输咨询服务费、特种物资特种车协议运输服务费、易碎品运输咨询服务费、货物紧急运输咨询服务费、专用线卸车服务费、货物快运服务费、自备车取送服务费、笨重货物卸车服务费、运输技术咨询服务费、行包二次搬运费、集装箱零担困难区段运输服务费、代收车辆维修费、货物装载检查费、货物装载照明费、托盘业务收费、要车计划表格费、代办货物到达领取手续费、代办车皮计划服务费、发运货物夜费补贴费;(19)省电力工业局:计划外检修加班费、空调使用证书;(120)福州海关:注册企业统一编码输机费、转关货物手续费、进出境台轮申报进出港手续费。
  (3)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公安系统轻微和一般事故处理费、人事系统的干部退休证书工费、旁动系统的农村和省外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工本费、土地系统的土地纠纷调解费、教育系统的留学生试读费;②取消的专项基金项目:石油设施还贷基金、铁矿开发基金、小煤矿开发基金;:③本省立项的收费项目。交通系统:《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物价系统:《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④司法系统:假释保证金、接见证×本费、保外就医手续费、解教证书工本费、减刑证书工本费、请假误工费;⑤法院系统(部分法院):缓刑保证金、假释考察证;⑥建委系统:招标代办费;⑦卫生系统:手术室使用空调费、住院病人被服洗涤费、入院卫生费;⑧邮电系统:长途有权用户初装费、对邮电部批准入网的话机、传真、小交换机收取的入网费、检测费;⑨铁路系统:安全运输抵押金、肖涌线限制口收费、代办追补计划车皮服务费、站内运输变更服务费;(10)工商系统:摊位押金、个体营业执照押金、市场卫生费、企业咨询服务费、法人证书工本费;(11)教育系统:义务教育保证金、年段费、修建少年宫收取的少先队费、留级生补课费、补考费、评卷费、建档费、转学手续费、择校生卡片费、勤工俭学借贷费、寄读生学校管理费4晚自修辅导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卫生费、代其他部门向学生收取的绿化费、治安保31费、中小学生自来水费、离退休教师活动费,各种未经批准的强制代办费、未经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希望工程费、向学生个人收取的代招费。
  (4)第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①省贸易厅:进口商品核发准运证手续费、福日产日立及其他进口牌47CM彩电准运证手续费、福日产日立及其他进口牌51CM彩电准运证年:续费、原装进口54CM彩电准运证手续费、福日牌彩电准运证手续费;②省经贸委:国家标准广播电视讲座培训费;③省林业厅:省级科技进步奖评审费(初审费、复审费》:④省外汜管理局:外汇购物支付证、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⑤广播电视厅:录音资料复录费;.⑥铁路分局:订票费、售票制约单费、售票服务费、古田号补偿费;⑦福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基金、自来水建设增容费(居民部分)、电信建设甚金(按每装一部电话)、养犬登记注册费、车辆增容费(一次性)、车辆建勤费;⑧泉州市:市政建设附加费、泉州市扶贫基金、安溪县人口福利基金、安溪县普及教育基金、德化县乡镇公路建设基金、水土发展基金;⑨漳州市:拆迁安置周转解困房建设基金、外地机动车进城管理费、市区临街道路建设费、“师资培训费(调离中小学的)、义务教育费;(10)莆田市:施工安全保押金、城市建设增容费、邮电地方附加费、城市人口增容费、议价生收费、向学生借款、建筑人员劳务管理费、自来水吨水集资费、自来水价外筹资款;(11)三明市:大田县幼儿园设备费、大田县人饮工程坏保费(从铁矿收)、大田县电力基金、大田县自来水改造基金、大田县自来水建设基金、大田县火电基金、大田县低压线路维护费、永安市自来水建设基金、永安市矿山发展基金(按不同矿种)、梅列区普及教育集资款、沙县土地使用权出证金、沙县教育基金(从木材收取)、沙县毛竹综合费、沙县县外毛竹补偿费、沙县护林防火费、将乐程控电话集资费、尤溪邮包附加费、三明机场建设专项资金;(12)宁德地区:地区通信建设资金、宁德市个人违法占地建房收费、宁德市外运茉莉花扶持费、宁德市外流蘑菇扶持费、宁德市外流磨菇基地扶持费、福鼎县城市道路使用费、福鼎县邮电通信建设基金、屏南县建筑工程施工押金、宁德市鹤峰路自来水管网建设基金、宁德市二轮摩托报牌附加费、宁德市三轮客运摩托车增容费、宁德市外地农材人口迁入城区落户收费、福安市交通路网建勤费、福鼎县自来水集资费、霞浦园林绿化保证金、古田县收取教师改派和跨区分配费、古田县离岗管理费、地区师资资格培养费(调离中小学的)、寿宁县黄包车挂牌费、寿宁县水土流失治理费、寿宁县水土开发许可证工本费;(13)龙岩地区:龙岩市门前联包管理费、龙岩市岩山公路通行费、连城县农转非迁入治安联防费、连城县外来人口治安联防费、连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费、连城用地保证金、连城矿山年检费、连城渔业资源垂钓证、上杭邮电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上杭县烤烟生产期保险费、上杭县农业技术集团承包费、长汀县综合治理费、长汀县进城管理费;永定县车辆入街管理费、永定县水土流失防止费、龙岩市长汀县城市增容费;(14)南平市:住宿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林业基础设施设专项基金、城镇义务教育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增容费、城市人口增容费。在专项治理乱收费中,还对中、小学的收费、向个体工商户的收费、公路“三乱”等分别由省教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牵头,进行专项治理,并也取得明显的成效。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于1996年6月28日在召开全省专项治理乱收费总结表彰会时宣布告一段落。全省共表彰先进集体29个,先进工作者97人。
  (七)1995年清理外资企业税外收费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多、收费负担重的问题,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1995年8月23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决定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包括集资、摊派、赞助、抵押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成立了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家坤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经清理,全省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共151项,通过审核处理,于1996年1月15日,省政府公布降低收费标准51项,保留原收费项目及标准82项,取消收费项目18项。具体取消的收费项目为:投资项目许可证工本费、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费、电度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地热资源使用管理费、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核费、房屋纠纷仲裁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白蚂蚁防治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营业执照过塑工本费、经济合同文本费、石膏石运输服务费、代办计划外水泥运输服务费、公路缴费票证塑封工本费、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同时,省政府还制定了《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实行“三个一”,即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办法。
  (八)1997年治理向企业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1997年8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决定从9月份起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省专门成立了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经清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分4批公布取消125项收费项目,每年共计可减轻企业负担2.68亿元,具体取消的项目如下:
  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验线费、土地界桩(定桩)费、土地转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立户费、施工企业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建筑消防设计和设施审核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建筑市场管理费、建筑项目环保押金或“三同时”保证金(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施工企业招收临时工管理费、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建设资金审计费、城镇教育建设配套费、地名申请费、商品房统计费、体育设施配套费、城市电话通信管线配套建设费。
  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登记费、使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收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经营录音和录像带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有线闭路电视放映许可证工本费、运木车皮管理费、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工本费、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木工机床产品质量检测费、港口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免征证工本费、车辆通告费免征证补办工本费。
  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汽车交易市场汽车验证管理费、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本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本费、治安管理合格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福建省书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娱乐所演唱(奏)准演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发票购买证工本费、纳税申报磁卡费、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工本费、木材经营和加工许可证工本费、赴港代办签证费、省标准情报研究提供资料收费、劳动就业服务系统干部培训费、劳服企业厂长(经理)培训费、职工岗前就业培训费、劳服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各类电梯和起重机械及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电梯安金标牌费、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工本费、渔业专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含特许、鳗苗)、渔业专项收购许可证工本费、车辆报停登记费、车辆复驶登记费、工商企业定价许可证工本费。
  第四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药品经营企此许两证审查费、药品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查费、进省煤炭和焦炭调运管理费、矿产品准运证费、省直劳服公司管理费、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及标准现行性确认费、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注册审查费、公路客运线路标示牌工本费、马尾港区出入证费、公路规费讫标志牌工本费、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牌证照费、涉外宾馆特种行业许河证工本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四代”(即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代办服务费。到期自行终止的收费项目: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地产市场交易鉴证费,企业改革策划咨询服务费、粮食批发市场手续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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