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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环境保护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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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环境保护收费
分类号:
X321
页数:
3
页码:
1064-106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为加强市政建设和提高市政设施效益,于1989年颁发了《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此后,福建省各城市开始试行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关键词:
福建省
环境保护
收费标准
内容
1989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颁发了《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计价。
1990年5月,福州市马尾开发区首先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污水0.17元,排污水量科研单位按用水量50%、企业单位按用水量80%计算。由此,福建省城市排水设施开始有偿使用的探索。1991年10月,漳州市试行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以各单位实测排水量或实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对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排水量按其用水总量扣减产成品含水量后打八折计算。征收对象是市区范围内除居民生活排水外的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漳州市排水收费标准至1995年,均未改变。
1992年7月,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使用城市排水系统(包括内河、闽江)排放生活污水或产业废水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居民生活排水除外)试行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05元,其他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计算办法同漳州市。1993年7月,福州市正式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方法、标准不变。此后,由于企业经济状况不佳,为减轻企业负担,排水设施使用费没有全面开征。至1997年6月,全省仅有福州市、漳州市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1997年4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规定》,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经城建部门整治过的江、河、湖、塘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经营者全面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就全省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问题下发通知,规定:①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0.10元/吨;②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污水排放量征收。各排水户实际污水排放量按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其排水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企业等),其实际排水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80%计算;③城市居民和大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及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
同时规定,上述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城建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市)所在地城市,应报经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地(市)行署(政府)下达执行。各地需超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的,由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地(市)行署(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此后,全省各地开始陆续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各地基本上按每吨0.1元收费。
1998年3月1日,厦门市开始对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工业企业用水除外)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生活用水每吨0.12元,生产、经营用水每吨0.20元。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计算。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其污水排放量以实际用水量扣除经核实后的产品含水量计算。同时规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已包含污水排污费。1998年6月1日,为加快对城市污水的治理,福州市对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排水量按进水量(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需扣减产品含水量)的90%计算。同时,取消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1998年7月1起,厦门市对工业企业用水开始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0元。
为规范环卫收费行为,1993年7月,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联合制定《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建筑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各单位的自管厕所和专用广场、道路、停车场(站)、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的清扫、保洁,抽水马桶、下水道、垃圾通道、化粪池等的疏通、清渣,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原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扫的范围,仍由环卫部门清扫,不得收费;属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的设施齐全完好、服务规范、环境整洁卫生的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部门所指定的场所,不交纳清运费,但需交纳垃圾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按规定交纳有偿服务费;若委托营业单位或个体户承运垃圾,必须将垃圾倒指定地点,并交纳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两旁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必须保持门前人行道卫生责任区的整洁卫生,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应按不同区域、类别交纳有偿服务费。
该《办法》还规定《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3-39。同时规定,各市、县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统一按《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建委、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收费范围和标准的,报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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