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教、医疗与环境保护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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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文教、医疗与环境保护收费
分类号: G124;R197.1;X321
页数: 49
页码: 1018-106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的教育、电影和戏剧演出、医疗事业以及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收费和改革情况。在民国时期,教育、电影和戏剧演出、医疗事业都是私营,收费标准随行就市。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教育、医疗事业被视为社会福利事业,收费水平较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医疗事业管理体制也进行逐步改革,实行多渠道办学和多轨制收费。同时,城市环境卫生也经历了从无偿服务到有偿服务的转变,以净化城镇环境。
关键词: 福建省 文教 医疗

内容

本省教育收费,在民国时期,除少数公办国民学校只收杂费和代办费、免收学费之外,其余私立学校均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代办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教育事业列为社会福利事业,除向学生收取书籍费外,只收取少量代办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教育也改变原来单一的国家统一办学为多渠道、多类型办学方法。因此,私立学校、成人教育的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自费教育、短期培训、专业技术教育等全面发展。其收费标准,均须报经省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协商审批,未经批准,视为乱收费。对于幼儿教育和小学、中学、中专教育,实行分等收费。重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专的收费标准要高于普通校(园)的收费标准。其余均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核定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大专院校自1996年以后,全部实行学生自费上学政策,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采取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相结合的办法。
  本省电影和戏剧演出,在民国时期均为私营,票价随行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电影和文艺演出列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之一,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采取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对广大农村的电影放映和文艺演出,较长时期实行免费和低价政策。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电影和戏剧票价也进行改革,实行微利政策。对于国家级的著名演员和歌唱家、音乐家实行高价政策;对进口影片也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偿还片租等灵活定价。到90年代初,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原则。
  民国时期的医疗事业,除少数外国传教士开办的医院、诊所,具有部分慈善性之外,其余均为私营,收费标准高低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较长时期均把医疗事业列为社会福利性范畴,故医疗收费水平较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医疗事业管理体制也进行逐步改革。首先,实行多渠道办医疗,国家、集体、个体三种医疗体制并存。因此,医疗收费也同时实行多轨制。到1995年,对公办医院实行评级分等收费,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就诊需求。对于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三兼顾政策,即兼顾国家、医院和病人的承受能力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的城市环境卫生,均由城镇居民按乡规民约进行清扫和清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沿用旧习。各级基层政权逐步建立、健全之后,城镇的环境卫生,由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打扫、清运,基本上都是无偿的。只对幾便比较集中的公共厕所,付给管理人员微薄的清运款。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多,城市范围扩大,尤其是随着工业生产企业不断增多,工业废水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同时,因为废弃化学塑料包装品剧增,给城镇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为了净化城镇环境,对城镇的垃圾和污水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一定劳务费。
  第一节 教育收费
  一、幼儿园收费
  民国35年(1946年)2月6日,福建省政府规定幼稚园收费标准为:学费免收,卫生费每人每学期50元(法币,下同),点心费每人每学期200元。民国36年1月28日,福州市政府通知,幼稚园的点心费,每人每学期收取2000元(金圆券)。
  1952年8月,本省公布《关于小学改行五年一贯制的实施办法(草案)》。关于幼儿教育,将幼稚园、幼稚班一律改为幼儿园、幼儿班;自1952年秋起,将大班幼儿未达7岁的修业时间延长一年。但为适当调整本省幼儿教师及逐渐设立幼儿园,幼儿在学年龄暂定为4足岁至7足岁。1956年4月,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各县市应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的领导。同年10月,省教育厅印发《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转发到市、县所属幼师速成班及其他幼儿园教管员短训班等地幼儿园、托儿所,并要求应切实研究,认真试行。国家开办的全民性质幼儿园,经费由国家投入;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开办的幼儿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的教育经费或幼托经费中列支,农村由社队承担,有的实行由国家、集体、家长各出一点的办法。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个体办园,也是幼儿园(班)一种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被“砸烂”,全省仅有的2所幼儿师范学校被迫停办,城市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几乎全部被撤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全省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与广大幼教工作者克服困难,恢复幼儿教育,实行寄宿与非寄宿全日托两种。寄宿全日托是每周一入园,周末回家;非寄宿全日托是早入园,晚回家。收费标准也分为两种,寄宿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30元,其中家长付15元,机关单位付15元;非寄宿全日托收费减半。
  1980年8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局、托幼办联合发出《关于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入托交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送托集体或民办托幼园所的,其家长所在单位应向送托园所交纳管理费。《通知》对管理费开支范围、交纳标准、负担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在经济上对民办幼儿园所给予支持。1986年8月,厦门市政府批准厦门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妇联作出《关于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决定》,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公、民办园一律实行按月收管理费6元,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由幼儿父母单位每月补贴2元,其余部分由家长自行负担。同时,允许质量高、条件好的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由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教委批准后执行,增收部分由幼儿家长负担,并对管理费使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事业单位独办或联合办的幼儿园,凡招收外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可比照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教人员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地先后对幼儿园收费办法作了改革。1988年秋,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对全区幼儿园(班)收费标准作统一规定,小学附设学前班,每班每学期收各种费用30元,用于解决幼师工资、奖金、补贴等问题。福清县对各学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也作了规定,并要求学区幼儿收费全部收回学校统一管理,从幼儿收费中(扣除书傅籍费后)提取20%~30%用于添置教学设备,解决教玩具短缺问题。198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进行收费改革的通知重申:为了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幼教事业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饮食费。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收取寄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个幼儿园的设备情况和师资水平,由各地市县制定。福州市全日托(早入园、晚回家,下同)每人每月伙食费80~100元,重点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20~150元,不收寄宿生。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托儿收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一般幼儿园全日托生,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00~120元,甲等幼儿园每人每月为130~150元;另外一次性地向每人每学期收保育费200~300元;大班儿童,若选学电子琴或绘画,每人每月每门另外加收100元。对于片外生,还一次性收取设备购置费1000~1200元。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幼儿园收费及经费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
  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制定省直各机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见表3-3-2。
  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调整省直和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3-3。
  1997年、1998年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二、中、小学收费
  民国以后,福建各种学校继续有所发展。但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教育经费困难,故发展有限,且很不平衡。比较偏僻落后的县、乡学校少,规模小,办理不善。特别是儿童教育,有些仍因袭旧式私塾。民国2年(1913年),福建高等学堂和法政学堂的学生发起组织全闽学生会,是福建第一个学生会。在城隍庙办义务半日学校,不收学生分文,并供给纸笔。学生有四、五十人,经费由学生会员每人每月捐二角钱解决。学生会停办后,改为义务小学。民国5年,福建省政府规定,省立中学所有经费由省库拨给,而原各市、县办中学的经费拨给各地办理小学。在《福建省国民教育改革方案》中规定,要改善师范生营养,提高师范生副食品补贴费,提倡生产劳动,以其收益补充膳食。县级师范生待遇应设法提高与省级相等,对师范生免缴学费。民国19年,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闽西苏区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使适龄儿童都受小学教育。抗日战争时期,沿海大部分学校内迁;抗日战争胜利后,陆续迁回原地。这两个时期学校收费史料缺乏。
  民国35年(194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制定国民学校(包括省立小学、私立小学、中心国民学校及幼稚园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省立小学,学费一律不收,只收卫生代办费50元(法币,下同)。市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体育代办费50元,图书代办费50元。县国民学校(包括中心国民学校),学费一律不收,收取卫生代办费50元(乡区学校免收)。私立小学(包括私立初级小学及幼稚园班)学费,高级小学收300元,初级小学收200元;卫生代办费50元,劳师米20市斤。对于所收代办费等的管理,具体规定:①各校所收卫生、体育、图书等代办费及点心费均应分别办理收支,不得移用;②省立小学所收卫生代办费由各校依照实际需要先行开支后,学期终了分别造具清册,连同收据存根、单据等呈报教育厅查核并公布。市、县学校应分别呈送市县政府查核并公布;③各校应设置学生总数30%的免费金额,免收各项费用之一部或全部。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教育厅批复莆田县政府关于各级国民学校收费标准:向学生征收卫生费300元,体育费200元,图书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小学以“学米”作学费,标准不统一。小学每学期每人收糙米2~3斗,初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3~4斗,高中每学期每人收糙米4~5斗。
  1952~1954年,中学每人每学期收费2~4元,小学每人每学期1~2元。1955年4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命令,颁布(福建省私立中、小学暂行管理办法》,就私立中学学杂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56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5元、初中5.5元、小学2~2.5元。1957年以前,还规定对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可减免,减免额为总数的30%~40%。1962年,每人每学期收费调整为:高中6元、初中5.5元、小学2.5~3元。
  1974年10月,省教育局、省财政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高中:城市3~4元,县镇2.5~3.5元,农村2~3元;初中:城市2.5~3.5元,县城2~3元,农村2~2.5元;小学:城市1.5~2.5元,县镇1~2元。农村小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城市、县镇收费标准。对缴纳杂费有困难的烈军属、工人、贫下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要给予减免。减免比例,中学,城市、县镇的为15%左右,农村为20%左右。小学,城市、县镇的为20%左右,农村小学杂费和减免比例由所在人民公社研究确定。
  1984年5月,经省教育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84年秋季起,调整中、小学校收费标准(高中包括学费和杂费,初中、小学只收杂费,下同)。高中每生每学期5.5~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8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5元。省重点中学的收费标准可比一般中学高1元,省重点小学比一般小学高0.5元。1988年秋季开始,对本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又作调整。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5~17元,初中每生每学期8~13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5~9元。职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可按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标准收取。1989年秋季,本省调整了高中(含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15元。
  1990年,本省制定中小学借读生收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学费和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50~300元。借读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班级人数的10%。1993年,本省调整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由55元调为85元,普通高中学费与杂费合并,一般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75元,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1994年,本省调整小学、初中的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为25~30元,初中为35~45元。同时,核定了自主招生的收费标准。学校对自主招收的学生收取教学费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500元,招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学校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高中自费生收费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期800元,招收自费生比例1994年暂定为招生计划数的15%以内。同年,本省核定了普通高中(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报考费的收费标准:农村户口每生收取9元,城镇户口每生收取15元(含表格、试卷、代办费等)。同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普通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在省核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具体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报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1995年,本省制订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重点中学(含三级达标以上学校)招生报考费每人次收取15元;中专、职专、技校、非重点中学及成人中专等每人次收取30元,其中文考报考费25元,体育考试测试费5元。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调整城市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35~4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杂费标准为45~60元,高中学杂费一般校每生每学期14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5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180元、一级达标校每生每学期200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同年9月,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各类民办、私立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民办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限额为1600元,私立高级中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500~2500元,私立初中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000~2000元,私立普通小学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400~800元。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福州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核定福州市民办(私立)中小学收费标准。独立办学的民办(私立)小学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以内、初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以内、高中学费的收费每生每学年4500元以内,由福州市根据各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校的收费标准,下达各校贯彻执行。其它事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考费收费每人次收费标准为45元,其中文考报考费35元,体育测试费10元。
  三、大、中专院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学生长期以来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为使高等教育事业从单一依靠财政划拨经费办学,逐步发展成为多渠道集资办学。1989年9月15日,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的精神,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收费标准为:医学类每生每学期8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50元。同时,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元。1989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精神,本省制订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4。
  
  自费生需要在学校住宿的,每学期每人应交纳20~4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也不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费和困难补助。但对符合学校设立奖学金条件者,可以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1984年,本省制定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高等院校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工科、医药、艺术类每生每年650元,农林、体育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中专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办理。
  自1991年学年开始,本省调整新入学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医学类学杂费每生每学期由80元调为120元,其他各类不分本、专科每生每学期由50元调为9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由20元调为30元。厦门特区的学校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5%的幅度内收取。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标准也调整为按上述同类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年,本省相应调整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药卫生类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96元,其他各类专业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72元;②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65元;③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学杂费55元。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年收住宿费30元。职业高中住宿生的住宿标准按当地高中生每生每学年20元以下标准执行。另核定技工学校招收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委托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自费生每人每学年600元。1992年、1993年本省连续调整普通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厦门特区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职业大学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应以省定同类大学的最高收费标准为基础下调10%。中等专业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除住宿费比照高等学校的标准外,其余按同类高等学校最高收费标准的80%内收费。具体标准见表3-3-5。
  1993年,本省调整职业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学杂费收费标准。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由130元调为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由110元调为170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委培生和自费生培养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同类中专最高收费标准90%以内。同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高校、中专招生“代招费”收费标准,除专门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各类师范院校外,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收委培生(含自费生)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含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均应向承担考试、负责招生工作的招生办公室交纳“代招费”,代招费从每生30元调为每生45元,但不得将“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除师范院校和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专业、艰苦专业外,普通高校、中等及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杂费标准分别控制在平均每生每学年2200元和15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职业大学在不高于1994年的前提下,最高限额为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在这个总额内,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制订具体的标准,但财经、外贸等一些专业的增加额不得高于平均标准的20%。本年暂不实行缴费上学的普通高校(专业)、普通中专(专业)学杂费分别调整为每生每学年600元和480元。委托培养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委培单位缴纳,学校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培养费。各类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住宿费缴纳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元。同年,本省调整普通及成人大、中专“代招费”收费标准,对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招收的委培生、自费生、非师范类普通中专(含小中专)以及中等专业成人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招收的学生,“代招费”由原来的每生45元调整为60元。各校不得将此“代招费”转嫁向被录取的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缴费上学收费标准。职业中专(高中)除农字号专业和技工学校少数艰苦专业外,.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199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均实行缴费上学。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学杂费最高限额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标准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600元。厦门特区面向岛内招生的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收费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和700元。
  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省老年人大学的学费收费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原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45元,退休干部每人每年30元的收费标准不变,限报学一门课程,如增报其它课程,每增加一门增收15元。同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同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宿舍(包括由学校安排住宿在校外的宿舍),凡具备实行公寓管理、需按公寓宿舍收费的,收费标准均须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根据此规定,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省经济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700元,漳州职业大学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400元,福建师大万里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同年10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委、财政部批准同意,本省并轨改革的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1995年定的收费标准,即一般专业收取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200元,医学类学校(专业)可上浮10%,财经、外贸等专业可以在20%以内上浮。同年11月,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本省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即由每生每学年50元、100元,均调整为140元。199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全省成人中专考试(入学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1997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工艺类美术学校1997年秋季招收新学的学费标准:雕塑、首饰设计、工艺绘画、壁挂设计、漆器漆画、陶瓷设计、装潢设计、玩具造型设计、皮塑制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和日用工业品造型设计等12个专业(含大专班),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32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199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学校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福州师范学校艺术分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农业工程学校为每生每学年350元,建阳师范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省电子工业学校为每生每学年240元,三明市农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三明市财经学校为每生每学年400元,福建水利电力学校42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400元、37号楼学生公寓为每生每学年350元,省中医学院为每生每学年400元。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私立黎明、育才卫生学校收费标准:福建私立黎明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含实验、实习费用,下同),住宿费仍按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的规定执行;福建私立育才卫生学校1997年新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含水电、卫生费等)。培养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成人大、中专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①成人大专(含专科升本科、高中起点本科)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至六科),其中上缴省高招办每生25元(含上缴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费用);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60元(考试科目五科四卷),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25元;“实践生”报名考务费每生5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20元。②体育、艺术(含普高)专业测试费调整为每生45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外语口试费(含普高)调整为每生30元,其中上缴省招生办每生10元;“实践生”技能考试费每生收取80元(考试科目两门)。以上收费由组织专业测试的考点单位收取,用于组织测试工作的各项开支。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7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6。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旅游干部学校学员公寓收费标准。见表3-3-7。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1997年,本省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并轨。经省政府同意,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从1997年起,本省高师院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和农林院校农林类专业本专科招生全部并轨。并轨后,学生享受专业奖(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师范类和农林类专业本专科生在此后几年实行减半收费,1997年每生每学年按1100元收取。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本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见表3-3-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福建医科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本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口腔医学每生每学年3000元,预防医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医学检验每生每学年2420元,麻醉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护理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专科:临床医学每生每学年2420元,医学影像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药学每生每学年2200元。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厦门大学1997年新生收费标准:
  1.本科生收费标准:
  ①基地班(即培养人才基地,含化学、生物学、历史学专业),每生每年学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②基本学科和个别系(含中文系、政治系、化学系、数学系、物理系、生物系、海洋系、历史系、哲学系、化工系等),每生每年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③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工学院、法律系、新闻系、外文系、飞机维修工程专业(专科)等,每生每年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④艺术学院教育、史论类每生每学年2640元,表演、导演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均为500元。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5000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每门课收费标准为500~700元。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①函授、夜大学: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1000元,文科每人每年学费800元;②专科起点本科班:文科每人每年学费1500~1700元;③成人脱产班: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学费2700元,文科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500元;④函授、夜大学实验实习费:理科、外语类每人每年300元,文科每人每年150元。
  4.短训班培训费每学时1.8~2.4元。
  5.来华留学生及海外函授生收费标准,见表3-3-9。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卫生厅批转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规定的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见表3-3-10。
  1998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教育系统应缴培养补偿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①培养补偿费的收费范围:凡在职教师和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中属于在学期间免缴委托培养费、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学生,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出国工作(定居)或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其服务期未满6年(含见习期1年)的,必须偿还部分培养费、专业奖学金和师范专业所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培养费);②培养费的收费标准:本、专科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2500元,中师生按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1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人事部门、培养学校不得层层重复收费;③偿还培养费的计算方法:按本、专科或中师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6年服务期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1年减免1年的培养费,服务期满9个月(含9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满9个月的,按半年计算;④培养费的收缴:培养费由省、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调配机构代收,然后按拨款渠道上缴,原培养学校属省及中央部委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省教育委员会;原培养学校属地(市)政府拨款的,其培养费上缴地(市)教育委员会。省、地(市)教育委员会人事部门在办理审批过程中,不得重复收费。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华侨大学1998年招生收费标准。见表3-3-11。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泉州育新工业学校等6所民办(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2。
  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和福清中恩职业中专职业类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或赞助费。
  199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福建音乐学院等4所实行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民办(私立)高等院校的收费标准。见表3-3-13。
  199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把本省大、中专院校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学年1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60元。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加收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普通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即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60元)的前提下,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住宿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8年6~8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下各个学校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福建农大成人教育学院为380元,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为300元,龙溪师范学校为460元,漳州农业机械学校为460元,漳州师院为460元,漳州市工业学校为400元,省税务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干部学校为420元,省商业学校为480元,福清卫生学校为400元,三明市师范学校为400元,漳州第一职业中专学校为460元,泉州市福建电大泉州分校、南安师范学校、泉州旅游职专、泉州师范学校、泉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460元。1998年9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对中专师范类学生实行学杂费收费并轨,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50元。
  四、电大、夜大、业大、函授、自考收费
  1982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下达《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的试行规定》。1985年,省高教厅、财政厅下发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1990年,调整了普通高校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见表3-3-14。
  1986年,省财政厅、省高教厅调整电大收费标准:全科生中的理工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暂定120~140元,文科学生每学期分摊经费70~90元,单科生每学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报销,并向学员个人收取一定的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缴纳学费15元,单科生每学期10元。1988年,省政府批准发布了业余中专、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学杂费和报考费的收费标准,见表3-3-15。同年,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制订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标准:每报考一门课程,报名费2元,考务费3元,参加“搭车”增考的课程,每人次增收3元考务费。每毕业1人,专科、中专(含领取专业证书者)审定费4元,本科5元。1989年,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核定广播电视大学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书、单科教育)和第二学历教育收取报考费(包括报名、考务、教学行政费用等)每生每学期每门5元。
  1990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自学考试辅导收费标准: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下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0元;每门课程辅导时数在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的,每人每门交纳辅导费45元。对按规定允许转为其他专业的考生一次性收取专业审定费,收费标准:专科、中专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港、澳、台考生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报名费40元,考务费60元,毕业生审定费70元。同年7月,本省修订了业余大学、业余中专学杂费收费标准:业余大学理工类每生每学期130元,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期10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70元,文科类加收3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中专每生每学期80元,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业余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0%~15%,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另收实验费20元。
  1992年,本省调整、修订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140元调整为200元,文科每生每学期分摊经费由90元调整为150元;单科生按全科生标准的三分之一分摊。学费,全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5元调为30元;单科生每生每学期由10元调为20元。电大中专班的教学班经费和向学员收取的学费均按大专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费用。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单科教育)教学班经费收费标准,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1992年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函授生、夜大学、进修生进修费标准,见表3-3-16。
  1993年,本省调整业余大学、业余中专收费标准。业余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理、工类每生每学年由260元调为400元,文、法、财经每生每学年由200元调为320元,毕业班理工类加收由70元调为100元,文科类加收由30元调为50元,作为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开支所需的费用。业余大学举办成人大专脱产班、普通班,按普通高校自费生收费标准执行。业余中专的各项最高收费标准,均按同类大学最高收费标准的80%执行。1995年,省教育委员会调整省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学费(原教学班经费、学费),大专全科生理工科每生每学期350元,文科、财经科每生每学期300元。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80元。中专班按大专班标准的90%收取。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岗位专业合格证教育等)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相应层次学历教育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管理费(含非学历教育)收取标准: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3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25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期20元,中专每生每学期15元。县电大工作站大专每生每学期8元,中专每生每学期5元。管理费列入各教学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同年,省教育委员会核定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次10元,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00元。199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修订了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考试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24元;考试补助费每生每门课程增收10元,由业务部门(学校)支付。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订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学费标准,即大专班每生每学期学费300元,教材费70元(含运输费用);本科班每生每学期350元,教材费80元(含运输费用)。199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乡村医生系统化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系统化函授教育学制3年,每学年面授两次,每学年面授时间不低于380学时。收费标准,见表3-3-17。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重新核定本省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3-3-18。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对本省广播电视大学的收费进行规范,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1.学历教育学杂费
  ①普通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②成人大专全科生脱产班:每生每学年2200元;③成人大专全科生业余班:理工科每生每学年800元,文科、财经类每生每学年700元;④成人大专单科生(含重读生):每科收费100元;⑤成人中专班按大专标准的80%收取。
  2.非学历教育(含继续教育、职工技术教育、岗位合格证教育)学杂费
  单独组班进行教学的,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注册视听生”收费
  ①新生入学报名费每人次10元,其中地(市)电大3元,县级电大7元,用于招生“注册视听生”报名表格费等开支;②教学管理考试费每学科130元,其中,注册建档费及教务管理费52元〔省电大40元(含上交中央电大部分),地(市)电大分校12元〕;教学费52元,用于组织学员接受必要的教学辅导费用开支;考试费26元,用于支付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命题、制卷等费用。
  4.管理费收取标准
  ①普通班管理费按收取学杂费总额10%比例上交省电大。②成人脱产班、业余班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含“注册视听生”),省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8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70元;地(市)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5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40元;县级电大大专每生每学年30元,中专每生每学年20元。③非学历教育管理费按学历教育成人业余部分相应层次管理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④以上各项管理费均在学校交纳的学杂费总额中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199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重新明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函授教育收费标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福建分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可收取报名考试费、学费、教材资料费和毕业证工本费。①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3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40元。其中,符合条件免试入学的学员收取12元;②学费标准:大专班每人每学年600元,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700元。在职研究生班每人每学年3000元;③教材、资料费按照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核定的标准计收;④毕业证工本费,每证8元。
  五、培训班收费
  1988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正式核定了公安系统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爆炸物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收费、劳动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以及煤炭、农业、林业、机械、二轻、石化、教育、建材等十多个系统的培训费收费标准。
  1991年,本省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须经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报中央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为了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的管理,1992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审定培训班收费的原则,即培训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包分配、经费自筹的各类业务专业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的收费。规定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即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限额,农林、体育、艺术类的培训班(月面授在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取75元;26~40人的,收取70元;41人以上的收取65元;文、法、财经(含英语)类的培训班(月面授144课时以上),学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每人每月收70元;26~40人的,收取65元;41人以上的,收取60元。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1994年,为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清正廉洁,本省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规定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上述的文件规定,省、地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行业的各类培训班核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卫生救护、旅游、职称外语、自学考试、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培训、外经外贸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公共场所安全等培训的收费标准。199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19。
  1997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本省标准、计量培训收费标准。见表3-3-20。
  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省妇女干校举办计划外培训班收费标准。①培训班收费标准:培训时间每期7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70元;培训时间每期15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40元;训时间每期20天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②培训班材料费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培训时间的长短,每人每期材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20~40元之间,由省妇女干校按实收取。③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供住宿,并同时提供蚊帐、被单、枕巾、开水、卫生管理等配套服务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天控制在15元以内。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①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课时:客车驾驶员每年12课时,货车驾驶员每年6课时,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每两年一期6课时;②事故驾驶员教育培训课时:30课时。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课时,要相应扣减收费金额。收取安全教育培训费后,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材料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各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1997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调整了劳动系统和人事系统的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见表3-3-21。
  1998年3月和8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同意省交通厅和省邮电管理局在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时,收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的标准执行。1998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核定福建省团校举办一级岗位和基础级岗位团干培训收费标准:①基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7天,每天8课时,计56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84元;②一级岗位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每天8课时,计80课时,每人每期收费标准为120元
  第二节 文艺演出票价
  一、电影票价
  本省电影业始于清朝末年。无声黑白影片从不同渠道传入,但节目少、映期短、放映场所差,一般免费观看。民国元年(1912年),由基督教青年会开设电影场放映无声电影,免费招待会员观看。30年代以后,各地开始兴建戏院、影院,票价各地不一,因片而异。民国22年3月,泉州市电影票价实行分座定价,楼下每票小洋4角,楼上6角,军人、学生、儿童减收1角。影片主要是从厦门明星电影公司租借,一个放映期3天,好片租金50美元,普通片租金30美元。民国24年,福州南台青年会电影场与复兴公共汽车公司合办“电影~汽车联票”,接送甲等座位观众,联票票价大洋2角2分。民国25年,票价调整为大洋1元。民国34年,出现有声电影以后,本省电影票价由各地自定,价格相互参照,基本上趋于一致,实行分档定价。日场每票法币800~1500元,夜场1000—2000元;楼上每票1500元,楼下每票1200元。青年会电影场还对青年会会员实行优惠,每票减收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纷纷兴建电影院,票价标准各地自定。
  1950年3月,福州市人民电影院票价为每票0.30元,1950年9月,泉州市票价为每票0.15元。1959年以前,各地基本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管理模式和票价水平。
  1961年,省文化局对全省电影票价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了城镇35毫米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标准。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要求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电影票价。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在1961年基础上调低35毫米城镇电影票价、片租和分账规定,每张票价标准调低0.02~0.03元,进一步明确电影票价属省管项目;将全省城镇划分为3个票价区,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5市为一类票价区,其它县市分为二、三类票价区;规定在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同时,相应降低票价标准,平衡和缩小各票价区、日夜场和片种之间的差距;调整电影院拆账率;根据不同地区和服务对象给予适当照顾和优待。主要优惠办法有:集体包场按8折优待,大中学生包场6折优待,小学生包场5折优待;新闻、科教、美术和故事短片专场,不分成人、儿童、地区、日夜,按一、二、三类票价区,分别为0.05元、0.03元、0.03元,小学生包场0.03元。见表3-3-22、表3-3-23、表3-3-24。
  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政治宣传需要,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调低电影票价、租价和分账率,全省执行中影公司统一规定。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电影票价、片租的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及“票价和租价规定不合理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精神,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适当调高电影票价片租和拆账比例,改变电影票价的计价分类方式,取消原日场、夜场差价,改为以新片、复映片分档计价,并在类区划分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了相应调整。见表3-3-25、表3-3-26、表3-3-27、表3-3-28。
  1979年7月,全国进行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影片版权价格提高,彩色拷贝比例增加,电影发行成本提高幅度较大,本省电影票价仍保持稳定。1980年6月,全省执行文化部关于将电影票价稳定在1979年7月1日水平上,调整票价、租价和分账比例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电影普及放映活动,1980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厅规定,在农村开展普及放映活动,应以包场为主,对经县、市文化部门批准的固定放映点可实行售票放映,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标准仍执行1977年10月省定标准。1982年4月,全省调整了农村16毫米和8.75毫米售票点的票价、片租分成比例,农村35毫米集镇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仍按1977年10月规定的标准执行,16毫米电影院和固定售票点的票价,艺术片定为0.08元、0.10元、0.12元,长纪录片、科教片定为0.05元、0.8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文化局会同级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制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本省电影业发展较快。1983年1月,出现第一家立体电影院(泉州大众影院)。由于立体电影放映要求和影片成本较高,其票价高于普通影片,一等票0.40元、二等票0.30元,影片放映一年后为复映片,票价按新片票价各降低0.05元;分账比例按片方55%,院方45%分成。1980年本省继泉州之后,福州、厦门等地也出现了立体电影。1983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对全省的立体影片做了统一规定:分城市和县城两档,城市票价一等0.40元、二等0.30元,县城一等0.30元、二等0.25元,复映片(放映一年后)降低0.05元。1984年,本省开始采用16毫米宽银幕镜头和放映35毫米遮幅式影片。1984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根据国家物价局、文化都文件精神规定,16毫米宽银幕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每票加价0.03元,租价在原租价基础上增加15%;35毫米遮幅式影片凡加变形镜头、质量达到宽银幕效果的,按宽银幕票价执行,分账率不动。1984年6月,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文化厅发出通知,对观众面宽、娱乐性强的影片票价实行上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市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加收0.15元,其它县市加收0.10元。1984年10月,根据文化部文件精神,调整了全省影片租价。见表3-3-29。
  1985年开始,本省各级电影院进行了内部设施的更新改造。1985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根据保本的原则规定,开放冷气的影剧院加收空调费每票0.08~0.10元,配有软椅的每票加价0.05元。1986年6月,省对农村8.75~16毫米放映队片租进行调整。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普及规划放映点的有关规定,对划为小点和照顾点的,16毫米片租从8~12元调低为6元,8.75毫米片租从3~5元调低为2.50元。1987年7月,根据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精神,本省将厦门经济特区的电影票价(包括电影基本票价、浮动票价、特供影片票价)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厦门市物价委员会、文化局。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授权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划分电影院及其座位的等级,制定各类影片票租价。全省实际执行原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制定的票租价标准。1991年5月,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等5个部局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厅发出通知,规定全省电影票价在执行1988年规定的基本票价基础上调高0.05元,对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款中每票提取0.05元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新明确全省电影票价(含基本票价、租价和浮动价格)管理权限收归省管;厦门经济特区票、租价及浮动价格执行省统一标准。1992年,电影院逐步向小型化、多功能化发展。同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制定小型电影院电影票价。规定不分宽银幕和普通银幕,不论票价类区,按照小型电影院的等级,实行全省统一票价。一类影院每票8元,二类影院每票6元,三类影院每票4元。1993年4月,本省改革电影票价管理体制,电影票价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并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票价由基础票价、浮动价、结构票价构成。16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0.5~1.5元;35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为每片0.8~2.5元;70毫米影片的基础票价幅度每片3~5元。在此基础上,各放映单位对上映的各种片种的影片允许在0.3元以内上下浮动,对质量好,观众面广的35毫米和70毫米影片,实行浮动票价,上浮幅度为0.4~2元。有加映短片的每片加收0.1元。对影院放映场所的设备、设施投资改造的,其加价标准为:软椅0.1元,空调0.3元,立体声0.2元。属于包场享受总票价8折优惠。小厅影院票价按1992年规定执行。影院包厢票价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根据设备、设施情况核定。超过省定最高票价的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1995年,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10大巨片(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引进、与国际上放映时间同步、投资经费大、能反映当代电影优秀的艺术水平的进口影片)票价已达每票(片)10元,普通影片票价保持在5元以内。1996年2月,为增强电影行业的竞争能力,活跃电影市场,省物价委员会适时对分账电影大片票价及审批权限,在1993年4月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电影大片每部最高限价为境外15元,境内(含中外合拍)10元。具体影片票价由有权发行分账电影大片的电影发行机构在最高限价内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超过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96~1998年,本省电影市场状况不佳,约三分之二上映影片的票价在5元以下,这部分影片的票房收入占总票房收入的15%~20%;其余约三分之一影片票价在5~10元之间,大部分票价为6~8元。1996~1998年,本省影片票价为15元的影片数依次为1部、3部、4部。
  二、演出票价
  民国时期,本省演出票价因戏而异,一般按座位分档定价。民国22年(1933年)3月,晋江县演出票价为每票小洋:楼下1角,楼上2角。同年11月,泉州票价前座4角,后座2角。
  1959年以前,各地演出票价不一。1954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15元。1959年,县级最高票价为0.20元。1960年以后,各地开始对专业剧团演出票价进行管理。专业剧团演出票价由各市、县物价或文化部门管理,票价根据剧场的设施条件以前后座、日夜场分档计价。地市级标准前座0.35元、后座0.25元;县级标准日场前座0.20元、后座0.15元,夜场前座0.25元、后座0.20元。为发展戏剧艺术事业,普及群众文化生活,1965年开始,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对偏高的专业剧团演出票价每票调低0.05元。1966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文化局联合下发《福建省专业剧团调整票价的暂行办法》,明确演出票价按剧团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剧团票价由省文化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批,地市县级剧团票价由同级人民委员会审批;省外剧团演出,按照合同议定的票价执行。票价水平根据剧团等级和地域不同有所区别,省级剧团高于地市级,地市级剧团高于县市级,农村低于县城和集镇,县城和集镇低于中等城市。对集体购票、包场和1.4米以下儿童购票实行优惠,见表3-3-30。
  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以后,全省戏剧票价统一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批,但演出票价仍保持1966年规定的标准不变。1980年,本省省级剧团恢复演出。针对票价偏低情况,对个别剧团票价实行调整。1980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省芳华越剧团票价一等0.50元、二等0.40元、三等0.30元。
  198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文化局《关于专业剧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发出《关于戏剧演出试行浮动票价的通知》,规定中准票价为: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每票0.45元,其他地、市县级剧团票价按稍低于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票价原则,由地、市县物价委员会、文化局、财政局制定;浮动票价在中准票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最高票价0.60元,个别特殊剧团票价不超过0.80元。中央和省外剧团演出票价略高于省定最高票价,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剧团商定。同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的《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重申,浮动票价的最高限价及省级和福州、厦门市级剧团的中准价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1985年5月,由省物价委员会授权省文化厅《关于调整艺术表演团体演出最高票价的通知》,对1983年制定的最高限价进行调整。省属和福州、厦门市属剧团每票调为1.20元,中央及省外著名剧团、著名演员演出票价由剧团和剧场协商,最高限价1.80元,演出团体阵容、演出质量、场所条件特好的,经省文化厅审定,票价可略为提高;外国(包括港澳)艺术团演出票价,根据艺术团演出水平分级分等计价,见表3-3-31。
  1988年6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委员会一九八八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将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文化厅。1990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批复了厦门市文艺演出票价标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演出的最高票价为10元,超过10元的仍由省文化厅审批。1992年1月,针对演出票价管理上出现的越权定价、自行提价等现象,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对已放权的演出票价管理权限作了重新规定。明确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收归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管理,同时调整了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福州、厦门、泉州市政府所在地和石狮市、晋江县每票15元,漳州、莆田、三明市政府所在地每票10元,其它市、县每票8元。超过省定最高限价的报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演出团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演出票价逐年上升。1995年,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厅审批的演出票价最高标准已达特等380元、甲等200元、乙等150元、一般票价在30元以内。1996年,本省演出票价最高标准仍维持在1995年最高标准以内,一般票价在50元以内,境外团体演出(如张学友演唱会)最高票价为300元。1997年,本省文艺演出消费仍处于较低水平,各类演出档次上不去,演出票价水平略有回落。地、市、县级歌舞团演出,票价一般为5~10元,省外团体的演出票价稍高些,一般为30~50元;境外团体演出最高票价为280元左右。199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演出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文艺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委员会、省文化厅发了《福建省文艺演出票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权限、票价标准等作了重新规定。明确了本省文艺演出票价的管理权限属省物价委员会,部分文艺演出票价委托给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和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内跨地区巡回演出,根据演出水平和演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级最高票价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省级最高演出票价在80元以内(含80元),并由省文艺演出管理部门核定具体标准。超出上述最高演出票价标准的,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在省内跨县但不跨地区的巡回演出或仅在地区行署、市政府所在地的演出票价,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1998年,本省演出票价均保持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之内。
  第三节 医疗卫生收费
  一、医疗收费
  据《闽政导报》第37期记载,民国35年(1946年)2月15日,民国福建省政府订定各市、县私立医院诊所收费限制办法,以限制私立医院诊所收费过昂,减轻病者负担。另据《福建时报》记载,民国37年2月14日,福建公私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约提高5倍左右,并于即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府部门未统一制定医疗收费标准之前,全省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一部分是沿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收费标准,一部分是由医院自行制定或各医院之间互相参照收费。如泉州惠世医院1949年12月医疗收费标准:挂号费初诊0.02元,复诊0.01元;普通住院费0.84元,产科住院费2.84元(以10天计,含接生及材料费);手术费2.52~16.80元;X光透视3.75~4.50元;普通检验费0.02元;外出接生费1.47.元。
  1952年,为了便于办理公费医疗各医疗机构记账,计算报销经费,以及福州市私立医院诊所申请免纳工商税起见,省卫生厅遵照省政府的规定,于1952年8月11日颁发《福州市公私立医院诊所收费试行标准》,并对试行的范围规定如下:①省立福州医院、福州中国协和医院、福州合组医院、各省属门诊所,应即遵照试行标准收费;②福州市属公私立医院诊所、联合诊所,应先由福州市卫生局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后,转报市府公布执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查。
  本收费试行标准是本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次由政府机关对医疗机构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共分12大类、42个项目,见表3-3-32。
  1952年8月30日起,福州市执行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厅颁发的《福州市中医诊所试行收费标准(草案)》。收费内容分7大类、25个项目,其中,门诊类分初诊、复诊、急诊3项;出诊类分距诊所2.5公里以内、5公里以内、15公里以内3项;药费类分普通内服药品、普通外科用药、贵重药品3项;手术费类分皮下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外科小手术4项;检验费类分普通病理检验、普通体格检查2项;证明书类分生育、疾病、死亡、伤害、疾病总结5项;其他诊疗类分针、灸、按摩、正骨、取齿5项。1955年以前,全省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除福州市以外没有统一规定,各医院多沿用原收费标准或自行制定,在收费上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合理的现象。如同一市内,同一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不同;省、专、县医院之间收费标准相差悬殊,有些医疗单位没有固定收费标准,而临时由医、护、药剂人员口头定价等现象。为了解决以上不合理的问题,以便发挥公私医疗机构的作用,逐渐缩小公私医院收费差距,合理减轻病人负担并改善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1954年《关于医疗机构收费问题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发了《福建省公立医院试行收费标准》,从1955年4月1日起在省、地、市各级各类医院实行。对县综合医院、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妇幼保健机构的收费标准,由专、县、市级的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对各地私立医疗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同样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拟定,但强调收费标准不应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差过多。从1957年起,卫生部、财政部明确医疗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将逐步降低医疗收费标准,以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收费标准应低于实际成本。1962年以前,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由省财政厅、卫生厅管理。1965年8月起,全省医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共同管理。对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的医药收费标准,在1965年以前,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从1965年6月17日起,执行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商业厅制定和颁发的《福建省集体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卫生人员医药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表项目的具体标准,见表3-3-34。
  “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收费出现了混乱的现象,合理的医疗收费标准得不到贯彻执行。为了理顺医疗收费,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于1979年6月颁发《关于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几点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应坚决贯彻1965年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颁发的《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8大类共522项。同时,还补充了1965年以来新增加19项同位素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调高了氧气的收费标准外,其他医疗收费标准未变。代表项目的调整情况见表3-3-34。
  1984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结合本省医疗收费经过1957年、1962年和1965年3次调低收费标准的具体情况,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三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3项医疗收费标准作适当调高,其提高幅度:门诊挂号费为40%,住院床位费50%,手术费20%。调整后的代表项目收费标准,见表3-3-34,并于1984年4月1日起执行。1985年9月20日,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发《关于调整和补充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其调整和补充的收费项目共9大类,1115个项目。同时规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保医疗的,对他们实行按成本收费;对部队、铁路医疗单位收治地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采用按成本(不含工资,下同)收费的,医疗卫生单位对该部队、铁路系统的病人,也按成本收费;对外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均按成本收费;对集体、个体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除药品费外,可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20%范围内,由各县(市)卫生、财政、物价部门研究决定。另外,对中西药剂、输血、输液、超声波检查、体检、手术过程的特殊材料、药品、麻醉、使用进口X光胶片,使用空调、电扇、电冰箱等收费亦作了详细说明。1965~1986年,全省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审定。1986年以后,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为全省挂号费(包括特约挂牌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以及由于引进新技术、新设备而新增的医疗收费,其它医疗收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卫生厅、财政厅。1987年6月,遵照国务院《对现行不合理的收费制度要逐步进行改革》的精神,本着逐步理顺医疗收费的经济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适当解决医院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批准,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床位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100%,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分级分等的收费办法,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同时,根据厦门市特区的具体情况,同意厦门市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厦门市政府制定。这是本省医疗收费制度上的一项改革,为理顺医疗收费的经济关系打下基础。为了促进本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省政府于1988年8月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疗收费实行新的分级管理办法,即:全省各级医疗单位挂号、床位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卫生厅拟定,省物价委员会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医疗收费标准,省属医疗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省以下的各级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实行特区政策,各种医疗收费由市政府决定。本省在改革医疗收费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重新划分的管理权限,1988年调整了全省门诊挂号费,调整幅度81.4%,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1989年是本省在医疗收费方面治理整顿步伐较大的一年,为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对全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合理的项目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降下来。规定实行超定额医疗服务收费的医疗单位执行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单位开展各项业余医疗服务应有组织地进行,收费以医疗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40%左右,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60%;除手术过程中常用的特殊药品、麻醉手术费(含药品)、输血、输氧、输液以及特殊材料可
  另行收费外,其它一律不得收费。为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拉开服务质量档次,省政府以转发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约挂牌门诊、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报告》,调整了全省医院的特约挂牌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调整幅度为43%,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为解决群众住院难问题,规定在保证医护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加床收治急需住院病人,但加床不能超过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5%,加床床位费按丙等病床床位费收取。为适应本省财政体制改革,在1988年改革医疗管理体制基础上,1992年9月又下放了部分管理权限。省仅管省级医院的床位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收费和省地(市)医院的门诊挂号费,其它医疗单位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1992年以后,本省在医疗收费方面实行“下放权限、规范管理、灵活措施”的管理办法,理顺医疗收费标准方面采取“小步快走”政策。根据医用商品价格上涨情况,逐年分项进行调整。1993年8月,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收费共计1690项,其中调整项目834项,调整幅度58.17%。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新增项目539项。同年,为鼓励私人办医和吸引外商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及个体医疗企业收费自定。
  1994年,经省政府同意,分别于1月和7月先后调整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门诊挂号费和省级医疗单位的住院床位费,调整幅度分别为149%和52.08%。同时对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规定,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4。1994年3月,在确保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的前提下,允许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项目由省统一制定,标准由各医疗单位制定。1995年2月,为加强对医疗收费项目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名称,适时提出调整医疗收费标准测算意见,及时核定新增加的医疗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联合成立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并要求各地(市)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1995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在医院实行等级评定基础上,对全省等级医院实行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与等级医院挂钩,规定其标准在有权机关核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分级分等的原则实行加价办法,代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表3-3-33。
  1996年初,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精神,对全省医疗项目进行清理、审定,当时医疗收费项目共计14类、2133项。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本省在保证完成控价任务的前提下,在理顺医疗收费方面实行“小步快走”政策。1996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下文调整了省属医疗单位的8类、599项医疗收费项目,调整幅度50%,并重点调整了偏低的一般检查治疗和手术类服务项目,调整幅度分别为112%和107%。本省地(市)级及以下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相应做了调整。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人,本省于1997年4月向全社会开通了120急救电话专线。同时,由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具体规定了120急救台的有关收费标准。120急救中心指挥派出的救护车收费,福州地区按每车次(双程)25元收取,其他地(市)按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省属医疗单位医护人员随车急救出诊费,不分职称高低,按每人次30元收取,其他地(市)县级标准本着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1997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确立了本省此后一段时期医疗收费管理原则:区别医疗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继续放开特需服务价格,并根据本省经济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收费。1997~1998年,全省共申报300项新增医疗项目,经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中89项为新增项目。1998年4月,在审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础上,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核定了省属医疗单位新增医疗服务收费89项,具体标准见表3-3-35、表3-3-36。本省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收费标准。
  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收费
  (一)卫生防疫收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1986年有关文件提出的“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精神,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于1987年4月联合制定《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颁发全省卫生防疫机构执行。这是本省第一次制定的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属卫生部门新增加的收费内容之一,其收费共8大类、208个收费项目。代表项目的具体标准见表3-3-37。
  为加快本省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步伐,鉴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和新的检测手段运用,1993年,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调整和补充了全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共计10大类、570项收费。这对加强本省卫生防疫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其代表项目收费的调整情况,见表3-3-37。
  1994~1998年,本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妇幼保健收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推行妇幼保健服务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省从1995年元月起在推行妇幼保健责任制的地区,允许收取妇幼保健服务费,省定标准为50元,其中孕产妇系统保健收费标准26元,0~6岁儿童系统保健收费标准24元。各地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按20%的浮动幅度掌握并核定具体标准。同时,对收费原则、服务对象和内容、具体标准以及赔偿办法等做了规定。1996~1998年,本省妇幼保健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三、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本省从1965年6月起试行卫生部颁发的外宾医疗收费标准(草案)。外宾医疗收费标准实施的范围为: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外国自费旅行者、外国记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外国人员、邀请来华访问的外宾、参加在我国举行的一切国际性会议的外宾(包括国际竞赛的外国运动员)。1975年规定,外籍华人执行外国人收费标准有经济困难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6月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外国人专诊室就诊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总的要求是收回成本,对一些占用劳务较多的医疗项目,如出诊等提高一些,药费按国内职工一样收费。但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医疗收费是按照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减半收取。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5年以前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本省遵照执行。其收费标准从1965年制定后,于1976年1月作过调整,适当提高原收费标准。1985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决定此后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管理,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根据上述精神,本省卫生厅、外事办、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3月第一次制定外国人在福建的医疗收费标准,并联合颁发《关于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对原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和提高,并规定,凡为外国人专设的医疗机构,必须由卫生医疗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批,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到1986年止,经卫生厅批准为外籍人专设诊室的医疗单位有:福建省立医院、福州红十字医院、福州马江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收费标准见表3-3-38。
  1994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对全省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凡境外客人(含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各级医疗单位就诊者,其收费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按各级有权机关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不再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对确有提供特殊服务的医疗项目,按特需医疗服务要求,经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审批后执行。1996~1997年,本省外国人医疗收费执行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随着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而变动。1998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交部、卫生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重申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境外患者不得进行价格歧视。此《通知》由省卫生厅印发全省执行。
  第四节 环境保护收费
  1989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颁发了《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计价。
  1990年5月,福州市马尾开发区首先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污水0.17元,排污水量科研单位按用水量50%、企业单位按用水量80%计算。由此,福建省城市排水设施开始有偿使用的探索。1991年10月,漳州市试行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以各单位实测排水量或实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对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排水量按其用水总量扣减产成品含水量后打八折计算。征收对象是市区范围内除居民生活排水外的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漳州市排水收费标准至1995年,均未改变。
  1992年7月,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使用城市排水系统(包括内河、闽江)排放生活污水或产业废水的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居民生活排水除外)试行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05元,其他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每吨收费0.1元,排水量计算办法同漳州市。1993年7月,福州市正式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方法、标准不变。此后,由于企业经济状况不佳,为减轻企业负担,排水设施使用费没有全面开征。至1997年6月,全省仅有福州市、漳州市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1997年4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规定》,决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经城建部门整治过的江、河、湖、塘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经营者全面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就全省开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问题下发通知,规定:①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0.10元/吨;②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污水排放量征收。各排水户实际污水排放量按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其排水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8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企业等),其实际排水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80%计算;③城市居民和大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及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
  同时规定,上述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城建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市)所在地城市,应报经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地(市)行署(政府)下达执行。各地需超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的,由地(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地(市)行署(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此后,全省各地开始陆续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各地基本上按每吨0.1元收费。
  1998年3月1日,厦门市开始对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工业企业用水除外)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生活用水每吨0.12元,生产、经营用水每吨0.20元。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计算。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其污水排放量以实际用水量扣除经核实后的产品含水量计算。同时规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已包含污水排污费。1998年6月1日,为加快对城市污水的治理,福州市对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排水量按进水量(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需扣减产品含水量)的90%计算。同时,取消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1998年7月1起,厦门市对工业企业用水开始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0元。
  为规范环卫收费行为,1993年7月,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联合制定《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建筑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各单位的自管厕所和专用广场、道路、停车场(站)、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的清扫、保洁,抽水马桶、下水道、垃圾通道、化粪池等的疏通、清渣,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原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扫的范围,仍由环卫部门清扫,不得收费;属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的设施齐全完好、服务规范、环境整洁卫生的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部门所指定的场所,不交纳清运费,但需交纳垃圾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按规定交纳有偿服务费;若委托营业单位或个体户承运垃圾,必须将垃圾倒指定地点,并交纳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两旁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必须保持门前人行道卫生责任区的整洁卫生,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应按不同区域、类别交纳有偿服务费。
  该《办法》还规定《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表3-3-39。同时规定,各市、县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统一按《福建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建委、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收费范围和标准的,报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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