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社宾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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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旅社宾馆收费
分类号: F719.2
页数: 6
页码: 1001-100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旅馆业的发展历程和价格管理情况。文章首先回顾了福建省旅馆业的兴起和发展,提到了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旅馆数量和类型。接着,文章详细描述了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和党政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客房价格管理情况。对于饮服行业所属旅社,文章提到了价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包括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管理权限的下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服务业收费 旅社宾馆

内容

本省旅馆业兴起较早。据《厦门指南》记载,民国20年(1931年),厦门有旅馆28家,客栈145家,并出现专门接待侨客的客栈,分为以接待菲律宾侨客为主的岷栈和以接待南洋各埠客人的旅栈两种。至民国34年,厦门市客栈已达178家。福州市旅社业形成旅社、客栈、客贩招待所三帮,各立门户。当时的旅馆业主要以私营为主,也有少量官办的旅运社或招待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社会留下的旅馆不多,设备较差,如福州市全部旅社共有5500个床位,大都是统铺。5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客流量逐年增加,出现旅社供不应求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先后拨款在重点城市和交通要道地区兴建和修建旅社、宾馆。这一时期开始形成商业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和各级政府所属内部宾馆、招待所两大系列的接待和管理模式。
  一、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客房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个体经济广泛存在,市场调节仍然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一时期,全省旅社客房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
  6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物价水平逐渐下降。各地国营旅社和合作客栈的客房价格开始由各县物价部门管理,实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办法,与政府所属内部招待所价格相衔接。价格主要根据当时设备情况和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微利原则制定。县级以上旅社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1~1.50元,双人房每人每天0.80~1.00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0.60元。60年代到70年代初,全省客房价格虽有调整,但基本保持了相对稳定。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各等级旅社价格由省商业局管理,报省计划委员会备案,影响重大的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核。根据这个规定,1975年前后,全省几次提高了客房价格,这个时期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2元,双人房每人每天1.5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1元,使旅社业保持了一定的利润水平。以泉州市为例,旅社业平均利润率为:1966年34%,1976年32%,1979年30%。1980年,省饮食服务公司下发通知,将旅社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5%~20%。同年12月,省饮食服务公司制定《福建省国营旅店业收费标准管理的补充规定》,将旅社业按地区及房屋、设备、服务水平等划分为不同的类区和等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4个省辖市为一类区;泉州、漳州、南平、龙岩、邵武5个地辖市和宁德、建阳、永安3个县为二类区;其他各县为三类区。同时,根据设备、用具、服务水平、环境卫生条件将旅社划分为一等店、二等店、三等店,条件超过一等店的为特等店,达不到三等店的为等外店。客房收费标准的类区差价幅度为10%~20%;—等店与二等店之间的等级差价为30%左右;二等店与三等店等级差价为25%左右;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如以一类区为100%,二类区、三类区各递减10%~20%;同样以一等店为100%,二等店按30%,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省商业厅、供销社、物价委员会为旅社客房价格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基本由省商业厅管理。1987年,省商业厅发了《关于下放饮服行业价格管理权限的决定》以后,旅社客房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市、县商业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可再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
  1996~1998年,本省各级饮食服务管理部门所属的旅社与社会上各类宾馆相比,在质和量上有所下降。旅社客房价格因地域不同而异,以福州为界,客房价格南高北低,并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多数由企业参照社会上各类宾馆相同档次客房价格自定价格。1998年,本省一般档次旅社收费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110元左右,单人房为每间每日100元左右。
  二、党政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
  50年代初期,各地政府相继设立宾馆、招待所,也称交际处。接待范围较小,除接待政府工作人员外,一般不对外接待。价格由各级政府按照设备和经费开支情况定价。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基本保持50年代的管理模式,但管理权限从各级政府直接定价改为由各地物价部门管理价格,并与国营旅社同质同价。70年代末开始,政府宾馆的接待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加强非商品收费的管理,保证干部出差、会议、接待以及经费的正常开支,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政府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由福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共同管理。根据1985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着有利于节减行政经费开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执行“按质论价”原则,防止盲目建造高档客房,适度限制收费水平,于1986年1月下发《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宾馆、招待所收费(含客房价格和会议室收费)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实行国家定价,省定各类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省属西湖宾馆、温泉宾馆、东湖宾馆、省干部招待所的收费由省管理,其它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宾馆、招待所收费除按硬件条件分档外,主要实行分类区定价,类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厦门经济特区收费水平可比一类区高20%。同时,明确规定客房硬件条件的加价标准,见表3-2-1、表3-2-2。
  1989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在1986年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宾馆、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规定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关;省物价委员会直管的宾馆、招待所范围在1986年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省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属100床以上(含100床)的宾馆招待所;类区划分根据地理位置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重新做了调整,一类区为福州、漳州、泉州、武夷山风景区,二类区为三明、莆田、邵武、南平、龙岩、宁德6市和建阳、同安、仙游、霞浦、福鼎、大田、泰宁、崇安8县,其它各县(市)为三类区,厦门经济特区的收费水平可在一类区基础上上浮20%。在调整各档次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同时,对客房、会议室的软硬件条件和加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标准见表3-2-3、表3-2-4。
  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下发《福建省宾馆分等定级及等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宾馆的规范管理和价格核定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首先对宾馆实行等级评定,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宾馆,四级以下为等外宾馆,等级评定采取统一标准、单位申请、分级评定办法;其次,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宾馆房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在定级定价的前提下,宾馆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浮动房价,房费上浮不超过60%。同时明确规定,在接待本省党政机关干部出差以及同级会议时,应按客房、会议室基价的6折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2-5、表3-2-6。
  1996~1997年上半年,本省实行等级评定的政府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水平仍保持在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之内,收费标准水平较为稳定。等级宾馆标准双人房一般为:特级每间每日380元、一级每间每日210元、二级每间每日120元、三级每间每日90元、四级每间每日60元。1997年下半年,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加之本省所处地域条件、交通便利程度和宾馆供求矛盾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本省宾馆业经济状况严重滑坡,客房收费标准水平降幅较大,企业折扣率一般为7~8折,有的企业折扣率甚至高达5折。1998年9月,本省特级宾馆客房收费标准为:套房每套每日540元左右,单人房和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260元左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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