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辆通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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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车辆通行收费
分类号: F512.5
页数: 7
页码: 1082-10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政府在不同时间段对不同的桥梁和公路实施了征收过桥费和通行费的政策,旨在还贷和集资。征收对象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数计算,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也不同。一些特定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免征费用。
关键词: 福建省 车辆通行收费

内容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泉州大桥试行征收过桥费,并颁发《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军出部门和入境的外籍车辆)通过泉州大桥时,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的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免征过桥费;大桥所在地社队拖拉机悬挂有耕作机具,到达桥附近田间耕作的免征过桥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过桥费。过桥费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重车)计征;客车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一吨位,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位;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量吨位计征。收费标准:①各种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每次0.5元;②小卧车、小吉普车10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小客车、20匹马力以下拖拉机,一吨以下的工具车,小货车每次1元;③其他类型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1~2吨每次2元,2~4吨每次4元,4~6吨每次6元,6~8吨每次8元,8~20吨的每次10元,各种集装箱车、20吨及20吨以上每车次20元;④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核定吨位半费计征;⑤大桥所在地泉州市范围内在册的车辆可予照顾购买月票,月票按各种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每月以60车次计算。外国、港澳入出境的机动车辆按上述计费标准收取外汇兑换券。
  198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用银行贷款修建的福马路(包括隧道)收取通行费用于还贷,并颁发《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及其拖带的挂车通过隧道时,一律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对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边防武警执行车、公检法部门专用的囚车、处理交通事故的勘察车、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临时免征的车辆,暂定免征通行费。通行费收费标准:①按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包括拖带车的载1吨位),8吨及8吨以下的,每辆次每吨1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8~15吨的每辆次10元;超过15吨以上的,每辆次15元。②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含固定装置重量)的吨位折半计算。1987年8月17日,福州至马尾一级公路(包括马尾隧道北洞)全线通车,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吨位趟次1元调为2元。具体标准见表3-4-18。
  1988年2月1日,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加强宏观调控,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桥梁300米以上,隧道5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
  ②高速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建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1989年12月1日,长汀县环城东路征收道路通行费,收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资金,收费期限为3年,收回还贷资金额度后立即停止征收,收费标准按长汀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每吨位每趟次2元。1990年1月5月,龙海浮宫大桥,沙县东门大桥,龙岩抚适公路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收取车辆通行条件,同意征收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和集资。1990年10月,上杭东门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①各种载货汽车,其它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方向盘式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为计算,每吨每次2元,每天收一次;②载客汽车,其它机动车,5座(含5座)以内每辆每次1元,6~12座每辆2元,13~25座每辆每次5元,26~50座每辆每次10元,51座以上每辆每次12元;③手扶拖拉机每辆每次2元;④1.25吨(含1.25吨)以下双排座农用运输车、工具车每辆每次4元。1991年9月15日,福州乌龙江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开征车辆通行费。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的《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规定,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和入境的外籍车辆)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简易汽车、拖拉机、挂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轻骑)通过福州乌龙江大桥、莆田濑溪大桥、泉州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漳州江东大桥等公路通行费征收点时,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军用车辆以及征收部门按规定核准暂定免征的车辆,可免征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征,起征点为1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的吨位计征,无同类型可比,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征;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二、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按一吨位计征;8吨以上车辆为重型车。其收费标准见表3-4-19。
  月票按各类车型核定吨位收费标准每月60辆次计征,非营业性的二轮摩托车按60辆次30元计征。泉州大桥也按此规定执行,原《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莆田濑溪大桥、漳州江东大桥于1992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上5个收费点均为省设立的,为建设福厦漳高速公路筹集资金。1991年10月1日,对二、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二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1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2元,二轮摩托车月票每月30元,边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60元,后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120元。
  1991年1月、8月,福州洪塘大桥、福安赛岐大桥、漳浦盘陀岭隧道正式征收车辆通行费,还清贷款后,即停止收费。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比照《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征收规定》和1989年8月17日调整的通行费征收标准执行。1991年8月1日,厦门大桥建成通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岛车辆不收费,出岛车辆才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1991年11月1日,改建后的连城东环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1992年10月,为了加速发展高等级公路和改造低等级老路,多渠道贷款,同时规范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收费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规定》,对贷款、集资占丄程总投资三分之一左右,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①桥梁150米以上;②隧道250米以上;③高速公路和在1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山区和贫困地区贷款修建路桥的收费条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并在统一规划设置收费地点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为避免设点过密,影响车辆运行效率,两个收费点之间的距离,国、省道上应不少于60公里,公路通行费收费项目,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原则上停止收费,若需要继续集资用于公路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延长收费期限,必须重新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设点征收车辆通行费列为公路建设筹资的一项重要政策。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财政汴、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收费站点有:沙县西门大桥、上杭东门大桥、319国道龙岩王庄、国道205线、省道后茅线永安城区路段、省道福三线永定三层岭、国道205线武平十方至岩前路段、省道101线闽侯甘洪路段、尤溪城关至尤溪口路段等。1993年1月,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公路、桥梁、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统一了全省的收费标准,见表3-4-20。
  月票票份按各类车型核定征费吨位每月60次计证,非营业性二轮摩托车每月15元,边三轮摩托车每月30元。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正式开征车辆通行费的站点有:省道建文线清流里田、省道洋万线、福五线明溪城关路段、国道205线三明莘口枢纽路段、大田石牌、福五线宁化城关至五里亭路段、省道邵泰路下甘线泰宁路段、省道下甘线、建文线建宁路段、省道下甘线、洋万线将乐路段省道福三线漳平卓宅、福州鳌峰大桥等。考虑到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是同二环路二点合并收费,故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吨位3元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1。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设点收费的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同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①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②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梁长超过200米。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站(点)有:浦城五显隧道、国道205线建瓯路段、省道101线建阳路段、国道316线顺昌路段、省道310线政和路段、省道松新线松溪路段、国道316线光泽路段、省道101线武夷山路段、国道316线邵武路段、国道104线连江路段、省道峡梅线长乐路段、省道真大线福清路段、国道316线闽清路段、国道104线罗源路段、省道福飞线福州新店、县道青安线晋江路段、省道305线永春路段、省道306线石狮路段、省道205线安溪路段、省道305、306线南安路段、县道惠崇线、杏秀线惠安路段、319国道龙岩坂寮岭隧道等。
  1995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检查和清理整顿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及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整顿,规范收费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收费站(点)的审批管理。设点收费需经省政府立项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三家联合批复开征,否则,视同乱设卡乱收费;二是继续完善审批手续。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立项,但未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具体开征事项的,限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三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收费标准。将原省定的收费标准统一调整合并为6个档次(厦门大桥除外),具体标准见表3-4-22。
  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设点收费的有:104国道飞鸾岭收费站、104国道福鼎收费站、104国道柘荣收费站、省道小浦线周宁收费站、省道福汾线古田收费站、省道安嵩线屏南收费站、省道小浦线霞浦收费站、省道五秀线莆田收费站、省道三郊线仙游收费站、324国道木棉收费站、324国道诏安收费站、324国道云霄收费站、319国道南靖收费站、省道103线永泰收费站、104国道福安白塔收费站、319国道东孚收费站、县道南官线梅花岭隧道收费站、省道205线龙门岭隧道收费站、省道103线德化收费站、205国道浦城收费站、南平大桥收费站、福州闽江大桥收费站等。1995年10月,为配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的管理,决定在104、324国道上的收费站挂牌公布征收期限,104国道暂定为5年,324国道暂定为8年。1996年6月1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乌龙江大桥、濑溪大桥、泉州火桥、同安、江东大桥5个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见表3-4-23。
  1997年4月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两纵三横”①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的批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宵物价委员会决定提高“两纵三横”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高速公路、汽车专用线建设及“先行工程”的还贷。见表3-4-24。
  1997年12月20日,本省第一条高速公路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漳段建成通车,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基价每车公里0.35元,从1997年12月20日至1998年12月止,试行一年。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5。
  ①两纵指205、104国道福建段,二横指316、319、324国道福建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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