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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文艺演出票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文艺演出票价
分类号:
G124
页数:
11
页码:
1041-10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的电影票价历史。从清朝末年开始,电影票价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纷纷兴建电影院,票价标准各地自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文艺演出
票价
内容
一、电影票价
本省电影业始于清朝末年。无声黑白影片从不同渠道传入,但节目少、映期短、放映场所差,一般免费观看。民国元年(1912年),由基督教青年会开设电影场放映无声电影,免费招待会员观看。30年代以后,各地开始兴建戏院、影院,票价各地不一,因片而异。民国22年3月,泉州市电影票价实行分座定价,楼下每票小洋4角,楼上6角,军人、学生、儿童减收1角。影片主要是从厦门明星电影公司租借,一个放映期3天,好片租金50美元,普通片租金30美元。民国24年,福州南台青年会电影场与复兴公共汽车公司合办“电影~汽车联票”,接送甲等座位观众,联票票价大洋2角2分。民国25年,票价调整为大洋1元。民国34年,出现有声电影以后,本省电影票价由各地自定,价格相互参照,基本上趋于一致,实行分档定价。日场每票法币800~1500元,夜场1000—2000元;楼上每票1500元,楼下每票1200元。青年会电影场还对青年会会员实行优惠,每票减收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纷纷兴建电影院,票价标准各地自定。
1950年3月,福州市人民电影院票价为每票0.30元,1950年9月,泉州市票价为每票0.15元。1959年以前,各地基本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管理模式和票价水平。
1961年,省文化局对全省电影票价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了城镇35毫米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标准。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要求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电影票价。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在1961年基础上调低35毫米城镇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规定,每张票价标准调低0.02~0.03元,进一步明确电影票价属省管项目;将全省城镇划分为3个票价区,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5市为一类票价区,其它县市分为二、三类票价区;规定在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同时,相应降低票价标准,平衡和缩小各票价区、日夜场和片种之间的差距;调整电影院拆账率;根据不同地区和服务对象给予适当照顾和优待。主要优惠办法有:集体包场按8折优待,大中学生包场6折优待,小学生包场5折优待;新闻、科教、美术和故事短片专场,不分成人、儿童、地区、日夜,按一、二、三类票价区,分别为0.05元、0.03元、0.03元,小学生包场0.03元。见表3-3-22、表3-3-23、表3-3-24。
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政治宣传需要,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调低电影票价、租价和分账率,全省执行中影公司统一规定。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电影票价、片租的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及“票价和租价规定不合理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精神,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适当调高电影票价片租和拆账比例,改变电影票价的计价分类方式,取消原日场、夜场差价,改为以新片、复映片分档计价,并在类区划分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了相应调整。见表3-3-25、表3-3-26、表3-3-27、表3-3-28。
1979年7月,全国进行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影片版权价格提高,彩色拷贝比例增加,电影发行成本提高幅度较大,本省电影票价仍保持稳定。1980年6月,全省执行文化部关于将电影票价稳定在1979年7月1日水平上,调整票价、租价和分账比例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电影普及放映活动,1980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厅规定,在农村开展普及放映活动,应以包场为主,对经县、市文化部门批准的固定放映点可实行售票放映,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标准仍执行1977年10月省定标准。1982年4月,全省调整了农村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片租分成比例,农村35毫米集镇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仍按1977年10月规定的标准执行,16毫米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艺术片定为0.08元、0.10元、0.12元,长纪录片、科教片定为0.05元、0.8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文化局会同级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制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本省电影业发展较快。1983年1月,出现第一家立体电影院(泉州大众影院)。由于立体电影放映要求和影片成本较高,其票价高于普通影片,一等票0.40元、二等票0.30元,影片放映一年后为复映片,票价按新片票价各降低0.05元;分账比例按片方55%,院方45%分成。1980年本省继泉州之后,福州、厦门等地也出现了立体电影。1983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对全省的立体影片做了统一规定:分城市和县城两档,城市票价一等0.40元、二等0.30元,县城一等0.30元、二等0.25元,复映片(放映一年后)降低0.05元。1984年,本省开始采用16毫米宽银幕镜头和放映35毫米遮幅式影片。198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文化都文件精神规定,16毫米宽银幕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每票加价0.03元,租价在原租价基础上增加15%;35毫米遮幅式影片凡加变形镜头、质量达到宽银幕效果的,按宽银幕票价执行,分账率不动。1984年6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文化厅发出通知,对观众面宽、娱乐性强的影片票价实行上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市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加收0.15元,其它县市加收0.10元。1984年10月,根据文化部文件精神,调整了全省影片租价。见表3-3-29。
1985年开始,本省各级电影院进行了内部设施的更新改造。1985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根据保本的原则规定,开放冷气的影剧院加收空调费每票0.08~0.10元,配有软椅的每票加价0.05元。1986年6月,省对农村8.75~16毫米放映队片租进行调整。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普及规划放映点的有关规定,对划为小点和照顾点的,16毫米片租从8~12元调低为6元,8.75毫米片租从3~5元调低为2.50元。1987年7月,根据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精神,本省将厦门经济特区的电影票价(包括电影基本票价、浮动票价、特供影片票价)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厦门市物价委员会、文化局。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授权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划分电影院及其座位的等级,制定各类影片票租价。全省实际执行原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制定的票租价标准。1991年5月,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等5个部局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厅发出通知,规定全省电影票价在执行1988年规定的基本票价基础上调高0.05元,对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款中每票提取0.05元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新明确全省电影票价(含基本票价、租价和浮动价格)管理权限收归省管;厦门经济特区票、租价及浮动价格执行省统一标准。1992年,电影院逐步向小型化、多功能化发展。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制定小型电影院电影票价。规定不分宽银幕和普通银幕,不论票价类区,按照小型电影院的等级,实行全省统一票价。一类影院每票8元,二类影院每票6元,三类影院每票4元。1993年4月,本省改革电影票价管理体制,电影票价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并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票价由基础票价、浮动价、结构票价构成。16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0.5~1.5元;35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为每片0.8~2.5元;70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3~5元。在此基础上,各放映单位对上映的各种片种的影片允许在0.3元以内上下浮动,对质量好,观众面广的35毫米和70毫米影片,实行浮动票价,上浮幅度为0.4~2元。有加映短片的每片加收0.1元。对影院放映场所的设备、设施投资改造的,其加价标准为:软椅0.1元,空调0.3元,立体声0.2元。属于包场享受总票价8折优惠。小厅影院票价按1992年规定执行。影院包厢票价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根据设备、设施情况核定。超过省定最高票价的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95年,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10大巨片(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引进、与国际上放映时间同步、投资经费大、能反映当代电影优秀的艺术水平的进口影片)票价已达每票(片)10元,普通影片票价保持在5元以内。1996年2月,为增强电影行业的竞争能力,活跃电影市场,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对分账电影大片票价及审批权限,在1993年4月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电影大片每部最高限价为境外15元,境内(含中外合拍)10元。具体影片票价由有权发行分账电影大片的电影发行机构在最高限价内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超过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96~1998年,本省电影市场状况不佳,约三分之二上映影片的票价在5元以下,这部分影片的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的15%~20%;其余约三分之一影片票价在5~10元之间,大部分票价为6~8元。1996~1998年,本省影片票价为15元的影片数依次为1部、3部、4部。
二、演出票价
民国时期,本省演出票价因戏而异,一般按座位分档定价。民国22年(1933年)3月,晋江县演出票价为每票小洋:楼下1角,楼上2角。同年11月,泉州票价前座4角,后座2角。
1959年以前,各地演出票价不一。1954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15元。1959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20元。1960年以后,各地开始对专业剧团演出票价进行管理。专业剧团演出票价由各市、县物价或文化部门管理,票价根据剧场的设施条件以前后座、日夜场分档计价。地市级标准前座0.35元、后座0.25元;县级标准日场前座0.20元、后座0.15元,夜场前座0.25元、后座0.20元。为发展戏剧艺术事业,普及群众文化生活,1965年开始,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对偏高的专业剧团演出票价每票调低0.05元。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下发《福建省专业剧团调整票价的暂行办法》,明确演出票价按剧团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剧团票价由省文化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批,地市县级剧团票价由同级人民委员会审批;省外剧团演出,按照合同议定的票价执行。票价水平根据剧团等级和地域不同有所区别,省级剧团高于地市级,地市级剧团高于县市级,农村低于县城和集镇,县城和集镇低于中等城市。对集体购票、包场和1.4米以下儿童购票实行优惠,见表3-3-30。
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以后,全省戏剧票价统一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批,但演出票价仍保持1966年规定的标准不变。1980年,本省省级剧团恢复演出。针对票价偏低情况,对个别剧团票价实行调整。1980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芳华越剧团票价一等0.50元、二等0.40元、三等0.30元。
198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文化局《关于专业剧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发出《关于戏剧演出试行浮动票价的通知》,规定中准票价为: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每票0.45元,其他地、市县级剧团票价按稍低于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票价原则,由地、市县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制定;浮动票价在中准票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最高票价0.60元,个别特殊剧团票价不超过0.80元。中央和省外剧团演出票价略高于省定最高票价,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剧团商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的《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重申,浮动票价的最高限价及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的中准价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85年5月,由省物价委员会授权省文化厅《关于调整艺术表演团体演出最高票价的通知》,对1983年制定的最高限价进行调整。省属和福州、厦门市属剧团每票调为1.20元,中央及省外著名剧团、著名演员演出票价由剧团和剧场协商,最高限价1.80元,演出团体阵容、演出质量、场所条件特好的,经省文化厅审定,票价可略为提高;外国(包括港澳)艺术团演出票价,根据艺术团演出水平分级分等计价,见表3-3-31。
1988年6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委员会一九八八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将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文化厅。1990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了厦门市文艺演出票价标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演出的最高票价为10元,超过10元的仍由省文化厅审批。1992年1月,针对演出票价管理上出现的越权定价、自行提价等现象,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对已放权的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作了重新规定。明确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管理,同时调整了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所在地和石狮市、晋江县每票15元,漳州、莆田、三明市政府所在地每票10元,其它市、县每票8元。超过省定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演出团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演出票价逐年上升。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的演出票价最高标准已达特等380元、甲等200元、乙等150元、一般票价在30元以内。1996年,本省演出票价最高标准仍维持在1995年最高标准以内,一般票价在50元以内,境外团体演出(如张学友演唱会)最高票价为300元。1997年,本省文艺演出消费仍处于较低水平,各类演出档次上不去,演出票价水平略有回落。地、市、县级歌舞团演出,票价一般为5~10元,省外团体的演出票价稍高些,一般为30~50元;境外团体演出最高票价为280元左右。199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演出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文艺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委员会、省文化厅发了《福建省文艺演出票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权限、票价标准等作了重新规定。明确了本省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属省物价委员会,部分文艺演出票价委托给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和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内跨地区巡回演出,根据演出水平和演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级最高票价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省级最高演出票价在80元以内(含80元),并由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核定具体标准。超出上述最高演出票价标准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在省内跨县但不跨地区的巡回演出或仅在地区行署、市政府所在地的演出票价,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1998年,本省演出票价均保持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之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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