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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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教育收费
分类号: G467.2
页数: 23
页码: 1019-104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至改革开放后福建省的幼儿园收费情况。在民国时期,幼稚园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改革开放后,全省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与广大幼教工作者克服困难,恢复幼儿教育,实行寄宿与非寄宿全日托两种。同时,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局、托幼办联合发出《关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托交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送托集体或民办托幼园所的,其家长所在单位应向送托园所交纳管理费。
关键词: 福建省 文教 教育收费

内容

一、幼儿园收费
  民国35年(1946年)2月6日,福建省政府规定幼稚园收费标准为:学费免收,卫生费每人每学期50元(法币,下同),点心费每人每学期200元。民国36年1月28日,福州市政府通知,幼稚园的点心费,每人每学期收取2000元(金圆券)。
  1952年8月,本省公布《关于小学改行五年一贯制的实施办法(草案)》。关于幼儿教育,将幼稚园、幼稚班一律改为幼儿园、幼儿班;自1952年秋起,将大班幼儿未达7岁的修业时间延长一年。但为适当调整本省幼儿教师及逐渐设立幼儿园,幼儿在学年龄暂定为4足岁至7足岁。1956年4月,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各县市应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的领导。同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转发到市、县所属幼师速成班及其他幼儿园教管员短训班等地幼儿园、托儿所,并要求应切实研究,认真试行。国家开办的全民性质幼儿园,经费由国家投入;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开办的幼儿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的教育经费或幼托经费中列支,农村由社队承担,有的实行由国家、集体、家长各出一点的办法。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个体办园,也是幼儿园(班)一种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被“砸烂”,全省仅有的2所幼儿师范学校被迫停办,城市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几乎全部被撤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全省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与广大幼教工作者克服困难,恢复幼儿教育,实行寄宿与非寄宿全日托两种。寄宿全日托是每周一入园,周末回家;非寄宿全日托是早入园,晚回家。收费标准也分为两种,寄宿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30元,其中家长付15元,机关单位付15元;非寄宿全日托收费减半。
  1980年8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局、托幼办联合发出《关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托交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送托集体或民办托幼园所的,其家长所在单位应向送托园所交纳管理费。《通知》对管理费开支范围、交纳标准、负担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经济上对民办幼儿园所给予支持。1986年8月,厦门市政府批准厦门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妇联作出《关于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决定》,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公、民办园一律实行按月收管理费6元,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由幼儿父母单位每月补贴2元,其余部分由家长自行负担。同时,允许质量高、条件好的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由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教委批准后执行,增收部分由幼儿家长负担,并对管理费使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事业单位独办或联合办的幼儿园,凡招收外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可比照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教人员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地先后对幼儿园收费办法作了改革。1988年秋,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对全区幼儿园(班)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小学附设学前班,每班每学期收各种费用30元,用于解决幼师工资、奖金、补贴等问题。福清县对各学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也作了规定,并要求学区幼儿收费全部收回学校统一管理,从幼儿收费中(扣除书傅籍费后)提取20%~30%用于添置教学设备,解决教玩具短缺问题。198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进行收费改革的通知重申:为了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幼教事业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饮食费。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收取寄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个幼儿园的设备情况和师资水平,由各地市县制定。福州市全日托(早入园、晚回家,下同)每人每月伙食费80~100元,重点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20~150元,不收寄宿生。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托儿收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一般幼儿园全日托生,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00~120元,甲等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30~150元;另外一次性地向每人每学期收保育费200~300元;大班儿童,若选学电子琴或绘画,每人每月每门另外加收100元。对于片外生,还一次性收取设备购置费1000~1200元。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及经费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
  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制定省直各机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见表3-3-2。
  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调整省直和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3-3。
  1997年、1998年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二、中、小学收费
  民国以后,福建各种学校继续有所发展。但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教育经费困难,故发展有限,且很不平衡。比较偏僻落后的县、乡学校少,规模小,办理不善。特别是儿童教育,有些仍因袭旧式私塾。民国2年(1913年),福建高等学堂和法政学堂的学生发起组织全闽学生会,是福建第一个学生会。在城隍庙办义务半日学校,不收学生分文,并供给纸笔。学生有四、五十人,经费由学生会员每人每月捐二角钱解决。学生会停办后,改为义务小学。民国5年,福建省政府规定,省立中学所有经费由省库拨给,而原各市、县办中学的经费拨给各地办理小学。在《福建省国民教育改革方案》中规定,要改善师范生营养,提高师范生副食品补贴费,提倡生产劳动,以其收益补充膳食。县级师范生待遇应设法提高与省级相等,对师范生免缴学费。民国19年,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闽西苏区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都受小学教育。抗日战争时期,沿海大部分学校内迁;抗日战争胜利后,陆续迁回原地。这两个时期学校收费史料缺乏。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制定国民学校(包括省立小学、私立小学、中心国民学校及幼稚园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省立小学,学费一律不收,只收卫生代办费50元(法币,下同)。市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体育代办费50元,图书代办费50元。县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乡区学校免收)。私立小学(包括私立初级小学及幼稚园班)学费,高级小学收300元,初级小学收200元;卫生代办费50元,劳师米20市斤。对于所收代办费等的管理,具体规定:①各校所收卫生、体育、图书等代办费及点心费均应分别办理收支,不得移用;②省立小学所收卫生代办费由各校依照实际需要先行开支后,学期终了分别造具清册,连同收据存根、单据等呈报教育厅查核并公布。市、县学校应分别呈送市县政府查核并公布;③各校应设置学生总数30%的免费金额,免收各项费用之一部或全部。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批复莆田县政府关于各级国民学校收费标准:向学生征收卫生费300元,体育费200元,图书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小学以“学米”作学费,标准不统一。小学每学期每人收糙米2~3斗,初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3~4斗,高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4~5斗。
  1952~1954年,中学每人每学期收费2~4元,小学每人每学期1~2元。195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命令,颁布(福建省私立中、小学暂行管理办法》,就私立中学学杂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5元、初中5.5元、小学2~2.5元。1957年以前,还规定对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可减免,减免额为总数的30%~40%。1962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元、初中5.5元、小学2.5~3元。
  1974年10月,省教育局、省财政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高中:城市3~4元,县镇2.5~3.5元,农村2~3元;初中:城市2.5~3.5元,县城2~3元,农村2~2.5元;小学:城市1.5~2.5元,县镇1~2元。农村小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城市、县镇收费标准。对缴纳杂费有困难的烈军属、工人、贫下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要给予减免。减免比例,中学,城市、县镇的为15%左右,农村为20%左右。小学,城市、县镇的为20%左右,农村小学杂费和减免比例由所在人民公社研究确定。
  1984年5月,经省教育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84年秋季起,调整中、小学校收费标准(高中包括学费和杂费,初中、小学只收杂费,下同)。高中每生每学期5.5~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8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5元。省重点中学的收费标准可比一般中学高1元,省重点小学比一般小学高0.5元。1988年秋季开始,对本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又作调整。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5~9元。职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可按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收取。1989年秋季,本省调整了高中(含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
  1990年,本省制定中小学借读生收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借读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班级人数的10%。1993年,本省调整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由55元调为85元,普通高中学费与杂费合并,一般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75元,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1994年,本省调整小学、初中的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为25~30元,初中为35~45元。同时,核定了自主招生的收费标准。学校对自主招收的学生收取教学费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500元,招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学校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高中自费生收费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期800元,招收自费生比例1994年暂定为招生计划数的15%以内。同年,本省核定了普通高中(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报考费的收费标准:农村户口每生收取9元,城镇户口每生收取15元(含表格、试卷、代办费等)。同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普通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在省核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具体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1995年,本省制订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重点中学(含三级达标以上学校)招生报考费每人次收取15元;中专、职专、技校、非重点中学及成人中专等每人次收取30元,其中文考报考费25元,体育考试测试费5元。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调整城市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35~4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45~60元,高中学杂费一般校每生每学期14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5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80元、一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200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同年9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各类民办、私立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民办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1600元,私立高级中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500~2500元,私立初中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000~2000元,私立普通小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400~800元。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福州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核定福州市民办(私立)中小学收费标准。独立办学的民办(私立)小学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以内、初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以内、高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500元以内,由福州市根据各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校的收费标准,下达各校贯彻执行。其它事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考费收费每人次收费标准为45元,其中文考报考费35元,体育测试费10元。
  三、大、中专院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学生长期以来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为使高等教育事业从单一依靠财政划拨经费办学,逐步发展成为多渠道集资办学。1989年9月15日,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的精神,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收费标准为:医学类每生每学期8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50元。同时,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元。1989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精神,本省制订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4。
  
  自费生需要在学校住宿的,每学期每人应交纳20~4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也不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费和困难补助。但对符合学校设立奖学金条件者,可以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1984年,本省制定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高等院校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工科、医药、艺术类每生每年650元,农林、体育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中专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办理。
  自1991年学年开始,本省调整新入学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医学类学杂费每生每学期由80元调为12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由20元调为30元。厦门特区的学校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5%的幅度内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标准也调整为按上述同类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年,本省相应调整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药卫生类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96元,其他各类专业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72元;②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65元;③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5元。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年收住宿费30元。职业高中住宿生的住宿标准按当地高中生每生每学年20元以下标准执行。另核定技工学校招收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委托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自费生每人每学年600元。1992年、1993年本省连续调整普通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厦门特区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职业大学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应以省定同类大学的最高收费标准为基础下调10%。中等专业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除住宿费比照高等学校的标准外,其余按同类高等学校最高收费标准的80%内收费。具体标准见表3-3-5。
  1993年,本省调整职业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学杂费收费标准。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由130元调为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由110元调为170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培生和自费生培养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同类中专最高收费标准90%以内。同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高校、中专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除专门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各类师范院校外,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收委培生(含自费生)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含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均应向承担考试、负责招生工作的招生办公室交纳“代招费”,代招费从每生30元调为每生45元,但不得将“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除师范院校和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专业、艰苦专业外,普通高校、中等及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杂费标准分别控制在平均每生每学年2200元和15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职业大学在不高于1994年的前提下,最高限额为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在这个总额内,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制订具体的标准,但财经、外贸等一些专业的增加额不得高于平均标准的20%。本年暂不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专业)、普通中专(专业)学杂费分别调整为每生每学年600元和480元。委托培养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委培单位缴纳,学校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培养费。各类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住宿费缴纳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元。同年,本省调整普通及成人大、中专“代招费”收费标准,对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招收的委培生、自费生、非师范类普通中专(含小中专)以及中等专业成人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招收的学生,“代招费”由原来的每生45元调整为60元。各校不得将此“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缴费上学收费标准。职业中专(高中)除农字号专业和技工学校少数艰苦专业外,.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199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均实行缴费上学。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学杂费最高限额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标准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600元。厦门特区面向岛内招生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收费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和700元。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省老年人大学的学费收费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原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45元,退休干部每人每年30元的收费标准不变,限报学一门课程,如增报其它课程,每增加一门增收1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宿舍(包括由学校安排住宿在校外的宿舍),凡具备实行公寓管理、需按公寓宿舍收费的,收费标准均须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根据此规定,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省经济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700元,漳州职业大学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师大万里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同年10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委、财政部批准同意,本省并轨改革的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1995年定的收费标准,即一般专业收取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2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财经、外贸等专业可以在20%以内上浮。同年11月,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本省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即由每生每学年50元、100元,均调整为140元。199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全省成人中专考试(入学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工艺类美术学校1997年秋季招收新学的学费标准:雕塑、首饰设计、工艺绘画、壁挂设计、漆器漆画、陶瓷设计、装潢设计、玩具造型设计、皮塑制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和日用工业品造型设计等12个专业(含大专班),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32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学校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福州师范学校艺术分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农业工程学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师范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省电子工业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三明市农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三明市财经学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福建水利电力学校42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400元、37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350元,省中医学院为每生每学年400元。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私立黎明、育才卫生学校收费标准: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含实验、实习费用,下同),住宿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的规定执行;福建私立育才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含水电、卫生费等)。培养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成人大、中专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①成人大专(含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本科)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至六科),其中上缴省高招办每生25元(含上缴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费用);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科四卷),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25元;“实践生”报名考务费每生5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20元。②体育、艺术(含普高)专业测试费调整为每生45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外语口试费(含普高)调整为每生3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实践生”技能考试费每生收取80元(考试科目两门)。以上收费由组织专业测试的考点单位收取,用于组织测试工作的各项开支。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7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6。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旅游干部学校学员公寓收费标准。见表3-3-7。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1997年,本省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并轨。经省政府同意,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从1997年起,本省高师院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和农林院校农林类专业本专科招生全部并轨。并轨后,学生享受专业奖(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师范类和农林类专业本专科生在此后几年实行减半收费,1997年每生每学年按1100元收取。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本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见表3-3-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医科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本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口腔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预防医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医学检验每生每学年2420元,麻醉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护理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专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2420元,医学影像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药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厦门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1.本科生收费标准:
  ①基地班(即培养人才基地,含化学、生物学、历史学专业),每生每年学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②基本学科和个别系(含中文系、政治系、化学系、数学系、物理系、生物系、海洋系、历史系、哲学系、化工系等),每生每年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③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工学院、法律系、新闻系、外文系、飞机维修工程专业(专科)等,每生每年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④艺术学院教育、史论类每生每学年2640元,表演、导演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均为500元。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门课收费标准为500~700元。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①函授、夜大学: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1000元,文科每人每年学费800元;②专科起点本科班:文科每人每年学费1500~1700元;③成人脱产班: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27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500元;④函授、夜大学实验实习费: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300元,文科每人每年150元。
  4.短训班培训费每学时1.8~2.4元。
  5.来华留学生及海外函授生收费标准,见表3-3-9。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批转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规定的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见表3-3-10。
  1998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教育系统应缴培养补偿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①培养补偿费的收费范围:凡在职教师和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中属于在学期间免缴委托培养费、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学生,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出国工作(定居)或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其服务期未满6年(含见习期1年)的,必须偿还部分培养费、专业奖学金和师范专业所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培养费);②培养费的收费标准:本、专科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2500元,中师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1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人事部门、培养学校不得层层重复收费;③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按本、专科或中师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6年服务期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1年减免1年的培养费,服务期满9个月(含9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满9个月的,按半年计算;④培养费的收缴:培养费由省、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调配机构代收,然后按拨款渠道上缴,原培养学校属省及中央部委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省教育委员会;原培养学校属地(市)政府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地(市)教育委员会。省、地(市)教育委员会人事部门在办理审批过程中,不得重复收费。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8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11。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泉州育新工业学校等6所民办(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2。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和福清中恩职业中专职业类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或赞助费。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建音乐学院等4所实行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民办(私立)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3。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把本省大、中专院校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学年1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60元。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加收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普通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即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60元)的前提下,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8年6~8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各个学校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福建农大成人教育学院为380元,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为300元,龙溪师范学校为460元,漳州农业机械学校为460元,漳州师院为460元,漳州市工业学校为400元,省税务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干部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学校为480元,福清卫生学校为400元,三明市师范学校为400元,漳州第一职业中专学校为460元,泉州市福建电大泉州分校、南安师范学校、泉州旅游职专、泉州师范学校、泉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460元。1998年9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对中专师范类学生实行学杂费收费并轨,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50元。
  四、电大、夜大、业大、函授、自考收费
  1982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下达《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的试行规定》。1985年,省高教厅、财政厅下发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1990年,调整了普通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见表3-3-14。
  1986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调整电大收费标准:全科生中的理工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暂定120~140元,文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70~90元,单科生每学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并向学员个人收取一定的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缴纳学费15元,单科生每学期10元。1988年,省政府批准发布了业余中专、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学杂费和报考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15。同年,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标准:每报考一门课程,报名费2元,考务费3元,参加“搭车”增考的课程,每人次增收3元考务费。每毕业1人,专科、中专(含领取专业证书者)审定费4元,本科5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广播电视大学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书、单科教育)和第二学历教育收取报考费(包括报名、考务、教学行政费用等)每生每学期每门5元。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自学考试辅导收费标准: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下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0元;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5元。对按规定允许转为其他专业的考生一次性收取专业审定费,收费标准:专科、中专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港、澳、台考生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报名费40元,考务费60元,毕业生审定费70元。同年7月,本省修订了业余大学、业余中专学杂费收费标准:业余大学理工类每生每学期130元,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期10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70元,文科类加收3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中专每生每学期80元,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业余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0%~15%,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另收实验费20元。
  1992年,本省调整、修订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140元调整为200元,文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90元调整为150元;单科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5元调为30元;单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为20元。电大中专班的教学班经费和向学员收取的学费均按大专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费用。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单科教育)教学班经费收费标准,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1992年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函授生、夜大学、进修生进修费标准,见表3-3-16。
  1993年,本省调整业余大学、业余中专收费标准。业余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理、工类每生每学年由260元调为400元,文、法、财经每生每学年由200元调为32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由70元调为100元,文科类加收由30元调为5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大学举办成人大专脱产班、普通班,按普通高校自费生收费标准执行。业余中专的各项最高收费标准,均按同类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的80%执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省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学费(原教学班经费、学费),大专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350元,文科、财经科每生每学期300元。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80元。中专班按大专班标准的90%收取。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等)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管理费(含非学历教育)收取标准: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3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25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2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15元。县电大工作站大专每生每学期8元,中专每生每学期5元。管理费列入各教学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次10元,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0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修订了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考试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24元;考试补助费每生每门课程增收10元,由业务部门(学校)支付。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学费标准,即大专班每生每学期学费300元,教材费70元(含运输费用);本科班每生每学期350元,教材费80元(含运输费用)。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乡村医生系统化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系统化函授教育学制3年,每学年面授两次,每学年面授时间不低于380学时。收费标准,见表3-3-17。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重新核定本省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对本省广播电视大学的收费进行规范,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1.学历教育学杂费
  ①普通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②成人大专全科生脱产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③成人大专全科生业余班:理工科每生每学年800元,文科、财经类每生每学年700元;④成人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100元;⑤成人中专班按大专标准的80%收取。
  2.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工技术教育、岗位合格证教育)学杂费
  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注册视听生”收费
  ①新生入学报名费每人次10元,其中地(市)电大3元,县级电大7元,用于招生“注册视听生”报名表格费等开支;②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30元,其中,注册建档费及教务管理费52元〔省电大40元(含上交中央电大部分),地(市)电大分校12元〕;教学费52元,用于组织学员接受必要的教学辅导费用开支;考试费26元,用于支付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命题、制卷等费用。
  4.管理费收取标准
  ①普通班管理费按收取学杂费总额10%比例上交省电大。②成人脱产班、业余班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含“注册视听生”),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8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70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5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40元;县级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3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20元。③非学历教育管理费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管理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④以上各项管理费均在学校交纳的学杂费总额中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收费标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可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教材资料费和毕业证工本费。①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3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40元。其中,符合条件免试入学的学员收取12元;②学费标准:大专班每人每学年600元,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700元。在职研究生班每人每学年3000元;③教材、资料费按照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核定的标准计收;④毕业证工本费,每证8元。
  五、培训班收费
  1988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正式核定了公安系统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爆炸物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收费、劳动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以及煤炭、农业、林业、机械、二轻、石化、教育、建材等十多个系统的培训费收费标准。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须经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报中央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为了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的管理,1992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审定培训班收费的原则,即培训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包分配、经费自筹的各类业务专业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的收费。规定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即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限额,农林、体育、艺术类的培训班(月面授在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取75元;26~40人的,收取70元;41人以上的收取65元;文、法、财经(含英语)类的培训班(月面授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70元;26~40人的,收取65元;41人以上的,收取60元。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1994年,为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清正廉洁,本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规定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上述的文件规定,省、地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行业的各类培训班核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救护、旅游、职称外语、自学考试、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培训、外经外贸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公共场所安全等培训的收费标准。199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19。
  1997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标准、计量培训收费标准。见表3-3-20。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妇女干校举办计划外培训班收费标准。①培训班收费标准:培训时间每期7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70元;培训时间每期15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40元;训时间每期20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②培训班材料费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培训时间的长短,每人每期材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20~40元之间,由省妇女干校按实收取。③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供住宿,并同时提供蚊帐、被单、枕巾、开水、卫生管理等配套服务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天控制在15元以内。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①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课时:客车驾驶员每年12课时,货车驾驶员每年6课时,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每两年一期6课时;②事故驾驶员教育培训课时:30课时。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课时,要相应扣减收费金额。收取安全教育培训费后,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材料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的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21。
  1998年3月和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交通厅和省邮电管理局在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的标准执行。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团校举办一级岗位和基础级岗位团干培训收费标准:①基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7天,每天8课时,计56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84元;②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每天8课时,计80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12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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