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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食、服务业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饮食、服务业收费
分类号:
F719.1
页数:
19
页码:
999-101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饮食、服务业收费的情况。主要包括各行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不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反映了福建省在发展服务业时,对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追求,同时也考虑了用户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饮食
服务业收费
内容
第一节 饮食业收费
福建饮食业兴起较早,据史料记载,西晋太康三年(282年),晋安郡城(即今福州)有“郊店”(即饮食店)出现。至唐代,开始形成饮食行业。清代,五口通商后,福州、厦门饮食业更加活跃。
民国27~30年(1938~1941年),本省饮食业较发达,闽菜和地方风味得到发展。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饮食业经营较为萧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饮食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56年以前,饮食业以私营为主,饮食业价格各地不一,随行就市。沿海城市毛利率一般为20%~30%,高的达50%左右,山区毛利率略高。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对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主要控制盘菜及面食小点的原配料成本和毛利率水平。1959年开始,全省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统一规定毛利率水平。全省饮食业毛利率为:大众化面点20%~25%,小扎加工类和埘髁25%~30%,酒席盘菜30%~40%。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定标准具体制定当地饮食业分类毛利率。
1959年,全省在执行省定毛利率标准过程中,出现价格偏高、毛利率偏大、超出省定标准(个别地区毛利率甚至高达70%)的现象。1960年,全省开始对饮食业价格进行整顿,重申严格执行省定毛利率标准,并采取挂牌公布销售价和成本价方法,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通过整顿,全省饮食业毛利率下降到省定标准范围内。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对盘菜、糕点等实行高价供应政策,采取“不凭证、不限量”供应办法。盘菜比一般毛利率高6~10倍,如红焖猪肉每盘10元,红烧牛肉每盘5元。1963年,国民经济形势好转,饮食业价格仍然偏高。有的地区普通一碗面要0.50元,群众反映强烈。针对存在的问题,196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明确饮食业毛利率由省商业厅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强调饮食业经营实行服务大众、面向工农,价格要保本微利、合理稳定,不能放任自流。1964年6月,饮食业取消高价供应,转入正常经营。196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饮食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饮食业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商业局、供销社共同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县城以上由商业部门管理,集镇、农村由供销社管理。重申饮食业经营方向是服务大众,饮食业价格要保本微利。毛利率为:县城以上20%~25%,农村15%~20%,其中大众化便饭、便菜、面点为15%~20%,酒席、盘菜、冷饮等品种可略高些;实行“四定”(定粮食、定数量、定质量、定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样板标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建立健全“四定”管理制度,按日分摊分灶核算成本,逐日公布。每店指定专职核算员,主要原料称重分碗,配料称重分摊,按摊分碗。原材料成本分别按平价、议价或加权平均计算,加强经营管理。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饮食业价格由省商业局管理。1979年,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和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八种副食品提价后对饮食等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安排意见》,饮食业主要用粮、糖的食品,售价一律不动;肉、鱼、禽、蛋等食品适当提价,面与荤食品混合制品,如肉包、水饺、鱼丸、炒面等适当少提;议购议销品种,采取薄利多销原则,随行就市,适当调节;冷饮价格一般不提,个别因原料提价,对成本影响大,原订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饮食毛利率保持32%左右水平,福州、厦门两市33%~36%,其它市县29%~32%。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省商业厅管理城市饮食业综合毛利率,省供销社管理农村饮食业综合毛利率。1983年12月,省饮食服务公司按照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下发的《国营饮食业作价管理试行办法》和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全省国营饮食业的价格管理办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市、县饮食业综合毛利率,福州市一般掌握在35%,其他地、市所在地及永安县一般掌握32%,县一级掌握在30%,并允许基层企业在执行综合毛利率中向上浮动1%~2%,下浮幅度不限。1984年4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政策精神,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物价管理体制的意见》,在减少省管价格项目的同时,省商业厅仅管饮食行业的毛利率。1987年,为了适应社会饮食服务行业迅猛发展的形势要求,省商业厅下发《关于下放饮服行业价格管理权限的决定》,将原省商业厅管理的饮食业毛利率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市、县商业局视当地具体情况,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省饮食业发展迅速,价格随行就市。1990年以后,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为30%以上,并因行业等级不同毛利率水平也不同。1995年,本省高档餐馆、酒家毛利率达60%,制成品进销差率达150%;中档餐馆、酒家毛利率达45%~50%;普通饮食店在30%左右。1996年10月,为促进本省饮食业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委员会、省贸易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了《福建省规范餐饮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和《福建省餐饮业分等定级暂行规定》,对本省饮食业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等级评定,特级、一级以及列车餐车、机场餐厅由省级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二级由地(市)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三级由县(市、区)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同时,明确了饮服业价格和成本构成计算方法,规定了各等级饮食业的毛利率和进销差率。经营者经营自制食品、饮料(含酒水)的销售价格计价公式为:销售价格=直接成本÷(1-平均内扣毛利率),其中各等级毛利率的最高标准为:特级60%、一级50%、二级45%、三级40%、等外级30%;经营者经营制成品销售价格计价公式为:销售价格=购进价×(1+进销差率),其中各等级饮食业制成品进销差率的最高标准为:特级150%、一级100%、二级60%、三级40%、等外级30%。同时,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允许各等级(除等外级外)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其价格水平实行上浮,浮动幅度依次为30%、20%、10%和5%。随后,本省各地相继成立了等级评定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1997年5月,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为规范火车站、列车的餐饮价格,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委、部、局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火车站、列车的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本省火车站站台、候车室内设置的餐饮点的餐饮价格,按照省物价委员会、贸易厅1996年10月的《福建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和《福建省餐饮业分等定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规定了本省列车上自制饮食品,包括主食品、冷热菜、酒水、饮料等的综合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0%,其中各种快餐利率最高不超过40%;包装盒价格按进价单独计算,不计入原材料成本;各种单炒菜毛利率应按操作繁简程度不同,分档核定,最高不超过55%;外购饮食品、饮料、酒水等差价率最高不超过45%;自制和外购饮食品销售价格、成本构成的计算办法按{通知》规定执行。1997~1998年,各地物价委员会和饮食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饮食业等级评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物价部门将本省评上等级的各级饮食店(酒家)的毛利率和制成品进销差率基本掌握在1996年规定的幅度以内,并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饮食业价格水平一般为南高北低。
第二节 旅社宾馆收费
本省旅馆业兴起较早。据《厦门指南》记载,民国20年(1931年),厦门有旅馆28家,客栈145家,并出现专门接待侨客的客栈,分为以接待菲律宾侨客为主的岷栈和以接待南洋各埠客人的旅栈两种。至民国34年,厦门市客栈已达178家。福州市旅社业形成旅社、客栈、客贩招待所三帮,各立门户。当时的旅馆业主要以私营为主,也有少量官办的旅运社或招待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社会留下的旅馆不多,设备较差,如福州市全部旅社共有5500个床位,大都是统铺。5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客流量逐年增加,出现旅社供不应求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先后拨款在重点城市和交通要道地区兴建和修建旅社、宾馆。这一时期开始形成商业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和各级政府所属内部宾馆、招待所两大系列的接待和管理模式。
一、饮服行业所属旅社客房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个体经济广泛存在,市场调节仍然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一时期,全省旅社客房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
6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物价水平逐渐下降。各地国营旅社和合作客栈的客房价格开始由各县物价部门管理,实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办法,与政府所属内部招待所价格相衔接。价格主要根据当时设备情况和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微利原则制定。县级以上旅社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1~1.50元,双人房每人每天0.80~1.00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0.60元。60年代到70年代初,全省客房价格虽有调整,但基本保持了相对稳定。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各等级旅社价格由省商业局管理,报省计划委员会备案,影响重大的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核。根据这个规定,1975年前后,全省几次提高了客房价格,这个时期客房价格一般为:单人房每人每天2元,双人房每人每天1.5元,3人房以上为每人每天1元,使旅社业保持了一定的利润水平。以泉州市为例,旅社业平均利润率为:1966年34%,1976年32%,1979年30%。1980年,省饮食服务公司下发通知,将旅社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5%~20%。同年12月,省饮食服务公司制定《福建省国营旅店业收费标准管理的补充规定》,将旅社业按地区及房屋、设备、服务水平等划分为不同的类区和等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4个省辖市为一类区;泉州、漳州、南平、龙岩、邵武5个地辖市和宁德、建阳、永安3个县为二类区;其他各县为三类区。同时,根据设备、用具、服务水平、环境卫生条件将旅社划分为一等店、二等店、三等店,条件超过一等店的为特等店,达不到三等店的为等外店。客房收费标准的类区差价幅度为10%~20%;—等店与二等店之间的等级差价为30%左右;二等店与三等店等级差价为25%左右;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如以一类区为100%,二类区、三类区各递减10%~20%;同样以一等店为100%,二等店按30%,三等店以下按25%左右递减。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省商业厅、供销社、物价委员会为旅社客房价格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基本由省商业厅管理。1987年,省商业厅发了《关于下放饮服行业价格管理权限的决定》以后,旅社客房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市、县商业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可再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
1996~1998年,本省各级饮食服务管理部门所属的旅社与社会上各类宾馆相比,在质和量上有所下降。旅社客房价格因地域不同而异,以福州为界,客房价格南高北低,并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多数由企业参照社会上各类宾馆相同档次客房价格自定价格。1998年,本省一般档次旅社收费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110元左右,单人房为每间每日100元左右。
二、党政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
50年代初期,各地政府相继设立宾馆、招待所,也称交际处。接待范围较小,除接待政府工作人员外,一般不对外接待。价格由各级政府按照设备和经费开支情况定价。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基本保持50年代的管理模式,但管理权限从各级政府直接定价改为由各地物价部门管理价格,并与国营旅社同质同价。70年代末开始,政府宾馆的接待范围有所扩大。
为了加强非商品收费的管理,保证干部出差、会议、接待以及经费的正常开支,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政府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由福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委员会共同管理。根据1985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着有利于节减行政经费开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执行“按质论价”原则,防止盲目建造高档客房,适度限制收费水平,于1986年1月下发《关于整顿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宾馆、招待所收费(含客房价格和会议室收费)由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实行国家定价,省定各类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省属西湖宾馆、温泉宾馆、东湖宾馆、省干部招待所的收费由省管理,其它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宾馆、招待所收费除按硬件条件分档外,主要实行分类区定价,类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厦门经济特区收费水平可比一类区高20%。同时,明确规定客房硬件条件的加价标准,见表3-2-1、表3-2-2。
1989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在1986年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宾馆、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规定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关;省物价委员会直管的宾馆、招待所范围在1986年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省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属100床以上(含100床)的宾馆招待所;类区划分根据地理位置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重新做了调整,一类区为福州、漳州、泉州、武夷山风景区,二类区为三明、莆田、邵武、南平、龙岩、宁德6市和建阳、同安、仙游、霞浦、福鼎、大田、泰宁、崇安8县,其它各县(市)为三类区,厦门经济特区的收费水平可在一类区基础上上浮20%。在调整各档次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同时,对客房、会议室的软硬件条件和加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标准见表3-2-3、表3-2-4。
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下发《福建省宾馆分等定级及等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宾馆的规范管理和价格核定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首先对宾馆实行等级评定,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宾馆,四级以下为等外宾馆,等级评定采取统一标准、单位申请、分级评定办法;其次,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宾馆房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在定级定价的前提下,宾馆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浮动房价,房费上浮不超过60%。同时明确规定,在接待本省党政机关干部出差以及同级会议时,应按客房、会议室基价的6折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表3-2-5、表3-2-6。
1996~1997年上半年,本省实行等级评定的政府宾馆、招待所的收费水平仍保持在199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标准计量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之内,收费标准水平较为稳定。等级宾馆标准双人房一般为:特级每间每日380元、一级每间每日210元、二级每间每日120元、三级每间每日90元、四级每间每日60元。1997年下半年,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加之本省所处地域条件、交通便利程度和宾馆供求矛盾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本省宾馆业经济状况严重滑坡,客房收费标准水平降幅较大,企业折扣率一般为7~8折,有的企业折扣率甚至高达5折。1998年9月,本省特级宾馆客房收费标准为:套房每套每日540元左右,单人房和标准双人房为每间每日260元左右。
第三节 理发、照相收费
理发、照相业统属服务行业,价格的制定遵循微利经营、薄利多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适应社会消费水平的原则掌握。
一、理发
本省理发业始于清末,早期理发以流动营业居多。30年代以后,逐渐形成理发行业。民国27年(1938年),南平县成立理发同业工会,但大店少,小店、摊担多,价格一般由经营店家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大店设备较好,店堂整洁,技术水平较高,价格较高;中小店工具、设备一般,价格较便宜;摊担设备简单,流动服务,价格低廉。民国38年,南平市承包下乡巡回理发的摊担,每人每年收取理发佣金10公斤谷子,理发时由村民轮流供饭;城市(泉州)理发价格(每人次、金圆券),1月为4.50万元,3月为1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理发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稳定价格的方针。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与合作经营后,小店分散经营、统一管理,摊担仍予保留,国营理发店占极少数。全省理发价格由各地自行掌握,基本上仍沿用公私合营前的价格,并实行分等定价。城市男成年理发收费一般为一等店每人次0.30元,二等店每人次0.25元,三等店每人次0.20元。1959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了《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理发价格由各地商业部门制定和管理。
1963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以后,理发价格开始由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一时期各地价格保持在1956年核定的价格水平上。1964~1965年,各市县物价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理发价格存在不合理现象进行整顿,调低了部分偏高价格。如泉州市调低一等店男成年理发价格,由原来的每人次0.30元调为每人次0.27元,二、三等店价格不变。建阳县调低修脸价格由原来的每人次0.15元调为每人次0.12元;1公尺及以下儿童理发价格由每人次0.15元,调为每人次0.13元。196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颁发《修理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全省理发价格进行规范管理。各市(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在制定价格时,贯彻合理稳定的方针,并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加税金和5%~10%的利润制定,实行优质优价,分等定价。各地价格基本保持在1965年以前水平。1979年10月,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和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及时做出规定,全省理发行业不能因主要副食品提价而趁机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对利润较低甚至亏本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价格掌握在:县城每人次0.2~0.3元,地(市)每人次0.2~0.35元。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厅文件精神,1979~1980年,各县(市)理发价格普遍调高,泉州地区各县、市每人次调高0.02~0.08元。1983年,各地针对理发行业出现管理混乱和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以县、市商业主管部门为主,对理发行业进行整顿,恢复原有服务质量和设备条件,价格标准在1979年的基础上陆续调高,每人次0.05元。地(市)最高标准为每人次0.40元,县城最高标准为每人次0.35元。实行分等定价,等级差价每人次0.05元。1986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个别地区理发价格随意提高现象,要求各市、县物价委员会会同饮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评定。各地本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定出各等级价格。对卫生设备好,技术和服务质量优的,提高了价格标准;对卫生设备、技术、服务质量达不到等级的,降低价格标准。泉州市调幅较大,市区男成人理发一等店由每人次0.40元调为每人次0.80元,二等店由每人次0.35元调为每人次0.60元,三等店由每人次0.30元调为每人次0.50元。1987~1989年,各地理发价格每年平均调高每人.次0.50元。1990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理发业发展迅速,从原来单纯的理发发展为美容美发。理发价格随着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上涨而提高,有的乘机乱涨价,出现了宰客现象。各市、县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对理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申理发价格仍属国家定价,对“新潮”发型发式美容等服务价格由企业定价,并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国营理发店普通剪发价格:男发每人次2元,女发每人次3元。1995年,国营理发店剪发价格:男发每人次4元,女发每人次5元;洗吹发价格:男发每人次6元,女发每人次7元;烫发,短发每人次30~45元,长发每人次60~80元。私营美发美容院:剪发每人次40元;洗吹,每人次25元;烫发,男发每人次100元,女发每人次150元。个体理发店剪发每人次4元,洗吹每人次8元;烫发,短发每人次15元,长发每人次30元。1997~1998年国营美发厅价格一般为:男发每人次15元,女发每人次20元;洗吹发价格:男发每人次15元,女发每人次20元;烫发,短发每人次65元,长发每人次110元。私营美发美容院价格一般为:剪发,每人次40元;洗吹,每人次40元;烫发,短发每人次100元,长发每人次200元。个体理发店价格一般为:剪发,每人次5元;洗吹,每人次5元;烫发,短发每人次30元,长发每人次60元。
二、照相
本省照相业兴起于40年代,抗日战争胜利后得到发展。民国38年(1949年)3月,福州、厦门、漳州、南平4地市共有照相馆(点)99家,且大多集中在福州、厦门。这一时期的价格主要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而定。
1950~1955年,照相行业中小店多,设备差,服务对象多是学生,经营方式以上门和串乡外照为主。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各地水平不一。县级照相价格(黑白2英寸),1950~1951年0.40元,1952~1955年0.30元。1956年,实行对私改造以后,照相馆大部分改为公私合营。1957年开始,全省照相价格由省商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县、市物价部门负责贯彻,并对当地照相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定价格分为县城和城市两种,并根据照片规格和冲洗数量不同,以及所耗材料费和人工费不同分档定价。1962年,根据照相材料费和人工费实际开支,本着微利的原则,省商业厅下文,调整全省照相价格,调高幅度50%。1963年1月,根据当时经济状况,本省调低照相价格,调低幅度30%。1957年和1963年全省照相具体价格,见表3-2-7。
1964年1月,随着市场情况的好转,部分商品价格下降,特别是相纸价格改为批发价后,各地反映,照相价格偏高,不利与私商作斗争,普遍要求适当降价。全省照相价格在1963年初调低的基础上作再次调低,下调标准为每人次0.02~0.05元。见表3-2-9。
1964年9月,按照商业部、轻工业部调整相纸、胶片、胶卷、照相机、照相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根据照相材料的降价幅度,本省第三次调低了照相价格。本着寸数越大,调低幅度越高的原则,调低金额每人次0.05~3.40元不等,具体价格见表3-2-10。
1975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通知》以后,重申全省照相价格由省商业局统一制定,但价格变动影响较大的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核。这一时期的价格仍保持在60年代水平。
1979年,8类副食品销价调高并对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后,省计划委员会与商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八种副食品提价后对饮食等行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安排意见》,及时稳定全省照相价格。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的《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再次重申,全省县以上照相价格由省商业厅制定。1984年4月,省商业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决定,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物价管理体制的意见》,减少省管项目,并实行分级管理。省商业厅管全省黑白照相1英寸价格每次0.50元,各地县物价委员会参照省定1英寸价格,比质比价制定其它档次的照相价格。各地掌握档次差价为0.50元。1987年,为了适应服务行业发展要求,省商业厅将原省管1英寸黑白照相价格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商业局管理。全省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物价或商业部门管理。80年代末开始,照相业不仅从量上得到发展,而且从质上也得到提高。经营品种从单纯的人像黑白照,开拓为多种形式的生活照;由人工彩色照,发展和创新为天然彩色照。1988年,彩色(1英寸)照相价格为每次3元,黑白照相(1英寸)价格为每次1元。1990年,本省城市照相价格一般为:黑白照相(1寸)每次2元(洗6张),彩色照相(3寸)每次4元。1993年11月,随着摄影技术的发展,福州市出现了首家婚纱摄影照相馆(缘定一生新娘世界有限公司),婚纱摄影因提供的服务不同,每套价格从688元到3588元不等。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各地相继出现婚纱摄影照相馆,服务质量、制作水平逐年提高,各地婚纱摄影价格由企业自定。1995年,福州市婚纱摄影最高价格每套已达6688元;城市普通照相价格,黑白照相(1寸)每次5元(洗6张),彩色照相(1寸)每次7元(洗8张)。1996~1998年,本省各地照相价格管理上保持1996年以前的管理模式,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其中,黑白照相大多保持1996年前制定的价格不变,普通彩色照相价格随行就市,略有降低。1998年,城市黑白照相价格为规格1英寸的每人次5元(洗5张),加洗1张每张另加0.40元,其它规格价格见表3-2-11。
1996年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婚纱摄影价格逐渐回落。至1998年,福州市婚纱摄影最高价格每套6688元降为5388元。同时,为适应部分高档次需求,出现服务内容更为丰富、消费档次更高的服务项目,价格上也突破原来的最高点,达到每套9888元。
第四节 游览门票
福建历史悠久、文化发达、名胜古迹众多,历代遗留下来的古典园林具有很高的艺术观赏价值。据史料记载,全省园林约有200多处,但多为封建王朝达官显贵的私家花园,不对游人开放。
民国3年(1914年),福建巡按使许世英将福州西湖辟为公园,这是福建省第一个公园。民国7年和民国16年,漳州、厦门都兴建了中山公园。民国19年以后,泉州、龙岩、永安、南平等地也先后兴建中山公园,免费对游人开放。抗日战争期间,公园荒芜。民国34年以后,内战不断,各地城市公园相继毁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全省各地先后成立园林管理部门,修复旧有公园,并对游人开放。但作为公益福利性事业,公园门票价格长期实行免费或低价政策。1950年,福州西湖公园开始对外售票,门票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自定,票价为每人次0.02元。其它地、市恢复后的城市公园由于规模较小,多为免票入园。1958年2月,国家城建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绿化会议,提出城市绿化的重点不是先修大公园,而是要发展苗圃,普遍植树绿化。同时,由于1960年以后,国民经济出现困难,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减少,从1958~1965年这段时期,全省城市公园建设没有大的发展,基本保持建国初期的管理模式和票价水平。
1966~1971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省大部分公园被占用和破坏,福州最大的公园西湖公园改为农场,种植粮食作物,动物园改为畜牧场,动物被宰杀。各地公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停止对外开放。1972年开始,全省公园先后收归园林部门管理并进行整治,恢复对游人开放,但对外售票的较少。对外售票的公园门票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1972年,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02元调为每人次0.05元,福州动物园门票价格核定为每人次0.10元,鼓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05元。
自1978年开始,特别是1980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旅游事业的兴起,本省游览参观点有了很大发展。全省风景名胜区开始进行规划建设,同时投入资金进行公园的整治,恢复历史上有名的景点并新建配套设施,从原来仅含公园的游览参观点发展成为以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寺庙为主要内涵的游览参观点。1978年,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将鼓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05元调为0.10元;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为0.20元,其它地、市、县游览参观点门票均在每人次0.10元以内。1982年。本省武夷山经国务院审批列为全国首批、也是本省第一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6年5月以前,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均由地、市、县物价或园林部门管理。198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精神发出通知,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明确分管权限,对实行甲乙两种门票的重点风景区或文化价值高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门票价格在2元以上的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审批,普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仍由地、市、县物价委员会管理。当时实际上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仅武夷山风景区的甲种门票。1986年7月,根据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程度和游客量情况,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武夷山云窝景点的门票价格,并以武夷山为试点,在全省推行甲、乙两种票制(甲种门票含茶水费、提供休息场所并发给纪念品,乙种门票为普通门票,下同)。省定云窝景点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由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其门票价格为:云窝景点和小九曲天游每人次0.03元,大王峰、一线天、水帘洞鹰嘴岩各每人次0.15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均在1元以内。1987年1月,省政府审定鼓山等9个省级风景区以后,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相继调定地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987年8月,福州市对其所属鼓山风景区门票进行调整,并实行一票制,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为0.20元。1988年,泉州市物价委员会调定清源山门票价格为千手山门每人次0.40元,老君岩每人次0.20元,开元寺门票每人次0.30元,弘一法师纪念堂每人次0.10元,海交馆、清净寺、灵山圣墓门票均为每人次0.20元。宁德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太姥山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50元。福州市物价委员会调整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20元调为每人次0.30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最高价格为:风景名胜区每人次1元,公园景点每人次0.30元,寺庙每人次0.30元。1989年5月,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在西湖公园举办的首届福建艺术节暨国庆四十周年文艺活动门票价格1元。这是有史以来西湖公园举办活动门票的最高价格。1989年6月,按照1989年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省物价委员会对全省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主要游览参观点明确为:福州市西湖公园、动物园、鼓山,泉州市开元寺、清源山千手山门景点,将乐县玉华洞,泰宁县尚书第,南平地区武夷山风景区,宁德地区太姥山,共9个景点。1989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本省旅游形势发展需要,调整了武夷山风景区甲种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为每人次2元。同月,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西湖公园菊展门票价格每人次0.40元。考虑到动物饲料的大幅度提价,各项费用开支增大,1989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适时调整了福州动物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30元调为0.50元。1989年11月,为理顺门票价格结构、改变票价偏低状况,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省物价委员会首次核定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并实行甲、乙两种门票。千手山门:甲种门票每人次2元,乙种门票每人次1元;老君岩: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每人次0.50元。1990年7月,为了提高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建设能力,理顺各景点间的比价关系,省物价委员会下文取消武夷山风景区的甲种门票,实行统一的门票价格,并将原南平地区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乙种门票价格从每人次3.10元调整为5元,其中云窝景点从每人次2元调为3元。1991年9月,福州西湖公园内举办的各种展览门票价格已达每人次0.40元。在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原有偏低的情况下,逐年进行调整。据有关资料记载,全省园林约有200多处,其中泉州市就有120多处,数量居全省城市之首,其门票价格水平在全省具有代表性。泉州市历年年均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变动情况:1985年每人次0.01元,1986年每人次0.142元,1987年每人次0.20元,1988年每人次0.325元,1989年每人次0.50元,1990年每人次0.583元。1991年,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面较小,省物价委员会仅调整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全国重点开放寺庙的泉州开元寺和福州西湖公园门票。1991年1月,泉州开元寺门票从每人次0.30元调整为甲种门票每人次1元,乙种门票每人次0.60元。同时,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收取外汇兑换券,对国内游客收取人民币(这一规定在全省一直沿用至取消甲、乙种票价)。同年7月,经与全国同类公园门票价格衔接,将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10元调整为0.30元。1992年,本省旅游业发展迅猛,为提高游览参观点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建设资金的投入,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省物价委员会适时规范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省管景点方面,199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恢复设立武夷山风景区甲、乙两种门票,甲种门票实行一票制,价格为每人次16元;乙种门票实行分景点售票,价格从每人次5元调为8元。同年2月,将福鼎太姥山门票价格从每人次0.5元调整为每人次1元。同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精神下发《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游览参观点包括的范围、管理权限和定价原则,规定正式列入国家定点管理目录的武夷山、清源山门票由省物价委员会转报国家物价局审批,福州的西湖、鼓山、动物园,太姥山,玉华洞门票由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外商投资兴建的门票价格由企业自定。同年8月,调整福州市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福州动物园由于开拓大熊猫表演,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1.50元;西湖公园门票从每人次0.30元调为0.50元;鼓山风景区门票从每人次0.20元调为1元;核定涌泉寺门票每人次0.50元。同年10月,鉴于福州动物园另设熊猫馆,另定其门票价格每人次1元,并将原动物园门票从每人次0.5元调整为1元。同时规定,对学生团体和身高1米至1.40米的儿童7折优惠。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也相应进行了调整。1992年6月,福州市第一次核定福州森林公园门票价格为每人次1元,并先后核定林则徐纪念馆、辛亥革命纪念馆、白塔、乌塔等9个景点的门票价格为每人次0.50元。其它地、市、县的门票价格一般低于福州市。1993年,部分省管景点进行开发建设,增强配套设施,改善自然景观,增加旅游服务项目,省物价委员会先后调定其门票价格。1993年1月,分别调整了清源山、太姥山门票价格。清源山门票,老君岩乙种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整为1元,千手山门票从每人次1元调为4元,甲种门票加倍。太姥山门票从每人次1元调为5元。1993年5月,对武夷山风景区新开发的虎啸岩景点门票不分甲、乙种,统一核定为每人次2元;1993年7月,核定将乐玉华洞门票为每人次8元(不分甲、乙,含回程、导游费)。全省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最高价格达每人次5元。
1994年,莆田湄洲岛定为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促进度假区的开发建设,1994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湄洲岛旅游度假区门票价格,普通门票每人次3元,纪念门票(含纪念品)每人次10元。199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在1992年制定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完善了分级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明确规定列入国家定点管理的国家级旅游景点门票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旅游景点,福州西湖公园、鼓山风景区及观赏价值特殊的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厦门经济特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物价局审批,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由地(市)物委管理,外商投资或非国家兴建的游乐场所、游览点门票由投资者自定。199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重新核定武夷山部分景区武夷宫景区和水帘洞景区门票价格为每人次2元。1994年9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精神,本省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价格并轨。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2。
1995年,各级物价部门在调定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同时,改革票价管理形式。省管景点调价方面:鼓山涌泉寺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3元;鼓山风景区从每人次1元调为3元;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从每人次0.50元调为1元,月票从每人次1.50元调为2.50元;湄洲岛普通门票从每人次3元调为5元。1995年3月,为进一步搞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本省以武夷山为试点,实行景区统票价格与分景点散票价格并存制,游客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购票形式,统票价格为每人次15元,散票价格分四个景区分别为云窝景区每人次10元,武夷宫景区、天心水帘景区、一线天虎啸岩景区各每人次3元。淡季价格允许下浮,由景区自定。1995年,全省共有9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及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在每人次19元以内。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在每人次5元以内。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3。
1996年,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局部调整。1996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武夷山风景区门票正式实行统票价格与分景点散票价格并存制,门票价格仍执行1995年核定的标准。同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岛门票价格,即一般门票价格从每人次5元调整为10元;特殊纪念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0元调整为15元。199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福州西湖公园和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整为2元;月票价格从每人次2.50元调整为5元。泉州清源山风景区实行分景点散票制,其中,千手山门票从每人次4元调整为6元,老君岩门票价格从每人次1元调整为3元。199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又调整了太姥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即从每人次5元调整为8元。1997年4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游览参观点两种门票价格并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有关精神,针对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重申: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同质同价。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团体等实行优惠价格、节假日门票价格实行一定幅度优惠外,不得因游客的国籍、地域及种族不同制定不同的门票价格。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门票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坚决制止强行搭售行为。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门票价格,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随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1997年6月起,根据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偏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开发本省的旅游资源,促进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景区旅游环境,以适应本省旅游事业发展需要,各级物价部门对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先后进行较大范围和较大幅度的调整。以省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9个风景区中调整了8个风景区,平均调幅为120%,最高价格已达每人次46元。各地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门票价格见表3-2-14。
1997年9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权限、作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即:国家定点管理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和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分级管理。厦门市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同时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在政府正常投入情况下,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规模大小、服务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计算公式为: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合理成本-政府补助年游客量×(1+系数)
公式中系数是指根据旅游资源条件、规模大小、基础设施等情况划分为:国家级0.5~0.8,省级0.3~0.5,县级0.1~0.3。
1997年10月,鉴于省管游览参观点中的平潭海坛、屏南鸳鸯溪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初期阶段,服务设施、旅游环境尚未完善,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将其门票价格分别委托福州市和宁德地区物价委员会管理。1998年,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本省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除泉州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从17元调为统票25元,散票30元外,基本保持稳定。省级及其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后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3~5元;城市公园(除福州西湖公园门票价格为每人次4元外)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1~2元;文物古迹门票价格一般为每人次2~3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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