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通服务与车辆通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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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交通服务与车辆通行收费
分类号: F512.5
页数: 23
页码: 1066-1088
摘要: 本段内容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交通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规定。在8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客货运量大幅增长,公路交通运输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从1984年开始试行征收公路、隧道、桥梁过往车辆通行费。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服务 车辆通行收费

内容

交通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是交通运输企业在正常运输业务范围以外,接受货主或旅客的委托,代办客货运输承运前、到达后的各种服务而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它是经济发展、分工日趋社会化的产物。交通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海上、陆地、空中及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在福建以海陆、公路、铁路联运服务发展较早,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发展较晚。
  80年代初期,随着本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客货运量大幅度增长。公路交通运输已成为制约本省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加速公路建设和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经省政府研究决定,采取集资、贷款和引用外资等措施筹措建设资金,从1984年开始试行征收公路、隧道、桥梁过往车辆通行费。1988年,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后,本省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992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加快公路建设计划,称为“先行工程”,并进行统一规划,分期施工建设。特别是福州一厦门一漳州一诏安高速公路建设耗资巨大。同时,国道、省道、市县道路也纷纷开始建设。因此,公路、桥梁、隧道通行的收费点遍布全省各市、县,甚至乡也设卡收费,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为此,经过清理、整顿,将道路通行费的审批权,集中归省政府统一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授权由省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三家共同审定。否则,视为非法的乱收费。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各收费点,其收费期限原则上只允许到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停止。若需延长,须重新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一节 交通服务收费
  一、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
  1966年以前,省交通厅立项制定的海陆运输延伸服务费有:联运中转服务费,整批每吨0.30元;零担每百公斤0.10元;到达代提服务费、整批每吨0.20元,零担每百公斤0.05元;代购货物服务费,按代购货物总值的0.5%收取;航运代理费,按出口运费的1.5%计收。1966年4月,上述各项收费,除零担到达代提服务费和航运代理费不变外,其余的均下调50%。1967年元月,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交通厅的整改交通运输杂费项目意见,取消了代购货物服务费。
  1987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交通部门的服务收费,必须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89年,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泉州鲤城区车辆寄存管理收费标准为:宾馆、招待所过夜停车费每辆次2元,公共场所寄车费每辆次1元,公安部门直管寄车场每辆次2元,长挂车加倍收费;同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福州办事处代售福州一上海航线轮船票手续费每张1元;会同省交通厅核定了福州、厦门港务局代送客票服务费为5公里以内每张1.0元,超过5公里每张2.0元。
  二、航空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福建省民航客运延伸服务开展较迟。1989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开展延伸服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核定福州义序机场民航客运送票服务和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收费标准如下:送票上门服务费(不另收订票手续费)为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每张4元,马尾区每张8元;行李、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费为行李(不论大小)每件1元,货物每50公斤0.50元,改善行李、货物包装服务每件0.50元(材料成本另收);取、送货上门服务每50公斤0.5元(交通费另收),行李寄存服务每件0.3元,介绍住宿费每人1元。
  福建省民航客票代售点预售票服务费,物价部门没有统一规范过,所以各代售点售票服务费比较乱,收费标准每张20~50元不等,直至1995年1月1日起,民航部门实行代售票服务费由航空公司支付的规定后,代办点才停止向旅客收取代售票服务费。为方便旅客乘机,民航福建省管理局从1988年起开发福州五一路民航售票处至义序机场专线接送车。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大客车每人趟(下同)1元,公交或通道客车每人0.5元。1991年,因绕道运行运距增长,大客车票价从每人1元调为2元。1993年,再次调整为每人2.5元,同时核定空调大巴单程票价为每人4元。1994年,因交纳车辆通行费等因素影响营运成本上升,再次调整了民航专线班车票价,普通客车调为每人3.5元,空调豪华大巴调为每人5元。武夷山机场接送旅客到市区或景区的收费标准为每人3元。1996年1月15日起,调高福州机场民航专线接送旅客班车票价,普通客车单程票价调为每人4元,空调豪华大巴单程票价调为每人6元。
  (二)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为促进民航快递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旅客和货主,福建省民航管理局开发公司在福州市区南湖新村28号设立为旅客代办航空运输货物托运、提取及地面运输服务点,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货物托运、提取代办服务费每公斤2元(每宗基数2.5元);地面运输(含提、送货运输)服务费为每100公斤5公里10元。同年,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机场代办货运服务收费为上门收货50~100公斤(件)20元,送货上门每100公斤(件)15元。为加强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7年5月制定《福建省境内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民航运输服务收费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并具体规定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货物代理服务收费
  民航货运代理企业,应货主要求(委托)实行门到门服务。包括上门取货运到机场代办托运(托运费代收代付),并将托运单和有关票据及时交给货主;或代货去提货并运到货主指定的地点,收费标准见表3-4-1。
  2.货物行包搬运(装卸)费
  机场或货运处承办托运或提取的货物、行包的装卸服务(含搬运、贴标签等)收费标准:一般货物按每公斤0.03元收费(不足30公斤的按30公斤计,每件基价1元);对被机场处理的禁止随身携带的危险品按每公斤0.10元收费(不足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按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携带的不得收取装卸费。
  3.货物仓储费
  提供仓库为货主或货运代理部门堆放货物并保管货物的安全。收费标准:到达货物超过规定的免费保管期(3天)按每公斤每日0.15元收费(厦门机场按每公斤每日0.20元收费);发出货物属经机场受理的不能收仓储费,属非民航系统经营的货运代理部门将货物运往机场仓储的,机场可向代理部门收取每天每公斤0.20元的仓储费。
  4.打包服务费
  应旅客要求,对不符合民航运输规定的行李、货物进行改装打包。收费标准见表3-4
  5.行李寄存费
  民航售票处、值机室,机场候机室提供场所为旅客寄存小件行李。收费标准:每日寄存费为:小件1元,中件2元,大件3元,大、中、小件体积标准相同于表3-4-2中的规格。
  6.旅客接送班车票价
  民航或机场部门为旅客提供客车按航班时刻要求,定点定时将旅客从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将旅客送到机场或从机场送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收费标准:机场到民航售票处(或民航宾馆)单程,每人次普通客车3元,空调豪华客车6元。
  7.机场停车场收费和候机室外公共厠所收费
  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核定。
  至1998年,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没有变动。
  三、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一)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是铁路多种经营、集体经营的联运企业,为解决客运供需矛盾及方便旅客而提供的有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票务服务费、公路与铁路联运服务费、行包代办服务费、旅游挂车(列车)补偿费、音乐茶座服务费等。
  1.票务服务费
  为方便旅客购票,1988年,福州火车站在福州铁道大厦出售部分火车票,本着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售票手续费为:软卧每张2元,省外硬卧每张1.5元,省内硬卧每张1元,省外硬座每张0.5元,省内硬座每张0.20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开展售票与承运包裹联营业务的通知》精神,为治理、整顿火车站秩序,规范票务、行包联运服务收费管理,核定了福州火车站的有关票务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函购、电话购票、代订车票服务的,收手续费硬座每张0.5元,硬卧每张1元,软卧每张2元;上门送票服务的不分距离,座票每张0.5元,卧票每张1元,同时对购买开往北京的46次、广州的270次、杭州的378次、南昌的384次车票,实行“制约单”制,旅客凭制约单上车换票,每份制约单工本手续费0.20元。
  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统一全省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硬座每张3元,卧铺每张6元。1994年3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标准,相应调整订送票服务费标准为座票每张7元、省内卧票每张14元、省外卧票每张16元。同年6月,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票务服务费进行改革,即送票单列,无轨车站单列,具体标准,见表3-4-3。
  为抑制火车上补票乱收费现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核定了列车上补票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2元,卧票每张8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8元。为解决车站售票厅拥挤的矛盾,方便旅客购票,福州火车站在市内开办预售票窗口。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服务费标准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3元,卧票每张6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5元,卧票每张8元。1995年5月,随铁道部调整订票费,市内预售票服务费调整为:福建省境内座票每张4元,卧票每张10元;福建省境外座票每张6元,卧票每张12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取消订票费,调高票价,市内预售票点视同集中取票点,只能收取每张3元的送票费,预售票服务费同时废止。1998年5月,随电脑联网售票的开通,市内预售票点停止收取送票费。
  2.公路、铁路联运服务费
  公路、铁联运服务在本省各地开展得比较普遍。1992年前,服务费主要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标准不一。1992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试行办法》中统一了全省公路、铁联运(客运)服务费标准,即按汽车客车营运收入的5%和乘客率的85%收取服务费,乘客率达不到85%的每减少5%的乘客,相应减少1%的服务费率。1994年6月,为抑制汽车客车争抢车站广场停车位,维护停车场和乘车的秩序及安全,省物价委员会将公路、铁联运服务费率提高了1%,其余仍按1992年的规定执行。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3.行包代办服务费
  1989年以前,行包服务费主要是按照铁道部制定的杂费标准执行。随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服务范围的扩大,1989年9月,福州火车站与当地运输、打包托运部门联营开办了承运包裹业务。根据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装卸、缝包、预托、仓储等服务费用,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联营服务费为每件1元。随着行包代办费用的提高,1995年,每件(40公斤)行包代办服务费调整为4元。1993年,福州火车站的行包库因大楼基建而拆除,为确保旅客行包的发运与到达,租地开张了第二行包库房,根据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临时行包转场费每件2.5元。1994年,随装卸费的提高,相应调整为每件3.5元。根据上海铁路局对提高行包包装质量的要求,福州铁路分局于1994年10月开展了行包包装服务,省物价委员会据实际情况核定了含服务费在内的包装专用材料价格,见表3-4-4。该项收费至1998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4.旅游列车(挂车)投资(设备)补偿费
  (1)旅游挂车补偿费
  随着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铁路客运条件差、供需矛盾突出现象越显突出。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游客创造方便舒适的交通条件,自1987年起,福州、厦门、邵武、三明等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先后与当地铁路部门共同集资购买车厢,加挂于有关车次列车参加营运,为使投资得到合理的补偿,省物价委员会分别核定了旅游挂车投资补偿费。至1997年底,该项收费停止执行。见表3-4-5、表3-4-6。
  (2)旅游列车补偿费
  为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发展,满足来闽旅游、观光、贸易、探亲的国内外旅客乘车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等有关部门集资对福州一南平、福州一龙岩、厦门一上海的部分列车改装了空调装置;同时还先后增开了福州一南平、福州一永安的旅游特快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的投资情况和本省的旅客承受能力,分别给予核定投资设备补偿费如下:福州一南平、厦门一上海的改装空调费经国家物价局同意核定为硬座票价的40%;福州一龙岩一厦门的“古田号”豪华型快车装饰成本补偿费,见表3-4-7、表3-4-8。
  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增开福州一南平的“武夷号”特快旅游列车。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设备补偿费为硬座每张1.8元、软座每张2元。1993年,更换新型车体后,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铁路新型客车票价的复函》规定“旅游列车可加价50%”的精神,将“武夷号”设备补偿费调整为:硬座每张7.5元,软座每张10元。1995年10月,福州铁路分局增开了福州一永安的“永安号”特快豪华列车,省物价委员会按票别分区间核定其设备补偿费。见表3-4-9。
  由于各地旅游挂车不断增加,其延伸服务费急需规范。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95年7月1日下发《关于规范旅客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旅游加挂车延伸服务费的构成为挂车投资补偿费(标准按省物价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归投资者)、票务代办费(省内卧票每张8元,省外卧票每张10元)。同年10月,随铁道部调整送票费,停收票务代办费。至1997年底,各旅游列车设备补偿费停止执行。
  5.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
  为改善火车站候车室的候车环境,厦门市火车站于1995年对候车室进行装修改造,安装了中央空调设备。1995年6月,厦门市物价局制定厦门市火车站空调候车补偿费收费标准:每年1~2月和5~10月为每人次4元,3月、4月、11月、12月为每人次2元,学生、军人、半票者减半收费,残疾人免收。1997年1月,福州市火车站在对旅客候车大厅进行装修改造后,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也开始收取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①夏季(5~10月)、冬季(1~2月),对进候车大厅候车的旅客(下同),按每人次4元收取,其它季节按每人次2元收取;②对学生、军人等享受半票优待的旅客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③对短途旅客(限来舟站以内),按第1项标准减半收费;④对购买站台票进候车厅陪送客的按每人次1元收取;⑤对残疾人及乘座棚代客车的旅客免收空调补偿费;⑥按铁道部规定,凡购买软卧或软席车票乘车的旅客,可以进贵宾室候车,免收空调补偿费。
  1998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取消现行的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旅客候车空调补偿费。同时,为补偿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
  6.客运其他延伸服务费
  为丰富旅客的文化生活,满足部分旅客的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93年在列车上试开展了音乐茶座、点歌、“杯茶”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当年6月核定其有偿服务收费标准。①餐车夜间音乐茶座服务费:餐车在非营业期间(下午21时至次日5时)对自愿进餐车享用音乐的旅客(定员48人)每个人收取15元的服务费(含一杯茶);②“杯茶”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提供“一次性茶杯、中档茶叶、送水到座”每杯收费1元;③广播点歌服务费,应旅客要求,每点播一首歌,收服务费5元。为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要求,部分火车站候车室开设了音乐茶座。199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州铁路分局所属部分车站音乐茶座收费标准。见表3-4-10。
  在此之后,其他部分车站也开设音乐茶座。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
  改革开放前,福建铁路货运没有单独开展延伸服务,只有以公路运输为主的公铁联运服务,所以没有单独核定收费标准。随着福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货运瓶颈制约尤为突出,为挖掘潜力满足社会需要,福州铁路分局于1984年创办6个以代办货物、行包运输服务为主的多种经营企业。1985年,制订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正式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于当时国家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政策没有明确,所以省物价委员会未予审批。也正因为铁路延伸服务的范围不明确,各地出现了将申请车皮等正常业务交给多种经营企业办理并收费的现象。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铁路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整顿,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87年下发《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应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1988年,福州铁路分局根据国家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铁路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再次向省物价委员会申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客、货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考虑到各地开展的延伸服务不平衡,成本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省物价委员会仅审批其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如PD车的使用费按实际运价加收80%计收,魁歧专用线整车货物中转费按每吨4元收取。
  1.铁路货物承运前、到达后延伸服务费
  省物价委员会1987年《关于运输部门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先后审批了当地铁路多种经营部门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其中以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站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最为齐全。由于各地审批的标准出入较大,不便衔接,于是省物价委员会于1992年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并于当年2月制定了《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核定了有关承运前、到达后的延伸服务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代发运服务费:上门看货,落实货物品名、数量、地点、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和仓储,代办发运手续,落实装车时间,组织进站,办理交接,清点件数,核实重量,检查包装,对少量不合格或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货位,代购买、填写、拴贴(挂)标签(记);代付运输、保险(价)等费用,并将单据及时完整地交给货主,协助处理残货和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1。
  ②特种车(特殊货物)代发运服务费:除按上款的内容服务外,还应提供运输技术咨询,负责选用车辆,代购冰、盐等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对车辆的技术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清扫、洗刷、消毒等卫生和防护办法,使之符合运输要求;组织、指导装车,确定途中安全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担装车、加固技术风险,清扫货位。收费标准见表3-4-12。
  ③代送达服务费:负责查询到货日期,到货后通知收货人;代向铁路办理提货手续,验包点件,对少量破损的包装进行加固整理,清扫车辆,代安排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代付运杂费,收集残货和协助处理商务事故。收费标准见表3-4-13。
  ④仓储(暂存)费:提供仓库、场地为货主储(暂)存、保管经铁路运输的货物,整理堆码,清扫仓库、货场,保证货物安全,因责任损坏、丢失负责赔偿。收费标准见表3-4-14。
  ⑤二线货场整车货物中转包干费:提供铁路专用线、站台、仓库等设备,为货主联系取送车辆,装运、接卸、保管货物,办理中转交接清点件数,收集残货,清扫货位,开票结算。收费标准:每吨4.6元;包干费包括专用线共用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装卸费、中转费、通信联系费等费用;因货主责任,未在规定期限(二天)内运走的,按规定另收仓储(暂存)费。
  ⑥货物承包运输费:接受货主委托,负责短途运输、汽车装卸、仓库储存、保管;根据货主的运输计划、落实装车时间,联系取送车辆、火车装车;代付铁路运输、保险(价)费用,将单据完整地交给货主;清扫货位,将货物运到货主指定的车站,实行厂、矿至火车站运输全过程包干。普通货物每吨20元,贵重、轻泡货物每吨25元。除铁路运费、保险(价)费外,不得再收其他费用;短途运输为20公里,超过的另据实加收短途运费。
  ⑦委托变更服务费:货物承运后,根据货主委托及领货凭证和变更要求书,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办理变更手续,派员查寻列车编组,截留变更的货物,请求调出车辆,重新编组,运往货主指定的车站。一般货物每车150元,贵重、鲜活、易腐货物每车200元。
  ⑧篷布回送费:将货主使用的篷布从卸车搬回仓库、保管,办理托运手续,回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站内每车15元,站外每车25元。
  ⑨包装、加固材料费及加工费:提供、加工符合铁路规定的铁线、绞棒、三角木、铁扒钉、麻绳、档木、垫木、凹型轧棍座、插立柱、竹篱笆、绳网、草席、竹席、草帘、托盘等包装、加固材料。收费标准见表3-4-15。
  (10)过磅费:利用自有地磅,应货主要求检斤过磅,提供计量服务。收费标准:每辆次5元。
  (11)装载机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60元(司机随机操作)。
  (12)人工服务费:对本办法中没有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而又需要以计时服务的,根据货主、旅客要求可适当收取人工服务费。收费标准: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中均已包括人工服务费)。
  1994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修订《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同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平均调幅约38%。1997年11月,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并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本省级行政辖区内执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地方确需增加的个别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还规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如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998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达了《福建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于1998年5月20日零时起正式实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4-16。
  2.铁路货运其它延伸服务收费
  (1)铁路专用线收费
  铁路专用线是地方厂矿企业为解决本单位货物调运而修建的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支线,为充分发挥专用线的作用,规范专用线上的收费管理,1985年,省政府发文制定有关专用线收费指导性标准。专用线产权单位划出多余部分租给无专用线单位使用的,每年米租用费200~300元;产权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承包各项业务,每车次50~75元(据物种而定);临时性一次使用的,区分6类货物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散堆装货物每车20~30元;成件包装货物每车25~35元;怕湿货物每车30~50元;罐装货物每车30~50元;超限、长、大货物每车40~75元;冷藏货物每车40~75元。
  随着铁路专用线共用现象的普及,省政府于1991年批转省经委《福建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规定铁路专用线共用费标准如下:散堆装不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40元,计件或怕湿货物每车最高收费70元,冷藏车、罐车装货及鲜活易腐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00元,超限、集重、跨装、超长、危险货物每车最高收费150元。《办法》规定,在按上述标准收取共用费后,不得另收线路、站台使用、服务、管理等其它费用。至1998年,该项收费继续执行。
  (2)机车租用费
  随着福建经济的发展,企业专用线上的货物调运量不断增加。根据《铁路法》等有关规定,专用铁路企业必须自备机车,没有机车而需用铁路机车作业的,必须办理租用合同,核收机车租用费。1992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福州铁路分局出租蒸汽机车的试行标准为:机车租费每台每日按机车原价的0.6%。计收,租用期间的各种费用按每台每日包干1800元收取。1994年元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机车出租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福建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蒸汽机车租用费为每台每日1980元,确定企业租用蒸汽机车台数的计算公式为:租用台数=年货运量(车)÷每台机车年有效调运量(8000车)。由于明确了铁路部门应尽的义务,杜绝了各种重复收费现象,使本省蒸汽机车出租收费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于1996年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后,本省铁路专用线上的机车租用费停止执行。
  (3)自备车、PD车使用费
  为缓解省内运输的紧张局面,福州铁路分局于1988年启动部分PD车,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精神,于当年4月核定其使用费(不含劳务费)为:按实际基本运价加价80%计收。之后,福州铁路分局及部分大中型厂矿企业,为扩大货运能力,集资购置自备货车投入营运。为加强对铁路自备货车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铁路自备货车收取使用费的通知》,在规定管理办法的同时,核定使用费标准。见表3-4-17。
  1996年7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自备车和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的收费标准。①车辆过轨准运费。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每辆每年500元,在福州铁路分局管外进行的,每辆每年800元;②行业管理费。普通货物每吨2.50元(煤炭、粮食、棉花、蚕茧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和运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自产产品减半收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货物每吨3元;③福州铁路分局专用自备车使用费。成龙、成组的每吨6元。至1998年,该项收费仍在执行。
  (4)旅客财产保管、货物看守、押运保安服务费
  由于铁路公安机关瞥力不足,货场货物被盗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列车旅客财物和货场货物的安全,福州铁路公安部门应社会要求,招聘保安人员,成立福建雄鹰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了旅客财产保管和货物看守、押运等保安服务。省物价委员会于1994年核定其收费标准为:旅客财物保管费为交保价值的3‰~4‰;货场货物看守费为:整车每吨每日0.20元,零担每日每件0.10元;货物押运费为押运物资价值的4‰~9‰。从1995年起,陆续停止部分收费项目。至1997年底,全部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第二节 车辆通行收费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泉州大桥试行征收过桥费,并颁发《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军出部门和入境的外籍车辆)通过泉州大桥时,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的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免征过桥费;大桥所在地社队拖拉机悬挂有耕作机具,到达桥附近田间耕作的免征过桥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过桥费。过桥费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重车)计征;客车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一吨位,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位;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量吨位计征。收费标准:①各种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每次0.5元;②小卧车、小吉普车10座以下的旅行车和小客车、20匹马力以下拖拉机,一吨以下的工具车,小货车每次1元;③其他类型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1~2吨每次2元,2~4吨每次4元,4~6吨每次6元,6~8吨每次8元,8~20吨的每次10元,各种集装箱车、20吨及20吨以上每车次20元;④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核定吨位半费计征;⑤大桥所在地泉州市范围内在册的车辆可予照顾购买月票,月票按各种类型车辆收费标准每月以60车次计算。外国、港澳入出境的机动车辆按上述计费标准收取外汇兑换券。
  198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用银行贷款修建的福马路(包括隧道)收取通行费用于还贷,并颁发《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费征收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及其拖带的挂车通过隧道时,一律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对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边防武警执行车、公检法部门专用的囚车、处理交通事故的勘察车、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临时免征的车辆,暂定免征通行费。通行费收费标准:①按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包括拖带车的载1吨位),8吨及8吨以下的,每辆次每吨1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8~15吨的每辆次10元;超过15吨以上的,每辆次15元。②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含固定装置重量)的吨位折半计算。1987年8月17日,福州至马尾一级公路(包括马尾隧道北洞)全线通车,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吨位趟次1元调为2元。具体标准见表3-4-18。
  1988年2月1日,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加强宏观调控,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桥梁300米以上,隧道5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
  ②高速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建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1989年12月1日,长汀县环城东路征收道路通行费,收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资金,收费期限为3年,收回还贷资金额度后立即停止征收,收费标准按长汀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每吨位每趟次2元。1990年1月5月,龙海浮宫大桥,沙县东门大桥,龙岩抚适公路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收取车辆通行条件,同意征收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和集资。1990年10月,上杭东门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①各种载货汽车,其它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方向盘式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一吨为计算,每吨每次2元,每天收一次;②载客汽车,其它机动车,5座(含5座)以内每辆每次1元,6~12座每辆2元,13~25座每辆每次5元,26~50座每辆每次10元,51座以上每辆每次12元;③手扶拖拉机每辆每次2元;④1.25吨(含1.25吨)以下双排座农用运输车、工具车每辆每次4元。1991年9月15日,福州乌龙江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开征车辆通行费。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订的《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规定,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和入境的外籍车辆)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简易汽车、拖拉机、挂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轻骑)通过福州乌龙江大桥、莆田濑溪大桥、泉州大桥、同安城关分叉口、漳州江东大桥等公路通行费征收点时,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军用车辆以及征收部门按规定核准暂定免征的车辆,可免征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征,起征点为1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的吨位计征,无同类型可比,按核定座位每10座位折合1吨位计征;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二、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按一吨位计征;8吨以上车辆为重型车。其收费标准见表3-4-19。
  月票按各类车型核定吨位收费标准每月60辆次计征,非营业性的二轮摩托车按60辆次30元计征。泉州大桥也按此规定执行,原《福建省泉州大桥征收过桥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莆田濑溪大桥、漳州江东大桥于1992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上5个收费点均为省设立的,为建设福厦漳高速公路筹集资金。1991年10月1日,对二、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二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1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次调整为2元,二轮摩托车月票每月30元,边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60元,后三轮摩托车月票每月120元。
  1991年1月、8月,福州洪塘大桥、福安赛岐大桥、漳浦盘陀岭隧道正式征收车辆通行费,还清贷款后,即停止收费。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比照《福建省福马公路通行征收规定》和1989年8月17日调整的通行费征收标准执行。1991年8月1日,厦门大桥建成通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岛车辆不收费,出岛车辆才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1991年11月1日,改建后的连城东环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福厦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1992年10月,为了加速发展高等级公路和改造低等级老路,多渠道贷款,同时规范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收费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规定》,对贷款、集资占丄程总投资三分之一左右,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收取车辆通行费:①桥梁150米以上;②隧道250米以上;③高速公路和在1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山区和贫困地区贷款修建路桥的收费条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并在统一规划设置收费地点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为避免设点过密,影响车辆运行效率,两个收费点之间的距离,国、省道上应不少于60公里,公路通行费收费项目,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原则上停止收费,若需要继续集资用于公路基础设施新、改建工程,延长收费期限,必须重新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同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设点征收车辆通行费列为公路建设筹资的一项重要政策。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财政汴、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收费站点有:沙县西门大桥、上杭东门大桥、319国道龙岩王庄、国道205线、省道后茅线永安城区路段、省道福三线永定三层岭、国道205线武平十方至岩前路段、省道101线闽侯甘洪路段、尤溪城关至尤溪口路段等。1993年1月,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公路、桥梁、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统一了全省的收费标准,见表3-4-20。
  月票票份按各类车型核定征费吨位每月60次计证,非营业性二轮摩托车每月15元,边三轮摩托车每月30元。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正式开征车辆通行费的站点有:省道建文线清流里田、省道洋万线、福五线明溪城关路段、国道205线三明莘口枢纽路段、大田石牌、福五线宁化城关至五里亭路段、省道邵泰路下甘线泰宁路段、省道下甘线、建文线建宁路段、省道下甘线、洋万线将乐路段省道福三线漳平卓宅、福州鳌峰大桥等。考虑到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是同二环路二点合并收费,故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吨位3元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1。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设点收费的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同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①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②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梁长超过200米。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征的站(点)有:浦城五显隧道、国道205线建瓯路段、省道101线建阳路段、国道316线顺昌路段、省道310线政和路段、省道松新线松溪路段、国道316线光泽路段、省道101线武夷山路段、国道316线邵武路段、国道104线连江路段、省道峡梅线长乐路段、省道真大线福清路段、国道316线闽清路段、国道104线罗源路段、省道福飞线福州新店、县道青安线晋江路段、省道305线永春路段、省道306线石狮路段、省道205线安溪路段、省道305、306线南安路段、县道惠崇线、杏秀线惠安路段、319国道龙岩坂寮岭隧道等。
  1995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检查和清理整顿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及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整顿,规范收费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收费站(点)的审批管理。设点收费需经省政府立项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三家联合批复开征,否则,视同乱设卡乱收费;二是继续完善审批手续。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立项,但未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具体开征事项的,限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三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收费标准。将原省定的收费标准统一调整合并为6个档次(厦门大桥除外),具体标准见表3-4-22。
  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设点收费的有:104国道飞鸾岭收费站、104国道福鼎收费站、104国道柘荣收费站、省道小浦线周宁收费站、省道福汾线古田收费站、省道安嵩线屏南收费站、省道小浦线霞浦收费站、省道五秀线莆田收费站、省道三郊线仙游收费站、324国道木棉收费站、324国道诏安收费站、324国道云霄收费站、319国道南靖收费站、省道103线永泰收费站、104国道福安白塔收费站、319国道东孚收费站、县道南官线梅花岭隧道收费站、省道205线龙门岭隧道收费站、省道103线德化收费站、205国道浦城收费站、南平大桥收费站、福州闽江大桥收费站等。1995年10月,为配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的管理,决定在104、324国道上的收费站挂牌公布征收期限,104国道暂定为5年,324国道暂定为8年。1996年6月1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调整乌龙江大桥、濑溪大桥、泉州火桥、同安、江东大桥5个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见表3-4-23。
  1997年4月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两纵三横”①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的批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宵物价委员会决定提高“两纵三横”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高速公路、汽车专用线建设及“先行工程”的还贷。见表3-4-24。
  1997年12月20日,本省第一条高速公路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漳段建成通车,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基价每车公里0.35元,从1997年12月20日至1998年12月止,试行一年。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4-25。
  ①两纵指205、104国道福建段,二横指316、319、324国道福建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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