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交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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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交通服务收费
分类号: F512.5
页数: 15
页码: 1067-10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海陆运输延伸服务和航空客货运输延伸服务在福建省都有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是由省物价委员会等部门核定的。其中,海陆运输延伸服务包括联运中转服务费、到达代提服务费、代购货物服务费、航运代理费等,而航空客货运输延伸服务则包括送票服务费、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费、代售票服务费、接送旅客班车票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服务收费

内容

一、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
  1966年以前,省交通厅立项制定的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有:联运中转服务费,整批每吨0.30元;零担每百公斤0.10元;到达代提服务费、整批每吨0.20元,零担每百公斤0.05元;代购货物服务费,按代购货物总值的0.5%收取;航运代理费,按出口运费的1.5%计收。1966年4月,上述各项收费,除零担到达代提服务费和航运代理费不变外,其余的均下调50%。1967年元月,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交通厅的整改交通运输杂费项目意见,取消了代购货物服务费。
  1987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交通部门的服务收费,必须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89年,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泉州鲤城区车辆寄存管理收费标准为:宾馆、招待所过夜停车费每辆次2元,公共场所寄车费每辆次1元,公安部门直管寄车场每辆次2元,长挂车加倍收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福州办事处代售福州一上海航线轮船票手续费每张1元;会同省交通厅核定了福州、厦门港务局代送客票服务费为5公里以内每张1.0元,超过5公里每张2.0元。
  二、航空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福建省民航客运延伸服务开展较迟。1989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开展延伸服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核定福州义序机场民航客运送票服务和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收费标准如下:送票上门服务费(不另收订票手续费)为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每张4元,马尾区每张8元;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费为行李(不论大小)每件1元,货物每50公斤0.50元,改善行李、货物包装服务每件0.50元(材料成本另收);取、送货上门服务每50公斤0.5元(交通费另收),行李寄存服务每件0.3元,介绍住宿费每人1元。
  福建省民航客票代售点预售票服务费,物价部门没有统一规范过,所以各代售点售票服务费比较乱,收费标准每张20~50元不等,直至1995年1月1日起,民航部门实行代售票服务费由航空公司支付的规定后,代办点才停止向旅客收取代售票服务费。为方便旅客乘机,民航福建省管理局从1988年起开发福州五一路民航售票处至义序机场专线接送车。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大客车每人趟(下同)1元,公交或通道客车每人0.5元。1991年,因绕道运行运距增长,大客车票价从每人1元调为2元。1993年,再次调整为每人2.5元,同时核定空调大巴单程票价为每人4元。1994年,因交纳车辆通行费等因素影响营运成本上升,再次调整了民航专线班车票价,普通客车调为每人3.5元,空调豪华大巴调为每人5元。武夷山机场接送旅客到市区或景区的收费标准为每人3元。1996年1月15日起,调高福州机场民航专线接送旅客班车票价,普通客车单程票价调为每人4元,空调豪华大巴单程票价调为每人6元。
  (二)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为促进民航快递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旅客和货主,福建省民航管理局开发公司在福州市区南湖新村28号设立为旅客代办航空运输货物托运、提取及地面运输服务点,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货物托运、提取代办服务费每公斤2元(每宗基数2.5元);地面运输(含提、送货运输)服务费为每100公斤5公里10元。同年,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机场代办货运服务收费为上门收货50~100公斤(件)20元,送货上门每100公斤(件)15元。为加强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7年5月制定《福建省境内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民航运输服务收费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并具体规定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货物代理服务收费
  民航货运代理企业,应货主要求(委托)实行门到门服务。包括上门取货运到机场代办托运(托运费代收代付),并将托运单和有关票据及时交给货主;或代货去提货并运到货主指定的地点,收费标准见表3-4-1。
  2.货物行包搬运(装卸)费
  机场或货运处承办托运或提取的货物、行包的装卸服务(含搬运、贴标签等)收费标准:一般货物按每公斤0.03元收费(不足30公斤的按30公斤计,每件基价1元);对被机场处理的禁止随身携带的危险品按每公斤0.10元收费(不足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按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携带的不得收取装卸费。
  3.货物仓储费
  提供仓库为货主或货运代理部门堆放货物并保管货物的安全。收费标准:到达货物超过规定的免费保管期(3天)按每公斤每日0.15元收费(厦门机场按每公斤每日0.20元收费);发出货物属经机场受理的不能收仓储费,属非民航系统经营的货运代理部门将货物运往机场仓储的,机场可向代理部门收取每天每公斤0.20元的仓储费。
  4.打包服务费
  应旅客要求,对不符合民航运输规定的行李、货物进行改装打包。收费标准见表3-4
  5.行李寄存费
  民航售票处、值机室,机场候机室提供场所为旅客寄存小件行李。收费标准:每日寄存费为:小件1元,中件2元,大件3元,大、中、小件体积标准相同于表3-4-2中的规格。
  6.旅客接送班车票价
  民航或机场部门为旅客提供客车按航班时刻要求,定点定时将旅客从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将旅客送到机场或从机场送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收费标准:机场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单程,每人次普通客车3元,空调豪华客车6元。
  7.机场停车场收费和候机室外公共厠所收费
  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至1998年,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没有变动。
  三、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是铁路多种经营、集体经营的联运企业,为解决客运供需矛盾及方便旅客而提供的有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票务服务费、公路与铁路联运服务费、行包代办服务费、旅游挂车(列车)补偿费、音乐茶座服务费等。
  1.票务服务费
  为方便旅客购票,1988年,福州火车站在福州铁道大厦出售部分火车票,本着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售票手续费为:软卧每张2元,省外硬卧每张1.5元,省内硬卧每张1元,省外硬座每张0.5元,省内硬座每张0.20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开展售票与承运包裹联营业务的通知》精神,为治理、整顿火车站秩序,规范票务、行包联运服务收费管理,核定了福州火车站的有关票务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函购、电话购票、代订车票服务的,收手续费硬座每张0.5元,硬卧每张1元,软卧每张2元;上门送票服务的不分距离,座票每张0.5元,卧票每张1元,同时对购买开往北京的46次、广州的270次、杭州的378次、南昌的384次车票,实行“制约单”制,旅客凭制约单上车换票,每份制约单工本手续费0.20元。
  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统一全省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硬座每张3元,卧铺每张6元。1994年3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标准,相应调整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座票每张7元、省内卧票每张14元、省外卧票每张16元。同年6月,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票务服务费进行改革,即送票单列,无轨车站单列,具体标准,见表3-4-3。
  为抑制火车上补票乱收费现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核定了列车上补票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2元,卧票每张8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8元。为解决车站售票厅拥挤的矛盾,方便旅客购票,福州火车站在市内开办预售票窗口。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3元,卧票每张6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5元,卧票每张8元。1995年5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市内预售票服务费调整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10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6元,卧票每张12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取消订票费,调高票价,市内预售票点视同集中取票点,只能收取每张3元的送票费,预售票服务费同时废止。1998年5月,随电脑联网售票的开通,市内预售票点停止收取送票费。
  2.公路、铁路联运服务费
  公路、铁联运服务在本省各地开展得比较普遍。1992年前,服务费主要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标准不一。1992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试行办法》中统一了全省公路、铁联运(客运)服务费标准,即按汽车客车营运收入的5%和乘客率的85%收取服务费,乘客率达不到85%的每减少5%的乘客,相应减少1%的服务费率。1994年6月,为抑制汽车客车争抢车站广场停车位,维护停车场和乘车的秩序及安全,省物价委员会将公路、铁联运服务费率提高了1%,其余仍按1992年的规定执行。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3.行包代办服务费
  1989年以前,行包服务费主要是按照铁道部制定的杂费标准执行。随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服务范围的扩大,1989年9月,福州火车站与当地运输、打包托运部门联营开办了承运包裹业务。根据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装卸、缝包、预托、仓储等服务费用,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联营服务费为每件1元。随着行包代办费用的提高,1995年,每件(40公斤)行包代办服务费调整为4元。1993年,福州火车站的行包库因大楼基建而拆除,为确保旅客行包的发运与到达,租地开张了第二行包库房,根据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临时行包转场费每件2.5元。1994年,随装卸费的提高,相应调整为每件3.5元。根据上海铁路局对提高行包包装质量的要求,福州铁路分局于1994年10月开展了行包包装服务,省物价委员会据实际情况核定了含服务费在内的包装专用材料价格,见表3-4-4。该项收费至1998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4.旅游列车(挂车)投资(设备)补偿费
  (1)旅游挂车补偿费
  随着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铁路客运条件差、供需矛盾突出现象越显突出。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游客创造方便舒适的交通条件,自1987年起,福州、厦门、邵武、三明等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先后与当地铁路部门共同集资购买车厢,加挂于有关车次列车参加营运,为使投资得到合理的补偿,省物价委员会分别核定了旅游挂车投资补偿费。至1997年底,该项收费停止执行。见表3-4-5、表3-4-6。
  (2)旅游列车补偿费
  为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发展,满足来闽旅游、观光、贸易、探亲的国内外旅客乘车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集资对福州一南平、福州一龙岩、厦门一上海的部分列车改装了空调装置;同时还先后增开了福州一南平、福州一永安的旅游特快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的投资情况和本省的旅客承受能力,分别给予核定投资设备补偿费如下:福州一南平、厦门一上海的改装空调费经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为硬座票价的40%;福州一龙岩一厦门的“古田号”豪华型快车装饰成本补偿费,见表3-4-7、表3-4-8。
  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增开福州一南平的“武夷号”特快旅游列车。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设备补偿费为硬座每张1.8元、软座每张2元。1993年,更换新型车体后,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新型客车票价的复函》规定“旅游列车可加价50%”的精神,将“武夷号”设备补偿费调整为:硬座每张7.5元,软座每张10元。1995年10月,福州铁路分局增开了福州一永安的“永安号”特快豪华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按票别分区间核定其设备补偿费。见表3-4-9。
  由于各地旅游挂车不断增加,其延伸服务费急需规范。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7月1日下发《关于规范旅客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旅游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的构成为挂车投资补偿费(标准按省物价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归投资者)、票务代办费(省内卧票每张8元,省外卧票每张10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调整送票费,停收票务代办费。至1997年底,各旅游列车设备补偿费停止执行。
  5.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
  为改善火车站候车室的候车环境,厦门市火车站于1995年对候车室进行装修改造,安装了中央空调设备。1995年6月,厦门市物价局制定厦门市火车站空调候车补偿费收费标准:每年1~2月和5~10月为每人次4元,3月、4月、11月、12月为每人次2元,学生、军人、半票者减半收费,残疾人免收。1997年1月,福州市火车站在对旅客候车大厅进行装修改造后,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也开始收取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①夏季(5~10月)、冬季(1~2月),对进候车大厅候车的旅客(下同),按每人次4元收取,其它季节按每人次2元收取;②对学生、军人等享受半票优待的旅客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③对短途旅客(限来舟站以内),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④对购买站台票进候车厅陪送客的按每人次1元收取;⑤对残疾人及乘座棚代客车的旅客免收空调补偿费;⑥按铁道部规定,凡购买软卧或软席车票乘车的旅客,可以进贵宾室候车,免收空调补偿费。
  1998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取消现行的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同时,为补偿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
  6.客运其他延伸服务费
  为丰富旅客的文化生活,满足部分旅客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93年在列车上试开展了音乐茶座、点歌、“杯茶”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当年6月核定其有偿服务收费标准。①餐车夜间音乐茶座服务费:餐车在非营业期间(下午21时至次日5时)对自愿进餐车享用音乐的旅客(定员48人)每个人收取15元的服务费(含一杯茶);②“杯茶”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提供“一次性茶杯、中档茶叶、送水到座”每杯收费1元;③广播点歌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每点播一首歌,收服务费5元。为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要求,部分火车站候车室开设了音乐茶座。199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州铁路分局所属部分车站音乐茶座收费标准。见表3-4-10。
  在此之后,其他部分车站也开设音乐茶座。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改革开放前,福建铁路货运没有单独开展延伸服务,只有以公路运输为主的公铁联运服务,所以没有单独核定收费标准。随着福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货运瓶颈制约尤为突出,为挖掘潜力满足社会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84年创办6个以代办货物、行包运输服务为主的多种经营企业。1985年,制订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正式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于当时国家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政策没有明确,所以省物价委员会未予审批。也正因为铁路延伸服务的范围不明确,各地出现了将申请车皮等正常业务交给多种经营企业办理并收费的现象。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整顿,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87年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应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铁路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再次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客、货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考虑到各地开展的延伸服务不平衡,成本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仅审批其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如PD车的使用费按实际运价加收80%计收,魁歧专用线整车货物中转费按每吨4元收取。
  1.铁路货物承运前、到达后延伸服务费
  省物价委员会1987年《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先后审批了当地铁路多种经营部门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其中以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站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最为齐全。由于各地审批的标准出入较大,不便衔接,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92年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并于当年2月制定了《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核定了有关承运前、到达后的延伸服务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代发运服务费:上门看货,落实货物品名、数量、地点、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和仓储,代办发运手续,落实装车时间,组织进站,办理交接,清点件数,核实重量,检查包装,对少量不合格或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货位,代购买、填写、拴贴(挂)标签(记);代付运输、保险(价)等费用,并将单据及时完整地交给货主,协助处理残货和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1。
  ②特种车(特殊货物)代发运服务费:除按上款的内容服务外,还应提供运输技术咨询,负责选用车辆,代购冰、盐等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对车辆的技术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清扫、洗刷、消毒等卫生和防护办法,使之符合运输要求;组织、指导装车,确定途中安全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担装车、加固技术风险,清扫货位。收费标准见表3-4-12。
  ③代送达服务费:负责查询到货日期,到货后通知收货人;代向铁路办理提货手续,验包点件,对少量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车辆,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代付运杂费,收集残货和协助处理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3。
  ④仓储(暂存)费:提供仓库、场地为货主储(暂)存、保管经铁路运输的货物,整理堆码,清扫仓库、货场,保证货物安全,因责任损坏、丢失负责赔偿。收费标准见表3-4-14。
  ⑤二线货场整车货物中转包干费:提供铁路专用线、站台、仓库等设备,为货主联系取送车辆,装运、接卸、保管货物,办理中转交接清点件数,收集残货,清扫货位,开票结算。收费标准:每吨4.6元;包干费包括专用线共用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装卸费、中转费、通信联系费等费用;因货主责任,未在规定期限(二天)内运走的,按规定另收仓储(暂存)费。
  ⑥货物承包运输费:接受货主委托,负责短途运输、汽车装卸、仓库储存、保管;根据货主的运输计划、落实装车时间,联系取送车辆、火车装车;代付铁路运输、保险(价)费用,将单据完整地交给货主;清扫货位,将货物运到货主指定的车站,实行厂、矿至火车站运输全过程包干。普通货物每吨20元,贵重、轻泡货物每吨25元。除铁路运费、保险(价)费外,不得再收其他费用;短途运输为20公里,超过的另据实加收短途运费。
  ⑦委托变更服务费:货物承运后,根据货主委托及领货凭证和变更要求书,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办理变更手续,派员查寻列车编组,截留变更的货物,请求调出车辆,重新编组,运往货主指定的车站。一般货物每车150元,贵重、鲜活、易腐货物每车200元。
  ⑧篷布回送费:将货主使用的篷布从卸车搬回仓库、保管,办理托运手续,回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站内每车15元,站外每车25元。
  ⑨包装、加固材料费及加工费:提供、加工符合铁路规定的铁线、绞棒、三角木、铁扒钉、麻绳、档木、垫木、凹型轧棍座、插立柱、竹篱笆、绳网、草席、竹席、草帘、托盘等包装、加固材料。收费标准见表3-4-15。
  (10)过磅费:利用自有地磅,应货主要求检斤过磅,提供计量服务。收费标准:每辆次5元。
  (11)装载机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60元(司机随机操作)。
  (12)人工服务费:对本办法中没有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而又需要以计时服务的,根据货主、旅客要求可适当收取人工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中均已包括人工服务费)。
  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修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同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平均调幅约38%。1997年11月,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并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本省级行政辖区内执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地方确需增加的个别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还规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如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998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达了《福建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于1998年5月20日零时起正式实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4-16。
  2.铁路货运其它延伸服务收费
  (1)铁路专用线收费
  铁路专用线是地方厂矿企业为解决本单位货物调运而修建的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支线,为充分发挥专用线的作用,规范专用线上的收费管理,1985年,省政府发文制定有关专用线收费指导性标准。专用线产权单位划出多余部分租给无专用线单位使用的,每年米租用费200~300元;产权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承包各项业务,每车次50~75元(据物种而定);临时性一次使用的,区分6类货物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散堆装货物每车20~30元;成件包装货物每车25~35元;怕湿货物每车30~50元;罐装货物每车30~50元;超限、长、大货物每车40~75元;冷藏货物每车40~75元。
  随着铁路专用线共用现象的普及,省政府于1991年批转省经委《福建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规定铁路专用线共用费标准如下:散堆装不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40元,计件或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70元,冷藏车、罐车装货及鲜活易腐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00元,超限、集重、跨装、超长、危险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50元。《办法》规定,在按上述标准收取共用费后,不得另收线路、站台使用、服务、管理等其它费用。至1998年,该项收费继续执行。
  (2)机车租用费
  随着福建经济的发展,企业专用线上的货物调运量不断增加。根据《铁路法》等有关规定,专用铁路企业必须自备机车,没有机车而需用铁路机车作业的,必须办理租用合同,核收机车租用费。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福州铁路分局出租蒸汽机车的试行标准为:机车租费每台每日按机车原价的0.6%。计收,租用期间的各种费用按每台每日包干1800元收取。1994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机车出租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福建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蒸汽机车租用费为每台每日1980元,确定企业租用蒸汽机车台数的计算公式为:租用台数=年货运量(车)÷每台机车年有效调运量(8000车)。由于明确了铁路部门应尽的义务,杜绝了各种重复收费现象,使本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于1996年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后,本省铁路专用线上的机车租用费停止执行。
  (3)自备车、PD车使用费
  为缓解省内运输的紧张局面,福州铁路分局于1988年启动部分PD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精神,于当年4月核定其使用费(不含劳务费)为:按实际基本运价加价80%计收。之后,福州铁路分局及部分大中型厂矿企业,为扩大货运能力,集资购置自备货车投入营运。为加强对铁路自备货车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铁路自备货车收取使用费的通知》,在规定管理办法的同时,核定使用费标准。见表3-4-17。
  1996年7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自备车和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的收费标准。①车辆过轨准运费。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每辆每年500元,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外进行的,每辆每年800元;②行业管理费。普通货物每吨2.50元(煤炭、粮食、棉花、蚕茧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和运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自产产品减半收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货物每吨3元;③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使用费。成龙、成组的每吨6元。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4)旅客财产保管、货物看守、押运保安服务费
  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瞥力不足,货场货物被盗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列车旅客财物和货场货物的安全,福州铁路公安部门应社会要求,招聘保安人员,成立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了旅客财产保管和货物看守、押运等保安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4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旅客财物保管费为交保价值的3‰~4‰;货场货物看守费为:整车每吨每日0.20元,零担每日每件0.10元;货物押运费为押运物资价值的4‰~9‰。从1995年起,陆续停止部分收费项目。至1997年底,全部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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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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